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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要进项转出情况说明

1.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说明XXX国税局:我公司为XXXX,税号XXXXX,于XXX年月日,从XXXX公司取得一张发票代码为:XXXXX,发票号码为:XXXX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认证抵扣后,对方未取得一式三联的发票即误点击作废处理。现我公司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共计转出进项税额XXXX 元。

XXX年月日XXXX公司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3、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2.什么情况下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举例说明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要做转出。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3条明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的变化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4条明确: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按照该条所述的规定,如果单位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经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中途因管理不善发生了非正常损失也是不允许扣除的。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3.什么情况下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事例说明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

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商品进销差价 60

贷:库存商品 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

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

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就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含税金额)乘以7%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

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

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1-7%)就是计算全

部的运输费用,再乘以7%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五、进货退回

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

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

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

该如何转出呢?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

1.7万元。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元。

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

抵扣而不用转出。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

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 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

被烧毁的电线,已失去了其应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进入下一流转环节,明显属于《增值税条例》中因自然灾害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同时处理残余金属应按规定

计提销项税额:5850÷(1+17%)*17%=850元。(二)获得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应否转出进

项税额例2.承例1,假设企业该批电线已投财产保险,并获得保险补偿58500元,此时对于

增值税的处理有两种观点:(1)保险公司的补偿视同销售实现,按补偿额计提销项税额:58500÷(1+17%)*17%=8500元,同时存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2)电线被烧毁,发

生非正常损失已成事实,所以其进项税额17000元应全部转出,保险赔偿也不应计提销项税额。

在保险公司非全额赔偿的情况下,第一种观点的计算显然对企业更有利。但在存货遭受自然灾

害已毁损的情况下,作进项税额转出不但是税法的要求,同时存货既然毁损也就不可能存在销

售的实现,因此企业获得的该保险补偿并不涉及流转税,不应计提销项税额,只需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

所以笔者认为第二种处理是正确的。(三)被没收或被强制低价收购的货物应否转出进项税额我国对有些特殊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同时对一些商品的异地流通也有限制。

没有取得许可证而经营相关商品,或者对禁止异地流通的货物运往异地,可能会被没收或被有

关政府部门以低价强制收购。这种被没收或被低价收购的货物,是否应作为“非正常损失”转出

进项税额呢?例3.某企业经营的A商品属禁止异地流通货物。

该企业将一批价值10万元的A商品运往某地销售时,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并被以5万元的

低价强制收购。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对被低价收购的A商品按“非正常损失”处理,转出进项税

额1.7万元,同时,认为商品销售没有实现,因而没有计提销项税额。

笔者以为,该企业这样处理是欠妥的。商品被没收,并不属于税法所列举的“非正常损失”范畴;同时,商品被没收,也并不意味着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转环节,在有关部门以拍卖等形式处理后,该商品还会继续进行正常的流转,因此对于被没收的货物,企业应按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

但是按照工商部门5万元的收购价计提销项税额,税务部门会不会以“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

理由”而要求按核定销售额调整其销项税额呢?笔者认为,一方面该价格确属“明显偏低”,另一

方面商品被强制收购虽非企业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却是其违规经营直接造成的,因此这种“价格明显偏低”应属“无正当理由”,应按核定销售额调整其销项税额。(四)纳税人低价销售

商品,应否按“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由于产品的更新换代、结构调整,以及市场变化,纳

税人往往会以低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对于这种情况,国税函〖2002〗1103号

文作了明确规定,即“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

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发生毁损的存货,除被盗窃等原因而发生灭失外,只要货物还存在,或者还有残余物,就像例1所举的例子,总会有一点处理价值的,纳税人很可能会滥用1103号文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按照所销售的低价格计提销项税额。这时由于货物已经处理,税务机关要调查确认低价处理的原因就很困难。

因此如果纳税人确实由于1103号文所说的理由而低价销售商品,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以

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二、存货盘亏何时转出进项税额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存货

应定期。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 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 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本文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 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1.7万元。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元。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 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 税收入为5850 + (1+17%) =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 X 17%=850 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 X( 100000-5000)- 100000=16150 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 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被烧毁的电线,已失去了其应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进入下一流转环节,明显属于《增值税条例》中因自然灾害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同时处理残余金属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5850 -( 1+17%)X 17%=850元。

增值税进项转出负数情况说明

1.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说明XXX国税局:我公司为XXXX,税号XXXXX,于XXX年月日,从XXXX公司取得一张发票 代码为:XXXXX,发票号码为:XXXX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认证抵扣后,对方未取得一式三联的发票即误点击作废处理。现我公司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共计转出进项税额XXXX 元。 XXX年月日XXXX公司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 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 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 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 常损失。 3、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 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2.进项税额转出与进项负数有何区别 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事项 一、形成的原因不同 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包括: 1、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 2、改变用途,原来可以抵扣变为不能抵 3、按比列分摊计算、划分可以抵扣与不能抵扣的部分; 4、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 (一)进项转出是指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 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外贸企业出口 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其征、退税之差应该转出。转出部分计入成本。 以上项目所含进项税转出时,与之相关的运费按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该转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的规定: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

免税产品产生费用按销售比例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免税产品产生费用按销售比例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 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位于**(地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年**月**日成立,**年**月**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编码为***,经营范围:电子产品、五金制品。于*年**月**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公司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业以来都有经济业务往来,双方建立了友好的协作关系,来函此笔业务由我司采购员***向**公司业务**分别**次通过传真签定采购订单。第1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货物名称为***规格***,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第二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规格*** 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根据我司要求,***公司委派**业务分别于**年**月**日(送货单号为*****)、**年**月**日(送货单号为****)、把货物运到我司仓库,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合计数量:****。以上货物由我司收货员心*签收,运费由**公司承担。上述**笔业务**公司于**年**月**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发票号码为****、开票日期***、金额** 税额***、价税合计***,(与订购单金额及送货单品名数量一致)。根据采购订单要求,结算方式为月结**天,所以货款我司尚未支付给***公司,我司已在***年***月向****国税局认证抵扣。

在***年**月**日接到税务局通知***公司把发票(号码)作废了 我公司财务员***马上联系对方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要求重开具发票,并对作废发票作出解释对方解释原来财务人员操作错误不小心把发票作废了经过双方协商同意重新开具发票。我司对已经认证的发票(号码)进项税额大大元,在**年**月**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特此说明。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有限公司 日期:**法人签字·: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 一、还原法 (1)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1)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2) 二、比例法 (2) (一)成本比例法 (2) (二)收入比例法 (3) 具体例子说明 (4)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9.526+0.094=9.62(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二、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

报税错误情况说明

报税错误情况说明 第一篇范文:《纳税申报情况说明》填写要求 《纳税申报情况说明》填写要求 一、适用范围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负数; (三)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申报数据。 二、填写要求 1、销售额及税额负数产生的具体原因; 2、第3栏或第4栏销售额及税额的小计包括哪几方面数据,如正数销售额及税额、负数销售额及税额各占多少; 3、其他情况需要冲减当期销售额及税额的数据,并详细说明其他情况的具体项目内容。 (二)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负数,应在《情况说明》中对以下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1、进项税额转出负数的具体原因; 2、进项税额转出税款的总额组成包括哪几方面数据,如汇总企业虚拟的进项税额、经对异常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各占多少。 3、其他情况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负数,并详细说明其他情况的具体项目内容。

第二篇范文:给税局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尊敬的某某地税所领导: 我公司名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经营范围:农业技术的开发;成立日期:2022年3月18日; 我公司自2022年成立以来,一直照章纳税。由于经营的是农业技术的开发,此经营范围经营周期较长,故一直还没有收益。公司也未开通网上申报系统。一直以来都是每月前往大厅报税。2022年12月份在前往大厅报税时,大厅工作人员说我公司税务系统中已属于非正常状态,不能正常报税。在跟专管员反映情况后,专管员给予了查询,查询原因为单项税种营业税未申报,但是我们每个月的纳税申报均在大厅,并且有交税成功的发票。在和专管员说明情况后,专管员签字后先申报待随后查明原因。2022年元月份到大厅申报2022年12月份税费时,仍然是非正常状态。由于此情况特殊,专管员签字后先申报纳税,,然后写以情况说明递交领导申批处理。材料于2022年元月20日左右已提报,但是至今问题尚示解决。希望贵领导核实情况后,尽早给予解决为盼! 某某公司 2022年3月31日 第三篇范文:关于删除报税申报表的说明 关于删除申报表的说明 我单位 (单位名称)

进项税抵扣的情况说明

进项税抵扣的情况说明 1.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状况说明怎样写 说明XXX国税局:我公司为XXXX,税号XXXXX,于XXX年月日,从XXXX公司取得一张发票代码为:XXXXX,发票号码为:XXXXX,的增值税公用发票,正常认证抵扣后,对方未取得一式三联的发票即误点击作废处理。现我公司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共计转出进项税额XXXX元。 XXX年月日XXXX公司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状况时,其领取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运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转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3、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2.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状况有哪些

(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是指供应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扩展材料: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具体内容: 《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患病非正常损失的,其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由于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尚不能确定它们的详细用途,因而,往往是对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先行从购进时所属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做了抵扣,但在发生这些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时,应作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这就需要按规定在发生这些行为的纳税期内,将不应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并在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详细应区分以下状况进行处理。 1、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是以能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界限的,纳税人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等收入,即便不应在

公司进项税情况说明

1.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2)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如果你公司外出销售货物,需要按规定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果你公司不是外出销售货物,而仅仅是发货到工程所在地,就不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如果你公司属于第二种情况,对方国税局让你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可按以下格式写:XXX国税局: 我公司是从事(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为,《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22条第(1)项规定,增值税在国税局(主管国税局)申报缴纳。我公司销往 你地的XX项目的(机器设备名称),已做销售处理,并依法申报纳税。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说明! XXX公司(公章) 年月日 2.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说明XXX国税局:我公司为XXXX,税号XXXXX,于XXX年月日,从XXXX公司 取得一张发票代码为:XXXXX,发票号码为:XXXX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 认证抵扣后,对方未取得一式三联的发票即误点击作废处理。现我公司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共计转出进项税额XXXX元。 XXX年月日XXXX公司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 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 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关于进项抵扣情况说明

关于进项抵扣情况说明 我公司在实行核定扣除之前根据税政科要求按照农产品抵扣13%税率计算进项,根据每月购价乘以13%取得进项税额。我公司在2016年2月上报核定扣除申请,于4月初获得税政科通知可进行核定扣除计算进项税额,并从2016年1月开始实行。其要求将2015年底若进项税有余额要全部转出,并且若原材料有余额要一并将所剩原材料进项算出一起做进项转出;然后再将2016年1-2月按照13%算得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并转出;最后根据一体化办税系统中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来填写1-3月进项税额。 我公司2015年底账面原材料无余额,进项税额为1694850.22元,1月按13%计算的进项税额为4049728.82元(1月已开购进票412040.2kg,31151760.12元,计算方法为开票金额31151760.12乘以13%),,2月按13%计算的进项税额为1814118.07元(2月已开购进票174185.4kg,13954754.4元,计算方法为开票金额13954754.4乘以13%),合计7558697.11元。在2016年做3月报税时,将7558697.11做进项转出,然后根据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填写核定的单耗数量为2.367,根据账面数额2015年底库存农产品数量为0,2016年1-3月购进农产品1072.7905吨(1月412040.2 kg加上2月174185.4kg 加上3月486564.9kg),平均购买单价76943.95元,1-3月销售货物数量492.54吨(由于出口退税填写报税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勾稽关系,在做账时,以出口报关单在国税系统有信息为依据做收入,若内销根据发票做收入,否则不匹配会导致报表信息比对有差额,申报不上),扣除率为17%,根据表上公式核定的单耗数量2.367乘以销售货物数量492.54乘以平均购买单价76943.95除以1.17再乘以17%计算出2016年1-3月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为13033987.53元。 有限公司 2016年月日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几种情况

我国增值税推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状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 额一定转出。当行进 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 非正常损失;(2)纳税 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 花费等。这两种状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可 以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 税额失掉了抵扣的根源。其余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状况有,商业公司收到供货公司的 平销返利,出口公司按“免、抵、退”方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 额等。本文主要就前两种状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对于非正常损失 依据《增值税条例实行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消耗外的 损失,包含:(1)自然灾祸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偷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余非正常损失。税法对 “非正常损失”采纳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但一些特别状况下发生的损失终归能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还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另有部分办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便是作为废品,也是拥有必定办理价 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能否需要转出,应当如何转出呢? 例1.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 1.7万元。因库房发生火 灾,电线所有被烧毁,公司将节余金属作为废品办理,得款 5850 元。单位财务部门以为,办理节余金属 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能够抵扣而不用转出。被烧毁 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 的计算过程:办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 )=5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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