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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拆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停泊区、抛泥区以及游艇专用活动水域等;

(九)举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十)打捞沉船、沉物及水上采、吹砂作业;

(十一)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以及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活动;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二)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勘探,航道疏浚与清障、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采掘、爆破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由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并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或《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如构筑的水工建筑物或体育赛事等水上水下活动对通

航安全的影响明显较小,《评估报告》评估大纲可做适当简化:

(一)作业时间较短的勘探、采掘等水上水下作业;

(二)构筑、设置、拆除规模较小的且对通航安全影响有限的临时性构筑物或设施;

(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临时性水上水下活动。

第七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由交通运输部规划、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或核准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负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审查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持续发展、节约资源、统筹兼顾、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论证与评估单位管理

第九条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论证与评估单位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本行业评估咨询、技术研究或工程设计等资格;

(三)具有开展论证与评估的相关设施、设备;

(四)具有相当数量的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能组成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条件的论证与评估项目小组;

(五)具有论证与评估或涉水工程项目设计、技术咨询的相关业务的良好记录及经验。

第十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对其论证、评估的结论负责。因论证、评估结论严重错误导致海事行政许可违法或行政诉讼或通航安全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海事管理机构取消其评估资格,有关单位还可追究其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管理制度。

备案期有效期限为2年。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每年年底集中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上网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备案公布。具备承担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事局负责项目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甲级,具备承担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乙级,甲级单位可承担所有水上水下活动的论证与评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的情况颁发相应的备案文书。

论证与评估单位在备案期限届满前2个月,将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情况书面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并提出继续备案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延续备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年审管理。论证与评估单位在每年底前将申请年审的材料,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发现论证与评估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在一年内通过率未到90%的,下年度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拟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法人证书;

(二)水上水下活动咨询评估等相关资格证书或申请备案材料;

(三)论证与评估单位从业技术人员情况(航海技术、海事管理及港口、航道工程专业人员不少于80%);

(四)论证与评估实验设施设备情况(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水域环境模拟平台、电子海图开发系统、VTS实验室、航海图书资料室及电子图书库等);

(五)《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评估单位备案申请表》;

(六)从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或其它项目设计、咨询的证明材料;

(七)拟开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河海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论证与评估

第十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航安全评估一般应在涉水工程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委托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且具备相应级别资质的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时,应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小组成员至少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本单位人员不少于80%;

(二)航海类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其他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的工作经历;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

(四)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论证与评估应采取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系统分析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提出减少或降低风险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论证与评估依据主要包括:

(一)设计规范与通航标准;

(二)船舶控制理论与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经验);

(三)水上交通管理理论与技术;

(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五)有关部门的批复性文件、相关专题论证与评估结论或意见等;

(六)设计方案、活动(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第十八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论证与评估前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并到项目所在水域附近的水上水下设施单位、相关航运企业以及海洋、海事、航道、引航、渔业等部门开展公众调查和征求意见,在报告审查中应当予以说明。论证与评估单位应采用以下方法和手段开展论证与评估:

(一)数据、资料综合研究分析等规范性论证;

(二)数学模型、航海习惯及经验计算;

(三)数值模拟、船舶操纵模拟试验;

(四)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

(五)专家咨询;

(六)案例分析;

(七)其它有效的方法、手段。

第十九条论证与评估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时应:

(一)综合考虑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通航基础设施(包括港口、锚地、航道等)、航运现状及发展规划;

(二)收集和分析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近三年以上的事故情况、船舶交通流情况;

(三)分析在不同气象、水文、水道条件下与通航的相互影响,并充分考虑其最不利情况;

(四)综合考虑通航尺度、船舶操纵等船舶通航动态、静态要素及技术要求;

(五)对影响因素、风险程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重大影响应进行定量风险预测和计算;

(六)及时更新论证与评估过程中涉及涉水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的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要素主要包括:

(一)有关通航设计参数选取的规范性;

(二)有关通航设计参数与港口、航道、航运、船型发展以及总体规划、岸线使用、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和适应性;

(三)工程选址、平面布局的合理性;

(四)工程建成后对通航资源、通航秩序的影响分析,包括永久性构(建)筑物对航道资源的影响及占用可航水域尺度分析、工程运行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相关水域航运生产、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等;

(五)系统保障措施分析(对策和建议),包括工程建设方案的调整优化建议、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性建议、工程运行限制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措施、通航标准及法律法规约束等。

第二十一条通航安全评估要素主要包括:

(一)活动组织方案及其占用水域的符合性和适应性;

(二)活动所需船舶和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性分析;

(三)活动或建设期间通航安全影响分析,包括占用水域及船舶、设施活动或临时性构筑物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施工作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等;

(四)系统保障性分析(对策和建议),包括活动(建设)方案的调整优化建议、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配置建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相关措施、活动(建设)限制性条件和措施、活动(建设)单位安全保障措施建议、活动(建设)期间现场维护和交通组织建议、操作警示及法律法规约束等。

第二十二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采集的数据资料应真实有效,研究结论可信,具有可追溯性。在完成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后,应按本办法附录一、附录二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分别编制《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扉页应列明全部编写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资料,由编写人员签字认可, 同时附论证与评估单位论证与评估备案资质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并将下列有关文件和研究成果作为附件:

(一)数学模型计算、分析成果;

(二)物理模型或船舶操纵模拟试验成果报告;

(三)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成果;

(四)有关专项研究成果专家审查意见。

附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水域最新扫测图或水下地形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

(二)工程设计总平面布置图;

(三)实测船舶航路或航迹线图;

(四)活动水域船舶航路(航道)及附近涉水工程与本工程平面布置位置关系图;

(五)港口规划图。以上有关文件、研究成果和资料必须经相关专业部门认可并标明出处。

第四章论证与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业主或建设(活动)单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审查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部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其它材料应进行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申请单位修改或补充;符合要求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审查。

由部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如涉及通航环境复杂、通航安全影响明显、存在防治船舶污染严重威胁或存在其它严重分歧和疑问的,可责成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专家评审会议的专家组成人员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挑选。负责组织审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3天将《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提供给参加评审会的专家。专家组一般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且专家总数为单数,推荐一名资深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人选要充分考虑拟评审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所涉及到的工程(活动)类别、规模、复杂程度及对通航安全或防治船舶污染的的影响程度等条件,力求专业涵盖全面、确保评审科学性与公正性。在审查过程中专家组组长应根据每名专家的特长进行分工;每名专家对负责评审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相应部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专家组组长汇总每名专家意见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组织全体专家讨论通过。

与涉水工程或水上水下活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专家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人员应由航海、引航、设计、港口及航道工程的技术专家,工程咨询部门专业人员,航海院校、科研部门、航海学

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部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好辖区专家库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书面修改说明,完成最终《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修改说明应附在最终《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附件中。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负责项目或活动行政许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修改完善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作程序上报或对《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出具意见。

第二十九条业主、建设单位、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过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落实有关通航安全保障、防治船舶污染的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是涉水工程立项审批、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行政许可的条件,同时也是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实行现场监督管理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在涉水工程竣工或活动完成后,按照论证与评估工作分级管理程序,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见附录三),申请工程竣工通航安全核查或运营前通航安全核查。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工作程序进行上报或组织专家对《通航安全报告》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的,相应海事管理机构

应责成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暂停或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论证与评估及其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应保证工作质量。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水上水下活动规模安排足够的资金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保障论证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三条《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复后,相关水上水下活动内容或其周围通航秩序、环境有重大变化的,以及2年内未予实施的须重新履行评审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参加与论证与评估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不得干扰或要求业主、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选择论证与评估单位。

第三十五条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自行设计的项目进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2007年11月27日《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同时废止。

附录一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提交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

一、封面

××××工程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编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通航[2007]6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 (九)沉船沉物打捞;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12月9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福州海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福州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所辖海域实施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福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海上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海上搜救机构由海事、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其日常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福州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五条船舶、设施应当具有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 船舶、设施应当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六条船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船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船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 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聘用无有效证书的船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七条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船舶、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设施,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八条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国家强制报废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买卖或者租借船舶、设施、船员的法定证书。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九条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内航行,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行规定。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福州海域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进出船舶报告区的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国游艇管理法规汇编

中国游艇管理法规汇编 第一部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法律 1.港口法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2.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3.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修正;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修订) 4.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5.海关法 (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修正) 6.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修正) 7.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200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 8.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

9.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法规 10.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990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62号公布;2007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507号修正) 1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 12.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国发〔1985〕34号文公布) 13.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案(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案(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451-76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 方案(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 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 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1) 在大桥开工以前,桥梁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将大桥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内容、施工进度和计划安排等及时上报有关海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拟定“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便根据施工需要按时发布航行通告,告示船舶通过桥区航道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拟定“大桥施工期间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由航道、海事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2) 考虑大桥主墩施工期船舶的安全通行和施工安全等因素,在施工期特设置一对黄色专用标,分别位于主墩上下游各100m,用于引导上下行船舶安全行驶于桥区,并可有效地保护大桥主墩。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案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案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案 一、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1)在大桥开工以前,桥梁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将大桥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内容、施工进度和计划安排等及时上报有关海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拟定“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便根据施工需要按时发布航行通告,告示船舶通过桥区航道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拟定“大桥施工期间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由航道、海事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2)考虑大桥主墩施工期船舶的安全通行和施工安全等因素,在施工期特设置一对黄色专用标,分别位于主墩上下游各100m,用于引导上下行船舶安全行驶于桥区,并可有效地保护大桥主墩。 (3)临时配布的助航标志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日常维护的设备、人员经费、船只的燃油消耗以及维护保养等费用,应按有关标准由桥梁业主与航道、海事主管理部门协商议定,并纳入大桥总概算。 (4)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桥梁施工临时架设的空中缆索均应满足通航净空要求,临时施工索道如对航行安全有影响,应事先通过海事部门发布禁航通告,且设置相应标志。

(5)水下施工期间,桥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主动和航道管理部门联系,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调整和维护导航标志,协同建设桥区安全和航道维护的基础设施。 (6)为防止大桥施工弃土淤塞航道,所有弃土应在建设中随时搬运走,并在大桥竣工前全部清除。 (7)整个桥梁施工过程中,桥梁建设单位应协同海事管理单位加强现场管理,施工作业船、工程船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并为上下水船舶留有足够的安全航道,确保施工、通航安全。 (8)在桥梁施工以前,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内容提前上报航道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发布航行通告。在桥梁主梁施工期应邀请海事管理部门驻守现场,若发现通航安全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求,确保船舶安全通航。 (9)施工时根据通航河道的设计尺寸要求,保证河道的通航净高、净宽,满足通航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9.0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 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 (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七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

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以下简称“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切实维护水上通航秩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通航安全核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通航安全核查是海事管理机构掌握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部分的建设情况,确保水上水下活动符合海事监管要求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对维护水上通航安全,规范通航秩序、优化通航环境,不断提高海事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国航运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确保核查效果。 (二)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水上通航安全为核心,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通过开展通航安全核查,确保水上水下活动通航设施建设质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为港口生产和海上航运营造安全和谐的水上通航环境。 (三)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落实核查基本条件,强化业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水上水下活动及其业主单位符合核查基本条件后,方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通航安全核查。核查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全部完工; (二)水上水下活动涉及海事管理机构的前期手续齐全; (三)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未遗留任何有碍通航安全的物体,施工期发生的涉及本活动施工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沉船等已得到妥善处置; (四)水上水下活动已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海事管理机构要求配备了通航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并具备使用条件; (五)业主单位已制定了工程营运期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及针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 (六)工程下列设计参数、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 1.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由质量监督或检验部门完成检测,并已出具检测或鉴定报告; 2.相关水域已疏浚至设计底标高,业主单位已于申请核查之日前3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扫测,并已出具扫测报告和扫测图; 3.按要求设置了导助航设施并已通过航标主管部门组织的效能核查; 4.码头附属设施配置齐全,其结构、强度等达到设计要求(仅对码头工程); 5.业主单位已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通航净空尺度进行了测量,并已出具测量报告(仅针对桥梁等有通航净空尺度要求的工程),相关净空尺度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七)需进行现场海事监管的水上水下活动,已具备现场办公条件。 水上水下活动的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积极主动配合通航安全核查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三、有效规范核查标准及工作程序,确保通航安全核查效果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进行通航安全核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工程设计文件、有关通航技术参数的批复文件以及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和通航安全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8.09.10 •【文号】交办规划〔2018〕120号 •【施行日期】2018.09.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 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 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 交办规划〔2018〕120号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战略思想,推进《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港口岸电建设与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应用等任务,着力解决制约长江干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LNG船舶应用的突出问题,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落实《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建设任务,加快推动港口岸电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研究岸电应用支持推广政策,完善标准技术规范,推进关键技术研发,提高长江干线岸电设施使用率。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 加大岸电建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资金,于2019—2020年继续实施靠

港船舶使用岸电奖励资金政策,加快推进《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建设任务落实,鼓励其他有需要的港口码头建设岸电设施,推动长江干线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加大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支持力度,研究建立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优先补助绿色通道,提高具备接受岸电能力的船舶数量。(部规划司、财审司牵头,部水运局、部海事局、长航局、上海组合港参与) 2. 加大岸电应用支持力度。加快研究岸电强制使用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出台岸电运营补贴政策,提高船舶使用岸电积极性。推动库区码头和锚地岸电设施安全、可靠应用。(沿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水运局牵头,长航局、上海组合港参与) 3. 推动完善供售电机制。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工作分工,推动岸电市场化购售电,降低岸电电价成本。(部水运局牵头) (二)加快完善标准规范。 4. 统一供电技术标准。在《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技术条件》等现有标准基础上,2018年底前修订完成《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完善港口低压小容量岸电建设标准。(部水运局牵头) 5. 统一检测技术标准。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码头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明确港口供电设施检测要求和流程,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的安全性。(部水运局牵头,部科技司、部海事局参与) 6. 统一受电技术标准。2018年底前,发布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船舶使用岸电技术规范,统一船舶安装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技术要求,明确交流高压岸电系统和低压岸电系统的系统设计和电气设备要求。(部海事局牵头,船级社参与) (三)强化监督应用与技术创新。

水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水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一、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1、在通航江河上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现行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工前报告当地港航监督部门。 2 、施工所使用的船只经船检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期间按规定设置临时码头、航行标志及救护、消防等设施。 3 、船只在航行前,检查各部位的机械与设施是否良好,不得带病作业。 4 、掌握和及时了解当地的气象和水文情况,遇有大风天气检查和加固船只的锚缆等设施。遇有雨、雾天,视线不清时,船只显示规定的信号,必要时停止航行或作业。 5 、定位船及作业船锚碇后,在涉及航域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抛锚时,锚链滚滑附近不得站人。 6、船只靠岸后(或在两船间倒运货物时)搭设跳板、扶手或安全网,经踏试稳定牢固,方可上下人或装卸货物。 7、装船时严禁超载、偏载,必要时加配重,调整平衡。卸船时分层均匀卸运。 8 、打桩船、起重船施工前了解作业区域的水深、流速、河床地质等有关情况,为船舶行驶、抛锚、定位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9 、抛锚、就位保持船体稳定。如用两艘船体连结时,必须连接牢固,稳定可靠。 10、使用轮胎或履带吊车在船上打桩、起重作业时,船体按施

工要求进行加固,并在吊车轮胎(或履带)下加铺垫板。 11、牵引或在旁侧拖带作业船时,严禁超载,牵引(或拖带)用的钢丝绳必须联结牢固。 12、交通船应按规定的载人数量渡运,严禁超员强渡。船上配有救生设备。船行中途遇有阵风、雨时,乘船人员不得走动或站立。 二、水下起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水下起吊作业时,应根据被吊物的特点和当地的水情制定方案; 2、潜水员应熟悉被吊物的特点、体积、重量、吊点和沉没原因; 3、在起吊时,潜水员应将沉落物件拴牢,经检查确认拴挂牢固,待潜水员上升出水后再起吊; 4、打捞沉船、钢结构、圆筒等物件时,潜水员严禁在上述打捞物件内穿行,不得进入已有断裂或破损面的船体内; 5、潜水员不得在水中悬吊的物体上工作或从悬吊物件下穿越。 三、水下焊接和切割,应遵守下列规定: 1、潜水员应熟练掌握焊接及切割技术和作业要领; 2、电焊钳、切割把、电缆等必须绝缘良好,头盔外面和领盘上应涂抹或包裹绝缘物质,作业时应带橡皮手套,观察窗下应加装防护镜; 3、电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四、其他 1、为保证水上施工人员的安全及过往船只的安全,在施工水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拆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停泊区、抛泥区以及游艇专用活动水域等; (九)举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十)打捞沉船、沉物及水上采、吹砂作业; (十一)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以及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活动;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二)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勘探,航道疏浚与清障、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采掘、爆破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由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并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或《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如构筑的水工建筑物或体育赛事等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明显较小,《评估报告》评估大纲可做适当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

水上航线评估报告

水上航线评估报告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关系到水上水下活动的许可的规范性及海事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本文从评估单位、人员资质审查,评估报告的格式审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审查等方面介绍了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评审要点。并对海事管理机构如何做好评审工作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 1.前言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编制完成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 估报告),应由业主或建设(活动)单位向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查通过。 笔者根据多年参与评估报告审查的工作经历,总结了评估报告审查工作要点并提出相应建议。 2.评估单位、人员的资质审查 2.1评估单位资质审查 首先我们要审查评估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业评估咨询、研究、设计资格,相当数量的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经部海事局培训

合格的人员,相关的设施、设备和良好的记录及经验。 2.2评估小组组成审查 审查评估小组的组成是否满足数量(3人以上,且本单位人员不少于80%)、专业、职称等级(航海类高级职称不少于60%,其他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年龄(65周岁以下) .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的航海技术、海事管理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等相关要求。 3.评估报告编制格式审查 评估报告的编制有其具体的格式要求,为保证评估报告的格式完整,就需要审查评估报告是否根据部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大纲的要求,按照封面、顾、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附页等部分来依序编制。 4.评估报告内容审查 每一个水上水下活动由于其活动类别、所处的地理位置、施工时间、施工方式、施工工艺、周周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对通航安全的影响也有较大差别。因此在审查评估报告时对内容的审查尤其要结合实际,认真细致,尽可能考虑全面,以免遗漏。 4. 1施工期影响评估分析审查 4.1.1依法规范实施各项监督检查是要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对施I单位的资质能否满足项目类别、规模的要求进行分析判定。 二是要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对施工方案经专家认可进行判定,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施I方案不能作为评估的基础资料。 三是要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对施I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和相关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情况进行分析,把得出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 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水上交通管制行为,维护水域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沿海水域实施的交通管制行为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水上交通管制应遵循安全第一、高效便捷、因地制宜、兼顾各方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全国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水上交通管制”(以下简称“交通管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特定水域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采取的限制性通航管理行为。交通管制分为常规交通管制和临时交通管制。 常规交通管制是指因潮汐、航道和通航建筑物尺度、交通密集区、船舶定线制等因素影响,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而采取的日常性限制和规范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行为。 临时交通管制是指由于恶劣天气和海况、水上水下活动、演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军事活动等原因,以及在其它特殊情况下,对特定水域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采取的特定性的限制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 第六条常规交通管制应按照规定程序制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下列临时交通管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管辖: (一)我国领海以外海域实施的; (二)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

(三)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下列临时交通管制由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一)水上水下活动、演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军事等原因产生涉及两个及以上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 (二)对社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九条除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临时交通管制由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第十条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临时交通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指定某一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配合。被指定负责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将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并通报相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临时交通管制对社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且持续24小时以上的,应及时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一条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预案及时组织实施。 因恶劣天气、海况原因需要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充分征求社会意见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恶劣天气海况的要素,管制标准和禁(限)航措施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下列活动对通航安全和水域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向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临时交通管制: (一)水上水下活动; (二)载运或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和特定危险物品的船舶航行、停泊或作业; (三)海上演习; (四)军事活动; (五)其它需要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活动。 第十三条交通管制申请由以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 目录 通航管理部分............................................................ 2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15006)2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二、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15007)5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15024)6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6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7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四、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15028)9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五、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15041)10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六、外国籍船舶或飞机从事海上搜救审批(15042)11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七、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12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 八、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13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 九、航行警(通)告发布15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 船舶管理部分.......................................................... 15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十、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15003)15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 十一、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15008)20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 十二、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5010)21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21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22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 十三、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15040)26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 十四、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27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27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 (二)船舶文书签注30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 (三)《连续概要记录》签发32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 (四)《货物系固手册》签注33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 十五、船舶登记35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35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 (二)光船租赁登记37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39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 (四)废钢船登记42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 (五)船舶变更登记43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 (六)船舶注销登记45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 (七)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48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 十六、船舶名称核准49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1、项目部调度室应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项目部参与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须进行有效绑扎,防止因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故. 7、严格执行船舶供、受油规定,防止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做到“十分把握七分开,留下三分防

意外”。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

内河安全检查的一般知识

内河安全检查的一般知识介绍 《内安条例》中海事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怎么正确区分河流的左右岸(南岸、北岸)? 面向水流的下游,左手为左岸(北岸)、右手为右岸(南岸): 五代.李煜《虞美人》

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小楼昨夜又东风,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雕阑玉砌应犹在,只是朱颜改。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二、什么是航道? 在内河水道中,具有一定深度、宽度、弯曲半径和净空高度,能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那部分水域。 建设部在2004年重新发布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根据船舶吨位把航道划分为7级。 三、什么是航路? 是指船舶根据河流客观规律或者有关规定,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 四、什么是内河通航水域? 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五、船舶方位的确定 面向船头,左手为左舷、右手为右舷,前面是船艏,后面是船艉。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黄浦江实行上行、下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五条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悬挂国旗; (二)标识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且不得遮挡、涂改; (三)按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 (四)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六条拟进入黄浦江水域的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在航行、锚泊和作业时,应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VHF06)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交流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七条船舶和黄浦江沿岸照射的灯光,不得影响船舶的正常了望,不得削弱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效能。 第八条内河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第九条游艇、游览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从事文体、休闲活动的船舶及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安装、悬挂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本船号灯、号型的效能; (二)游艇应当持有船舶国籍证书和适航证书; (三)游览船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游艇俱乐部应当按规定备案。 游艇、游览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从事文体、休闲活动的船舶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十条禁止下列船舶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一)载运《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货物的船舶; (二)挂桨机船、“三无”船舶。 第十一条禁止在黄浦江设置浮吊设施。 第十二条除紧急情况外,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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