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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22.06.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事主体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

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按照省政府常务会会议部署,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监管局

2022年6月29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

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纾困支持,完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服务体系,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的基础上,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经营成本

(一)减征个人所得税及“六税两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免征和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

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三)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降低支付手续费。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服务费用,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商业银行取消收取个体工商户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加强对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手续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五)减免检验检测费。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为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该政策与以往政策重叠的,除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加大金融支持

(六)加强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贷款,督促银行业用好再贷款等政策工具,为个体工商户增加信贷支持。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

(七)加大信贷投放。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鼓励对个体工商户的“首贷户”倾斜信贷支持,对依法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省税务局)

(八)增强信贷获得能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交通、客运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个体工商户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省营商环境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

三、完善社会保障

(九)完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开展金秋招聘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创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服务。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范围。发挥补充养老和商业医疗等保障作用,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参加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提高保障水平。落实个体工商户放开户籍限制、在属地参保政策,做好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

四、优化营商环境

(十一)提升准入退出便利化。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全程网办、掌上办,深化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规范化、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等改革,为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层级、跨领域应用,拓展应用场景,完善应用服务体系。进一步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政策,压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健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制度,便利市场退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持续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保障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相关政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保障个体工商户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保障个体工商户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减费措施。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四)推行柔性执法方式。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传递政府暖心关怀,保障困难个体工商户正常运转,为创业者提供成长空间。[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五、提供持续帮扶

(十五)推动网络平台优化服务。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简化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合理降低入驻费用,优化入驻流程,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开展技术培训服务。督促引导平台经营者降低过高不合理收费和抽成,提高各项收费标准、规则和抽成比例的公开透明度,适度降低商户佣金和推介费比例。依法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督促指导平台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平台促销活动,保障入驻商户知情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中省直有关部门)

(十六)推进一刻钟便民消费圈建设。在全省建设一批便民生活圈,指导地方政府简化社区店铺开业程序,装修施工、招牌设置实行备案承诺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规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中省直有关部门)

(十七)强化特色扶持。鼓励个体工商户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加快数字化转型,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支持和培育产品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依托区域文化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地方特色优势,打造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的经营样板。挖掘一批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个体经营者,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八)提供“一站式”服务。探索运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共享模式,整合和优化各类社会资源,强化示范引领作用,依托黑龙江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健全个体工商户政务服务体系,建立适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推送方式和意见反馈机制,扩大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引导个体工商户用好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创业培训、招工对接、市场信息、金融支持各类扶持政策。[责

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九)支持“个转企”。通过政策引领、优化服务,引导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引导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进“小个专”党建工作,广泛动员党员干部,深入生产经营一线,开展调研走访,引导和号召个体工商户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其他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等文件执行。

执行中,本文相关政策被新规定涵盖和替代、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或适用期已过的,自动废止。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22.06.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事主体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 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按照省政府常务会会议部署,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监管局 2022年6月29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 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纾困支持,完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服务体系,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的基础上,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经营成本 (一)减征个人所得税及“六税两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免征和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黑工商规 〔2017 〕 13 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工商规〔2017〕13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牢牢把握、主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大局,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黑龙江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黑政办明传〔2017〕17号)要求,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的整治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防止已经发现和解决的问题反弹回潮,切实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成品油市场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是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事关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环境保护和治理等工作成效,对于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意义重大,是政府关心、百姓关注的大事。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把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进一步巩固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成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9.07 •【字号】津政办规〔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1.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7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 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论述,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持续推动降低税费负担 1.2022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2022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鼓励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为在疫情期间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并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202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持续推动降低经营成本 4.落实专利费减缴政策,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实施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前10次年费、复审费减缴政策。权利人为单个此类企业的,减缴所列费用的85%;权利人为两个及以上此类企业的,减缴所列费用的70%。 5.继续开展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工作,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6.加大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查处力度,切实将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7.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调整会费与服务性收费。 8.2022年2月5日前,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政策。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3.13 •【字号】渝市监发〔2020〕22号 •【施行日期】2020.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 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 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 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2020年3月13日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 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有序恢复营业持续发展,制定具体措施如下。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稳妥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遵从地方属地责任、行业属事责任、经营者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分区分级分类防控标准及防控指南具体要求,抓好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低风险区县,推动个体工商户全面复工复产,督促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全面恢复经营活动;对于中风险区县,推动个体工商户分业态分形式复工复产,督促经营户做好防控组织,配备防控设备,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优化环境和服务条件,有序恢复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县政府〕 (二)纾难解困助力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按照个体工商户行业特点和复工复产紧急程度,采取灵活方式,了解复工意向,制定复工清单,掌握开业状态,定人跟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4.01.12 •【文号】国市监注发〔2024〕10号 •【施行日期】2024.0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 正文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

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需要针对其数量巨大、点多面广、利益诉求多元化、发展水平差异化的特点,采取个性化措施进行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着力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按照《条例》规定,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二)主要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结合各地实际,在分型基础上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指导建立个体工商户分类指标体系和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比选机制,逐步扩大参与面。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录”,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构建涵盖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体系。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内,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差异化帮扶措施。对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竞争力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2.06.18 •【文号】国市监质发〔2022〕62号 •【施行日期】2022.06.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基础设施 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市监质发〔202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质量政策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方面的作用,现就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依托现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了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质量提升的实际困难和现实需求,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要素资源,回应共性需求,实施精准服务。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惠百城助万企”活动,在不少于100个城市拓展服务要素、优化服务方式、升级服务内容,助力不少于10000家企业解决质量难题、提升质量效益。鼓励有条件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地区建立质量基础设施专家队伍和服务网络,在减免费用、缩短时

限、上门服务、快速响应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一揽子服务措施。总局推广应用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20个典型案例单位要制定专门方案,发挥表率作用。 二、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按照《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市监计量发〔2022〕51号)有关要求,开展中小企业计量需求和问题调研,组建计量技术服务队开展交流座谈、现场调研、技术咨询等帮扶活动,有效指导企业解决计量技术问题。进一步优化“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和中小企业计量技术咨询“直通车”服务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快捷获取各项计量法规政策和信息,免费向社会开放企业计量课程。 三、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深化国家标准公开机制,按照保护版权、免费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公开国家标准。提升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服务效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公平、便捷获得国家标准资源。免费公开疫情防控有关标准。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标准咨询、国际标准解读、标准跟踪等整体解决方案。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条码服务费标准。 四、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有关政府部门密切配合的“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百万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培训平台”服务功能,推出一批适合小微企业自身成长的精品课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培训。倡导认证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针对小微企业优化认证流程,降低收费。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与地方政府、行业学协会深入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持续深入的帮扶服务。 五、优化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发挥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引领作用,联合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升级的瓶颈问题。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对复工复产急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倡导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费用。针对中小微企业仪器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黑市监规〔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 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黑市监规〔2019〕20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的具体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重塑龙江营商新环境,扶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打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 1.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完善“企业开办一网通

办”服务功能,将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持续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网上办理率。落实企业开办服务规范要求,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持续优化企业登记、印章刻制、发票申领、员工参保办理流程,推进银行账户开户备案、住房公积金登记纳入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提升各部门、各地域、各环节企业开办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2.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调整公布我省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0年版),推动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取消;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举措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落实完善,做好扩大试点范围的准备工作,适时全省推开。 3.推进工业产品许可准入改革。将化肥、危险化学品、电线电缆、食品相关产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5类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委托下放给有承接能力的市(地)局办理,方便民营企业就近办证;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承诺办结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 4.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便利化。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在产品注册时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现场核查的,取消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食品销售(不含散装熟食)和通过评审的大型直营连锁餐饮企业新开办直营连锁门店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时承诺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相关许可。 5.深化药品许可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药品、医疗器械“承诺即办证(许可)”实施范围,优先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再探索实施20项“承诺即办证(许可)”事项;药品行政许可事项审评审批时限在原有基础上再压缩10%,达到50%。 6.持续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完善企业注销专区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多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 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28 •【字号】哈政发〔2016〕24号 •【施行日期】2016.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哈政发〔2016〕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各项部署,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帮助民营企业打开“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使民营企业成为促进振兴、推动发展、增强活力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国家发改委《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打造自主品牌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且年缴税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民营企业,按照省工信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黑工信运行联发〔2013〕563号)相关规定获得增加生产奖励的制造业民营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通过市工业发展资金给予省奖励资金20%的配套奖励(市工信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对新建入统的工业民营企业,当年工业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销售收入增加奖励1万元。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当年实施技术改造、当年投达产并切实发挥牵动作用的工业投资项目,年实现工业总产值增长15%以上的,按照项目当年新增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制造业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投资入统达到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市工信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3.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经认定由中型民营企业发展成为大型民营企业的奖励100万元,所需资金根据行业领域,分别由相应的专项资金列支。对新进入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的民营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级各类专项资金列支(市工信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 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规〔2018〕2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设立创业专项资金。设立创业专项资金1亿元,对在创业投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载体建设、实施创业专项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县予以奖补。(省人社厅、财政厅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省级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按各地每年创业担保贷款实际贴息额度的3倍予以奖补。(省财政厅、人社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负责)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作为贷款申请人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通过担保方式创新,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统筹使用中央、省级有关专项资金,对为我省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及大学生创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省财政厅、工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四、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就业。激励各类金融机构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定期公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引导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推广“政银保企”等有效模式,引导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积极推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银行法人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给予重点群体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上述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奖补创业载体。鼓励各地(含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3.18 •【字号】鄂市监注〔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省局研究制定了《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和《全省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大会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方案》要求,深化全省营商环境品牌建设,促进市场主体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深化市场主体准入准营制度改革 1.提升市场主体开办效能。巩固提升企业开办“210”标准服务,将银行开户预约纳入企业开办服务范围,试点推动企业设立登记同步生成预约账号,提升企业开办效率。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掌上办”“智慧办”。(注册处、科信处、信息中心负责) 2.深化市场主体名称和住所登记改革。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智能比对规则,将企业名称一次核准率提高到90%以上。修订完善《湖北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全面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注册处、科信处、信息中心负责) 3.深入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构建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登记机关形式审查的行政确认模式,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确认,当场登记。(注册处、科信处、信息中心负责) 4.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达到140项以上。(注册处、法规处、有许可审批职能和监管职能的处室负责)在全省范围内推进7大类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对经营项目中不含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承诺即准营,先证后核。选取2种重点管理计量器具为突破口,试点推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制。(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计量处、评审中心、省计量院负责) 5.落实“一业一证”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应用“一业一证”改革综合审批

XX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切实推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落地见效

XX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切实推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落地见效 个体工商户是解决就业、创业发展的重要群体,个体工商户发挥着就业蓄水池、社会稳定器、共同富裕生力军的重要作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将有力推动个体工商户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一、明确职责,形成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 《条例》完善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具体职责和要求,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作出制度安排。XX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的职能作用,建立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机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监测机制、个体工商户帮扶协调机制。定期与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走访、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状况,面临的问题困难,需要的扶持政策等。根据需要,针对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任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赴相关地区开展联合调研,督促指导工作。 二、精简流程,进一步压缩个体工商户准入时限 贯彻落实《条例》精神,首要任务就是培育壮大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数量。XX市场监管局积极探索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服务模式和方式,将个体工商户开办纳入“一网通办”,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场景,提升便利度,实现无纸化注册登记,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寄递服务,实现办理全程“零接触”;试点注册登记帮办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导办等市场监管领域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驻邮政网点、社区(村)便民服务站、孵化平台,为群众提供就近办、多点办、助代办全方位一站式服务。截至2022年11月25日,XX区个体工商户总量已达2.27万户,常住人口42.42万,全区每千人拥有个体工商户54户,远远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022年新发展个体工商户4056户,增速达19.66%。 三、大力宣传,营造社会各界关心关爱良好氛围 为充分释放《条例》实施带来的政策性红利,XX市场监管局开展了《条例》系列现场宣传活动,通过分发宣传手册,利用电子屏幕滚动展示《条例》宣传视频,在辖区公告栏、公共服务中心拉横幅、贴海报,进行政策解读并解答疑问,提升政策知晓度。开展“推进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政策宣传活动,组织青年业务骨干宣传小队为个体工商户送上“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大礼包”;开展“推进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政策线上直播,为纳税人解读政策内容。印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主题海报、《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政策措施》等宣传资料,在公共服务场所、人流密集地张贴发放。通过新闻媒体、微信、QQ群等方式开展社保费缓缴政策线上宣传,印发宣传资料2万余份,“一对一”发送宣传短信2万余条,邮寄书面政策告知书120封,实现精准宣传。 四、强化服务,持续增添个体工商户发展新活力 今年9月,联合15个区级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宣传活动,紧紧围绕“送服务、办实事、促发展”主题,聚焦个体工商户面临的困难和诉求,充分动员各方面力量,推动各

市场监管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激发个体户经济发展活力工作总结

市场监管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激发个体户经济发展活力工作总结 为全力帮扶全县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本减负、纾困解难,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X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措并举,促进市场主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组织开展“走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活动”。6月2日X市场监管部门召开专题动员会议并下发文件《关于印发走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各办公室、各所为单位做好市场主体走访调查摸清实际经营情况,向企业宣传助企纾困政策,走访调查小微企业共计X户,其中,局班子成员每人走访市场主体X户、一般公务员每人X户。了解停业复产情况,遇到市场主体关门或停业的,一定要通过OA系统认真查找联系方式,询问停业原因,是否有复工计划。了解相关市场主体享受政策的情况,是否享受到税费减免、房屋租金减免、稳岗就业政策、金融支持等扶持政策,在扶持政策落实过程中还存在

什么问题。了解相关市场主体的困难诉求和诉求问题并填在市场主体问题台账中,经调查显示,市场主体生产销售情况如下,部分小微企业下调产销目标,服务业受疫情影响程度较大;原材料供应基本稳定,价格时有波动;复产复工后订单有所增长,但仍然较低,总体经营情况较差,资金周转困难。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以上问题做好统计,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加强百亿送贷行动政策支持引领,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二是X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支行举行以“精准服务、优化环境、提升质量”为主题的“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工作人员现场向商户发放《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汇编》宣传材料并进行解读,扩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相关政策知晓度、惠及面。 三是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完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涵盖X家成员单位,聚焦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困难和诉求,充分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宣传、推动落实各项政策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10.21 •【字号】黑市监规〔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管理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2〕7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持续完善我省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加强黑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标委)管理,提高标准制定质量,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第4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管理办法》宣贯以及进一步加强专标委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贯。要重视专标委建设和管理,通过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准确把握《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积极为专标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二、扎实推进,加强指导。要切实履行职责,推动《管理办法》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主动研究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领域的标准化发展需求,积极为专标委组建、换届和调整提供指导。 三、务求实效,加强反馈。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于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

真研究,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反馈,持续推动我省专标委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黑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章组建、换届和调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附件 黑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标委)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标委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专标委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为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标委工作,负责专标委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公布促进服务业困难领域恢复发展相关政策落实联系方式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公布促进服务业困难领域恢复发展相关政策落实联系方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2.04.15 •【字号】宁商通〔2022〕42号 •【施行日期】2022.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公布促进服务业困难领域恢复发 展相关政策落实联系方式的通知 宁商通〔2022〕42号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区服务业发展面临严重影响,特别是餐饮、零售、旅游等行业受损严重。为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服务业恢复发展相关政策,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我区印发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宁发改经财〔2022〕1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20号)等政策文件,着力帮助服务业等领域纾困发展,其中,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协调推进餐饮业和零售业相关扶持措施的落实。为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加大面向企业的服务力度,现将我厅牵头责任处室、联系人、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牵头处室:流通业发展处 联系人:赵蓉王跃宗 联系方式:************5960712

电子邮箱:***************** 附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宁发改经财〔2022〕19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2年4月15日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 宁发改经财〔2022〕19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科学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议通过,为让利市场、扶持产业、帮助企业,及时、有效、精准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扶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助企纾困工作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创新创业的主要领域。疫情发生以来,我区服务业发展面临严峻考验,特别是餐饮、零售、旅游、运输、民航等行业受到严重冲击,相关市场主体经营困难问题尤为突出。为应对疫情影响,全区各级政府相继实施了减税降费、金融扶持等一系列助企纾困政策,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服务业仍然面临消费市场萎缩、经营成本上升、防疫开支增加、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困难。近期,国务院专题研究部署服务业纾困发展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出台了政策举措,这些政策举措导向明确、含金量高、针对性强,为我区推动服务业恢复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各市县(区)、各单位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助企纾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04.25 •【字号】黑农厅发〔2022〕111号 •【施行日期】2022.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农厅发〔2022〕111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25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环境改善,按照《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结合全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

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方向,紧紧围绕当好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和争当全国农业现代化建设排头兵重大任务,努力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积极践行亲清政商关系,以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助推农业稳产保供、农民稳步增收、农村稳固安宁。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招标和创新创业工作水平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推广,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实现异地抽取、在线打分、网上签名生成报告。 2.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减轻企业资金占用成本。 3.扩大信用承诺制应用范围,鼓励招标人减免、取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各类担保。 4.缩短投标人资金占用周期。招标人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退还中标人、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本息。 5.持续增强创新创业活跃度、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强化创新创业服务举措。 (牵头领导:孙化库;牵头单位:计财处、农业产业与外经中心(负责第5条);责任单位:发展规划处和有关项目招标单位) (二)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1.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组织完成重污染天气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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