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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刍议摘要我国当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始建于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律师法》。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它是我国首部法律援助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立。本文探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完善以及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确立挑战和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51-02

我国当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始建于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律师法》。其中《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经济状况为决定条件的一般刑事法律援助与特殊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即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它是我国首部法律援助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立。

一、《刑事诉讼法》修订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简述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两类人群,一类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法律援助现状

浅析法律援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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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援助现状 摘要:法律援助的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也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所缺材料。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确。 二、登记制度 (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理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三、档案管理制度

(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站。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援助人员一般不得直接收执受援人的正本资料、原始证据。但确需收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材料不遭灭失。材料保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陪审制度法律研究论文

陪审制度法律研究论文 陪审制度法律研究论文 融入公共理性的陪审制度 司法是由法官所主导的,彰显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由于法官职业的专业化和法官队伍的精英化,使得诉讼活动与普通大众存在着天然的距离,为了使得司法过程最大限度的体现体现现代文明的民主,社会公众的的理性,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关都吸纳非专业法官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陪审制度就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195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对陪审制度进行了确认,但仅是局限于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从有关阀门或者团体邀请的临时代表作为陪审员。1954年的宪法正式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此外同时规定,在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都应当实行陪审员制度,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1997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最高立法机关的决定形式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全面统一的规定,从而正式的完善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上述法律及决定的内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则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与法官一同参与案件的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决定法律适用。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到今天,几乎成了一个若隐若现的制度,关于其存废也是争论也是沸沸扬扬、莫衷一是。 一、商事审判中陪审制度的运行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单一化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选拔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选举为人民陪审员。此后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条件以及排除条件,如必须拥护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身体健康以及需要大专以上学历等,而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以及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局、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行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虽然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就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做出了规定,但这样的规定未免太宽泛太笼统。在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通过单位、基层组织推荐或自我申请的方式获得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多数是来自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人员(如居委会的干部、街道的治安积极分子、村里的调解主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及退休人员,这些人政治性较强、素质较高,与法院、法官的关系也比较好,他们一般会长期担某一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而不会被更换。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单一性导致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不广泛,往往都带着公权力的影子,未能充分的体现出人民陪审员民主化、平

法律援助制度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 (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九)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经济困难的;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五)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和公证、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代理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关系的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公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三)重度残疾的; (四)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五)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金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八)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法律援助培训会主持词

法律援助培训会主持词 篇一:司法局基层司法所综合业务培训班主持词 大家请坐好,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司法局基层司法所综合业务知识培训班。本次培训班是经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的。 本次培训班的主要任务是:对人民调解知识、社区矫正知识、法律援助知识、“六五”普法等基本知识进行讲解。 参加本次培训的人员有片各乡镇司法所全体人员、各村调委会主任。 本次培训班共有两项内容:一是业务知识讲解,二是司法局局长做总结讲话。 下面进行第一项:首先请 1、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讲解法律援助基本知识 2、宣传股股长讲解“六五”普法基本知识 3、社区矫正股股长讲解社区矫正基本知识 4、基层股股长讲解人民调解基本知识 下面进行第二项:请局长做总结讲话。 同志们,刚才四位股长人民调解知识、社区矫正基本知识、法律援助基本知识、“六五”普法基本知识进行了讲解讲解的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知识丰富、有针对性、任务明确。对今后的工作开展起到积极作用,陈局长的讲话具

有很强的操作性,指导性,工作总结实事求是、任务安排具体,望各司法所、各调委会认真抓好落实,为本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本次培训班的举办必将我县的司法行政工作推向新的高潮,必将使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六五”普法等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我们一定要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培训到此结束散会 篇二:法律援助培训计划 大化县20XX年度法律援助培训工作计划为加强我县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实 现“应援优援”目标,全力保护好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根 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县20XX年度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计划如下: 一、培训目标 使法律援助执业人员全面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爱岗敬业和维护公平正义意识。 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掌握法律援助业务基础知识和实际应用技能,从而提高法 律援助的办案质量。 二、培训内容和时间安排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与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发展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的确立。

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孝义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现,且有大批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鉴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浅谈刑事陪审制度

浅谈刑事陪审制度 「摘要」 通过对刑事陪审制度的起源、历史沿革和现状的探讨,分析我国目前刑事陪审制度的积极作用与存在的问题,探索刑事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以达到对刑事陪审制度的正确定位。 「关键词」刑事陪审、起源、现状、改革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制度,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刑事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作为一项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尚不足百年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相比,其存在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一、外国刑事陪审制度的概况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刑事陪审制度表现为两种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陪审团制度是指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在审查证据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法律性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在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在审理时陪审团单独认定事实,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但无权解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参审制,是指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共同作出判决。在参审制情况下,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解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陪审员与专业法官一样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一)英国 英国的刑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1166年,英国发布克拉伦登法令,规定凡重大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纵火、窝藏罪犯、伪造货币和文件等,均应通过见证人进行调查。起初,见证人仅就案件事实作证,到后来,巡回法官向他们询问案件中的某些疑难点,逐渐见证人的名称就改为陪审人。13到14世纪,陪事团制度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职能扩大到对案件进行侦查,继而接受和审查私人控告。 13世纪,英国发展到实行两种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的“审案陪审团”称小陪审团;而充当起诉任务的便称“起诉陪审团”,亦称“大陪审团”。1352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05年9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制度 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律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第二条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第三条公民的以下请求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四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5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规章制度]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一) 一、受理 (一)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 1、法援中心接待人员对申请法援的当事人要详细询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网上记载,查看当事人所提证明材料。 2、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二)刑事案件 1、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审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2、对被告人亲属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请,接待人员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做好记录在个工作日内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3、通过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中心在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 三、指派 1、中心主任根据接待人员的建议,及时召开中心人员进行讨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不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复核申请。 3、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及相关手续。 4、法援案件审批后,在三日内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 监督制度 二、案件的监督 (一)法援中心对指派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二)对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 (三)举行定期不定期法律服务质量的督查,以及受援人的满意度;

案件卷宗归档制度 一、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法援案件结案报告表。 二、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需在30天内将案件卷宗按程序装订好后报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报送卷宗档案后应及时检查,如不符合归档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在15天内给予补充完善。 考核奖惩制度 一、法律服务机构 1、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应在2日内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并告之法援中心; 2、承担对案件承办人的业务指导; 3、案件承办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办理案件时,负责及时调换承办人并及时告之法援中心; 4、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务人员 1、承办人员应在接到办案通知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代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在办案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与法援中心联系; 3、案件办结后30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结案报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办案补贴费: 1、办理法援案件中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或财物的; 2、由于承办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引起受援人投诉的; 3、案件办结后无正当理由卷宗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材料不完整,经指出仍不纠正的; 4、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的;

美国的刑事陪审制度

发布时间: 2001-03-29 16:17:02 美国的刑事陪审制度 郭士辉 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大、小陪审团制度。《美 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 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案 受审。”美国联邦和半数的州规定对重罪起诉必须经 大陪审团决定。《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规 定:“大陪审团由16至23人组成。”大陪审团成员一 般由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担任。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 劾案之外,均应由陪审团作出……”,第6条的修正 案规定:“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应有权要求由罪 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 审判……”。根据普通法规则,对于判处六个月以下 监禁的轻罪,不需要由陪审团来审判,《美国联邦刑 事诉讼规则》第25条允许被告人在法庭批准和政府 检察官同意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放弃陪审团审判

的权利,而仅仅由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在美国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陪审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是选定陪审团。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不论是发生在联邦或州的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陪审团中的成员叫陪审员。美国法律规定,未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此外,在美国传统的习惯上,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职务的还有以下人员:法官、律师、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联邦法院和多数的州法院均以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作为陪审团的原始或初步名单。选定陪审团是一个繁琐费时的程序,从候选的陪审员名单中挑选出12名预备陪审员,然后要经过所谓“讲明真相”的程序,接受法官或双方律师的询问。为了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诉讼双方有权申请陪审员回避。对陪审员提出回避,美国分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两种。前者指双方律师不必说明理由,直接拒绝某人担任陪审员。对此有次数上的限制,具体因案件性质而异。如联邦诉讼规则第24条规定,如果被控犯死罪,各方有权提出20次无因回避;如果被

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范围有以下几点: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8、请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9、主张因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第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申请条件同上【援助的范围第13条】 刑事法律援助的解决意义概述

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第一条、咨询接待,态度和蔼,文明礼貌,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二条、耐心细致听取当事人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做好谈话笔录。 第三条、认真办理当事人的申请事项,对于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尽快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讲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对矛盾尖锐有可能影响稳定和危及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可立即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做好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和宣传,了解掌握法律援助需求,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影响。 第七条、对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评价及建议。 第八条、认真完成区法律援助中心布置的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按时交送报表,及时反映情况。 第九条、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受援人收取费用。 化东社区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为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办理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二)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依法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承办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则,进一步推广“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将规范服务贯穿法律援助活动始终,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三)继续加大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改善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条件。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对法律援助接待进行规范管理,更加方便、快捷的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四)创新机制,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继续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落实十项便民措施。 (五)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在法律援助队伍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建设,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切实做到思想上有新认识,作风上有新转变、能力上有新提高、整改上有新措施,落实上有新成效。 (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落实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确保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积极向党委、政府积极协调,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不断增加地方财政经费投入。 (七)加强培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素质。举办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建立志愿者工作管理档案,关心志愿者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发挥好志愿者的作用。 (八)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把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九)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抓好信息工作,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援助知晓率; 化东社区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述评与展望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十年的酝酿和准备,终于以《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正式确立。目前,学术界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立法和实践进行系统性、专门性研究较少,且创新不足、前沿问题研究不多。本文试图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创新见解,着眼于构建成熟、健康、文明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体系,并对改革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实践作一些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立法;实践;述评;展望 “我们不应该忘记这种天职和神圣的召唤。它使人确信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这是在实然层面上的反思,更是在应然层面上的追求。作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朵“奇葩”,法律援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时代宣示者的角色,应该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注入活力,为广大民众的全面发展铺就一条法治绿色通道。本文着重在宏观层面上把握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力求对其理论、立法和实践作客观、鞭辟的述评,并在此基础上大胆展望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向。 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述评与创新(一)理论述评理论源自于实践,实践离不开理论的指导。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经实践凝炼和升华的制度,也必然离不开相关理论的支撑。这里,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进行评析。 1.价值源泉: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渊源,这在理论界业已形成共识。“从一般意义上说,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最早提出“人权”口号的是14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他们开始了对人性的崇拜和对人自身利益的关注,表达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愿望。但是,由于当时特定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历史条件所制约,他们所推崇的“平等”是理想化、绝对化的平等,他们所憧憬的“人权”是抽象的人权,缺乏实质内容,实际上不可能完全实现,因而只能成为倡导性宣言。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人权”越来越被西方国家所重视。“国家的进步过程,其实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权”的内容,并且在一般法律中将其具体化和明确化。人权在宪法中表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一般法律中表现为各种具体的权利。从此,具有实质内容的人权便找到了依归,人们对人权的追求真正成为可能。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固有的局限性,其所宣扬的“人权”不可避免地带有欺骗性,只能是资产阶级的人权,往往成为少数政治人物把玩的“工具”,广大人民不可能享有真正的人权。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权保障的宗旨。这是新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然而法治国家不仅仅“通过法律的途径直接地保障人权”,而且“还通过依法制约国家或政府的强权来保障人权”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正是通过限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权力,附加其行政义务,以确保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实现。它侧重于司法救济和保障,是人权保障价值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一。但这种人权保障制度是片面的、不完全的、不平衡的,它只强调对某些特殊人群某方面的人权保障,其他许多本应为法律援助制度所“牵挂”的权利,如学习权、经济权、政治权、技能权、自我权、社会权等由司法权衍生的,本属于人权范畴的一系列权利都被排除。人权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从司法角度救济弱势群体,只实现他们部分人权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司法人权即使能够得以实现,也会因为其他人权缺失的制约而前功尽弃。因此,可以说目前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人权保障价值,只是在某一历史阶段的静态的特殊要求,没能在人类历史的长河和人类发展的动态过程中审视和设计。于是笔者认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应以人权保障价值作为具体目标,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与文明作为终极目标。 2.经济基石: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是人类最古老的理想之一。中国自古就有“老有所终,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关注我实时更新最新资料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 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 所缺材料。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 确。 二、登记制度 (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理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 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三、档案管理制度 (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站。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作为一项有着重要作用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极具特色,它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则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陪审制度。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单从字面上看,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 一、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 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当时,中国推行改革旧律,奉命施行改革的沈家本主张效仿西方的陪审制度。《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陪审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建构了陪审制度,可惜的是该法最终并未能具体实施。到了1930年,中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中有了关于陪审制度的具体规定。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了。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最终于199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建议》。经过反复的讨论与修改,最终于20XX年8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源于英国,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而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才把陪审团制度传入了美国。1635年,由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中规定了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而在独立战争胜利以后,法官和陪审团的只能逐渐分离,法官主要负责法律问题的适用部分而陪审团则主要负责案件事实部分的裁定。最后美国将陪审团的权利写入了宪法的第七条修正案。进入现代以后,美国也对他的陪审团制度进行着不断地改革。我们不难看出,陪审团制度从英国引进,但在美国得到了更充分的发展和应用这一制度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陪审人员的选任条件与选任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该符合的条件是拥护中

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况

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况 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况除了刑诉法第34条的规定以外,《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也对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作了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相关阅读: 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战略意义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第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 第三,法律援助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第四,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五,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法律援助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

法律援助制度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制度调研报告 篇一: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大庆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调研报告 大庆市总工会社会保障法律部 XX年10月30日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大量职工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涌向社会,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涌向了城市,成为了工人阶级的新成员。而与此同时,非公经济发展如火如荼,建筑市场方兴正艾,由于很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尚未形成成熟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克扣工资、欠薪、职业伤害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还不同形式的存在,但职工方往往由于经济条件较差、法制观念法律知识欠缺等客观原因,一旦发生纠纷,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针对此种情况,大庆市总工会秉承“亲职工、爱职工、为职工,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理念,始终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已任,加大力度,积极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五年来共解答职工法律咨询5000余人次,代书法律文书1000余份,接听热线电话XX余次,受理职工法律援助案件300余件,为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讨回工资1200余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广大职 工的合法权益,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成效,为我市的科学

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成立援助组织。 大庆市总工会一直把困难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做为维护大庆社会稳定、促进大庆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号召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始终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责权明确、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手段,切实解决涉及到职工的各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了抓好此项工作,市总工会专门成立了以主席做为组长,副主席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市总法律部及法律援助中心做为负责部门,强力推进援助工作的开展,各县区工会也相应成立了领导组织,全市工会系统在法律援助工作上形成了组织有力、推进有力、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的工作格局。 (二)便民服务、建立援助窗口。 为了方便为广大职工进行法律援助服务,XX年大庆市总工会建立了面向广大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服务中心,做为帮助劳动者维权的重要窗口。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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