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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政策解读与点评

房地产政策解读与点评
房地产政策解读与点评

房地产政策解读与点评

转载中国房地产动态政策设计组的报告要点:

1. 短期内房地产调控已进入效果观察期,地方政府细则呈现“高开低走”

中央调控政策出台之后,以青岛于4月26 日率先出台地方新政为开始,部分省市陆

续公布了调控政策细则或针对市场监管的管控措施。纵观截至目前已明确出台的10 省市地方新政内容,政策亮点内容主要包括:①青岛、北京、深圳及浙江省要求限制多套房及非本地居民贷款,其中,北京在中央调控政策基础上对本市购房套数做出限定;②青岛、浙江省及重庆对部分房地产相关税率进行上调。

除以上两方面,多数省市的地方调控内容主要在加强保障、加大供给、强化监管等方

面对新“国十条”进行了区域性细化,以增加市场供应为主,对以限制需求为目的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并未出台过多严厉措施。相较于4月份中央密集出台的一系列严厉政策,地方政府细则略显“温和”。

2. 通胀正在加剧,房价下行的空间有限

今年以来通胀已经由预期转为现实,且正在加剧,我们认为未来通胀还将持续,原因

如下:

(1)宏观经济已经回暖,未来经济的较快增长可能会伴随新一轮物价的周期性波动。(2)受流动性充裕的影响,输入型通货膨胀的压力增大。全球经济特别是新兴经济

体的复苏,导致对大宗矿产资源需求旺盛,三大铁矿石巨头近期表示,三季度铁矿石平均价格将上涨30%至35%,炼焦煤价格将上涨10%至15%。

(3)世界各主要经济体都延缓了原定的经济退出计划,整个市场的流动性还处于非常宽松的状态。欧盟成员国财政部长于2010 年5 月10 日达成一项总额7500 亿欧元的

救助机制,以帮助可能陷入债务危机的欧元区成员国,防止希腊债务危机蔓延,在刚刚结

束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美两国均认为对于退出战略的时机选择一定要很慎重,实施的步骤也一定要很扎实、稳健。

(4)我国劳动用工成本继续上升也将拉动物价上涨。一季度我国已经有7 个省市对

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平均提高幅度达到17%左右。今年

还将有20 个省市计划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们认为在通胀不断加剧的背景下,货币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贬值,近期各路资金

已经进入黄金,钻石和农产品领域寻求保值增值。尽管本轮房地产调控从各个方面限制了购房需求的释放,但房产作为抵御通货膨胀最好的工具之一,很难在货币贬值的大环境下出现大幅度的下跌,通胀正在成为房产价格坚实支撑。

3.国土税务新政着力于加大供给,加快房企开发和销售节奏

4月和5月国土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新政,其目的在于加大土地供

应、平抑土地价格,并促使房地产企业加快开发和销售节奏,增加市场短期内的有效供应。新“国十条”中提出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

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目前北京、上海等城市已尝试完善

招拍挂制度并多次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地块,地价水平明显低于先前通过拍卖出让的地块。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部分房价、地价较高的城市将更多采用综合招标方式出让地块,如果企业加强相关研究,积极有效拓展土地储备,则土地出让方式的调整将成为开发企业难得的拿地机遇。

4. 本轮房地产调控未来可能难以完全退出,政府将继续限制商品房的投资投

机需求,使其回归居住属性

本轮房地产调控中政府着力于打击短期投机行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尽管调控力

度在某个阶段必然会有所减弱,但未来政府还将在一定程度内继续限制投资投机需求,使

商品房回归居住属性。究其根本,政府不仅担忧房价过快上涨引发的民生问题,更令政府无法忍受的是房地产强大的吸金能力将消弱实体经济发展的动力,以及资产价格泡沫的膨胀极易使中国重蹈日本的覆辙。

日本和东盟的教训显示在成本大幅提高和销售价格不断下跌的双向挤压下,实体企业

利润迅速减少,企业被迫将大量资本投入房地产,从而导致资产泡沫化,而中国近年来由于工业利润的下滑,出现的民间资本炒房热等行为与当年日本和东盟的现象十分类似。从下图可以看出,自2002年以来中国工业企业利润率一直稳定在5%-6%,但商品房价格的涨幅都在两位数以上,实体经济的低收益率驱动资金不断流入房地产;同期的商品房交易总额占居民存款的比重也从2001年的10%提高到了2009年的25%,居民储蓄“搬家”

进入房地产的现象十分显著。

从政府而言,如果商品房的投资性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抑制,各路资金流入房地产的情

况就难以得到改变,因此在本轮调控中政府不得不从抑制投机性需求入手防止这种情况的继续恶化。跳出房地产,从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判断,我们认为本轮调控中打击投机行为

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措施还将在未来得到部分保留,成为常态政策。

5. 房产保有环节征税不可避免,但土地出让金制度不会改变

本轮房地产调控以来,上海、重庆等地先后传出要对房产保有环节进行征税的消息,

我们认为无论近期内物业税(房产税)的是否真正开征,未来房产保有环节征税将不可避免,其原因在于土地出让收入的不可持续性迫使地方政府需要寻找到另一种财源来弥补未来财政收入的不足。

以北京和上海的建成区结构变化可看出,北京的四环和上海的内环内已经基本无地可

卖,未来的政府出让的土地只能集中在郊区,同时土地收入金相当于一次性收取了70 年的土地费用,虽然在短期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也实际透支了未来政府的收入。在

此背景下,物业税(房产税)作为一种长期持续的地方性财政收入将成为政府的必然之选。物业税的开征并不意味着现有的土地出让金制度会有所改变,2005 年至今全国土地

出让总价款约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四成,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的抵押也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土地和未来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土地出让金制度在未来只能继续加强而不会消弱。

解读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

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 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积极鼓励发展休闲农业,明确发展休闲农业作为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传承中华农耕文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高度;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定位到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对休闲农业用地也出台了很多政策,现汇总如下,供大家参考借鉴。 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明确,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各地要将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休闲农业。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加快制定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旅游业发展用地进行了具体的阐述,要求: 一要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 二是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三要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

上海房地产总体市场分析现状

静安动力国际企划提案

壹、上海市总体市场现状分析 一、上海房地产市场最新经济政策 1.蓝印户口、住房信贷政策取消从2002年4月1日开始上海市出台的蓝印户口政策正式停止实施。从2002年5月1日起,建行上海分行宣布,将执行新的住房信贷政策。 2.上海调整购房契税规范,取消 政府补贴 2002年9月1日起,本市个人购买普通商品房按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购买花园住宅按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 3.上海高层建筑限“身高”,严 控高度和容积率 上海市政府强调要严格控制高度和容积率,特别是超高层。做好日照环境可行性分析和环境容量、城市景观评价,并适当提高规范。 4.投资50亿元,上海浦东将兴

建首条百公里铁路 上海将与铁道部共同投资50亿元,在浦东建造全程为113公里的铁路预计在2005年与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同步建成,年运输量可达100万规范集装箱。 5.上海——中环线规划工程 为了缓解上海中心城区的道路拥堵,在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将建设一条中环线,其中,中环线北段汶水路高架(共和新路—大柏树)工程将在今年年底实施建设。整个中环线(浦西段)可望2005年完成。 6.“三环+三纵三横+十三射”上海中心城区的主体路网络将形成“三环+三纵三横+十三射”的格局,其要点是,内环线以内地区,实现高架道路交通快速疏解,逐步实现中心城“三纵三横”主干道机动车专用道,将非机动车道改建为公交专用道,在内环线之间,加快中环线路网的建设,建成内环线之间十三条放射状道路,与逐步

建设的市域高速公路相衔接。整个技术方案计划在2005年完成。 7.预售商品住房交易执行新规 定 从2002年7月1日起,本市预售商品住房交易将执行新的规定。其中包括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对共用部位分摊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实测结果与合同面积的差异处理办法。 8.市房地产颁布《关于推行上海 市商品房预订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2年10月23日,市房地局颁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进行商品房预订的,均应采用预订协议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制协议文本的,应报工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9.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建设启动2002年,上海市“100万平方M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建设工程”正式启动。首批工程有5块基地共72万平方M。此工程建设拟每年新开工100万平方M,以多层住宅两室一厅建筑面积70平方M

新土地政策解读15.7.25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法律解读与提示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日签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根据《实施意见》内容,就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作如下解读和风险提示。 一、土地出让前期管理阶段 (一)坚持规划先行,出让前须明确规划条件,出让后严格限制对规划条件的调整。 关联条款:“第一条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确需改变的,原则上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出让。” 解读与提示:前述条款的实施旨在杜绝先拿地再调整规划的行为,土地出让时的出让条件调整后身价立马倍增,巨大的利益空间导致多地官商勾结的现象。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土地出让前必须明确出让宗地的用途等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的,国土部门应坚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是政府原因更改的(如控

房地产产业政策分析--Microsoft-Word-文档

一、产业政策分析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指出: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是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增长,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扩大社会就业的有效途径。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3年起,为控制投资过快增长,央行121号文和国务院18号文相继出台,以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其健康发展。2005年,房地产宏观政策以“国八条”为中心,侧重稳定房价、打击投机行为和落实政府责任制。2006年是实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延续年,从“国六条”到“九部委新政”,以调整住房结构为主题。 (一)调整住宅供应结构政策 1、新旧“国八条” 2005年的“旧国八条”将稳定住房价格放在首位,并提出要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与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住房土地供应;“新国八条”将“强化规划调控,改善商品房结构”放在第一位;充分体现了宏观调控政策向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方面的倾斜。 2、“9070”政策 “九部委新政”的“9070”政策要求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

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这一条迫使开发商的产品主要定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对2007年和未来的住房供给结构将产生重要影响。虽然北京对已办相关手续但未开工项目的实施细则没有正式出台,但此政策已对北京房地产开发商未来的开发计划产生了一定影响。 3、“两限房”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发布了首批三块限房价、限套型的“两限普通商品房”用地出让信息。所推出的3块用地包括:海淀区西三旗新都东路住宅项目、丰台区花乡造甲村住宅项目、石景山金顶街三区住宅项目,总规划面积约97万平方米,预计可提供“两限房”92万平方米,可配建4.8万平方米廉租房。 从区域分布来看,“两限房”主要集中在四环、五环周边,城市交通便利、轨道交通沿线以及重点新城地区。户型方面,“两限房”将全部建设成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内部装修将达到初装修水平。 与其他普通商品房相比,“两限房”最大的特点就是对房地产价格的控制,“两限房”的售价将比该地区同质普通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下浮10%~15%,有利于提高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的供应量。 4、“两个1000万” 北京市政府要在3年内建立10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000万平方米限价房,从而对房价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市政府还提出2007年要收购、新建30万平方米廉租房,建设

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相关用地报告

城市更新技术交流会第三期 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五类用地情况梳理深圳市新城市事业二部城市更新研究中心 2017.06.23

?土地权属认定情况分类: 1)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包括合同产权用地、 协议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 2)国有未出让用地; 3)城中村用地(包括: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 用地、原农村用地红线用地); 4)旧屋村用地; 5)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处理用地; 6)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 7)其它用地 ?权属性质划分: 1)国有已出让用地; 2)国有未出让用地; 3)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工商发展用地); 4)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 5)老屋村 6)已按历史遗留用地和建筑有关政策处理的用地 1、《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2、《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 城市更新中合法用地分类

3、《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土地权属情况划分: 1)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 2)国有未出让用地; 3)城中村用地; 4)旧屋村用地; 5)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规定,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或已取得处理意见书的用地; 6)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用地4、《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参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分类: 1)国有用地(国有已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地) 2)非农建设用地; 3)征地返还用地; 4)旧屋村用地; 5)已经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 6)其它经规划国土部门认定或处理的合法用地 城市更新中合法用地分类

房地产政策解读最全汇总

年房地产政策解读最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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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产政策解读最全汇总(更新至5.11) 2015-04-09 [提要]2015年注定是风云突变的一年。自开年以来,就不断有政策出台救市。那么这些政策都有那些呢?对房地产市场究竟是遏制了它的低迷还是于事无补呢?一起看看小编为你整理的2015年房产政策汇总吧。 2015年注定是风云突变的一年。自开年以来,就不断有政策出台救市。那么这些政策都有那些呢?对房地产市场究竟是遏制了它的低迷还是于事无补呢?一起看看小编为你整理的2015年房产政策汇总吧。 2015年(1-3月)房2015年(1-3月)房地产政策汇总 政策十四:2015年5月11日央行降息0.25%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政策十三:2015年4月20日央行:降准1%

内容:自2015年4月20日起下调各类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结构调整的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等的支持力度,自4月20日起对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并统一下调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至农信社水平;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执行较同类机构法定水平低0.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 政策十二:2015年3月30财政部:个人转让两年以上住房免征营业税 内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十一:2015年3月30日央行:“二套房贷款首付比降至四成” 内容: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 政策十:2015年3月20日福建出台新政“闽七条” 内容:1)首改房认定放宽;2)支持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首付比例降低至20%;3)支持住房贷款,本省金融机构适当下浮贷款利率;4)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商品房享“团购”优惠;5)打通转换通道多渠道促进商品房与保障房转换;6)试推共有产权住房,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7)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2019农村土地最新政策及解读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征地政策和宅基地政策改革,直接关系着8亿农民的 切身利益,决定了农民拿到手里的钱有多少,也直接关系着我们投资农业的人付出的成本有 多少。现在我们来看看,最新土地政策中有哪些内容: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 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 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 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 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 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 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 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 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房地产政策梳理解读

房地产政策梳理 一、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 2011年1月28日起重庆开始征收房产税。 1、征收试点区域: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2、征收对象: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3、税率: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4、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二、“新国八条”节选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对近年来我国房地产政策的解读

对近年来我国房地产政策的解读 对近年来我国房地产政策的解读 【摘要】在我国近年来房地产业朝气蓬勃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市场上陆续出现了房地产供不应求、房价地价上涨过快、投资炒作导致行业泡沫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政府也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本文首先分阶段论述了近年来我国政府实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进而分析了这些政策的实施效果,找出了导致这样效果的背后原因,最后分别从长短期角度给出了具有建议性和预测性的结论。 【关键词】房地产政策效果调控 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政策概述 2003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从2003年的“18号文”,到随后出台的“国八条”、“国六条”、“国十条”、“新国八条”,再到最新出炉的“国五条”及其细则,10年里国务院已先后9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房地产市场调控。从调控的总体思路来看,从2003年至今的调控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03-2004年,这一阶段政府在政策意图上是鼓励发展房地产业。2003年发布的“18号文”开启了十年楼市调控的序幕,明确房地产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后,央行下发通知,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加大信贷支持,房地产市场赢得了快速发展,很快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 第二阶段是2005-2008年,这一阶段政府的政策意图主要是对过热的楼市降温。2005年3月,国字号条文首次出现,“国八条”出台后不到半年,更严格的“新国八条”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2006 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项措施,即“国六条”。 第三阶段是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为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冲击,楼市成为支持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助力。2008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保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政策解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土地复垦政策解读以及复垦方案编制

土地复垦政策解读以及复垦方案编制 1土地复垦政策解读以及基本概念 ?已破坏土地的破坏类型、破坏程度、面积 ?已破坏土地的复垦现状,包复垦的面积、时间、复垦主要措施和实施效果 ?已破坏、未复垦土地的破坏类型、程度、面积、原用地类型、影响后果 相关问题: 已破坏土地是指,项目区内已经存在的挖损、塌陷、占用、压占等形式破坏的土地,但并不包括永久性建设用地------比如:将工业广场等建设工程永久性占地列为已破坏土地是不正确的 相关指标不明----缺少对已破坏土地地类、面积、破坏程度、分布、是否采取复垦措施等介绍

b)拟破坏土地预测:分为露天开采和井工开采 露天开采 预测依据:工作线长度、年推进速度、土(岩)剥离、排弃计划、剥采比、排土场设计参数及稳定性分析、采坑相关参数及稳定性分析 预测结果:包括土地破坏类型、不同破坏类型的面积、土地破坏时序性分析 井工开采 预测依据:分阶段预测土地沉陷和裂缝的水平拉伸变形最大值、倾斜最大值、下沉值、地表移动延续时间 预测结果:包括土地破坏面积和程度,绘制不同预测阶段的地表下沉等值线图和地表水平变形等值线图 特殊要求:污染问题 存在的问题 ?预测的过程不明确:缺少科学的预测方法、缺少相关参数的说明、缺乏考虑塌陷区稳沉期间和重复塌陷问题 ?预测不全面:仅仅就主要破坏方式预测,比如矸石压占造成的破坏也需要考虑 ?破坏预测没有时序性:没有体现破坏的时段性和相应空间性 ?破坏土地结果不明:仅对破坏的面积进行了预测,没有说明破坏土地的地类、破坏程度等 ?缺乏一个对破坏土地总体情况进行汇总的表格 c)土地复垦适宜评价 评价对象:所有破坏和影响的土地,包括已破坏和拟破坏的土地 评价目的:为了确定土地是否可以复垦及复垦后地类 评价要求:考虑破坏情况的影响;自然评价的完整性;考虑社会因素、政治因素等影响;类比分类 评价单元划分:依据项目区土地破坏类型、程度和限制性因素划分(复垦适宜性评价不同于一般的土地适宜性评价)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原则: 因地制宜原则与农用地优先原则 主导因素原则(复垦土地再利用过程中,在多种限制因素中选取主导因素,并按照主导 因素确定其适宜的利用方向) 综合分析原则:对影响土地复垦利用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可垦性和最佳效益原则:在确定被破坏土地复垦利用方向时,首先考虑其可垦性和综合 效益,选择最佳的利用方向 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相结合的原则 动态性和持续发展原则 服从地区总体规划的原则: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必须充分考虑国家及地方的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农业规划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的依据 ?土地复垦的相关规程和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1995)、《土地复垦规 程》(试行)(1989)、《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2000)、地方性的复垦标准和 实施办法 ?土地利用的相关法规和规划:包括基本农田的法规、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等 ?其他: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2003)、复垦区破坏土地预测及

解读2020年上海动迁政策

解读2020年上海动迁政策 拆迁是指建筑物拆除或翻建而迁移到别处。下文是我收集的20xx年上海动迁政策,欢迎阅读! 20xx年上海动迁政策 1. 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 什么是"二轮征询"? 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 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 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4. 结果公开如何理解?

关于土地置换的政策解读

关于土地置换,你必须知道的三件事 导读:为了规范土地市场,全国人大等制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规定。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收回等皆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出系统、完善的规定,特别是土地臵换模式,作为现行国土部门较为常见的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完善,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也存在被滥用的情形。鉴于此,本文讨论研究土地臵换的相关法律问题,并着重探究以下几个问题:土地臵换的含义以及土地臵换的条件等。 一、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关于土地臵换的规定 目前尚无统一的行政法律、法规对土地臵换作出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亦没有对土地臵换作出规定。结合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笔者发现,目前关于土地臵换存在以下几种含义: (一)因政府原因造成闲臵土地的土地臵换 《闲臵土地处臵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臵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臵:臵换土

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臵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臵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可见,此处的土地臵换指因政府等原因造成的闲臵,采取原价原用途异地臵换。 (二)需占用的耕地与整理后形成的耕地互换 《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臵换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土地臵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所需占用的耕地与整理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所形成的耕地进行互换的行为”。此处的土地臵换是指建设用地与耕地之间的臵换。 (三)因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采取的土地臵换补偿方式2015年9月1日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臵补偿和土地臵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15?81号)》第十四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规划实施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可以采取土地臵换的方式给予补偿”。此处的土地臵换是指提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式。 由于含义(一)(二)已经由《闲臵土地处臵办法》、《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臵换管理暂行规定》予以详细规定,

2019重庆.上海房产税政策分析

2019重庆.上海房产税政策分析 2019〃“房产税”政策研判 背景摘要: 2019年1月28日上海重庆公布房产税实施细则并开始实施,重庆房产税税率为 0.5%-1.2%,上海税率为0.6%。 上海:[税率0.6%或0.4%][人均60平方米以上起征][仅对新购住房征] 试点初期, 暂以应税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市场交易单价低于上海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 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重庆:[税率0.5%——1.2%][房价达 9941元每平米起征][不缴税5倍罚款] 重庆的房产税方案规定,对包括存量及新增独栋别墅、新购的价格是重庆主城区均价2倍及以上高档公寓、三无人员(在渝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在渝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施行累进税率,即住房交易单 价为重庆主城区房屋均价2-3倍的,税率为0.5%;单价为均价3-4倍的,税率为1%;单 价在均价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对比分析: 从上表中看;试点城市上海的“房产税”政策相对较轻,延展性较大,从起征点、税率、征收范围均有调整空间,是一套新的、完善的利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制度;对比而言,重庆的“房产税”更是像在“杀富济贫”,行政意味明显多于经济,这并不符合当前 政府以经济调控经济的潮流,并且重庆的“房产税”政策还颇有“饮鸩止渴”的嫌疑。所 以我认为一但全国性推广“房产税”,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更值得参考。 逐层层次分析: 上海: [税率0.6%或0.4%][人均60平方米以上起征][仅对新购住房征] [仅对新购住房征] 也就是说;自2019年1月20号后买房的房主,均符合了交“房产税”的第一项条件。这点对全国乃至西安的房地产市场而言,短期内不但没有阻碍房地产 市场的上行,反而会因晚购房要交“房产税”的恐惧心理一定程度上推动市场的成交。(是短期内,这个时期最多不会超过1个季度) [人均60平方米以上起征]

处置划拨土地相关政策解读

处置划拨土地相关政策解读 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二、划拨用地的范围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

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依法报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是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较低的费用后取得的,相对国家来说也是无偿的。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转让、出租、抵押上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

2020年房地产政策解读相关内容

2020年房地产政策解读相关内容 1、从2015年到2016年9月底,中央关于房地产的政策主基调是“去库存”。2015年3月30日出台的刺激房地产的3?30新政, 就是标志。 2、去库存政策,推动了一二线城市的房价和地价上涨,并且形成轮动效应。先是北京深圳等一线城市上涨,然后是南京苏州合肥厦门“四小龙”上涨,再带动其他二线城市房价上涨。 5、就算未来调控政策退岀,也将有新的长效机制出台,以保证房价平稳健康。有这样的长效机制,一些人士担心的“未来调控一放松,房价可能报复性反弹”的情况,很可能不会初夏。 6、郭磊认为,“加快研究”的表述,意味着房地产税等政策会推进,但短期并无落地时间表。 3、严厉调控下,南京房地产己经进入下行通道 在南京,自从10月5日岀台史上最严限购限贷新政,市场上的购买力大幅萎缩,投资客骤然减少,改善性需求也陷入观望,只剩刚需独撑楼市。这导致10月份和11月份南京住房成交量大幅下滑。 1、调控前的9月份,南京新房成交量高达13223套,平均每天成交441套新房。 2、调控后的10月份南京新房成交量大幅下滑到6595套,平均每天成交213套,环比9月下滑了一半。 3、11月份南京新房成交量更是进一步下滑到5869套,平均每天成交196套,环比10月再次下滑11%。 4、12月份以来,南京新房日均认购量只有192套。跟新政前南京新房日均认购400套-500套的火热水平相比,大幅下降。大家可以看下具体数据:

今天12月11日南京新房认购169套,昨天12月10日认购187 套,12月9日认购162套,12月8日认购219套,12月7日认购174套,12月6日认购267套,12月5日认购292套,12月4日认购176套,12月3日认购236套,12月2日认购327套,12月1 日认购246套。 5、南京市房地产学会会长、南工大吴翔华教授等多位专家认为, 在中央到地方的严厉调控下,南京房地产正在进入下行通道,目前是成交量大幅下滑,预计明年下半年会出现价量齐跌的情况,部分板块部分楼盘将降价促销,届时也将是新一轮买房好时机。 4、连涨20个月的南京房价开始下跌了吗 就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为2017房地产政策定调的时候,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了2016年11月份全国100个城市新建住宅的价格指数: 平均价格为12938元/平方米,环比涨幅较上月回落0. 77个百分点。其中,11月份南京新建住宅价格涨幅环比上月下降了0.01%o 1、调整公积金贷款的利率 2015年央行持续降息5次,购房者买房压力真真的小了。若购房者在北京买房子都能省下几十万的利息。一些背着房奴包袱的购房者能减少很多还贷压力。目前,期限在五年以下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 75%;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 25%。 2、鼓励租售并举 3、居住证新政 居住证申请门槛降低,只要在事业地居住满半年(部分地区),就可以领居住证。居住证卡伊为申请人的就业、社保、积分落户和公积金等提供福利,以后想要落户买房,也会更加容易。 4、农户购房有补助 为去房产库存,政府鼓励农民工进城买房。目前,各地也加紧时间出台各种农民工进城买房的补贴政策。河南最先出台农民工进城

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解析

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与分析 一、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阶段特征 (一) 市场的初步开创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上海首先改革了住房由政府统建统配统管的制度,开始进行商品房建设。这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其一是侨汇房的推出,引进商品房生产的新机制; 其二是优惠价商品住宅试点起步,为住宅商品生产探索了路子。这一阶段是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开始出现,投资主体开始向多元化发展。上海房地产业突破了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模式的禁锢,从萎缩开始复苏,但总体上还处于萌芽状态,并且以国有企业为主,运行以计划经济特征为主,没有形成规模。 (二) 以增加供给为导向的推动市场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在住房短缺的背景下,房地产市场以增加供给为导向,以增加开发投资为主要手段。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后,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到城市,中央逐步明确了市场化导向的改革思路,采取了几个重要措施,其一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起步,开征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和进行土地批租试

点,至1991年底,全市已初步形成了外销的土地一级市场;其二是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出台,1991年《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出台。 1992年初,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发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后,上海放开房地产市场。中外房地产商纷至沓来,各行各业竞相涉足房地产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房地产投资热。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猛增,开发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形成了以开发投资为主要手段的房地产市场,供给明显增加。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房屋产权多元化的格局,房地产市场交易活跃。房地产业的增加值快速递增,上海房地产业已经形成覆盖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门类齐全的产业体系。但是,超常增长也出现了一定的盲目性,商品房供给超过了市场有效需求,空置量迅速上升,带来了隐患。 (三)以激活需求为导向的拉动市场发展阶段 1996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前几年房地产投资热中开发的项目陆续竣工上市,上市量集中,吸纳量不足,出现了商品房空置量攀升这一带有阶段性、结构性的发展中的问题。上海提出盘整消化等一系列包括土地、金融、财税等调控市场的措施,主要有: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调整房地产投资结构,对土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用途管制,形成了外资用地以工业为主、内资用地以住宅为主的投资结构。放开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1996年出台了《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1996年出台了蓝印户口政策。

土地政策分析报告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目录 一、我国土地基本状况 ................................................... 1. 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2. 耕地保护 3. 土地市场 4. 规划与地籍管理 5. 法制建设 二、中国土地权属分布 ...................................................... 1. 北京市土地权属现状 2. 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结构 3. 集体所有土地权属的分类 三、土地开发政策的改变 .................................................... 1. 政策调整 2. 新土地供应政策出台的背景 4. 土地市场的发展情况对土地储备的影响 四、对房地产企业可能的影响 ................................................ 1. 土地供应总量 2. 土地价格和成本 3. 竞争态势 4. 跨区域竞争 五、华融的对策建议........................................................ 附件1:北京市绿化隔离带项目现状和政策分析................................. 附件2: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

一、我国土地基本状况 1.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在全国土地调查总面积950676.2千公顷(1426014.3万亩)中:耕地130039.2千公顷(195058.8万亩),占13.7%;园地10023.8千公顷(15035.7万亩),占1.0%;林地227608.7千公顷(341413.1万亩),占23.9%;牧草地266064.8千公顷(399097.1万亩),占28.0%;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4075.3千公顷(36112.9万亩),占2.5%;交通用地5467.7千公顷&127;(8201.5万亩)&127;,占0.6%;水域42308.8千公顷&127;(63463.2万亩)&127;,占4.5%;未利用土地245087.9千公顷(367631.8万亩),占25.8%。 我国土地利用现状结构的特点是: (1)农业用地占主导地位。在全国土地调查总面积中,农、林、牧业生产用地(即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面积之和)占66.7%, 即占2/3, 居主导地位。而在农业用地中,牧草地、林地比重大,耕地次之,园地比重最小。 (2)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点、农村道路占地和独立工矿用地的比重较大。在城乡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点和农村道路所占比重最大,两项之和占建设用地的57.4% ;其次为独立工矿用地,占 7.8% 。 (3)未利用土地多为难利用土地。全国未利用土地中目前难以开发利用的沙漠、荒漠、裸岩及石砾地、重盐碱地、重沼泽地等占 3/4 左右。这些土地大部分分布在西北干旱地区和青藏高原,自然条件恶劣,开发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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