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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民发-四川民政厅

川民发〔2005〕332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巩固勘界成果,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深入宣传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通知》(民发〔2002〕9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检工作是指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乡级边界线联检工作参照本《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第三条联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及界桩的维护情况,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与修测,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其它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联检工作坚持有利于维护边界地区双方群众的利益,保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联检工作的依据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省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历次联检成果;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每5年进行一次。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对边界线或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检。

第七条联检工作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县级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八条联检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的落实到位。联检工作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章联检准备

第九条根据年度联检任务,联检双方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二人,分别由双方市、州民政局分管边界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长。县级民政局分管边界线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州的科(处)长,

县级民政局主管科(股)长及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联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重大问题的处理。

沿线毗邻乡成立联检工作组,具体负责实地踏勘检查工作。

第十条联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边界线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联检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民政厅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联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步骤、处理原则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实施方案确定后,联检双方县级民政部门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下发联检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工作任务,提出联检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实地联检工作。

第三章联合检查

第十二条联检中应向边界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广泛宣传法定边界线的法律地位及实地走向,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边界线的职责。同时,要全面了解法定边界线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界桩及其方位物由有关各方联合组织检查,并按分工予以维护。

(一)完好无损或轻度损坏可修复的界桩,应清除界桩周围的遮挡物,修复界桩损坏部位,并用红漆对界桩上的文字进行刷新。

(二)位于边界线上的原界桩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时,由负责管理的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共同按照原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记载的界桩位置,在原地重新设立。不在边界线上的单立界桩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时,应在原界桩附近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边界线两侧不在边界线上的双立界桩丢失、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需要移动时,可不再重新设立该号双立界桩,按作废处理,并在联检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因生产、建设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协商一致。

需要移动界桩的,可在原界桩附近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埋设。当原单立界桩不在边界线上时,移动后应埋设到实地边界线上。

新增设界桩编号按《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执行。一般不增设双立或三立界桩。

(四)原界桩方位物消失,但不影响界桩位置的确定,可不再新设界桩方位物。

第十四条恢复、移动和增设界桩后,应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测定界桩坐标,填写界桩登记表,拍摄界桩照片。

恢复和增设界桩的时间按联检时间注记,其他注记和界桩规格与原界桩一致。

第十五条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应按照协议书边界线走向说明及协议书附图进行实地检查。发生变化的地段,应详细记载变化情况,并组织进行边界线地形图的修测,修测结果标注在与原协议书附图等比例尺的地形图上,变化较大时须重新测制边界线地形图,以保证边界线与实地位置清楚易认。

第十六条单方设立的指示边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予清除。确需设立的,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设立或增设界桩。

第十七条对联检中发现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非法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局部调整行政区域界线,且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群众对调整方案意见一致的,双方应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毗邻人民政府联合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变更的边界线,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勘界工作有关规定对变更后的边界线及时进行勘定。勘定工作包括:签订协议书及标绘附图,埋桩测绘,有关文件的起草、报批、备案,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及备案等。

第四章资料整理与成果上报

第二十条联检工作结束后,由双方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检资料的检查验收、整理汇总、成果上报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联检中恢复、移动和增设的界桩,应整理并填写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图表项目填写应清晰齐全,文字叙述简明确切。

第二十二条双方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组织起草联检报告,由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上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市、州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备案。

联检报告内容包括:联检工作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实地检查、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和加强边界线管理的措施等;有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界桩情况的,应当报送界桩成果表。

第二十三条联检工作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及边界线联检记录等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由县级民政局按规定立卷归档。报市、州民政局、省民政厅各一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 通知川委发[2004]1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部分农村集体土地相继被征用。从总体上看,各地对被征地农民都按政策规定给予了补偿,为解决好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但部分地区仍存在乱占滥用耕地,在征地中不按法定程序和标准执行,补偿不到位,住房不落实,安置途径单一,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现象,致使部分被征地农民失地失业,生产和生活得不到保障,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带着深厚感情,认真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严格依法征地。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各类建设用地,要按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年度土地征用控制指标内,按程序统一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签订的征、占地协议,一律无效。在征地中,必须按规定足额补偿被征地农民,并落实人员安置措施,切实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对由此引发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暂停报批其城市建设用地,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贯彻保护土地资源的基本国策。要严格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征地规模要与农民向二、三产业实际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土地实际开发规模相适应。各类非农建设要集约利用土地,加强用地定额管理,防止圈占和浪废土地。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项目。

川民发-四川民政厅

川民发〔2005〕332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巩固勘界成果,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深入宣传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通知》(民发〔2002〕9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检工作是指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乡级边界线联检工作参照本《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第三条联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及界桩的维护情况,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与修测,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其它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联检工作坚持有利于维护边界地区双方群众的利益,保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联检工作的依据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省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历次联检成果;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每5年进行一次。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对边界线或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检。 第七条联检工作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县级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八条联检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的落实到位。联检工作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章联检准备 第九条根据年度联检任务,联检双方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二人,分别由双方市、州民政局分管边界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长。县级民政局分管边界线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州的科(处)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4]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37号2004年12月31日)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 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2004年12月28日)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

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我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由于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并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地扶贫开发工程要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努力解决好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使尚未解决温饱的残疾人尽快解决温饱,基本解决温饱的残疾人经济收入稳步提高,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生产条件,已经解决温饱的残疾人与健全人一道共奔小康社会。 统筹安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扶贫财政资金,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小型加工业,切实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残疾人就业和再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 四川省监察厅(监察厅) 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厅(农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林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商务厅) 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厅)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四川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扶贫移民局)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档案局(馆)(省档案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 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5]3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1 【实施日期】2005.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5]34号2005年9月11日)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批进行救助试点。根据《通知》确定的总体目标并结合各地实际,在全省确定城市医疗救助第一批试点县(市、区)60个(名单附后),在2005年启动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各试点县(市、区)在9月30日前制定出台本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在10月底前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省确定3—5个县(市、区)作为医疗救助示范点,给予重点指导。2006年再选择60个县作为第二批试点县(市、区)。2007年整体推进,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运行有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试点按属地进行。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情况和城市困难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按照尽力帮助解决的原则,科学制定救助办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川办函[2015]5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4 【实施日期】201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 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5〕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订的《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

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现就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作如下安排。 一、重点建设任务 根据《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结合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财政状况实际,合理确定2015-2017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建设任务。为便于各地系统安排和组织实施,一次性下达2015-2017年重点建设目标任务,分年实施(以下任务均包括2014年超目标任务完成额)。 (一)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2.1万张。本着政府托底原则,实现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2.1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7000张安排。 (二)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2.9万张。围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3张的目标,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资金补助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12.9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4.3万张安排。 (三)改造公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课题申报指南(2020)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课题申报指南(2020) 日期: 2020年03月12日 【字体:大中小】 一、课题名称 《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 二、课题意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成渝双城经济圈以及“一干多支、五区协同”等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设立建制镇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设立标准要体现改革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着眼未来发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注重产业布局、功能分区、生态保护,综合考虑环境和能源承载能力、国土资源开发效能和强度,人文历史和文化传承保护等要素,充分发挥行政区划的资源配置效应,推进我省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和体系,促进我省城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快推动我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市民化,推动我省全面高质量发展。审批程序要于法有据,规范严谨,简洁明了,简约高效,责权明晰,要素齐全,操作性强。 三、课题申报 课题面向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党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公开招标。申报者需按要求认真填写《民政厅2020年重大课题研究申请表》(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叁份寄至四川省民政厅,同时发送申报材料电子版。课题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 四川省民政厅将组织专家对课题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并公布课题承担单位,由四川省民政厅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研究协议书》和《课题研究任务书》。 四、研究要求 课题研究须紧扣主题,结合四川实际,科学合理设立标准,并提出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需观点明确、结构清晰、内容翔实、行文流畅,既要有定性定量分析,又要有典型事例支撑,达到公开发表和出版的要求,报告正文部分原则上不少于2万字,课题报告必须有不少于4千字的对策建议,并形成《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报告》《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草案)》。 研究课题需在2020年10月30日前提交,届时由四川省民政厅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验收。没有完成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不合格的课题,不予结题。研究成果著作权属于四川省民政厅,文字责任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未经四川省民政厅同意,不得公开发表。

四川省社会团体申报指南(民政厅)

四川省社会团体办事指南(民政厅) 一、全省性社会团体、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筹备 1.应交材料 (1)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联名签署的筹备申请书(须载明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会员组成情况);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筹备组的文件;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章程草案; (6)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7)会员及拟任常务理事和理事名单、拟成立社团简介。 2. 审批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全省性社会团体、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应交材料 (1)成立申请书(筹备负责人签署的);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无变动可不提供);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7)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负责人名单、常务理事名单、理事名单; (8)会员名单; (9)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2.审批条件 (1)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2)党政机关现职副处级(含调研员)以上领导干部在社团内兼任负责人职务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川省民政厅制定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四川省民政厅制定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5.12地震灾害捐赠款物接收和发放工作,合理安排各种费用支出,加强慈善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保证抗震救灾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抗震救灾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资金的接收、审批及划拨 (一)资金的接收 1、当日捐赠现场接收的善款开据捐赠专用票据并及存行,并做好登记工作。 2、当日通过转账、汇款方式入账的资金,及时下载银行查询名单汇总。根据捐赠人的要求,经核实到账或捐赠人提供划款证明后,开据捐赠专用票据。 3、收到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银行汇票及时交由银行进行下账处理。 4、收到的邮政汇款,确定保管人,并逐笔登记,及时提取存行。 (二)审批 1、定向捐赠资金:按照相关法规,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指定地区并要求及时拨付的捐赠款,由省慈善总会提出捐赠单位名单、数量、受助地区报分管领导审批。对有指定用途,但目前无法实施,需进一步协商的捐款资金,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待捐赠方、执行方、受助方签订三方协议后实施。 2、非定向捐赠资金:由省慈善总会根据收到的捐赠资金数量,上报省民政厅抗震救灾小组,根据受灾地区实际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⑴1000万以下,由接收捐赠组提出分配方案,上报省民政厅抗震救灾小组,经集体讨论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⑵1000万以上,由接收捐赠组提出分配方案,上报省民政厅抗震救灾小组,经集体讨论后,报分管省长审批。 (三)划拨:省慈善总会财务部根据已完善的审批手续,保证捐赠资金的及时划拨。 二、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和发放

(一)捐赠物资接收: (1)捐赠物资由物资接收组统一接收,开据物资接收票据,并及时进行登记。由外省市通过空运、铁路、汽运等方式捐赠给省慈善总会的物资,由省慈善总会开据介绍信,由物资接收组统一提取并负责落实分配方向和转运灾区相关事宜,及时做好物资分发的登记工作。 (2)对企业捐赠单价金额大的物质,并能提供总价值依据的,待分配、领取各种手续齐全后,由省慈善总会为企业开据免税票据,并保存相关资料做好登记工作。 (3)对境外捐赠的物资,及时办理入境手续。 (二)捐赠物资的管理: (1)做好物资的收、存、发登记工作,建立台账,妥善保管捐赠物资,保证捐赠物资的及时运送。对不能及时发放,单价金额较高的物资应转运安全的存放点。 (2)对不抵运成都直接运送灾区的物资,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并及时追踪货物的是否到达受灾地区。 (三)捐赠物资的发放: (1)由物资接收组汇总库存商品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调运各受灾地。 (2)对外省市直接运送赴川的救灾物资车队,及时填报捐赠物资分配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运送灾区。 (3)各种受援物资一律不得变相转卖。对于不宜发给灾民的物品,各地不得擅自处置,需逐案报民政部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按批准意见办理。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布部门】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1.16 【实施日期】2013.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拓展儿童福利范围,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决定自2012年1月起为全国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统称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重要意义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各类困难儿童群体特别的关

爱,是维护感染儿童合法权益、帮助感染儿童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儿童发展、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际行动。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和标准 本项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儿童系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额度全额执行。 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孤儿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川民发[2015]4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25 【实施日期】2015.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 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民发〔2015〕44号) 各市(州)民政局: 现将《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2015年3月25日

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 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施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和低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低保的,均按本暂行办法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两委会成员是指村(居)党的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亲属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三)其他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低保申请人与申请地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会成员有亲属关系的,申请

四川十三五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四川民政厅

四川省“十三五”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提升社会福利服务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依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十三五”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四川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规划。本规划重点支持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等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在《四川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予以体现。本规划规划期为2016—2020年。 一、规划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福利工作。“十二五”期间,中央和省级层面陆续出台了关于困境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工作的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和民政精神卫生服务设施建设。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市、县级全覆盖,将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及自然增长机制。持

续实施患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救助行动、“明天计划”、“重生行动”等系列儿童福利项目。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救助服务网络,深化和拓展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建立残疾人补贴两项制度,完成民政工作对象重度精神病患者排查建档,面向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三无”、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及农村五保、贫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救治、救助、康复、护理和照料等服务。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社会福利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困境儿童无人抚养、留守儿童缺乏关爱、精神障碍患者暴力滋事等频频成为社会热点,社会福利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福利设施总量不足,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等提供服务的设施短缺。二是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水平不高,设施功能无法满足留守儿童临时照料、困境儿童特殊护理、精神障碍患者有效治疗等要求,专业能力有待提升。三是发展不平衡,部分贫困地区保障水平较为滞后,需要进一步统筹各方资源,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积极发展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以扶老、助残、爱幼、济困为重点,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积极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建立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儿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个人 推荐、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全省民政系统特别是灾区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恪守“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孺子牛”精神,秉承“一切为了灾民、为了灾民的一切”救灾理念,艰苦奋战,全身心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大力弘扬“万众一心、不屈不挠、友爱互助、自强不息”抗震救灾精神,进一步动员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全力投入到抗震救灾中去,为夺取抗震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做出更大贡献,经研究,决定对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选范围 全省民政系统(包括民政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和个人。 二、推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直接参与、指挥和组织协调抢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灾民、救助受灾群众、筹措发放救灾物资资金、处置遇难者遗体等工作,指挥正确,决策科学,措施有效,组织协调及时,充

分展现了民政部门的决策措施、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政府形象; 2.在抗震救灾期间,本单位及时贯彻和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实施效果明显,各项工作安全有序,组织保障、抗震救灾等方面具有突出成绩和突出贡献; 3.灾情发生后,本单位应急机制快速反应,预警预案启动及时,值班制度严格有效,全力应对灾情,救助措施得力,效果明显,信息传递反馈及时、客观、真实,及时向社会公众展示了民政部门的有效作为; 4.充分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集体团结协作,分工明确,组织周密,为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表彰表扬和肯定好评。 (二)先进个人 1.组织及时、措施得当、行动有力,在紧要关头勇挑重担,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受灾人民群众生命,为抢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灾民、救助受灾群众、筹措发放救灾物资资金、处置遇难者遗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2.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顾全大局,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顽强拼搏,吃苦耐劳,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起到了模范带头和榜样先锋作用,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胜利发挥重要作用,为灾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做出重大贡献。 三、推选方法 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州等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 【2002】16号 自199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两个确保”的重要决定以来,全省上下努力筹集基金,大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确保了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保证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化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全面实行,离退休人员与企业的关系逐步淡化,瞒报、冒领养老金的现象也日趋严重,给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带来很大的压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防范冒领养老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防止社会保障基金流失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加强基金管理,为政府开源节流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既要宣传防范冒领养老金的重要意义,又要通过报刊、电台、展版等形式,定期在企业,街道、社区向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宣传冒领养老金是违法行为,形成瞒报、冒领养老金可耻的社会舆论。要通过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共筑防范冒领养老金大堤。 二、努力建立健全防范冒领养老金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审核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和条件的规章制度,完善、规范养老金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养老金发放程序,规范发放办法,及时停发死亡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金。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普查。对不配合、不参加普查或身份证明材料不全的离退休人员应暂时停发养老金,待确定其身份后再予发放。对80岁以上,或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上门走访、省内外(含境外)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应每半年向发放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份居住地生存证明,有关单位、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为方便离退休人员,减少工作量,普查离休人员的状况,应在市州范围内实行联动普查的办法,并逐步探索建立起全省范围内的联动普查机制。 (二)加强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的协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是防范瞒报、冒领养老金的重要环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与同级的医疗保险机构保持联系,从报销死亡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名单中予以核查;定期到民政和公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殡葬事业单位核实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所到单位要切实给予支持、配合。 (三)实行举报冒领养老金的奖励制度。防范冒领养老金要群策群力,要在全社会鼓励举报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冒领养老金属实的当事人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举报数额巨大,有一定影响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重奖。要建立防范冒领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各级财政要妥善解决防范冒领养老金的奖励基金和因追收冒领养老金发生的诉讼费用。 (四)加大对冒领养老金的追收工作。发现冒领养老金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在追收过程中,各个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三、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部门要建立起有效的防范冒领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把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落到实

民政系统综合服务平台方案

民政系统综合服务平台方案 一、标题 《民政系统综合服务平台方案简介》 Intro of Integrated Services Platform of Civil Administration System 副标:JIECHUANG 2011 二、“民政系统综合服务平台”方案相关背景 “十一五”期间,全国民政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民政科技、标准化、信息化支撑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体系、灾害应急救助体系、社会福利体系和优抚安置体系不断健全,各类民政对象救助水平和补助标准大幅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受灾群众、优抚对象和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较好保障,民政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越来越多的民政公共服务。 四川省民政厅积极贯彻落实民政部各项方针政策,针对医疗救助管理信息化方面制定了确实有效的计划规划。通过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对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作用,帮助救助对象及时、便捷地获得医疗救助,简化医疗救助程序,扩大医疗救助可及性。 德阳市民政局在此指导思想下,积极探索民政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新思路,“民政系统综合服务平台方案”应运而生,该方案在实现对补助对象“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加强了补助金直发、低保名单公示、民政数据报表分析以及决策分析等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了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和服务平台,为提高民政救助管理工作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展开新的篇章。

三、“民政系统综合服务平台”方案基本宗旨 该方案致力于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民政社会救助工作和优抚安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更好的落实优抚人员的优待抚恤和贫困人群的社会救济。实现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基本精神。做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 四、“民政系统综合服务平台”方案介绍 ●发展历史 “民政系统综合服务平台”早期仅为优抚对象进行服务,经 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发现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残疾人和 孤儿等社会困难群体具有相同的作用,目前平台同时为这些 存在共性的困难群体提供服务。 ●功能介绍 “民政系统综合服务平台”是由医疗机构前端系统、民政后 台业务处理系统和对广大社会群众开放的城乡低保公示栏 组成。医疗机构前端系统主要负责医疗救助行为的医疗信息 采集。民政后台业务处理系统主要负责医疗“一站式”救助 的业务处理、二次补助金发放管理、定期补助金发放管理、 报表统计和决策分析,并根据各个岗位来划分相应的功能, 以便操作人员有效的处理相应业务。低保公示栏通过互联网 对低保名单进行合理公示,同时还提供举报留言功能。通过 这种一站式的服务,致力于使用一系列解决办法来解决常规 补助存在的一些不足,以便达到“实时补助”的目的;通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四川省农村敬老院等级达标试行标准》的通知(2010)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四川省农村敬老院等级达标试行标 准》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四川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0.12.09 【实施日期】2010.12.0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四川省农村敬老院等级达标试行标准》的通知(2013)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四川省农村敬老院等级达标试行标准》的通知 (2010年12月9日) 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结合近年来我省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实践,我厅对《四川省农村敬老院等级达标试行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各地执行。 四川省农村敬老院等级达标试行标准

一级敬老院试行标准 一、供养标准 1、五保供养对象年供养标准人均不低于3000元; 2、五保供养对象月人均零花钱不低于30元; 3、五保供养对象常见疾病得到及时治疗; 4、保障敬老院供养孤儿义务教育; 5、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得到妥善安葬。 二、基础设施 1、敬老院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200平方米,供养人员不少于80人。 2、敬老院建筑结构为框架或砖混结构,并达到当地设防要求。院落为封闭式,有大门、围墙、门卫室,敬老院标牌悬挂位置合适、醒目;院内通电、通自来水、通电话、通闭路电路,路面硬化、平整、防滑、无障碍。 3、五保供养对象住房宽敞明亮、整洁卫生,每间住房居住不超过2人,居住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全部住房配有卫生间。 4、敬老院配备有安全管理的摄像监控设备,24小时有专人值班,消防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备。 5、敬老院有配套用房,如会议室(活动室)、食堂、厕所、浴室、医务室、杂物间。 6、供养人员人平拥有不低于0.05亩面积的菜地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生活设施 1、文体娱乐会议室(活动室)配备42寸以上电视机,有供老年人娱乐的棋牌和健身器材,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刊、报纸。供养人员相关资料实行微机管理。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 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四川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13 【实施日期】2013.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要以督促政策制度落实为目标,确保对象准确,促进资金安全,强化能力建设,实现廉洁高效。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内容展开: (一)政策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要主动作为,自查自纠,包括是否根据上级制定下发的政策法规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等。 (二)工作规范化运行情况。包括是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公示、

发放程序;是否建立并实施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否实行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是否建立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是否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等。 (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情况;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四)基层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基层工作经费落实以及市州财政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地区的补助情况;基层交通、通讯工具配备和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情况等。 (五)突发重大事件

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民政厅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举办人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三章许可权限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九条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民政局可以委托市辖区的民政局实施许可。 第十条在四川省境内设立下列养老机构,应当向省民政厅申请设立许可: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10.12 【实施日期】2013.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 近年来,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科学反映了民政各领域的总量、结构和变化趋势,为民政事业发展、民政规划编制和实施等提供了数据支撑,在服务民政业务工作、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基层群众、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民政部门有效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奠定了坚实的数据基础。在新形势下,为更好发挥民政事业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提高统计工作科学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准确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统计能力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

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编制和机构设置情况,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在综合统计部门配置专职统计人员,在业务部门配置兼职统计人员。要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各级民政综合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发生变动时,在本级统计工作负责人的监督下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统计人员所经管的统计历史数据、统计信息系统软件、统计工作档案等参考资料要一并移交,老统计人员要与新统计人员一起工作至少一个月方可离开。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统计人员培训。统计人员应当熟悉民政业务,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必要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要把握民政事业统计范围广、统计软件更新快、统计指标增加频繁等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上级民政部门要通过集体授课、实地指导、组织台账报表交叉审核等多种方式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应确保民政事业统计的工作条件,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人财物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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