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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附件: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关于申请办理××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函(示范文本)

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申请表(空白)

— 1 —

— 2 —附件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3

4

附件3

关于申请办理××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函

(示范文本)

桂林市临桂区水利局: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工程建设依据、必要性及建设目的。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工程地理位置以及附近已建、在建工程的关系等,并介绍工程建设方案的主要指标,以及前期工作进展概况。

(第三部分)我单位委托××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719-2015)要求编制的《××工程规划专题论证报告》(报批稿)已完成,并通过了xxx组织的技术审查;同时该项目已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办理了相关手续(项目代码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材料报送你局审批。

附件: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申请表

2.××工程规划专题论证报告

××(盖章)

××××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4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

2.“项目代码”为申请人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时自动生成的代码。

3.“工程总体布局”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概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

4.水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填表单位必须认真如实填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规定试行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8月7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 现行有效水利部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2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证件有效期:暂无明确规定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申请单位凭批文办理国土、规划、工商、建设等手续。 4、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九号); 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 6、《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 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1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 1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2014]7号) 15、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 5、审批条件1、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2、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审批资金审请报告。 6、申请资料1、项目立项申请; 2、项目建议书(报省级以上审批项目提交);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需提交,但水利、交通、污水处理、自来水供应等项目及行业有要求的除外); 4、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 我单位(公司)于年月日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现本单位(公司)拟申请建设项目,面积:平方米进行建设,请予以支持办理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单位(公司)盖章 年月日

申请条件: 1、主体符合要求,并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准入资格和条件; 2、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3、提交齐符合要求的申办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图件、材料和依据。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审批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在前期阶段提供过且未重新委托代理人的可免交);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类)》核发正本申请表一份; 3、经最终核准确认面积规模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附图附件原件及相关资料(属图件的,尚可能需要提交与原最终批准文件、图纸对应的符合格式要求的电子文件;分期报建的,尚可能需要提供以往报建资料。交复印件的核原件);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确认面积规模的第2-7项): 经审批同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原件;经审查同意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经过方案审查的);原工程许可时批准盖章的建筑施工图(全套)、建筑定位红线图、《兴建工程报建表》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如属旧房改建、拆建,应提供属地内的产权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立项、环评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项目涉及人防、消防、文物保护等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与核准施工图对应的《房产测绘报告》及其测绘成果附图;已签验的建设工程放、验线记录;建设工程竣工测绘1:500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属经核定补正补办面积的,提交已补齐市政配套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属经违章查处补办面积的,提交行政处罚意见和已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4、相关单位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认可证明材料一份(交复印件的核原件); 6、《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环境验收表》原件一份; 7、城乡规划局认为需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注:在我局相关审批环节中已提交的材料(需经核实),不需再重复提交。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 联系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 咨询电话:

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

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2 第一条为了保障防洪规划的执行,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荡滩、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防洪工程、水电站、船闸及其引航道和其他各类水工程(以下统称水工程)。 第三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区域除涝规划、湖泊保护规划和河道水系规划等与防洪有关的规划(以下统称“防洪规划”),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未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或者虽已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方案与《防洪规划同意书》内容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四条《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按照申报、审查、签发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先填写《防洪规划同意书》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 (二)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部署、防洪标准,实施计划; (三)工程建设与所在河湖地区防洪、除涝、水系安排的关系; (四)工程建设和运行调度方式对防洪、除涝的影响分析; (五)洪水负面影响的减免措施和防洪自保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实施计划; (六)附图:工程位置图、工程总体布置图、各种设计运行条件下工程对上下游水位等影响示意图、工程对河道防洪影响示意图、减免洪水负面影响所采取工程措施示意图等;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申请书》填写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权限将《申请书》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机

建设工程规划申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建设申请; 2、发改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或同意该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 3、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文件(附国土部门出具的宗界坐标图); 4、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5、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附平、立、剖面图和效果图)及电子文档; 6、根据项目需要,出具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7、法人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及法人委托书;

不提供在线申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阅读5192次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河南省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3、《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4、国办(2000)25号 5、豫政(2002)01号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须知 1、建筑设计方案审批须报送资料: ①建设单位申请 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图壹份 ③建筑设计要点通知书 ④送审两套以上方案(附效果图、平、立、剖面图)及光盘 2、绘制建筑红线图须报送资料 ①建设单位申请 ②计划部门投资计划 ③提供用地红线图、土地证复印件 ④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意见 3、核发建筑红线图须报送资料 ①配套费收费单 ②人防费收费等 ③墙改收费单 ④绿化收费单 ⑤地震部门登记表 4、审查施工图须报送资料: ①报送施工图纸两套 ②填写的开工申报表壹份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报送资料: ①建设单位申请 ②建筑红线图、规划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基础编码:010******* 实施编码:11010500000000005296X100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

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3、[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法条内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1

**** 市 农牧业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编号:XXX 水建规字[XXXX]XX号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本书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2、“申请单位”,已组建项目法人或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应填写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名称,尚未成立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 3、“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 4、“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5、“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农牧业节水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简图。 6、表格不够可调整、可增页。 7、本书一式三份。一份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存申请单位作为实施依据。需转报其它机构审批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份数。 8、节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性质行业类别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 电话 电子 信箱 主管部门 工程概况 1、建设地址 2、工程任务 3、工程规模(要包含水源工程类型、型式以及节水工程类型、型式) 4、工程等级(别) 5、工程投资 6、工程效益

工程总体布置 节水工程建设单位签章: 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以下栏目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与水工程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以下栏目由审查签署机关填写 审查签署机关意见: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特签发农牧业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接受监督管理: 1、……; 2、……; ┇ ┇ 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1)

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1)

注:本稿依据5.19日会议精神修改。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水域及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建设的基本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主要是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利益关系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仅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二章审查签署权限 第六条下列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签署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转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性干河、蓄滞洪区、跨流域供水干河; (二)省管湖泊、大型水库、主要河流入海口; (三)区域性骨干河道(包括主要省际边界河流(河段)); (四)重要跨市河道(边界上下游3千米);

2019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 我单位(公司)于年月日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 号:。现本单位(公司)拟申请建设项目,面积:平方米进行建设,请予以支持办理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单位(公司)盖章 年月日 申请条件: 1、主体符合要求,并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准入资格和条件; 2、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3、提交齐符合要求的申办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图件、材料和依据。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审批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在前期阶段提供过且未重新委托代理人的可免交);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类)》核发正本申请表一份; 3、经最终核准确认面积规模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附图附件原件及相关资料(属图件的,尚可能需要提交与原最终批准文件、图纸对应的符合格式要求的电子文件;分期报建的,尚可能需要提供以往报建资料。交复印件的核原件);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确认面积规模的第2-7项): 经审批同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原件;经审查同意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经过方案审查的);原工程许可时批准盖章的建筑施工图(全套)、建筑定位红线图、《兴建工程报建表》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如属旧房改建、拆建,应提供属地内的产权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立项、环评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项目涉及人防、消防、文物保护等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与核准施工图对应的《房产测绘报告》及其测绘成果附图;已签验的建设工程放、验线记录;建设工程竣工测绘1:500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属经核定补正补办面积的,提交已补齐市政配套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属经违章查处补办面积的,提交行政处罚意见和已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4、相关单位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认可证明材料一份(交复印件的核原件); 6、《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环境验收表》原件一份; 7、城乡规划局认为需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注:在我局相关审批环节中已提交的材料(需经核实),不需再重复提交。

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批条件

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批条件 上报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在完成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求的各项文件基础上,要出具以下文件: 1.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文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8]521号) 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3.资金筹措方案及有关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文件:《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 (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4.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承诺文件以及承诺水量、电量销售的协议文件。 文件:辽宁省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 5.根据《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专题报告等文件及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文件: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6.需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15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法》(2002年3月),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7.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提交建设工程(不含移民安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审查意见。 文件:1993年8月国务院令第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5年5月水利部令第5号《水利部关于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根据2005年7月《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8.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的项目,要附具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文件: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9.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提交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审查意见。 文件:《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规定试行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规定试行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8月7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第六条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1.03.25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水利厅公告 (第14号) 《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2月 14 日云南省水利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工程建设的监管,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为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四条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附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珠江及其主要一级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目录 1 总则 (1) 2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 (2) 3 水工程建设方案 (2) 4 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 (3) 5 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 (4) 6 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 (7) 7 结论与建议 (7) 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 (8) 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 (10) 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 (1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1 总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 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两类编制。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复的,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符合性进行分析。 (2)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批复,相应水工程列入流域综合规划,但具体任务、规模尚未明确的,应就水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已批复的,应分析水工程建设防洪符合性,并就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其他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水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尚未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8668123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8668123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建筑) 建设单位 (章) 联系人联系方式项目名称项目批文 工程地址工程总造价 (万元) 用地平批准文号(土地局批文) 高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造价工程名称使用性质结构层次 (M) (M?) (M?) (万元) 分 项 工 程 经 办 人 意 经办人: 年月日见 局 长 意发证机关: (公章) 见 批准日期: 1、土地批准文件; 2、规划总平面图、定位图; 3、计划部门年度投资计划; 附 4、扩初设计批复; 5、有关规费交纳凭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施工图; 件 7、扩建项目提供原来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下面是赠送的保安部制度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保安部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觃,按照####年度目标的要求,做好####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 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知识,配备、配齐####各个楼层的消防器材,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确保####各通道畅通,严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贯彻值班、巡检制度,按时上岗、到岗,加经对重要设备和重点部位的管理,防止和打击盗窃等各种犯罪活劢,确保####内外安全。四、、加强保安队部建设,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法律法觃,不断提高全体保安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勤奋工作,秉公执法,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和业务素质精良的保安队伍。 11、保持监控室和值班室的清洁干净,天天打扫,窗明地净。 12、服从领导安排,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5、积极扑救。火警初起阶段,要全力自救。防止蔓延,尽快扑灭,要正确使用灭火器,电器,应先切断电源。 6、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维护火场秩序,保证进出道路畅通。看管抢救重要物资,疏散危险区域人员。 九、协同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所进行的各项工作进行记录。 保安员值班操作及要求 一、交接岗 1、每日上午9时和下午 19时为交接岗。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江河、湖泊上兴建水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防洪工程、水电站、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兴建的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法律效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建设的依据。 申请水工程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报送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者虽已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方案与其内容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四条(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批权限)以下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江河、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跨界河流和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其他的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签署。 第六条(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建设水工程所依据的文件; (三)拟报批的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五)与建设水工程有关的技术材料; (六)水利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受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附件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征求意见稿)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写组 2012年4月 目录 1总则 2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 3水工程建设方案 4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 5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 6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 7结论与建议 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 l总则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按照下述三种规划条件分别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或专题论证。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复的,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新建或加固堤防可根据批复的流域防洪规划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 (2)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技术审查,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3)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批复或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相应水工程列入流域综合规划,但其任务或规模尚未明确的,应就水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已批复但缺乏流域综合规划的,应分析水工程建设防洪符合性,并就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其他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水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尚未编制的,应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1.5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水工程建设方案;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分析或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等。 1.6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大型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有水利行业甲级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中小型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有水利行业乙级或乙级以上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 2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办事指南

- 1 - / 5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 年月2日发布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

水工程项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建设规模等级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 、不属于我单位审批范围;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建设规模等级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二)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对其他水利工程有影响而未有补救措施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楼水务窗口。 乘车方式:县内可乘下新民—新县一中公交车到政务服务管理局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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