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办法
【篇一: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制度】
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章》,并参照《梨树县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为进
一步加强学校党政班子的能力建设,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提高领导班子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落
实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切实促进学校的发展,制订本制度。
二、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事项;并以会议
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
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3、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支部审议讨论的,按照支部议事规则执行。
三、重大事项的范围
1、重大决策
(1)学校章程;
(2)学校规章制度;
(3)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4)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5)校内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6)重大改革方案;
(7)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8)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方案;
(9)年度经费预决算;
(10)教职工聘任方案;
(11)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
(12)教职工奖惩制度;
2、重要干部任免
(15)中层及以下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事安排;
3、重大项目安排
(16)重大基建项目、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及调整;
(17)年度设施设备的调整及购销;
4、大额度资金使用
(17)预算外10000元以上大额经费的支出等。
四、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1、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还需要经过支委会讨论决策的,可按照实际情况召开校务
会扩大会议或支委会扩大会议,联合召开。
2、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规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
会方可举行,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召开校务会议的,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
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五、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1、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如该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
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完成调研,并将有关材料、信息整理后一并上会审议。
2、列入议题。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确认是否列入校务会议的议题。
3、提前通知。召开校务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提前1
个工作日告知或以书面形式送达与会人员。
4、讨论决定。校务会议由常务副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的
分管领导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常务副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
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
常务副校长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有关意见校务会应作详实
记录。
5、正式行文。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常务副
校长签发,由校办制发并分送。
6、校务公开。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刘家馆子镇中心小学校
【篇二:xxxx公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暂行)】
xxxx公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要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机制,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全面推进依法
治企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大唐国际关于重要决
策法律审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在作出重要决策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条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意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法律意见
书形式或者重要决策会议纪要形式)。
第四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对公司重
要决策法律审核的合法性负总责,确保公司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做
到“应审尽审,该审必审”。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为公司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部门,在总法
律顾问、部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开展法律审核工作。
第六条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应当遵守审核程序,遵循合法、及时
的原则。
第二章需要法律审核的重要决策范围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决策是指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三)风险管理、内控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重要改革改制、兼并重组、产权转让、股权和资产处臵等重
大事项;
(五)重大项目的立项及前期投资;
(六)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事项;
(七)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和重要招投
标事项;
(八)涉及企业主营业务的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变动。
第三章法律审核程序
第八条公司主办部门在办理重要决策事项时,应及时提出法律审
核要求,法律审核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条主办部门履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程序时,应对审核事项的
业务背景、各部门在相同或类似业务中通常了解到的受政府或有关
机构监管的程度、存在的主要风险或与交易方存在的争议焦点等进
行说明,并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资料。若该重要决策事项涉及其
他部门的,应在法律审核前征询其意见。若涉及的其他部门对该重
要决策事项有异议或者提出可能对重要决策事项有重大影响的修改
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将该异议或修改意见与基础资料同时送交法
律审核。
第十条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以合同形式作出的重要决策,按照《大唐内蒙古鄂尔多斯硅
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审核。
(二)以会议形式作出的重要决策,应在会议召开前经过法律审核。
1.会前审核。需要以会议形式作出的重要决策,会议召开前,公司
主办部门应填写《大唐内蒙古鄂尔多斯硅铝科技有限公司重要决
策会议文件法律审核表》(附件1),先提交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再
提交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
2. 参加会议。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列席需作出重要决策的会议,发表
法律意见或建议,需写入会议纪要。必要时,公司法律工作人员也
可列席会议。
(三)以公文、签报形式作出的重大决策,主办部门应在公文、签
报流转环节将相关公文提交法律审核部门审核。
第四章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文书编制
第十一条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应由本企业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或相当资格的法律事务人员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在本企业内部一般经过初审和复核,至少两人
发表意见。
企业外聘执业律师出具法律审核意见的,应当由本企业法律事务人
员出具复核意见。本企业出具法律意见的人员和外聘律师对各自出
具的审核意见、复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法律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法律意见依据的主要材料、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重要决策的合法性分析;
(三)建议和结论意见。
第十三条须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的重要决策事项,必须由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发表法律结论意见。
第十四条重要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重要决策的,应重新进
行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公司其他部门实施重要决策过程中发现提交法律审核时依据的基础材料发生变更,可能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及时通知法律审
核部门,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消除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重要决策在作出最终决定时的法律意见必须采用正式的书
面形式。作出决定的重要决策会议上的法律意见应在会议纪要上明
确记载。
第五章法律审核结果的利用和存档
第十七条主办部门应将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意见随重大事项决策
的签报、会议记录等,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就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主办部门应适时通报法律审核部门;重要事项决策实施完毕,应当告知法律审核部门。
第十九条法律审核部门应建立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意见台帐,登记法
律审核的时间、人员、依据的材料和相关信息,按照档案管理规定
保存有关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
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
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
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
及到公司权利义务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
理制度。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
第五条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
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本制度参与起草、审核、修订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风险/
内部控制体系;
(二)参与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收购、投资、租赁、转让、招
投标及公司改制重组等重要经营活动,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对本
公司上述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三)开展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本公司的所有合
同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五)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六)管理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事务;
(七)管理本公司法律纠纷事务;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事务;
(九)协调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括:外聘常年
法律顾问和/或专项法律顾问,统称为“外部法律顾问”)的沟通、联
系等相关工作;
(十)办理本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本公司将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设立法律专员(或称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管理岗位。
法律专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执业/职业资格,其他法务人员应当具
备本公司要求的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人力资源规划,积极培养公司法务人员,不断提高本公司法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为更好地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协助本公司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合同事务管理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本公司名义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署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或安排,包括书面合同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其他书面法律文件,是指除书面合同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以公司名义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担保函、权利证明、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导致本公司承担法律责
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按照本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适用于
本制度。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合同事务管理,包括:制订和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该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合同订立的审核;合
同履行的监督;合同档案及备案管理等合同管理事务。
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交易安全与经营效率并重,建
立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本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审核制度,合同涉及的各业务职能部门通过会签对合同中属于本部门业务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
(一)合同风险评估及谈判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负责对合同签署的必要性、合
同履行的可行性,以及缔约对方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业务风险
进行评审和论证,重大合同还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可行性报告。
重大合同签订前,业务主办部门应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参
与合同谈判。
(二)合同草拟
本公司所有合同的订立,除合同金额低并能立即履行完毕的合同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争取合同的拟稿权。有合同示范文本(或标
准格式合同)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尽量采用该文本来拟定合同条款;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在先行草拟合同初稿
后或收到合同对方草拟的合同文本后,交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合同业务主办部门提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初稿,必须包
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必要的说明。
(三)合同审批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中的专业内容及条款进行审查;法
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和周密性进行
审查。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如果发现错误、遗漏时,应在法
律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现送审合同不全或
由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因自身审核不严而存在重大缺陷时,可以直
接退还业务主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本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合
同的审查工作。
(四)合同签署
合同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签署和盖章。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签署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合同履行,是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合同各方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及时和实际履行。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应当及时督促合同对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对该合同履行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将结果汇总到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合同档案,包括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公司书面合同以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等所有文字材料。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存档、整理、借用等保管事务。第十六条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根据要求,将重大合同报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印章。合同专用章由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刻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本公司将依据本制度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