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围绕数据抓取、数据使用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也日益突出。但因规则的模糊以及规则制定相较于实践发展的滞后,导致对于数据抓取、使用等相关行为在何种情形下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没有统一的认知。本文以数据抓取这一较为具体的环节为切入点,从以下几方面对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进行了论述。首先,本文从数字经济的大背景着手,说明数据对当今行业发展的意义以及企业抓取数据的动机。

以此为基础界定了数据和数据抓取的概念。明确数据为信息的呈现形式,包括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但同时在讨论范围上进行了限缩,即本文对于数据的讨论不包括政府数据。本文认为数据抓取的形式包括开放平台数据集下载、开放应用编程接口获取和网络爬虫爬取三种形式。其次,本文系统梳理了数据抓取涉不正当竞争的现状。

规则层面,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和互联网专条在数据抓取认定上的局限性,进而认为在当下仍需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判断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而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商业道德的细化。司法层面,从案例出发说明司法实践中对具体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和尺度,所以亟需有共识性的裁判框架使同类问题得到一致处理。再次,是对数据抓取行为中商业道德认定思路的明晰。本文认为应先从程序性分析框架来进行商业道德的细化,再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进行商业道德的认定。

就程序性分析框架的角度而言,本文论证了要件构造法和具体情形列举法的不足之处,再论述了程序性分析框架构造的合理之处,这也是本文的主张。在程序性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论述了如何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程序性分析框架予以落实。最后,本文认为数据抓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是由封闭的要件构成的,而是开放地对具体要素进行综合考量的结果。在诸多要素之中,本文认为行业惯例、从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技术因素以及对竞争秩序的影响这四个方面是讨论数据抓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要素。

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之中,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主张其他要素足以导致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摘要: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国自市场经济以来所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经济竞争行为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和谐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对于何为不正当行为,法律规定的很笼统,实践中很难去鉴定,因此,如何界定反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成为理解和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途径。本文从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其构成要件,试图探究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与具体特性。 正文: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国内外专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观念,例如,法国著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家塞特一戈尔给不正当竞争所下的定义是:“凡利用欺诈的手段出售其产品,目的在于从他人所取得的现状获得利益,或使他人的商品或企业解体,其中包括尚不足以使其商业市场之全部或一部分受到打击的行为,均应视为实现经济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①国内的学者多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规定,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构成的要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同的界定,例如,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的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活动中,采用虚假、欺骗、损人利己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②等等。 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具体包括: 1.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表示、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该行为种类繁多,包括:①假冒人得注册商标。②与知名商品相混淆,即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如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 ①戴奎生等著,《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2月第1版,第14页 ②张德霖著,《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05页 ③赖源河编审,《公平交易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408页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表示和仿冒行为 仿冒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的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营业标志上不正当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的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仿冒行为表现形式:1、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2、不正当的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 3、不正当的使用他人未经登记注册的外部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4、仿冒他人的产品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二、公用企业滥用经济优势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法律特征:1、主体是双方在内的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2、主观上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 的3、商业贿赂是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行为4、具有违法性 五、(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表现形式:1、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对生产者产地的虚假表示;对制作成分、制作方法及有效期的虚假表示。2、对价格作虚假表示3、引诱性的广告宣传行为4、诋毁性广告5、变相广告 认定:1、主体是商业竞争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向消费者推荐广告、产品、服务的社会团体、明星或代言人。2、内容表现为虚假不实3、其后果是引人误解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概念:不为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意信息。 表现形式: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2、恶意纰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纰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并不以原告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为前提。 七、压价销售行为 特征:1、经营者有很强的目的性2、具有明显的行为特征,低于成本 八、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九、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禁止种类: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的销售行为 十、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 概念:指通过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特征:1、诋毁行为只针对竞争对手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3、诋毁在客观上表现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或令人误解的事实攻击贬低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诋毁的构成不以实际诋毁后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4、必须处于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 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概念:只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追责机制:1、行政执法,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工商局承担行政执法主要任务。2、法院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1、调查权:询问有关人员、调查资料2、行政强制措施权3、行政处罚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练习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是()。 A国内贸易部B技术监督局C工商行政管理局D物价局 1.C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A3000 B5000 C7000 D10000 2.B 3.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的搭售行为是侵害了购买者的()权。 A自主选择B知悉真情C维护尊严D依法求偿 3.A 4.商业秘密的两大特征是()。 A新颖性和保密性B商业性和秘密性C创造性和专有性D实用性和专有性 4.B 5.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 A回扣B让利C折扣D佣金 5.A 6.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A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B公用企业C专卖企业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6.D 7.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 A采用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诋毁商誉行为 7.A 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不得超过()元。 A3000 B5000 C10000 D50000 8.B 9.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A可出示检查证件B应出示检查证件 C可不出示检查证件D在某些场合应出示检查证件

9.B 10.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A受害人在被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B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C侵权人在侵权其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D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的一倍半 10.C 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指()。 A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B某些经济组织C公民个人D各种法人 11.A 二、多项选择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平等原则D公平原则E诚实信用原则 1.ACDE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经营者可以是()。 A从事生产的法人B从事销售的个人C从事营利性服务的个人 D从事商品服务的个人E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2.ABCDE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加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A以格式合同对消费者作出不合法律规定的行为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行为 C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行为D降价排挤行为E通谋投标行为 3.DE 4.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主要表现有()。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B违背交易相对的人的意愿提出附加的不合理条件C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D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E分割统一市场,进行部门封锁 4.ACDE 5.下列有奖销售行为中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有()。 A谎称有奖进行有奖销售B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进行有奖销售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一、垄断 (此处单指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即非法的垄断)市场主体、政府机构或国家凭借其经济优势或国家权力,以单独合谋或其他方式而实施的、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 垄断协议的形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合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 行政垄断。 二、不正当竞争 (亦单指法律意义上的狭义概念)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而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形式有: 仿冒混淆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以上五种是法定的类型,此外还有: 诋毁商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串通招投标的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后两种也有观点认为是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类型) 三、两者的联系: (1)从性质和后果来看,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都会导致价值规律的扭曲,使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地配置。因此,这两种行为都为各国法律所禁止。 (2)从法律规制上来看,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竞争法的完整体系。 具体表现为: 立法形式上的交叉或合并; 许多国家都以统一的机构来实施两项法律; 从法律责任上看,二者制裁方式趋于一致,既有私法领域惯用的损害赔偿责任,又适用公法的刑事监禁和罚金。 四、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主体范围较小。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还可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汇总

企业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汇总 ▎来源:投稿 ▎作者:薛志军律师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2016-7-21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将我国法律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总结归纳如下: ▎1、仿冒行为 对竞争对手进行仿冒,使购买者对商品来源、产地、制造商等关键信息产生误解、混淆的行为。 仿冒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之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4)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5)伪造产地。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关键在账外给与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金钱、服务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在账外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收受上述利益。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自身有以上行为的,也构成相应的犯罪。 ▎3、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霹雳或者使用上述信息的行为。 ▎5、倾销行为 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大家关注较多的是进出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但是在国内贸易中,也存在着竞争对手之间的价格战。价格战白热化到低于成本价格的,经营者则面临着反倾销调查的法律风险。 ▎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哪些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削价行为 不正当削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竞争擒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经营者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是为了一定期限内尽快使资金得以周转和利用,从而使损失尽量养活低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销售鲜活商品;二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三是季节性降价;四是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禁止的不正当削价行为,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以低于出口国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向进口国市场大量销售某种商品,并给该进口国国内生产和销售同类商品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反倾销法》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解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削价销售行为,则仅指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同时还规定了四种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 问:哪些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下列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销售鲜活商品;二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是季节性降价;四是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重庆律师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3004901.html,/chongqing 成都律师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3004901.html,/chengdu

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第 1 页 共 1 页 教师寄语: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课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主备人:王茹 课型:新授课 时间:2017.03.15 五原职中 教研组:计财组 《经济法基础知识》导学案 教师精细诱导 学生自主学习 知识落实训练 第九章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9.2.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课时) 【学习目标】 1、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2、能够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区别。 3、在实际生活中,能够运用所学知识点。 【学习重点】 1、限购行为 2、限制竞争行为 3、搭售行为 【学习难点】 1、限购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 【学习过程】 一、旧知识的复习:检查学生对旧知识的复习情况并个别提问(5分钟) (回顾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是指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 。(个别同学回答,大合唱集体复习)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 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 。 ③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 。 根据学生表现,适当鼓励学生,进入新课学习 二、思维跃动:(5分钟) :观看视频,将视频中提到的违法产品质量行为写出来 假假包装 提问式引人: 通过观看视频,我们从视频中了解到了什么,视频中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有哪些呢? 结合我们刚看的视频信息,大家快速的浏览课本,找出学练案中相关内容 三、新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30分钟) 讲解6种行为时重点在于学生自己举例,通过实际生活中的事,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学会区分。 (一)混淆行为 举例: (二)虚假宣传行为 举例: (三)限购行为 举例: (四)限制竞争行为 举例: (三、四种行为重点在于通过表格对比强调主体的不同) (五)搭售行为 举例: (六)非正常压价销售行为 举例: 【课堂回顾】回顾整节课所学习内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即学即练】(5分钟)

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围绕数据抓取、数据使用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也日益突出。但因规则的模糊以及规则制定相较于实践发展的滞后,导致对于数据抓取、使用等相关行为在何种情形下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没有统一的认知。本文以数据抓取这一较为具体的环节为切入点,从以下几方面对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进行了论述。首先,本文从数字经济的大背景着手,说明数据对当今行业发展的意义以及企业抓取数据的动机。 以此为基础界定了数据和数据抓取的概念。明确数据为信息的呈现形式,包括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但同时在讨论范围上进行了限缩,即本文对于数据的讨论不包括政府数据。本文认为数据抓取的形式包括开放平台数据集下载、开放应用编程接口获取和网络爬虫爬取三种形式。其次,本文系统梳理了数据抓取涉不正当竞争的现状。 规则层面,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和互联网专条在数据抓取认定上的局限性,进而认为在当下仍需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判断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而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商业道德的细化。司法层面,从案例出发说明司法实践中对具体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和尺度,所以亟需有共识性的裁判框架使同类问题得到一致处理。再次,是对数据抓取行为中商业道德认定思路的明晰。本文认为应先从程序性分析框架来进行商业道德的细化,再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进行商业道德的认定。 就程序性分析框架的角度而言,本文论证了要件构造法和具体情形列举法的不足之处,再论述了程序性分析框架构造的合理之处,这也是本文的主张。在程序性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论述了如何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程序性分析框架予以落实。最后,本文认为数据抓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是由封闭的要件构成的,而是开放地对具体要素进行综合考量的结果。在诸多要素之中,本文认为行业惯例、从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技术因素以及对竞争秩序的影响这四个方面是讨论数据抓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要素。 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之中,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主张其他要素足以导致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浅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一)

浅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一) 论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排挤对手:商誉商业欺诈诚实信用 论文摘要: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符合以下特征:主观上故意,有明确的行为目的,即贬低、打击或限制竞争对手,或是地方政府挂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客观上均实施了具体行为、贬低、排挤竞争对手或非本地单位,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扰乱了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侵害了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动向 1.利用媒体、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这类行为有以下特点:(1)通过正当途径,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从而引诱接受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人群,获取更大利润:(2)行为形式多利用各类媒体,覆盖面大,影响较大;(3)内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属实; (4)危害性较大,此类行为将导致各竞争对手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危害了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用,大大增加了商品成本。此行为规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认定,受害者又无法可依,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聘请“专家”进行与经营者商品相关内容访谈、咨询,向消费者进行名为知识性,实为广告推销宣传的解释,在活动中鼓吹自己,贬低对手。这类行为当前有泛滥之势。其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公益形式掩盖其在活动中用隐蔽手段打击贬低竞争对手,行广告、推销的真实目的。利用广大民众对“专家意见”的信赖,诽于无形,虽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明显有违正常竞争的规则:二是利用广大视、听观众对知识的渴求,对“专家”的信赖,进行不正常诱导,在贬低对手的同时,实际上也蒙蔽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的选择权。在当前社会环境中,此举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3.单位组织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使投诉扩大化,矛盾激烈升级,制造声势,进而达到排挤、打击对手的目的。 此类行为主要存在于同行业竞争,竞争对手一方通过各种渠道,一旦发现有消费者购买竞争对手商品或接受竞争对手服务不满意或该商品有瑕疵而投诉的,遂暗中进行煽动,借题发挥,以利益诱导,资助消费者在投诉索赔过程中漫天要价,扩大投诉范围,如向媒体、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或投诉,即名为投诉实为借机宣扬,通过“小题大作”贬低竞争对手的商誉。比如我曾经在一本杂志上看到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消费者林某购得一瓶有微量杂质的矿泉水,遂持该矿泉水(未开封)投诉,索要1OO万元,遭拒绝后,就四处投诉,并邀请媒体记者以壮声势。后经查,此案消费者是受竞争对手的鼓动资助所致,后经有关部门介入才得以平息,由于该产品质量一贯可靠,才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此类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具有隐蔽性,行为人通常是通过暗中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升级,仅用少量投入,即让竞争对手焦头烂额,进而达到行为目的,而行为人不直接出面;(2)表面真实性,即此类行为中的消费者及所获瑕疵商品是事实,能起到“现身说法”的效果,易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3)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无此项禁止性规定,且相关法律、法规中亦无直接依据,职能部门难以处理。受害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好通过其他手段解决,这将助长不良社会风气的发展。此类行为危害极大,重则可能影响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如著名的“三株”案件,因此使“三株”公司一厥不振,成千上万人失业,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 4互为竞争对手的单位,一方在竞争对手的某重要项目正在进行中,以利益引诱手段,从竞争对手处挖去项目关键人员,以釜底抽薪方式,造成对手项目的瘫痪,或聘(挖)来人才后,在对手项目基础上加以改造,使该商品以另一面目出现在市场,以拖垮对手。此类行为具有明显不正当性,表面上是人才的流通实质上是不当竞争手段的一种。在个别地方立法中,已被地方法规所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C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可知C项正确,市交管局的规定是限制竞争行为。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答案】B 【解析】混淆行为是指不当利用他人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的行为。B项是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某商场在“五一”黄金周期间挂出一条“五一放假期间在本商场购买商品达500元者,本商场送一特大礼物”的横幅,结果特大礼物是一只大气球。对此,另一商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控告。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某商场的这一行为的性质() A.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B.是违反商业道德的宣传,不违法 C.只是对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D.只是一般的欺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_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正当削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竞争的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经营者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是为了一定期限内尽快使资金得以周转和利用,从而使损失尽量养活低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 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三、利用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进行低价销售,如果是销售鲜活产品、处理到期积压产品、因为季节性因素销售的,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些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作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篇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2021-04-27 【盘古网: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超大中型标准】点击745次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1.下述正确选项为:(BE) A、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B、通常而言,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与知识产权法没有关系。 D、经营者必须是经工商登记,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E、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指:(C) A、该法总则部分的所有规定; B、该法关于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C、该法第2条关于基本原则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涵义的一般规定,且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而言:(B) A、行政执法机关能够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法院可以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该规定本章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均不能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下述正确错误为:(BCD) A.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法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B.经营者必须是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人。

C.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仅指行为人与受害人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经营的关系。 D.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不能作为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5.下述正确正确为:(DEF) 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受商标法调整,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仅仅假冒他人企业字号,即使误导了社会公众,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是一种荣誉称号。 D.商品是否知名,需要根据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悉程度进行认定,而仅仅根据有仿冒行为就认定被仿冒的商品知名是不够的。 E.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既是商标法调整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F.假冒他人企业字号,误导社会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6.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行为包括:(ABC) 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B、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C、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的行为。 7.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近似,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认定:(A) A、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 B、通体观察和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C、隔离观察原则。 8.下述正确正确为:(A) A、商业诋毁行为是通过误导性宣传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商业诋毁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风马牛不相及。 C、商业诋毁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行为 9.虚假宣传可能采取的方式可以包括:(ABC) A、在商品上; B、广告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表现、特征及对策

在互联网这个新兴的、缺乏成熟商业游戏规则的“处女地”上,竞争者为了迅速积累原始资本而一哄而上抢跑道。由于利益的内在驱动和成熟规则的缺乏,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量产生。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现实社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中的延伸,它具有隐蔽性,且危害更加深远,法律的适用也较为特殊。反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立法是基础,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是关键,当然,也离不开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的运用和加强国际合作。关键词:网络环境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 不正当竞争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它在为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带来“超额利润”的同时,却损失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使社会正常有序的环境难以形成。特别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鱼得水,有了更加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然而,各种客观和主观的现实因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些领域和一定程度上日益泛滥,给政府和社会的治理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反不正当竞争重中之重。 一、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一般而言,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传统企业以因特网为媒介和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另一种是网站之间在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在线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以上两种情况的不正当竞争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区别,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又很难截然分开,毕竟,网络企业之间的竞争与传统企业之间的竞争具有较强的共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般认为,凡是在网络上侵犯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都可视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既有与传统不正当竞争相统一的一面,又具有其独特性。对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不能脱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奠定的基本框架,网络只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它不能改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主要包括假冒或仿冒、垄断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压价销售、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损害商誉、串通招投标等。利用Internet为工具,其中许多不正当竞争手段在网络空间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它们在形式和内容以及程度上有着较大差别,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市场混淆 市场混淆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或服务与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混淆,导致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传统的市场混淆主要是通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或装潢等手段进行的,而在网络环境下,市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得以增加,因为现实中物品、字符、标志等均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表现于网络世界,企业拥有的各种权利自然地延伸至网络世界,并且产生了更加丰富多样的表达方式。当前网络环境下的市场混淆行为包括:(1)恶意注册他人域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号权,致使其他企业无法将自己的商誉延伸到互联网上,损害他人利益;(2)域名与域名之间相同或相似,产生混淆;(3)从其他媒介或网站抄袭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网页,导致用户混淆或误认;(4)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搭其他经营者的便车;(5)网站的Logo 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等相同或相似,导致消费者误认。 (二)虚假宣传

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是依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市场经济监管职能的基本法律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总的分为两大类,包括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具体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 具体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摘要: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国自市场经济以来所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经济竞争行为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和谐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对于何为不正当行为,法律规定的很笼统,实践中很难去鉴定,因此,如何界定反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成为理解和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途径。本文从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其构成要件,试图探究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与具体特性。 正文: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国内外专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观念,例如,法国著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家塞特一戈尔给不正当竞争所下的定义是:“凡利用欺诈的手段出售其产品,目的在于从他人所取得的现状获得利益,或使他人的商品或企业解体,其中包括尚不足以使其商业市场之全部或一部分受到打击的行为,均应视为实现经济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①国内的学者多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规定,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构成的要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同的界定,例如,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的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活动中,采用虚假、欺骗、损人利己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②等等。 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具体包括: 1.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表示、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该行为种类繁多,包括:①假冒人得注册商标。②与知名商品相混淆,即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 ① 戴奎生等著,《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2月第1版,第14页 ② 张德霖著,《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05页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趋势及其对策(一)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趋势及其对策(一)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不正当竞争;经济秩序;法律责任 【论文摘要】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竞争的产物,其存在具有极大危害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减少、杜绝其危害的有效手段,本文结合社会实践,分析了我国目前社会上的不正当竞争新现象,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趋势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已十余年,十余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走向成熟,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在不正当竞争的控制与反控制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一些具有新特点,而现行法律又未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发展,严重侵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笔者在理论及实践中经过总结,认为当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还有以下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1.利用媒体、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这类行为有以下特点:(1)通过正当途径,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从而引诱接受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人群,获取更大利润; (2)行为形式多利用各类媒体,视、听众覆盖面大,影响较大;(3)内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属实;(4)危害性,此类行为将导致各竞争对手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危害了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用,增加了商品成本,也易给消费者误导。此行为规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认定,受害者又无法可依,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聘请“专家”进行与经营者商品相关内容访谈、咨询,向视、听众消费者进行名为知识性,实为广告推销宣传的解释,在活动中鼓吹自己,贬低对手。这类行为当前有泛滥之势。其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公益形式掩盖其在活动中用隐蔽手段打击贬低竞争对手,行广告、推销的真实目的。利用广大民众对“专家意见”的信赖,诽于无形,虽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明显有违正常竞争的规则;二是利用广大视、听众对知识的渴求,对“专家”的信赖,进行不正常诱导,在贬低对手的同时,实际上也蒙蔽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在当前社会环境中,此举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3.单位组织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扩大化,激烈升级,制造声势,进而达到排挤、打击对手的目的。此类行为主要存在于同行业竞争,竞争对手一方通过各种渠道,一发现有消费者购买竞争对手商品或接受竞争对手服务不满意或该商品有瑕疵而投诉的,遂暗中进行煽动,借题发挥,以利益诱导,资助消费者在投诉索赔过程中漫天要价,扩大投诉范围,如向媒体、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或投诉,即名为投诉实为借机宣扬,以通过“小题大作”贬低竞争对手的商誉。在此举一典型实例:消费者林某购得一瓶有微量杂质的矿泉水,遂持该矿泉水(未开封)投诉,索要100万元,遭拒绝后,就四处投诉,并邀请媒体记者以壮声势。 后经查,此案中系竞争对手的鼓动资助所致,后经有关部门介入才得以平息,由于该产品质量一贯可靠,才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此类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具有隐蔽性,行为人通常是通过暗中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升级,仅用少量投入,即让竞争对手焦头烂额,进而达到行为目的,而行为人不直接出面;(2)表面真实性,即指此类行为中的消费者及所获瑕疵商品是事实,能起到“现身说法”的效果,易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3)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无此项禁止性规定,且相关法律、法规中亦无直接依据,职能部门难以处理。受害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好通过其他手段(包括不良手段)解决,将助长不良社会风气的发展。此类行为危害极大,重则可能影响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如著名的“三株”案件,因此而使“三株”公司一蹶不振,成千上万人失业,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 4.互为竞争对手性质的单位,一方在竞争对手的某重要项目进行中,以利益引诱手段,从竞争对手处挖去项目关键人员,以釜底抽薪方式,造成对手项目的瘫痪,或聘(挖)来人才后,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3004901.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3004901.html,/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