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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意见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意见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意见

根据现有资料及咨询人提供地情节,可以归纳以下事实:

.:以低于票面金额地对价受让银行承兑汇票,再应要求(或在有需求地情况下)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并收取略高于受让价地对价,以从中获得利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就以上事实,本案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一、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地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涉及刑事责任法律地禁止性规定.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涉及非法经营罪地规定包括以下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地物品地;(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地;(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地非法经营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以及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地,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地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对在国家规定地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地,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地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地,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地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罗仑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地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地,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地林业证件构成犯罪地,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地,依照处罚较重地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地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地,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地,依照处罚较重地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地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地批复》,对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地,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地批复》,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

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对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地,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地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地,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地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地,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地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在项地司法解释层面,对****地行为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项属于法律层面,所禁止地也不是****实施地行为;而项是专门地刑事法律,值地我们详细探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刑法》第三项首先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地非法经营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该规定是一种典型地“空白罪状”,理论上认为,对该项地适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地规定.下是基于这一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非法经营罪”地补充条款、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这一现象本身在我国刑法历史上较为罕见,但显然其目地就是为了为防止“非法经营罪”再次任意膨胀成为口袋罪.为此,特别采取以严格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地形式来限制性地适用该项地适用.而后来,该条规定被取消,直接规定成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地,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地.”也说明了其他未经法律明确禁止地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我国《立法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这里地“法律”,是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法律.完全可以肯定,在没有专门有效地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地情况下,任何未禁止地行为均不能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本案中,可能被认定构成非法营罪地唯一理由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但这一认识显然是错误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地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按照《借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年号)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地方式发放地贷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根据前述规定,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购买未到期商业票据”是发放贷款地行为,而不是支付结算行为.****实施地恰恰正是以购买未期票据为形式地发放贷款行为.而民间放贷行为根本没有任何禁止,反而是法律法规所允许地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因此,本案根本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地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现实中,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经常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交易价款,但金融机构由于放贷规模及其他原因限制,不能给予贴现,从而产生了以承兑汇票为媒介地民间融资行为.该行为本身在促进资金流动,提高经营效益方面起到了良好地作用,根本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不属于刑事法律打击处罚地对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需要特别指出地是,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年月日作出《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问题地批复》没有刑事法律意义上地效力,该批复中“此类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牟利地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地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地活动.”地表述,不能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地依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首先,公安部地下属机构经济犯罪侦查局根本不具备制定和颁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主体资格.

其次,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看.该批复只是针对“河北省、安徽省经济侦查总队”个案侦查(绝非提起公诉和审判)过程中地一个意见,只对个案和请示单位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三,从效力上看.上级行政机关地批复仅仅具有“指导”作用,国家机关行使权利地唯一标准并不是上级地“批复”而应当是法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地,不得定罪量刑” 地规定,确认了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地是“无罪推定”地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如果要认定上诉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地证据证明上诉人具备适当地主体资格要求、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地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地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要得到这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地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地;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地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地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地、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地.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上诉人地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上诉人地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上诉人地方向进行选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因此,本案中,****地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张益雄法律意见书

谭瑶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周红中的委托,指定刘勇军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谭瑶涉嫌抢劫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我们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了解本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基本事实:2014年12月7日前,犯罪嫌疑人谭瑶受嫌疑人聂峰主使,本来在娄星广场委托去教训同校的同学张子安,后刘学纠集戈琛、吴赞杰及其朋友、肖海熙约定在学校大门口见面,因发现张子安人多,怕搞不赢,只好再叫人来帮忙,由戈琛打电话给他朋友,张益雄因为戈琛是朋友关系,硬于情面,本来在火车站歌厅唱歌的,怕朋友被打,只好跟在歌厅唱歌的几位朋友一块来到职院门口,戈琛他们看到张益雄他们来了,就跑过去问张子安,你就是张子安吗?张子安说是,周乘超走过去推了张子安一下,然后两人相互推搡了一下,张子安大声喊,打,但是张子安的人没有动手,周乘超推着张子安2米左右,把张子安推倒后,刘学等人就上去打张子安,张子安爬起就跑,跑到新化农庄附近,周乘超抓到张子安并把他弄倒在地然后大家一哄而上打张子安。这都是阅读案卷后的原话。

一、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的犯罪行为属于激情和哥们义气。根据《刑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张益雄是从犯,在别人殴打被害人时,只是出于哥们义气踢了几脚,并且主动喊公安来了,阻止了别人对受害人的加害,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见受害人倒在地下的情况下主动放手,属于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张益雄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系在校学生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本案是在校学生间的斗殴行为,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张益雄是在听到朋友刘学称有人抠打他的情况下才赶到现场。这不是一场为了逞强斗狠、耍威风、取乐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刺激而随意抠打他人行为,相反在张益雄他们赶到现场后,受害人亦纠集多人等在事发现场,可见这原本就是一场学生间的聚众斗殴行为。 而且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系在校生,2014年5月5日实施犯罪行为前是学生会生活部长,在学校表现一惯都非常好。根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doc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李xx、法定代表人李xx的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以李xx涉嫌盗窃罪为其委托辩护人。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注意 1。犯罪嫌疑人李某盗窃价值1816元的物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17岁。他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了解。因为他的家人反对早恋,他愤怒地离家出走。没有家人的帮助,他与他人合谋偷窃,以满足互联网和生活的需要。他的主观恶意并不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李xx过去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这种犯罪仍然是首次犯罪,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事件发生后,他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坦白犯罪事实,以良好的态度认罪悔过。 4、李xx及其父亲李xx愿意返还赃物并赔偿,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公私财物被盗数额较大的,犯罪人认罪或者悔罪,返还被盗财物或者赔偿,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有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1 .有法定减轻情节的;2、未参与赃物分配或赃物少且不是主犯的;3、受害者理解;4、其他未成年人,无害

5。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对人身和社会没有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轻微。建议免除他的刑事处罚。 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 商汤 三月14日 无起诉法律意见范文2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 你院审查起诉言和涉嫌介绍卖淫案。受犯罪嫌疑人言和及其家人委托担任言和辩护人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情后,我所和办案律师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采纳: 1。本案犯罪嫌疑人何岩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妓女,何岩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岩也没有从中牟利。言和在酒店工作不到三个月,有一个正式职业,不专门从事卖淫。虽然在此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行,但仍属于情节明显轻微、主观恶性程度较低、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行为。 2。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言和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和非法性,并真诚悔罪。考虑到这个女孩没有深入社会,已经误入歧途,而且她是家中唯一的孩子,其父母60岁以上,患有严重的疾病,需

《山东量刑指导意见2017》-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 鲁高法〔2017〕111号 五、合同诈骗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6万元不满20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②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③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④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7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64万元不满8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4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320万元不满40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故意伤害审查起诉阶段 法律意见书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何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XX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贵院的指定,指派我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何XX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刑事辩护。接受指派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经其同意为其辩护,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几点辩护意见,供参考: 一、辩护人对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何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犯罪嫌疑人何XX出生于2002年2月19日,系未成年人。 三、犯罪嫌疑人何XX系初犯、偶犯。 犯罪嫌疑人何XX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为侦查机关查明整个案情予以积极配合。 四、犯罪嫌疑人何XX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已获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犯罪嫌疑人何XX到案后,其家属积极与受害人沟通,向被害人给予一定赔偿,其家属与被害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何XX已经获得了被害方谅解。 五、犯罪嫌疑人何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何XX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其多次表示因自己缺少世界观改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现在想起来非常不值,也对不起社会和家人。何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恳请贵院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何XX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初犯、偶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经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因此建议贵院对其做不起诉处理。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张XX律师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范例收藏: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示范法律意见书

范例收藏: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示范法 律意见书 经办律师按:这是一起经历“生与死”考验的惊天毒品大案,亦是国内首例芬太尼毒品走私案,涉案毒品重46.866千克,相当于1.87吨海洛因。当事人一旦被批准逮捕,将面临被判死刑的灾难性后果;而当事人系香港籍永久性居民,坚持律师不在场不接受审讯的态度,致使办案机关将其“不配合”行为理解为“心里有鬼,负隅顽抗”;此案形势危急,千钧一发,律师接受委托时离案件移送检院审查逮捕仅剩几天时间,还要处理会见、案情研究、撰写文书和家属沟通辩护意见等诸多事宜,可谓办案“压力山大”,时间上也争分夺秒;这是要么“37天放人回家”、要么“人头不保或牢底坐穿”的大案,而在司法实务中,能在法院阶段获无罪释放已是不幸中的万幸!此案辩护难度可谓“难于上青天”,但天道酬勤,最后当事人在第37天获不捕释放,这便是我们刑辩律师最期待的奖赏和职业荣誉!文/黄坚明梁栩境本文由微信公众号金牙大状(jydzlawyer)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关于建议对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 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吴某某及其母亲邹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在吴某某等人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中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本案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海关缉私局侦查,该局已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而贵院正对本案审查逮捕中。 我们依法会见了吴某某,根据吴某某所述,本案基本事实是:2015年5月14日,吴某某与涉案的墨西哥籍商人IV AN (IV AN应是化名,下称: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共用一辆货车运输涉案的服装、腰带、鞋子等外贸商品到黄埔海关监管区,以待一起办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后因黄埔海关监管部门发现上述货物中夹藏有含芬太尼成分的麻醉药剂而导 致本案案发。知悉此事后,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潜逃国外,而吴某某则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 对此,我们认为:涉案的含芬太尼成分的麻醉药剂属他人所有,由他人所卖,由他人所买,由他人负责包装和运输,亦由他人负责办理报关等相关出口手续,包括后续潜在的收货人收货、付款等事宜,均为他人所为,与吴某某无关;本案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可认定吴某某是被蒙骗的,其是在被蒙骗的情况下被动卷入本案的,其对自己的相关行为可以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本案应认定吴某某与涉案的走私毒品犯罪无关。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维护吴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我们请求贵院对吴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虚报工程量合同诈骗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虚报工程量合同诈骗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施工方的这些工程造价猫腻已被甲方掌握 施工方的这些工程造价猫腻已被甲方掌握1、大多施工 方都会利用定额规定与实际施工的差异,违背工程H计算必须实事求是的职业道德,采用虚报工作虽的方式以达到增加报价的目的; 2、大多施工方都会利用同一变更内容,报出两份以上的洽商变更,从而达到虚报工作虽的目的。一般只要对施工部位稍加修改,如果没有现场造价人员的监控,加上现场工程人员与监理人员的马虎,实现起来还是很容易的; 3、大多施工方都会利用对合同约定进行曲解,例如凡经核价的项目,不再执行合同约定的下浮比例的合同约定,施工方往往会因此而巧立名目地无限制要求进行核价,利用核价达到不下浮的目的。例如人为调换某个子目的主要用材,造成该子目综合单价与中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内容有所改变,就可以据此提出核价要求; 4、大多施工方都会利用洽商含糊不清的部位,利用审价方造价人员不熟悉工地,利用建设方工程管理人员工作态度的不认真,达到多要洽商款的目的,而且往往屡试不爽,这乂是施工方利用签证获取不当得利的一种常用手段,这个问题在施工方,而责任应该在建设方; 5、大多施工方还会涂改洽商内容蒙混建设方,虽然这个 方式应该很难奏效,但由于建设方现场没有造价人员把关,高 坐在开发商办公大楼里的造价人员以及工程委托审价方造价人 员乂对现场不熟悉,再加上不愿意去认真核对洽商签证,还是 经常能够奏效的;

最新整理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范文.docx

最新整理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张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查阅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嫌疑人张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定案。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控犯罪嫌疑人张某诈骗证据不足 本案证实张某诈骗的唯一直接证据系乙的供述,其供述的关键事实“张某从其卡内取款的次数”前后不一致,之前称分三次取出,后又称分四次取出,其他供述也有不符合常理之处,证人丙证言均系乙主动向其讲述的,属传来证据,又是从利害关系人处传来,不能排除乙见事态不利,故意讲述给证人,以便事发后推托责任,丙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可见,乙的证言属孤证,不能独立作为定案依据。案件其它证人均未证实张某参与此事,尤其是丁,作为张某的姐夫,张某从未就此事与其联系,作为被害人也仅知道有张某这个人,并不认识,也未联系过他,卷内再无其它证据证明张某参与了诈骗。 二、现有证据呈现的案件事实,不足以认定张某为诈骗共犯 现有证据可证实乙通过张某得知受害人要办孩子上学事宜,给张某姐夫丁去电,谎称自己可以办理某大学学籍,此间,张某没有任何参与,骗取丁的信任后,带领丁及受害人到某大学办理入学手续,张某仍未参与,入学手续办理后,乙多次给丁去电,要求被害人向其打款,并称不及时打款会耽搁办理学籍,受害人将18万元汇入石的账户,此间张某没有任何参与,乙得到钱后借给张某,之后,在乙的要求下,张某的还款直接汇给受害人一万元,但二人到底是借款或还款还

是共同诈骗没有证据证实,依据疑罪从无、没有排除其它可能性即不能定罪的原则,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系诈骗共犯。 三、以现有证据认定张某诈骗违反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案件,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做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排除其他一切可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侦查机关从犯罪嫌疑人乙一人的供述内容做出了有罪推定,认定张某系诈骗共犯,证据明显不确实不充分、所做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乙为推脱自己的罪行而编造谎言,转移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从现有证据看,张某是无辜的、是被诬告陷害的,检察机关应补充侦查,如无张某有罪的新证据,应对其取保候审或无罪释放。 辩护人: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李易桐 20xx年2月27日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导语: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作为钟俢林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在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后,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院参考。 一、根据律师会见时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1、在律师会见时,钟俢林明确供述说李选周的鼻梁受伤非自己所为,其只是看见李选周在打湾里其他人时前去劝架,无意中推了李选周一下,李选周不小心从约一米高的田埂上跳了下去,当即李选周就用锄头打人,因同湾人钟琼楚也在现场,就被李选周用锄头挖中了脚,后李琼楚就用手刮中了李选周的鼻梁,钟俢林见李选周手中拿着锄头就转身跑了。从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来看,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2、在律师接受委托前,犯罪嫌疑人钟俢林之亲属已向

贵院提交过钟琼楚证言,李琼楚也明确承认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其所为。 故而从1.、2两点看出,本案存在较大分岐,恳请贵院核实,以便准确适用当事法律。 二、犯罪嫌疑人钟俢林至今已被羁押长达五个多月,根据本案情况,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本案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是否涉嫌犯罪,有待贵院的进一步核实,退而言之,即便构成犯罪,本案也只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况且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其量刑也只是轻罪,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不高,再者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至于危害社会,故而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综上,恳请贵院能加以核实案件事实,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做出正确处理,以便申张正义,维护法律权威。 致礼!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 唐小军律师 XX年9月19日

不予起诉意见书3篇

不予起诉意见书3篇 Opinion on non prosecu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不予起诉意见书3篇 前言:意见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 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 文体。本文档根据意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2、篇章2: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3、篇章3: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不予起诉意见书,供大家参考! 篇章1: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庆及其母亲 赵福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故意伤害

案犯罪嫌疑人朱家庆的辩护人。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有关人员,辩护人根据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较轻微的事实,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家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20xx年8月2日下午4时许,朱家庆发生故意伤害受害人崔宝利的行为事发突然,没有事先预谋、涉嫌犯罪的行为因一时着急偶然发生。从实施伤害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看,虽然给受害人造成轻伤后果,但情节相对轻微。事发以后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自愿认罪。本人已经通过辩护人和其家属向受害人表示赔礼道歉。 2、事发后,通过嫌疑人家属、辩护人与受害人积极沟通协商,当事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通过其家属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损失予以赔偿,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000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0元。同时就朱家庆的错误行为已经取得受害人崔宝利的谅解,崔宝利表示放弃追究朱家庆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害人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朱家庆的法律责任,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合同诈骗罪律师法律意见书

合同诈骗罪律师意见书 我受董XX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董XX、吴XX涉嫌合同诈骗案中依法担任董XX的辩护人。现就其所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在该案中所处的地位、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以被害人所受损失是否通过一定的途径便可得到积极救济而确定。如能得到积极救济,则本案应以民事欺诈视之,不宜认定成犯罪;如得不到积极救济,则可能涉嫌犯罪,但在此种情形下,要对诈骗数额的多少作出适当认定。 (一)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董XX主观上因要归还其欠犯罪嫌疑人吴XX的债务,确实是想出售涉案房产(刑事侦查卷宗贰卷4页次)。 (二)犯罪嫌疑人董XX客观上并没有虚构身份及房源,在此情形下,被害人受骗后,能够轻易知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及争议房产的信息。这从被害人向公安提供的证据(刑事侦查卷宗叁 卷1-12页次)、证人向公安提供的证据(刑事侦查卷宗叁 卷13-20页次)及相关询问笔录中均有体现。 (三)犯罪嫌疑人董XX与被害人一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害人一方可以据此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为案由,在上述第(一)条的基础上,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自述在

2017年4月份,以其朋友的名义已经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刑事侦查卷宗贰卷73页次)。 (四)被害人一方提起诉讼,其诉请要么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么是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两种诉请都有实现的可能性。如以诉讼结果为导向,被害人的诉请往往是选择后者,如此诉请能够得到满足,则本案不宜认定成犯罪。 (五)因本案涉及的房屋是不动产,犯罪嫌疑人不存在对其物理转移的可能性,且被害人为了保障房产交易行为的安全性,又在涉案房屋上设置了二次抵押,这样在房产交易失败的情况下,被害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的方式保障其债权(刑事侦查卷宗叁 卷48-63页次)。 (六)结合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所述,本案被害人所受损失通过从程序上讲并没有太多困难的诉讼途径是否能够得到大致足额的赔偿,是本案罪与非罪的界限。而是否能够得到大致足额的赔偿,则取决于案发时该涉案房产的客观市场价值及其上已经存在的抵押贷款的余额(75万元,刑事侦查卷宗贰卷145页次)。 1、因犯罪嫌疑人吴XX急于其债权的实现,案发时涉案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因此此价格对本案不具有参考意义。案发时该涉案房产的客观市场价值究竟是多少,因案发时没有评估报告,在此律师不好表达确切的意见。但综观刑事侦查卷宗,有几个数据值的我们注意,特别是评估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其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评估,应当具有社会公信力。

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前往XXX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谢某某,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后,认为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贵院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驳回XXX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派出所的逮捕申请并要求其立即释放谢某某。 首先,主观方面谢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诈骗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本案中,谢某某之所以帮助余某某投资是在余某某多次的哀求之下才答应的,且余某某是通过第三人了解有关投资情况之后,经第三人介绍认识谢某某的。对于余某某的投资款,谢某某是被动接受,而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主动索取,且事后谢某某确实为余某某开立了投资账户,故谢某某并没有占有余某某财物的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谢某某没有实施欺诈的犯罪行为,余某某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本案中,谢某某从始至终都没有任何虚假的言论,包括在答

应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时,曾明确告知过余某某该投资行为存在风险,不能保证投资款百分之百的盈利,若投资亏损与谢某某无关,余某某也表示知晓。此后,谢某某也确实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该账户信息可在谢某某本人投资账户内查看。由此可见,针对余某某的投资行为,谢某某没有任何的欺瞒行为。 余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正确的认识。而余某某在将钱款交给谢某某之前,明确的知道该笔钱的用途、风险以及操作模式,且在自己的投资款取得收益的情况下,还介绍自己的姐姐进行了投资。故,余某某处分自己的财产并非基于错误的认识。 最后,谢某某与余某某之间并不是骗与被骗的关系。 余某某因为其他投资亏损故而要求谢某某按原价购买其账户的行为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谢某某同样作为投资者没有承担余某某投资风险的义务。谢某某出于同情才答应购买其账户,但余某某却以此为由多次要求谢某某出具收条,事后余某某又以收条为由控告谢某某诈骗。余某某的此种行为我们暂且不论,但谢某某被认定为诈骗罪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从程序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

合同诈骗罪探究及对策建议

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合同诈骗罪探究及对策建议 学生郝晓敏 指导教师曹洋 专业法学 层次专升本 批次 122 学号 w130234122075 学习中心崇礼电大 工作单位崇礼县检察院 2015 年 1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摘要

合同诈骗罪是一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合同诈骗罪与一般性质的合同欺诈行为、诈骗罪及其他类似的诈骗犯罪之间都存在着严格的界限。 关键词:非法占有合同欺诈合同诈骗防范对策 目录 1.前言 (3)

2.合同诈骗罪的含义及其性质 (3) 2.1合同诈骗罪的含义 (3) 2.2合同诈骗罪的性质 (3) 3.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4) 3.1合同诈骗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 3.2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4) 3.3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且必须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 (4) 3.4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5) 4.合同诈骗罪的成因 (5) 4.1信用体系不健全 (5) 4.2企业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经营素质不高 (5) 4.3社会监督乏力、犯罪成本低廉 (5) 5.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6) 5.1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及合同欺诈的界限 (6) 5.2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及保险诈骗罪的界限 (6) 6.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7) 7.合同诈骗罪的治理对策 (8) 7.1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商业道德 (8) 7.2加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市场主体缔约能力 (8) 7.3注重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加强监管 (8) 7.4宣扬社会正气,打击制裁违法行为,提高刑罚严厉性和及时 性 (9) 结论 (9) 参考文献 (10)

关于廖德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廖德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法律意见书 人民法院: 香料公司廖德万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由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律师作为廖德万的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的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廖德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及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廖德万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故意。 职务侵占罪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而香料公司的股东就是廖德万与其妻子龙光秀二人,廖德万占百分之九十九的股份,龙光秀占百分之一的股份。因香料公司财产的最终受益人就是廖德万与其妻子龙光秀二人,公司的财产与廖德万、龙光秀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处于混同状态(公司财务账上反映出的公司仍欠有廖德万个人共575.8万元足以证实)。所以,廖德万不可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侵占本就属于其夫妻二人所有的公司财产的犯罪故意。 二、本案中侦查机关所指控的廖德万的所有行为都不符合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行为。 1、关于指控廖德万虚构购买化肥事实,利用虚开的票

据冲抵支出,非法侵占公司资金192.88万元问题。 首先,廖德万套取该192.88万元资金的原因是其在建设德立农场万亩山苍籽基地过程中,出现了台江县林业局在2007年提供74吨化肥、2008年提供106吨化肥、2009年提供94吨化肥代江边、新寨、后哨、南庄、南瓦、排六个村合作参与建设基地的情况,而廖德万申请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则要求必须按照基地原来设计报告中的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发放,廖德万根据基地建设的实际需要才以此方式来对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安排的。起诉书第3页第一条指控2008年1—12月之间廖德万套取的该192.88万元资金,廖德万于2008年4月7日至2009年4月至9日分别又转存入公司了323.5万元用于公司业务周转金(详见附表1:2008年2009年廖德万转进公司银行账户明细表),也全部用于了公司其他方面的经营(主要用于人工费),根本不存在占为已有的情况,相反,公司财务账上反映出公司仍欠有廖德万个人共575.88万元。侦查机关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廖德万将该款占为已有。 2、在造林过程中,台江林业局提出他们要香料公司带动周边六个村民委员会一同发展。政府到中央给村民申请到资金,他们发动村民,村民不愿种,他们要带村委会入股,但在入股过程中,只有化肥、农药、苗木,没有一分钱的劳务费,劳务费要香料公司自己解决。香料公司之前向银行贷

不批捕前的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不批捕前的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不批捕前的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是刑事案件在呈请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的环节中,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据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要求,或根据案情,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或没有对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必要,建议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建议书。这是律师所做的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的一种。 ▲不予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杨xx(杨x之父)

之委托,指派王文振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就犯罪嫌疑人杨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杨x应不予批准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二)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三)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四)系在校学生的。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杨x其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并且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在校是品学兼优的

法律意见书(刑事申诉-合同诈骗罪)

关于蔡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法律意见书 我接受合同诈骗案蔡某某的家属委托为蔡某某提供法律帮助,经全面了解案情并查阅相关资料,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申诉人系蔡某某,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系菲律宾华侨(中国国籍),汉族,现在福州监狱服刑。 案件经过 因林某某向漳州市公安局报案,申诉人于2001年8月10日在深圳被漳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而刑事拘留;2002年3月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案件(申诉人涉嫌诈骗案),2002年8月2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裁定,裁定漳州市没有管辖权。 2002年9月26日申诉人从漳州市看守所转押至宁德市看守所,后宁德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于2003年2月27日依法做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的宁检审诉[2003]6号文件(附件一)给宁德市公安局;而直到2003年3月4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到宁德市看守所却对申诉人宣布:“受福安市法院委托,宣布对蔡某某逮捕,并送达林某某的《自诉状》(自诉人状告申诉人构成侵占罪)”。 2003年6月30日福安法院将申诉人转押福安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0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构成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申诉人及自诉人都上诉(自诉人认为申诉人不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诈骗罪上诉,申诉人认为自己无罪,不构成侵占罪也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2003)宁刑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责令返还林某某投资款人民币217万元。 事实经过 申诉人于1998年7月至9月上旬间,与其他合伙人黄某、陈某某、郑某煊等人以菲律宾某某房地产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就合作建设福安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与福安市政府、外经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导读:本文是关于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帮助到您!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范文一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李xx及法定代理人李xx委托,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李xx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予重视。 一、犯罪嫌疑人李xx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为1816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17周岁,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认识。因其在家人反对早恋,便赌气离家出走,在得不到家人帮助情况下,为满足上网及生活需要,伙同他人盗窃,其主观恶性不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李xx和其父亲李xx愿意退赃退赔,现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

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犯罪嫌疑人李xx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 唐赏 3月14日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范文二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何燕涉嫌介绍卖淫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属委托,担任何燕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卖淫女,何燕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燕也没有任何牟利的行为。何燕到该旅店上班不到三个月,且有正式职业,不是专门以介绍卖淫为业。虽然她本人在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语和行为,但是还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严重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何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真诚悔罪。考虑到该女孩涉世不深,误入歧途,且其是

通过网络骗取卖家财产,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通过网络骗取卖家财产,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郭某假借在某某网上购买二手车,诱骗有意出卖车辆的被害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及在未收到购车款的情况下出具收条,郭再向公安机关谎称已付款,借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车辆。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郭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路某的牌号为苏S76xx东南牌轿车一辆。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7466元。2012年3月27日,郭某使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李某为牌号为沪A7xxx8的奥迪牌轿车办理过户手续,并让李出具内容为“今收到郭某车款伍拾万元整”的收条。在双方报警后,车辆由李某开至公安机关,并被扣押。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551232元。同月29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郭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以谎称付款方式诱骗他人将车辆过户,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郭某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刑辩律师马成更赞同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合同诈骗罪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从诈骗罪分离出来的罪名,两罪的构成要件有重合之处,区别亦较为显著。详言之,第一,从行为方式分析,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在实施诈骗时利用了合同形式。行为人利用合同诱骗对方率先履行交付财物等合同义务,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从侵害法益分析,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主要侵犯了个体公民的财产权;而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还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第三,从行为发生领域分析,诈骗罪行一般发生在社会生活领域,而合同诈骗罪行多发生在经济活动之中。在公开市场上,行为人往往假意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借机诱骗对方当事人率先履行合同和交付标的物。而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则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关系认定 辨别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键环节是合同。对合同的理解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争议问题: 1、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类型如何界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经济合同不是法定合同类型,且概念模糊,不必将本罪的合同限定为经济合同。马成律师赞成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一是从法理角度分析,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范围内,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活动和规则秩序。而在商品经济时代,经济活动大多通过合同制度来运营,故对合同诈骗行为治罪旨在保护合同关系和市场秩序,这里的合同理应体现经济关系。二是追溯立法渊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最初是指经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1997年刑法将上述条文稍作调整并规定了专门的合同诈骗罪。1993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经济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2016-03-30 法律诊所 作者:陈亮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 来源:无讼阅读 声明:本文来源若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向办案机关撰写并提交的其认为已方当事人符合会见条件,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的专用法律文书,统称为刑事法律意见书。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是辩护律师诸多辩护工作的集中体现与结晶,同时还是实现有效辩护重要工具。它具有不同于民商事法律意见书的特别之处,首先法律意见书面对的对象仅限于公检法等刑事办案机关;其次,因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最后刑事法律意见书有集法理与情理于一身的特点。但现阶段,由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与经验不足和不了解各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等诸多原因,很多有效的法律意见最终未能被办案机关采纳,甚至很多办案机关将意见书束之高阁。因此如何撰写刑事法律意见书,并在各个诉讼阶段如何提交,如何从形式辩护走向有效辩护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刑事法律意见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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