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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及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及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及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1997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批准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到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实行了这一制度。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要求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03年,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二者的关系及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一步纳入了综合行政执法的轨道,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十年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得到了整合,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面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行政执法状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是正确的,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城市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充分体现了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和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引起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在法律保障、机构设置、管理体制、执法方式、队伍建设、社会参与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

临着新的考验和挑战。如何整合城市管理行政资源,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打造和谐城管,提升执法品质,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综合执法概述.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含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而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这里的“执法”是广义的,涵盖了除政府立法(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之外政府为行使职能而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方面。综合执法的表现方式也是多元的:从综合执法的实现途径上来讲,可以是委托式(多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法委托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权力)、相对集中式(省级以上政府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可以是机构改革式(通过职能划转或机构调整,将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和授权式(多项法律、法规授权同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权力);从综合的权限上来讲,可以是处罚权及相关的检查权、强制权的综合,也可以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审批权、许可权以及其他权力的综合。综合执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组织法方面。综合执法使行政权力在横向上发生了转移,带来了相应职能的调整及机构、人员的精简、归并,因而是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二是行为法方面。综合执法意味着一个行政机关开始取代多个行政机关,在多项行政执法领域集中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主体实现一元化,从而对执法成本和执法效能产生影响。

目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即将“执法”片面理解为“处罚”,而将处罚之外的其他执法活动统称为“管理”。受此影响,在认识层面,很多人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解为“处罚权的综合”,甚至以为综合执法就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在实际操作层面,主要表现为:(一)综合执法推

进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存在一定的脱节;(二)综合执法的实现途径仅限于委托式和相对集中式,机构改革式尽管在实践中已出现,但被排除在综合执法范围之外;(三)综合的权限限于处罚权以及相应的检查权和强制权;(四)在执法事项上,实施综合执法的往往是一些专业性知识要求低、较为简单的案件,等等。因此,与较为成熟的专业执法模式相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一种“浅层次、辅助性”的执法模式。正是这种“浅层次、辅助性”,决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现实中的成效与不足:成效方面,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行政管理体制中机构林立、各自为政、重条轻块的现象,整合了相当一部分执法资源,优化了执法体制,实现了部分执法重心的下移,使执法开始适应城市管理综合化、区域化的发展趋势,并且在执法队伍的锻炼和提高,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效能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以上海为例,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涵盖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工程、绿化、水务、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建设、房地产、城市规划,以及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和旅游管理等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在这些领域,有效地改变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缺位等现象,大大提高了执法活动的覆盖范围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方面,一是机构林立、执法队伍和人员膨胀的情况并没有改观。由于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相脱节,主要是“权力的综合而非职能、机构、人员的综合”,只作了处罚领域的权力的简单合并,原职能部门(主管部门)仍然存在,并继续行使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包括监督检查)、部分案件的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权力。在此情况下,为开展综合执法,往往需要新设一个综合执法机关,并不断充实执法人员,导致实施综合执法以后,仅仅是缓解了原体制下“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的矛盾,却增加了机构和人员的编制。二是上游执法(主

要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批和许可,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管理”)与下游执法(主要是处罚、检查和强制,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执法”)相脱节。由于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其特定职能的活动,需要赋予相应的权力,为此,法律规范从上游赋予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审批权、许可权,在下游赋予其处罚权、检查权、强制权等一整套权力,是一个完整的流程。而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上游不综合、下游综合,反而又产生了新的脱节和矛盾,平添了综合执法机关与原行政机关在执法上的交易成本,影响了“管理”和“执法”各自的效率和效能,甚至产生“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关系不顺、联系不够、监督不力、相互推诿等现象。三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素质难以适应城市管理的任务和要求。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城市管理对行政执法专业性与综合性的要求均不断提高,现行综合执法的队伍和人员的素质显得难以适应。这都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进一步推进设置了障碍。不仅如此,《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后,其确立的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以及“谁许可、谁监督”原则(许可权也要纳入综合执法,许可机关有权亦有职责对被许可人实施检查),也从法制上给现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构成冲击。

二、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全国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来看,这项工作推进比较缓慢,发展也不平衡,在推行这项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中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要研究和解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我国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综合性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大多数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城市都是通过政府规章进行授权,由于规章效力较低而导致诸多方面的问题发生:其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缺乏

统一性和规范性,实践中难免出现认识不一、运行程式不一、“瓶颈”问题较多的现象:其二,对于某些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规章的形式对法律设定的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进行变更,违背了权力法定的原则,且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权力行使的越位:其三,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以规章作为综合执法的依据,减少了处罚的种类,限制了执法手段,降低了执法效率;其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仅作为参照,以规章作为执法依据容易造成行政诉讼中的不利局面;再者,由于我国尚未出台《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暂扣、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行为没有明确法律的依据,一旦出现行政诉讼,法院也没有评判标准,只能依照《行政处罚法》或凭借自由裁量权。综合执法机关不能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充分有效的预见,在司法程序中,也难以得到有力的支持。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较为杂乱

一是机构设置不规范。有的城市将城管执法机构列为政府组成部门,有的则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下设机构。绝大多数的城市政府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界定为事业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定性正是使执法行为演变成“执法经济”的体制性漏洞,“只给权不给钱”的思维方式,其实正是在制度建设中预设了“以权力为资源”的倾向,而当权力事实上被默认为执法者“自家的山水”时,权力的公共性也就无从谈起,客观上必然导致“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的问题普遍存在。再者,城管执法队伍的编制也是五花八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没有保证,不仅使执法的公信力大受影响,行政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也受到制约。例如北京城管李志强在执法中被害一案的审理中,辨方律师就对北京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合法性以及李志强的执法主体身份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二是行政协调不顺畅。将原由几个部门分别行使的职权集中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的问题。但在综合执法体制形成的过程中,由于部门利益博弈、人员安置分流等原因,在部门职责划分上,往往没有遵循这一原则,而是从狭隘的部门利益出发,把工作中管理难度大、无人肯管的“硬骨头”借机踢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而把对自己有利的抱着不放。造成原有的执法机关并没有减少,反而由于行政处罚权归并的界限不清,在执法实践中引发职责交叉的新问题。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关于综合执法体制的规定,各地城市综合执法权限范围的划分比较盲目,暴露出各种问题,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性,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三是管理体制不健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无上级主管部门,使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业务交流、法律咨询、培训、信息提供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由于没有归口主管部门,又没有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导致各地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管理体制、人员身份、机构性质、着装标识等没有统一的标准,直接影响了队伍形象。另外,在市、区关系上,一般采取的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原则上确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市、区两级执法主体资格。人事任免和资金管理权全部在区级政府,绝对的块块领导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受到局部利益的局限和局部管理的牵制,依法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受到一定影响,不利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的提高和执法队伍素质的增强。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一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对缺乏,执法办案能力有限,与执法者身份不符,更与法制社会要求不符。

二是执法理念需要进一步转变。“执法者就是管理者”的特权思想还在执法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的观念还没有普遍形成,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三是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够强。如为了遵循上级指令,碍于人情关系等而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不乏其人。

四是少数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甚至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公然执法犯法,搞权钱交易,严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也败坏了党和政府执法部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更加难以开展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环境艰难

城管执法工作难以得到管理相对人和社会群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首先,城管执法工作大多涉及社会的弱势群体,其中折射着社会诸多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城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更成为了各种矛盾集中的焦点。这些矛盾和问题决不是单靠城管部门能够解决的,面对弱势群体谋生手段的需求,面对相当一部分社会群众的不理解,执法难度之大可想而知,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给城管执法造成巨大阻力。违法建筑、违章占道屡禁不止,小摊小贩和城管玩“猫抓老鼠”、“游击战”的游戏,城市管理取证难、处罚难、执行难;“暴力抗法”事件频频上演,极大地影响了队伍士气。而公安机关一般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得不到较好的维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得不到较好的保障,执法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社会舆论普遍同情弱者,媒体导向热衷于城管执法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的负面报道,市民对城管执法的偏见、抵触给城管执法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另外,由于司法保障不到位造成执法难。城管执法部门由于自身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很多情况下执法需要借助司法强制力,而司法机关由于人员力量有

限、不愿配合等因素,常常造成城管执法的执行不力、不到位。如,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须待3个月后,不仅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也使得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公定力、公信力无从体现。此外,法院对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要求过于苛刻,也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中无所适从,行政执法追求的公正和效率价值无法得到平衡,反而削弱了行政执法效能。如查处违法建设问题,即使是违建一开始就被发现,等到城管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复议诉讼等程序之后再依法拆除时,恐怕早已建成了高楼大厦

三、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应当制订统一的法

首先,制订一部城市管理法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目的、原则、实施程序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管理职能、管理依据以及工作法则等。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开展多年,各地己积累了不少经验,制定这方面法律规范的条件应当说已经成熟。其次,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修改,建立审批权和处罚权相对分离、独立的新的法律体系 (二)深化城市管理综执法体制改革应当建立法定的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件精神,切实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作为政府的一个独立工作部门,有条件的可以列为政府组成部门,其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全额财政预算,不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在执法人员身份方面,由于许多执法人员原来就是事业单位成员,有些甚至属于企业员工,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后,执法人员的总量变化不大,甚至可能有所减少,但人员性质一下子全部转编为公务员,难度很大。这一矛盾在短期内可能无法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建立起一种以行政机关为主导、法定授权专门机构为补充的模式。比如武汉市设定城市管理执法局为

行政机关,下设城市管理执法分局(大队)作为综合执法的具体执行机构,在人员编制上重心向基层、执法现场下移。局机关人员编制确定为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执法分局(大队)人员编制核定为城市管理执法专项编制,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序列,实行公务员职级管理制度,所需经费纳入全额财政预算。这种方式对于化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现实的法律地位定性难题,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有益也是与公务员法的精神相一致的。 (三)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应当推行合署的机制为了降低行政协调成本,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效率,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与城市管理部门合署办公的体制,有助于理顺横向职能关系。武汉市2001年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以来,综合执法机构与负责市容环卫、市政道路、燃气热力等主要城市管理事项的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相关许可权与处罚权适度分离、又密切关联的运行机制,有效地提高了管理和执法的效能(四)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应当理顺纵向的关首先,要明确归口管理问题。建议国务院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业管理工作,实现全国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的法制统一和规范管理。其次要理顺市、区关系问题。我们认为,实行一级执法主体,也就是实行市垂直领导,有利于提高综合执法的执行力。但是,目前大城市大多实行市、区两级执法主体的管理体制,通常的说法是实行双重领导。由于城市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市、区关系不是以“责任和领导”联系在一起,而是通过“情感”来支撑。在不能统一实行垂直领导的情况下,我们建议赋予市级机关实质意义的考核权,建立起一套科学而完善的综合考核制度,将市级财政的投入资金作为考核基数,将执法业务与资金核拨挂起钩来,那么,市级机关的权威将在不损害区级政府和其他部门权利的基础上得以建立。(五)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应当提供完备的保障一是建立公安保障机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遇到的问题十分

复杂,触及的社会矛盾较集中,常常是一般性违法行为伴随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起发生,较易发生暴力抗法问题,使城管执法存在巨大阻力。为确保城管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秩序,有效预防和打击阻挠执法和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保障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当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成立城管公安分局或支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以市公安局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城市管理执法局的领导。这方面,南京、西安、长沙、郑州、济南等城市已取得成功经验,值得在全国推广.二是建立财政保障机制。为建立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应当加大对城管执法队伍的资金投入,深化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实行收支彻底脱钩,统一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待遇,从根本上规范队伍的执罚行为,增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执法效能三是建立科技保障机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城市事务的不断增加,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电子政务的制度建设,实现城管执法部门办公自动化、决策科学化、信息网络化和资源共享化,使城管执法部门的各项监管工作更加严密,有效,把城管执法部门建设成为廉洁、勤政、科学、高效的政府部门。

(六)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应当建设规范的队伍

关于队伍规范化建设问题,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确保城市管理执法统一着装的合法性,使城市管理执法走上规范化、正规化轨道。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形象建设,另一方面,转变城市管理执法的理念,必须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两种关系,善于运用“法律”和“感情”两种武器,依靠疏堵有序创和谐,严缓有度保和谐,刚柔有方促和谐,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提高执法效能。

四、金华市城市管理执法新机制的探索

今年以来,金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执法为民、为民执法”理念,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动力,以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从解决民生问题入手,突出“人性化执法、精细化管理”主题,积极探索推行城市管理工作新模式,努力破解城市管理难题,为进一步优化金华经济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作出了不懈努力。(一)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大讨论”等活动,加强队伍建设.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根据省委、市委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大讨论活动的统一部署,局党委结合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现状和实际需要,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主题的作风建设年活动和“提升执法形象、优化经济环境”大讨论活动,为深入推进年度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作风建设年第一、第二阶段活动中,市局组织开展了岗位大练兵和队列会操、执法文明用语演示等集中训练活动,磨练了广大执法人员的意志。召开了行风监督员会议和执法工作新闻通报会,加强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促进了理解。组织进行了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践行党员承诺,共建和谐机关”、“征求作风建设意见建议”、“城管执法问计于民”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活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改进了城管执法工作方法。通过召开政工例会和民主生活会、邀请专家授课等形式开展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培训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执法人员宗旨观念、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还分两批对全局副中队长以上干部进行了封闭式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我局中层以上干部的工作能力,为确保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落实了党风廉政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完善了政务公开制度,推行“阳光执法”,逐步提高了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通过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学习先进人物

事迹、观看反腐倡廉教育片、到省第五监狱开展现场警示教育和加强日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注重部门沟通协调市委、市政府在《关于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市委[2006]17号)文件中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和城市行政执法体制。在领导层面,成立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城管办,负责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进一步明确区(管委会)、街道的城市管理职责,要求各司其责,狠抓落实,从而实现科学、长效的城市管理目标。在执法局,实施执法力量重心下移,通过执法中队进驻街道,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由无人管转变为有人管、由临时管转变为长期管、由被动管转变为土动管,从而实现对违章行为的处理达到快速、高效、精确的目的,有利于优化城市管理结构,调动了基层街道和社区的城市管理力量,体观了新形势下城市管理的要求,是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注重处理好与街道、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加强与街道、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努力实现多个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积极探索城市管理工作新模式,努力破解城管难题.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在参照其他城市管理的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行管理城市工作新模式,认真开展了三项试点工作,努力破解城市管理难点热点问题.一是开展“疏堵结合、规范管理”试点,推行人性化管理。从“照顾经营者、方便居民、保持城市整洁与美观”的“三赢”目的出发,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从4月份开始,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发区江南街道、婺城区城中街道等地开展了“疏堵结合、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由我局会同建设、规划、交警、街道、社区等部门联合进行严格、规范地勘查定点和审批,将分散在各处的修补类、水果类、书报刊、鲜花、日用品等无证流动摊点统一安排到方便群众、市民认可、经营者愿

意、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城市环境秩序的地方定点经营,同时对早点夜市摊点进行定时、定点规范管理。目前,开发区江南街道、婺城区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中街道等的流动摊贩和占道经营疏导工作进展顺利,江南街道已设立修补类摊点33处、水果类摊点14处、早点夜市摊点72处,城东街道各类便民摊点18处,城西街道五一路煲摊12处,城中街道便民摊点15处等等,这些便民服务摊点的有序设立,既方便了市民群众的生活,又有效改善了流动摊贩随意占道经营的局面,使市容市貌开始逐步好转,得到了广大市民群众的认可。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新模式也给予了广泛关注,《金华日报》两次在头版对此进行了报道,市委办《金华信息》和市府办《政务信息》以专报形式刊发了我局探索“疏堵结合”城市管理新模式的工作经验交流材料;特别是《人民日报》9月28日第1版《浙江开展“走进矛盾,破解难题”专项行动》报道了我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流动摊贩的做法,9月30日《浙江日报》、《金华日报》进行了全文转载,产生了较大社会反响。二是开展“执法中队进驻街道”试点,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共建共管,密切执法人员与市民群众的关系,根据市委[2006]17号文件精神,我局完善了重心下移的工作实施方案,制订了执法中队进驻街道后的工作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与街道和建设、公安、规划等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协调,在城市管理基础较好、条件较为成熟的西关街道、城东街道等率先实施了“执法中队进驻街道”试点工作。目前,开发区分局西关中队、婺城分局城东中队、城北中队、金东分局东孝中队、双龙分局罗店中队等5个执法中队已/帧利进驻相关街道,落实了办公场所,中队长兼任所在街道的创建办副主任职务,每个队员联系到社区并开始履行城市管理“7+1”职能,城市管理协管队伍正在组建完善,形式多样的共建共管活动也在一一落实,城管执法基层网络逐步形成。从几个试点的运行情况来看,

执法中队和执法队员与社区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密切,关系越来越融洽,工作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三是开展“精细化管理”试点,努力打造城市“精品亮点”。为逐步使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心从“治脏、治乱、治差”转移到“做美、做靓、做优”上来,我局按照《金华市区道路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路段“精细化管理”工作,通过创新管理机制,细化管理标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实现城市管理工作从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事后管理向超前管理、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城市道路精细化管理水平。目前已在开发区“四路两街一广场”(即双溪西路、宾虹路、李渔路、丹溪路、八一南街、双龙南街、市民广场)等,婺城区解放东路、解放西路、明月街、八一北街迎宾大道、飘萍路、迪耳路、人民广场等,金东区施光南广场,双龙风景区洞前广场等19处主要街路和中心区域开展了“精细化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秩序.为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我局制订出台了《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准则》、《城管执法人员“敬礼告知执法”程序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十不准”实施办法》和《城管执法工作通报会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了一整套规范执法行为的程序,并规定了严格的督查考核方法,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队员的行为;建立了市局党委班子成员联系基层执法中队工作制度,市局和分局领导深入一线开展蹲点调研,认真了解民情、听取民意,解决了一批实际问题。同时还聘请了25名行风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强化了内部管理力度,努力提升队伍形象。我局推行《敬礼告知执法程序》后,北京《新京报》、浙江《现代金报》、《城建监察》杂志先后对这一做法进行了报道。此外,还制定了《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优化市区经济发展环境的八项措施》,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总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需要城市管理

者的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推进综合执法制度的完善,充分发挥城管执法的最佳效能,真正实现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从而促进社会的全面和谐。

浅论城市管理执法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摘要】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行与推广,越来越突出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它是我们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建设,搞好行政执法廉政建设的关键和核心。它体现了现代法治,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乃至腐败这一精髓思想。同时也是对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思想的贯彻和落实,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遵循和实践。如果说合法行政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么合理行政主要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言,是体现亲民、爱民、执法为民的—个手段。 【关键词】城市管理依法行政自由裁量合理

【前言】 1.什么是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5。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一般城市管理所研究的对象主要针对狭义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 2.我国现在城市管理现状分析 (1)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同时,也将使城市管理面临严峻考验,比如: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应对外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如何调整行政执法人才结构、引进精通外语翻译兼执法人员以及配备中外文对照的城市管理法律文本和警示标语牌;如何面对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参与城市公共设施投资与经营管理等。 (2)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新挑战。面对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都市圈的大幅扩容,市区人口将越来越多。因此,城市管理必须考虑加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调整行政区划、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城市规划工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立快速高效的交通体系;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问题,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新挑战。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成分、物质利益、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势必带来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由此给城市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城市管理氛围尚未形成的情况下,执法队伍在执法中遇到的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等问题,困扰着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3.目前城市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群众性、流动性较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情况复杂。我国在城市管理中也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 (1)执法环境差。城市管理需要举全社会之力,但目前还没有形成齐抓共管以及理解、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的格局。首先是少数市民缺乏法律意识,对执法队伍的检查采取逃避态度甚至抵制举动。其次是部分市民文明意识较差,经常出现违规闯红灯、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再次是说情风盛行,严重影响公正公平执法。 (2)管理对象复杂。一是部分经营户法制意识较差,善于与执法队员“捉迷藏”,想尽一切办法“钻空子”。二是失业人员(含下岗工人)和进城农工以及孤寡残等弱势群体,他们

城管执法现状调研报告-范文

城管执法现状调研报告 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的十几年,是中国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历史期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后,以前存在的重复处罚、执法空档、 多头执法的现象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城管执法依据不足、城管执法手段单一、城管执法程序不严、城管执法责任脱节、城管执法队伍不强、执法理念滞后等问题应运而生。以上问题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城管执法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矛盾不断、城管执法者随意扣押相对人财物、不合程序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大大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制约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但是,我们所见到了上述现象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由于原有机关的工作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并未随之转移,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而管理职责和义务却是无限的,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防护装备,城管执法人员既没有人身安全保障,也缺乏执法权威,最近温州城管因依法对违章停车贴罚单被车主暴力殴打,就见证了这方面存在缺陷。但社会舆论往往同情弱者,因此,对城管执法过程中不当行为的无情指责、各种争执的演变就成为了"最弱势群体"与"最委屈执法者"之间的"恩怨"纠缠。面对城管执法中的上述"两难"局面,政府相关人物和部门、城管执法人员和社会广大民众是不是应该有所反思呢? 二、对城管执法现状的几点反思 (1)树立城市管理新理念。服从规律才能发展,城市管理者应当顺应城市化的发展趋势,摒弃"一刀切"、"简单化"的管理理念,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网格管理。比如针对小商小贩,可以根据不同的城市功能区域进行分类管理,设定不同层级的限制进行管理,比如分为禁止区、限制经营区和开放区,让管理相对人在张弛有度的制度框架内自由选择。事实上,很多国际化的大都市如伦敦、巴黎等城市中,街头的小摊、小贩和流浪者都作为一种独特的风景在城市的缝隙中生存,而不是被完全推出城市,因为他们也需要生存的空间,更何况管理者没有这样的权力,也没有这样的能力。

2019年城管综合执法现状及反思

城管综合执法现状及反思 不论对于执法者,还是行政相对人,“暴力”都不该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暴力的强制手段,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剥夺公民财产的行为,永远应该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并依宪法和法律而行,依司法程序而行。与此同时,对已经形成共识并正在探索实践的制度创新,不宜轻率否定、随意抛弃,更不能指靠多用强制手段来支撑旧格局。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几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天翻地覆变化最大、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几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致使城市管理过程中“七八顶大盖帽围着一个破草帽”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城市管理执法改革后,以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空档

现象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主要反映在城管执法依据不足、城管执法手段单一、城管执法程序不严、城管执法暴力倾向严重、城管执法责任脱节、城管执法经费匮乏、城管执法队伍不强、执法理念滞后、执法环境不佳等等问题。以上种种矛盾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城管执法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暴力冲突不断、城管执法者随意扣押相对人财物、“砸摊子”、“抢车子”等粗暴、野蛮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大大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制约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然而,我们所见到了上述现象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由于原有机关的工作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并未随之转移,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而管理职责和义务却是无限的,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防护装备,城管执法人员既没有人身安全保障,也缺乏执法权威,以致出现XX城管执法人员李志强被小贩剌死这样极端的案例。尽管城管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问题又并非简单的只言片语可以厘清,但社会舆论往往同情弱者,因此,对城管执法过程中不当行为的无情指责、各种争执的演变就成为了“最弱势群体”与“最委屈执法者”之间的“恩怨”纠缠。面对城管执法中的上述“两难”局面,政府相关人物和部门、城管执法人员是不是应该有所反思呢? 三、对城管执法现状的几点反思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及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1997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批准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到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实行了这一制度。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要求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03年,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二者的关系及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一步纳入了综合行政执法的轨道,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十年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得到了整合,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面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行政执法状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是正确的,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城市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充分体现了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和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引起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在法律保障、机构设置、管理体制、执法方式、队伍建设、社会参与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职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1、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对擅自在建筑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对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6、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7、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不作履盖,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8、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9、对擅自占道经营,随意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

理; 10、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1、对在张贴栏外或者指定范围外粘贴悬挂广告、标语和各类印刷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2、对县城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依照执法局《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 1、对攀折树木、践踏草坪、毁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对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用、挖掘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或者在行道树上钉、刻、栓、挂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对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对县城的绿化管护依照执法局《县公共绿地管护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1、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计划ppt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计划ppt 20xx年,全局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挺进三十强,再创新辉煌”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坚持“三个一个样”和“六个基本看不见”标准,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深入实施最严格、最精细、最到位的城市管理措施,构建城市管理新常态,促进市容市貌全面提质,实现城市管理水平再提升。 一、突出长效管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建立街道、社区、公安、城管等多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联动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二是建立以街道、社区为主的违法建设巡查防控机制,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作用。三是将管理触角延伸至背街小巷,确保覆盖面更广,管理更精细。 2、创新网格管理。一是邀请社会人士、抽调中层骨干成立专门考核队伍,明确分工和任务。二是建立网格管理问题库,台账管理,定期销号。三是建立街道、社区、监控中心联动机制;加强网格化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整治办运用,实现考核结果运用化。 3、深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对“门前三包”考评机制进行修订,实行差异化考评,强化责任追究,实施月讲评季公布季执法,促进街道、社区及部门履职,积极开展“示范社区”、 “示范街道”试点和评先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门前三包”全面落实,取得实效。 4、创新市场化改革。逐步扩大“两清一保”市场化范围,试行“牛皮癣”治理市场化,确保城区环境卫生提质提量。 二、坚持最严执法,深化“五项”专项整治 深入实施“最严城管令”,持续开展最严执法,对重点整治项目实行顶格处罚,强力规范市容秩序,确保城市环境再提质。 1、开展市容秩序最严整治。以“攻坚大行动”为抓手,强力规范市容秩序,基本杜绝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和乱张贴、乱悬挂、乱挖掘等城市乱象;按照“堵疏结合”原则,以便民和满足需求为目标,合理增加夜宵摊担疏导区、流动摊担疏导区和季节性水果疏导点;坚持对乱扔垃圾行为实行50元的“最严处罚”,纠正不文明行为,提高市民文明意识;探索建立盲人算命疏导区,解决北正中路和人民路盲人算命占道影响市容问题。 2、开展渣土扬尘最严整治。一是成立渣土管理专门队伍,明确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巩固和深化渣土扬尘治理成果,切实减少污染现象发生。二是强化渣土管理,要求做到“四个一律”,即无规范洗车平台、专人洗车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审批;有黑车参与渣土运输的一律不审批;渣土运输车辆超载、渣土撒落、车身不净、黑车进行渣土运输的一律查扣;有违规行为、有被查扣车辆的工

浅谈“城市管理”与“为民服务”

“ 浅谈对“城市管理”与“为民服务” 的几点认识 自毛泽东同志 1944 年在张思德同志追悼会做了题为“为人民服务”的演讲后, “为人民服务”就成为我党群众工作始终不渝所坚持的宗旨。几十年来,中国 共产党始终坚持这种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谱写了一首首勤政为民的不朽之歌。 毫无疑问,在现代化城市管理工作中,我们亦必须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我们 一切工作的宗旨深入践行,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整洁优美、秩序良好的城 市环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市委市政府打造和谐宣城、幸福宣城的宏伟目标。 二零一一年是宣城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为民服务年”,如何在全局干部职工中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如何在城市管理中践行“为人民服 务”宗旨,使广大市民满意,是实现我局“为民服务年”各项工作目标的关键 问题。为此,笔者通过长时间思考,有如下几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是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城 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一切 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新时期,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是与时 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执政为民。执政为民,具体到一点,就 是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在这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了与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历史传承和具体的统 一。永远服务于人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 肉联系,是党的生命力所在,是党保持先进性的不竭动力,是党和国家事业兴 旺发达的根本保证。 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想、信念对人的激励作用是很大的,它使人们 在行为中产生一种强烈的意志和情感。这种意志和情感是人们进行有目的实践 活动的一种强大的精神动力。一个人树立了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他就会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社会实践报告 关于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

关于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为了了解当前城管执法状况,以便更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调查时间:2016年9月10日—2016年10月20日 调查地点:xx市市区 调查对象:xx市市区居民和相关资料 调查方式:走访、问卷调查 为了完成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2016年9月10日至10月20日对xx市整体城管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我市城管执法状况的总体评价 (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市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满意32.35%,比较满意44.12%,不满意23.53%。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20.53%,较好54%,不明显25.45%;对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处理的满意度,满意32.44%,基本满意 41.34%,不满意26.17%。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满意。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满意56%,比较满意44%,不满意没有。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当前,xx市区在新旧产业更替中,产生了大量下岗和失业人群,加上地处城乡结合部,各类市场集中,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较多,经济落后,造成环

境卫生、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发展参差不齐,因此流动摊贩、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治理城市“八乱”的压力较重。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当前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xx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相对滞后的问题比较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效益的发挥,影响了城市化总体水平。 (一)对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社会支持参与度不高。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还没有真正在全社会形成共识,特别是在当前城市面貌“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的新形势下,城市建设战线长、任务重、压力大,政府及其部门正全力以赴推进、集中力量攻坚,尚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研究和推进城市管理,致使城市管理滞后于城市建设,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同时,由于宣传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对城市管理要求高,但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认知度和支持度、参与度不高,以自我为中心、我行我素的现象普遍存在,市民文明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体制不顺,管理职能交叉分散。管理体制上存在条块纵横,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部门分散执法力度不到位,形成“都管都又不管”局面。比如现有的城市管理涉及到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场管理、噪声和环境污染及车辆管理等职能,相应地分散在建设、城管、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职能过于分散,又没有综合的职能机构予以牵总协调,工作难以衔接,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削弱了管理权威,使城市管理整体功能难以得到最大发挥。 (三)规划控制及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加大了城市管理难度。随着城市化的进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要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在新形势下,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执法机构的体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才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才能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 关键词现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观念更新;科学性 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综合执法保障,我们所说的综合执法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保障下,某一个行政机关集中性的行使城市管理领域中的某些相关的行政机关(甚至几个),采取行政处罚权方式的行政执法制度。是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它依照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依据其最基本的原则,从而将城市管理领域中长期存诸多弊端得以解决。其中较为成功的有:执法机构纷繁复杂,执法职能相互交叉,重复处罚问题以及没有利益的都不管,有目的和利益的的争着管理,利益大的就多管点利益小的就少管和不管。 1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在我国对于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法》中对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规定成为了城管进行执法的依据。但是其中也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的权力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行职责范围,其颁布的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处罚权利,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这一现象在严重损害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更是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之不顾。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一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执法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通常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很少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执法人员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以及相关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对执法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处罚。这种对行政程序的践踏实际上已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当中所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正是城管人员对执法程序的漠视,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和困难。 1.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念落后 部分行政执法领导者常常漠视法律的存在,自认为法律只约束平民百姓,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在行政实践中表现出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更有甚者还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还有一些执法者将法律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在实践中通常是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就拿来实用,不利的就不予执行。更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则法制观念淡薄,个别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较差,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把执法权当作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对广大人民群众态度粗暴,滥用职权,肆意罚款,甚至依仗手中的权力肆意践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知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知识 1、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答: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又称综合执法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有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围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3、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何重要意义? 答:目前,在我市城市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管理脱节及越位、错位、缺位,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成本高的问题,“十几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三个和尚没水喝”、“龙多不治水”,就是所有问题的生动体现。管理见成效,靠突击整顿,抓一抓、好一阵,稍一放松,迅速回潮,风头一过就滑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改革的办法加以解决。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是可以防止多头管理和扯皮现象发生;二是可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三是可以降低工作成本;四是有利于精简机构。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创建文明城市的迫切要求。 4、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容是什么? 答:是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 5、原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哪些问题? 答:(1)职权交叉,相互扯皮,城市管理责任难以落实;(2)重复执法,多头收费,群众合法利益难以维护;(3)条块分割,政令不畅,政府工作难以贯彻到底;(4)投入不足,忽视管理,执法水平和队伍素质难以提高。 6、如何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关系? 答:(1)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互相依存、互相促进。城市建设是基础,创造出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为城市管理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必要的技术条件,同时也对城市管理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由此促进城市管理的发展。没有城市的建设,就谈不上城市的管理。另一方面,城市管理是关键,是巩固城市规划建设成果、营造良好城市秩序、发挥城市功能的必要手段。实践证明,管理出效率,管理出效益,管理出财富。良好的投资环境蕴含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城市管理搞得好,可以少花钱甚至不花钱多办事。(2)城市建设与管理不协调,给城市发展造成巨大阻力。长期以来,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平衡,导致城市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城市整体效能得不到体现,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3)正确解决城

城管综合执法现状及反思

城管综合执法现状及反思 文章标题:城管综合执法现状及反思 不论对于执法者,还是行政相对人,“暴力”都不该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暴力的强制手段,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剥夺公民财产的行为,永远应该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并依宪法和法律而行,依司法程序而行。与此同时,对已经形成共识并正在探索实践的制度创新,不宜轻率否定、随意抛弃,更不能指靠多用强制手段来支撑旧格局。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几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天翻地覆变化最大、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几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致使城市管理过程中“七八顶大盖帽围着一个破草帽”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城市管理执法改革后,以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空档现象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主要反映在城管执法依据不足、城管执法手段单一、城管执法程序不严、城管执法暴力倾向严重、城管执法责任脱节、城管执法经费匮乏、城管执法队伍不强、执法理念滞后、执法环境不佳等等问题。以上种种矛盾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城管执法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暴力冲突不断、城管执法者随意扣押相对人财物、“砸摊子”、“抢车子”等粗暴、野蛮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大大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制约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然而,我们所见到了上述现象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由于原有机关的工作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并未随之转移,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而管理职责和义务却是无限的,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防护装备,城管执法人员既没有人身安全保障,也缺乏执法权威,以致出现北京城管执法人员李志强被小贩剌死这样极端的案例。尽管城管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问题又并非简单的只言片语可以厘清,但社会舆论往往同情弱者,因此,对城管执法过程中不当行为的无情指责、各种争执的演变就成为了“最弱势群体”与“最委屈执法者”之间的“恩怨”纠缠。面对城管执法中的上述“两难”局面,政府相关人物和部门、城管执法人员是不是应该有所反思呢?

浅谈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难点及对策 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特别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的要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的职能和范围的不断扩大,作为一名城管工作最基层的同志,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现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和多年来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实践,谈谈目前我们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特点与难点问题。一、城管职能的不断扩大化带来管理难度从最初的市容环卫到城建监察一直到目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都说明城市管理的职能不断扩大,而一些应属于其它职能部门应该管但不想管、管不好的事都集中到行政执法局,致使“城市管理”“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现在城市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需要“执法”的现象和行为,大都与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甚至不作为有直接关系,如:小区开发配套设施不到位、物业管理不到位带来的脏、乱、差及违章搭建;道路建管脱节,无人管理,保洁跟不上;拆迁管理不到位,拆迁现场变成新的卫生死角等等。同时职能扩大了,相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并没有扩大,如我街道面积有7.8平方公里,10.8万人口,其中流动人口约2万人,而行政执法队员只有8人,加上街道聘用的12名协管员、1名驾驶员也才21人,管理的职责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标准越来越高,明显的感到力不从心,虽然我们非常重视日常长效管理,也希望通过认真、细致、踏实的工作赢得百姓的认可,但因管理职责较多,执法依据不明确,人手有限,有时也只能靠突击整治、疲于应付来处理工作,而广大群众也对城市管理的这种工作方法和表现也产生本能的反感,容易使本属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造成冲突。二、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城市管理的职能是扩大了,但事实上“城市管理”又处于一个无确切的法律依据的状态,城市管理部门正在行使的有关职权如无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授权,均属违法行为,而且作为街道和社区在日常的城市管理工作中,更是承担着绝大部分的任务,处理绝大部分具体的事务,而且市、区政府对卫生考核也是以块为主,虽然近两年来,城市管理执法权有下移的趋势,但是根据一些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往往街道无权管,无能力管理,执法权限有限使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深感力不从心。对驻地单位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协调难度比较大,有许多群众举报,按属地管理属于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综述(同名10419)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研究综述 摘要: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论研究较为缺乏,大多针对具体问题来探索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方向。从现阶段学界讨论来看,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集中在相关法制不完善、执法程序失范、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等方面。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路径探索主要集中在建立执法考评监督机制、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体系、完善行政体制,坚持行政执法原则等方面。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制建设法治建设 对于城市管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文件“实现设市城市数字城管平台全覆盖,提升数字城管系统”,首次提及“城管”这一名称。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来看,不仅进一步确认了“城管”这一名称,还进一步确认了城管的工作系执法。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城管执法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特别是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方面,需加快进程。同时,在国家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今天,城市管理在理顺体制后要通过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来加强。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概念界定 (一)城市管理内涵 唐亚玲认为城市管理是管理者依法采用各种手段,对城市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城市发展的演进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控制和指挥,推动城市各系统正常有效运转,保障城市能够发挥其功能,并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1]饶会林在《中国城市管理新论》一书中,将城市管理概念归纳为城市管理是指城市政府和其他有关机构,为达到城市资源的最优配置,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实现提高城市综合效益的最终目的,而对城市各项事务进行的导引、规范、治理、经营和服务等活动。[2]马彦琳、刘建平指出现代城市管理是多元的城市管理主体依法管理或参与管理城市地区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属于公共管理范畴。[3]在综合以上三种观点的基础上,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现代城市管理从宏观上看是以提高城市生活水平、改善城市整体功能为目标,以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和生态协调发展的全过程为对象,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城市资源、推动城市综合效益长期稳定发展的活动。从微观上看是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联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本文中所说的城市管理,是指微观层面上的执法建设。 (二)综合执法概念 学界在讨论综合执法概念时往往伴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被纳入行政法治的范畴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最初的综合执法是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若干个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计划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计划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是XX最新发布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计划》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觉得有用就收藏了,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xxxx年是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一年,是推进**建设的关键之年,是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跨越发展之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文明城市、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以督查督办、检查考核、评比排名为抓手,以执法队伍建设、市容市貌整治、建筑工地管理、村居民建房管理为重点,积极创新管理理念,完善工作机制,强

化工作措施,提升执法形象,促进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努力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跨越式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活力的**做出积极贡献。 xxxx年工作总体要求是:各项工作突出落实“严、细、实、好”四个字。即执法要严、管理要细、作风要实、效果要好。真正做到执行法规严肃,执法办案严谨,城市管理注重细节,力求精益求精,执法队伍纪律严明、作风扎实,各项工作力求效果明显、亮点不断、领导认可、市民满意。 今年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一、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范文TOP100全面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形象。 1、狠抓学习教育培训。今年的学习培训要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核心,结合城管执法法律及业务工作,通过分层次、分专业、多形式、制度化的学习教育培训,教育引导城管执法工作人员

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坚守谋事干事、创先争优、建功立业的信念,增强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提升日常管理执法能力、解决难点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城管执法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全年对副大队长以上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对中队长、业务骨干的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对案卷制作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不少于1次。 2、严肃作风纪律。要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精神,下大力气抓好作风纪律建设。要严格工作纪律,严肃队容风纪,严查违法违纪的人和事,端正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全力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形象。要继续开展“四严格一提升”作风建设主题活动,通过作风纪律整顿、检查活动,队列训练、队列会操等形式不断加强城管执法队伍作风纪律建设。全年开展作风纪律专项整顿活动2次,作风纪律暗访活动4次,组织1

浅谈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运用

浅谈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运用 【摘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模式。该制度的核心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中剥离出来,以求在行政权力内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分离,它对于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减少行政管理体系中的腐败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权威具有积极的作用。就杭州市实施综合执法四年多的实践来看,已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还必须继续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机制,明确责权,使行政执法效率得以最大化。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意义实践对策和建议 下面一段是引言(即引论),与摘要和关键词之间空一行或两行。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则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实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显得犹为必要。 以下是本论,分为三部分,各部分内又有几个小点。引言与本论之间空一行。 一、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一种制度,并不是一种新型的行政处罚类别,它是把过去分散在各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从原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由法定的相对独立的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中剥离出来,以求在行政权力内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分离,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与公平。 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次飞跃。在城市管理中开展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先后在全国25个省、自治区的一百多个城市管理中试行。它对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权威起到积极的作用: 1、有利于从源头上整治和减少腐败行为 由于过去行政管理体制中行政机关既掌握行政审批权和行政许可权又承担着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职能,这样由"一家"说了算的状况就会造成有些掌握权利的人和有些地方及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甚至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违规审批,以罚代管,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实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可以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减少行政管理体系中的腐败行为。 2、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利于明确职责,营造整洁的市容环境 城市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管理水平的高低也直接体现政府的执政能力。由于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体制不顺,城市管理的权限和管理资源的配置分布在城管、规划、园林、市政、公安、工商等若干个部门。涉及的部门多就会产生职责交叉不清的情况。执法过程中这些职能部门往往是"有利互相争、无利互相推",重复执法、只罚不管、相互扯皮等现象就不足为奇。如:无证摊点的整治,工商、市政、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面对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大家都能说出不管的理由来,最终谁也不愿管,使有些顽症得不到彻底解决,严重地影响了城市的总体形象。这样一方面,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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