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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契税政策部分[1]

房地产契税政策部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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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契税概述

第二部分 契税征税范围

1,基本征税范围

2,特殊征税范围

第三部分 基本政策分类汇总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1,关于土地、房产计税价格问题规定

2,关于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土地出让问题

3,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

4,关于以提地换资金以提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

5,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

6,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契税问题。

7,土地转让计征契税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政策问题

9,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问题

二,房屋买卖契税基本政策

1,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2,关于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缴纳契税问题

3,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再次新购商品房

4,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限定范围

5,关于个人购买自住平房适用的契税政策

6,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7,关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相关政策

8,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

9,关于明确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问题

10,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问题

三,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房屋赠与

2,房屋交换

四,土地、房产交易涉及契税政策的特殊规定

1,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

2,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

3,契税减免税规定一

4,契税减免税规定二

5,拆迁补偿税收问题

6,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

7,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8,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

9,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

10,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

第一部分:契税概述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特点:

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财产转移课税性质。土地、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对财产承受人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承认不动产转移生效,承受人纳税以后,便可拥有转移过来的不动产产权或使用权,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契税征税范围

1,基本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财法字[1997]52号》

2,特殊征税范围: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二)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的特殊征税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

以房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 将个人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征契税。

◆ 将个人创办的私营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更名至自己名下,不征契

税。

◆ 将个人房地产投入夫妻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征契税。

对土地、房屋的继承

离婚时财产归一方所有

家庭财产分割

承受房屋附属设施

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

房屋共有产权变化

房屋产权须在夫妻间过户更名

外地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变更登记导致土地房屋权属更名

第三部分 基本政策分类汇总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1,关于土地、房产计税价格问题规定。《京财税[2000]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关于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土地出让问题《京地税地〔2008〕86号》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

用。

3,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财税[2004]134号》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在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4,关于以提地换资金以提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京地税地[2003]47号》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5,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京地税地[2005]2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

让金,而减免契税。

6,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契税问题。《京财税[2005]464号》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7,土地转让计征契税《京地税地[2008]30号》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政策问题《京财税[2005]839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在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

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9,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问题《京地税地[2008]203号》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二,房屋买卖契税基本政策

1,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京建住[200]528号》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域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2,关于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缴纳契税问题《京地税征〔2008〕20号》

经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的,购房人持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缴纳契税:个人持合法性身份证明;法人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个人合法身份证明;证明该房产由法院委托拍卖的相关材料;付款凭证、拍卖确认书。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3,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再次新购商品房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对于已购买了商品房,尚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纳税人,应按房屋买卖行为规定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待公有住房出售后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对居民将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危改回迁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康居房等上市出售后1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或者上述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前1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的规定缴纳契税。对于售、购房时间的认定,可按售房合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准予入住证明上注明

的时间孰优的原则确定。《京财税〔2003〕917号》

4,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限定范围《京财税[2002]9号》

根据国家规定,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的范围仅限于个人,不包括单位。

5,关于个人购买自住平房适用的契税政策《京财税[2002]9号》个人购买自住平房的,以一次购买的平房建筑面积之和为一套,1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减半征收契税;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全额征收契税。

6,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京财税[2005]464号》

个人随同住宅购买的车库,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政策。即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减半征收契税;随同非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此款废止《京财税[2004]16号》

7,关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相关政策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京财税[2008]2347号》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财税[2010]13号》

在受理纳税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申报时,对提供《首次购房承诺书》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纳税人购房记录,判定纳税人是否首次购房,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京地税地〔2010〕87号》

8,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京地税地[2008]227号》

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9,关于明确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问题《京地税地[2010]2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凭《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证明函》,为购房人办理缴纳契税手续; 购房凭证可以是交齐合同约定房价款的购房发票或收据。

10,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问题。《京财税[2000]23号》

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三,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房屋赠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京地税地[2004]489号》

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京地税地[2008]227号》

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京地税营[2007]14号》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

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问题《京地税地[2008]227号》

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4,房屋交换契税规定

房屋所有人双方自愿交换房屋,属于商品市场买卖行为,因此,对于房屋交换价值不相等涉及的契税征收,凡多交付价款的一方承受的房屋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执行“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京地税地[2005]134号》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借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四,土地、房产交易涉及契税政策的特殊规定

1,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京财税[2000]23号》

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否经营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

征收契税。

2,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京财税[2001]24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3,契税减免税规定(契税条例)一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

税。

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4,契税减免政策《京财税[2004]16号》二

单位和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拆迁补偿款和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可以一次或分次使用。

拆迁补偿款的金额认定,应以一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总额为准。

以拆迁补偿款、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购买商品房的,在享受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部分免征契税的同时,还可以享受有关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差额计征契税的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对于夫妻离婚,因财产分割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不征契税。《国税函〔2004〕1036号》《国税函〔1999〕391号》

5,拆迁补偿税收问题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京财税[2005]827号》

拆迁补偿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供购房人户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京地税地[2005]551号》

6,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

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京财税[2008]265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7,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京财税[2009]126号》

、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

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8,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京财税[2010]594号》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9,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京地税地[2005]433号》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亦应依法缴纳契税。

10,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京地税地[2008]150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11,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问题《京地税地[2008]152号》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

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12,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京财税[2003]1479号》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完整版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规 定实施细则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第一章工程建设计划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工程部在竣工时间15天前召集物业集团及施工单位进行分户验收、5天内完成第一次验收,并要求从验收第一天起8天内整改完毕。在整改过程中,物业集团及相关单位必须边整改边验收。每延迟一天召集,扣工程部经理15元;超过8天未整改完毕,每户每延迟一天,扣工程部经理5元,物业集团全质办考核,综合计划部负责监督。 实施细则物业公司负责人在工程竣工15天前负责成立有物业集团全质办参加的分户验收组,并设计好验收表格,表格中列出具体检验项目。设备设施分系统进行验收、户内分单元进行验收。各设备设施系统分成两大类,一类是资料、一类是投入使用情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根据表格列出的项目分别进行检测,各单元使用情况每户每项进行检测。交楼10天前物业集团全质办进行一次考核并在当天17:00前将考核表报物业集团总经理;交楼7天前物业集团全质办再进行一次考核并在当天17:00前将考核表报物业集团总经理;从验收第一天起超过8天未整改完毕的每天统计考核结果并于当天17:00前上报物业集团总经理。每月1日物业集团全质办编制上月考核统计表时再报1次。 验收合格且卫生达到四星级标准的单元可接收房屋钥匙。 第十九条每期工程竣工当天工程部必须保证通水、电、煤气、电视、电信、智能化和紧急备用电源,完成相关道路、环境配套工程,并取得电梯、消防、煤气验收合格证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每项每延迟一天扣工程部经理15元。工程竣工当天开发五部必须保证通邮,每延迟一天扣开发工程五部经理15元。物业集团全质办考核,综合计划部负责监督。 实施细则物业公司负责人在工程竣工前一天安排分户验收组对上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公共设备设施分系统进行验收,户内相关部分设施分单元进行验收;其中通煤气、通邮等不能检测的通过查看证明文件进行检查。验收组在竣工前一天将验收结果书面报督导员,督导员在工程竣工的当天8:30前将分户验收组报送的验收情况书面报物业集团全质办,物业集团全质办当天将考核统计表报物业集团总经理;每月1日上报上月考核统计表时再报1次。 本条所指竣工时间以该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竣工时间为准。工程竣工之日经验收组验收为不合格或未完成的项目,每隔10天再验收一次;到下月仍未完成的下月再次进行考核。

上海房地产总体市场分析现状

静安动力国际企划提案

壹、上海市总体市场现状分析 一、上海房地产市场最新经济政策 1.蓝印户口、住房信贷政策取消从2002年4月1日开始上海市出台的蓝印户口政策正式停止实施。从2002年5月1日起,建行上海分行宣布,将执行新的住房信贷政策。 2.上海调整购房契税规范,取消 政府补贴 2002年9月1日起,本市个人购买普通商品房按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购买花园住宅按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 3.上海高层建筑限“身高”,严 控高度和容积率 上海市政府强调要严格控制高度和容积率,特别是超高层。做好日照环境可行性分析和环境容量、城市景观评价,并适当提高规范。 4.投资50亿元,上海浦东将兴

建首条百公里铁路 上海将与铁道部共同投资50亿元,在浦东建造全程为113公里的铁路预计在2005年与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同步建成,年运输量可达100万规范集装箱。 5.上海——中环线规划工程 为了缓解上海中心城区的道路拥堵,在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将建设一条中环线,其中,中环线北段汶水路高架(共和新路—大柏树)工程将在今年年底实施建设。整个中环线(浦西段)可望2005年完成。 6.“三环+三纵三横+十三射”上海中心城区的主体路网络将形成“三环+三纵三横+十三射”的格局,其要点是,内环线以内地区,实现高架道路交通快速疏解,逐步实现中心城“三纵三横”主干道机动车专用道,将非机动车道改建为公交专用道,在内环线之间,加快中环线路网的建设,建成内环线之间十三条放射状道路,与逐步

建设的市域高速公路相衔接。整个技术方案计划在2005年完成。 7.预售商品住房交易执行新规 定 从2002年7月1日起,本市预售商品住房交易将执行新的规定。其中包括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对共用部位分摊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实测结果与合同面积的差异处理办法。 8.市房地产颁布《关于推行上海 市商品房预订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2年10月23日,市房地局颁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进行商品房预订的,均应采用预订协议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制协议文本的,应报工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9.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建设启动2002年,上海市“100万平方M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建设工程”正式启动。首批工程有5块基地共72万平方M。此工程建设拟每年新开工100万平方M,以多层住宅两室一厅建筑面积70平方M

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开发工程建设及工作流程管理大纲

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开发工程建设及工作流程 管理大纲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房地产开发工程管理大纲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流程管理 施工准备阶段工作流程管理 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在企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土证》后工程口即介入。 第一节施工准备阶段工作流程

第二节施工准备阶段主要节点工作内容详述 一. 围蔽工程 1.围蔽前应进行的准备工作:

(1)配套部办理齐全的收地手续后(取得国土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工程部进行收地围蔽工作。围蔽工程可按零星工程的委托办法委托施工单位施工。对征收地块的围蔽应做到围蔽范围准确,围蔽速度快捷,避免或减少与当地群众的纠纷。 (2)明确征地红线。工程部根据国土局提供的红线控制坐标点,按征地红线图放出征地红线,做好标记。若征地红线图中给出的坐标点与国土局提供的红线控制坐标点出入较大,应由配套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3)测算围蔽工程量、办理围蔽工程委托、做好围蔽工程的实施方案、做好围蔽工程的材料准备、做好围蔽工程的人员准备、做好机械设备的进场准备。 2.围蔽工程注意事项 (1)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 (2)按已制定的实施方案组织施工。 (3)工程部应与配套部、办公室等部门协同做好解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4)围蔽完成后,应安排人员巡视,防止围蔽遭受恶意破坏或乱倒垃圾。 二. 申报临水临电 配套部申报临水临电时,应会同工程部确定临水临电的容量,同时了解申报流程及办理周期。临电系统尽可能有足够的富余容量,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应考虑评估首期交楼可能采用临时供电的需要。

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管理的论文

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管理的论文 房地产成本管理,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的控制管理。 房地产开发的成本管理总体原则是以营销需求为导向、保证效果品质为前提,以目标管理为方法、过程控制为环节、操作规范为手段,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一、成本管理之道 第一,向阳光透明要成本:成本管理严格遵循阳光透明成本机制,全面运用成本信息化系统,按系统要求规范操作流程,自查、自省,让成本工作更加规范、透明。 第二,向设计要成本:成本管理对方案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成本插入工作高度重视,参与设计方案讨论,针对不同设计方案、设计选型、材料选择等及时进行成本优劣评判,把“无用成本”扼杀在摇篮里。 第三,向技术要成本:成本管理严把技术关,与设计部及工程部充分对接,对工程做法及系统配置严格把握,关注细节,避免成本浪费。

第四,向过程要成本:如何确定合理最低价,是成本管理要持续思考的问题。我们采取了各种措施,如定价方式以招标为主,最大限度减少议标;招标过程规范操作,报价平台统一;招标范围清晰,界面划分完整胶圈;合同条款细致严谨,最大程度规避己方风险,变更洽商处理有据可依等。 第五,向结算要成本:规范严谨的定标过程产出高质量的合同原则,过程中管控到位,方能为最终结算打下良好的基础。一线公司在结算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结算及时、公正,同时对供方进行评价总结,优胜劣汰,保留优质供方资源。 第六,成本管理以可研成本作为刚性成本,严格执行,不突破,项目结束刚性成本落地,达到预期收益,不容有失! 二、成本管理工作如何服务于市场、投资、产品与经营决策 第一,服务与管控相辅相成,即正反之道。一线公司成本管理部作为掌握庞大成本数据信息的部门,首先一定要根据市场定位及客户需求配置精准的合理成本,为投资提供最严谨的数据支持,为利润测算提供明确的成本数据,为经营决策铺垫最坚实的基础。同时又要坚持以拿地可研成本为刚性成本的原则,倒逼设计、营销,来控制、预防可研成本的突破。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规划管理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规划管 理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规划管理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规划管理主要体现在:开发项目的选址定点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批以及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方面。 1、开发项目选址、定点审批阶段。开发商首先须持计委批准立项文件、开 发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的函件、工程情况简要说明和选址要求、拟建方案、开发项目意向位置的1/2000或1/500地形图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开发项目选址、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城市土地管理部门等发征询意见表。开发商请有关部门填好征询意见表后,持该征询意见表、征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及经城市土地管理部门盖章的征地协议、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下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开发商持城市计划部门批准征用土地的 计划任务、市政府批准征用农田的文件(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时,需持城市土地管理部门的拆迁安置意见)、1/2000或1/500的地形图、《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要求取得的有关协议与函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规定了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 3、规划设计条件审批阶段。开发商需持城市及化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任 务、开发商对拟建项目的说明、拟建方案示意图、地形图(单位建筑 1/500,居住区1/2000,其中一份划出用地范围)和设计单位提供的控制性规划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下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主要规定了征地面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控制高度和停车位个数等。4、设计方案审批阶段。开发商应首先委托有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机构完成 不少于2个方案设计,然后持设计方案报审表、项目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单位建筑1/500、居住区1/2000,其中一份划出用地范围)、各层平立剖面图、街景立面图等(1/100或1/200)、方案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设计方案审批申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接此申请后协同其他有关单位,审查该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并提出修改或调整意见。之后,开发商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再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通知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开发商需持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年度 施工任务批准文件、工程施工图纸、工程档案保证金证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要求取得的有关协议(如使用水、电、煤气、热力的等的协

房地产产业政策分析--Microsoft-Word-文档

一、产业政策分析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指出: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是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增长,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扩大社会就业的有效途径。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3年起,为控制投资过快增长,央行121号文和国务院18号文相继出台,以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其健康发展。2005年,房地产宏观政策以“国八条”为中心,侧重稳定房价、打击投机行为和落实政府责任制。2006年是实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延续年,从“国六条”到“九部委新政”,以调整住房结构为主题。 (一)调整住宅供应结构政策 1、新旧“国八条” 2005年的“旧国八条”将稳定住房价格放在首位,并提出要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与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住房土地供应;“新国八条”将“强化规划调控,改善商品房结构”放在第一位;充分体现了宏观调控政策向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方面的倾斜。 2、“9070”政策 “九部委新政”的“9070”政策要求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

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这一条迫使开发商的产品主要定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对2007年和未来的住房供给结构将产生重要影响。虽然北京对已办相关手续但未开工项目的实施细则没有正式出台,但此政策已对北京房地产开发商未来的开发计划产生了一定影响。 3、“两限房”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发布了首批三块限房价、限套型的“两限普通商品房”用地出让信息。所推出的3块用地包括:海淀区西三旗新都东路住宅项目、丰台区花乡造甲村住宅项目、石景山金顶街三区住宅项目,总规划面积约97万平方米,预计可提供“两限房”92万平方米,可配建4.8万平方米廉租房。 从区域分布来看,“两限房”主要集中在四环、五环周边,城市交通便利、轨道交通沿线以及重点新城地区。户型方面,“两限房”将全部建设成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内部装修将达到初装修水平。 与其他普通商品房相比,“两限房”最大的特点就是对房地产价格的控制,“两限房”的售价将比该地区同质普通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下浮10%~15%,有利于提高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的供应量。 4、“两个1000万” 北京市政府要在3年内建立10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000万平方米限价房,从而对房价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市政府还提出2007年要收购、新建30万平方米廉租房,建设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

附件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工程建设管理与考核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工程部为工程建设的责任部门。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竣工标准: 1、毛坯竣工标准: 工程全面完工(含外墙装修),建设工程用地红线(或该栋建筑物相邻30米)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含屋面)按照批复的总规要求全面完工(含地下室及地下机械停车库),所有临时建筑、构筑物拆除完毕。 主体工程完工后90天内,须达到上述工程竣工标准。否则,每超一天,扣罚工程部经理100元、开发部经理1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2、豪装竣工标准: 在毛坯竣工的基础上,室内装饰工程全部完工。 主体工程完工后150天内,须达到上述工程竣工标准。否则,每超一天,扣罚工程部经理1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三条建设工程交楼标准: 各项工程全面完工,在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前完成相关验收并取得以下验收合格证书或意见书(根据当地文件要求需要):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质量监督意见书; 3、人防验收备案表; 4、消防验收意见书; 5、环保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交楼许可证。 主体工程完工后180天内,须达到上述工程交楼标准。否则,每超一天,扣罚工程部经理100元、开发部经理1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二节工程建设过程管理 第四条新开发项目在详规批复一周内、开工前,由工程部牵头,

地区公司负责人主持召开项目开发建设综合策划方案审查会,参加人员为总工室、当地建筑设计院、综合计划部、工程技术部、招投标部、开发部、合同管理部、营销部、物业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查通过后三天内报管理中心备案。 未按时召开会议的,扣罚工程部经理500元;综合策划方案未经审定即开工的,扣罚工程部经理500元;综合策划方案出现漏编、错编的,每项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项目开发建设综合策划方案审查会的内容(附:开发建设综合策划方案会签审批表): 1、施工给水系统:给水管道走向规划、管道管径、用水量及用水计量等。 2、施工排水系统:排水管道走向规划、管道管径、排水量等。 3、施工用电系统:施工用电线路走向规划、用电总容量、用电计量等。 4、施工道路系统: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文明施工需要、与永久规划路的关系等。 5、施工场地划分、围蔽及临时设施的规划:满足安全文明施工需要、满足销售需要等。 6、施工场地的土方平衡:考虑场地的竖向布置及标高协调、挖方与填方尽量平衡等。 7、制定主体总包及各类专业分包合同提交计划。 8、制定甲供材料采购供应计划。 9、制定项目各期开发建设计划及分批销售计划。 10、制定项目各期分批移交物业管理计划。 11、小区的公用工程(供水、供电、供煤气、备用电源、电信、消防、供暖、污水处理等)的建设是否能满足首期交楼的使用要求。 第五条在工程开工前及开工后,每月召开一次由工程部经理组织全体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以上参加的工程建设交流会。未召开的,每次扣罚工程部经理500元。工程技术部考核。 工程建设交流会内容: 1、工程部和施工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联系方式; 2、工程部介绍公司的运作模式、验收程序及进度、签证、结算申报流程等;

房地产政策解读最全汇总

年房地产政策解读最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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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产政策解读最全汇总(更新至5.11) 2015-04-09 [提要]2015年注定是风云突变的一年。自开年以来,就不断有政策出台救市。那么这些政策都有那些呢?对房地产市场究竟是遏制了它的低迷还是于事无补呢?一起看看小编为你整理的2015年房产政策汇总吧。 2015年注定是风云突变的一年。自开年以来,就不断有政策出台救市。那么这些政策都有那些呢?对房地产市场究竟是遏制了它的低迷还是于事无补呢?一起看看小编为你整理的2015年房产政策汇总吧。 2015年(1-3月)房2015年(1-3月)房地产政策汇总 政策十四:2015年5月11日央行降息0.25%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政策十三:2015年4月20日央行:降准1%

内容:自2015年4月20日起下调各类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结构调整的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等的支持力度,自4月20日起对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并统一下调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至农信社水平;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执行较同类机构法定水平低0.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 政策十二:2015年3月30财政部:个人转让两年以上住房免征营业税 内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十一:2015年3月30日央行:“二套房贷款首付比降至四成” 内容: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 政策十:2015年3月20日福建出台新政“闽七条” 内容:1)首改房认定放宽;2)支持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首付比例降低至20%;3)支持住房贷款,本省金融机构适当下浮贷款利率;4)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商品房享“团购”优惠;5)打通转换通道多渠道促进商品房与保障房转换;6)试推共有产权住房,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7)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恒大地产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工程建设管理与考核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工程部为工程建设的责任部门。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竣工标准: 1、毛坯竣工标准: 工程全面完工(含外墙装修),建设工程用地红线(或该栋建筑物相邻30 米)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含屋面)按照批复的总规要求全面完工(含地下室及地下机械停车库),所有临时建筑、构筑物拆除完毕。高层(含中高层、小高层)主体工程完工后90 天内、多层(含情景洋房、低密度住宅)主体工程完工后120 天内,须达到上述工程竣工标准。每超一天扣罚工程部经理100 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2、精装竣工标准: 在毛坯竣工的基础上, 室内装饰工程全部完工。高层(含中高层、小高层)主体工程完工后150 天内、多层(含情景洋房、低密度住宅)主体工程完工后180 天内,须达到上述工程竣工标准。每超一天扣罚工程部经理100 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三条建设工程交楼标准:各项工程全面完工,在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前完成相关验收并取得以下验收合格证书或意见书(具体根据合同约定及当地政府规定):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质量监督意见书; 3、电梯使用许可证; 4、人防验收备案表; 5、消防验收意见书; 6、环保验收意见书;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交楼许可证。 毛坯交楼的主体工程完工后180 天内,豪装交楼的主体工程完工后240 天内,须达到上述工程交楼标准。否则,每超一天,扣罚工程部经理或开发部经理100元、主管工程领导或项目总经理100 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二节 工程建设过程管理 第四条 新开发项目在总规非正式批复一周内、开工前,由综合计划 部牵头,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主持召开项目开发建设 综合策划方案审查会, 参加人员为主管工程领导、 项目总经理、 总工室、 当地建筑设计院、工程部、工程技术部、招投标部、开发部、合同管理 部、营销部、管理及监察部、物业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查通 过后, 由综合计划部负责将方案三天内报管理及监察中心备案。 未按时召开会议的,扣罚综合计划部经理 500 元;综合策划方案出 现漏编、错编的,每项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 200 元。工程技术部考核。 项目开发建设综合策划方案审查会的内容(附:开发建设综合策划 方案会签审批表): 1、施工给水系统: 给水管道走向规划、管道管径、用水量及用水计量等。 2、施工排水系统: 3、施工用电系统: 4、施工道路系统: 路的关系等。 5、施工场地划分、 满足销售需要等。 6、施工场地的土方平衡:考虑场地的竖向布置及标高协调、挖方与 填方尽量平衡等。 7、制定项目各期开发建设计划及分批销售计划。 8、制定招标计划。 9、制定主体总包及各类专业分包合同提交计划。 10、制定开盘前甲供材料采购供应计划。 11、制定项目出图计划。 12、地区总工室制定小区设备用房规划 (包括供水、 供电、供煤气、 备用电源、电信、消防、供暖、污水处理等) ,确保满足首期交楼需要。 13、制定项目各期分批移交物业管理计划。 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综合计划部联合工程技术部对综合策划方案 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未落实的,扣罚责任排水管道走向规划、管道管径、排水量等。 施工用电线路走向规划、用电总容量、用电计量等。 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文明施工需要、与永久规划 围蔽及临时设施的规划: 满足安全文明施工需要、

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控制措施[1].doc

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控制措施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开放,房地产建设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家宏观调控也在进一步加强,在开发项目过程中,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走向成功的关键。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管理与控制的目的是:在确保工程质量、开发周期的前提下以合理的最佳成本完成一个特定的建筑产品,其管理必须是全过程、全方位的,排除多种干扰因素进行全面成本管理与控制。怎样有效地控制成本,我想从以下方面进行浅述: 一、成本控制的意义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本特点是:产品的一次性、多变性和不确定性。所谓一次性是指每次开发的项目均有不同的地域环境,风格类型和使用要求,一次设计仅适用于一个特定开发项目。而就一个特定的环境和项目而言又有多种风格的建筑和结构类型可供选择,形成多变性和不确定性。因此要使开发项目的成本达到最低,其成本管理则是一个十分复杂系统的工程。要完成这个系统工程必须由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营销策划、经济分析造价控制、统筹各方协同配合方能实现。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一体化程序为:选址、征地、策划、设计、工程、销售、售后服务六个阶段;但就项目开发建设分四个阶段:一是策划阶段;二是设计阶段;三是施工阶段;四是保修服务阶段。 二、房地产项目的主要成本构成 房地产企业虽不同于一般企业,但也有其共同点。下面就具体分析一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构成。 1.项目前期阶段的成本。 这一阶段主要是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综合论证和决策。具体工作包括房地产项目的构思与定位、目标设计、可行性研究和报批立项,这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支出,对于整个项目来说是基础性阶段,非常重要。但是这一阶段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较低,一般不会超过4%。此阶段的成本主要是指项目开发前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等开发费用,为了保证项目的成功,应加强此阶段的工作。2.土地、土建、设备费用。

房地产开发和管理

房地产开发与经管 第一节房地产开发 第二百六十三条计划、立项。 1.计划。公司(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全资或控股公司)办公室负责编制工程的年度房地立开发计划和预测本年度在建工程完成情况,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统一上报国家计划部门,申报基建计划。 对未列入年度市有关部门办理补充计划和立项手续,关负责跟踪与落实。 基建统计报表,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编制与上报。 2.立项。凡自有土地或合作、合资、投标等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均由办公室负责立项报批,工程部予以配合,并进行工程的可行性研究。 工程的立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经理批准: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工程师批准:2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凡未按上述规定和审批程序批准的,不得立项,不得签定合同或协议。否则,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前期开发与规划、设计。 1.前期开发。办理用地红线、征地、合作或合资的谈判,联系缴纳地价和市政配套费、拆迁,委托测量与勘探、委托规划与设计(扩初阶级)等前期工作及有关报批事项,均由办公室负责。 与此有关的合同(协议),亦由办公室草拟,按审批权限规定上报审批。 2.规划、设计。 (1)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凡公司设计室自己能够承担的均由设计室承担,设计室承担不了的,才委托设计院进行设计。 (2)委托设计采用投标方式。规划设计委托前,办公室要编写设计工程委托书,经经理批准后,才正式抽设计单位委托设计。

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工程部负责,直至完成施工设计及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无论是扩初阶段,还是施工阶段,未经经理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规范。(3)设计室进行设计应遵守基建设程度,对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居住小区、工业区规划及市政工程等,在设计室级别范围的,均应积极地承担设计任务:对公司的工程工程,更应积极组织力量完成。 (4)设计室对外承接设计任务时应与建设单位办理设计工程任务委托手续。建设单位需向设计室提供下列资料:当处基建计划指标或其它有效文件,建筑红线图、设计要求与工艺资料,地形图和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等。设计室设计收费规范,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设计室建立工序经管体系:

对近年来我国房地产政策的解读

对近年来我国房地产政策的解读 对近年来我国房地产政策的解读 【摘要】在我国近年来房地产业朝气蓬勃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市场上陆续出现了房地产供不应求、房价地价上涨过快、投资炒作导致行业泡沫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政府也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本文首先分阶段论述了近年来我国政府实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进而分析了这些政策的实施效果,找出了导致这样效果的背后原因,最后分别从长短期角度给出了具有建议性和预测性的结论。 【关键词】房地产政策效果调控 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政策概述 2003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从2003年的“18号文”,到随后出台的“国八条”、“国六条”、“国十条”、“新国八条”,再到最新出炉的“国五条”及其细则,10年里国务院已先后9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房地产市场调控。从调控的总体思路来看,从2003年至今的调控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03-2004年,这一阶段政府在政策意图上是鼓励发展房地产业。2003年发布的“18号文”开启了十年楼市调控的序幕,明确房地产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后,央行下发通知,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加大信贷支持,房地产市场赢得了快速发展,很快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 第二阶段是2005-2008年,这一阶段政府的政策意图主要是对过热的楼市降温。2005年3月,国字号条文首次出现,“国八条”出台后不到半年,更严格的“新国八条”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2006 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项措施,即“国六条”。 第三阶段是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为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冲击,楼市成为支持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助力。2008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保持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内涵与意义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含义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是以高效率地实现项目目标为最终目的,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基础,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开发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按其内在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管理系统。 具体讲,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要实现的目标主要包括成果性目标和约束性目标。成果性目标指投资回报率、销售利税率、自有资金利润率等投资效益指标,以及项目的内外部功能要求;约束性目标指建设工期、投资限额、质量标准等。除此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受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条件制约。房地产开发涉及投资方、监理方、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建材、设备、市政、交通、供电、电讯、银行、文教、卫生、消防、商业、服务、环境等几十个部门,近百个单位,以及最终用户消费者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因此,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要有一整套完整、规范和科学的管理保证体系,来统筹和协调开发项目的全过程和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意义 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四个方面等。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计划管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计划管理,能使项目的开发建设有计划、按顺序有条不紊地展开。这就是说,通过使用一个动态计划管理,将工程项目全过程和全部开发活动纳入计划轨道,项目有序地达到预期总目标。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组织管理。这是指通过职责划分、授权、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形成一个高效率的组织保障体系,使项目的各项目标得以最终实现。 3.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协调管理。其意义是为开发项目提供协调和谐的公共环境,保证项目开发建设顺利进行。协调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开发项目与外部环境、项目各子系统之间,以及项目不同阶段、不同部门、不同层次之间的关系进行沟通与协调。这种沟通与协调将更有利于睦邻公共关系,吸纳融通资金,寻找材料设备供货渠道,广揽优秀设计和施工队伍,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促进产品销售。在各种协调之中,人际关系协调最为主要,项目经理在人际关系协调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 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管理。其意义是有利于对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成本进行控制,并获得最大的综合效益。控制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决策、反馈和调整等手段,采用项目分解,各种指标、定额、阶段性目标的贯彻执行与检验等措施,对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资金使用、成本造价等进行有效控制,以确保开发项目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管理是指从项目开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所进行的管理。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施工与安装任务通常是委托承包给建筑施工单位来完成的,所以开发项目的工程管理,主要是以合同管理为手段,运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检查、验收等方法,对开发项目施工建设中的技术活动和经济活动,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的目标,进行严格监督、控制和管理,以确保开发项目总体目标的最终实

房地产开发成本控制

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控制 单位: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姓名:林向炜 【摘要】: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人口结构对房地产刚性需求可能存在逐步的弱化、社会经济发展结构的变化,将会抑制商品房价格持续走高,包括商品房在内的商品利润也将趋于社会平均水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多的是必须走内生性发展道路。针对这一命题,本文从成本控制角度出发,较为详细地论述了房地产这一特殊商品的成本构成,并从成本构成中全面分析影响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大的主要因素并提出通过外部调控和企业内部管理两个方面来进行成本控制,以达到真正有效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关键词】:成本构成外部调控全面成本控制 内生是指靠自身发展,外生则主要指依靠外部力量。近十几年来,对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更多的主要集中在市场开拓等外生因素上,而对于内生性发展问题则涉及较少。我们认为,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人口结构对房地产刚性需求可能存在的弱化、社会经济发展结构的变化,将会抑制商品房价格持续走高,包括商品房在内的商品利润也将趋于社会平均水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多的是必须走内生性发展道路。我们同时认为,降低成本是内生性发展的十分重要途径。因此,本文先从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构成 出发,对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控制浅作探讨。 一、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构成 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构成包括: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建配套设施费及开发间接费等。 1、土地费用 土地费用包括城镇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或拆迁安置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方式有三种: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目前基本以后两种方式为主。在我国城镇商品房住宅价格构成中,土地费用约占总成本的30%-50%左右,而且逐年呈上涨趋势。因此,土地价格决定了房子的基础价格。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主要指开发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水文、地质勘察费,测绘费等土地开发费用,在整个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一般不会超过5%。 3、基础设施建设费

解读2020年上海动迁政策

解读2020年上海动迁政策 拆迁是指建筑物拆除或翻建而迁移到别处。下文是我收集的20xx年上海动迁政策,欢迎阅读! 20xx年上海动迁政策 1. 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 什么是"二轮征询"? 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 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 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4. 结果公开如何理解?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区别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区别 房地产开发是对城镇进行土地和房屋的建设开发。从广义上讲,房地产开发是以城镇土地资源为对象,按照预定目的,进行改造加工,对地上进行房屋设施的建筑安装活动,以及为此而进行的规划、设计、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狭义的房地产开发是按照预定的目的而进行的改造土地和建造房屋设施的经营管理活动过程。 房地产经营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它是房地产企业对经营目标进行科学决策,并使确定的目标得到实现的全部管理活动的总和,它包括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出售、出租、维修、服务等全部综合管理职能活动。狭义上讲,房地产经营主要是指有关房地产产品供销的管理活动,其中尤其着重于销售活动。上述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经营两个概念一般都是从狭义的角度解释。 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房地产开发具有多种形式。 1、根据房地产开发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上三种形式: (1)综合开发。是指从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土地开发、房屋建设、竣工验收,直到建城商品房进行销售、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这是开发公司科学地组织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服务的一项系统工程。 (2)土地开发。是指只办理征地拆迁和劳动力安置,搞好水通、电通、路通及土地平整的“三通一平“的全过程。它与综合开发的区别在于,土地开发不包括房屋建设的过程,一般是土地开发以后,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把已开发的土地转让给有关单位进行房屋建设,并按规定收取土地开发费。 (3)房屋开发。是在土地开发的基础上,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组织房屋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出售、租赁等经营的全过程。 2、根据房地产开发承担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独自开发。即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己负责从本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直到房屋建成经营的全过程。 (2)委托开发。即房地产开发公司接受用户或投资单位的委托,根据已划定的征地红线,进行规划设计,拆迁安置,组织施工,直到建成后交付委托单位。开发公司按规定收取开发管理费或承包费。 (3)分包开发。即房地产开发公司接受某项开发工程后,根据公司自身的能力和工程项目的性质、工程量的大小,将该工程分包给有关专业工程公司。 3、根据房地产开发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管控

目录 1项目概况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1建设地区和地点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规划控制指标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3建设方案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4结构形式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5建筑安装及装修标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6建设计划安排 .................................... 错误!未指定书签。2管控模式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管控构架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2职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3项目成本管理责任分工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3.1目的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3.2范围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3.3职责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4 万科责任成本体系之要素概括表.................... 错误!未指定书签。 2.5万科责任成本体系表 .............................. 错误!未指定书签。3成本构成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1项目成本构成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项目成本估算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3责任分解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4目标成本进度分解表 .............................. 错误!未指定书签。4成本管理制度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总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019重庆.上海房产税政策分析

2019重庆.上海房产税政策分析 2019〃“房产税”政策研判 背景摘要: 2019年1月28日上海重庆公布房产税实施细则并开始实施,重庆房产税税率为 0.5%-1.2%,上海税率为0.6%。 上海:[税率0.6%或0.4%][人均60平方米以上起征][仅对新购住房征] 试点初期, 暂以应税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市场交易单价低于上海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 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重庆:[税率0.5%——1.2%][房价达 9941元每平米起征][不缴税5倍罚款] 重庆的房产税方案规定,对包括存量及新增独栋别墅、新购的价格是重庆主城区均价2倍及以上高档公寓、三无人员(在渝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在渝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施行累进税率,即住房交易单 价为重庆主城区房屋均价2-3倍的,税率为0.5%;单价为均价3-4倍的,税率为1%;单 价在均价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对比分析: 从上表中看;试点城市上海的“房产税”政策相对较轻,延展性较大,从起征点、税率、征收范围均有调整空间,是一套新的、完善的利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制度;对比而言,重庆的“房产税”更是像在“杀富济贫”,行政意味明显多于经济,这并不符合当前 政府以经济调控经济的潮流,并且重庆的“房产税”政策还颇有“饮鸩止渴”的嫌疑。所 以我认为一但全国性推广“房产税”,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更值得参考。 逐层层次分析: 上海: [税率0.6%或0.4%][人均60平方米以上起征][仅对新购住房征] [仅对新购住房征] 也就是说;自2019年1月20号后买房的房主,均符合了交“房产税”的第一项条件。这点对全国乃至西安的房地产市场而言,短期内不但没有阻碍房地产 市场的上行,反而会因晚购房要交“房产税”的恐惧心理一定程度上推动市场的成交。(是短期内,这个时期最多不会超过1个季度) [人均60平方米以上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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