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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

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7.16

•【字号】黑工商发[2012]182号

•【施行日期】2012.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工商发〔2012〕182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管工作,维护直销市场秩序,省局研究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管工作,促进建立规范有序的直销市场秩序,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49号)和《关于加强直销监管工作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直销监管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类直销市场主体准入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范的监管范围包括在我省设立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及直销企业所设立的其它经营主体(包括经销商、非直销经营网点等)所进行的直销行为、经营行为及其他直接相关行为;也包括区域直销的企业和正在申请直销许可证照的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自办店铺、加盟店铺(经销商、专卖店)等。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相应的直销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直销监管工作制度。

第五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企业、直销员、服务网点及其直销活动实行全省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市(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直销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直销申请人依法办理直销经营许可和注册登记手续、监督直销企业依法设立服务网点并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监督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招募、培训直销员及计酬制度、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依法开展推销、宣传等直销活动;监督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等经营服务主体在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条直销企业在我省设立的负责全省直销业务管理的省级分支机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由该企业的原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直销企业设立的服务网点直接销售企业产品的,应当按照企业登记

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区域内设立的开展产品价格展示、介绍、退换货及仅为直销员销售需要而提供储货、发货等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第八条规范名称核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分支机构名称按照“直销企业名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分公司”核准;直销企业设立的其他从事直销业务的经营主体的名称核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核准。

第九条核定经营项目。直销企业经营范围中直销经营项目,应当载明直销区域和直销产品范围,文字表述方式为“在经批准的区域内(具体见《直销经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招募、培训直销员,直销本企业生产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具体产品种类限于《直销经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的产品目录)”。

第十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章监管档案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建立完备的直销业监管档案。

对辖区内已批准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辖区外直销企业在本地区设立的非直销分支机构要建立监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建立监管档案,进行分类监管。

对辖区内拟申请直销企业、辖区外拟申请直销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境外直销企业在本地区投资兴办的非直销企业应索要相关的监管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省、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按下列要求建立监管档案:

(一)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企业《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设立批准文件、证件(复印件);

(二)直销企业和省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直销企业在本省(市、地)设立的服务网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及经销商一览表(服务网点内容包括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四)其他直销企业日常监管信息资料(包括直销企业制定的相关制度、直销产品名录等)。

第十三条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内设立服务网点按照下列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台帐:

(一)服务网点授权书;

(二)网点服务协议;

(三)服务网点负责人任命书;

(四)从事直销经营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采集的直销监管工作情况、直销案件等信息录入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

第四章日常监管规范

第十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直销监管工作,组织并指导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开展直销监管工作,研究、制定本省有关直销监管的制度和办法;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直销企业或者省级分支机构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并指导县(市)、区工商机关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对辖区内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各类分支机构进行监管。检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招募、培训、计酬、宣传、产品及其行为等等。

第十七条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并指导辖区内各基层工

商所开展直销监管工作,主要对辖区内的直销企业经销商、服务网点及其各类直销店铺进行监管。检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招募、培训、计酬、宣传、产品及其行为等等。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经销商、直销员等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管。检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招募、培训、计酬、宣传、产品及其行为等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九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日常巡查计划,切实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确定巡查频次,提高巡查效率,严格落实巡查监管责任,切实监督检查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促进直销企业自律。

第二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在日常巡查或通过举报投诉了解到的企业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下达《直销监管行政建议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实施企业信用监管的要求,汇集辖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等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对信用状况作出评价,并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类监管,依法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第五章行政指导规范

第二十二条行政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直销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直销监管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原则,全面实行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全省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三条开展直销监管行政指导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约见、行政建议、行政告诫和行政回访等。

(一)行政约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约请直销企业当面交流,其中包括:宣传、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报有关直销监管情况、了解企业专项工作情况、听取企业对直销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核实或者处理对企业的投诉等需要约见的事项,通过说服和劝告的方式进行指导,并要及时记入检查记录存档。

(二)行政建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对直销企业提出有针对性的观点、方法和途径等意见,其中包括:提供调整、改进和完善与有关直销监管和经营有关工作的观点、方法和途径等意见;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企业存在轻微的违规行为;企业被投诉等需要提出行政建议的事项,要将行政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交企业并要及时记入检查记录存档。

(三)行政告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监管有关规定,但又可以不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训诫的问责方式。适用于:初次发生、情节轻微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及违规行为;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相应处罚的违法及违规行为;影响直销监管工作秩序的轻微问题;在广告宣传、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多次被投诉等行为,要将行政告诫形成书面材料送交企业并要及时记入检查记录存档。

(四)行政回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提出行政建议或者行政告诫后,要了解和促进直销企业自觉整改问题,并要及时记入检查记录存档。

第六章协查规范

第二十四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国家工商总局协助查明申请直销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涉案及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在协助审批工作中,坚持原则,依法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保证核查范围和质量,及时上报核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的协查通知后,将协查函立即印发市(地)工商局,市(地)局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工作。省

局将汇总了解掌握企业的直销协查信息及时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调查期限为8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省局将随协查函书面通知更改协查期限,协查结果形成函,加盖局章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章招募、培训、计酬监管规范

第二十七条直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要求开展直销员招募、培训和计酬活动,招募主体、对象、方式、条件、广告内容等要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对在本省招募的直销员情况由其省级分支机构及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备案,包括直销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直销员证编号、推销合同编号等信息。直销企业新招募直销员,应在签订推销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息按规定要求报送。

第二十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报备的招募、培训情况交相关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直销员培训地、会议召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培训活动的组织者、培训员(佩带本人的《直销培训员证》)、培训内容等进行监管,并建立监管台帐。

第三十条直销企业或省级分支机构每月5号前要向省级和培训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书面报送培训计划(传真、电子邮件等),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对象、人数、内容及培训员姓名及其证书编号等。

第三十一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面向社会公众(包括产品消费者)演示、介绍产品功能、使用方法的宣传不视为直销培训。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要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计酬制度,不准有团队计酬、变相提高佣金比例及其他违规计酬行为。

第八章案件查处规范

第三十三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的日常监管工作,充分运用行动指导的原则,引导企业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协调解决直销员、服务网点、消费者与直销企业之间的换(退)货纠纷等情况;发现直销企业涉嫌轻微违规行为的,可以按照行政指导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告诫。

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直销企业(分支机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上报省、市(地)工商局,由省、市(地)工商局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中发现直销企业涉嫌违法或接到县(市)、区工商部门上报的案件需要立案调查的,在立案前应报省局备案;进行行政处罚前,应征得省局同意;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过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上报省局。

第三十六条在案件调查中,需要对直销企业或者省级分支机构的住所实施现场检查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管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直销监管人员在直销市场巡查中,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直销监管人员要持有效执法证件,规范着装,言谈举止文明礼貌。

第三十九条直销监管人员不得私自办理案件,不得随意扣罚,不得以任何

名义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和宴请,不得违反行政处罚程序办案。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22.06.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事主体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 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按照省政府常务会会议部署,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监管局 2022年6月29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 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纾困支持,完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服务体系,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的基础上,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经营成本 (一)减征个人所得税及“六税两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免征和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 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7.16 •【字号】黑工商发[2012]182号 •【施行日期】2012.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工商发〔2012〕182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管工作,维护直销市场秩序,省局研究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管工作,促进建立规范有序的直销市场秩序,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49号)和《关于加强直销监管工作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直销监管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类直销市场主体准入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范的监管范围包括在我省设立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及直销企业所设立的其它经营主体(包括经销商、非直销经营网点等)所进行的直销行为、经营行为及其他直接相关行为;也包括区域直销的企业和正在申请直销许可证照的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自办店铺、加盟店铺(经销商、专卖店)等。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相应的直销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直销监管工作制度。 第五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企业、直销员、服务网点及其直销活动实行全省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市(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直销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直销申请人依法办理直销经营许可和注册登记手续、监督直销企业依法设立服务网点并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监督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招募、培训直销员及计酬制度、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依法开展推销、宣传等直销活动;监督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等经营服务主体在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条直销企业在我省设立的负责全省直销业务管理的省级分支机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由该企业的原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直销企业设立的服务网点直接销售企业产品的,应当按照企业登记

江苏省质监局局长刘大旺在全省质监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2014-12-3)

江苏省质监局局长刘大旺在全省质监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2014-12-3) 在全省质监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部署会议 上的讲话刘大旺(2014年12月3日)这次全省质监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部署会议,主要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部署质监体制改革各项任务。下面,我先讲四点意见。一、回顾实施垂直管理体制以来的成绩1999年11月16日,省政府召开全省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开始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到今天,已经过去了15个年头。历经15年风雨洗礼,走过15年峥嵘岁月,全省质监系统在办公条件简陋、技术基础薄弱、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家底”上,凝心聚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创造了辉煌的业绩,谱写了壮丽的篇章,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一是质监工作成效显著。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质监法规体系建设,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3部、省政府规章5部。推动开展质量强省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建成“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1个、“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3个,获批地理标志产品40个,认定“江苏省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39个。引导企业走质量品牌效益型发展道路,有4家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有8家企业被省政府授予江苏省质量奖,培育

认定江苏名牌产品2366个;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 标准、计量检测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确认和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的企业总数均居全国第一。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国家抽查我省产品质量平均合格率连续15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特种设备万台事故率、死亡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18.58万起,全省未发生食品和特种设备重特大质量安全事件,有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二是质监事业硕果累累。在江苏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同时,全体干部职工辛勤工作、奋力拼搏,全省质监事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截至2013年底,全省系统总收入达45.6亿元,是2000年的8.2倍;基建和设备投入累计达71亿元,市、县局办公条件普遍改善,建成国家质检中心31个、省质检 和计量中心51个,建设办公房和实验室100多万平方米;全省系统国有资产总量达86.1亿元,是2000年的15.4倍。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完成电子政务内网、质监广域网和互联网应用的三网建设任务,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监管效能。顺应各市城区发展和开发区建设需要,新批准设立11个开 发区分局,13个分局升格为副处级建制。三是质监队伍发展壮大。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加大资源投入,持续提升队伍素质和水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任用干部,培养了一大批处级以上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监管执法规范边境地区市场秩序的意见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监管执法规范边境地区市场秩序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 •【字号】黑工商发[2009]214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监管执法 规范边境地区市场秩序的意见 (黑工商发〔2009〕21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更好地维护我省边境地区市场秩序,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促进对俄合作和口岸经济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主体资格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违法经营企业,净化市场环境;及时发布停业、歇业及因违法经营或严重失信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不良企业的警示提示,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设立登记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为投资和交易安全提供基础信息。 二、深化边境地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加强对边境贸易、出口加工、边境旅游、跨境运输、宾馆饭店及涉外中介服务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经济户口管理,根据守法守信状况对重点企业施行分类分级监管,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公示和曝光,把工商机关的信用分类监管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紧密结合,推进边贸地区企业诚信健康发展。

三、加强边贸地区集贸市场管理,建立管理规范,引导市场经营者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努力维护边境地区商品市场经营秩序。 四、加大对边贸地区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进口商品和边贸市场商品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进口食品、化妆品、玩具以及家具等商品的监管,确保进口商品的质量。 五、加强边境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严格把住上市食品质量关,认真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和快速检测工作,建立食品信息查询、索证索票管理、台账登记管理、食品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市场巡查管理、食品退市管理、食品质量申诉管理制度,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层次。 六、认真做好边境地区商品展销活动监管服务工作,把好商品展销会登记关,严格规范展销行为,提高展销会管理水平,维护商品展销活动秩序,促进边境地区会展经济健康发展。 七、加强边境旅游市场监管,促进我省边境地区特色旅游健康发展,严厉查处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销售仿冒、假冒知名商品,“傍名牌”以及劣质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积极开展涉外反垄断案件调查工作,严厉查处边境地区垄断性行业强制交易、强制服务行为;大型零售商、专营专卖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九、加强边境口岸媒体广告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不断扩大广告监测范围和容量,健全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全面规范广告经营活动,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广告案件,积极推动口岸广告业健康发展。 十、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强化对仿冒、假冒驰名、著名商标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边境口岸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要从快从严查处。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2.14 •【字号】黑工商发[2012]275号 •【施行日期】2012.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的通知 (黑工商发〔2012〕275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党组“融入求发展,开放办工商”的理念,进一步整合全省工商系统内法律专家资源,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决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省局决定成立全省工商系统律师团(以下简称律师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团领导小组的组成。省局成立律师团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李坤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玉华、马文博、周建家,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孙承波,副巡视员赵恩泽同志担任,成员有王伟群、杨晶、马秀宽、修福田、王树海、张立新、张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法制处,办公室主任由王树海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张立新、张平、牛帼英、王秀东同志担任,成员有西洋、朱晓明、毕国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律师团日常的管理、指

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律师团成员组成及职责。律师团成员由全省工商系统内具备法律从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附件1)组成,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工作规则》(附件2)所赋予的职责承担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成立全省工商系统律师团,对于提升全系统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商机关要统一思想,提升认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律师团工作,认真听取律师团工作建议,同时加强对律师团每名成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绩效考核,不断提升律师团工作水平。 (二)要充分发挥律师团成员作用。律师团成员要充分发挥法律专长,对于各级工商机关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要认真负责,提供合法、准确、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要进一步系统地学习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三)要加大对法律人才培养力度。要着手制定各级法律人才培养规划,积极鼓励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参加司法考试,让更多的法律人才充实到律师团队伍。 附件:1.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成员名单 2.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工作规则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2月14日附件1: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黑工商规 〔2017 〕 13 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工商规〔2017〕13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牢牢把握、主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大局,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黑龙江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黑政办明传〔2017〕17号)要求,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的整治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防止已经发现和解决的问题反弹回潮,切实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成品油市场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是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事关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环境保护和治理等工作成效,对于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意义重大,是政府关心、百姓关注的大事。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把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进一步巩固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成果。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6.06 •【字号】黑食药监规〔2018〕14号 •【施行日期】2018.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8〕14号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有效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管理办

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制度,是指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建立并有效落实定期对自身食品安全状况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评价,排查问题隐患,对排查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并向所在地辖区监督管理部门(含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不含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保健食品)。 辖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应依《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制度并有效落实。食品生产者可自行开展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黑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5.06 •【字号】黑工商办发[2013]20号 •【施行日期】2013.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文处 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工商办发〔2013〕20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办发〔2012〕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机关公文是各级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就公文处理的每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范要求。贯彻落实好《细则》对进一步推进全省工商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各级工商机关公文处理水平,加强各级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树立机关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主要

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切实加强学习培训,特别是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加强整改,推动落实,在规范和提高公文质量上功夫,严格按照《细则》规定认真贯彻落实。 二、要落实公文处理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文处理规章制度,积极倡导人人思考、人人研究、人人动笔的良好风气,凡是涉及到具体业务的,都要由具体分管同志自己动手、独立完成,再由主要负责同志或主管负责同志审核把关。遇有重要文字综合材料,要组织相关同志认真讨论、集思广益、反复修改、精益求精。涉及其它业务的,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内容严密规范。 三、要进一步精简文件数量。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坚决减少文件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于必须转发而没有具体工作措施的,一般直接翻印。一个机关发文能解决的,不联合行文。非常设机构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另行发文。可用函件、电报等形式的,不发正式文件。 四、要大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拟制公文要符合省情实际,符合工商工作实际,符合全省工商系统实际,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易于基层理解和执行,真正能够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指导性作用。要结构清晰、层次分明、简洁精确、表述直接、言简意赅,少用生僻的术语,不用令人费解的词句,力戒空话、套话、废话。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做到文种规范、主送规范、标题规范、格式规范、语言规范、标点规范以及行文程序规范。省局将进一步对各地上报的文件进行规范。对于上报公文没有签发人的不收;文种用错的不收;上报公文没有盖章的不收;缺页、漏页的公文不收;用B5纸报送公文的不收;公文页面不整洁的不收;成文日期与送达日期相隔时间较长的不收;公文内容即有请示,又有报告的不收;一件公文有多项请示的不收;越级报送的不收(特殊情况除外);送领导个人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1.19 •【字号】冀市监函〔2020〕41号 •【施行日期】2020.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市监函〔2020〕4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 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工作开展,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全覆盖、监管方式常态化,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完善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全流程整合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各业务条线双随机抽查工作,做到“应联尽联”,实现市场监管系统内部随机抽查全覆盖、常态化、规范化,全系统年度抽查企业占比达到5%以上,抽查结果公示率达到100%。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完善“一单两库”。省局各业务条线要对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第一版)》(冀市监函〔2019〕255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梳理本业务条线的监管事项,将适用“双随机”方式监管的事项,全部纳入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做到监管事项“应纳尽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结合监管特点和需求,将各业务条线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在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上通过贴标签、批量导入等方式,进行分类标注,做到监管对象“应纳尽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全部纳入执法人员名录库,并综合考虑执法队伍实际、内部职能划分、执法人员专长等因素,进行分类标注,提高人员匹配的精准性和随机抽查的高效率。本着“谁建立、谁管理”的原则,对“两库”实施动态管理。(二)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省局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实际与工作需求,统筹制定本地2020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确保符合各业务条线上级工作的要求,还要符合监管重心下移的要求,合理统筹省、市、县(区)的任务占比,在确保完成年度抽查企业占比5%以上的任务目标(含省局的计划安排)的前提下,不能忽略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2020年1月底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完成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上报和公示,以确保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开展抽查检查。需调整年度抽查计划的,要严格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省局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管理,提升行政许可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强化评审专家队伍廉政建设,防范行政许可评审工作廉政风险,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局党组第4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审专家聘用 第三章评审专家行为规范 第四章评审专家选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提升行政许可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强化评审专家队伍廉政建设,防范行政许可评审工作廉政风险,根据《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专家及相关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纳入省局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从事行政许可技术评审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是指省局具有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相关业务处室(以下简称相关业务处室)和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信息监测中心(审核查验中心与其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审核查验中心)负责行政许可审批评审工作相关人员。 第二章评审专家聘用 第四条审核查验中心建立、维护和管理专家库,广泛吸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等专家资源,不断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拟聘用人员,审核查验中心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其相关资质和业务能力审核合格后,纳入专家库。评审专家聘用期为2年,期满经审核合格予以续聘。 第六条评审专家聘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6.12 •【字号】苏工商党组[2009]68号 •【施行日期】2009.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工商党组[2009]68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 现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具体的经验做法,遇到的实际问题及完善意见的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工作,降低工商机关和工商干部履职风险,控减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省局党组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针对工商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队伍管理权运行过程中容易诱发廉政和监管风险的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等项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风险,遏制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和监管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推进具有工商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主要目标:按照谁在岗谁防控、谁主管谁监督的责任机制,在2010年前,初步建立起以岗位为基础、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上下一体、左右联动的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长效机制。通过对廉政风险点的监控,及时发现、处置行政执法和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风险,不断健全和完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使全省工商系统源头防治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防控。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之中,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其他领导分工抓,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领导机制。采取纪检监察、法制、财务(审计)、机关党委等专门机构防范与部门内部自防和依靠干部职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突出重点。在加强对所有岗位风险点防控的同时,注意把工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权运行过程中,容易诱发腐败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作为廉政和监管的主要风险点。在对象上,坚持以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管人、管钱、管物和管项目的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对这些岗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坚持简便有效。客观分析廉政和监管风险发生的成因,区别人员思想因素、权力配置问题、制度设计缺陷,按照教育、制度和监督三者并重的防治要求,采取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防范措施,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6.12 •【字号】黑市监规〔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 通知 黑市监规〔2019〕6号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党组第二十六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信访工作,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黑龙江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政务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

式,向省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省局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市场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各中省直部门转送需要由省局办理的信访事项; (四)其他应由省局办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属省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分类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第五条属上级有关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省局办公室统一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 第六条其他非省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省局办公室向有关单位转办。 第七条对信访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及时办理。 第八条对信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教育工作。 第九条省局建立局党组领导,办公室归口组织、协调、督办,省局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具体承办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十条省局办公室信访工作职责: (一)负责省局机关信访日常工作,认真记载、整理、立卷、归档信访材料; (二)负责做好信访记录,登记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诉求、事实、理由等有关事项; (三)负责受理向省局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有关市场监管的重要信访事项;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5.14 •【字号】琼办发〔2021〕19号 •【施行日期】2021.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印章的申请 第三章电子印章的制作 第四章电子印章的使用

第五章电子印章的管理 第六章信息安全 第七章附则 海南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4月25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5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办 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数字政府建设,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规范海南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厅字〔2019〕7号)、《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电政函〔2019〕2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内容包括电子印章印文图像数据、印章信息和信任凭证。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适用于非涉密信息系统。 电子印章和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印章不适用的情形除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经过打印或者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 (一)电子公章。是指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群团机关以及事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5.13 •【字号】黑食药监食通联[2014]116号 •【施行日期】2014.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通联〔2014〕116号)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为保障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明确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黑龙江省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制度,切实保护食用农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经营食用农产品来源的证明,经营者不能提供来源证明的,对其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该在经营场所设置公示板,标明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件;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品种、商品价格、产地,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及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专门人员,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举办乡镇大集、早晚市场的,应当履行市场开办者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是指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柜台出租者和食用农产品展销会举办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老字号保护工作的通知-黑工商规〔2017〕11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老字号保护工作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老字号保护工作的通知 黑工商规〔2017〕11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依据省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省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商联发〔2017〕2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字号保护工作,推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工作深入开展,提升老字号企业竞争力,现就加强老字号品牌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明确老字号品牌保护的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工商和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围绕老字号保护,不断加强宣传引导和支持培育力度,深入推进我省老字号商标品牌建设,建立执法协作长效机制,严厉查处侵犯老字号企业合法权益案件,依法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加强信用监管,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守法意识,为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老字号品牌保护水平 (一)加强宣传培育,推动品牌升级。各地要针对辖区内老字号企业深入开展走访调查活动,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和品牌建设相关政策,了解老字号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为有针对性的开展老字号保护工作奠定扎实基础。年底前辖区内老字号企业较少的,走访调查要达到100%,其他地区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 正文: ----------------------------------------------------------------------------------------------------------------------------------------------------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直销行业的监管和规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行为,促进我省直销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直销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直销监管工作制度。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行全省属地监管。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销监管职责是: (一)监督直销企业在本区域内开展直销经营活动的合法手续; (二)监督直销企业依法设立服务网点并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三)监督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招募和培训直销员; (四)监督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依法开展推销、计酬等直销活动; (五)监督直销企业建立并严格遵循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六)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直销员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查处其传销行为; (七)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完备的直销市场监管档案、台帐。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4.06 •【字号】苏工商市[2006]123号 •【施行日期】2006.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苏工商市[2006]123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全省工商系统市场监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监管方式,紧紧围绕“一二二一”工作机制,即建立一套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监管者行为规范,选准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两个突破口,抓好市场主体即开办者经营者和客体即上市商品两个准入,制订一套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工作机制,在实施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提升我省市场监管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市场监管者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率,适应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市场监管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并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

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市场秩序规范有序、市场设施配套完善、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市场监管职能到位的目标,初步建立责任清晰、制度完善、科学规范、监管到位、具有江苏特色的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监管体系,努力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为实现江苏十一五期间由市场大省向市场强省的跨越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4月份)。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筛选并确定相关试点单位,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深入宣传发动,进行试点工作部署,使市场管理干部和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掌握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内容,明确目的意义及要求。 2、试点实施阶段(2006年5至9月份)。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分阶段抓好试点单位各项工作的落实,明确具体工作标准、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挥各地市场特色和区域优势,分析汇总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具体解决办法。9月底前,完成试点单位经验总结材料。 3、全面推行阶段(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份)。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标准化管理工作延伸到所有的农副产品、工业品和生产资料市场。要针对市场标准化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完善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树立标准化管理典型和示范市场,实现市场的科学化监管目标和人民群众放心消费的目标。 4、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至12月份)。在全面推行阶段结束后,各直属局要对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省局将在各直属局自查的基础上,对全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评选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并对全省标准化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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