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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

――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

――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市职业病防治院、市职业病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市职业病防治院、市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培青、高建华、贾莉、兰兰、徐希娴、正华、吴萍、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152-1996,

――GBZ 49-2002。

GBZ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7341 听力计

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

GB/T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观察对象

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5.1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5.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

5.3 重度噪声聋:≥56dB(HL)

处理原则

6.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6.2 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6.3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6.4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高频段3000 Hz、4000 Hz、6000Hz任一频率,任一耳达65 dB(HL))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噪声聋系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渐进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A.2 确切的噪声作业史系指在超过GBZ2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卫生限值的噪声作业,即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8h等效接触噪声限值≥85dB (A)。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时间,按每增加3 dB (A)接触时间减半的原则,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A.3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纯音听阈重复性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应≤10 dB(A),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力损伤的特点。

A.4 鉴于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有暂时性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后12~48h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观察对象或噪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

A.5 听力计应符合GB/T7341的要求,并按GB/T7341进行校准。

A.6 纯音听力检查时若受检者在听力计最大声输出值仍无反应,以最大声输出值计算。

A.7 纯音听力检查结果应按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见表

A.1)。

A.8 当一侧耳为混合性聋,若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该耳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若骨导听阈提高可能与传导性聋有关,应以对侧耳的纯音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A.9 当双耳为混合性聋,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按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时,其骨导纯音听力检查结果也应按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A.10 分别计算左右耳语频平均听阈后,以较好耳平均听阈进行噪声聋诊断分级。

A.11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高频听力损失,不应诊断职业性噪声聋。

A.12 纯音听力测试听力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时,应怀疑其听力测试结果的真实性。

A.13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中度噪声聋以上,应进行客观测听检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

A.14 诊断时应排除的其他致聋原因主要包括:伪聋、夸大性听力损失、药物(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中毒性聋、外伤性聋、传染病(流脑、腮腺炎、麻疹等)性聋、家族性聋、美尼尔氏病、突发性聋以及各种中耳疾患等。

A.15 诊断步骤

A.15.1 耳科常规检查。

A.15.2 在做出诊断评定前,至少要进行2次以上的纯音听力检查(纯音听阈测试按GB/T7583和GB/T16403规定进行),两次检查间隔时间至少

3d,而且各频率听阈偏差≤10dB;诊断评定分级时应以听阈最小值进行计算。

A.15.3 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按GB/T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A.15.4 怀疑中耳疾患时可进行声导抗检查。

A.15.5 对纯音听力测试不配合的患者,或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时,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40Hz听觉诱发电位测试、声阻抗声发射阈测试、耳声发射测试等检查,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的可能。

A.15.6 平均听阈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修约至整数)见式(A.1)和式(A.2)。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 ――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 ――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152-1996, ――GBZ 49-2002。 GBZ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7341 听力计 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 GB/T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诊断原则

职业病之噪声聋

职业病之噪声聋 噪声聋属于慢性过程,患者初期除主观感觉耳鸣外,无耳聋感觉,交谈及社会活动能正常进行。随着病程的进一步发展,当听力损失到语言频段且达到一定程度时,患者主观感觉语言听力出现障碍,表现出生活交谈中的耳聋现象,即所谓的噪声聋。 概述 职业性噪声聋是指人们在工作过程中长期接触生产性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感音性听觉障碍。当140分贝以上的强噪音所造成的急性听力损伤,叫作爆震性耳聋。长期接触高强度噪音(90分贝以上)造成的听力损伤,叫做慢性噪声聋。病人在临床上可有鼓膜穿孔、内耳出血、耳痛、耳鸣、眩晕、耳聋等、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及内分泌系统等也可出现不同的症。生产性噪声主要分为机械性、空气动力性、电磁性等。职业性噪声聋症状轻的,脱离工作环境再加对症治疗是可以康复的。听力损伤严重的治愈比较困难,极个别病例可以留下终生残疾。 疾病简介 噪声聋(noise deafness)长期接触噪声,引起永久性听力损失的一种职业性耳科疾病。噪声聋的发生是噪声对人体听觉器官长期慢性影响的结果,表现为感音系统的慢性退行性病变。 临床表现工人长期接触强噪声,听力明显下降,离开噪声环境短时间内听力不能恢复,如果在该环境、下再继续下去,就会加速耳蜗由功能性改变发展到器几质性病变,表现为永久性听团位移。

噪声聋----致病原因长期在高分贝噪声污染严重的生产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如果离开噪声后,需要数小时甚至更多的小时才能恢复听力,这就是听觉疲劳。 如果听觉疲劳的劳动者再继续接触噪声,内耳感觉器官便会产生退行性病变,出现再难恢复的听觉疲乏。这就是劳动者在从事生产活动时,长期接触高分贝噪声污染而引发的职业病噪声聋。如果非常严重时,噪声聋有可能导致永久性耳聋,劳动者的听力完全消失,终成残疾。 噪声引起听力损失特点,初期表现为高频段30。。Hz至60。。Hz 听力下降,耳蜗基底部组织细胞受损变性、坏死,随着病情加重,向语言频段500、1000、2000Hz发展,最终导致耳蜗大部或全部,尤其是当顶部受损时就会出现明显语言听力障碍,称为噪声聋。 疾病病因 在爆炸、火器发射所致的急性声损伤时,噪声强度往往超过140dB,甚至可达170~180dB。在火炮或炸药爆炸的瞬间,因高温、高压气体的迅速膨胀,炮管的震动和喷火,周围空气的压力产生强烈变化,并从爆炸源向四周传播,致形成爆炸压力波,其中能量较大部分最初以超声速(每秒1200~2100m)传播。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冲击波;其余部分即声波(每秒1100米),也就是通常所指的强噪声,冲击波的能量和速度随传播距离增加而逐渐消耗和衰减,所以冲击波于传播一定距离后,逐渐变为具有声速的声波。冲击波是由超压和负压所组成,其中,超压波起主要作用。冲击

听力职业病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听力职业病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职业病已经是很多人都有的疾病,职业病是因为工作的关系造成的。其中听力方面的职业病叫职业性噪声聋。那么听力职业病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需要的材料有什么?下面由律伴网为大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职业性噪声聋 噪声性耳聋系由于听觉长期遭受噪声影响而发生缓慢的进行性的感音性耳聋,早期表现为听觉疲劳,离开噪声环境后可以逐渐恢复,久之则难以恢复,终致感音神经性聋。噪声除对听觉损伤外,还可引起头痛、头昏、失眠、高血压等,影响胃的蠕动和分泌。 二、听力职业病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听力的职业病鉴定等级是按照损失的听力鉴定的。 10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26db,或者一耳大于56db,即为10级(最轻)。 9级: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8级: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7级:双耳听力损失≥56db; 6级:双耳听力损失≥71db; 5级:双耳听力损失≥81db; 4级:双耳听力损失≥91db。 三、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交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噪声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能包括工种、工龄、接触噪声方式或操作特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是否连续接触噪声、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降噪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噪声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l6152─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受噪音影响而引起听力损伤是工业化社会较突出的职业危害。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防止噪音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四川大学附属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於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适用於接触职业噪声所致的各种程度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後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於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於本标准。 GB485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GB7341 听力计 GB7582 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 GB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动态观察资料,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听力损失,即可诊断。 4 正常听力范围与观察对象 4.1 听力正常范围 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B.1在N l、N2区。 4.2 观察对象 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B1章判定听力损失在I~IV区(级)。在I~IV区(级)范围内者,均属观察对象。而听力损失达V级者,再按附录B的B2章计算双耳平均听阈後,尚无听力损伤者。 a)I级:N1+A b)Ⅱ级;N1+B或D+A c)Ⅲ级:N1+C或D+B d)Ⅳ级:D+C e)V级:E+B或E+C 5 听力损伤分级 a)任一耳听力损失达V级者,按附录B的B2章计算双耳平均听阈,评定听力损伤及噪声聋。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于对声波的感受和分析出现了问题,也就是人的内耳、听神经以及听神经 中枢发生病变而引起的听力障碍。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1、鉴定原则 根据确切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症状,纯音测听为 感音型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 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2、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者,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 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0 Hz,1000 Hz,2000 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轻度噪声聋:25dB-40dB(HL)。 中度噪声聋:40dB-55dB(HL)。 重度噪声聋:≥56Db(HL) 3、处理原则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轻度、中度 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重度噪声聋患者应佩戴助听器。对 噪声敏感者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噪声聋职业病关键在于预防: 对于从事爆震职业者,应加强预防知识的宣教,以便发生急性事故时不至 慌乱;平时应佩戴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缺乏防护材料而预知即将 遇到爆震时最简单的防护方法是用棉花球塞于耳道内;在紧急情况下,可用两小手指分别塞入两侧外耳道口内,急时卧倒,背向爆炸源,采用张口呼吸可减轻 受伤的程度。耳塞隔声效果一般可达20~35dB。耳罩隔声效果高于耳塞,可达 30~45dB,但使用不便。棉球塞耳可隔声10~15dB。 劳动者健康监护:

对噪声环境下作业工人均应进行就业体检,在职业档案内建有听力记录,定期体检,以便及时发现噪声敏感者和早期听力损伤者。再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适当的处理,如加强个人听力防护措施,对症治疗或调离噪声作业环境等。同时,将各种病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及有各种能引起内耳听觉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疾病,均列为职业禁忌征。

职业性噪声聋的防治知识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486 职业性噪声聋的防治知识通用版 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职业性噪声聋的防治知识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什么是职业性噪声聋? 职业性噪声聋系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渐进性的感音性听觉损害。 2、职业性噪声聋的预防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控制和消除噪声源,同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和隔振等措施,控制噪声的传播和反射。对生产场所的噪声还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或必须在特殊高强度噪声环境下工作时,佩戴符合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这是一项有效的预防措施。 1、耳塞的使用 (1)各种耳塞在使用时,要先将耳廓向上提拉,使耳甲腔呈平直状态,然后手持耳塞柄,将耳塞帽体部分轻轻推向外耳道内,并尽可能地使耳塞体与耳甲腔相贴合。但不要用劲过猛过急或插得太深,以自我感觉适度为止。 (2)戴后感到隔声不良时,可将耳塞稍微缓慢转动,调整到效果最佳位置为止。如果经反复调整仍然效果不佳时,应考虑改用其他型号、规格的耳塞试用,以选择最佳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得诊断及处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得爆震聋得诊断及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4854声学校准测听设备得基准零级GB/T7341听力计 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与性别得统计分布?GB/T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与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诊断原则?根据明确得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得听力损失或耳鸣得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与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她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4观察对象?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 0dB(HL)、 5诊断及诊断分级?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 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5、1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5。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5、3重度噪声聋:≥56dB(HL) 6处理原则?6。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6。2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

噪声作业职业危害调查表(超全)

噪声作业职业危害调查表 企业名称:(盖章)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填报说明 一、调查范围:本次调查工作在全系统内开展,调查中涉及的噪声工作场所、噪声作业岗位、职业性噪声聋、观察对象、听力损失的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否则不在本次调查范围。 1、噪声工作场所是指噪声强度≥80dB(A)的工作场所。 2、噪声作业岗位是指职工噪声暴露每个工作日8小时、每周40小时A计权等效声级大于或等于80分贝的作业岗位。 3、职业性噪声聋是指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取得了《职业病诊断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噪声聋。 4、观察对象是指符合《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49- 2007)中“观察对象”诊断条件,不论有无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5、听力损失分为语频听力损失和高频听力损失。语频听力损失是指排除非职业因素,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25dB (HL),符合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条件,但未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高频听力损失是指语频正常,不符合《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49-2007)中“观察对象”的诊断条件,双耳高频平均听阈>25dB (HL)。 二、调查表“2.噪声源调查”中“噪声源”可依据国家安监总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表4中“职业病危害来源,即噪声来源”进行填报。不需要面面具到,各单位只需对主要的噪声源进行归类填报,如空压机、磨煤机、循环水泵等。 三、调查表“8.护耳器的配备、使用和其它防护措施、管理情况”中“其它噪声防护设施(如设备噪声罩、消音器、隔声屏等)设置情况”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7341听力计 GB/T7582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 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4观察对象 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5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5.1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5.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 5.3 重度噪声聋:≥56dB(HL) 6处理原则 6.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6.2 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6.3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6.4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高频段 3000 Hz、4000 Hz、6000 Hz任一频率,任一耳达65 dB(HL))应调离噪声 工作场所。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噪声聋系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渐进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A.2 确切的噪声作业史系指在超过GBZ2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卫生限值的噪声作业,即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8等效接触噪声限值≥85dB(A)。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 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时间,按每增加3 dB(A)接触时间减半的原则,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A.3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纯音听阈重复性测试结果

噪声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评价规范

噪声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评价规范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处理意见 1、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 2、以下纯音测听结果应列为职业禁忌证 双耳3K、4K、6KHz平均听阈≥40dB 各种原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1K、2K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25dB。 中度以上(包括中度)传导性听力损失; 内科检查结果为II期或III期高血压及器质性心脏病者亦为噪声作业禁忌证。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处理意见—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噪声聋观察对象 以下三种情况结论为:“未发现职业性噪声聋改变”“未发现职业禁忌证及疑似职业病,可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 双耳听力正常曲线; 双耳语频听阈正常且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 纯音测听检查为轻度传导性听力损失; 任一听力为混合性听力损失,其结果以该耳骨导来评价,具体内容同该条前3项; 以下结论为:“建议脱离噪声环境7天后复查纯音测听”--- (1)、1K、2K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 (2)双耳3K、4K、6K平均听阈≥40dB; (3)噪声敏感者(指上岗前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工作1年。任一耳3K、4K、6KHz中任一频率听阈≥65dB); (4)纯音测听检查为中度或中度以上传导性听力损失; 4、经复查确诊后,仍属于以下情况应列为职业禁忌证,结论为:“不宜从事噪声作业工种” (1)噪声敏感者; (2)双耳3K、4K、6KHz平均听阈≥40dB且伴耳鸣; (3)、1K、2K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非噪声原因引起);(4)纯音测听结果为中度或中度以上传导性听力损失; (5)语言频率听力损失≥高频听力损失; (6)有家族性聋、听神经瘤、药物神经性聋、美尼尔综合征等病史; (7)II期或III期高血压; (8)器质性心脏病。 5、经复查确诊后,仍有以下情况,结论为“建议提请职业病诊断”— (1)双耳3K、4K、6KHz平均听阈≥40dB且伴耳鸣(灵活掌握); (2)听力较好耳语频平均听阈≥26dB。 (三)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处理意见— 1、目标疾病--- 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噪声聋观察对象 2、以下三种情况结论为:“未发现职业性噪声聋改变”“未发现疑似职业病”

职业性噪声聋

职业性噪声聋 优讯-中国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99072190.html,/info 时间: 2009-07-29 责任编辑: 小笨 职业性噪声聋是指人们在工作过程中长期接触生产性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感音性听觉障碍。当140分贝以上的强噪音所造成的急性听力损伤,叫作爆震性耳聋。长期接触高强度噪音(90分贝以上)造成的听力损伤,叫做慢性噪声聋。病人在临床上可有鼓膜穿孔、内耳出血、耳痛、耳鸣、眩晕、耳聋等、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及内分泌系统等也可出现不同的症状。 & nbsp; 生产性噪声主要分为机械性、空气动力性、电磁性等。职业性噪声聋症状轻的,脱离工作环境再加对症治疗是可以康复的。听力损伤严重的治愈比较困难,极个别病例可以留下终生残疾。 【临床诊断要点】 一、在工作环境中有长期接触较强(>90分贝)噪声或一次接触强烈噪声(>140分贝)的职业史; 二、初期检查听力曲线在3000~6000 Hz处出现一“V”型下陷,患者仅有耳鸣,尚无耳聋,进一步发展,“V”型凹陷增大变宽,听力曲线从低频到高频呈斜坡型下降,多为双侧对称性。 三、排除药物性,感染以及其它引起耳聋的原因。 四、不仅有听力损伤情况,尚伴有头昏、头痛、耳鸣、失眠、多梦等神经系统以及其它系统相应的临床表现。 五、凡高频(3000、4000、6000 Hz)任一频段听力损失>=30dB(A)双耳平均听阈达到以下标准,可诊断为不同程度的噪声聋; 1. 轻度:轻微讲话听不清,听力稍下降至26-40dB者; 2. 中度:一般声音讲话听不清,听力下降平均达41-55dB者; 3. 重度:大声说话听力困难,双耳平均听力下降56-70dB; 4. 严重度:大声讲话严重听力困难,双耳平均听力下降至71-90dB; 5. 极严重:大声讲话听不见,双耳平均听力下降至91分贝以上。 六、突然耳痛、耳鸣、听力下降、恶心、呕吐、耳道流血、鼓膜穿孔者。 【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

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详解

目录 ?1拼音 ?2前言 ?3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诊断原则 ?6 4 诊断分级 ?7 5 处理原则 ?8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9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1拼音 GBZ 49—2014 zhí yè xìng zào shēng lóng de zhěn duàn ICS 13.100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 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取消了观察对象; ——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 ——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152—1996: ——GBZ 49—2002: ——GBZ 49—2007。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 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 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 符合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者,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和高频4000Hz听阈加权值进行诊断和诊断分级:

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目录 ? 1 拼音 ? 2 前言 ? 3 1 范围 ?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5 3 诊断原则 ? 6 4 诊断分级 ?7 5 处理原则 ?8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9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1 拼音 GBZ 49—2014 zhí yè xìng zào shēng lóng de zhěn duàn ICS 13.100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 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取消了观察对象; ?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 ?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 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152—1996: ——GBZ 49—2002: ——GBZ 49—2007。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 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 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 ?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 ?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 ?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

噪声聋属于什么职业病

噪声聋属于什么职业病 噪声聋属于物理因素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 性噪声聋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已确诊的职业性噪声聋 病人,应当调离接触噪声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噪声聋的预防措施: 1、控制噪声源 由企业选用低噪声设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机械设备的加工精度和安装 技术,使发声体变为不发声体,或者大大降低发声体的声功率。例如,用无声 的液压代替高噪声的机械撞击。再如,提高。矶裕利造阳福度,尽重颈少机器 鄙仟的瑾舌相蘑璨,正确校准中心,使动态平衡等。 2、控制传播途径 主要是阻断和屏蔽声波的传播或使声波传播的能量随距离衰减。一是厂区 合理布局,如将高噪声工作场所与噪声较低的工作场所、生活区分开设置,以 免互相干扰;对于特别强烈的噪声源,可设置在厂区比较偏僻的地区,使噪声 最大限度地衰减。另外,把各工作场所同类型的噪声源(如空压机或风机等) 集中在一个机房内,防止噪声源过于分散,减少污染面,便于采取声学技术措 施集中控制。二是利用屏障阻止噪声传播,如利用山冈、土坡、树木草丛和已 有建筑屏障等有利条件阻断或屏蔽一部分噪声向接收者的传播。三是采用隔声、消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强度,如将高噪声设备用吸声材料将其包裹。 3、佩戴防护用品 接触噪声环境作业者应佩戴听力保护用品,如佩戴防噪声耳塞、耳罩或防 声帽等。 4、减少接触时间 如在隔音室内进行工间休息,或减少每日、每周的接触噪声时。 5、坚持职业健康体检 就业前要体检,不适于从事接触噪声作业者不要从事噪声岗位的工作;在 岗者需每年接受一次体检,发现听力损伤或噪声易感者,应调离噪声接触岗位,并进行定期听力检查。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7341听力计 GB/T7582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 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5 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5.1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5.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 5.3 重度噪声聋:≥56dB(HL) 6 处理原则 6.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6.2 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6.3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6.4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高频段3000 Hz、4000 Hz、6000 Hz任一频率,任一耳达65 dB(HL))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得剂量—效应关系; ――对观察对象得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 ――对职业性噪声聋得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得附录A就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得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得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152-1996, ――GBZ 49-2002、 GBZ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得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得爆震聋得诊断及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得基准零级 GB/T7341 听力计 GB/T7582声学听阈与年龄与性别得统计分布 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与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诊断原则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 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取消了观察对象; ——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 ——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 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 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152—1996: ——GBZ 49—2002: ——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噪声聋职业病赔偿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赔偿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是一种常见的、危害性严重的职业病,是由于工作人员在生 产或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较强的或一次接触强烈噪声刺激而引起的以听觉损伤 为主的疾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业病只有达到伤残等级的,才会给予伤残补助金。 是根据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影响级别确定的噪声聋职业病最高为5级。 1、噪声聋职业病患者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 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噪声聋职业病患者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 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 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轻度噪声聋是职业病吗

轻度噪声聋是职业病吗 职业性噪声聋患者以电厂、机械加工厂工作者为主,且男性的比例高于女性,随着工龄的延长,比例逐渐提高。 企业应重视噪声作业的职业防护及健康监护,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相关职业病的发生。 轻度噪声聋患者是职业病,应当先向当地劳动部门的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职业病鉴定,在工作环境中有长期接触较强(>90分贝)噪声或一次接触强烈噪声(>140分贝)的可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以下待遇: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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