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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蔚华:推进中国飞机船舶租赁业务发展提案

马蔚华:推进中国飞机船舶租赁业务发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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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蔚华:推进中国飞机船舶租赁业务发展提案

来源: 新浪财经日期:2010.03.03 22:00(共有条评论) 我要评论

关于完善政策环境,推进中国飞机、船舶租赁业务发展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

[提案摘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租赁业的飞速发展,一些障碍也愈发明显,尤其是在国际租赁市场成熟的飞机、船舶租赁业务上,税收、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船舶登记和进口飞机审批等方面的问题,是摆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面前难以自身克服的障碍,客观上阻碍了我国飞机、船舶租赁业务的发展。目前,我国的飞机、船舶租赁市场仍被外资金融租赁公司所垄断,在全球市场上的份额更是微乎其微。因此,有必要通过各部委的支持,推动我国飞机、船舶租赁业的发展,扩大我国的机队和船队,进而带动我国与飞机、船舶相关的制造、销售、融资、运输等整个产业链的发展。

一、背景及问题

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发展造船业,从产能上评价,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造船国;2008年,我国启动大飞机项目,并预计于2020年成熟。从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发展形势来看,资本与技术实力的板块位移,已经为中资金融机构进入飞机、船舶融资领域创造了客观条件,金融资本的注入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飞机、船舶产业的发展。

作为飞机和船舶行业最普遍采用的金融产品——飞机和船舶租赁,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2007年底,国务院批准设立首批五家银行试点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至2009年底,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增长近300%,为国内的交通、能源、装备制造等实体行业的设备投资和基础建设,提供了积极有力的支持。但相比较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还十分微小,发展空间很大,道路还很漫长。目前,我国的飞机和方便旗船舶(船舶不在我国登记,不悬挂五星红旗)的租赁市场,仍基本为外资垄断。

目前中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所面临的障碍,主要存在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税收

1.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的税收差异,限制了航空、航运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开展。对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的营业税分别采取租金的全额纳税和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差额纳税,印花税分别按照租金总额的0.1%和0.005%缴纳。

2.设备融资租赁和设备购买的不同税收待遇,限制了航空、航运租赁业务的开展。航空公司进口特定规格的飞机享受进口关税1%和增值税4%的税收优惠,而金融租赁公司进口同样规格的飞机则执行进口关税5%和增值税17%的税收政策。境外企业购买我国船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而境内金融租赁公司购买国内制造的船舶出租给境外企业则不能同等享受这一待遇。

3.售后回租增值税的负担,限制了航空、航运售后回租业务的开展。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增值税管理办法,要求境内企业旧设备的“出售”需付2%的增值税,未考虑融资租赁的特殊性。

此外,对于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全球范围的经营性租赁业务带来的飞机多次进出境的关税等税务处理没有明确解释,航空、航运租赁出租人的资产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还处于空白,都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在航空、航运租赁业务上的竞争力。

(二)特殊目的公司(单机单船公司)

2010年1月15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单机单船公司),推动了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在航空、航运租赁市场的竞争参与,但还不允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这使得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无法完全享受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所能够带来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全球化资产运作、税收优惠、行业集聚效应等竞争优势,也无法开展航运的方便旗租赁业务。同时,由于飞机、船舶产业的强周期性且受区域经济影响较大的特点,势必影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在航空、航运租赁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三)外汇

一是外汇管理局限制境内两主体间的美元结算交易,不利于金融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开展外币租赁业务;二是缺少针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外汇交易的明确解释,金融租赁公司的外币租赁款支出和结汇都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审批,不利于金融租赁公司对业务时机的把握;三是外币筹资渠道单一,目前主要依靠境内银行贷款,资金成本与境内银行和一些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相比不具优势。

(四)船舶登记

由于海事部门缺乏针对融资租赁的专门登记制度,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完全按照现行光船租赁的登记制度来执行,主要面临两大障碍:

1.登记时间长。目前的光船租赁登记程序复杂,期间船舶由于证书不齐全不能营运,大大增加了船舶使用人的成本。

2.登记费用高。登记机关要一次性收取全额租金的千分之一作为登记费,没有考虑到融资租赁的租金包含了船舶价值的转移,远高于光船租赁的租金金额,极大地推升了交易成本,不利于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

(五)飞机审批

我国对从国外购买引进飞机实行进口许可证制,目前只向航空公司颁发进口许可证,金融租赁公司既没有引进飞机的许可,民航局也没有对金融租赁公司引进飞机的配套审批体系,一方面增加了交易环节,推升交易成本和时间,另一方面则使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飞机经营性租赁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

二、建议及理由

(一) 税收

建议取消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在营业税和印花税上的差异,因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只是会计上的概念,金融租赁公司与企业的合作都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经营性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经营性租赁也是航空、航运租赁市场普遍采用的交易结构。

建议基于税收平等原则,取消租赁公司与航空公司的税收差异。通过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飞机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平等待遇,但尚无明确的成文规定。从融资租赁的性质来看,租赁公司与航空公司也应当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因为融资租赁只是航空公司的一种融资行为,租赁期间,飞机的使用、收益都归属于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是税收优惠的最终受益人。

建议免除航空、航运租赁售后回租交易的增值税,因为售后回租是航空航运公司的一种融资行为。

此外建议出台鼓励航空、航运租赁业务发展的会计政策,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对飞机和船舶资产进行加速折旧,这也是日税租赁、法税租赁的核心,同时建议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如贷款利息、保险费等),以扶持产业发展。

(二) 特殊目的公司

建议允许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在全球范围选择合适地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这是国际航空、航运租赁业务的普遍做法,主要基于五方面的原因。第一,多元化融资渠道。在中立国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加强了法律保障,便于在全球范围扩展融资渠道,同时可以选择资产证券化环境成熟的地区拓展融资渠道。第二,全球化资产运作。飞机和船舶融资市场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通过全球化资产运作,能够在全球范围分配资源,最大化分散风险、提高收益,基于此,特殊目的公司通常选择与其他国家签署税收优惠双边协议较多且税率较低的国家设立,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的全球竞争力。第三,享受税收优惠。例如,爱尔兰的所得税只有12.5%。第四,享受行业集群效应。再如,爱尔兰作为世界飞机租赁的大本营,集聚了航空业的各类人才和各种最新鲜的信息,有助于把握市场机会,降低交易成本。第五,推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开展方便旗业务迈出重要的一步。

(三) 外汇

全世界范围内,飞机的融资均是以美元计价和结算的,建议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外币租赁款支出和结汇的管理办法,减少金融租赁公司外币业务的报批环节,促使金融租赁公司有效地把握市场机会。

另据统计,我国航空航运租赁市场每年向欧美国家的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约50亿美元的租金,建议研究运用国家外汇储备通过金融租赁公司购买飞机、船舶的可行性,这样一方面能够推动我国航空航运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平衡外汇收支。

(四)船舶登记

建议针对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设计专门的登记流程,简化融资租赁的登记手续、降低费用,因为与光船租赁不同,融资租赁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登记费用的合理降低有助于航运租赁的发展,有利于我国航运业的发展。

(五)进口审批

建议金融租赁公司同样拥有进口飞机的权利,以简化交易环节,为我国的航空运输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改变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主导市场的格局,同时推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将飞机租赁给境外航空公司运营,从全球的角度平衡我国航空市场飞机的供需。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专业详细版)

租赁协议书 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20 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 (1)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2)公司(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以下简称“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书性质 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

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租赁船舶 本协议书所称租赁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选定,与出卖人、承租人在年月日签署的《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编号:RZZL-SFMM201 -00 详见附件八)项下船舶。租赁船舶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书附件一《租赁船舶详单》。 第三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3.1 承租人以使用租赁船舶为目的, 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承租租赁船舶;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的选择,于年月日与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并承诺按本协议书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2 租赁船舶的购买价款为《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即总金额元整人民币(小 写:)。此金额仅为概算成本,实际成本以出租人最终实际支付总额为准,包括向出卖人所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如果实际成本超过《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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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项目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研究近年来,在全球金融危机和航运市场普遍低迷的双重压力下,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业逆势而上,砥砺前行,全面拓展世界航运市场,为全球航运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有助于造船企业的生产销售。融资租赁这一模式具有独特的“融资+融物”的双重优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直接租赁模式帮助航运企业达到优化升级船舶运力的目的;航运企业也可以借助售后回租模式盘活自身企业的既有存量资产,比如自身所有的船舶;这些属性是租赁行业的独有属性,其他金融业态并不具备。与此同时,船舶融资租赁方式也正逐渐成为船舶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这就给航运业发展带来了契机。 尽管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对于航运业有着促进作用,也让我们看到了全球航运业复苏的希望。但是,总体来看,船舶融资租赁方式在我国仍然属于新生事物,同时船舶融资租赁专业化程度非常高,这就使得公司对于人才的要求也是非常高,更倾向于既要懂船舶专业知识,还要精通法律,金融,财务,风险控制等复合化人才,国际航运活动高度的专业性与航运市场的复杂性,决定了船舶租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船舶融资租赁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投资行为,造成了船舶租赁在实务操作中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本文在通过对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成果学习的基础上,通过介绍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发展情况,从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视角出发,对船舶融资租赁项目具体流程进行分析,进一步发现识别出租人在船舶融租赁项目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结合对HS租赁公司YUEAN干散货船售后回租项目进行介绍,对项目操作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系列出租人风险防控措施的建议,对融资租赁公司操作船舶融资租赁项目进行风险防控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协议完整版

编号:______________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 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 (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岀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开户行: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岀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岀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___________ (以下简称“岀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岀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书性质 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岀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岀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 向岀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岀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 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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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一、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 1.1 融资租赁中的船舶 船舶这一特殊的物,作为一切海商、海事活动的基础,而倍受关注。有关船舶法律上的定义,各国均有不同,有的国家可能将船舶的范围定得宽一些,有的则可能窄一些,实际上要想对船舶这一概念从法律角度下一个统一定义,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一概念总是受着客观条件的影响,各国的历史条件,航运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等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船舶定义的不同。但总的来说,各国海商法中对船舶的定义中都包含了大型远洋运输船舶,这种船舶往往具有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可能性,1当然,并不能排除某些从事近海或远洋运输的中型船舶成为融资租赁对象的可能性。所以笔者在本文中对船舶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处理方式,即把那些具用潜在融资租赁可能性的大、中型运输船舶作为研究的对象,以便于本文主旨的研究。 1.2 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光租的区别 由于我国于90年代初颁布《海商法》,其中并无调整融资租赁交易项下船舶关系的规定。在经历了80年代的起步和短暂的发展之后,由于欠租以及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因素,90年代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进入低谷时期,大部分航运企业并未对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产生兴趣。相反光租及租购交易却异常兴旺,而且其历史也由来已久,因此,在《海商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一节对船舶光租加以调整。从形式上看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与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笔者认为并不能将两种交易混为一谈。首先,两类交易中,出租人的主体资格不同,在我国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能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有着法律上的限定性,而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中的出租人则无此约束。其次,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或出卖人;而船舶光租及租购往往只涉及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但最终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还是两种交易中的出

试论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分析

试论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分析论文摘要航运业是重资产行业,船舶融资租赁是近年来除了传统融资方式外,为世界航运界普遍采纳的一种融资方式,它可以通过“融物”的形式来达到“融资”的目的。由于船舶自身的特殊性和航运业务的国际性的特点,对于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有效地通过扣押船舶来进行财产保全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融资租赁船舶有因某些海事请求而被扣押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都围绕着船舶是否可以扣押展开,故有必要进行厘清。 论文关键词融资租赁船舶扣船 船舶扣押是最重要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基本上都有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司法措施。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与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的共存奠定了英美法系国家海事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海事请求权通过对人诉讼或对物诉讼的方式加以实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存在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对分,海事诉讼正如其他诉讼,始终针对人而发动,而船舶本身并非是诉讼的当事方。国际社会为统一船舶扣押规定,制定了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99《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船舶扣押制度从起源到发展,在我国只有很短的历史。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倾向于大陆法系,有别于英美法,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只承认对人诉讼,而不承认对物诉讼,船舶扣押的理论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然而,我国的海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一定意义上的突破,在一定意义上接受了对物诉讼

制度,至少可以说与对物诉讼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作用。而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当今航运市场上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海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对此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中国航天飞机计划——完整揭密921载人航天工程(图)来自网络

中国航天飞机计划 ——完整揭密921载人航天工程 工程总投资:— 工程期限:1987年——1992年 中国921载人航天工程中的“长城一号”航天飞机方案,采用无垂尾布局,自带火箭发动机航天飞机是一种垂直起飞、水平降落的载人航天器,它以火箭发动机为动力发射到太空,

能在轨道上运行,且可以往返于地球表面和近地轨道之间,可部分重复使用,由轨道器、固体燃料助推火箭和外储箱三大部分组成。虽然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陆续进行过航天飞机的开发,但只有美国与前苏联实际成功发射过。 航天飞机因具有重复发射、运载量大等宇宙飞船不可比的优越性而一度受到热捧。但这种由200多万零件组成的高度复杂系统,可靠性非常差。事实证明美苏两国设计的航天飞机并没有达到当初设想的目标。每次发射之前的检查、维护、修理都成为浩繁的工作。原计划每架航天飞机的设计寿命应是20年、100次发射,但美国总共5架航天飞机加起来才发射了100多次,20年的机体寿命却已超过,每次发射的成本也被证明远远高于当初设计目标。 更关键的是,在载人航天事业中,没有什么比宇航员更珍贵的,确保宇航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重要的任务。迄今,全球历次载人航天失事一共造成22位宇航员丧生,而在美国两次航天飞机失事中丧生的宇航员就占了14位,其比例之高令人吃惊。在技术和安全的双重压力下,苏联的“暴风雪”、欧洲的“赫尔梅斯”(Hermes)等航天飞机计划相继下马。

中国在1988年提出来的4种航天飞机方案和宇宙飞船方案,当年被誉为“五朵金花”,最后选择了最右边的神舟系列宇宙飞船。 中国航天飞机计划 中国也曾有过航天飞机的研制计划。当时在载人航天方面有宇宙飞船与航天飞机两条道路。美国在实现载人登月后放弃了飞船发展,转而研发可以反复使用的航天飞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航天飞机无法克服在发射过程中因强烈震动而造成隔热瓦脱落的问题,而相比于航天飞机,宇宙飞船则不存在上述情况,因而要安全得多。我国在发展载人航天的过程中是走飞船的道路还是走航天飞机的道路曾经产生过广泛的争论,以当时的主流意见来看,走航天飞机的发展道路占了上风,因此在此后的一段时间中我国也全力开始了航天飞机的预研。 我国的航天飞机研制计划最早提出于80年代中期,构想起于发展天军的战略,最早将

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现状及未来展望

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现状及未来展望 [摘要]船舶融资问题一直是广大航运企业,特别是中小型航运企业所面临的最大问题。船舶融资相对困难,是制约我国船舶业以及航运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船舶融资租赁是其中较为有效的手段之一。本文首先介绍了船舶融资租赁的产生背景,明确了其基本含义后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的优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进行展望。 [关键词] 融资租赁;船舶;优势;存在问题 1船舶融资租赁的产生背景 自2003年以来,世界船舶工业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经历了近6年持续兴旺的市场行情,中国船舶工业抓住历史性机遇,保持高速增长,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产业规模翻了两番,手持订单增长5倍,造船效益大幅提升,国际市场份额超过了20%,一举进入与日韩并驾齐驱的世界造船业第一方阵。作为国际船舶投融资最主要来源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我国船舶和航运业的飞速发展提供的金融上的大力协助。截至2008年末,累计发放船舶贷款1024.62亿元人民币和74.45亿美元,开立出口船舶预付款退款保函203亿美元,支持了2698艘、9258.41万载重吨、465.7亿美元的船舶出口。 然而,从2008年起,受到外部金融危机的影响,对船舶融资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全球金融危机造成信贷收缩,这对船市造成直接影响。金融机构提高了对船舶信贷融资的风险等级,提高了船舶融资贷款利率,加大了对船舶融资项目的审查力度,甚至出现暂停船舶融资项目的现象,同时金融机构对船厂预付款保函审查更加严格,这对于未来新订单的承接以及目前相当数量手持订单预付款的获取都会产生巨大影响。由此推动了我国船舶融资的方式开始向多元化发展。 2.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它是目前国际上使用得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船舶融资租赁的优势 船舶融资租赁方式,不论是对航运企业、社会的总体发展或是与其他船舶

(完整版)船舶三方买卖协议书(融资租赁)

船舶买卖协议书 编号:RZZL-SFMM201 -00 甲方:(以下称“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法定地址: 乙方:(以下称“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法定地址: 丙方:(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法定地址: 签订时间:二〇一年月日 签订地点: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协议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本《船舶买卖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是编号RZZL-CB201 -00 《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租赁协议”)的附件。

按照租赁协议的相关约定,买受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船舶的选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买卖标的(以下称“船舶”)作为租赁船舶。现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船舶和船舶价格 船名:_________ 船型:_________ 船籍:_________ 船级:_________ 总长:_________ 船宽:_________ 船深:_________ 主机 辅机 进干船坞周期 航区: 船体材料: 外表颜色 总吨:_________ 净吨: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 建造厂家:_________ 建造年月:_________ 登记号:_________ 登记地点:_________ 登记吨位:_________ 上述船舶的总价款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上述船舶总价款为承租人码头交货价。 上述船舶的总价款中已包含所有的税、费,买受人在前述列明的船舶总价款之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的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确需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均由出卖人或承租人承担,不得要求买受人承担。 第二条质量要求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船舶,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船舶标准; 2.出卖人保证出售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关于试航的实施办法由出卖人和承租人在《操作细则》中另行商定。 3.出卖人保证其出售的船舶不存在不适航或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出卖人保证其拥有本协议下的标的船舶的全部产权,并保证该船舶不在光船租约下。 5. 船舶本身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6. 船舶的具体质量标准以本协议第一条所描述为准。 第三条购买价款的支付 1.在船舶交付前,因出现法律、法规发生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各项税款、费用、运费及其他各项开支的增加均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不得因此变更船舶总价款及其他交易条件。 2.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支付或及时支付租赁船舶价款从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索赔。 3. 付款方式 为了确保本协议的严格履行,买受人应在协议签订日后的

中国航天科技发展概况和成就

中国航天科技发展概况和成就 我国航天事业起步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 1970年4月24日,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东方红”1号在酒泉发射成功,我国成为 世界上第五个发射卫星的国家, 1975年11月26日,首颗返回式卫星发射成功,3天后顺利返回,我国成为世界上 第三个掌握卫星返回技术的国家, 1992年,我国载人飞船正式列入国家计划进行研制,这项工程后来被定名为“神舟”号飞船载人航天工程。“神舟”号飞船载人航天工程由“神舟”号载人飞船系统,“长征”运载火箭系统、酒泉卫星发射中心飞船发射场系统、飞船测控与通信系统、航天员 系统、科学研究和技术实验系统等组成,是我国在20世纪末期至21世纪初期规模最大、技术最复杂的航天工程。 2003年底,中国的“神舟五号”飞船将中国的第一位宇航员杨利伟送入太空。 2005年10月12日早上9时“神舟六号”飞船载著两位中国宇航员费俊龙和聂海胜 发射升空。 2008年9月25日神舟七号飞船于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将3位中国宇航员送入太空。这标志着中国成为第三个成功将人送入太空的国家。它向世界宣示,中国从此进入强势 的航天时代。 中国航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仿制别人到自行研制,走过了艰苦的创业、配套 发展、改革振兴和走向世界等几个重要阶段。实现了中华飞天梦,为国民经济建设、国 防建设、社会发展、科学进步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了突出贡献,增强了我国的综 合国力。 神一到神十发射历程 神舟一号中国飞船揭开神秘面纱 发射地点:酒泉卫星发射中心 回收地点:内蒙古中部 发射:1999年11月20日6时30分7秒 返回:1999年11月21日3时41分 第一艘无人实验飞船神舟一号飞船在酒泉卫星发射场发射升空。经过21小时飞行,在完成预定的科学试验后成功着陆。作为中国自主研制的第一艘飞船,神舟一号考 核了飞船重要的5项技术:舱段连接和分离技术、调姿和制动技术、升力控制技术、防 热技术和回收着陆技术。 神舟二号中国第一艘正样飞船 地点:酒泉卫星发射中心 回收地点:内蒙古中部 发射:2001年1月10日1时0分03秒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回租模式

[供回租模式使用]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目录 第一条租赁物....................................................... 第二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与交付......................................... 第三条租赁船舶所有权...............................................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及租金支付............................................... 第六条租赁船舶的营运和保养......................................... 第七条租赁船舶保险................................................. 第八条租赁船舶的毁损和灭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租赁船舶的征用、征收和报废................................... 第十一条战争....................................................... 第十二条租赁船舶的期满处理......................................... 第十三条担保.......................................................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通讯....................................................... 第十六条定义....................................................... 第十七条声明和承诺................................................. 第十八条其他....................................................... 附件一:租赁船舶详细信息............................................. 附件二:船舶买卖合同................................................. 附件三:保证合同..................................................... 附件四:租赁船舶接受证书............................................. 附件五:计划表....................................................... 附件六:支付表....................................................... 附件七:支付通知书................................................... 附件八:调整通知书................................................... 附件九:船舶所有权转移证书...........................................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浅析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浅析 陈宝姝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我国丰富的海洋资源与强大的航运业共同推动了我国船舶工业的迅猛发展,无论是整船建造业还是随船设备制造业都处于上升态势,也正是由于航海业的发展以及海上运输交易量的增加,多样的船舶交易模式应运而生,尤其是船舶融资租赁更是在传统的租赁形式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本文意在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浅析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一些问题,并希望借此有利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实务操作。 一、与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 目前除了主要的基本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各个行业监管规定(例如:商务审批、外汇、海关、会计等)对船舶融资租赁交易进行一般性规定外,我国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海商法》”)和《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08年4月10日颁布,厅水字[2008]1号,“《通知》”)。 1、《海商法》对船舶租赁的规定 《海商法》明确规定了船舶租用合同条款,不仅是最早对船舶租赁作出规定的法律,也是最早对租赁作出的专门立法,从而使最初的传统船舶租赁交易得以在法律保护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虽然《海商法》中提及的船舶租赁还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船舶的融资租赁”,但我们仍然认为该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为今后的船舶租赁乃至融资租赁立法都起到了指引作用,船舶融资租赁业亦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 尽管在《海商法》出台多年后才颁布《合同法》,但《海商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已经前瞻性地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海商法》第六章开宗明义地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

船舶融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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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案例 【篇一:船舶融资案例】 【内容摘要】国际航运业是密集程度较高的行业,船舶作为航运生产载体,在某种程度上,其融资、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航运企业的发展。在当前船舶大型化、融资资金来源多样化、不确定因素增加的背景下,对方式和评价指标进行甄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船舶融资方式及特点进行说明和阐述。 狭义上的船舶融资是指船舶经营者、船舶制造者,为造船或购船,对外募集资金而言。而广义上的船舶融资则在此基础上,包括了船舶经营者在船舶运营时对外取得融通资金,以及船舶营运终了后,就船舶剩余价值加以回收变现等取得资金的方式。 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有: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融资租赁、出口信贷等等。 一、银行贷款这种方式是所有行业最为传统和通用的融资方式,包括航运业。船东设法取得银行贷款购置资产吗,而商业银行的融资收入来源则是:融资利率与libor的利差;排相关融资手续所收取的各种手续费及管理费。 由于船舶价值巨大,海上航运风险相对较高,且早期无法履约的船舶贷款相对较多,以致于商业银行对船舶融资有着较多的限制。 银行贷款的利:1、船舶抵押的结构简单、直接且成熟,容易操作;2、作为一种存在已久的航运贷款安排,文件制作和其他流程简单且标准化,节省了贷款人的时间和成本;3、许多银行和机构能提供标准的船舶贷款。船东借钱和选择最佳贷款服务更为简单。 银行贷款的弊:1、融资成本可能相对较其他结构化融资解决方案要高;2、几乎没有100%的融资,船东必须动用自己的权益进行投资。

全球船舶融资市场在2010年有一个恢复性的增长,从金融数据供应商dealogic2011发布的贷款分析数据看,2010年全年全球共完成了135宗船舶银团融资个案,总融资金额313亿美元。对比2009年的75宗134亿美元,融资金额增长率达134%,成功案例数也增长了80%。这一方面表明了全球银行系统的流动性和融资能力有所恢复,也表明了船舶资产经历了价格回归后,得到了融资银行的重新认识。 当然,对比船舶融资最高峰的2007年,这一数据仍然有较大的差距。2007年全球银团船舶融资共完成了290宗近700亿美元,在2008 年虽下滑,但也维持在600亿美元的高位。可以说,船舶融资市场2005~2007年的强劲表现很大程度上激发或增强了船东的投资信心,由此造成大量船舶订单的匆忙决策。 2007~2008年签订的巨量船舶订单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背景下,留下了一道难以完成的融资难题,按照dealogic的分析,当前全球存量船舶订单中,仍有超过1500亿美元的合同未能落实融资。 2011年的开年未能延续2010年的恢复态势,第一季度全球仅完成了17宗个案,融资金额仅为25亿美元。 对比2010年同期下降了55%。随后,欧债危机近一步升级,欧资银行系普遍被调低信用评级从而引发信贷收缩;中国大陆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收紧银根,中资银团突然间冷却了涉外融资业务热情。预计全球银团船舶融资市场将创造出近几年来的又一个地量,甚至可能低于2009年的134亿美元。 从传统意义上讲,欧资银行系(包括北欧、德资、法资银行系)一直以来是全球银团船舶融资的主要支柱,长期占据60%~70%的市场分额,亚太地区(日本、韩国、中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的银行近几年份额上升,从20%上升到近30%,美资银行系对船舶融资业务参与相对较保守,市场份额一般在10%左右。从这个角度看,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银行危机,以及日本地震导致的日资银行收缩国际信贷业务规模,中国大陆紧缩银根政策,这三大宏观事件,对船舶融资市场都无异于是一连串的重大打击。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 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是这样定义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定义揭示了三层意思:第一,租赁物是按承租人的要求由出租人专门准备的,完全不同于传统租赁那样出租人一般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准备好,而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尚未准备好,在签订合同之后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指定的租赁物。第二,租赁物是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正是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之所在。第三,承租人指定租赁物并使用的对价是支付租金。 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属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即以船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当然是后者最重要的体现,但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整个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其他合同如:船舶买卖合同,以及第三方如:出卖人。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主体只有出租人与承租人,出卖人仅属双方约定事项,而非合同主体。 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特定性 由于船舶融资租赁这一交易行为的主要作有就是为承租方融资,因此各国法律对合同中出租人的资格多有限制性的规定。在我国,则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由央行根据该《办法》审批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而对于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2000年8月央行办公厅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的复函”中,答复:鉴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和监督,其主体资格问题,建议由外经贸部回复。所以,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是经外经贸审批,依《中外合资企业法》设立,虽不是金融机构,也没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仍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由此可以看出,有资格与承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的两类融资租赁公司都必须经审批才能设立,所以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具有其特定性。 而各国法律对于船舶光租采合同自由主义原则,无论是从合同双方,还是从合同的条款,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虽然在光租合同中添加租购条款,使光租合同具有融资的性能,但并不涉及合同主体的特定性问题,而正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任何拥有船舶所有权的公司,都有可能成为光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但并不是任何公司都有资格成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主体的不适格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两类合同在主体上的差异性是明显的。 3、两类合同中出租人承担义务不同 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了解航运市场,他与承租人之间是一种租赁关系,据我国《海商法》第146条的规定,出租人在交船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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