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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研笔记

经济法考研笔记
经济法考研笔记

经济法

从多维度论述国家、市场、经济的联系?

1 经济法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

2 经济法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辩证统一

3经济法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

4经济法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

5公法与私法互动交融之法

经济法概念

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自然法典与公有法典

自然法典1755年摩莱里在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其不仅设计了一个符合自然和理性的制度还同时拟制了一个保证实现这个制度的合乎自然意图的法治蓝本,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

公有法典1843年德萨米的著作,在分配法经济法一章节论述了经济法

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包括市场不完全,既容易形成自然垄断,市场不普遍既价格机制的缺失。信息失灵信息不充分,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外部性给不相关人带来影响,但决定为把外部因素思考。公共产品,经济周期

政府失灵,政府难以发挥作用,政府干预不到位既干预错位,干预不起作用就是政府局限性造成的后果,表现在政府运行效率底下,政府过度干预,公共产品提供不足,政府不受产权约束,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权力寻租

关系市场之灵需要政府介入,政府的介入又可能会产生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存在需要政府的适度干预,弥补缺陷,市场失灵是政府行为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市场失灵与要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会产生政府失灵。

正负外部性

正社会成本小于个人成本,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

负反之

公用产品与私有产品

公用产品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

非排他性和不可分性

权力寻租

个人和利益集团为了牟取自身利益,而采取不正当行为对权力执掌者施加影响的活动,其实质是寻求政府的强制力和特权供应,以便获取市场价格和权力价格之间的差额。政府设租寻求不正当利益

论述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作用

1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2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3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4对干预程序规范,5对干预方法规范6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规范,对干预责任规范。

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

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原始干预消极干预和积极干预正确认识国家干预,国家职能市场失灵需要消极和积极两面

法律原因

1 法律文化克服失灵

2其他部门法缺陷

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

弥补漏洞促进发展亚当斯密

论述经济全球化对经济法影响

全球化表现金融资本全球化跨国公司和生产国际化贸易自由化科技知识国际化

1经济法完成理论创新

2 理论研究与相关学科研究结合

3对经济法体系实践影响

论述经济法理论

资本主义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苏联为摆脱集中体质的束缚我国前期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目前有国家协调说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调节说,是调整国家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总成。,国家调制说,经济法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说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指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正确理解国家干预

主体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第三部门

干预受体社会组织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范围政治干预和经济干预文化干预社会干预

与经济放任对立干预内涵

静态动态强制和指导

完善国家干预运行机制(简答论述)

1是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

市场机制是前提

提高市场经济机制高效运转是目的

国家干预自身接受市场经济干预

2授权和限权的有效结合

3与经济自由辩证统一

4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市场主体的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国家在培育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客观必然性

主体

1 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社会责任要求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2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干预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取向

3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

4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必然受到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

秩序

1现代市场经济应当是完备,各种市场功能都能得到有效发挥的经济社会

2市场经济本质是一种竞争经济,资源配置效率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保护和限制竞争

3消费者是弱者,国家强权保护弱者。

宏观调控

1宏观调控目标决定的

2国家化趋势和各国教训

3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

4国家机构的职能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含义

规定和寓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有着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特征

1本质属性

2准则性和导向性

3大体体现和适应经法法体系中所欲偶的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

4反映了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价值

经济法具体原则

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上合理和有效流动和配备

国家适度干预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所做的一种介入状态

社会本位法律立足的基本观点和价值追求,法律定位的保护目标与中心指引,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经济民主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基础上的多数决定

经济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

经济效益微观与宏观

经济安全

可持续发展①人类生命的连续支撑;

②生物资源存量和农业系统生产力的长期维持;

③控制人口增长;

④有限增长的经济;

⑤强调小规模;

⑥保护环境和系统的质量

经济法律关系特征

1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结构具有双重性

3主观性和国家意志性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参加享有承担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概念

主体依据条件和程序,因一定事实形成保护职权和职责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变化

主体之间职权职责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事实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

事件客观存在和发生的与主体无关导致关系变化客观现象

行为组织个人主观支配实施引起变化活动

经济法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作用行政法、

主体对象方法

作用程序

经济法与社会法

经济性

调整对象

法益

运行机制

评价效

社会性

政策目标

社会效益指标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互动机制

与民法行政法

1 理论基础人国家经济、法理法治统一自由主义集体主义国家主义文化交流功能互补对象交叉

2 问题出发立法四大权威

与社会法

1功能侧重

2功能互补

经济法体系的构架

市场主体法国家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市场主题的某些行为的调控和约束,公司法企业法

市场秩序法保护市场秩序禁止、破坏促进良好秩序形成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宏观调控法产业调整计划投资财税金融价格国有资产管理

监管法可以合并到以上

经济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侵犯法益制裁

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复合性

社会性

不对等不均衡性

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1补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依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分类的,补偿性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的

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弥补赔偿的责任方式,惩罚性是指以法律上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惩罚的责任方式。,经济法更倾向于惩罚性责任

2财产性责任与非财产性责任

承担责任性质分类自身财产支付来承担责任独立财产主要方式

非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责令停业消除违法影响行政处分等财产以外的方式。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惩罚性赔偿赔偿制裁遏制我国赔民事赔偿多倍的几部法律消费者保护法反垄断食品安全

产品召回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进口的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从市场收回,并免费对其修理和更换的制度

缺陷产品设计失误生产环节错误大批量危及人身和财产的产品出现流入市场。产品召回的几部法律消费者产品质量食品药品汽车

资格减免信用减等

对资格减损和免除信用经济

声誉罚行业协会对内部违规尘缘形象损害的一种惩罚

权利救济由于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由有关机关或者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依据一定的程序,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司法救济诉讼救济,指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职权按照一定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的补救。

公力救济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国家以公权力排除侵害实现其权利。司法救济内容保利害人参与场所的保障程序程序过程结果展示过程

公益诉讼社会公益个人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分论

主体制度:

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又有经济权限的当事人

主体特征

广泛性具体性与地位不对等身份性与权限配置不对称

主体分类

国家干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社会中间层社团性经济鉴定性经济调节性市场中介性

市场主体

主体资格的取得:

法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

授权特定组织经过具有干预经济职权的组织依法授权

参与经济法关系

权限概念法律赋予主体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义务的总和

职权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为了维护社会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预经济过中所现有的具有命令和服从性质的权力。

职责所担负的必须为或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两者没有本质区别

经济自治权限是指社会中间层主体为实现其宗旨而享有的规则制定和实施权,以及为防止社会中间层主体自治的负效应而对其确立的自治权限制体系。

权利与义务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的要求,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政府论述政府角色

守夜人霍布斯洛克看不见的手凯恩斯

裁判员弗赖堡学派经济人詹姆斯布坎南万能之主

经济干预权

经济法授予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权限的总称

论述政府责任

经济职责干预经济的职责

正当性1 法治必然要求 2 责任政府 3 克服失灵

体系权限确责违法行为确责责任确责

行业协会定义

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非营利性组织,促进行业中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行业协会特征

非盈利性中介性社会团体性目的是对普遍利益的保护

行业协会分类水平垂直全国与地方法人与非法人

行业协会经济干预全与行政机关的权力比较

补充专业性和信息优势灵活防止腐败节约成本多样化选择

行业协会与其他组织监督

企业基本概念

法律上的企业概念:企业是连续、稳定地从事经济活动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属性:具有社会组织性;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稳定、连续地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具有营利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承担着社会责任的组织。

企业类型

①以所有制形式为标准,法律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以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责任标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

②以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责任标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

③以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责任标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依联合经营的规模和组织方式的不同,企业可分为一般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这是对联营企业这种特殊的企业形态所作的划分

④依企业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企业可划分为涉外企业和非涉外企业。

⑤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企业,它是借鉴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企业法律形态。

形态法定化与法律形态

企业形态法定化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企业形态,以利于建立起相应形态的企

业法律制度和科学的企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

企业法律形态的定义:是指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法所确定的企业的存在形式

一般市场准入制度与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1)一般市场准入制度。这是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一般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每一个人和组织进入市场,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而设立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市场准入制度。(2)特殊市场准入制度。这是规定市场经营主体进入特殊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制度。

设立登记基本程序

(1)申请与受理;(2)审查;(3)核准;(4)发照

企业运行中国家干预法律制度

我国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

1.企业治理结构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

1)对国有企业和全部资本属国家所有的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特别干预:国家对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特别干预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①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产生问题上,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拥有最终决定权。

②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构成方面,立法确认了厂长、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共存于一体的体制。

③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权限问题上,立法给予了多方面的限制,旨在为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干预企业运行留下余地或提供依据。

(2)对多数决定原则进行限制:这主要是应保护公司股东的股权,尤其是保护小股东的股权而采取的一项干预措施。

(3)对充任企业机构的自然人的任职资格进行限定:《公司法》本着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确保交易安全的精神,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了规定。

企业的社会责任

(1)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2)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

①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

②企业社会责任以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

③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

④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

市场秩序规制法定义

①从广义上说,国家为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市场资源的有效利用,所采取的一切干预手段都可理解为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包括特定时期的价格调整法、经济危机时期的危机对策法、对特定产业的振兴促进法、对中小企业的特别保护法等。

②从狭义进行理解,即为规制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总称,其中又以市场竞争秩序为主要内容

市场秩序规制法调整对象

(1)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国家在反对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历史发展趋势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发展及趋势

(1)立法宗旨更关注消费者的利益

(2)法律对市场秩序的规制趋于灵活

(3)国际立法进程日益加快

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

1. 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

2. 保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

①市场主体的竞争环境应当公平

②市场主体的交易和竞争活动应当公平

③交易和竞争的结果应当公平

3. 维护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率原则:

①在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益与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之间,应以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率为重。

②当市场的整体效率与公平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考虑市场的整体效率。

4. 倾斜保护弱者原则

垄断含义

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垄断具体分类概念

. 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垄断、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等。(3)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可分为非法垄断与合法垄断。

完全市场主体结构与不完全市场主体结构市场主体非市场主体

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反竞争行为以控制市场为目的排斥限制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定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定义: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形式:

(1)垄断价格行为(2)掠夺性定价行为

(3)差别待遇行为。(4)拒绝交易行为。

(5)强制交易行为。(6)独家交易行为。

(7)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1)相关市场的确定: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它分为产品相关市场、地域相关市场和时间相关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处于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地位。

(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行为性质认定:根据行为主义理论,企业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只有当特定的企业滥用这种市场优势地位时,法律才对其加以限制或者禁止

搭售捆绑销售相关市场优势企业出售产品服务时候强迫买方接受无关产

品服务行为,或签订协议

支配地位企业在市场中对于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见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需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限制竞争协议

限制竞争协议,也称为卡特尔协议(Cartel)或者垄断协议,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主要类型

1)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它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层次的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

①固定价格的协议。

②市场划分协议。

③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

④联合抵制协议。

⑤其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强制性地要求与其有供应关系的经营者签署强制性的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其主要形式为维持转售价格。

原则本身违法法院判定其行为市场结构本身是否违法不考虑损害。

合理原则对于本身违法的限制

违法要件

①主体的认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在同一经济层次中的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横向限制竞争),或者具有供销关系的企业(纵向限制竞争)。

②具有限制竞争的共同目的。

③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是从客观方面认定限制竞争行为的条件。

④导致限制竞争的后果。

豁免

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的条件:

①有助于改进商品的生产或者流通,或者促进技术或者经济进步;

②使消费者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③除非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必须者外,对有关行为人不强加限制;

④对于所涉及的产品的重要部分,不给予此种行为人排除竞争的可能性

合并概念

企业合并概念:竞争法上所指的合并则广泛得多,它不仅包含上述资产转移型的合并,还要扩大到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方式,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营业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委托经营、干部兼任、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实现市场力量集中之目的的行为。即一个或者多个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持久的相互关系的一切可能性行为都被包含在内。

企业合并类型:

①横向合并是指相同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合并。

②纵向合并是指处于不同生产或销售环节的企业之间的合并。

③混合合并是指分属不同产业领域的企业的合并,如信息产业和保健食品行业的合并、金融企

事先申报程序

行政审批程序

不认为需要申报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资产,每个50被同一人拥有

行政垄断定义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表现形式

(1)地区垄断。(2)部门垄断。

(3)行政性强制交易(4)行政性限制竞争协议行为

主管机关 2 +N 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地方

承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进行调查的时候,被调查经营者承诺特定期间内将采取行为消除该行为后果的,中止调查,期间后终止或恢复的制度

宽恕制度调查之前或之后,主动报告提供信息证据持续全面配合调查符合法定条件,法律全部部分豁免处罚的制度。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含义:

是指允许特定的市场主体的特定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定的一种制度。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对象:

①自然垄断②国家垄断

③特定组织和人员的垄断

④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特定行为和企业的联合组织

不正当竞争含义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特征:

(1)不正当竞争的定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用违法手段谋取竞争利益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①实施主体是经营者

②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利益

③竞争的手段违反了法律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

①实施主体的条件不同②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不尽相同

③实施的手段不同④法律的规制有所不同

④损害经营者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混淆行为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使用他人的标志,是自己的标志或商品与他人的混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商标商品生产者将自己产品区别于他人产品的标志

认证标志国际国内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使用的质量

标志。一个公正的证明表面产品可信赖程度。

名优标志国际国内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评定颁发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荣誉标志。

商品产地商品的制造地、加工地、出产地、商品生产者所在地。

商号外在形象标志声誉信誉表现

不当低价销售的定义:

不当低价销售也称为不正当亏本销售、掠夺性定价或不当贱卖,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欺骗性交易与欺骗性有奖销售

不当有奖销售的定义:

是指经营者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法律的限制向客户提供巨额奖励的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1)欺骗性有奖销售(2)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不当巨额有奖销售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定义: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宣传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引起或足以引起交易相对人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为了市场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商品服务虚假引人误解宣传

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①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情况所作的与客观实际不符,并引人误解的宣传。

②引人误解的宣传,指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情况所作的可能真实但却引人误解的宣传。

商业贿赂的定义:是指经营者以一定的金钱、实物或其他利益,收买交易相对人或其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商业贿赂与回扣:

①回扣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双方之间,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或其有关人员提供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等利益的行为;

②回扣是秘密进行的;

③回扣违反了财经制度。

商业贿赂与折扣:折扣是公开的和明示的、是直接给予对方当事人的、必须符合财经制度、折扣的比例、方式符合商业习惯。

佣金居间合同主要内容中介结构提供居间劳务的报酬明示公开合同主体合法机构

小额附赠

商业秘密经济事业秘密信息技术经营管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类型不正当获取恶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得秘密违约行为

消费者权利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监督权

获得消费教育权受尊重权结社权

消费者概念内涵为满足生活所需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房屋的人

消费者组织自己组织起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社会组织

经营者民事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产品提供人因提供缺陷产品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责任服务侵权直接侵权

争议纠纷解决途径协商和解销协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适用于下列产品:

①建设工程。

②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和初级农产品。

③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

④军工产品。

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性的总和。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认证机构依据标准和技术检验符合认证证书标志制度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责任的含义: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售出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对其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督体制质量认证企业质量认证产品检验质量监督检查

产品缺陷与瑕疵

缺陷不合理危险瑕疵不符而约定质量法合同法损害缺陷可能合格

归责原则过错为条件疏忽为原则严格责任和疏忽责任

产品召回

主体制造进口经销

原因缺陷

程序报告告知回首更换赔偿

产品责任保险保险人投保人协议陈丹产品责任制度

宏观经济调控的定义: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宏观经济调控的特征:

①以总量平衡为调控的主要目标。

②以间接手段为主要的调控方式。

③以经济利益为实现调控目的的主要手

调整对象①是调整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

③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履行管理经济职能,以间接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间接管理关系。

④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调控过程中,与市场主体之间普遍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体系构架

产业调整投资财税调节金融调节价格调节国有资产

产业调节法是关于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规定各产业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

位和作用,规范产业调节关系,确定国家实施产业调节的基本措施和手段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业结构调节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产业组织调节、产业技术调节法以及区域经济促进

产业结构调节

(1)整体产业结构规划制度。

(2)保护、扶植战略产业制度:

(3)调整、援助衰退产业制度

(4)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的相关制度:

①能源结构调整制度。②环境保护制度。

2. 区域协调发展制度

3. 产业组织与产业技术调节制度

(1)产业组织调节制度

(2)产业技术调节制度

预算决算预算国家法定程序编订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计划分配手段调节经济手段决算收支执行情况总结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产品新增价值收税增值额有偿转让土地增值收益

车船税车船使用税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个人收入企业所得和其他

累进税率

金融法体系银行货币证券票据信托保险

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政府创办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经营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

商业银行依法设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企业法人

区别政府创办营利贷款

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国家金融机构金融控制金融管理

职能发行银行政府银行银行银行管理金融银行

货币目标保币值稳定促经济增长

工具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政策其他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调整外汇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经常项目资本项目金融机构

价格几种形式

市场调节价经营者自主制定市场竞争形成

政府指导价政府按照定价权限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指定的价格经济监管法

为解决市场失灵,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而制定的有关政府介入市场行为的和各种法律规范总称微观形强制性基础性前提性功能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主体合法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市场效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

经济监管权内容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调整国家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适度监管原则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原则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房产法律上有明确权属关系,可以再不同的所有者使用者之间进行出租出售自用其他用途的房屋

地产土地财产土地与土地资本或者法律上有明确权属关系,可以有使用者经营者所有者进行土地开发土地经营并能够带来效益的建筑用地

房地产一定范围内房屋和土地作为物质实体形成的财产集合物或财产权利。土地转让出让有无所有权

公用企业

概念公用事业经营者提供某种基本公用产品和公共服务,并接受政府管制的行业

特点服务对象普遍性满足需求基础性对基础设施网络依赖性自然垄断性体系市场准入反垄断产品服务质量保障价格管理供给保障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9806998.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经济法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 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 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 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 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 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尽管在解释上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这里的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干预”,但这是通过解释的附加,不是定义本身具有的含义。 三是人为割裂了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跟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主体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一方是干预者(国家),另一方是被干预者(市场主体),经济法是规范双方行为、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追究双方违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 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 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

201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 个人学习笔记精编 呕心沥血整理版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预计分值6分左右】 【考点一】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包括所有人-自然人。组织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考点二】民事行为】(★★)1.无效的法律民事行【【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 民事行为合同 欺诈、胁迫无效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合同。 未损害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 乘人之危无效可变更、可撤销 恶意串通无效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 无效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民事行为,属于无 效民事行为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 的无效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接受赠与、奖励,日常生活行为]直接有效 (1)重大误解(2)显失公 平 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合同],自民事行为开始[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考点三】代理;一.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1.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考点四】-经济仲裁;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 2.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官与民的纠纷](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1)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受理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仲裁协议的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仲裁范围;[如约定继承纠纷仲裁](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4.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1)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定(2)法院为大。 【考点四】诉讼管辖;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20210318152642)

第八章国际税法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跨国征税对象的结果。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各国在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分别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征税,也就是一方面对具有本国 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另一方面也对不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除了所得税之外,有些国家对纳税人的一般财产价值也征税,这也会发生类似的国际重 复征税问题。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与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与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调整的这种国际税收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有其自己的特点: 首选,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其次,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 税收管辖权支配。 最后,就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 包括国内法律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国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相互间 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上,各国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而基于主权的属地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公民税收管辖权 (三)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

了解: 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同:国际性、互助性、基本原理 VS国际公法①主体(国家、政治经济组织) 异②渊源(国际公约) ③调整对象(国际政治关系) ④解决争议的方法(赔礼道歉战争) 同:主体、国际性、基本原理 VS国际私法①调整关系(民事流转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 异②法律性质(冲突法,间接调整) ③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接受仲裁不适用) 3.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公平互利③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南北合作【发展中与发达】) 4.WTO 《建立WTO协定》 《关贸总协定》GATT 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另外三个附件 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 ①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一方保证把它 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也给予对方。

MFN的例外: a)区域经济安排 b)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 c) 边境贸易 ②国民待遇原则(NT:National Treatment):即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NT的例外: a) 政府采购 b)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 5.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 ①无形性 ②主体的跨国流动性 ③多样性 ④复杂性(法律、政策) 6.服务的提供方式 ①跨境服务②过境消费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流动 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产生、特点、宗旨、主要内容、影响 全称: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产生:GATS 是 1982年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直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质的管辖范围。 宗旨:通过建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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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 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

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 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因为学习经济必须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我在选择书目时选择的是一本经济法关于民商法的书目。这本书是鉴于经济类学生一般没有学过法律,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规定不了解,这本书就从民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商标法、票据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解释说明。下面主要是对于公司法和票据法的阅读理解。 公司法 对于公司法,本书中以十一个章节来介绍了公司法部分法律条例对公司生产管理的约束和影响。 第一节公司法和公司的概念 一是介绍的是公司法的概念。 在这一部分中,我重点标记的是其中提到的在公司法中公司与企业的区别。公司法仅仅是规定公司企业的法律,而不是规定所有企业的法律。而在我国,公司法规范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介绍了公司的概念 主要内容是介绍公司的三个基本特征:①公司是企业法人

会计学中的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资金来源。二、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④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这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上层结构的说明以及对各个组织机构权责的说明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对其主要关注国有独资企业在组织机构上与一般企业的区别。国有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因为它是单一投资主体,不具备团体性。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其解释说明是为了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四个主要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①设立的条件 ②设立的方式 ③章程的规定 ④发起人的出资和公开募集股份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是关于筹资的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自于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并创立大会。其中补充的是关于发起人在整个公司创立中的一系列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成员全体股东5—19人,可 有公司职工代 表不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其中职工比例不低于1/3 地位公司的权利监督公司业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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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前言 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2、不同的观点: 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 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 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 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 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 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 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 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 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 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

经济法笔记.docx

经济法 经济法(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版 潘静成、刘文华 经济法总论 史际春、邓峰 黄皮的 绪言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一)研究对象(不考)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一)国外经济法学的情况 1、产生 法国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 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世界经济年鉴》(1906年),“经济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出自于此(突破传统公私法概念) 2、传播及研究现状 日本 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 苏俄 欧洲大陆 英美法系国家 (二)我国经济法学的情况 港、澳、台 (研究较少) 大陆 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时期) 1979——1992 旧经济法诸论时期(观点繁杂,学派林立) 1993——现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主流流派)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自己看教材)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 1、经济法产生以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1)古代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 诸法一体——凡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没有部门划分,也就没有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类(所以在古代,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名称 经济立法→当名词使用,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于经济法规;当动词使用,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 经济法规→广义:指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狭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 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规范性文件 区 分 概 念

国际经济法笔记(武大)

国际经济法 1 跨国公司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的规定,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企业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点:1 跨国性 2 战略的全球性与管理的集中性 3 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 2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都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具体表现为:1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3 特许协议(国际投资法) 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 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特征:1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投资者)2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与公用事业建设3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 笔记 货物贸易法下的四部法律调整四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买卖、海运、保险、银行 【重点】国际货物贸易风险损失案例:根据险别明确保险人责任 ->根据运输规则中的承运人免责规定判断,明确承运人责任(注意:保险人、承运人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各归各。)->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根据风险转移规则确定*海运单用于短途运输,没有流通性、物权转让性,认人提货。 国际货物买卖法:1.贸易术语*卖方义务E银行收货单付钱 ->买方付钱赎货单;风险在银行)。1.托收(关键在于“代理”关系):*指示书无特别提示的,代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若代收行违反代收指示,卖方无权直接对其起诉(合同相对性)。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银行信用证:*【重点】有效信用证(是银行发出的见单付款保证)开出后,只有下列情形之一开证行可以拒付:1.单单、提单表面不符;2. 来自法院的有效止付令(有且只有法院可以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发出止付令)。*在第7步议付行善意支付之后,法院不得发出支付令。*信用证默认不得转让,只有表明“可转让的”才能转让,可同时转让多人(分给多人)*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即,也可以拒付)。*信用证是最后付款(第11步),所以才会有买卖双方联合的信用证诈骗。*法院发出止付令的条件: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UCP600(2007年7 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明确信用证开出后,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取消或修改;B、将银行付款行为区分为议付和兑付。议付是指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收单翌日起5个工作日;D、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信用证种类:A、保兑信用证: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对受益人来讲,保兑行的付款责任相当于其本身是开证行;B、可转让信用证:指经受益人申请,开证行在信用证特别加注“可转让”字样,将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议付行不付,可以直接找开证行付。 外贸管制、WTO外贸管制*外贸管制三种(两反一保):反倾销(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反补贴、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针对公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 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 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 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 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

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首位之意。社会利益:归根到底是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 思考: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答:*社会是一个群众的组合,国家是一个组织 *国家可以代表公民但社会不能代表其他 *社会是虚体、国家是实体 *社会利益强调多元性,国家利益强调一元性 2.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关系? 答:*国家利益是一抽象概念,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政府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利益,它有自身利益 的偏差 1.社会本位原则与《民法通则》区别--《民法通则》是个体本位而非社会本位2.社会利益=社会成本(尽可能小)+社会收益(尽可能大) 社会成本有形:道德规范 无形:制度成本、政府补贴 二.效率与公平原则 1.效率:经济效率--用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 一、主体理论 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其中,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 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 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 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且,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6.经济法主体的能力 主体的能力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力,也关系到主体的行为,进而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责任。因此,能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括性的范畴,它是经济法主体理论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行为理论 1.行为理论的研究价值 (1)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第一篇: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学习中,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与理解显得很重要。虽然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共同条件是由各种民间组织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与任意性,但却是在在广泛的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简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时也为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下面仅就我自学到的知识谈谈对若干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认识。 首先是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即是由卖方到卖方的工厂去提货,只要买方出了卖方的工厂大门货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所有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它适用于海(水)路、陆路、空中运输的国际货物,它给予买方的风险是最大的,买方除了承担把货物运至装运地和运到目的地的货物运输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卖方国家的出口手续等费用,另外为了货物的安全买方还要买一份保险,若是卖方所在国家不允许该货物出口,其风险亦是由买方承担。所以exw除了特种货物买卖、折价销售货物合同买卖外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很少用。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与exw相对应的是ddp(完税后交货)这组贸易术语正好与exw相反,它是要求将货物送上门后才算履行完交货手续。即货物从卖方所在国出发卖方需承担对所有费用分别是:将货物运至装运地的费用、办理所在国货物出口的一切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及保险费用、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和进口所要承担的一切费用。所以ddp与exw相反为卖方所设对义务是最大的,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货物送上门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所以这种贸易术语一般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利润下滑时卖方主动出击时,卖方薄利多销时选用。在卖方无力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时,同样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下面的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三个贸易术语:fob、cif、cfr这三组术语的共同点是: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它们的不同点我也找到了一个表将其概括下来了。参见下表: 在此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来说明这三个术语中的具体运用和这一个术语告诉了我们什么信息。例如:“中美之间签订了300吨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fob上海”就这么短短的一句话就告诉了我们11个信息。分别是:1、中国是卖方,美国是买方。2、钢材是从上海装运。 3、有买方(美国)自己负责运输。 4、卖方无买保险的义务,为了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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