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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相关的几个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相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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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相关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2-06-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审判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我省行政审判涉及城乡管理行政案件的情况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依据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职能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职能从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中体现出来。

2010年,我省法院审结涉及城乡管理类的行政案件共368件,包括规划、交通、城管、环保、土地、建设6类,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处理、判决的是327件。其中行政机关胜诉案件有170件,胜诉率51.99%,是各类行政案件中胜诉率较高的。这反映了绝大部分城乡管理类案件中行政机关执法水平较高,取证扎实,法律适用准确,程序规范,特别是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前,基本上能预先告知理由,给予陈述、申辩的机会。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有25件,败诉率为7.65%,较全省平均败诉率低1.02个百分点,败诉原因有越权行政、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1]

二、城乡管理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

(一)、行政主体不适格

1、其他城乡管理部门行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权限。各地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越权违法无效;

2、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未经县级政府同意擅自拆除违章建筑;

3、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属部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不适格。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方面,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个别机关没有意识到其执法行为日后有可能要接受司法审查,故不注重证据的固定、保全,导致在行政诉讼中陷入“证据不足”的被动局面。没有通过制作勘验笔录、拍照、比对附图等方式固定证据,也没有制作送达回证证明曾履行告

知义务,终因证据不足败诉。

(三)程序违法

近年来各级政府城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过程中的程序违法现象已较少出现,程序不规范问题在败诉原因中所占比例逐步降低,但仍发现有个别案件中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忽略事前告知程序,未履行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被法院确认违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这方面,较突出的是城乡规划溯及力问题。各地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规划属正常现象,但对规划调整前相对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承认,并在此基础上与相对人平等协商补偿问题,不应随意否定原行政许可的效力。[2]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主体和行政职能的法律依据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首先是审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行政职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职能的法律依据有:(一)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四)二OO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给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批复;(五)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在揭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六)二OO一年九月十三日关于批准实施《揭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主要职能是:(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如果行政主体不适格和没有相应的行政职能,那么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属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法院进一步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果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再次,是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有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机

关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这主要涉及有没有履行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留足相应的时间给行政相对人来履行义务等。经过审查如果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是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如果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行政主体具有相应的行政职能、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维持。

四、《行政强制法》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定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这里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实施主体的设定是由行政强制法直接授权,无需要其他法律规范或国家机关再行授权。二是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限于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即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三是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仅限于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过程应注意的事项[3]:

1、为确保必要性事后的举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即时作好证据的搜集,如现场照相,拍录影带、取得证人的证词等。

2、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可以长于三十日,也可以短于三十日。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期限的计算问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期间的规定,期间以日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是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

5、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该条对查封、扣押决定的形式、记载事项以及送达作出具体规定。

五、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及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属于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涉及到在城乡的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不动产,这一类“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这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两个职能(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不动产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行使行政处罚权。

实际上,这部分涉及到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的拆除问题,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城

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此类案件,行政机关不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违法建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一)、如何认定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建设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筑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4]: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建设、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规定的行为。违法性是界定违法建筑的根本标准。行政机关只有在明文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无偿拆除该房屋,否则,该项财产应当视为或者推定为合法财产,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征收补偿,行政机关无权予以任意处置。“违法建筑”中的法,应当仅指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

2.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上述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等。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设行为所形成的违法建筑,可以不考虑《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土地管理法》中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理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但是,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筑问题,并非是一概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处理规定能够解决的。一些地方大量存在这样的建筑物:在土地征收之前,农民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但土地征收后长期未予补偿。这类房屋的建设实际是集体土地上进行的,但是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时又未予以补偿拆除,从而演变为原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这类房屋单纯用《城乡规划法》或者之前的《城市规划法》是无法解决的。鉴于这样的情况,“违法建筑”包括违反土地管理以及规划管理两方面的情况,,对于违法建筑政府应当协调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综合治理。

3.违法建筑已经存在,但并不一定要求已经竣工完成。“违法建筑”当然要以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存在为前提。只要违法行为已经投入资金、设备等进行了建筑物、构筑物的实际建设,因违法建设行为所形成建筑物、构筑物,均可以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并本要求一定是一个已经建成竣工的建筑,相反,越是早期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早制止,对违法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和社会财富都是一种保护,避免建成再拆除造成更大损失。因此,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非常重要,越早越及时,损失越少,处理的难度相应也越小。

4.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通常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予以认定。即只要相对人有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即推定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性质的定性。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违法建设行为是基于国家机关的违法审批行为,当事人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赖而进行的建设行为,除非系当事人骗取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应当减轻“违法建筑”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所针对的对象一般应当是违法建设者,不是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工人,也不是违法建筑的承租人,施工人、承租人通常对违法建设行为没有过错。

5.违法建筑的法律后果并非一律无偿补偿。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违法程度各异,社会危害性差异也很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都规定了一个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对违法建筑的处罚也是如此。例如,《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就规定了几种处理方案:一、是对于正在施工建设中,责令停止建设;二、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三、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四、是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以上四种选项各有其适用条件。认定违法建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恰当的处理,而不能不分具体情况,一律采取无偿拆除的方式处理。

(二)、违章建筑的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由此可见,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当然应该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结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以及《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城乡规划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直到全部救济手段用尽,才进入强制执行,或者在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时,行政机关才有权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缓解紧张关系,防止矛盾激化。

2.向社会公告拆除违法建筑事宜。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拆除义务时,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书面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同时,在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第四十四条又给行政机关增加了一项程序义务,即,在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催告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当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形式最低要求应当是在即将拆除的违法建筑社区范围内张贴布告,必要时可以在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同时予以公告。公告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督促当事人自行履行拆除义务,二是向社会宣誓国家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态度,警示其他人。

行政机关在送达催告通知和发布公告后,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作出处理。

3.作出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依法强制拆除。催告通知及公告催告履行期满之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确定强制执行的具体时间,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到期没有自行履行,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5]

4.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违法建筑的查处时效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建筑存在属于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只要违法建筑存在,就未超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一条作了相关规定,明确“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可以参照执行。

(2)关于公告时间、复议或诉讼对象的理解问题

在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理决定时,行政决定告知当事人限期拆除,给当事人一个自行拆除的机会。如果到期不履行,进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时再予以公告,更合乎理性。

当事人复议、诉讼对象应当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只要对行政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且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到期行政机关即可作出催告通知,依法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催告通知、催告履行的公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除非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实施强制执行。同样,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对该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然应当不停止强制执行程序。[6]

六、有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

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另一类涉及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问题。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拆迁由于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必须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样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人是不同的,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而“房屋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依照“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这个规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进行审查办理。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这条规定与(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规定)是否矛盾?实际并不矛盾,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定“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而最高法院是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注意,这里是“政府组织实施”。

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一支行政执法队伍。

为什么在强制执行方式上,司法解释规定了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这主要是基于探索以“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的需要。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

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体现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二是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是从现实可行性出发,最高人民法院经与有关国家机关反复协商后形成的共识,符合“裁执分离”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同时,在个别例外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自身有足够能力实施时,也可以依照《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应当说明的是,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与《条例》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义在于实现“裁执分离”接受司法监督,后者的意义在于经司法审查确认并明确具体实施方式。这一方面,最高法院已于近期下发专门通知,要求人民法院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对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应当依法受理。这种模式和相关要求,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履行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也有利于征收补偿活动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权益的统一。[7]

对于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相信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参与承担这项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将大有可为。

七、代履行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代履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代履行的结果是:由他人代为履行当事人本应履行的义务,而由当事人承担代履行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代履行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是对即时代履行的规定。

即时代履行的概念、性质和意义

即时代履行,又称立即代履行,是指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安全和秩序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在当事人不能立即清除的情况下,

行政机关立即实施代履行,清除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排除危险,恢复秩序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即时代履行,其本质属于代履行的范畴。但是,由于属于情况紧急,需要行政机关作出及时反映,立即采取措施。因此,在程序上将行政决定程序、书面催告程序、作出代履行决定程序均省略,直接进入代履行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发现需要即时代履行的情形,无论是当事人主观上不履行,还是客观上不履行,只要不能立即履行相关清除义务,行政机关就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即时代履行是行政效率的需要,是行政管理活动中,相关行政机关必不可少的一项法定职权。行政机关有了即时代履行的法定职权,就能够快速恢复交通、航运、快速排除洪涝危险,快速恢复公共场所的卫生和秩序,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工作环境。

即时代履行适用的条件和程序

即时代履行只能在紧急情况下适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采取即时代履行方式强制执行。所谓紧急情况,法律作出了明确限定,即只有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需要立即清理时,才可以实施即时代履行,其他情况下不适用即时代履行。同时,即时代履行仅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及时清除的作为义务,及时清除作为义务可以代履行的义务。

即时代履行实行简易程序。出现即时代履行情况时,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或者无能力,无论何种原因,只要不能立即清除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完成相关清除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立即代履行,也可以自行实施代履行。履行清除义务之后,代履行的费用由负有清除义务的当事人负担。

即时代履行结束之后,行政机关应当通知不在场的当事人,告知其即时代履行情况,并要求其承担即时代履行费用。当事人对即时代履行行为或者即时代履行费用负担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的,可以依法另行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对相关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即时代履行的规定属于普遍授予部分行政机关具有即时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无须单行法律另行授权。部分行政机关是指对道路安全、河道交通、公共场所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航道安全管理的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港务局、负责河道安全的防洪管理以及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秩序的城市管理部门等。[8]

根据规定,只要相关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包含对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管理范围,该行政机关即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实施即时代履行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秩序的城市管理职能,具有即时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城管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作者:宋金玉时间:2013-02-13浏览量2123评论02 5

一、城管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事,还应当要求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不允许其违法状态继续存在下去。“责令限期改正”,是指除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合法状态。而“限期拆除”是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物。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二、“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由此可以看出,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应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不应当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既然责令限期改正不是行政处罚,也就不存在相对集中行使的问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无权单独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

三、《土地管理法》与《城乡规划法》对“责令限期拆除”冲突的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其中,将责令限期拆除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来表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责令限期拆除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二者存在法律上的冲突。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关于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县城管局舒勇 2009年,是我县“项目建设服务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新方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常态工作机制,同时理顺执法体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经过调研,现将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县城市管理局设一室二科,为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和法规宣教科,根据相关职能设七个二级机构,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园林绿化管理所、市政维护处、渣土管理办公室、城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和广告管理办公室。 城市管理工作是打造优良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增加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城管各部门通过艰辛的努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大城管”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网络不断向纵深延伸为充分调动城管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的发展,县城管局在完善县城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在各乡镇设立了城管中队,城市管理工作向全县推进,同时进一步将城市管理的重心下移,落实基层工作责任制,建立了局领导不定期检查、局督查室日常督查、二级机构自我督促的“三级督查”工作制度。在县委县政府的有效协调下,县城管局与其他一些相关部门有机联动,共同推进城管执法工作,

解决了过去部门间执法职责交叉、单打独斗、衔接不顺的弊端;与高塘岭镇政府联合,建立了城市管理与社区联动工作机制,使城市管理深入到县城每一个角落。 2.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机制,有效解决了一些城管难题 如通过疏导与执法相结合,控制流动摊担的无序蔓延,尝试摊点管理新途径,在电子街等地设臵早夜市摊片,引导民众规范经营,有效改善了以前零散、混乱的局面。又如在环卫方面率先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很好的解决了城区面积迅速扩大与清扫管理严重滞后的矛盾。又如城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了一些背街小巷、无人管理的小区等垃圾乱扔乱丢、管理乏力的问题。 3.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和人性化,执法效率不断提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望城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工作,在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注意疏堵结合,取消了每月立案罚款的硬性指标,强调办案质量,实行“首犯不罚制”,教育、警告与处罚相结合,去年办理的497例案件中,没有一例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有效保证了城市管理良好畅顺的状态。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时间不长,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等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执法依据不足,法律法规保障不到位 虽然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但城市管理缺乏一部高效、规范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给综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支撑,因此给我们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造成了执法难

城管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样文

***违法违规案件受理登记表

***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审批表 注:凡需要按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案。

***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字[ ] 号: 根据,你在,涉嫌存在 行为,为查明事实真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请予以配合: (一)请你于年月日之前到配合调查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请携带(或准备)如下资料: 1. 身份证 ; 2. ; 3. ; 4. 。 (二) (三) 执法机关:(公章) 年月日 收件人签章: 时间: 年月日 送达人签章: 时间: 年月日 注:1.被调查人员或被调查单位一般为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调查与本案相关人员或单位的也可使用本文书;2.被调查人为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代理人,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3.被调查人必须出具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或文件。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案由: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或单位地址:电话: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检查地点: 被检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邮编: 与本案的关系: 见证人: 检查人:执法证件号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执法证件号 工作单位: 现场检查情况: 被检查人对上述检查(勘验)笔录的意见: 。被检查人签字:年月日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理由: 见证人签字:年月日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记录人签字:年月日 注:进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页共页

浅论城市管理执法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摘要】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行与推广,越来越突出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它是我们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建设,搞好行政执法廉政建设的关键和核心。它体现了现代法治,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乃至腐败这一精髓思想。同时也是对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思想的贯彻和落实,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遵循和实践。如果说合法行政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么合理行政主要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言,是体现亲民、爱民、执法为民的—个手段。 【关键词】城市管理依法行政自由裁量合理

【前言】 1.什么是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5。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一般城市管理所研究的对象主要针对狭义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 2.我国现在城市管理现状分析 (1)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同时,也将使城市管理面临严峻考验,比如: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应对外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如何调整行政执法人才结构、引进精通外语翻译兼执法人员以及配备中外文对照的城市管理法律文本和警示标语牌;如何面对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参与城市公共设施投资与经营管理等。 (2)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新挑战。面对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都市圈的大幅扩容,市区人口将越来越多。因此,城市管理必须考虑加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调整行政区划、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城市规划工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立快速高效的交通体系;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问题,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新挑战。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成分、物质利益、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势必带来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由此给城市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城市管理氛围尚未形成的情况下,执法队伍在执法中遇到的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等问题,困扰着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3.目前城市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群众性、流动性较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情况复杂。我国在城市管理中也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 (1)执法环境差。城市管理需要举全社会之力,但目前还没有形成齐抓共管以及理解、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的格局。首先是少数市民缺乏法律意识,对执法队伍的检查采取逃避态度甚至抵制举动。其次是部分市民文明意识较差,经常出现违规闯红灯、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再次是说情风盛行,严重影响公正公平执法。 (2)管理对象复杂。一是部分经营户法制意识较差,善于与执法队员“捉迷藏”,想尽一切办法“钻空子”。二是失业人员(含下岗工人)和进城农工以及孤寡残等弱势群体,他们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执法机关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9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函[2001]14号) 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条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共109项) 一、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擅自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和宣传画廊、灯箱、牌匾、旗、幌等户外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强制拆除;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和条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期限等要求设置,未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宣示物和灯饰设施,逾期未拆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或者未对临街围挡立面进行美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按照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清运渣土不及时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进行硬铺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临时设施摆放、搭建不整齐的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研究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研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构建完善的城市管理执法管理体系是城市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以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为论述点,对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为人民提供满意的城市环境。 标签:城市管理;执法;改革;以人为本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或者经济或文化中心,是人类活动的集中区域。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行政机关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要切实发挥其管理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有序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通过行政执法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发展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的执法工作。 1.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启动于199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我国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随着全面依法战略的实施,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前,我国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门明确了城市行政执法主体之后,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形成了执法合力,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环境。三是实现了执法形式的多样化,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经验。尤其是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执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腐败行为。 我们在肯定我国城管执法所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1.1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有待加强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结合当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还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薪酬划定标准不高。通过调查大多数的城市,尤其是基层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数属于“临时工”,工资水平不高,这样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消极执法的情绪;而且基于“临时工”没有编制,因此其工资不能从财政资金列出,这样无形就会增加行政执法的文明难度。二是财政资金对行政管理执法的经费投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很多城管部门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导致其行政执法的设备不完善,最终影响执法效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及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1997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批准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到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实行了这一制度。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要求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03年,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二者的关系及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一步纳入了综合行政执法的轨道,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十年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得到了整合,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面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行政执法状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是正确的,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城市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充分体现了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和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引起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在法律保障、机构设置、管理体制、执法方式、队伍建设、社会参与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是政府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一座城市的整体形象,也直接体现出一方水土的社会文明程度.城市管理包罗万象,大到生存环境,小到衣食住行,涉及千家万户.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市管理面临的新课题越来越多,开展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加强科学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日益重要。?一、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问题综述? (一)城市承载功能不足,总体运行质量不高?城市人口的增长,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目前,大量人口从农村集中流向经济较发达的城镇,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引发资源配置、劳动就业、福利保险、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与之相伴的是,城市新增人口的整体素质与城市发展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为,文化素质上,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难以达到生产、经营、管理各类岗位的技术要求;文明修养上,观念意识、言行举止等诸多方面,层次较低.? (二)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当前城市管理体制未理顺,条块关系不协调,制度安排不合理,城市管理难以形成合力,难以形成共同负责、共同参与、互相配合的体制机制,城市管理仍处于行政命令与依法管理并存、严格执法与暴力抗法同在的复杂矛盾冲突中。主要表现在,是管理观念上的“重建设轻管理”、“先建设后管理"、“看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还未真正扭转过来,还未摆脱传统管理模式;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隔、纵横交错,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和措施不落实,导致工作中往往相互推诿,削弱了行政效率。城管部门责大权力小,难以起到协调作用;执法手段上的不足。城管执法缺乏必备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缺乏有力、有效的强制实施措施. (三)市民文明素质亟待提高?建设现代化城市必然需要文明程度较高的市民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然而由于社会人口流动加快,城市人口动态性强,构成日益复杂,部分流动人群多以追逐个人经济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当个人私利受到影响时,城市文明往往便被抛在一边,各种旧有观念和不良习惯就自觉不自觉地进入了城市空间。由于受到经费、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城市文明的宣传教育机制和长效约束机制难以形成。?二、应对措施初探?由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牵涉面广、任务量大,更具有复杂性、艰巨性、服务性等特点,我们应当从宏观的角度,以开阔的视野去看待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力提高执法效率,全面提升执法水平。?(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 依法行政,就是要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化,它要求执法部门严格将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到处理城市各类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去,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要强化执法力度,尤其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公平公正,杜绝情绪执法、人情执法;二是要规范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制度管理人、约束人,并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有效约束执法行为,做到管有依据、罚有力度、惩有程序。?(二)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认识搞好城市管理对维护城市运转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作用,发挥城市政府管理职能,把城市管理摆上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以法治为基础,理顺城市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的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统.破除重建轻管的传统观念,实行建管并重,突出城市管理,在强调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到位的同时,加强综合管理,建立强有力的城管网络体系。?(三)加强宣传教育,改善执法环境 着力发挥宣传教育对预防违规、违章现象发生、赢取公众理解与支持、改善优化执法

浅谈“城市管理”与“为民服务”

“ 浅谈对“城市管理”与“为民服务” 的几点认识 自毛泽东同志 1944 年在张思德同志追悼会做了题为“为人民服务”的演讲后, “为人民服务”就成为我党群众工作始终不渝所坚持的宗旨。几十年来,中国 共产党始终坚持这种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谱写了一首首勤政为民的不朽之歌。 毫无疑问,在现代化城市管理工作中,我们亦必须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我们 一切工作的宗旨深入践行,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整洁优美、秩序良好的城 市环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市委市政府打造和谐宣城、幸福宣城的宏伟目标。 二零一一年是宣城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为民服务年”,如何在全局干部职工中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如何在城市管理中践行“为人民服 务”宗旨,使广大市民满意,是实现我局“为民服务年”各项工作目标的关键 问题。为此,笔者通过长时间思考,有如下几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是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城 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一切 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新时期,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是与时 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执政为民。执政为民,具体到一点,就 是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在这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了与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历史传承和具体的统 一。永远服务于人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 肉联系,是党的生命力所在,是党保持先进性的不竭动力,是党和国家事业兴 旺发达的根本保证。 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想、信念对人的激励作用是很大的,它使人们 在行为中产生一种强烈的意志和情感。这种意志和情感是人们进行有目的实践 活动的一种强大的精神动力。一个人树立了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他就会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要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在新形势下,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执法机构的体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才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才能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 关键词现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观念更新;科学性 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综合执法保障,我们所说的综合执法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保障下,某一个行政机关集中性的行使城市管理领域中的某些相关的行政机关(甚至几个),采取行政处罚权方式的行政执法制度。是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它依照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依据其最基本的原则,从而将城市管理领域中长期存诸多弊端得以解决。其中较为成功的有:执法机构纷繁复杂,执法职能相互交叉,重复处罚问题以及没有利益的都不管,有目的和利益的的争着管理,利益大的就多管点利益小的就少管和不管。 1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在我国对于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法》中对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规定成为了城管进行执法的依据。但是其中也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的权力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行职责范围,其颁布的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处罚权利,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这一现象在严重损害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更是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之不顾。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一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执法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通常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很少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执法人员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以及相关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对执法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处罚。这种对行政程序的践踏实际上已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当中所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正是城管人员对执法程序的漠视,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和困难。 1.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念落后 部分行政执法领导者常常漠视法律的存在,自认为法律只约束平民百姓,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在行政实践中表现出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更有甚者还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还有一些执法者将法律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在实践中通常是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就拿来实用,不利的就不予执行。更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则法制观念淡薄,个别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较差,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把执法权当作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对广大人民群众态度粗暴,滥用职权,肆意罚款,甚至依仗手中的权力肆意践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一、实施主体: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办理部门:顺庆分局 三、联系电话: 四、监督电话:12319 五、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或者在 3个月内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南充市政府法制办投诉。 六、行政处罚事项(共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B- 行政权力名称: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B- 行政权力名称: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本文首先介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接着分析了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管理模式、管理法制以及管理人员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可以说城市管理水平代表着城市的发展水准,城市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关键性工作。 当前,我国不少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还存在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此,本文就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做一探讨,以期望对我国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起到些许作用。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国际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活、居住环境的追求,给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城市管理贯穿于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城市管理是城市化的重要内容,应有之义。城市管理的好坏,影响城市化的速度和质量,城市化程度的高

低彰显城市管理水平状况。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不但要注重通过工业化、信息化及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给城市化提速,而且要注重强化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提高品位,从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质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城市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探讨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对策,在此首先介绍我国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 2002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这就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综合执法”正是适应了城市管理体制由分散到集中,由单一到综合的发展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核心是,由经过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集中行使城市过去若干个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由最初的试点城市的星星之火,到现在全国大部分城市的燎原之势发展非常迅速。截至 2006 年底, 除经国家批准的 23省、自治区的 79 个大中城市和 3 个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外, 一些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 又批准了 200 多个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如今已发展到几十万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有行政处罚事项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1 行政权力名称: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 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2 行政权力名称: 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 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 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 十五条第一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一条:单位或 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

浅谈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难点及对策 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特别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的要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的职能和范围的不断扩大,作为一名城管工作最基层的同志,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现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和多年来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实践,谈谈目前我们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特点与难点问题。一、城管职能的不断扩大化带来管理难度从最初的市容环卫到城建监察一直到目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都说明城市管理的职能不断扩大,而一些应属于其它职能部门应该管但不想管、管不好的事都集中到行政执法局,致使“城市管理”“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现在城市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需要“执法”的现象和行为,大都与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甚至不作为有直接关系,如:小区开发配套设施不到位、物业管理不到位带来的脏、乱、差及违章搭建;道路建管脱节,无人管理,保洁跟不上;拆迁管理不到位,拆迁现场变成新的卫生死角等等。同时职能扩大了,相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并没有扩大,如我街道面积有7.8平方公里,10.8万人口,其中流动人口约2万人,而行政执法队员只有8人,加上街道聘用的12名协管员、1名驾驶员也才21人,管理的职责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标准越来越高,明显的感到力不从心,虽然我们非常重视日常长效管理,也希望通过认真、细致、踏实的工作赢得百姓的认可,但因管理职责较多,执法依据不明确,人手有限,有时也只能靠突击整治、疲于应付来处理工作,而广大群众也对城市管理的这种工作方法和表现也产生本能的反感,容易使本属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造成冲突。二、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城市管理的职能是扩大了,但事实上“城市管理”又处于一个无确切的法律依据的状态,城市管理部门正在行使的有关职权如无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授权,均属违法行为,而且作为街道和社区在日常的城市管理工作中,更是承担着绝大部分的任务,处理绝大部分具体的事务,而且市、区政府对卫生考核也是以块为主,虽然近两年来,城市管理执法权有下移的趋势,但是根据一些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往往街道无权管,无能力管理,执法权限有限使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深感力不从心。对驻地单位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协调难度比较大,有许多群众举报,按属地管理属于

城管行政执法个人工作总结.doc

城管行政执法个人工作总结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称“城管”,是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一个部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城管行政执法个人工作总结”,欢迎大家阅读,供您参考。更多详! 城管行政执法个人工作总结 ****年度,我在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及***经济区管委会的正确领导 下,认真履行城管执法**中队中队长职务,团结带领中队全体人员,较好的完成了上级交办的任务。现将本年度个人的工作、思想、学习、廉政情况作汇报: 一、思想政治学习情况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年来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认真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履职情况 作为一名派驻执法中队负责人,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与经济区领导及驻区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以取得支持与配合,能及时向局领导反馈正确信息。对上级布置的任务不折不扣地完成。一年来,经过努力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今年以来,为提升农贸市场周边商贸区块市容市貌水平,我带领 中队经过反复论证,首先对市场周边破损的门头进行了统一改造。在广场南侧和北侧分别划出水果临时设摊区和维修便民设摊区,又在**路设置临时自产自销设摊区,农贸市场商贸区块市容市貌得到了较大改善。 (2)今年4月份开始中队对**路等沿街商店发放通知400余份,组织 人员清理沿路无主占道物品,清理乱挂横幅,暂扣违章设置灯箱,有效的保障了沿街街容的整洁有序。

(3)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注重对**区和****夜间偷倒废土、泥浆进行打击,特别是今年4月份开始与交警部门和派出所联合执法实行夜间巡查,在**及**接壤处设立值班岗亭,取得明显成效。 (4)今年***管委会确定我中队为废品收购专项整治首要责任单位。我根据三项整治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逐步取缔了以**地块为代表的4家非法废品收购点,搭建物已全部拆除并已清场。10月初在***设置废品收购集中点,整治工作初见成效。 (5)积极开展“两违”专项整治防控工作。上半年我带领中队共拆除“两违”非法建筑2000余平方米,区内违章搭建250平方米,有效的遏制了违法乱建的发生。 (6)带头办案,全年共办理一般程序案件12起,简易程序106起,办案数量增加的同时,执法覆盖面今年也有了拓展和突破,全年无不合格案件。 (7)抓队伍建设以“规范执法”、“强素质、赛能力”活动为载体,加快对全员业务素质的提高,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各项技能竞赛。按照“抓班子、带队伍、建制度、严管理、促工作”的思路,提升中队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作为一名老城管队员,能以身作则,关心爱护每一位队员,中队人员始终在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氛围中工作、学习和生活。凝聚力和战斗力逐年提升。 三、廉政建设 今年来,对自己职位的风险点也进行了认真的排查并作出承诺,能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到生活上廉洁简朴,工作上秉公办事,经济上公私分明,严格约束自己,带头接受群众监督,作出表率。全年中队没有发现违纪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工作、思想、学习、廉洁情况,离领导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还存在一定距离。主要表现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 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

重许可,而轻管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浅谈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运用

浅谈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运用 【摘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模式。该制度的核心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中剥离出来,以求在行政权力内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分离,它对于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减少行政管理体系中的腐败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权威具有积极的作用。就杭州市实施综合执法四年多的实践来看,已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还必须继续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机制,明确责权,使行政执法效率得以最大化。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意义实践对策和建议 下面一段是引言(即引论),与摘要和关键词之间空一行或两行。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则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实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显得犹为必要。 以下是本论,分为三部分,各部分内又有几个小点。引言与本论之间空一行。 一、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一种制度,并不是一种新型的行政处罚类别,它是把过去分散在各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从原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由法定的相对独立的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中剥离出来,以求在行政权力内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分离,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与公平。 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次飞跃。在城市管理中开展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先后在全国25个省、自治区的一百多个城市管理中试行。它对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权威起到积极的作用: 1、有利于从源头上整治和减少腐败行为 由于过去行政管理体制中行政机关既掌握行政审批权和行政许可权又承担着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职能,这样由"一家"说了算的状况就会造成有些掌握权利的人和有些地方及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甚至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违规审批,以罚代管,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实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可以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减少行政管理体系中的腐败行为。 2、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利于明确职责,营造整洁的市容环境 城市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管理水平的高低也直接体现政府的执政能力。由于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体制不顺,城市管理的权限和管理资源的配置分布在城管、规划、园林、市政、公安、工商等若干个部门。涉及的部门多就会产生职责交叉不清的情况。执法过程中这些职能部门往往是"有利互相争、无利互相推",重复执法、只罚不管、相互扯皮等现象就不足为奇。如:无证摊点的整治,工商、市政、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面对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大家都能说出不管的理由来,最终谁也不愿管,使有些顽症得不到彻底解决,严重地影响了城市的总体形象。这样一方面,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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