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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

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

(代章)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

国资委

7月2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

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

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九条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能够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

国有企业领导者塑造政治判断力

塑造国有企业领导者的政治判断力 政治判断力即对政治方向、大是大非的判别能力,是一种全局性思维能力。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的浪潮,正以不可抵挡之势奔涌向前,竞争的全球化、残酷化、白热化给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增添了更加神秘的色彩和更多的变数。同时,世界范围内,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仍然存在,国际敌对势力企图遏制中国崛起,总是千方百计地利用种种借口给中国制造麻烦。经济与政治的关联度较之过去更加紧密,政治格局变化直接影响着经营策略的变化。国有企业要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迫切要求领导者不仅要具备经营知识和经营能力,而且要具备世界眼光和政治判断力,能够正确观察、判断世界大势和正确把握时代要求,善于从政治上判断形势和分析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领导者的综合素质明显增强,政治观念、政治眼光、政治判断力基本满足了企业发展需要,但与全球化背景下瞬息万变的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对国有企业领导者的素质要求相比,与国有企业所肩负使命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这种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些领导者特别是年轻领导者政治观念淡薄,政治敏感性缺乏,政治头脑不清醒,政治立场不坚定等方面。加快培养和提高国有企业领寻者政治判断力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践证明,政治判断力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积累和自我磨炼的过程,有赖于政治信仰的坚定和政治素养、政治敏锐性、政治洞察力的增强。 一、坚定政治信仰,培养清醒的政治意识

政治判断力的增强,首先来源于政治信仰的清醒和坚定。政治信仰是指人的一种主观政治形态,是人们对理想的政治制度、政治目标或理想的政治境界所持有的态度、信念,是理想信念的最高表现形式,是一个政党、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强大精神支柱。对马克思主义真理的信仰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追求,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强大精神动力。同样,国有企业领导者拥有正确而坚定的政治信仰,就拥有了强大精神力量,就能直觉敏锐而可靠,决策正确而果断,意志坚定而顽强。对国有企业领导者来说,牢固确立坚定的政治信仰,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重大理论成果,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因此,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要坚定自己的政治信仰,首先要坚定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信仰。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政治形势,正确认识和鉴剔政治上的大是大非;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原则,同错误的政治倾向作斗争;才能在政治实践中正确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选择正确的政治策略和政治行为方式;才能在纷纭复杂的环境中,自觉排除各种错误思想的干扰,抵御各种诱惑,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强化自身的政治修养,全面提高自身政治素质。 国有企业领导者确立坚定的政治信仰,需要从三方面不懈努力: 一要真信深信。是否真正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不仅是国有企业领导者个人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严肃、重大的政治问题。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共产党人的根本政治信仰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世界观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是任何时候都丝毫不能动摇的。”一个党员特别是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

我国国有企业就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国有企业里最主要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并由代表全民利益的人民政府来集中行使所有权,类似于西方的政府企业。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表现形式。 国有企业与国家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其生产经营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以保证实现国家特定的政治目标;另一方面为确保国有企业社会功能的实现,国家又赋予国有企业以法律上的特权,并享有国家的优惠待遇。虽然目前国有企业不足全国经济总量的50%,但它始终控制着能源、交通、电讯等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并在国家经济晴雨表上占据着支配地位。根据2006年底的统计数据,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率约占30%。159家中央企业和1031家地方国企资产总额200014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21062.3亿元,实现利润9644.1亿元,我国进入全球企业500强的企业中,绝大部分为国有企业。 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体制改革,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所谓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是指国有企业中领导

机构设置、人事隶属关系、管理权利划分、干部培养选用、绩效评价、激励约束等具体体系和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在国有企业中实行严格的党管干部和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有它积极的一面,有利于用强有力行政手段保证实现经济目标,实践证明也是非常有效的。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逐步深化,原有的国企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的弊端就日益暴露出来,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干部管理极不协调,已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的正常发展,成为我国经济体制问题重症区之一,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1、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 搞活国有企业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经过多年的摸索和积累,国有企业已具备较强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准备,下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应当下决心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 首先解决好人的关系问题,尤其是要解决企业领导者的选择和管理问题。必须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管理企业的成功经验,改变对国有企业实行政府直接管理的做法,采取市场化聘任制,实行彻底的委托代理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18104240.html,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周莹慧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年第16期 [摘要]内部审计能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目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审计服务意识不高,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落实有待加强,审计工作信息化建设及审计方式相对滞后等问题。因此,国有企业要加强宣传,沟通互动,营造内审良好工作环境,加强审计回访和后续跟踪督查,深化运用内审成果,依靠科技,强化管理,提升内审工作质量效率,拓展领域,创新方法,实现内审工作转型升级,以保证内审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审计意识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5.16.011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6-00-01 1 当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1.1 审计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内审工作过程中,监督检查控制职能发挥得较好,对法律法规、内控制度的遵循情况,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经营业绩状况等针对性和监督性强的审计和考核工作做的较多。但是,主动深入基层、服务一线,提前为基层规范管理把关的服务工作做的较少,服务职能发挥不足,参谋和助手、调解和协调、培训和交流等服务领域有待进一步开拓,服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1.2 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落实有待加强 在审计中,较为注重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但是,对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尽管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意见,但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还有所欠缺,整改落实缺乏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使审计效能大打折扣。 1.3 审计工作信息化建设及审计方式相对滞后 目前,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工作主要采用传统手工审计方式,缺乏专门的审计软件,影响审计效率的提升。在配置审计软件、实现内审部门与财务、物资采购等部门协同工作,通过数据联网实现远程审计及持续性审计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2 完善国企内审的对策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已有十多年的历程。以来,审计年代末实施离任经济责任80我国自上世纪摘要: 但在离任审计中,逐步走向完善与成熟。摸索阶段,离任审计从探寻、在此期间, 针对当前领导干部离任审也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并对加强和规范这一项新的审计工作提出了计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些建议及对策。 离任审计;廉政建设;经济责任关键词: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概述1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1.1 干部离任审计是指在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在其任期内提升、调任、 合法性和业务管理的真实性、退休时对其在任期内经费收支管理、辞职、免职、 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的权威认定。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定期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种形式, 任期审计为基其中以定期审计、重点审计和离任审计四种形式,任期审计、计、 离任审计为进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以离任审计为重点,础, 符合当前的官员选拔和任免制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一步客观、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考核的渠道。同时也拓宽了干部监督、度, 以下几个方面; 有利于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1)

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还可以卖官的问题,要官和买官、可以有效地防止跑官、 可以最大可能地消除经济指标中的的管理思想。”庸者下平者让、能者上、“体现 不良现象的恶性循环,”官出数字数字出官、“防止泡沫成分,有利于加强干部监 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离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2) 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既对事又对人,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 有利于揭露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一般较长, 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离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另外,和惩治腐败分子。有利于发 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了廉政建设。财务管理现 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前后任的经营业绩。离任审计立足领导干(3) 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 尽缩短适应期,明确工作思路,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家底, 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快进入角色; 的责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促进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法纪,依法管理经济,避免和减少因决策失(4) 误带来的经济损失。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内容1.2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政治素质是国企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最根本的素质。 作为一个国企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应该明白我们的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淡泊名利、有无私奉献精神;为人正直,不以权谋私。因为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是一个国企领导干部工作的根本宗旨;要顾全大局,有集体意识。干任何事情,不能仅仅考虑本企业的利益,要兼顾国家和社会利益,要有全局观念。 领导干部的品德修养,不仅事关个人品行,而且关系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曾子说:“吾日三省吾身。”孔子也重视和倡导自省:“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一个领导干部只有经常自省修德,注重品德修养,才能经得起时间考验,受得住环境磨练,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才能做到不因权重而失重,不因权轻而自轻,不迷失人生方向。 在对外活动的场合,应当稳重自恃,尊重对方,不亢不卑,落落大方,表现出领导者应有的气质和风度;应带头严格遵守法纪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从严要求自己,自觉维护纪律制度的严肃性。按制度办事,按制度管人,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应带头做廉洁自律的表率,自觉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养成在组织和群众监督下开展工作的习惯;做到“居官守职以公正为先,公则不为私所惑,正则不为邪所媚”面对权力、金钱、美色各种诱惑,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严格自律,警钟长鸣,确保权力行使不偏向、不越轨、不出格。 除了有为人民服务的决心,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一个现代领导者应当具有较高的文化专业素质。领导者在通晓与自己负责的部门或单位的性质有关的专业知识基础上,不仅应该有扎实的文化基础和比较广博的知识面,而且应该通晓现代管理科学的基础知识,要掌握现代管理科学和领导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学会计划、组织、决策、指挥、协调这一整套本领。 要有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用科学武装头脑,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工作,提高决策的正确性;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放矢;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有科学的组织管理方面的知识,把单位的目标同干部职工的实际状况结合起来,统筹兼顾;,要善于团结各种人,一方面要善于激发公司干部职工的热情,塑造强大的战斗力。另一方面要善于社会交往,使各种社会因素都能为本单位的工作开展服务,为本部门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还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相关知识,注意参加各种培训,讲座,多和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土接触交流,并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从中深刻领会其内涵。 天赋是领导者素质培养的生理基础,学习是提高领导者素质的根本途径,实践是领导者素质培养的有效方法。 智力素质大部分是靠后天培养和锻炼的,作为领导者,除了要有敏锐的事物观察力、丰富的创新想象力、精细的思考分析力、超人的未来预见力,我们应该加强非智力因素方面的能力培养来提升智力素质。 良好的非智力因素对智力素质的发展起着调节和推动的积极作用,使智力素质在行为中得以充分发挥。一方面,一个先天素质较好的领导者,如果自身不努力学习,勇于实践,积极进取,自强不息,那么长久下去,也会变坏。反之亦然。另一方面领导者后天所形成的素质,也有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不会永远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良好的能力素质可以形成强大的凝聚力。 领导者能力素质水平是影响领导活动效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领导者能否发挥其指导、指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中纪办发[2003]18号 2003年9月23日)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承担负着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 见 : 一、明确任务,切实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各项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为重点,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新世纪新阶段,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我们必须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新的实践,坚持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 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形势,不断赋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新任务新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监督, 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入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作风正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其主要任务是: 在继续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着重落实 2003 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要求 ( 以下简 称“五项要求”), 即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 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

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

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 (一)任职起止时间。需要注明任、免文件上的时间(在任审计的只需注明任职时间)、接手工作后开始签字的时间; (二)本单位基本结构。内部机构设置情况、所属单位(部门、科室)的个数、名称。与本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关系较为密切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也应列出。 (三)人员情况。截止任职期末(离任审计)或审计通知时间(在任审计),本单位人员结构状况:在职人员情况、离退休人员情况等,须附经组织、人事及劳动等部门核实的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 (四)财务管理制度。适用哪种会计制度;本单位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公开情况;本单位财务方面分工;大额开支、固定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民主决策情况。必要的,可另附制度文件或复印件。 (一)任期内每年税收或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任期内每年收入、支出情况。收入主要包括:拨入经费、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公务费支出,招待费支出以及专项支出

等)。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购置和出售机械设备、车辆、厂房、林木等大额收入、支出项目及基本建设支出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单独叙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资金、性质单独叙述。 (一)对任期内资产、负债增减变动的原因,尤其是债务增加 的直接原因要详细说明,要对债权、债务增减变动单独列出明细。 (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或安全完整情况须做详细说明。 (三)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四)说明应当落实到具体事项上。 在任期内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自身有无违反财 经纪律问题,其中对拖欠职工、教师、离退休干部工资情况、高息借贷情况和财务管理有无混乱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对在任期内由集体决策或个人行为进行的重大招商项目、有关 建设大项投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基建项目等,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和实际效果要进行综合评估。如果有工作失误,就要评估本人应负的领导责任和教训等。

内部审计协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发展报告

内部审计协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发展报告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发展报告 前言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在我国内部审计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其工作水平和发挥的作用,反映了我国内部审计的总体水平和发展趋势。近年来,国有企业在推进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中,发挥着领跑者的作用。为了总结和推广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引领和推动我国内部审计的全面转型与发展,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和深入单位调研等方式,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情况进行了普查和调研。在对普查数据和调研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归纳提炼、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写出了《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发展报告》。报告分法律环境、基础建设、业务发展、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及职业化建设六个部分。希望各级政府和各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师)协会、广大内部审计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通过这一报告全面了解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状况,进一步关心和支持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 第一部分法律环境 一、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法律法规。1982年12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在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8月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明确了建立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部审计与审计机关之间的关系。1985年8月《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确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职能、任务和领导关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994年8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内部审计制度。2006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会计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进一步提升了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为推进内部审计实现法制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审计署规定。1985年12月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职权和程序。1989年12月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了根据管理需要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及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指导关系。1995年7月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审计对象、主要权限、审计程序、干部任免、职业要求、违规惩处等,做出了比较完善、具体的规定。2003年3月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三)有关部门规定。1997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其中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监督;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002年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审计委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组成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组成 【篇一】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下面,我就近一年来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任务及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述职,请审议。 一年来,我能够在公司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帮助和支持下,严格按党员干部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调动分管一路的同志们开展工作,恪尽职守,不计个人名利得失,积极创新和探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新途径,较好的完成了自己所分管的工作任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 思想政治建设是领导班子和干部建设的根本问题,决定着干部政治观点、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思想政治水平。近年来,我能够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建设,一是做到讲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工作中,注意学习党的九大全会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二是做到讲政治,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公司的各项重要决策,在实践中,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做到一切为了员工,时刻关心员工,相信员工,依靠员工,

把员工拥不拥护,赞不赞成,高不高兴作为自己行动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廉洁自律,严格约束自己。 三是做到讲正气,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能够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工作中,坚持原则,与班子同志相处,做到既讲团结,讲工作,又讲原则,讲正气。 二、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的完成好本职工作 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前大改革发展这一中心,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认真研究我厂的思想政治工作目标和思路,确立和实施了“围绕一个中心、实现两个转变、开展五项活动、实现五个突破、促进八个明显提高”的工作思路,围绕上述目标和指导思想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发挥宣传思想工作凝聚人心、鼓舞士气的作用,树立前大新形象,扩大前大的影响力 一是针对重组改制后机制和体制的变化,结合急需调整员工思想观念的实际,广泛开展形势任务教育活动,先后开展了“改革发展稳定”、“形势、目标和责任”、“四个不一样”、“讲成果话发展、讲责任做主人、讲奉献塑形象”及“跨越五百万”等为主要内容的大讨论或主题教育活动。 二是以形象宣传和树立为重点,开展了新闻宣传工作。近年来,先后在《xx石油报》、《xx日报》、《科技文摘报》等新闻媒体发稿180多篇,平均每两天就有一篇反映生产经营科技等方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委办〔2011〕9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4日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 (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原则上实行同步审计。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授权给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配臵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 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 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公司财务部,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第十一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XXX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 3. 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转型问题探索-内部审计论文-会计论文

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转型问题探索-内部审计论文-会计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已远远无法符合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的稳定发展将更依赖于内部审计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纠错查漏。现阶段国有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急需能与之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体系的支持,所以,加强对内部审计转型问题的研究成了必然趋势。 关键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转型,问题 进入21世纪,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经济体制也不断地发生着变革。国内外在内部审计方面兴起研究热潮。从文献量来看,国外学者对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转型研究文献相对较少,其研究大致方向侧重于内部审计目标和企业的战略目标一致性。在早期Strachan,H.(1976)、

Leff,N.H.(1978)、Nolan(2001)等人都研究了大型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问题。他们主张提升内审在绩效及管理方面的关注度,建立增值型内部审计,保证其目标与企业发展目标一致。近几年,房维磊(2013)、张宇(2014)、刘英(2015)等多位学者先后发表论文研究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转型的问题,提出完善内部审计转型建设的组织体系、人才体系、信息化体系等建议。 一、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转型的原因和方向 (一)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转型原因 在传统模式下,内部审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经理层。其工作可能会对经理层比较有益,这将会导致利益维护不平衡,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在这种形势下,传统模式下的内部审计已经远远不够满足国有企业发展的内部需要。在国企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也意味着内审的转型。因为国有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在内部审计中含有较浓的行政

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简介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监督机制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意义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2018-2019】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 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 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面 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 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 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 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 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 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 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 总则第一 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 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 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 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不 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 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 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 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 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 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 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 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 1 人、副书记 1~2 人、委员若干人, 设纪委书记 1 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 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 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18104240.html, 2014-07-28 08:56 来源:审计署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 (代章)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 国资委 2014年7月27日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 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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