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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成员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居住水平,根据2002年国务院第35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及《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含义、范围、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长期储蓄,是指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一定缴存比例,在指定银行存储,本息都归个人所有的一种住房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在职职工。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及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由各单位向公司报批,公司视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的整体情况,本着“鼓励先进、兼顾公平”的原则,统一审批,然后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变。

上一年度未完成公司下达的收入和利润指标的单位,当年不得提

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相同,原则上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提高缴存比例须报公司审批后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上一年度未完成公司下达的收入和利润指标的单位,当年不得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遇政府有关部门调整缴存比例,由公司研究确定成员单位的缴存比例调整方案。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变。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应当到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公司所属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七条公司新组建的单位应当自组建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

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八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各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年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年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条公司各成员单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职工离职、停薪留职或因其它原因中断工资关系时,从停薪之日起,停止存储公积金,其结余的公积金仍在所在单位受委托银行存储。在原单位恢复工作的,继续存储;在外单位重新工作的,其公积金本息随工资关系转移调入单位。

第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受委托银行的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时汇缴到省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因离职或其他原因中断工资关系、未能恢复工资或未能重新工作的,达到退休年龄时,其结余的公积金由本人提取。

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职工本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有关部门核准后,出具书面证明资料,由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财务人员将相关资料及手续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待批准后,由财务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与申请人。

第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和在职职工有权依据所在受委托银行提供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对清单》查询本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会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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