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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四、话说国防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认识到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让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

2、学习《兵役法》等基本的国防法规,使学生了解公民应履行的国防义务;

3、、通过学习兵役法使学生认识到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观念,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担负起服兵役,保卫祖国的责任义务。

二、能力目标

通过指导学生利用教材中的图片资料、收集课外资料、观看影像资料等,说明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制定以及重要意义及其内容梗概。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制定以及重要意义及其内容梗概。认识到人民解放军的伟大责任,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学生国防观念,从而使学生建立起为中国的国防建设贡献力量的责任感。

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制定以及重要意义及其内容梗概。

教学难点: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重要意义。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组织学生阅读19、20页,讨论回答: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制定以及重要意义及其内容梗概?(安排学生先阅读全文,作读书标记;然后探索、交流、讨论、练习)

讲授新课:

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制定以及重要意义及其内容梗概。

一、兵役法概述

1、兵役:是国家的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的形式。

2、兵役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

3、兵役义务,就是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

二、兵役法的形成与发展

1、第一部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共9章58条。

2、第二部兵役法于1984年5月31日提交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共12章68条。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对本法作了重要修改。

3、新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三、兵役制度的特点

“两个结合”,是我国现行兵役制度最突出、最鲜明的特点。 (1)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2)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四、兵役法对公民兵役义务的有关规定

1、我国宪法和兵役法关于公民兵役义务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2、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年满18岁的男女公民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即为服现役,服现役期限为两年。 3、公民服现役的有关规定

兵役法规定,年满18~35岁的男性公民凡符合条件的,除应征服现役以外,都应按规定进行预备役登记,分别服第一类预备役或第二类预备役。 4、我国公民兵役义务关于年龄、性别、健康的规定

兵役法规定:①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这一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②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③女性公民只根据需要服第一类预备役,不服第二类预备役。④有民兵组织的单位,女性公民只根据需要编入基干民兵,不编入普通民兵。

按照兵役法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5、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几种形式

(一)踊跃参军,到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 (二)参加民兵组织

(三)参加兵役登记,积极服预备役 (四)高校和中学生军事训练 (五)支持军队建

设 (六)拥军优属

(七)保护军事设施和军事机密

<小知识>

士官:士官是在实行志愿兵役制的军队中,对志愿兵役制士兵的一种称谓。是指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属于“兵”的范畴,又享受“官”的待遇;既是基层最重要的指挥员,又是一线关键的操作手;既是士兵中的“头领”,又是军官的得力“助手”。这种特殊位置的“中介性”,使士官理所当然地成为官兵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士官分为三个层次: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士官为一级一衔称下士服役期四年

中级士官为一级二衔称中士和上士服役期分别为四年和五年

高级士官为一级三衔称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和一级军士长服役期都为五

年五、新兵役法的修改和意义 1、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

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

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 2、让军队对人才更具吸引力

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

3、让军人退役之路更宽广

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4、让《兵役法》的执行更有力

一是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将原规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三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的规定。

本课小结:通过本课的学习使学生认识到什么是兵役和兵役义务以及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服兵役,新兵役法有哪些修改之处以及意义何在,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义务积极主动地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五、教学反思

通过这一节课的学习,我们了解到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制定以及重要意义及其内容梗概。增加了自豪感和自信心,为以后更好的服务于国防事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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