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近现代重要法制演变线索

一、宪法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二、刑法(从体例、内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附《暂行章程》)─→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附《补充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

三、民法(从篇名、特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1929)

四、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中华刑事诉讼法》(1928)

特别注意:

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现代化。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记忆。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有两条线索,即横向以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的发展为线索;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现代化的进程伟线索。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

1 战国

《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

《九章律》,(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朝律》,《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

《魏律》,《曹魏律》,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诏改定刑制。

④两晋、南北朝

《晋律》,《泰始律》、《张杜律》,晋武帝泰始三年诏颁。

《北魏律》,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

《北齐律》,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制定,首规“重罪十条”。

⑤隋朝

《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下令制定。

⑥唐朝

《武德律》,唐朝第一部正式的基本法典,唐高祖武德年间。

《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律。《永徽律疏》,唐太宗永徽二、三年间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元代以后被称《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开元律疏》,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永徽律疏》而成。

《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而成。

⑦宋朝

《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建隆初年至建隆四年修成,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窝藏重法》,宋仁宗嘉右年间创立。

《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颁行。

⑧元朝

《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令右丞相何荣祖等制定。

《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年间(公元1323年)修订。

《元典章》,当地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五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⑨明朝

《大明律》,开创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之先河,明太祖朱元璋历经30年修成。

明《大诰》,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了《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其独创性的立法成果,包含重刑法令和案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明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就其内容、性质及作用而言,颇具行政法典的特征,对调整封建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明英宗正统年间开撰,未及颁行,后增《正德会典》、《万历会典》颁行天下,并流传至今。

⑩清朝

《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体例、条文都沿用明朝旧制,无异于明律的翻版,但该法典实际上没有认真贯彻执行。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制于乾隆年间,其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11 清末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1911年1月25日颁行。

《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1911年8月完成,未正式颁行与施行。《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采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一的体例,沈家本等修订,采用了西方法律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但均未及颁行。《大理院编制法》,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作为《法院编制法》以及刑事、民事诉讼法颁行前的一部过渡性法规。

《法院编制法》,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西方的一系列司法原则:司法独立、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合议制度,但未能真正实施。

○12 南京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立总统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1911年12月3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内阁制,1912年3月11日。

○13 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段记宪草”

《暂行新刑律》,在《大清新刑律》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

○14 南京国民政府

《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

“旧刑法”,1928年3月公布的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

“新刑法”,1935年1月1日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

○15 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总则(1929.5)、债及物权(1929.11)、亲属和继承(1930.12)。

○16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17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标志着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形成和重大发展。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8 解放战争时期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代表性宪法文件。

《中国土地法大纲》

二、法律体系(形式)

秦朝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

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法律答问:是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汉朝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

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又称“决事比”。三国、两晋、南北朝

律、令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北朝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才逐渐失去独立地位。

格: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的《别条权格》和东魏的《麟趾格》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的《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唐朝律:唐朝的基本法典。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唐朝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永格”。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

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经汇编后――“永式”。

典:是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宋朝律、令、格、式

敕: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例: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加以汇编,称为“条例”或“指挥”,或对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称为“断例”。

明朝律、令、诰

例: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

清朝律、例、典

三、司法制度

夏中央最高司法官叫“大理”,专门司法官吏称为“士”和“理”。

商国王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改称“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为“公卿”,下设“正”、

“吏”等属官。

西周中央最高司法官仍称“大司寇”,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

秦朝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司法机关长官为“廷尉”,监察官吏为“御史大夫”与“监

察御史”,对全国进行监督。

地方:“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县令”与郡守相似,兼理本县司法。

诉讼:“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

汉朝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力,中央司法长官为“廷尉”,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疑狱”,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

地方:“郡守”为郡的司法长官,下设“决曹掾”,“县令”为县的司法长官,下设“曹”。

诉讼:“告诉”、“举劾”,严禁越诉。

西汉在京师设置“司隶校尉”,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

有权力加以监督。

北齐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西晋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直诉于皇帝。

北魏在京城宫门外悬设“登闻鼓”,可直诉。

隋唐中央:“大理寺”,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职掌案件复核权,“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其职掌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

地方:唐代州设“法曹参军”或者“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吏”等。

诉讼:“告诉”、“举劾”,一般情况下严禁越诉,直诉可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

宋朝中央:另立“审刑院”,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地方:太宗时期开始,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诉讼:同唐。

元朝中央:“刑部”取代“大理寺”,主持审判。

“大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

“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

“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

“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理。

地方:路、府、州、县四级,省设“肃政廉访司使”,“行政长官”,“达鲁花赤”。

诉讼:代诉行为、调解、不得夜审。

明朝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立“左右都御史”等官,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劾,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

地方: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

诉讼:“控告”、“劾告”。

清朝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地方: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

诉讼:严格禁止越诉行为,实行审判回避。

清末中央:自1906年开始,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检察: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诉讼:四级三审。

中华民国时期: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临时中央审判所”或者“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机关。

北洋政府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检察: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

诉讼:三级终审。

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检察:审检合署,检察机关置于法院内。

诉讼:三级三审。

革命根据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专管司法行政工作。“最高法院”-专管审判工作。“裁判部”-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兼理审判工作与司法行政。

“军事裁判所”-专门审理现役军人及作战地区的违法案件。

检察:审检合一。

抗日民主政权边区高等法院、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分庭、县司法处。

检察:审检合一。

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中的人民法院、军事管制时期的军事法庭、各级人民法院。

四、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劓刑、剕刑(又称刖刑)、宫刑、大辟。

北魏: 死、流、徒、杖、鞭。

封建制五刑:死、流、徒、杖、笞。

清末: 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

五、会审制度

“杂治”

汉朝时期,在发生重大案件时,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三司推事”

唐代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对于地方上的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审理,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九卿“圆审”

明代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三司会审”

始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明代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需要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裁决。

“三法司”

明朝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九卿会审”

清朝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会审机构会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奏皇帝裁决。

秋审-死刑复审制度,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监候、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

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六、法律儒家化

引经决狱(春秋决狱、经之断狱)——引经注律(东汉、晋)——引经入律(八议、服制、官当、十恶)。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法律概况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依据: 公元前21 世纪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军队、职官、贡赋)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 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三、夏朝法律概况:1 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2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王命”也是重要法律渊源。3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杀。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不用命”、“不恭命”、“失天时”、“淫朋阿比”。④五刑,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⑤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都指监狱。

第二节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

二、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誓(盟誓)、诰(训诰)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三、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罪名多于夏朝,如“舍弃穑事”、“不从誓言”、“颠越不恭”、“不吉不迪”、“不有功于民”等。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四、民事法律内容:1 土地归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2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王及贵

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3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须奏请商王批准,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2审判制度,大案、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的复审、朝廷******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天罚与神判。3监狱制度,圜土,囹圄。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周法律思想的变化:1 以德配天(德要求敬天、敬宗、保民)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制度及宏观法制特色起决定性作用,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礼法结合”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哲学基础。

第二节西周的法律形式、宗法制度及礼与刑的关系

一、西周的法律形式: 除传统的誓、诰、命外,以礼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习惯法占相当比重。1周公制礼(周公,名姬旦,文王之子,武王之弟)2吕刑(吕国的司寇吕侯所作)3 . 遗训(先王留下的遗制)④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⑤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周朝的刑书,二是五刑加上赎、鞭、扑、流。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西周的“封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 嫡长子继承制、小宗服从大宗、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的二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在亲亲、尊尊原则下,又形成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2具体的礼仪(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周礼的性质: 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礼与刑的关系: (1)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2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3“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二者相辅相成。“出礼入刑”。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的约束,贵族犯罪也并非不受法律制裁。

第三节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西周时期刑罚、刑事政策及刑法原则:1 刑罚,除五刑外,圜土之制(类似徒刑)、嘉石之制(类似拘役)、赎刑(以金钱或物品抵罪)。2刑法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④宽严适中。⑤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平国有中典,乱国用重典)。

二、西周的民事、婚姻制度:1 契约:西周的“司约”管理契约事宜,“质人”为具体的管理人员。契约形式: 质剂(买卖),傅别(借贷)。2婚姻: 三原则是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卜得吉兆后定婚)、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后富贵)。

第四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天子之下设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二、诉讼制度:1 狱与讼,刑事与民事案件。听讼、断狱。2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读鞫、乞鞫(宣读判决、要求上诉)。④西周司法官的“五过”:惟官、惟反(报私怨)、惟内(亲属)、惟货(受贿)、惟来(请托)。⑤三刺(疑难案件要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三、监狱制度: 监狱也称圜土、囹圄。西周设“掌囚”、“司圜”两种监狱管理官员。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春秋是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时代。1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2经济上,正经历着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经济关系转变的巨大变革。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1 郑国“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2. 邓析“竹刑”(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3晋国“铸刑鼎”(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 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制制度、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法律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是全社会公开的调节器)2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以李悝、吴起、商鞅等法家人物为代表。1在治国的策略上,以法治国。国家应制定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缘法而治),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事断于法)2在法律适用上,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3在法律的内容上,行刑重轻(轻罪重判,重刑主义)④法布于众。

二、《法经》的内容及历史地位: 《法经》: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制定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共分六篇:《盗法》、《贼法》、《囚法》(也称《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先,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其历史作用和对后世的影响上看,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商鞅变法: 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目的的变法活动。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奖励耕织、鼓励小农经济颁布《分户令》、奖励军功。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④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等主张。强调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实行连坐。商鞅变法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终统一。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秦朝法制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家学说为正统思想,以官吏为仿法榜样,维护专制。2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二、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皇帝临时命令,效力最高)。2律(秦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3 廷行事(典型案例汇编成的判例)。④法律解释与《法律答问》。

三、《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1《秦律十八种》。2《效律》。3《法律答问》④《封诊式》(审判原则及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⑤《秦律杂抄》。⑥《为吏之道》(为官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要求)。

第二节秦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犯罪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罪:妖言诽谤罪、谋反罪。2侵犯生命安全罪:杀人罪、伤害罪。3侵犯财产罪。④投书与“偶语诗书”罪。

刑罚:1 死刑(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夷三族、具五刑)2肉刑、3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④笞刑、⑤赀刑、⑥赎刑、⑦耻辱刑。

秦朝刑罚的适用原则:1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以身高为标准)。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赃值定罪。④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⑤累犯加重。⑥教唆犯加重。⑦自首减轻处罚。⑧诬告反坐。

二、民事法律内容:

民事权利主体: 秦朝,封建国家(皇帝)是最完全的民事主体,贵族官僚、有爵位者、士伍是享有充分权利的民事主体,商人、赘婿、继父社会地位低于百姓,是受限制的主体。隶

臣妾是国家奴隶,只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奴隶,是交易的客体,无民事权利。汉朝,妇女在汉代是受限制的民事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 秦朝按身高来确定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以冠礼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汉朝以15 岁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

秦朝百姓对其少量土地与财产有所有权。

三、经济法律内容:1 农牧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严格赋税制度,注重畜牧业管理。2官营手工业管理。3市场与货币管理。酒业官营专卖,度量衡管理、货币管理。

第三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二、诉讼审判制度: 秦朝起诉方式分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

秦朝讯问被告称“讯狱”,庭审案件称“治狱”。

法官的责任:故意加重或减轻的,承担“不直”责任。故意有罪不判的,承担“纵囚”的责任。

乞鞫,罪犯接到判决后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汉朝主要法律形式: 1律(基本法律)、2令(临时发面的诏令)、科(单行刑事条例)、比(决事比,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

三、汉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刘邦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2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刘邦命萧何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既律》(厩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傍章律》18 篇,主要是关于礼仪制度。《越宫律》27 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法律。《朝律》6 篇,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

第二节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景帝改革刑具。历史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改革有缺陷,但是历史性进步意义。

第三节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罪名: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 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2 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 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3 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④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刑罚: 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徒刑、笞刑、徒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

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2 . 恤刑原则,对老幼妇女以优待。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二、民事法律的内容: 1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2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3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诏狱”)。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告诉,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三、春秋决狱: 《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四、录囚制度: 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 点归纳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2018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归纳 一、从纵向看 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 1.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

法律硕士法制史必备简答题

法硕考试需要记忆的法制史简答题 22、大清现行刑律? 答:《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是: ①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 ②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行; ③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④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碍国交罪、妨碍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而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作更改。 可见《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刑律》进行修改而已,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称不上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指南补充):改律名为“刑律”; 23、大清新刑律? 答:《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法典。 ①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一部纯粹的刑法典。 ②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③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八议”制度,并采用了西方国家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以及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等等。 总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它又是向封建保守势力妥协的产物。附录《暂行章程》说明旧律传统的依然延续。《大清新刑律》公布后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因此并未正式施行,但它对以后中华民国刑事立法有着深远的影响。 24、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变法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制观念。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5、简述领事裁判权的基本内容。 答: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基本内容: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 官名称一览 商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西周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秦朝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汉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南北朝南北朝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唐朝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 (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 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宋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元朝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明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清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

(法律法规)法律硕士模拟题中国法制史

法律硕士模拟题——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吴鹏 (法律法规)法律硕士模拟题中国法制史。 一、单项选择题 1.西周时将偶然犯罪称为()。 A.眚 B.惟终 C.非眚 D.非终 答案:D 2.西周时,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卷称为()。 A.傅 B.别 C.质(法律法规)法律硕士模拟题中国法制史。 D.剂 答案:D 3.“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这就是“五听”制度中的()。 A.“色听” B.“目听” C.“辞听” D .“耳听” 答案:C 4.以下不属于《法经》六篇之一的是()。 A网法 B贼法 C杂法 D户法(法律法规)法律硕士模拟题中国法制史。 答案:D 5.下列不属于秦朝主要法律形式的是()。 A诏 B法律答问 C廷行事 D封诊式 答案:A

6.秦朝刑罚中的“具五刑”是指()。 A.一种死刑B.一种劳役刑 C.一种肉刑D.一种自由刑 答案:A (法律法规)法律硕士模拟题中国法制史。 7.《张杜律》是指()。 A《越宫律》 B《魏律》 C《泰始律》 D《北魏律》 答案:C 8.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首次将“准五服以治罪”列入律典的是()。 A.《泰始律》B.《北齐律》 C.《北魏律》D.《新律》 答案:A 9.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 A.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B.隋唐时期 C.秦汉时期D.西周时期 答案:A 10.唐朝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A.刑部B.御史台C.大理寺D.中书省 答案:C (法律法规)法律硕士模拟题中国法制史。 11.“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措施始于()。 A.《大业律》B.《开皇律》C.《武德律》D.《贞观律》 答案:D 12.“十恶”中的“大不敬”是指()。 A.谋危社稷B.安忍残贼,背违正道 C.亲族相反D.盗窃皇帝祭祀天地、宗庙之物 答案:D 13.汉唐法律在刑罚适用上采取()。 A.从轻主义原则B.从重主义原则 C.从重从新主义原则D.从重从旧主义原则 答案:A 14.条法事类的法典编纂方法始于( )。 A.汉代B.南宋C.唐代D.北宋答案:B

法硕法制史经典考点整理

法硕法制史经典考点整理 一、《魏律》—(《曹魏律》、《新律》) 1、“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将“具律”改学刑名,置律首 3、18篇体例 二、《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首立“准五报以制罪”的制度 三、“官当”首在《北魏律》和《陈律》 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拆抵途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四、《北齐律》 1、《名例律》开始于此 2、规定“重罪十条” 3、最早确立12篇体例 五、《开皇律》 1、篇章体例定型化12篇 2、封建制五型法定化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5、确立“十恶”罪 谋反—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的犯罪谋大逆—图谋毁环寺庙、陵寝及宫阙的犯罪谋判—背判朝廷,投弃外国的犯罪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不道—杀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的犯罪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玉玺不孝—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不义—杀本属府主、判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成父、祖妾的犯罪不睦—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成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 六、历代立法思想 夏、商—王权神授、天讨与天罚西周—“明德慎罚” 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主刑”、“法布于众” 汉朝—1、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 2、汉武帝“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产生唐朝—1、“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宽简、稳定、划一宋代—1、强化中央集权; 2、重典治“贼盗”;元朝—1、“附会汉法” 2、“分而治之” 明朝—1、“刑乱国用重典” 2、“明刑弻教” 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七、中央审判机关 隋唐:大理寺—审判 刑部—复审 御史台—监察 明清:刑部—主审 大理寺—复审

法硕(非法学)考研:综合课真题及解析(5)法制史部分

法硕(非法学)考研:2004年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5)法制史部 分 一、单项选择题:1-50小题,每小题1分,共5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7.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 )。 A、契券 B、券书 C、质剂 D、傅别 【答案】C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的民事立法。西周的契约分为质剂与傅别两种形式。其中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即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为剂。 【考生注意】本题主要注意质剂和傅别的区别。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执右券,债券是债权债务纠纷审理的凭证。 38.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 A、北齐律 B、开皇律 C、晋律 D、北魏律 【答案】A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司法制度。重罪十条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政权和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十种重大犯罪。具体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等十种犯罪。《北齐律》最早将该十种罪行加以归纳,置于律首,对之进行严厉处罚: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重罪十条将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入刑律,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也使法律能够更好服务于皇权,因而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效仿。隋朝时期,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直至清末的历代封建法典均沿袭该名称。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区别十恶与重罪十条。十恶正式形成于隋朝的《开皇律》,是对重罪十条继承和发展。十恶在政治性犯罪反、大逆、叛前加上谋字,重点打击谋划犯罪,消除其影响。同时谋叛中吸收了投降的内容,又增加了不睦的内容,从而完善了这一制度。具体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罪行。 39.秦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 )。 A、刑部 B、大理寺 C、廷尉 D、司寇 【答案】C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判和最后裁决。其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则为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位于九卿之列。廷尉的职能是处理皇帝直接交办的诏狱和复查或审理地方移送廷尉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上诉案件。《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廷尉,秦官,掌刑辟。此

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近现代重要法制演变线索 一、宪法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二、刑法(从体例、内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附《暂行章程》)─→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附《补充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 三、民法(从篇名、特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1929) 四、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中华刑事诉讼法》(1928) 特别注意: 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现代化。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记忆。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有两条线索,即横向以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的发展为线索;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现代化的进程伟线索。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 1 战国 《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 《九章律》,(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朝律》,《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

考研: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2016考研QQ群: 2016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其表现在: (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由 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四等人的划分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审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 ⑵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 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汉人如去官府进行 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

法硕考试-法制史口诀

搜索自网络自行整理,用于打印,仅供参考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立法概况 1.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家道中落)家——家长制——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的统治方式道——道德——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中——宗——宗法氏族——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落——落后——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2.战国时立法指导思想(一刑轻法)一;——一断于法;刑——刑无等级;轻——轻罪重刑;法——法布于众 3.秦、汉、唐的法律形式 1)秦:请找[泻]立停大师请——秦;找——诏——诏令;立——律;停——廷——廷行事;大——答——法律答问;式——封诊式 2)汉:李宁、科比,悍!李——律;宁——令;科;比;悍——汉 3)唐:律,令,格,式,典 4.《吕刑》内容(吕宽赎罐)吕——《吕刑》;宽——宽严适中,在定罪量刑上“中正、中罚、中道”;赎——规定赎刑;罐——贯——贯彻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5.九刑(宫妃议大漠,留仆赎鞭)宫——宫刑;妃——非刑(刖);议——劓刑;大——大辟;漠——墨刑;留——流;仆——扑;赎;鞭; 6.成文法的公布及论战郑子书——郑国、子产、“铸刑书”;赵晋鼎——晋国、赵鞅、“铸刑鼎”宋刑器——宋国、“刑器”楚仆茆——楚国、“仆区之法”“茆门之法”;邓竹刑——邓析、“竹刑”;论战——子产VS叔向;赵鞅VS孔子 7.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疯子观战否?)疯子——封建制度——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观——观念——标志着法律观念与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战——战国——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否——否定——是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8.《法经》的内容(盗贼砸网拒捕)盗——盗法;贼——贼法;砸——杂法;网——网法;拒——具法;捕——捕法 9.“六禁”(金银洗洗成交)金——金禁;银——淫——淫禁;洗——徒——徒禁;洗——嬉——嬉禁;成——城——城禁;交——狡——狡禁 10.《法经》的特点(战地重法)战——战胜——是封建制法战胜奴隶制法的标志;地——地主——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重——重刑——体现法家严刑峻法的重刑精神;法——法治——体现“法治”精神11.汉律六十篇(超越九镑)超——朝——《朝律》,6篇越——《越宫律》,27篇九——《九章律》,9篇镑——傍——《傍章律》,18篇 12.《曹魏律》主要内容(八篇刑具)八——“八议”正式入律篇——篇目——增加了篇目刑——刑罚——改革了刑罚具——具律——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13.《晋律》主要内容(静态法25法内准);静——晋——《晋律》;态——泰——《泰始律》;25——25篇;法——法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一篇;内——内容——调整内容、结构,使之更加“刑宽、禁简”;准——规定了“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14.《北魏律》主要内容(北官25鞭)北——《北魏律》;官——“官当”首次入律;25——25篇鞭——鞭刑——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制度 15.《北齐律》主要内容(北冥12重法)北——《北齐律》冥——名——名例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并成“名例律”,作为总则;12——12篇重——重罪——规定了“重罪十条”;法——法条明审、科条简要的特点 16.《麟趾格》、《大统式》(东临[碣石],大[话]西[游])东临——东、麟——东魏、《麟趾格》;大西——《大统式》、西魏 17.《开皇律》主要成就(五八四十篇,赎官12网)五——五刑——封建五刑法定化;八——八议——明确规

2019法硕考研法制史

1.夏商 夏标国家法终成;世袭划地公权立;夏法泛称为禹刑;刑罚适用讲宽恕;昏墨贼再加不孝;商继夏法有创新;法律总称为汤刑;诰命誓同习惯法;又增乱政疑众罪;三风十愆为治官;墨劓剕宫及大辟;五刑体系影响大;天罚神判显特色;监狱名称多陷阱;常规圜土临时台;商还称囹圄羑里。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家国一体宗法制;刑始于兵礼源祀;德礼政刑兼特色;自然经济为base。 2.西周 敬天保民为政治;明德慎罚来立法;穆王吕侯作《吕刑》;审案原则要记牢; 九刑含义有两种;刑书九篇刑罚九;周公制礼成礼典;亲亲尊尊更重要;礼刑关系要记住;出入礼刑可会考;宗法制度三原则;大小宗继承家国;三赦三宥和三刺;中正制宜罪两则;主要罪名有三种;政治财产和渎职;民事傅别和质剂;婚姻制度心头记;大小司寇听周王;刑民狱讼交金矢;断案辞色耳目听;五听审案开先河; 西周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言;同姓不婚为宗法;采名吉征期迎礼;离婚七出三不去;注:西周部分由于刚刚开始编,口诀里有些知识点有遗漏,不够详细,记得要对着分析看。 3.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很动荡;礼崩乐坏不可挡;郑国子产铸刑书;乃是成文法滥觞;邓析竹刑晋之鼎;其中意义难估量;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网(囚)捕杂具; 六篇法律在其中;具法总则见最后;六禁之规在杂法;若问六禁是什么; 淫狡城(禁)嬉徒金;秦国连坐分户令;法变律原是商鞅 4.秦 缘法而治法一统;严刑重法令人惊;睡虎地云梦秦简1155;七五年律令及法律; 答问封诊式又廷刑事;罪名种类极繁杂;量刑原则却还行;死刑肉刑劳役刑; 财产刑又耻辱刑;责端脏共累教首;诬告反坐连坐广;中央司法当廷尉;断

2018年度法律硕士考研之法理法制史模拟试题一

2018年法律硕士考研之法理、法制史模 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1~29题,每小题1分,共29分。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哪种学说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 ) A.神意论 B.规范论 C.民族精神论 D.社会控制论 2.最具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是下列哪个?( ) A.法律规范 B.道德规范 C.宗教规范 D.政治规范 3.下列哪个不属于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的情形?( ) A.商法的兴起 B.罗马法的复兴 C.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D.教会法的编撰 4.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法律体系是跨越历史和国界的 B.法律体系是以一个主权国家的现行法为限 C.法律体系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状况 D.法律体系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 5.下列哪项法律条文表述的是法律规则?( ) 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B.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C.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D.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6.《法官法》第14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该条文表述的法律规则属于( )。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禁止性规则 D.任意性规则

7.在我国,下列哪个属于地方性法规? ) A.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B.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C.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D.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8.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分类,法可以划分为(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实体法和程序法 C.根本法和普通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9.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常委会、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 )。 A.法的适用 B.法的遵守 C.法的执行 D.法的解释 10.《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民通意见》第74条规定:《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据此,《民通意见》第74条关于“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属于( )。 A.文义解释 B.逻辑解释 C.系统解释 D.目的解释 11.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 )。 A.演绎推理 B.归纳推理 C.类推推理 D.辩证推理 12.常某革新了一项技术,申请了专利以后,常某签订合同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长城公司。在常某与长城公司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常某所革新的技术属于( )。 A.客体 B.主体 C.对象 D.法律事实 13.新世纪商城由于销售冒牌产品,被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的罚款。新世纪商城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平权型法律关系 B.隶属型法律关系 C.绝对法律关系 D.诉讼法律关系 14.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

华成法硕网法制史讲义

2011年华成法硕网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命题趋势图 ★《唐律疏议》 ★皇权的极端化 一、法律思想 1、夏商的神权法思想 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3、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董仲舒)。 4、宋代以后“明刑弼教”(朱熹)。 5、清末“中体西用”。 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 (一)周礼 1、基本精神:“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4、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6、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7、契约:买卖契约:质(长券)、剂(短券);借贷契约:傅别;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 (二)宋代 1、婚姻: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2、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绝户立继

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3、契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赊卖;租、赁、借(对房宅的租赁)、庸、雇(对人畜 车马的租赁);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法经》:李悝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 (淫、狡、城、嬉、徒、金六禁)、具(总则部分)。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4、《曹魏律》: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 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5、《晋律》:20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 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6、《北魏律》、《南陈律》: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以官职折抵徒刑。 7、《北齐律》:12篇;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置于律首;规定“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影响最深远的法典。 8、《开皇律》:隋文帝;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 孝、不睦、不义、内乱),注意与“重罪十条”区别:去掉“降”,多了“不睦”,强调“谋”;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以劳役刑为主。 9、《武德律》:唐高祖;唐代首部法典。 10、《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 11、《唐律疏议》:《永徽律》与《律疏》,元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 的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大特点为“礼法合一”。 12、《唐六典》: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13、《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内容沿袭唐律,但篇下分门。宋 代还有编敕: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14、《大明律》:洪武二十二年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洪武三十年 最后定型。 15、《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典治吏。 16、《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颁布后,律文不再变化,乾隆十一 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17、大清会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从《乾隆会典》开始, 典、例分编。 四、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 1、西周: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 总称);三刺(群臣、群吏、万民);五听(辞、色、气、耳、目)。 2、秦:(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 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2)公室告(贼杀伤、盗,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法制史部分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5)法制史部分 一、填空题(本题共2题、4空,每空1分,满分4分) 1.夏商统治者在君权神授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_____和_______的神权法思想。 【答案】天讨,天罚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夏商两代,天命神权观念,一直占支配地位,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原始宗教和神明审判相结合,形成天讨,天罚的思想。一方面,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通常通过神明裁判。另一方面,王作为最高的裁判者,出于巩固奴隶制社会制度的需要,把天上的神明裁判和人间的王的裁判合二为一,把天讨,天罚,王罚沟通起来借以增强王权。 【考生注意】夏商司法审判,由从重神权到重人事的倾向不断加强,但天讨和天罚思想,仍长期存在历代的司法文化并不断发生影响。本题与西周的明德慎罚,敬德保民思想联系识记。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____、___制度的形成,标志着封建特权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答案】八议和官当 【考点分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豪门世族集团的势力日益膨胀,享有经济和政治特权,与这种状况相适应,维护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制度――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写入法律。八议制度源与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三国曹魏新律开始将八议载入律文,以后历代法律均沿袭不改。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除十恶重罪以外,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应将所犯罪状及应议情况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犯流罪以下可以减等处刑。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官当是中国封建法律允许贵族和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司法特权原则在法律上的另一具体体现,南北朝时期《陈律》始有官当之制,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官当与八议和赎刑等制度的结合,对于保护垄断当时高官显爵的门阀世族更加周延。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的司法特权的法律制度。官当制度实施中区分公罪和私罪,若犯公罪,各加一年当,此外,官当是对八议以外的官吏的特殊保护。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朝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明清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司法特权。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 ( )1.质剂是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 【答案】 【考点分析】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形式。《周礼·地官·小宰》:所卖买以质剂,《周礼·地官·质人》记载有质、剂之别,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契约券书,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以大市, 使用长券,即质,而器具珍异之物所使用较短的契券,即剂。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考生注意】该题考查西周主要契约形式,并与借贷契约傅别相区分,其性质、制作形式和

考研法律硕士法制史73考点总结

考研法律硕士法制史73考点总结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 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 十三、秦罪名 财产: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五、秦代刑罚: 笞刑 徒刑 流放刑:迁、谪 肉刑:黥、劓、刖、宫等 死刑:弃市、具五刑等 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经济刑:赀、赎 株连刑:族刑、收 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十七、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80以上、8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十八、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十九、《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一、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二十二、魏晋南北朝法典(1) 1、八议入律:曹魏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北齐 二十三、魏晋南北朝法典(2) 4、废宫刑:西魏、南陈

法硕考研专业课冲刺辅导:法制史笔记

法硕考研专业课冲刺辅导:法制史笔记 法硕考研专业课复习法制史笔记 1、比 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比能补律令之不足,“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的数量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2、春秋决狱 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在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根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以主观动机的“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也往往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所谓“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春秋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 3、秋冬行刑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 4、录囚 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刺史录囚,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刺史之制始于汉武帝时,按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巡察,成为“行部”。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这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况,东汉时仍沿袭此制。总而言之,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5、诣阙上书 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阙上书”。出现“诣阙上书”的行为,一是因为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不诣阙上书;二是因为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诿,不负责任,使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不越级上告;三是因为被告人权高位重或者案情重大,使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诣阙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

2018法硕考研:法制史主观题之旧律

2018法硕考研:法制史主观题之旧律 2018考研法硕(含法学)专业课复习要把握哪些呢?根据对历年真题的研究,各科目分值的分布情况。小编整理了一些必背的主观题,2018考研的同学们。快来看看吧!下面是法制史部分必背的主观题,包括简答题和分析题和论述题。 2018法硕考研法制史必背主观题 【分析题】 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一《晋书·刑法志》 请分析上述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 )《法经》的体例是什么样的?它的历史地位是什么? (2 )“旧律”具体是指什么?它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3 )“新律”较“旧律”有何变化? (4 )《晋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解析 (1)《法经》在篇目结构上共有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历史地位:《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也多为后世封

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在封建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从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2)“旧律”具体是指汉朝《九章律》,它在《法经》和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魏国于太和三年(229年)制定的《新律》,又称《魏律》或《曹魏律》。《曹魏律》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对后世封建法典具有重要影响,主要改变是:第一,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又删减了条文。第二,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集中规定刑罚种类及刑法适用的总原则,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第三,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使礼律进一步融合。第四,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新律》的颁布使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在系统性和科学性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它在结构、体例、规模上的许多创新对后世封建法典有很大的影响。 (4 )《晋律》把《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二篇,仍置于律首,进一步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