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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探讨改后

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探讨改后
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探讨改后

山东警察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 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探讨

专业法律

年级中队函授2010级

姓名于飞

指导教师孙运利

二〇一二年八月

摘要:

自从2009年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事件以来,各地看守所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目标。如何防止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有效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成为各地看守所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本文结合个人工作经验,首先总结分析了近年来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对问题存在的原因做了分析,最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从制度、法律、人员构成等方面对看守所的建设提出了一些见解针,希望对于看守所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利

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探讨

2010级函授本科于飞

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指出,中国将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完善看守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制度、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调查处理制度①。能否充分保障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反映出一个看守所的执法水平,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依法治国的进程。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各方都在为健全法治、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进行不懈的努力,但应当承认,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这仍有待于我们去研究、去改进。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

根据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52号令发布的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卫生健康权、会见亲属权、检举、控告、申诉权、取得赔偿权等。虽然近年来各地看守所都十分重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总体状况比以前有很大的好转,但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

生命健康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有的看守所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对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采用体罚、虐待等粗暴的方法;另外,监室内在押人员相互之间欺负、殴打等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2009年2月,云南青年李荞明死在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警方称其“躲猫猫”时撞墙,引起各大媒体炒作,被评为2009年度网络第一热词;也有一些在押人员生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再加上关押条件差,通风、照明等条件的限制,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

(二)在押人员的控告、检举权得不到重视

虽然在押人员虽被剥夺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权,但仍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控告权、检举权。然而在现实的看守所中,在押人员往往出于种种顾虑而不敢对看守所及其管教民警提出控告,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他们对控告有效性心存疑窦,怕受到打击报复,因而控告权成为一项名存实亡的权利。在押人员的检举权行使不畅,虽然许多检举材料是因为检举质量低无法查证,但另外一个因素是因为管教民警的忽视,没有及时传递检举材料而造成的,也有的是因为办案单位的拖延或不作为而未及时查证。

(三)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不能受到应有的教育

在押人员虽然被依法限制或剥夺了人身自由,但他们仍然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然而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往往只重视形式而不重视实质,这是目前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最大弊端。由于受教育者本身的素质参差不齐,教育的条件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可能为每一个在押人员都提供切实有效的教育,在一般情况下,看守所往往只重视安全和遵纪守法的教育,而对政治、文化、科学知识方面的教育则相当缺乏,使在押人员在今后重新做人,重新踏入社会的道路上更加充满困难。

二、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的原因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者的素质不高

在整个看守执法活动过程中,作为执法主体的管教民警的整体素质将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任何法律,即使制订得最完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来加以实施和贯彻,同样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看守所管教民警的素质,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执法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管教民警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科学文化修养。第一是政治素质。由于看守工作的特殊性,工作平淡、单调、繁琐,既脏又累,接触的又是社会的阴暗面,因此,要求管教民警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要做到不计名利,无私奉献,清正廉洁,吃苦耐劳,要有实事

求是的工作作风,此外还要能够抵制住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看守所管教民警的总体政治素质并不高,有的地方甚至把调到看守所工作作为处理民警的一种措施,把犯了错误、不能遵纪守法的干警调到看守所工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影响了整个看守队伍。第二是业务素质。看守所的业务并不简单,并不象人们所说的一看二守三送走。它除了确保看守所的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外,还要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搞深挖犯罪,所有这些都要求管教民警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要能掌握复杂的管理技能,能洞察和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反管教心理,并能果断处置突发事件。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管教工作中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简单化,致使看守工作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得到发挥,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没有很好地得到保障。第三是科学文化修养。文化素质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素质,它制约着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诸多方面。对一个管教民警来说,要对外地籍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就要学会讲普通话;要对在押人员进行科学管理,就必须掌握一定的管理学知识;要洞察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反管教心理,就要有一定的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对原是领导干部的在押人员进行教育,就必须要有较高的文化基础知识和理论知识。因而要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就要求管教民警有较高的科学文化修养。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执法者素质不高,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外部因素。

(二)在押人员的素质低下

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是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重要原因,同样,作为执法对象的在押人员的素质低下,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对其合法权益的剥夺和侵犯。第一是在押人员素质低下,导致了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法制意识的淡薄,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权益,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自己权益的侵犯和剥夺往往采用默认的态度,从而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二、在押人员素质低下,造成了在押人员畸形的人身观、价值观,在押人员对高档次的管理方法,如理想教育、前途教育、精神鼓励等无动于衷,而对体罚、打骂等不文明的管理方式反而表现出认可,从而鼓励了这种不文明管理方式的蔓延滋长。第三,在押人员素质低下,容易在监室内违规,甚至殴打欺压其他在押人员,侵犯其他在押人员的合法权

益。而受到侵犯的在押人员同样由于素质低下,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而是采用“以恶制恶”的方法,导致“牢头狱霸”的产生。通过对济南市看守所近两年关押的人员调查表明,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在押人员占在押总数的

46.4%,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总数的0.85%。在押人员的素质低下,是

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内在因素。

(三)看守所的执法活动缺乏有效监督

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在高墙大院内进行的,到处都有“禁区”和“警戒线”,“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因而一般人是不可能涉足的。现有的外部监督,仅仅靠检察院的驻所监察室。事实是由于公检两家长期在工作上的配合,以及驻所监察室的工作人员常驻在看守所,势必受到一定的影响,自觉不自觉地受到同化,从而不同程度地削弱或者放弃了其监督的职能。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就很难得到保障。

(四)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

翻开我国的狱治历史,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乃到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狱治都是很黑暗的。《汉书?路温舒传》中有这样的记载:“故治狱之吏,皆欲人融会贯死”“日则镣铐以拘其手足,夜用大木压迫其全身,仰天露卧,转动不能,不可响迩”。②狱卒奸悍,倚狱为市,若囚犯有所馈赠,则给以种种方便和特权,如无馈赠,轻则打骂虐待,重则施以酷刑。而狱具刑具更是花样繁多。商朝的时候就有梏、桎、枷等狱具,附着时代的发展,狱具更是层出不穷。旧社会对在押人员的残酷虐待和肆意侵犯,一方面是由其阶级本质和吏治腐败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一定的历史文化传统。正是由于上层建筑的这一历史继承性的特点,因而在新中国成立后,虽然通过法律等形式规定了在押人员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但一些旧的观念、旧的思想意识形态不能完全根除,所有这些都成为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

(五)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潮流

看守所要遵守最基本的法律法规是一部1990年发布的《看守所条例》,如今时隔20余年,其中很多规定不能适应时代步伐,其中对在押人员的称呼竟然还用“人犯”,对于看守所法律法规的滞后可见一斑,没有一部甚至几部②《汉书?路温舒传》

对于看守所的行为规范,无论是监所管理机关还是监管民警,都无法做到真正的严格、依法、科学、文明管理。

三、多措并举,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转变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观

一个人的行为,受其思想引导。相同的人,在不同的思想观念的指导下,就有不同的行为结果。从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中得知:由于历史的、文化的原因,管理人员的主观上还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执法观,如特权思想、人治思想等。正是这些错误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剥夺和侵犯,因此,只有在转变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观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对这个问题进行有效的矫治。那么要树立什么样的执法观呢?用明代薛楦的观点,“狱治四要”即公(不偏),慈(不苛刻),明(明镜高悬),刚(果断)。而现代法治的要求,首先要坚持依法管理,禁止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二是要坚持严格管理,减少执法随意性。三要坚持科学管理,防止执法的盲目性,四是要坚持文明管理,彻底废除野蛮的、落后的管理方法。而这四个管理原则的内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延伸。

(二)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

有的看守所为了使自己的特权行为畅通无阻,故意采用一种“愚民政策”,使在押人员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合法权益以及执法者有哪些应尽的义务,这种行为是十分危险的,容易导致司法腐败。作为执行对象的在押人员,有权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合法权益,因此作为管教民警要有意识地加强这方面的教育,通过提高他们的法律觉悟,促使管教民警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事,作为管教民警都应该具备这样的积极姿态。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关键在于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一,进一步深入开展各项教育,提高管教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使看守所的每一个民警自觉地坚持并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提倡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第二,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克服对看守工作不重视的片面观点,要把素质好的干警调整充实到看守所,要重视看守所队伍的素质建设,要为看守所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三,要进行多形式多

方位的业务培训,通过强化训练,使他们的知识结构更具有系统性、实用性,从而有利于加强有效执法。第四,要有一整套科学的考核机制,引入合理的竟争,优胜劣汰,保持一种压力和可持续的学习状态。只有做到这四点,才能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稳步提高。

(四)进一步推进看守警务公开,形成开放性的多元监督格局

封闭式的执法活动要求执法者有高度的自律性和自觉性,但目前执法者的素质还没有达到这样的要求。因此引入更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这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看守所由于保障安全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封闭执法的特点更加明显,如何形成崭新的管理概念,把执法活动引向公开,是当前迫切要研究的课题。通过聘请执法监督员、邀请人大、政协到看守所视察、监督执法工作,开辟有效的申诉渠道等切实可行的监督手段,来减少司法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五)制订完善看守工作目标,加强目标管理

在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方面,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通过对目标的制订与分解、实施与控制、考评与奖惩三个环节上落实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管教民警,使每一个管教民警都能围绕这一目标开展自己的工作,通过这些来树立主人翁意识,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意识,调动全体管教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进一步保障在押人员的全法权益。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不是一项独立的管理内容,也不局限于看守所,它贯穿于其他的管理活动之中,附着于所有办案单位的办案过程中。随着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略在各个领域的深入展开,这一存在的问题便日益暴露出来,因而需要我们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在具体的实践中为之作不懈的努力。

(六)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优化岗位结构,确保看守所安全

现在的看守所基本上都能有监控监听设备,充分利用好技术优势,对在押人员进行管理,24小时不间断的对所有监室进行巡视监控,确保在押人员安全以及权力的保障。实行管教跟监控巡视岗位分离,管教民警只进行管理教育在押人员工作,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中去,监控民警只负责监控巡视,充分确保在押人员安全。两岗民警还需要充分配合,共同确保监室安全。根据公安部要求,看守所尤其是看守所,应该实行监控岗位与管教岗位的分离。

(七)加大对看守所资金投入,确保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有保障,提高在押人员生活水平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指出,中国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和人道待遇。完善看守所管理的法律规定。逐步实行被羁押人床位制,推动看守所医疗工作社会化,使被羁押人患病得到及时治疗。各级政府要充分重视看守所的投入,将看守所财政充分利用到对在押人员的管理上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设立监管病区,与公立医院合作,利用好公立医院的技术人员优势,提高看守所对于在押人员疾病的处理水平,保证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2010年,济南市看守所在高墙大院内设立了育仁医院,育仁医院是与济南市中医院合作的,拥有一百多张床位,实行看守所医生与市中医医生共同值班的制度,有情况一起处理,有效地进行了多次在押人员突发疾病的处理。对于少数民族在押人员,应当建立清真厨房,为其单独做饭。

对在押人员权利的保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看守所监管工作的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参与者都切实肩负起责任,齐抓共管,从监管工作的一点一滴做起,以“人防”为基础,“物防”、“技防”为依托,全面推进预防体系建设,才有可能最终实现保持看守所长久安全、平稳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新华网,2012,2(2):2-3。

[2]班固.《汉书》.《路温舒传》.中华书局,2005年版。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基本理念,这是新法的最大亮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 在此背景下,安全生产的核心与关键,就是其从业人员。新《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责任也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所谓从业人员就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这其中每一个环节按照新法而行,整个安全生产也就有了保障。 一、从业人员权利 1、安全健康保障权 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这种强制性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更是从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全额缴纳保险,并在合同中载明。 2、知情权和建议权 知情权方面,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同时,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 3、监督权 首先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等基本权利。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其次,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的权利。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

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强迫命令、要挟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4、紧急情况处置权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该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值得注意的是,行使权利的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救济,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从业人员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从事本职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二、从业人员义务 1、报告不安全因素 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应当履行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看守所规章制度

看守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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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工作制度(试行) 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等, 审查后方能调配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含有剧毒药品、麻醉药品、限制药品的处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来执行。 七、对有错误的处方,如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药房人员应主动与当班医生联系, 更正后再发药。药房人员有责任拒绝给不按规定开出的处方发药。 八、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集中销毁。 九、药房每半年盘点一次,平时做到日清月结。 处置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处置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处置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准确,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实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重复使用。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四、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 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液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五、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六、室内坚持每天消毒,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特殊感染不得 在处置室内处理。 七、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 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治疗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治疗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密切观察注射反应或意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 报告当班医生。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试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得重复使用。 四、治疗室空气、台面应每日消毒以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治疗事项要及时清理, 除工作人员及患者外,其他人不许在室内逗留。

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各科室: 为了践行医院“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更好地者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医患问的信任和理解,构建和谐行福的医患关系,特制定我院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一、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种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三、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 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 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三)享有知情权。 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情形;有权知晓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 (四)享有选择权。 有权参与医疗护理过程,并且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 (五)享有隐私权。 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无故泄露病情资料,也不应和无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均由医院妥善保管并保密。 (六)享有获得权。 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表。 (七)享有投诉权。 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有权拨打投诉专线进行投诉。四、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二)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切后果和责任,并签字为据。 五、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信息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得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对接受检查的环境有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有权要求非医疗人不得参与;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论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

法学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12总第196期论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 廖鸿玲 胡晓峰 [摘要]本文从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入手,探讨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利的含义、立法依据、及其实现意 义,对服刑人员婚姻权的实现途径进行初步的探索,指出实现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的总的要求是:在寻 求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利与监狱管理的平衡点的基础上保障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有限制、有条件、有 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F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7)12—0142—03  作者简介:廖鸿玲,女,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婚姻法学;胡晓峰,女,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副主任。研究方向:监狱管理学。四川德阳 618000 一、监狱服刑人员及其婚姻权的含义 要明确监狱服刑人员的含义首先必须弄清楚罪犯的概念。罪犯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的人。也就是说,在我国,依据《刑法》,只要被判处五项主刑及三项附加刑的人即可称之为罪犯。狭义的罪犯的概念从监狱学理论角度来看专指在监狱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罪人。即为: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监狱服刑人员实质上是特指监狱学理论中的狭义的罪犯概念。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已经谈不上婚姻权的实现问题,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并不予以关押,拘役是短期的剥夺自由,单被判处辅助刑的罪犯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剥夺或限制,三者在行使婚姻及其相关权利上未受到直接、重大的影响。故我们这里所关注的只是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问题。 监狱理论界通常认为,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命权、维持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不受刑讯体罚的权利、娱乐权;(2)民事方面的权利,包括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婚姻、家庭权利;(3)宗教和政治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选举权;(4)与外界交往的权利,包括通信权、会见亲属或监护人的权利;(5)法律援助方面的权利,包括申诉权、辩护权、控告和检举权;(6)发展方面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权、刑满释放后享有获得安置和就业的权利; (7)其他方面的权利,除以上6个方面的权利外,罪犯还享有诸如特殊罪犯依法享有特殊待遇的权利,参加劳动的罪犯依法享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的权利等。由此,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属于其未曾被刑罚剥夺的民事类权利,可基本包括婚姻自由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合法婚姻关系不受侵犯权以及与婚姻家庭其他有关的权利等。其中对监狱服刑人员的离婚自由和合法婚姻关系不受侵犯权的认识较为一致,保护比较到位,而在结婚自由及与其有关的延展权利等问题上还有很多模糊之处以及认识上的分歧。 二、监狱服刑人员享有婚姻权的立法依据 关于监狱服刑人员是否享有婚姻权历来存在争议,监狱服刑人员人身自由的剥夺,使许多人倾向于认为在婚姻权方面监狱服刑人员是无权主体。同时,一部分人还认为,监狱的作用就是通过使罪犯遭受一定的痛苦来达到惩戒的作用,如果监狱过于人性化,可能会使法律惩罚丧失基本的威慑力。更有人认为这是属于法外施恩,有助长腐败之嫌。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等文件规定:“对于因病保外就医的罪犯,考虑到病愈后还要收监执行的情况,因此,他们的恋爱与结婚以不允许为宜……”。1982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期间,不准结婚。”这些文件规定成为监狱服刑人员没有婚姻权认识论的理论根源。 事实上,在建国初,我国就确立了人道主义的罪犯改造观。在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中,国家对公民婚姻 241

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关系

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的关系 《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下一级政府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及监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代表政府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煤炭、特种设备、水利、林业、农机、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行业系统实施综合监管。安监部门成立时间比较晚,面对发改、经信、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建设等综合部门,这些部门成立时间早,基础雄厚,影响大,加之法律虽赋予了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权,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怎样进行综合监管。因此,安监部门怎样处理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的关系,如何进行综合监管,需要我们认真探讨和研究。本文就正确处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的关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必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属地管理”、“谁投资、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有12项职责:

1、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监察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跟踪监管;要根据其级别,通过责令立即整改、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挂牌督办、派驻工作组、领导包保等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对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发现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主管、监管部门、当地政府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特别是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整改指令督办制度。 2、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采取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措施,突出抓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冶金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牵头部门针对各行业领域特点和实际,制定并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同时,电力、通信、建材、轻工、机械、人防、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领域要针对事故易发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明确各自的整治重点和整治措施。 3、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依法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监控工作,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应急预案,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切实做好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和动态监控,制定落实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可控在控。 4、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制定和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和高危项目市场准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制定限制剧毒危险化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探讨改后

山东警察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 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探讨 专业法律 年级中队函授2010级 姓名于飞 指导教师孙运利 二〇一二年八月

摘要: 自从2009年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事件以来,各地看守所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目标。如何防止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有效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成为各地看守所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本文结合个人工作经验,首先总结分析了近年来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对问题存在的原因做了分析,最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从制度、法律、人员构成等方面对看守所的建设提出了一些见解针,希望对于看守所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利

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探讨 2010级函授本科于飞 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指出,中国将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完善看守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制度、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调查处理制度①。能否充分保障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反映出一个看守所的执法水平,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依法治国的进程。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各方都在为健全法治、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进行不懈的努力,但应当承认,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这仍有待于我们去研究、去改进。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 根据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52号令发布的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卫生健康权、会见亲属权、检举、控告、申诉权、取得赔偿权等。虽然近年来各地看守所都十分重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总体状况比以前有很大的好转,但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 生命健康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有的看守所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对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采用体罚、虐待等粗暴的方法;另外,监室内在押人员相互之间欺负、殴打等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2009年2月,云南青年李荞明死在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警方称其“躲猫猫”时撞墙,引起各大媒体炒作,被评为2009年度网络第一热词;也有一些在押人员生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再加上关押条件差,通风、照明等条件的限制,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流程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流程 一、司法所介绍参加入矫宣告人员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居)民委会成员或所在单位(学校)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监护人或担保人。 二、核实被宣告人身份(书记员协助执行)。 三、书记员宣布宣告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宣告庭的统一指挥,遵守宣告庭纪律; 2、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宣告活动的行为; 3、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宣告庭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区司法局提出; 4、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宣告区; 5、未经宣告庭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6、对违反宣告庭规则的人,宣告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宣告庭或经上级准许,提请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拘留。 四、全体起立听取社区矫正入矫宣告。 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告以下内容:

(一)、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二)、社区矫正期限;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1、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变更居住地。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地,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司法局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不得超过一个月。 2、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保护的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为了实现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同时,从业人员也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安全生产法》中大致可将业人员的权利分为8项: 1、知情权:《安全生产法》里第2 2、2 3、36条都对知情权作了明确,集中体现在以下4方面:第一,有获得本岗位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权利;第二,从业人员有知道其所在的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因素的权利;第三,要告诉从业人员所在岗位可能导致事故的防范措施或者逃生的方法和方式;第四,投入的新设备、新工艺或者在工人转岗时,要对其重新进行教育。 2、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5条的规定:对提出好的建议、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可以给与奖励。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生产经营单不得因此进行打击报复,比如说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或降低工资、脱离岗位、开除等行政处分。 4、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这就是职工的权利。企业不得因此扣发工资或者给与处罚措施来处罚职工。这里有关从业人员的概念比较广泛,包括企业的业主、管理人员、固定制职工、临时性职工、合同性职工,凡是为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而取得报酬的人员都属于从业人员。 5、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时候,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撤离作业场所,有权进行紧急避险。但是有关法律条款的解释中表示紧急避险权有一部分人(指对企业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有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这部分人)只能行使部分权利,即只享有有限权利。比如说飞机驾驶员一旦发现有危险不能先自己跳伞离开,把乘客丢下;汽车驾驶员也一样;煤矿里面的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等不能因为瓦斯超标就先撤离却把工人留在井下。这就泛指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负有监管和保护职责的人,首先要履行职责,然后才享有这项权利。所以这个权利的享有在一部分上是实施有限的。 6、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安全生产法》第43、44、48条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为以下4个方面:一是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二是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与民事赔偿,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这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三是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赔付金,如果工伤赔付金不足以赔偿从业人员的人身损害及其经济损失的,依照民法通则应当给予民事赔偿,如从业人员已经死亡,那么他的亲属都有权利要求生产单位给予赔偿,生产经营单位有赔偿的义务,否则受害者及其亲属有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四是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的标准、领取和支付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都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降低标准。

监所在押人员管理的思考.doc

监所在押人员管理的思考-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随着我国一系列刑事法律的发布和实施,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打击。但治安形势仍然严峻,刑事案件呈上升势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有增无减,看守所的关押量居高不下。在在押人员多,工作量大,监管情况复杂的情况下,从监所检察和监管工作的角度,随时研究掌握狱内动态和在押人员的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教育。对于促进在押人员遵守监规,认罪服法,思想改造;对于保证监所安全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在押人员基本状况、心理状态和管理对策谈谈笔者的粗浅见解,以供思考。 一、对在押人员状况分析宝安区看守所属特大型看守所,近二年来月平均关押量达3000人,居全市六区之首,占全市在押人数三分之一。搞好这么多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是一件不易事。我认为要完成这么庞大的工作量,必须研究掌握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宝安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是:1、犯罪嫌疑人主体方面。从犯罪主体身份看,90%属外省人员,95%属无业人员;从文化程度上看,90%属于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从年龄上看18岁至30岁的占90%,犯罪呈年轻化趋势。大部分在押人员他们抱着赚钱、“淘金”的心理从较贫穷的内地来到深圳,进不了关内就滞留在宝安区。由于他们文化素质低,找工作不容易。生活无着落时,凭年青,精力过剩,就疯狂进行盗抢等犯罪活动。2、犯罪类型方面。盗窃、抢劫、抢夺、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居多,占案件总数的80%。

作案者经受不了经济特区繁华和高消费环境的诱惑,贪图享乐,嫌打工辛苦,收入低,妄想一夜致富过上好生活,继而进行各种侵犯财产型的犯罪,破坏特区的繁荣和稳定。3、犯罪原因方面。一是满足个人生活享受需要而犯罪。他们错误地认为,要想不辛苦干活,也能很快地“享乐”、“过上快活日子”,通过作案获取财物是唯一的捷径,因而为了生活享受而作案。二是法律观念淡薄。作案者大多是法盲,有的触犯了刑法,还问为什么要把他抓进看守所,更不知是犯了什么罪。有的为了获取财物,铤而走险,疯狂作案,以至成为“二进宫”、“多进宫”的人物,养成一种犯罪癖。三是他们的行为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他们看到他人高生活标准享受,“看不惯”,进而要他人“出血”,“分”出些财物。有的组成团伙,多人或十多人共同进行暴力犯罪,肆无忌惮,使社会不安宁,作案后群众仍心有余悸。有的引导他人犯罪,成为团伙头目,教唆犯,对社会危害更大,这些人实属应当严厉打击。 二、对在押人员心理状态剖析从上面对在押人员情况分析来看,看守所关押着各种各样涉嫌犯罪的人员,他们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各个在押人员心理状态会随着诉讼阶段或其他原因的变化而随时发生变化,这给管理教育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驻所检察官配合看守所干警注意研究和掌握在押人员心理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监所管理工作的开展。在工作实践中,笔者认为在押人员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心理状态。 1、恐惧心理。当在押人员被关进看守所后,看到高墙铁网,武警荷枪,看守禁严,才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关押使他们精神

医院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

XXXX医院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 为了践行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一、患者的权益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有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该依法维护患者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三)有权要求清洁、安全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治医师及护士的姓名。 (四)有权了解有关诊疗、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 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家属解释。 (五)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辅助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三、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二)患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出院后产生的一切后果,医疗机构及医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肖像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露。 (二)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有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五、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问或依法提出上诉。 (二)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患者有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条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针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的一项涉医执法工作。其目的是为保障刑事诉讼及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二条公安监管场所均应在所内设置医疗岗位,并根据监管人数设置卫生所或门诊部,承担在监管场所内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入所前身体检查、健康管理、卫生防疫,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救治,对患急、危重症的被监管人员进行抢救及转诊,提出医学建议等确保监所安全所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第三条公安监管场所在所内设置的医疗岗位由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监管场所的医务人员构成。从事管理、协调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应当具备医疗背景,从事具体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卫生所或门诊部须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合法行医资质。 第四条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医疗岗位具体承担本监所入所

体检及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医务人员应当每日巡查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并向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报告。 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当确立一名医疗岗位民警担任负责人。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是本所医疗卫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所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并对医学建议进行审核把关。监管场所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直接对监所领导负责,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监所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要全面掌握本所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情况,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处置措施。 监管场所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监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对所内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公安监管场所卫生所或门诊部须按国家规定配置医务人员。 第五条卫生所或门诊部必须配备必要的医疗、办公、通讯、信息、技防等设备,设备配备数量应当依据实际关押容量确定。 医疗设备应当包括常规诊断仪器、常规治疗设备、紧急抢救处置器材、消毒设备、冷藏设备及其它医疗附属设备等。 第六条公安监管场所应建立健全药品、器械采购、检查、保管制度。医疗器械、药品必须确保符合国家标准、采购渠道合法、保证质量,做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所用药品必须确保在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看守所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规定,结合看守所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看守所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二章收押、出所检察 第一节收押检察 第五条收押检察的内容: (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 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 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及措施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及措施 一.患者的权益: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1.享有平等医疗权,不因国籍、性别、年龄、经济条件或社会地位而受 到歧视。 2.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有权知 晓手术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使用方法。 3.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 4.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情资料,不得对所掌握 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披露、宣扬、威胁。病人的病历资料由医院妥善保管。 5.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 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与医疗费用明细表。 6.享有投诉权,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可进行投诉。 二.患者的义务: 1.主动真实的告知医护人员自身情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传染病 史等信息。 2.在给药和进行给药之前,确定医生或护士已经确认过患者的身份,药 物名称、数量与药袋上所标示的无误,并了解正确的用药方式。 3.在签署任何医疗文件前,仔细阅读所有内容,并确定已经完全了解。 若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请医生或护士说明。 4.遵守医院规定,配合诊断和治疗;不得服用非本院提供的药物。疾病

未愈而要求出院时,患者及家属有义务签署相关知情告知书。 三.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1.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获得权、选择权、隐私权、投诉权等。保 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以及隐私保护制度,向患者或患者指定的 代理人告知病情、诊断、治疗措施及替代治疗措施、治疗中的风险、药物可能引发的不良反应等。 3.为患者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供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等合法文 件。 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每一位患者的平等医疗权利。 5.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保障患者医疗安全。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有关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的思考

有关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的思考 摘要:在整个服刑人员民事权利体系中,人身权利备受关注,不仅因为其范围广泛、内容复杂,主要与服刑人员的生活现实密切相关,但由于其身份特殊,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明显窄于一般公民,本文主要从服刑人员享有的人身权利的特点、范围、缺损和救济等相关方面来分析,力求从务实的角度,展现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 关键词: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 自浙江省舟山市的郑雪梨提出通过人工授精为判决为死刑(并未生效)的丈夫实现生育权(宪法权利)以来,国内先后发生了多起有关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争议,参与者遍及社会各个领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那么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有什么特点呢?其权利范围有多大及其怎样行使?我们应如何保障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呢?这是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需要探讨的问题。 1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的特点 现在刑罚理论的折中主义(改造与惩罚相结合,传统的报应刑或教育刑理论在世界各国已经遭摒弃)已经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但是目前西方各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仍然是以促使罪犯早日复归社会为基础建立的,因此对于罪犯的人身权利仍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放纵现象,如一些北欧国家的监狱就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定期请妓女来监狱居住,其理由是刑罚并未剥夺罪犯性生活的权利。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由于对罪犯的处遇过分“人道化”,赋予其过分的人身权利,造成北欧国家重新犯罪率普遍高达70%-90%。虽然不能说人道和教育刑理论必然导致罪犯自由过分宽泛,但是由于它逐渐背离刑罚的最初目的,因而必然由于过分从所谓的人道和教育出发关注罪犯个体,所以造成了对罪犯人身权利问题的处理出现了矫枉过正的趋势。只有正确了解了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特点,才会尽量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众所周知,罪犯的人身权利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他们依然是公民,理应享有除被刑罚依法剥夺的自由以外的,一般公民所具有的人身权利,从国外立法来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指出:“宪法与美国的监狱之间并无铁壁隔耳。”从我国立法来看,《宪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10条、《监狱法》

九小场所安全监管 安全 监管

九小场所安全监管安全监管 随着社区的经济成分、经济规模和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和扩大化,居民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安全监管的难度增加。2007年办事处引入“安全社区”理念,以“安全社区”创建作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进一步推进社会和谐稳固,努力实现“人人享受健康、人人享受安全”的目标。西城办事处在创建全国安全社区的过程中,用创建安全社区的理念,加大“九小场所”的监管,通过整合资源,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安全治理网络,全员参与、齐抓共管,形成了对九小场所网络化监控、动态化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九小场所”的进展状况 所谓“九小场所”是指消防安全重点以外的小商场、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社、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九类火灾危险性比较大、发生火灾易导致人员伤亡的场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进展和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九小场所”的数量也如雨后春笋一样迅速激增,这些场所确实给宽敞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方便,对促进经济的进展、增加劳动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大意义,但同时也由于“九小场所”进展过快,大多属于家庭式经营,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有关部门缺乏系统有效地监督治理,导致这些场所存在大量安全隐患。 二、“九小场所”安全治理现状 (一)“九小场所”点多、面广,流淌性强。一样城区就有上千家,就算乡镇也有上百家,而且有的还设置在居民区甚至家庭中,平常消防部门监督抽查专门难检查到,造成专门多场所失控漏管。 (二)监督职权不明确,监管人员严峻不足,治理不到位。法律法规对“九小场所”的安全治理规定的不明确。尽管好多地点都把“九小场所”的治理工作交给当地的派出所,但对派出所进行治理的形式,检查的频次以及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不管是消防部门依旧派出所都存在着警力不足。一样的消防大队只有4到6名消防监督员,有的地

看守所规章规章制度

药房工作制度(试行) 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等, 审查后方能调配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含有剧毒药品、麻醉药品、限制药品的处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来执行。 七、对有错误的处方,如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药房人员应主动与当班医生联系, 更正后再发药。药房人员有责任拒绝给不按规定开出的处方发药。 八、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集中销毁。 九、药房每半年盘点一次,平时做到日清月结。 处置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处置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处置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准确,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实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重复使用。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四、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 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液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五、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六、室内坚持每天消毒,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特殊感染不得 在处置室内处理。 七、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 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治疗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治疗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密切观察注射反应或意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 报告当班医生。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试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得重复使用。 四、治疗室空气、台面应每日消毒以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治疗事项要及时清理, 除工作人员及患者外,其他人不许在室内逗留。 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衣,带工作帽及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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