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恒通公司的控制权之争: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

恒通公司的控制权之争: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

恒通公司的控制权之争: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
恒通公司的控制权之争: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

案例使用说明:

恒通公司的控制权之争: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

一、教学目的与用途

1.本案例的教学目的:通过对恒通公司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以及在法院讼争的客观描述,帮助学员了解在中小公司中颇具典型意义的公司治理模式以及通过股东会来争夺公司控制权的规则,进而对中小公司的公司治理有一个深度思考。实际上,在一个法制社会中,股东要想合法获得公司控制权,通过公司治理制度是一个最为可行的途径。但公司治理基本制度在公司创立之初就应建立且应完备,也应充分体现大多数股东的意志,并尽量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无序争夺或陷公司于僵局的法律风险。而这正是公司章程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通过本案例的教学,能引发学习者对中小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中小公司的治理机制特别是公司章程的完善可能;同时,还能用于帮助使用者进一步了解对于公司控制权之争的司法诉讼技巧。

2.本案例主要适用于《公司治理》、《经济法》、《商法》等课程;本案例适用对象:MBA、EMBA和企业培训人员;本案例教学目标: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和研讨,培养学生的分析和判断的思维能力,认识该案例中所涉及到的公司治理法律问题;通过进一步的理论分析、辩论和思索,发现和发掘本案例给我国中小公司的治理带来的启示;进一步寻找改进和完善中小公司治理的途径,对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做出防范。

二、启发思考题

1.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如何?

2.作为公司自治准则的公司章程应当如何制定?

3.在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如何明确和保障股东意志的表达?

4.股东会召集程序的轻微瑕疵是否会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产生影响?

三、分析思路

1.了解恒通公司几个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纠纷产生缘由以及诉争案件的大致案情,分析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主要观点及其理由,对本案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做出评价;

2.分析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的关系,重点分析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3.探求公司章程的制定中可能需要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尽量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无序争夺或陷公司于僵局的法律风险。

4.分析股东会议事规则在公司章程中的特殊地位及其制定策略,特别需要对表决方式和召集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四、理论依据及分析

1.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的理论

所谓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界定和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所构成的内部治理是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从本质上来讲,公司治理仍是一种合同关系,它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公司各利害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行为。而对公司治理起到规范作用的文件就是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直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说,对公司治理的安排应以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为依据。

作为公司股东投资设立公司时必须置备的文件,公司章程是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组织及其运作的基本准则,也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的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发展规划与自身利益分配的长期性安排。可以说,因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的至尊地位,公司章程有公司“宪章”之美誉。而公司内部其他的文件,包括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都不具备这种重要地位。从效力等级来看,其他文件的内容如果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则应以公司章程为准;从约束力来看,其他文件的约束力有限,例如,全体股东达成的协议只能约束股东,而不能约束公司、董事、经理等,而公司章程却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从法律后果来看,违反其他文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要看文件可否有相关规定,而对公司章程的违反,其法律后果则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就本案而言,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的设置及其会议安排,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因而股东会及其决议的效力问题也应当以公司章程和公

司法的规定作为评判依据。《公司法》第22条亦对此予以了明确,即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无效,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才可请求法院撤销。可见,除了法律,只有公司章程才是有权机关判定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依据,其他公司内部文件,包括全体股东达成的协议都不是法定依据。至于违反了全体股东间达成的协议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则应以协议的约定为准。

2.公司章程的制定问题

我国曾通过法律制度对公司治理进行较为严格的干预和规制,设定了诸多限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大幅增加了任意性规范,全方位地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强化了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如今我国已将公司治理视为公司所有者、经营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自治领域,不作过多干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由公司自行治理。而公司的这种自治如要有序进行,则必须依赖公司章程做出细化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然而,现在有许多公司,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小公司,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忽视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也放弃了通过制订详细的能够反映股东特殊意志的公司章程来实现公司自治的目标。公司股东或者将公司法的内容全盘照抄到公司章程中,或者随便从网络上下载一份公司章程,或者到工商部门领取一份标准版本的公司章程。殊不知,制订公司章程就是在搭建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公司今后的运作和内外部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都依赖于公司章程的规定,都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很多时候也只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而这些不规范的小公司的投资者就这样为今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留下了足以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法律风险。近年来,大量的股东纠纷与股东权益保护案件大致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公司章程这种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一般都为股东所忽视,只是忽视的程度不同而已。究其原因,无外乎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强调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与了解,在创立公司之时,股东之间不愿斤斤计较,习惯以大度和过得去就行的姿态,粗糙地制定公司章程。当然,有时候的原因也是股东不能或无法预测公司成立之后的所有情况,并将所有法律风险排除所致。

就本案而言,公司的创始股东所制订的公司章程是从网络下载的版本,不仅一些重要内容有所缺漏,而且具体条款也非常简单,有许多错误的地方,还有模糊或歧义的地方。在这份公司章程中,仅有的内容大都与《公司法》的规定一样,而《公司法》作为一部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的法律,它确立的是一般规则或原则,是对所有公司都适用的规定,它不可能对一家具体的公司进行细节上的规范。而公司投资者却放弃了根据公司的特点与情况对法律规则或原

则进行细化、补充或替代的机会,放弃了实现公司自治的目标,并导致公司纠纷的发生。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公司如要对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管控者的人选做出特别安排,就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做出特别规定。第二,对于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这么重要的事项,公司章程却出现了重大缺漏,既便要将“决定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理解为是对股东会表决方式的规定,那此句究竟是表示“全体同意”还是表示“全体参与表决”在双方当事人间引起很大争议。而根据语义解释,推定为“全体参与表决”似乎更为合理。如果要规定全体一致同意的表决方式,则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准确写明“一致、全部、100%”等字样。

3.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理论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包括了股东可以对公司经营管理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事项进行决策,股东通过股东会表达意见,如果股东的意见不统一,就必须通过一种方式将股东的个体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这种方式就是股东会的决议。将个体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就无法实现这种升格。《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议事规则,并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会议议程、表决方式等做出进一步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所以,充分利用《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的自治权利,通过公司章程细化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召开条件、通知方式、召集程序、议事内容、提案条件、审议程序、表决方式、会议纪律、会议记录、休会与散会、决议执行等事项,以便尽量避免缺漏和歧义,以免争议发生后没有规定可依。

就本案而言,表决方式的设立问题特别值得关注。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表决权是保证股东意志得以表达的一种权利。因此,如果没有表决权就意味着股东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表决权是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实现的,这种方式就是表决方式。表决方式作为一种程序设计是指股东在股东会的投票程序和通过决议的条件。只有设计出公平合理的表决方式,才能有助于股东意志的真正实现,否则,舍弃股东表决权或缺少公正合理的表决方式,都会导致股东的意志无法实现,也无法确保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健全有序。本案当事人在创设公司之时,只重视股权结构问题,力求绝对控股,而不注重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不仅没有设计出股东利益平衡的议事规则,也没有分轻重不同事项而设计出不同的表决方式,以至于发生争议后,双方关于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各有不同理解,莫衷一是。结果最后只能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表决方式的规定,即一般事项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支持才可,而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等重

大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支持才可。

4.程序瑕疵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影响分析

股东会召集人没有按照法定期限(提前15日)发出召集股东会的通知,该次股东会就存在程序瑕疵。存在程序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有效与否,涉及股东、公司以及第三人的利益,需要全面衡量各方利益进行认定。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股东会的召开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原则上违反法定程序的股东会决议应当无效,否则将违背设立通知制度的目的。但是绝对的认为只要程序存在瑕疵,股东会决议就将无效也未必合适。因此,是否可以因通知瑕疵而撤销股东会决议,要分别来对待,不是一概认定为是可撤销的。理由如下:(1)从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来看,程序上的轻微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公司法》设计通知制度其本意是保障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如果股东已经准时参加了会议,并对表决事项投了票,事实上已经行使了表决权,召集程序上的瑕疵并没有影响到该股东行使相关权利,因而该轻微瑕疵不足以推翻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41条规定:“股东参加了股东会议且对会议召集程序未表示异议,或者虽对会议召集程序表示异议但对决议事项投票赞成,或者虽投票反对但已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履行了股东会议决议,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认定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第60条也规定:“公司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被通知的股东已经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其以未被通知为由申请撤销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上,在本案中,全体股东都已经到会,并且对于会议召集程序没有任何异议。这表明此次会议召集程序无瑕疵。

(2)从程序瑕疵是否得到补救来看,如果瑕疵已经得到弥补,则应承认股东会召集的合法性。对于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可豁免,而全体股东都来参会,就可表示全体股东同意豁免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因此,通知时间虽有瑕疵,但通知时间得到了股东认可,并且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则通知时间上的瑕疵就得到了救济。

(3)从对股东会表决结果的影响来看,该轻微瑕疵对于股东会决议结果没有什么影响。如果恢复股东一切程序性权利,则该股东有能力、有条件也有意愿来改变股东会决议(如完成“策反”),则法院应当认定该股东会决议无效。但即使公司重新召开股东会,公司仍然会作出同样决议,形成同样的法律关系,

这对于全体股东没有任何不同。但如果因通知瑕疵而判决撤销却极大增加了所有当事人的负担,不利于既成法律关系的维护,导致了极大的不经济性和不稳定性。我们知道,法律的目的就是使行为的社会成本缩减到最低限度,从而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只要瑕疵不足以影响决议的结果,推翻这种决议只会增加公司成本,并不会对谁特别有利,就没必要多此一举。

就本案而言,虽然存在通知上的轻微瑕疵,但由于全体股东都已按时准确到会,这种程序瑕疵已经得到弥补,不应成为撤销股东会决议的理由。

五、背景信息

广州恒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在广州市萝岗区工商局登记成立,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为李海,现任法定代表人:徐惠;注册资本:350万元;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创业路303号。

恒通公司是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海关总署批准的代理报关权、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的代理报检权的企业,主要业务是报关、报检、仓储及运输。公司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广东黄埔报关协会理事单位、黄埔海关B类报关企业、广州检验检疫局A类报检企业,全国百优报关企业等。公司现有60多名员工,在新港海关、保税区海关、老港海关、机场海关均设有办事处。代理黄埔各口岸的进出口报关、报检;代理报关、报检数据的录入;代办企业海关注册、征免税备案;代办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报检相关批文;代办加工贸易手册的申请、变更、转厂、核销;保税区仓储业务等各项通关业务。承办海运、陆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保险、仓储、集装箱、拼装拆箱及相关的国内短途运输业务;开发区至香港散货拼箱及整车汽车运输业务;保税区及非保税区仓储、装卸等相关物流业务。

公司创始股东为李海、徐惠。2009年8月,李海与齐健雄、刘莉、钱云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60%股份转让给齐健雄、刘莉、钱云三人,转让后李海、徐惠、齐健雄、刘莉、钱云各占公司20%股份。

六、关键要点

1.关键点: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尤其是通过股东会来争夺公司控制权;

2.关键知识点:公司治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3.能力点:分析与综合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以及实践力。

七、建议课堂计划

本案例可以作为专门的案例讨论课来进行。如下是按照时间进度提供的课堂计划建议,仅供参考。

整个案例课的课堂时间控制在90分钟。

课前计划:提出启发思考题,请学员在课前完成阅读和初步思考。

课中计划:课堂前言(10分钟)简单扼要、明确关键焦点

分组讨论(30分钟)发言要求:准备发言大纲

小组发言(每组5分钟)幻灯片辅助,控制在30分钟

引导全班进一步讨论,并进行归纳总结(20分钟)

课后计划:请学员写出案例分析报告(2000-2500字)

案例的开场白

股东间对公司控制权之争是小型公司治理中的常态型法律问题,而通过股东会来争夺公司控制权是一种合法理性的争夺行为。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的设置及其会议安排,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因而股东会及其决议的效力问题也应当以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评判依据。因此,我们应当高度关注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完善,充分利用《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的自治权利,通过公司章程细化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召开条件、通知方式、召集程序、议事内容、提案条件、审议程序、表决方式、会议纪律、会议记录、休会与散会、决议执行等事项,以便尽量避免缺漏和歧义,以免争议发生后没有规定可依。因此,通过阐述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公司控制权之争的缘由、诉讼过程中双方主张的观点和理由,结合学界对本案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论证,可以使大家了解、掌握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具体法律流程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并且通过大家对本案例的分析、讨论,可以总结出公司治理中需注意的一些法律风险防范以及对策,从而避免给公司的有序运行造成不必要的阻碍,并引发不必要的讼争。

结束总结

经过大家课前案例阅读、对公司治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了解;又经过课堂理论结合实际的讨论、辩论和比较分析,大家对公司治理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更为重要的是,大家对通过公司章程来细化公司治理制度有了一个深入直观的了解。这也提醒大家,在今后设计构建以股东会议事规则为核心的公司治理制度过程中,必须熟悉和掌握法律规定,充

分体现股东的共同意志,制定出适合本公司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尽量防范可能的法律风险。

(案例使用说明字数:6,540)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37· 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需要讨论其治理结构的问题,当今强调最多的就是“公司自治”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何以自治?公司章程即是其重要的依据和表现。但是奇怪的是,在当今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自治”的研究非常热门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研究却处于少有问津的境况。并且,在实践当中,公司章程也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很多公司的章程都是照搬模板,有些地方的公司章程已经演变成了“填空题”:大家按照模板在个别地方进行“填空”,甚至答案很多雷同。本文试从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意义着手,通过对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分析,对公司章程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进而指出我们在立法和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作为公司宪法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在某种程度上,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地位类似一国宪法的位置,是公司中最重要的文件,其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一)公司章程是股东契约与自治规则的结合 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的文件,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并且公司章程一经登记即对股东和发起人具有约束力,故从其订立和效果看,具有契约(或合同)的性质。①这种观点就是所谓的“公司章程契约说”。此说是英美法系的通说,强调公司的设立自由,曾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另有学者强调,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据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自 治法规。公司中各类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制度、议事方式及内部规章都不能与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否则就无法律效力。②这种学说就是所谓的“自治规则说”, 也是日本及其他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 实际上,公司章程是契约和自治规则的结合。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违约的诉权只存在于当事人之间,而违反规则的诉讼主体可能会是国家授权的特殊机构。例如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时章程是契约。我国《公司法》第208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看,它有时甚至会导致刑事责任,这时章程已不再是契约,而是规则了。由此可见,公司章程是契约和自治规则的结合,是意定加法定的统一——章程的主要内容是股东意定的,而登记的过程则是法定的过程。我们可以这样说,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意思自治的法律文件, 但它必须是在公司法律制度框架内的自治,并非股东们想规定的任何事情都可以写入章程,制定者们在协商章程条款时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 (二)作为公司设立基本要求的章程 除了体现股东的基本意志外,公司章程也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这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行为要件。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为了使公司得以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③它是一种法律行为,要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On The Legal Effect Of Corporate Charter 张 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郑州 450002) 内容摘要: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依法设立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管理公司内部事务的基本依据,是公司实力和信用的证明。公司章程在公司和公司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前,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的规定有诸多问题。 关键词:公司章程 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1-1233/D(2011)01-37-03 收稿日期:2010-10-06作者简介:张良(1984-),男,汉族,河南开封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①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②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③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

南宁市工商局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样本(设执行董事、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 年月日股东会议通过/第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1、 2、

3、 ……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 1、 2、 3、 …… (以上股东出资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缴付。) 以上股东出资共分期缴付,其中 第一期: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股东姓名或名称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 2、 3、 …… 本期合计缴付:万元(已缴付) 第二期分期缴付: 股东姓名或名称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累计缴付出资额1、 2、 3、 …… 本期合计缴付:万元(尚未缴付),累计缴付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期分期缴付:

股东姓名或名称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累计缴付出资额1、 2、 3、 …… 本期合计缴付:万元(尚未缴付),累计缴付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填写出资情况。)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恒通公司的控制权之争: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

案例使用说明: 恒通公司的控制权之争: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 一、教学目的与用途 1.本案例的教学目的:通过对恒通公司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以及在法院讼争的客观描述,帮助学员了解在中小公司中颇具典型意义的公司治理模式以及通过股东会来争夺公司控制权的规则,进而对中小公司的公司治理有一个深度思考。实际上,在一个法制社会中,股东要想合法获得公司控制权,通过公司治理制度是一个最为可行的途径。但公司治理基本制度在公司创立之初就应建立且应完备,也应充分体现大多数股东的意志,并尽量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无序争夺或陷公司于僵局的法律风险。而这正是公司章程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通过本案例的教学,能引发学习者对中小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中小公司的治理机制特别是公司章程的完善可能;同时,还能用于帮助使用者进一步了解对于公司控制权之争的司法诉讼技巧。 2.本案例主要适用于《公司治理》、《经济法》、《商法》等课程;本案例适用对象:MBA、EMBA和企业培训人员;本案例教学目标: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和研讨,培养学生的分析和判断的思维能力,认识该案例中所涉及到的公司治理法律问题;通过进一步的理论分析、辩论和思索,发现和发掘本案例给我国中小公司的治理带来的启示;进一步寻找改进和完善中小公司治理的途径,对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做出防范。 二、启发思考题 1.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如何? 2.作为公司自治准则的公司章程应当如何制定? 3.在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如何明确和保障股东意志的表达? 4.股东会召集程序的轻微瑕疵是否会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产生影响? 三、分析思路

1.了解恒通公司几个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纠纷产生缘由以及诉争案件的大致案情,分析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主要观点及其理由,对本案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做出评价; 2.分析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的关系,重点分析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3.探求公司章程的制定中可能需要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尽量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无序争夺或陷公司于僵局的法律风险。 4.分析股东会议事规则在公司章程中的特殊地位及其制定策略,特别需要对表决方式和召集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四、理论依据及分析 1.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的理论 所谓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界定和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所构成的内部治理是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从本质上来讲,公司治理仍是一种合同关系,它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公司各利害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行为。而对公司治理起到规范作用的文件就是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直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说,对公司治理的安排应以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为依据。 作为公司股东投资设立公司时必须置备的文件,公司章程是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组织及其运作的基本准则,也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的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发展规划与自身利益分配的长期性安排。可以说,因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的至尊地位,公司章程有公司“宪章”之美誉。而公司内部其他的文件,包括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都不具备这种重要地位。从效力等级来看,其他文件的内容如果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则应以公司章程为准;从约束力来看,其他文件的约束力有限,例如,全体股东达成的协议只能约束股东,而不能约束公司、董事、经理等,而公司章程却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从法律后果来看,违反其他文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要看文件可否有相关规定,而对公司章程的违反,其法律后果则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就本案而言,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的设置及其会议安排,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因而股东会及其决议的效力问题也应当以公司章程和公

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关于<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 下发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为了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依法治企,现对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过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重新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章程原第一章第十一条修改如下: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裁助理"。二、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修改如下: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股东享有平 等地位,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应特别关注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quot; 三、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修改、补充如下: 修改:"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充 分行使其合法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 权利;" 补充:"(九)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七条修改如下: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过民事诉讼或其它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五、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条款依次顺延: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六、删除章程原第四章第四十条。 七、章程原第四章增加第二节"控股股东",含章程原第四十一条,并增加九条,原第二节"股东大会"顺延为第三节。第二节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2、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它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争夺控制权5大模式

企业发展之下争夺控制权不可避免,如何在公司治理的框架下,以最小的成本,最巧妙的方法,来夺取或保护企业控制权? 模式一:管理层收购(MBO) 股权过于分散的企业,极有可能被管理层收购股权。施行MBO之前,新浪的股权相当分散,由于股权分散性企业注重短期收益,无人敢对长期收益负责。2009年底,新浪CFO余正均、COO杜红、总编辑陈彤、无线业务总经理王高飞、产品事业部总经理彭少彬以及CEO曹国伟,共同出资在英属维尔金群岛注册了新浪投资控股公司,以1.8亿美元的价格,购买新浪约560万普通股,由此在新浪持股比例达到9.41%,成为新浪第一大股东。“增持的目的是彻底解决新浪股权分散的历史问题,加强管理层对于公司的控制权。”曹国伟的观点说明了管理层收购带来的好处。

融资设计是MBO中最重要的环节,在目前国内的融资市场远未成熟和规范的前提下,国内的融资设计和国外差别很大。目前国内MBO的融资方式主要有3种,见下页图1—图3。 然而,通过MBO进行恶意收购,往往会以失败告终,如1988 年美国RJR Nabisco 公司收购案。当时,以CEO罗斯?约翰逊(Ross Johnson)为首的管理层看到公司被市场严重低估,出现投机机会,希望通过收购获得潜在的收益空间。当妄图通过收购侵占股东和员工利益时,罗斯?约翰MBO 计划的失败也就不足为奇了。 模式二:引入外来资本

引入外来资本争夺控制权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外来资本直接购买股份,如VC/PE,欧肯资本副总裁范卫强透露了一个业内知名的案例:2007年,某跨国公司的中国业务部分要分拆一部分股份,这部分业务属于机器零部件,在中国属于细分行业前三名,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非常稳定。由于不是公司主业,公司希望让出控股权,于是找来一个财务公司作为中介,财务公司的总经理认为价格很便宜,虽然他不是管理层,但是看到有利可图,与跨国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在某个期限之前,只要融到资金,就由该财务公司独立购买40%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他在海外成立了一家公司,做了一个商业计划书,计划吸引VC、PE投资,海外VC、PE对这个公司非常感兴趣,如果不是因为该财务顾问公司要价太高,差点就达成交易。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即使没有资金,借助外来资本,亦可空买空卖,完成购买股权所需的融资。 另一种模式是管理层与外来资本联合,一起进行的管理层收购(Investor-led Buy-out,简称IBO)。收购完成后原企业管理者取得企业控制权,外部投资者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向管理者或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退出企业。这是最为常见的管理层收购形式,因为管理层如果发动收购,往往需要外部投资者提供资金和收购策划支持。如果是外部投资者发动收购,则需要利用管理层对企业的信息优势,借助于管理层的能力实现投资回报。 模式三:第二大股东“篡权” 同样是在股权分散型企业,第二大股东PK第一大股东取得控制权的情况非常多。美国出现这样的案例:第一大股东持股7%~8%,这时候突然会出现一个新的公司,和过去目标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它在市场上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收购到5%的时候,变成第二大股东,它就开始向散户提出,我希望你们把投票权给我,在下一次股东大会干掉老大,因为老大现在做得不好,我的人能够把公司的整个业绩改善。这样的例子很多。 上市公司景谷林业第一、二大股东股权争夺由来已久。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景谷森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二股东为中泰信用担保公司。历史上第一大股东景谷森达曾跳过董事会直接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改选,夺回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其次,在二级市场上不断增持,也是大股东间争夺控制权的手段。

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公司章程对外具有效力 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是指:“公司章程一经登记注册,则不仅在内部产生约束力,而且还对公司债权人等第三人产生约束力。首先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需报送提交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第三人得经由登记机关得知章程之内容而决定是否与之发生交易关系,所以章程可以对抗第三人。第三人同公司交易时,应当到公司注册登记机构查询公司章程并了解公司的有关信息,如果章程已经登记,尽管第三人并未前往公司登记机关查询,也未要求该公司出具公司章程,则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仍可以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十六条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公司法》第16 条明确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若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这无疑表明法律在提示第三人:在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当注意到章程中所规定的有权机关是谁,并对公司章程中有无限额规定负有注意义务。 参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公司章程发生对外效力。第一,强制性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特别干预。也就是强制性法律介入或者宣示了章程的某些条款,此时公司章程就产生了对外部的约束力。第二,以契约方式使得公司章程获得对外效力。如果公司和第三人签订合同中明确涉及公司章程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那么合同所涉的章程条款对该第三人必然发生约束力。第三,一定的事实状态亦可是公司章程取得对外效力。例如在交易关系中,交易方(第三人)对方公司章程十分熟悉,或者有证据证明该第三人对公司章程的内容足够了解,却明知道交易公司违反章程规定而与之交易,此时即是第三人恶意,当然会使公司章程产生对其的约束力。 关于公司章程的对抗力的规定,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由此也可看出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是应予以肯定的。《日本商法典》第十二条规定:要登记的事项除非经过登记和公告,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使在登记和公告之后,第三人有正当事由不知其登记和公告时亦同,即只要第三人有正当理由证明自己不知道公司登记公告事项就可享有免责抗辩。而《德国商法典》第十五条规定:已经对此种事实登记公告的,第三人必须承受此种事实的效力,但是,如果在登记事项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既不明知也不应知此种事实,那么,该登记对其法律行为不生效。据此,公司的登记和公告在十五日内并不当然对第三人产生积极对抗力。在这段时期内,公司登记只具有消极的对抗力,只要第三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善意的:而在十五日后,不考虑第三人是否善意,公司的登记使得公司章程具有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这显然是对第三人是不利的。在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有正当理由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对抗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在第三人交易时知道对方公司有违背章程的情况,而继续交易的,视为主观恶意,公司章程的对抗效力及于第三人。

工商局最新公司章程模板

工商局最新公司章程模板 一、公司章程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国美控制权之争的案例讨论(教学版1)

国美控制权之争 一、国美控制权之争的背景 第一,事件开端——黄光裕否决贝恩董事,董事会强行委任。 ①2008年底,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羁押,2009年 1月18日,黄光裕正式辞职,陈晓出任董事局主席。 ②2009年6月22日,国美电器与贝恩签订合作协议, 贝恩认购国美电器发行的2016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人民币15.9亿元,如果转股成功,贝恩资本将成为国美第二大股东。 ③2010年5月11日,在国美电器借助贝恩资本正在走 出危机恢复正增长的情况下,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东黄光裕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突然发难,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竺稼、王励弘、雷彦)投出了反对票。不过,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后,当晚召开的董事会一致同意对贝恩资本的三名代表进入董事会(根据当初的投资协议,否则公司将向贝恩支付约24亿元的赔偿款)。 ④2010年5月13日,不顾黄光裕的反对,贝恩三董事 有惊无险进入国美董事会。

第二,事件发展——黄光裕发函要陈晓下课,国美正式起诉黄光裕,大股东和董事会的矛盾公开化。 ①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黄 光裕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 ②2010年8月04日,在狱中的黄光裕发出要求信函,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撤销陈晓董事局主席职务、撤销国美现任副总裁孙一丁执行董事职务,同时提名黄光裕的胞妹黄燕虹及中关村副董事长邹晓春进入董事会。国美反对撤陈晓,否决黄光裕嫡系任执董。 第三,事件的高潮——从暗斗到明争,黄光裕与国美高层博弈控制权。 ①2010年8月12日,国美高管欲共进退,黄光裕方面 称无和解可能。黄光裕家族代表表示,目前双方没有和解的可能,大股东要求改选董事会的意志很坚定,仍在积极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③2010年8月17日,黄光裕发表致全体国美员工公开信,恳求支持。 ④2010年8月20日,国美发公开信回应指责,表示2004 年就已外资化,该信还呼吁所有国美员工在攸关公司命运的关键时刻团结起来。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文献综述

学号:K201102056;姓名:史伍俊;专业:诉讼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文献综述 【摘要】学界对公司章程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与分析,对公司章程性质的认识逐渐形成了三种学说:契约说、自治法规说和公司宪章说。在此理论上展开了对公司章程效力的研究,但是学界对于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还未形成权威的论断,原则上认为公司章程不具有对外部的对抗效力。 【关键词】公司章程;性质;效力 有关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公司章程概念的科学界定,以及对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认识。公司章程生效之后,确立去效力范围也是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准确界定和处理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不仅涉及到理论上的突破,也涉及到研究视角的转移,对于指导实践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章程概念的简述 如何准确界定公司章程的概念,一直是学界努力的方向。无论从一些权威的工具书,还是众多学术著作中,均可以发现这种努力的结晶。 1、工具书中关于公司章程概念的界定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并没有给出定义,在《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到底是什么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一些权威性的工具书对公司章程作出了一定的界定。《现代汉语辞海》“认为章程是指除议会之外的其他权力机构或社团就授权管辖的事务而制定的附属法规的形式。”虽然没有从公司角度定义公司章程,但是从该概念中已经可以看到公司章程定义的雏形了。江平、王家福先生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向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政府机构呈交的、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1]”有的认为“公司章程根据英国1985年《公司法》,公司章程是与公司注册证书共同构成公司成立文件,主要规定公司管理及其他内部事务。[2]”还有的将公司章程统称为法人章程,“指法人成员就规范法人的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问题所订立的书面文件。[3] 随者研究的深入,理论界对公司章程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逐渐得出较为科学的定义,为今后的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 2、其他学术著作中关于公司章程的观点 目前对公司章程概念的研究多见于一些学术著作与学术论文之中,因此有必要将其观点进行简单列举以供参考与批评。 范健认为“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4]”郭东海在其著作中持相同的观点“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5]”赵旭东先生也指出“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的设立人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6]”有的认为“公司章程指公司所必备的关于公司组织与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自治性规则。[7]”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文件。

淄博工商局公司章程三十一条范本

淄博******有限公司 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淄博***********(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 370305*********** 货币*****万***** ****** 370305*********** 货币 *****万*****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七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通过,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可提议召开临

修改公司章程所需程序

公司修改《章程》所需进行的程序 目录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程序。 二、公司修改《章程》所需进行的程序。 三、公司章程修改的法律限制。 四、浅议新《公司法》规范下的公司章程。 五、公司章程的特征。 六、公司章程的性质。 七、新《公司法》规范下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 八、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修改。 九、新《公司法》:让更多人当老板。 十、新《公司法》:“八大改动”新鲜亮相。 十一、附件:新《公司法》全文。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程序: 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变更有二种类型: 第一种:董事会成员变更,其产生程序或人数与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规定一致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董事变动备案表》。 3、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4、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室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第二种:董事会成员变更,其产生程序或人数与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条款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修改对照表 5、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6、经委派方签字盖章的新任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7、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公司修改《章程》所需进行的程序: 1、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_董事会的控制与反制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攻与防——董事会的控制与反制 成伟 | 环球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控制董事会,无疑会已取得股份的收购人进一步控制上市公司的首要目标。另一边厢,上市公司的现任董事会,当然通常也不会坐以待毙。如此一来,作为上市公司管理执行层面的核心决策主体,董事会势必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 万科纷争中的“分母大战”,虽还未完全涉及收购人对董事会席位的直接争夺,但已经很夺眼球地显示出了董事会话语权对利益相关各方的重大影响。所谓话语权,也就是要在董事会中有代言人。[1]这就涉及到收购人对董事会的改组以及原控制人及现任董事会的反制,也就是董事会席位的争夺。关于董事会的改组,涉及到董事的提名与选举。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股东大会的选举又涉及到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与表决。有关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将另行撰文详述,本文将先来分析一下董事的提名与选举问题。 二、侯任董事的提名

(一)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改选董事会首先涉及的问题是,谁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关于这个问题,《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的直接规定。在这方面,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10月修订)(简称“《章程指引》”)第82条规定,董事候选人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此来看,谁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问题实质上涉及的是谁有权向股东大会“提案”的权利。 关于股东大会的提案权,按照《公司法》第102条、第118条规定,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下列主体有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案程序: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 - 董事会(直接提交);或者 - 监事会(直接提交)。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均有权直接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除此以外,另一个拥有股东大会提案权的主体便是持股3%以上的股东。不过,需要

论公司章程的对抗效力

论公司章程的对抗效力 章程作为规定公司组织与运作的内部规则,对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章程中关于公司代表权、股权转让、增资减资、公司解散等事项的规定,多涉及交易第三人的利益。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章程对公司内部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能够在多大范围内对抗第三人? 一、经法定公示的公司章程或章程记载事项具有对抗效力 公司事务的公开,被认为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和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特权所应付出的代价。各国商法或公司法均通过商事或公司登记、公告制度,对影响交易的公司重要事务进行公开,并赋予一定的公开事项以 对抗力和公信力。公司章程是应予公开的公司事务之一,章程或章程记载事项的登记和公告,属于商事或公司登记、公告的范畴,商事或公司登记的对抗力适用于经法定公示的章程或章程记载事项。对章程对抗效 力的论述,必须以商事或公司登记的对抗力为基础,但章程的公示及对抗效力又具有区别于其他商事或公司登记事项的特别之处。 (一)公司章程的法定公示 章程的法定公示是取得对抗效力的制度基础,但各国对于章程公示程度及公示方式具有不同的立法选择。在章程的公示程度方面,一种立 法例仅要求部分章程记载事项进行登记,如日本;另一种立法例要求对 章程部分记载事项及整个章程进行公示,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 关于章程获得对抗效力的法定公示方式,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一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模式,章程经登记即产生对抗效力,不论是否公告。二为欧共体公司法指令模式,虽然登记是公告的前提和基础,但公告后章程才能取得对抗效

力。三为法国的双轨制模式。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行股票的公司采欧共体公司法指令模式;其他公司采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模式。 (二)大陆法系公司章程的对抗效力 公司章程的对抗效力,指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事项之一,随着公司设立登记之完成,具有对世效力,其规定事项可对抗第三人。 章程的对抗效力体现于两个方面:其一为消极对抗力,即应予公示的章程或章程记载事项未经法定公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公司 登记的消极对抗力几乎是各国立法例的共同选择,但又有绝对对抗力和 相对对抗力之分。绝对对抗力指应予公示的章程或章程记载事项未经公示,不得对抗所有的第三人;相对对抗力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登记或作为登记附件的文书与材料,只要没有履行在商业与公司登记簿上的公告手续,就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但公示义务人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此项行为、文书或材料的除外。 笔者认为,未经法定公示,仅具有第三人不知情的推定效力。法定公告并不是获得章程信息的唯一途径。如果公示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第三人对未经公示的章程内容知情,再适用绝对的消极对抗力,以损害实质正义为代价,保持形式主义的法律关系统一与确定,并不足取。通过课以公示义务人举证责任,证明第三人知情,否则承担不利后果之方式,足以达到促使公示义务人履行公示义务从而贯彻公示效力之目的。因此,两相较之,采相对对抗主义为上。 其二为积极对抗力,即章程或章程记载事项经法定公示,即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无论采绝对的积极对抗力,还是相对的积极对抗力,均蕴含着这样的思维逻辑:章程经法定公示后,即推定第三人知悉章程内容,只不过相对主义允许

河南漯河工商局公司章程标准版

有限公司 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出资方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及出资方式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货币人民币万元50% 年月日 货币人民币万元50% 年月日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编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规章制度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7847450.html,)/公文写作/规章制度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动的依据。公司是否修改自己的章程,法律规定由公司自己决定。公司修改章程也是一种民事活动,要依法进行,修改程序要合法,修改内容更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以下是由收集整理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欢迎参考。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一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 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 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经济后果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控制权争夺经济后果[论文摘要]股权分置改革使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增强,公司的控制权市场将进入一个空前活跃的时期。该文以百大集团控制权争夺案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控制权的争夺引起的经济后果,认为:政府的多重角色使其在控制权的争夺中的成本与收益,不能用数据直接评价;控制权的争夺者,不管其最后是否取得控制权,由于其信息及资源的优势,在即将到来的全流通市场中,会成为控制权争夺中可靠的赢家;小股东的权益则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保护。一、前言公司控制权,是指通过投票权实现的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对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在控制权市场的研究过程中,经济后果的研究主要是考察控制权的争夺给各方带来的不同影响,分析从股权分置到全流通的历史阶段,我国控制权争夺的市场中将形成一个对谁有利的互相搏弈的市场,这将可能为以后的市场参与者提供“线索”。百大集团控制权争夺案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首起一方(银泰集团)通过二级市场及法人股协议转让增持股份,另一方(西子联合)通过国有股协议转让成为第一大股东,两个外部新股东共同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案例,也是一起资本市场由股权分置走向全流通过程中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案,是目前阶段市场特征条件下的典型控制权争夺案。二、案例概况作为百大集团的控股股东,杭州投资控股公司2005年10月拟为百大集团引入新的控股股东,向浙江的一些企业发出国有股转让《征询函》。杭州投资控股公司转让股权的标准确定为:在价格优先、一次性付款优先、在杭州市再投资产业项目优先等原则下,综合考虑对杭州市的经济贡献,择优选择投资者。[1][2][3]下一页在此其中:事件1:银泰在2006年2月提出《关于百大国有股回购函》,提出以3.8亿的价格购买杭州投资持有的百大集团29.93%的股份,回购后加以注销,从而保证自己以在二级市场上购得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但是未得到同意。事件2:S百大的股改:第一次:2006年10月11日:方案为:10转3.188送0.413股派11.44元.(相当于直接送股方式下每10股流通股获2股,非流通股10股送出2.014股。) 第二次:2007年1月10日:方案为:10转3.95送0.488股派13.73元。第三次:2008年2月29日:方案为:10转3.95送0.4648股派13.82元。 (相当于直接送股方式下每10股流通股获2.81股,非流通股10股送出2.83股)附加条件为:银泰获得杭州百货大楼20年的经营托管权,西子承诺36个月内不交易,股改完成2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5000万元)。三、经济后果分析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控制权市场得以发挥监督作用的基础。根据Fama提出的“有效市场假说”,市场的有效性是指证券市场在价格形成中充分而准确地反映了全部相关信息。而我国学者所做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是无效市场,或是十分低水平的弱式有效市场。因此现阶段控制权的争夺对于各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来说具有不同的经济后果。 [!--empirenews.page--] (一)从政府的角度目前大多数收购必须要得到政府的批准;政府往往要求收购方保证目标公司就业等,使收购方增加了与国有股权控制者谈判的筹码,使得收购价格有下降的可能。从百大控制权的争夺中,作为政府代表的杭州投资控股公司的影响时刻存在,从最初股权转让预留3.93%来看,政府是在为实施其影响而故意为之,而政府拒绝比西子出价更高的股权转让方案只能说明现行经济体制下,政府对控制权市场的参与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存在。政府部门的参与结果必然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无效率,也会使得政府对自身的经济管理职能的边界变得模糊,这对市场与政府都是伤害。(二)从上市公司百大集团角度由于控制权的不确定带来的管理层的可能动荡及普通员工的人心不稳是必不可少的,作为服务业来说,必然会带来服务质量的下降,降低经营的效益,使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根据Jensen&Ru back(1983)和Dodd&Ruback(1977)的观点:收购方公司的股东能获得相当显著的正超常收益率,而被收购方公司在事件发生日也能获得相当大的超常收益率。但是,S百大的股价似乎并不支持这样的看法(见表2:百大股票价格及行业、上证指数比较)。百大的股票价格并不比行业及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