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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学士学位论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学士学位论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学士学位论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Practical Legal Issues from M&A of listed companies

姓名:

【学科分类】法理学

【出处】本文发表于《证券市场导报》2009年第9期

【摘要】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风起云涌,日趋增多。但是,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多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尝试从纯实务的角度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对策。【英文摘要】M&A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and main channels to which many listed companies resort to develop and expand themselves in the capital market. Recent years have seen the growing M&A cases of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More and more legal issues arising from M &A are waiting to be tackled.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study and probe in the practical perspective a series of legal issues arising from current M&A, major assets reorganizations of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and raises the relevant advice, solutions.

【关键词】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协议转让;法律实务问题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一)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

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活跃着诸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BVI公司等一大批特殊的机构投资者。这就引发了如果这些特殊机构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触及到了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权益变动或者收购披露标准时,如何进行监管和处理的问题。兹缕析如次。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1)信息披露

①委托投资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

早在2002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专门就其委托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等问题两次致函中国证监会,[①]要求提高全国社保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的比例或采用定期公告的信息披露方法,并且放松其投资者管理人股票交易限制。对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分别于2002年8月6日、10月11日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发送了《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证监函〔2002〕201号)和《关于社保基金行投〔2002〕22号文的复函》(发行监管函〔2002〕99号),就上述问题予以了明确。

上述两份《复函》指出,鉴于股权分布及其变动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较大影响。因此,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有义务了解其各投资管理人所持股票的情况并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时,严格依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根据上述规定,2005年3月5日和3月22日,全国社保基金分别举牌了大商股份(600694)和佛山照明(000541)。佛山照明(000541)于3月24日公告称,“我公司于2005年3月23日接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关于持股比例的通知,截止到3月22日该理事会通过外部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各股票组合购买佛山照明流通A股(000541)的持股比例已达到5.1332%,根据《证券法》第41条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2002〕201号的有关要求,该理事会已通知各外部投资管理人在三日内不得买卖我公司股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②国有股转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办法》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为了规范转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行为,《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股转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由相关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因此,在国有股转持过程中,包括全国社保基金在内的有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2)短线交易限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可以不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即《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不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此外,全国社保基金委托的单一投资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5%时,则应严格遵循《证券法》第47条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②]

2、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问题,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一直未做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也只对证券交易所监控基金交易行为做了要求。《通知》第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在日常交易监控中,应当将一个基金视为单一的投资人,将一个基金管理公司视为持有不同账户的单一投资人,比照同一投资人进行监控”。

2007年1月,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持股变动的信

息披露问题专门予以了明确:

(1)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几只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是否披露,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选择;鉴于基金管理公司没有要约收购的功能,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不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此类的披露。同时,要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披露集中持股的行为引导市场操作股票。

(2)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一只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需要依法披露。

东吴价值成长基金举牌国投中鲁(600962)便是典型的案例。2007年4月7日,国投中鲁公告,截至4月5日,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基金持有国投中鲁达955.2991万股,占其总股本5.78969%。4月10日,东吴基金公告,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国投中鲁至2.1730%,收益超过1500万元。此事还导致投资者要求将上述收益归国投中鲁所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问题,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均作了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的法律法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例是国内第一例QFII涉嫌违反内地信息

披露和交易制度的案例。在苏格兰注册的马丁居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CL)自2007年8月23日至8月30日,通过其独资子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获得QFII资格,以下简称MCIM)和马丁居里公司(以下简称MCI)以13.48元至14.77元不等的价格分别买入南宁糖业(000911)股票7,168,469股和9,754,179股(分别占南宁糖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73%和3.71%),而因此间接持有南宁糖业总股本6.44%,但MCL直到2007年10月27日才公告增持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25日,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18.34元至20.45元不等的价格累计卖出南宁糖业股份14,535,656股,占南宁糖业股份总额的5.07%,但MCL直到2008年2月25日才公告减持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08年6月,南宁糖业以马丁居里有限公司等的上述行为存在披露滞后和涉嫌违反《证券法》第47条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为由,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马丁居里等三公司,该院已正式受理并裁定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4、境外BVI公司

近年来,境外BVI公司(在英属维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注册的海外离岸公司)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收购或参股境内上市公司的案例越来越多。对此,中国证监会专门出台了加强对境外BVI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监管的规定。

(1)境外BVI公司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份触及到了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权益变动或者收购披露标准时,应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相关义务。

(2)对于利用境外BVI公司收购或参股境内上市公司的,其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重点应放在其背后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上,应要求BVI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全面的信息披露并对BVI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应加强中介机构的作用,要求其财务顾问、律师等出具相关的专业意见。对于利用BVI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不符合要约豁免条件的,应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不予豁免。

(3)为防止BVI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后,BVI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任意转让BVI公司且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应要求BVI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其拟转让BVI公司的股权,除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外,应要求股权受让人同样对BVI公司的行为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

(二)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

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投资者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时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008年以来,部分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超比例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公告和要约豁免等其他相关义务,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

1、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比较重要的案例为“茂业系”公司超比例增持三家上市公司案例和中兵光电沈昌宇案例。

(1)“茂业系”公司超比例增持三家上市公司案例

2008年8月22日至11月3日,“茂业系”相关公司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举买进渤海物流(000889)、商业城(600306)和深国商(000056),分别占其总股本的6.68%、8.63%、5.09%,均未在达到5%时停止增持和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为此,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对“茂业系”相关公司作出了纪律处分,并采取了限制交易1个月的监管措施。

(2)中兵光电沈昌宇案例

2008年5月30日,沈昌宇利用其控制的“金顺法”、“沈浩平”、“徐菊仙”账户陆续买入中兵光电,累计达到720万股,持股比例达到5%。当日收盘时,上述账户已持有中兵光电1204.9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8.37%,未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做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而在之后的限制买卖期内,沈昌宇利用上述账户继续买入该股约56万股,卖出约9万股,交易金额高达1473.7万元。

2009年7月23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沈昌宇未按规定报告、披露信息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对沈昌宇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两项合并,给予沈昌宇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

2、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对于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应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是否违规,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属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应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属于协议转让,应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而非第十三条的规定。换言之,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必遵守第十三条的上述规定。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6.2条规定:“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第3.6.3条规定:“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本方席位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是否明确交易价格

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自行决定。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手方席位代码等内容”;第3.6.5条规定:“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主机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第3.6.6条规定:“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③]

由此可见,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属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非通过人工手工操作的“协议转让”(协议转让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撮合或者确认,而是需要证券交易所法律部进行人工合规性确认和登记公司进行手工操作过户)。

此外,为了进一步规范投资者特别是“大小非”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深交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于2008年12月2日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第一条规定:“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均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凡通过上述途径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标准的,该投资者应当依照该条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该条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此外,上交所也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了《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做了类似的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重要案例为中核钛白案例。2008年8月20日,中核钛白第二大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公司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共出售中核钛白股份1742万股,占中核钛白股份总额的9.1684%。嘉利九龙在出售中核钛白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未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出售中

核钛白股份。基于上述违规事实,深交所对北京嘉利九龙公司作出公开谴责处分决定,并采取限制交易6个月的监管措施。

3、持股30%以下的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30%的计算问题

我们认为,投资者拟增持股份恰好达到30%,如果由于持股数与总股本数的无法整除得到30%,或者由于最少委托单位(一手为100股)的限制无法增持到30%,则以达到30%之前的最后一手增持完成,作为认定达到30%时点。也就是说,在30%的计算问题上,坚持“宁可少一点,不可多一点”的原则。此外,在计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5%时,也应该坚持上述原则和方法。

(2)持股30%以下的股东违规增持股份的处理问题

假设某个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28%的股份,该投资者可以通过发主动性部分要约(至少5%),从而跨越30%;也可以在申请要约豁免并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下,可以通过二级市场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增持超过30%。

但是,如果投资者没有申请要约豁免或者虽然申请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下,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使其持股比例超过30%,则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我们建议区分疏忽增持和恶意增持来分别进行处理。

①疏忽增持下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持股28%,如果在二级市场(通过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下同)因为疏忽增持,使比例超过30%而无豁免事由,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无法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由中国证监会限期进行整改,即锁定其违

规增持股份,且在6个月后减持至30%以下,在整改期间内,对其已增持的股份由中国证监会限制表决权。

②恶意增持下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持股28%,如果在二级市场恶意增持,使比例超过30%而无豁免事由,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拒不发出全面要约的,由中国证监会对其所持全部股份限制表决权,直至12个月后减持至30%以下。

旭飞投资(000526)案例便属于持股30%以下的股东违规增持股份的典型案例。2008年11月15日至11月19日,旭飞投资控股股东椰林湾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旭飞实业公司,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增持了旭飞投资流通股98.92万股,持股比例超过了30%,达到了30.03%。11月27日,椰林湾公司及旭飞实业公司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了旭飞投资流通股3万股,占旭飞投资总股本的0.03%。但是,此次减持又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

(三)持股30%以上的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根据该条规定,我们认为,对于持股30%以上的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应该按以下原则进行简化处理:

1、增持前投资者已经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已超过30%,且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只须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进行简

单公告,无须编制收购报告书。

具体而言,增持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又继续增持的,可以仅就增持情况做简单提示性公告;增持行为发生后6个月之后又继续增持的,若其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可仅就增持情况做简单提示性公告,若其增持比例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增持前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已超过30%,但并非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股份后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只须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而不必编制收购报告书。

(四)国有股协议转让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认定问题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该情形主要指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但是该条对于国有股在国有单位之间转让,什么情况下认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未做明确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可以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界定:

1、转让双方属于同一级地方政府所有或者控制

收购人与出让人如果属于同一级地方政府(以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为准)所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在收购人与出让人之间转让,可以视同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转让双方属于同一国有控股集团所有或者控制

收购人与出让人如果属于同一国有控股集团所有或者控制,可以认定二者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3、转让双方为国有控股集团和该集团在境外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收购人与出让人如果为某一国有控股集团和该集团在境外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虽然股份性质界定为外资法人股,但仍由相关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可以认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4.收购人与出让人处于不同省份或者分属于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所有或者控制

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中规定,“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确定、公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出资人分别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因此,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或者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不受同一出资人控制,应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主体发生变更或者被注销要不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

目前,在一些上市公司中,其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着一个或者多个主体,如果这些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要不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均没

有做明确规定。对此,我们建议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假设有A、B、C三家公司,其中A为实际控制人,A绝对控股B,B 又为上市公司C的控股股东(持股40%)。目前,实际控制人A欲将B注销,并将B持有C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协议转让(或者行政划转)给 A 。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虽然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但是涉及到上市公司股份的过户,因此需要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等的规定履行要约豁免和刊登收购报告书义务。

符合此种情形的典型案例为东方宾馆(000524)案例。2009年6月20日,东方宾馆公告称,广州市国资委于2009年6月19日下达了《关于无偿划转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通知》和《关于无偿划转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通知》,同意将现控股股东越秀集团持有的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酒集团”)100%的股权和东方宾馆14.36%的股权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全部划转给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集团”)。股权变动后,岭南集团将直接持有东方宾馆38,712,236 股,并通过东酒集团间接持有我公司100,301,686 股,合计持有该公司139,013,922 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1.55%。6月23日,岭南集团刊登了收购报告书(摘要),上述股权划转事宜尚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全面要约收购。

2、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不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假设有A、B、C、D、E五家公司,其中A为实际控制人,B、C同为A绝对控股的兄弟公司,C绝对控股D、D又为上市公司E的控股股东(持

股40%)。目前,实际控制人A欲将C注销,并将C持有D的全部股份转让给B。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且不涉及到上市公司股份的过户,不需要履行要约豁免和刊登收购报告书义务,只需要由上市公司做简单的提示性公告即可。

符合此种情形的典型案例为潍柴重机(000880)案例。2009年5月25日,潍柴重机发布提示性公告称,“本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控股”,持有本公司30.59%的股份)通知,根据2009年5月7日的山东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原则同意对潍柴控股、山东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组建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山东重工集团”)。本次重组实施后,本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2009年6月16日,由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山东重工集团在山东省工商局注册成立。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程序性问题

1、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

近年来,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陷入严重亏损甚至资不抵债,必须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才能走出困境。但是,这些公司很多因为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对于这部分上市公司能不能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相关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

2007年8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解决了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问题。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课后测验95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课后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A. 最高成交价 B. 最低成交价 C. 交易均价 D. 最后收盘价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2.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 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 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A. 20% B. 30% C. 50% D. 60%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3. 以上市公司为平台的产业整合,交易成本相对(),交易效 率和市场化程度相对()。 A. 较高较高 B. 较高较低 C. 较低较高 D. 较低较低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4.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应 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 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A. 3 B. 5

C. 7 D. 10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5. 以()为特征的第一次并购浪潮,在实现规模化经营的同时, 也带来了行业垄断问题,为保持市场公平竞争,美国政府出台了反垄断法。 A. 横向并购 B. 纵向并购 C. 混合并购 D. 杠杆并购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6.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破 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需提交()作出决议。 A. 股东大会 B. 董事会 C. 管理层 D. 中国证监会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7.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 A. 1/3 B. 40910 C. 2/3 D. 全部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二、多项选择题 8.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

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法律法规

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法律法规 在美国,企业并购重组被喻为法律与财务规则下的游戏。在此,将企业并购重组涉及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作一个简单的框架性介绍。 1、组织结构操作层面 2、股权操作操作层面 3、资产重组及财务会计处理操作层面 (一)组织结构操作层面 1、《公司法》、《合同法》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7、《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股权操作操作层面 1、《公司法》、《证券法》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信息披露准则 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 4、《大宗交易管理办法》、《流通股份协议转让管理规则》(交易所) 5、《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7、《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资产重组及财务会计处理操作层面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8]53号及其信息披露

2、《上市规则》 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和关联人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通知》 4、《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6、《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 7、《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8、《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9、《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 10、《企业会计制度》 11、《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等 12、应收帐款、存货等的八项计提准备 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公司并购法律实务

公司并购法律实务 时下 ,资本运营、资产重组成为新的热点 ,兼并、收购、合并、并购成为律师业务的一个重要板块。对中国律师而言,更多的是要理解什么是并购,知道并购业务在哪里以及如何找到并购业务。对企业来讲,就要了解并购的实质是什么、为什么要并购。今天小编带大家走进公司并购法律实务。 重大资产重组有关问题很有讲头,由于公司有结构,有架构,有资产,相当于一个小社会。一次重组中包括六大重组,即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财务重组、机构重组以及人员重组。所以并购是多重法律的综合运用。几乎民商领域所涉及的法律,从事并购业务的律师都得非常熟悉,而且还可以进行交叉运用。 并购的实质是在市场经营中企业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手段,是价值链的对接。并购在法律上是股权、资产转移的一种方式。并购有资产并购、股权并购两大类,从并购形式上,可以分成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还有混合并购。 我一开始是当诉讼律师。能打好官司,能做好一个诉讼律师,就能做好一个并购律师。因为诉讼是产权争议发展到极致,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到法庭解决,是律师智慧和能力的综合体现。 诉讼最核心的东西就是合同。在并购过程中,风险防范和控制最终是体现在合同上。在起草并购合同每一个条款的时候,都要想一想这一条在法庭上的结果。 一个资深的并购律师在合同的设计过程中,就已经考虑到未来当事人发生争议,它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结果。能做出这种力透纸背的合同的律师才是高手。 律师从事并购业务,首先把有关并购的法律,如公司法、合同法,以及各种商务经营的知识吃透。其次,作为一个好的并购律师,仅仅懂法律是不够的,还要懂财务,最起码对资产负债表很熟悉。再次还要懂经营,能看出企业的症结在哪里。最后,对经济的走势和大局得有所了解。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

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

对企业并购审计关键环节的梳理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财会研究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 263 四、会计人员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掌握程度 问题五:会计人员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掌握程度。通过培训之后,初级企业会计人员完全掌握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占3.70%,基本掌握占20%,大部分掌握占51.11%,少部分掌握占25.19%;中级的比例分别为5.55%,23.02%,57.94%, 13.49%(见表3) 一方面,会计人员大部分掌握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较高的测试题正确率,说明了继续教育的培训的效果不错。另一方面,中级职称的会计人员比初级职称的会计人员掌握程度较好。但是第4个测试题中级的正确率低于初级,可能的原因是传统上的会计处理是将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两者之间的差异较大,衔接有难度,这使会计人员难以接受。第1题的正确率偏低,关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还不是普遍被认同,因为很大一部分小企业会计人员认为小企业提供会计信息主要给税务部门纳税环节中使用,而对其他方面用处不大,况且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不高,编制现金流量表有一定难度。 五、结论 通过这个调查,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 1.《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共同构成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更加的简化了会计核算要求,而且实现了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体现了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2.继续教育是一个很有效的培训渠道,能够普遍被认可接受的。如果今后有关会计政策出台,可以借助继续教育宣传和培训。 3.会计人员接受的培训效果是明显的,并基本掌握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内容,2013年1月1日大部分小企业能够有效地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4.《小企业会计准则》并非完全简化,有一些规定使得企业的会计处理更加规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这方面也是小企业会计人员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难点所在。 对企业并购审计关键环节的梳理 刘娟 江西济民可信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南昌 330096 摘要:企业并购作为资本运营的一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迅速实现低成本扩张,达到扩张产业规模、寻找新的产业增长点、占稳市场等目的,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利润最大化。然而,企业并购涉及交易繁多,潜在的风险也多,因此并购又是一项高风险的经济活动。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内审人员积极参与并购活动,可以有效降低并购成本,减少并购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而降低并购风险。本文对企业并购审计关键环节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企业并购;审计;并购风险 一、并购前的审计 在并购准备阶段,企业并购参与者能否收集到充分的信息,能否采取有效的验证措施保证信息的可靠性.能否采用适当的方法评价和分析这些信息,是企业并购决策成功与否的关键,也是企业并购准备阶段审计的关注点。主要包括前期可行性调查、立项审批、开展实质性调查、确定并购方案。 1、可行性调查及立项审批:内审需重点关注,在可行性调查中,是否适当评估与并购相关的环境风险、与企业战略目标及规划的协同效应。其中环境风险包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所处的宏观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行业环境等)、企业内部环境(包括企业组织结构、企业管理水平、企业文化、企业控制监督系统等)。 2、实质性调查:主要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及其他,内审需重点关注,各项调查是否存在重大遗漏事项,如表1: 在尽职调查中,需关注“硬”的财务指针,花钱的数据最真实:对并购企业真实经营情况进行判断,需要学会利用那些经过第三方验证的“硬数据”,也就是一些经常可能被忽视的非主流信息。如:通过工资表判断企业的人才竞争优势:将项目企业的员工薪酬与行业平均水平比较,可看出其吸引人才的能力,对于技术型企业,员工的报酬和相关的激励机制,更是反映团队稳定性的重要指标;通过水电费、运费单判断企业的生产、销售能力。对制造型企业,水电费和运费是甑别其生产规模、产 能、销售能力的试剂,可用于辅助判断企业的真实生产和销售情况; 通过银行借款,判断企业的诚信度和财务弹性。企业如果对自己的发展有信心,其融资首选一般是债务融资。因此,在企业有可抵押资产的情况下,不选择银行融资是需要关注的,反之,如果银行给予信用借款,而从未产生逾期还款的企业,相对是值得信任的。 3、确定并购方案:重点关注并购方式的确立,是否充分权衡各项方式间的利弊、是否判断并解决对并购所形成障碍的因素(见表2、表3) 二、并购中的审计 1、价值评估:由于并购审计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价值评估风险,因此应重点防范。内审人员在并购审计中,应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进行重点关注。 对被并购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有很多,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市场法、清算价格法、重置成本法等。如果企业并购的目的是利用被并购企业的资源进行长期经营,则可以使用收益现值法;如果被并购企业是上市公司,且其市价比较公允,则可以采用市盈率法;如果企业并购的动机是为了将被并购企业转手出售,获取增值,则可以使用清算价格法;如果被并购企业可以作为单一资产的独立组合,则可以使用重置成本DOI:10.14097/https://www.wendangku.net/doc/f011453320.html,ki.5392/2013.18.131

12个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典型案例【2020年最新】

12个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典型案例 一、东方航空吸收合并上海航空 东航、上航两个难兄难弟实在有太多的相似点了,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寒流中都分别披 星戴帽,而这两家公司的业务均立足上海,放眼全国,业务上存在颇多重叠之处,重组是个双赢的选择。但实际中,由于东航属于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企业,上航属于上海国资委下属企业,这两个属于不同娘家的国有企业最后能够走上重组之路,这与上海对局部利益的放弃和 打造一个国际航运中心的迫切需求是分不开的。 (一)交易结构 1、东航发行股份吸并上航,上航注销法人资格,所有资产和负债人员业务均并入东航设立 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 2、双方的换股价格均按照停牌前20个交易日均价确定,对接受换股的上海航空股东给予 25%的风险溢价作为风险补偿。 3、方案赋予东航和上航的异议股东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提供的现金选择权,包括H股和A 股股东,异议股东可以按照换股价格行使现金选择权,无风险补偿。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要求: ①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②持续持有股票至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4、由于国务院国资委等领导要求东航需要非公发行融资,方案采取换股吸收合并和A+H非公开发行两个项目并行操作,且相互独立,不互为条件,达到"一次停牌、同时锁价"的目标 (二)几点关注 1、上航被吸收合并的资产东航由东航通过其设立全资子公司上航有限来接收原上海航空主 业资产及债权债务,并重新领域新的行政许可证照。上海有限为东航的全资子公司,这我就不理解了,为何不干脆直接采取控股合并上航的方式,反而绕了一圈却需要重新办理几乎所 有的经营许可证照?难道是吸收合并有强制换股的味道但控股合并可能不能干干净净的换 股,可能个别股东因这那原因不会办理换股手续?这可能也是某一个全面要约案例中的原因, 在那个案例中,有部分股东就是没有接受控股股东发出的要约收购,控股股东在要约收购取 得90%左右的股权后没有办法,只能将公司注销后重新设立一个公司将相关资产装进去。 2、在日常业务中,有几个优先权需要充分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差错,股东优先购买权,承租方优先购买权等。 3、2009年11月4日,发审委审核通过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5亿股A股股票事宜,2009年11月30日,重组委审核通过关于吸收合并事宜。这两次审核独立分开办理。这里有一个问题被有意无意回避了,东航发行股票吸并上航,发行股份的数量已逾十人,构成公开发行A股,这种情形下是否仅由重组委审核而无需发审委审核即可发行? 二、友谊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换股吸收合并百联股份 友谊股份和百联股份均为上海国资委下属从事百货超商类业务上市公司,友谊股份由友谊复星和百联集团分别持有20.95%和6.31%的股份,同时发行有B股。百联股份由百联集团持有 44.01%的股份。这两家公司在百货业务上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一)交易结构 1、友谊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八佰伴36%股权和投资公司100%股权 2、友谊股份换股吸并百联股份 3、由海通证券向友谊股份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向百联股份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企业并购重组协议

企业并购重组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 年月日在签署: 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转让方: 地址: 鉴于: (一)、某某责任公司(即“目标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系目标公司的投资股东,合计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其中持有,持有)。 (二)、有限公司(即“受让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经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为***企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三)、目标公司拥有位于的“煤矿”及其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 根据人民政府关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文件精神,双方遵循收购、控股、参股、联合的重组方式,积极开展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并购重组方式

双方同意本次并购重组以股权转让方式完成。即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根据本协议之约定享有该等转让股权之权利和义务。 本次并购重组后,目标公司的名称根据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变更。拟变更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并购重组后,受让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合计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二、股权交割与移交 股权交割 双方根据自治区政府有关要求完成该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该转让股权的交割日。 股权变更材料与手续的准备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三日内,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签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公司章程、授权委托等所有材料与手续,并向目标公司注册机构提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目标公司的股权变更。 三、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交割日后的目标公司设置股东会,由转让方、受让方组成。 交割日后的目标公司改组董事会。 交割日后的目标公司设置监事会。 其他与股权变更相关事宜,由双方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另行约定。

某企业并购重组文件范本

XXXX有限公司重组计划 并购文件范本2004年6月21日

目录 公司简况 (2) 公司员工安置计划 (3) 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 (4) 股权转让合同 (5) 关于成立外商独营企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9可行性报告 (10) 章程 (17)

公司简况 (参考格式,请按此另行充实、完善和打印) 1.公司成立 公司成立于****年**月,是一家从事*************的****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 2.公司发展 经过数年发展,**************** 三、公司优势 四、市场背景 五、人力资源 六、公司计划 **********有限公司 2004年**月**日

公司员工安置计划 (参考格式,请按此另行充实、完善和打印)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股权收购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有限公司协商后,同意原在**********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全部转入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公司员工安置计划实施后,各部门的工作照年度计划进行。 **********有限公司 2004年**月**日

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 会议时间: 2004年**月**日 会议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商独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议的下列事项已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一、根据**********有限公司截止****年**月**日的财务报告,经****资 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报字(2004)第**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 公司净资产****万元为依据,一致同意将内资公司股东****所持[*]% 股份、****所持[*]%股份、*****所持[*]%股份一同转让给***控股有 限公司,总价[****]万元,以现金收购。 二、完成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公司名称变更 **********有限公司。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商独资经营法的修改公司章程,并 向工商局申办变更登记。 股东签署: 2004年**月**日

企业并购重组经典案例精选

企业并购重组经典案例精选

目录 企业并购重组经典案例精选 (1) 1. 徐福记申请并购背后 (3) 2. 剥离惠氏辉瑞“轻装”重组 (5) 3. 沃尔玛:双重合伙分享治理 (8) 4. 国美收购大中:背后有哪些规模瓶颈 (12) 5. 微软与诺基亚联姻:老冤家聚头寻找互补 (16)

1.徐福记申请并购背后 8月3日,东莞徐福记工厂正在招工。徐福记销售集中在春节前后“新年销售期”,届时工厂将满负荷生产,早在8月份,徐福记就要开始备料以及招聘临时工。“平时工厂员工保持在6000人左右,到了旺季还要增加3000到4000人。”徐福记国际集团总经理胡嘉逊说。 7月11日,雀巢公司宣布,已与徐福记创始家族签署协议,以1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1亿元)收购徐福记60%的股份,徐氏家族持有剩余的40%。目前,该起收购正待商务部批复。 雀巢收购徐福记,是近年来中国食品行业最大型收购。若收购成功,雀巢不仅增加了与玛氏、卡夫、联合利华等对抗的筹码,同时也进一步压缩了雅客、金丝猴、大白兔等国内中小糖果企业的生存空间,中国糖果业格局迎来新一轮洗牌。 2009年,商务部就曾驳回了可口可乐斥资24亿美元全盘收购汇源果汁申请。对此,业界记忆犹新。除了要面对收购不获批的可能性以外,徐福记还要应对不断上涨的劳工成本,以及来自原材料方面的巨大挑战。 用工成本 在徐福记东莞工厂,在三条沙琪玛生产线之间,20多个熟手包装技工分坐在流水线两边,将一包包独立包装好的沙琪玛整齐地装进包装袋内。“投料、搅拌、发酵、油炸、压制、打包,这些都可以用机器代替,唯独进大包装这一环节,我们目前还找不到比人手更合适的机器代替方法。”徐福记品质部部长马浩说。 为了降低劳动成本上涨带来的压力,徐福记加大了自动化生产投入,实在不能用机器替代的,才用人手。 2011年上半年,中国共有18个地区相继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包括13个省、4个直辖市和1个特区。3月1日,广东制定并开始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1300元/月,二类1100元/月,平均涨幅达20.7%。仅徐福记东莞工厂6000个常规工人,最低工资实施后,工厂每个月将增加人工成本120万元,还未包括旺季招聘临时工。但即使最低工资大幅提升后,沿海制造业企业还是面临招工难的问题。 广东劳动学会副会长、广东省政府省长决策顾问专家谌新民指出,目前全国总体上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局部地区出现了持续性缺工,其代表就是珠三角地区。随着内地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外地进入广东的劳动力相对减少。 飞涨的糖价 除了人工成本,徐福记还要面对来自原材料方面的挑战。以目前占徐福记营收1/3的沙琪玛为例,为了实现松软的口感,大品牌一般都会通过鸡蛋、进口奶粉、棕榈油等原材料调配制造,比起山寨厂商添加硼砂成本高了数倍。“之前河南曝光的沙琪玛有3元一斤、6元一斤的,而徐福记的价格至少在二到三倍以上。”一位经销商透露。 主原料白砂糖自今年5月以来价格屡创历史新高。7月27日,食糖主产区广

审计实务案例分析

09审计第二小组 考试作业:案例分析与实训项目 科任老师:袁睿老师 组长:冯能乐 组员:蔡佳燕陈淑婷陈婉琼 黄秀媚黄雪冰沈虹珊吴语静

第七章案例分析 1、针对事项1,审计师应当提出什么建议? 答:注册会计师应当建议华兴公司把占款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冲销原渠道冲回,因为华兴公司不能随意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且不同性质的科目不能随意冲销,并且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事项。(蔡佳燕 090408101)2. 针对事项2,审计师应当考虑发表什么意见类型?为什么? 答:审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为E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未经任何注册会计师审计且在海外,审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实2009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确认了该项投资收益1620万元,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华兴公司的年利润才1800万元,而确认投资收益1620万元,占了年利润的90% 。所以审计师考虑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陈淑婷 090408106)3、针对事项3,审计师下一步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尚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不知道股权转让是否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审计程序,以查明A公司长期股权是否完成转让。如果查明股权确实已完成转让(对K公司的控制和收益权已经丧失),应当建议华兴公司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股权转让尚没有真正完成(仍享有对K公司的控制和收益权),应建议华兴公司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性计提相应减值准备。(陈婉琼 090408107)4. 针对事项4,判断华兴公司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能否确认,若尚不能确认,请列出调整分录。 答:不能确认收益。因为M公司经审计后,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分别变为-750万和750万,冲减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并且按经审计后的报表确认投资收益。 调整分录为: (1)冲销 借:投资收益2 2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 250 000 (2)确认亏损: 借:投资收益 2 2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 250 000 (冯能乐090408111)

企业并购重组经典案例分析

判断题: 1、帕克曼(Pac-man)防御是指收购收购者,即目标企业购买收购者的普通股,以达到保 卫自己的目的。 [题号:Qhx001396] A、对 B、错 您的回答:A 2、委托书收购是收购方以征集目标公司股东委托书的方式,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表决权的优势,通过改组董事会,最终达到实际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题号:Qhx001392] A、对 B、错 您的回答:A 3、杠杆收购是指利用借入资本收购目标公司,一般是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提供贷款,同时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实现收购行为,而后用目标公司的现金流收回贷款。[题号:Qhx001397] A、对 B、错 您的回答:A 4、多数私募投资者除了参与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外,一般都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题号:Qhx001394] A、对 B、错 您的回答:B 5、公司重组主要对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内部资源进行重组组合、调整,而并购是对公司外部资源、业务或其他公司控制权的购买。 [题号:Qhx001399] A、对 B、错 您的回答:A 6、“银降落伞”指规定目标公司一旦落入收购方手中,公司有义务向被解雇基层管理人员支 付较“金降落伞”略微逊色保证金。 [题号:Qhx001395]

A、对 B、错 您的回答:B 7、混合并购指即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中或潜在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之间的并购,通常并购双方所处的行业不相关。 [题号:Qhx001400] A、对 B、错 您的回答:A 8、敌意收购指收购公司在目标公司管理层对其收购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标公司强行进行收购的行为。 [题号:Qhx001398] A、对 B、错 您的回答:A 9、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公司股份不超过30%。 [题号:Qhx001393] A、对 B、错 您的回答:A 单选题: 1、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法定比例时,要依法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要约。 [题号:Qhx001402] A、20% B、40% C、30% D、50% 正确答案:C

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汇总(201705)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8月3日实施,国务院令第52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8日) 3、《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年8月28日实施,国发[2010]27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14年3月7日实施,国发[2014]14号)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部门规章 1.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8月4日实施,证监会令第54号) 1.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会令第102号) 1.3《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

会令第103号) 1.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1.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9月8日修订,证监会令第127号) 2、部门规范性文件 2.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2009年5月19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09]11号) 2.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1月10日,证监会公告[2011]1号) 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11年1月1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1]3号) 2.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1月1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1]2号)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2013年11月30日实施,证监发[2013]61号) 2.6《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12月2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邱永红 【摘要】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风起云涌,日趋增多。但是,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多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尝试从纯实务的角度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对策。【关键词】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协议转让;法律实务问题 【全文】 一、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一)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 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活跃着诸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BVI公司等一大批特殊的机构投资者。这就引发了如果这些特殊机构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触及到了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权益变动或者收购披露标准时,如何进行监管和处理的问题。兹缕析如次。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1)信息披露 ①委托投资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 早在2002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专门就其委托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等问题两次致函中国证监会,[①]要求提高全国社保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的比例或采用定期公告的信息披露方法,并且放松其投资者管理人股票交易限制。对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分别于2002年8月6日、10月11日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发送了《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证监函〔2002〕201号)和《关于社保基金行投〔2002〕22号文的复函》(发行监管函〔2002〕99号),就上述问题予以了明确。 上述两份《复函》指出,鉴于股权分布及其变动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较大影响。因此,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有义务了解其各投资管理人所持股票的情况并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时,严格依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根据上述规定,2005年3月5日和3月22日,全国社保基金分别举牌了大商股份(600694)和佛山照明(000541)。佛山照明(000541)于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种纯实务视角的法律解读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种纯实务视角的法律解读 目录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3) (一)...................................................... “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3 1、“收购”的法律含义 (3) 2、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30%!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是否构成收 购和适用〈〈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问题 (4) 3、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 (5) (二)................................................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问题6 1、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问题 (6) 2、关于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界定为“一致行动人”问题 (7) 3、控股股东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 时间间隔问题 (8) (三)................................................................ 要约豁免问题9 1、................... 国有股协议转让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认定问题10 2、“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认定问题 (11) 3、“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认定问题 (11) 4、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处理问题 (12) 5、发行股份认购资产涉及的要约豁免问题 (12) 6、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要约豁免 问题 (13) (四).................................... 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问题13(五)................................ 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15 1、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6) 2、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6) 3、持股30%A下的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 (17) (六)............................... 持股30姆上的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19 1、................................. 增持前投资者已经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19 2、................................... 增持前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19 (七)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主体被注销或者变更是否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 披露义务问题 (19) 1、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20) 2、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不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20) (八).............................. 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21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1)

企业并购重组的六大原则解析

企业并购重组的六大原则 在西方发达国家,并购重组由来已久,并随着工业革命、互联网技术、金融创新、管理制度变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高潮。2012年4月17日,中国铝业公告,蒙古国矿产资源局宣布暂停南戈壁敖包特陶勒盖煤矿的勘探和采矿活动,其正在评估上述事宜对本次并购的影响 在西方发达国家,并购重组由来已久,并随着工业革命、互联网技术、金融创新、管理制度变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高潮。如何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运用并购重组手段,加快发展步伐,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已成中国企业的当务之急。 并购重组既可能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利器,也可能是企业走向深渊的噩梦,企业只有掌握好其中的科学性和艺术性,方能趋利避害,最终取得成功。 01.强化战略竞争优势,增大市场垄断势力 垄断理论认为,并购重组主要用于获取特定市场的垄断地位,从而获得强大的市场势力。强大的市场势力就是垄断权,有利于企业保持垄断利润和原有的竞争优势。垄断理论还认为,并购重组可以有效地降低进入新市场的障碍。 【案例】雀巢并购辉瑞营养品公司 2012年4月23日,瑞典食品巨头——雀巢公司宣布斥资118.5亿美元,以现金方式收购美国知名制药商——辉瑞公司旗下的辉瑞营养品公司,以扩大其在全球婴幼儿食品市场,特别是新兴市场的份额。同日辉瑞发布公告称,已与雀巢就出售营养品公司达成协议。 雀巢首席执行官保罗·巴尔克表示,自1866年公司成立以来,婴幼儿食品一直是其核心业务。辉瑞营养品公司与公司战略契合,此次收购能够强化公司在全球领先地位。 根据辉瑞提供的数据,其营养品公司在2011年销售收入达到21亿美元,较2010年增长15%,雇员遍布全球约60个国家,其中在中东、非洲和亚太市场占有较大份额。另据市场监测机构Euromonitor的统计,2010年辉瑞是全球第五大婴幼儿食品供应商,仅次于雀巢、美赞臣、达能和雅培。该机构还预计,2011年至2016年全球婴幼儿食品销量将年均增长6%。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及效果的影响研究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及效果的影响研究 我国并购重组交易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并购重组是企业进行产业整合升级、快速增长、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方式之一,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进行快速扩张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持续活跃,2011至2016年A股市场重大资产重组分别发生61、85、134、246、437、365单,尤其是2014年以来增长迅猛。与此伴随出现的是,我国并购重组市场上“高估值高业绩承诺”的现象(即“双高现象”)愈演愈烈。一方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估值增值率逐年上升,2011年至2016年平均并购溢价率分别为81%、201%、518%、525%、743%和991%。 其中,高估值公司的占比也呈上升趋势,2015年和2016年估值增值率超过1000%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占比均接近四分之一。其中,高估值的类型化特征较为明显,关联交易、跨界并购、以股份为支付方式的重组交易估值增值率明显高于其他类型。另一方面,为了使得并购后并购方的利益受到保障,也为了使得并购交易能够获得证券监管机构的同意以及投资者的认可,并购溢价率高企的同时经常伴随着较高的业绩承诺。在我国证券市场实践中,并购重组活动往往被看成是难得的热点题材而使得上市公司股票被二级市场炒作。 “双高”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更加增大了重组并购活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身,另一方面也由于高业线承诺的出现而提高了市场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预期,而一旦承诺业绩未达标,则由此带来的业绩预期落空以及上市公司并购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都会对上市公司带来非常大的不利影响。事实上,由于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企业的行为和绩效,而在我国目前上市 公司股权集中度普遍偏高的背景下,我们更不能忽视公司的股权结构在并购决策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从近些年不断补充出台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已经在关注“双高”现象的出现可能对证券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在学术研究领域,从“双高”现象视角出发基于控制权私有收益对于并购重组行为及并购重组效果进行研究的文献还比较少。 在此背景下,本文详细梳理了并购动机、并购绩效、并购定价、关联关购、大股东代理等国内外文献,基于信息不对称与委托代理理论,系统分析了控股股 东如何通过并购重组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机制,并以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特征分析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特征分析 更新:[2009-3-2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冉斌律师 天阳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十分普遍,国内每年的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并购标的额高达上千亿人民币,其中国内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标的额在2005年达到逾500亿元的历史最高记录;国际市场上的并购重组更是永恒的话题,每年涉及标的额高达数万亿美元。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寻求发展壮大,实施并购重组是发展的必然选择,因为,并购重组是企业作大作强的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的内在需求,即对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通过并购重组是其方式;但是,并购重组活动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小牛拉大车,蛇吞象,虽然短时间内获得了进入一个市场的机遇,因为缺乏有效的内部整合而造成今后的发展困难,法律程序及实体上存在的问题等,并购重组成功与失败的案例不胜枚举。本文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非诉讼业务及参予区内外数十起并购重组案例的经验体会,试图从律师法律服务的实务工作层面,就企业并购重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不同并购重组方式的特征进行总结分析,并扼要介绍律师在并购重组中的作用,以期对同业有所借鉴。对本文存在的错误之处,尚希同业批评、指正。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基本概念及相关分类 并购一词并非法律上有所界定的概念,是一经济学上的用语,一般是指企业兼并与收购的简称,也称收购兼并。 企业并购的一般分类: 1、资产并购:该并购的目标企业包括国内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形式的法人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并购标的物一般为另一法人的资产(包括资产与负债)。 2、股权并购:该并购的目标企业限定为国内按照《公司法》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设立的或规范化改制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标的物一般为该公司的股权(即所有者权益)。 3、企业并购:主要是指《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重组是在对被并购企业实施并购的同步或其后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股权、人员、业务、机构、财务、内部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以达到该等资源的最佳有效配置的过程。 二、国内企业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目前尚未颁布专门的《收购兼并法》,有关收购兼并的依据文件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当中;例如:在法律层面,有《民法通则》、《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在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方面,有《企业兼并暂行办法》、《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等;在政策性文件方面,有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十六大报告及各地方政府依据党的文件制定的地方政策、中国证监会制订的有关企业改制、上市公司收购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企业并购重组中常见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并购程序方面的法律问题 1、决策程序不准确,决策级别不够,决策时机不对 例证1:收购方为某一上市公司,在收购资产时,仅由公司总经理班子研究通过,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虽然经过了董事会审议,但董事会的权限不够,应该由股东大会审议。 例证2、被收购方为某一国有企业,企业领导班子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不是所有者,对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应当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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