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系各类考试的监考工作,特制定本监考工作规范。

一、考试开始前

1、监考人员应事前熟悉考务办公室及考场位置、监考场次

和监考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签字领取试卷,核对本场考试的课程、班级、考试形式,清点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份数和考试人数。

2、监考人员应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组织考生按规定

座位入座,并尽可能保持考生间距离。若有疑问应立即请示考务办公室,不得擅自作主。

3、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应提醒考生将准考证置于考桌右前

方,核查准考证,清退无证考生。必须重申考试纪律,完整宣读考场规则。

4、监考人员提醒考生将带入考场的书本、纸张及其它复习

资料放到考场前指定地点;提醒考生清理座位及周边桌面及抽屉内所有物品;提醒考生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5、监考人员考前应擦净黑板,在黑板上醒目位置书写“严

肃考纪,端正考风”,以及本场考试所考课程名称、考试班级、考试形式、收发试卷时间等信息。

二、考试过程中

1、两名监考人员应保持考场一前一后,认真履行监考职能。

2、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内长时间交谈,不得吸烟或做其它

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抄题做题,不得中途离开考场,手机应关机或置于振动。

3、试卷如有缺页、缺题,监考人员应及时通过流动监考人

员向考务办公室报告,并及时补发。考生如有因考题不清楚提出询问,监考人员可当众说明,但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

4、监考人员如发现有考生违纪行为,应及时处理,并将违

纪形式、详细情节如实记录在《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事实认定表》中,并签名,考试完毕交考务办公室。

5、考试过程中如有其它偶发事件,应立即报告流动监考员、

巡视员或考务办公室。

6、考试过程中,如有考生提前交卷,应按第三条第2款的

方式处理。

7、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三、考试结束时

1、提醒考生“考试时间已到,停止答题”,同时注意维持

好考场纪律。

2、要求考生将试卷整理好,正面朝下放于桌面上,并安静

离开考场。

3、按考号顺序收回考试试卷、答卷、及草稿纸,整理整齐,

清点答卷份数。

4、填写好《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名后,

将所有考试试卷、答卷及草稿纸等材料一并交回到考务办公室,填写《试卷交接登记表》签字后才能离开。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教务处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考评员级别和职责 考评员任职条件 考评员资格申报和审批 考评员管理 (一)考评员级别和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分初级考评员、中级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初级考评员负责对中级以下技术等级的考核,中级考评员负责对高级技术等级的考核,高级考评员负责对技师(含高级技师)资格考核、评审。 各级考评员可以承担社会性通用的工种(专业)职业技能资格的鉴定。 (二)考评员任职条件 1、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本地区、本行业工种(专业)中有较高威信。 3、有本工种工龄8年以上,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其中:初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工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中级考评员必须具备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确有技术专长的“技术能手”和“能工巧匠”可以不受工种工龄限制。 4、经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合格,取得《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考评员的职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规程、方式、方法、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评分标准、工作守则,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知识。 考评员资格培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施。 (三)考评员资格申报和审批 1、申报程序。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名,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填写《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审批表》,经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送省劳动保障厅批准。

2、申报材料。本人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专业 技术资格证书;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成绩;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 新等方面的贡献和成果的材料。 3、核准权限。根据申报的材料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查核准。 4、资格证书。经批准取得考评员资格的,由省劳动保障厅发给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 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胸卡。资格证书、胸卡由省劳动保障厅按劳动保障部统一样式印制。 (四)考评员的管理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直接领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 考评员档案,加强综合管理。 2、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考核规程、考场规则。 3、考评员有权对考核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省劳动保障厅会同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每年应对考评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的表现作出评价。对优秀的应予表扬奖励;对长期不参加考评工作或考评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由省劳动保障厅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考评员资 格证书和胸卡。 [详见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管理规定》等七个规定的 通知(1994年12月27日陕劳培发[1994]405号)]

职业技能鉴定所制度(新)

职业技能鉴定所试卷保密制度 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加强试卷保密工作,确保考试的试卷的安全,有利于加强试卷的管理,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选配保密人员。保密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凡本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保密工作。 二、每次使用保密室前,均须经检查,通过验收后方可使用试卷保密室,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 三、试卷保密室专门用作存放试卷,除考务专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许随便进入。存放密件期间,防盗门及保密柜钥匙须由两名专管人员分别保管,保密柜要贴上专用封条,每次贴封启封都要有专管人员两人在场。任何人不许开拆试卷密封袋。 四、领取试卷要有严格的登记手续。领取试卷都要有专人(三人以上)负责。试卷在运送过程中要有专车,要做到卷不离人,不允许携带试卷出入公共场所。如遇意外情况(被盗、失落、损坏包装,内容外露等),应立即逐级上报并迅速处理。 五、试卷在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阅、拆装试卷。

六、每场考试结束后,返回的试卷应及时放入保密柜中加以封存。 七、每次考试工作全部结束后,考试部门要总结试卷保密工作的情况,使试卷在保管过程中保密措施不断完善。 八、本制度供试卷保密人员共同遵守,如有不执行本保密制度,发生试卷答卷泄密、失盗、损毁、涂改等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直接责任。 职业技能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努力学习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鉴定所的工作内容。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鉴定所的档案管理,保证鉴定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及时。 (二)做好每一批次的技能鉴定的原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大致将以下资料装订成一册: 1、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原始资料。 2、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原始资料。 3、职业技能鉴定办证原始资料。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简介 职业技能机构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简称体系标准,或称OST9000)由体系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资格认证(以下简称体系资格认证)办法两部分组成。 (一)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是借鉴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理念、方法和根据鉴定活动顺序(见第二节)进行设计的,并形成体系的逻辑结构,同时将基础术语、要求和改进指南等融入体系标准的具体条款中,使之内容集中,通俗易懂,增强了操作性。体系标准适用于全国(含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各地区、各行业的各级鉴定机构以及各类鉴定所、鉴定站。 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内容主要分8个部分。 1、总则。阐明了制定本体系标准目的和依据以及使用范围; 2、明确与规定了整个质量管理体系内容,原则和要求; 3、体系的构成和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重点对质量管理人员特别是组织领导者的责任进行划分与明确; 4、鉴定机构运行的资源条件提出配置和管理的要求,要求其适应或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 5、鉴定全过程服务的质量要求。这部分是体系标准的重点,它对鉴定活动每一过程的运行程序和质量控制均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考评

人员和督导人员也提出要求; 6、对鉴定信息管理提出要求,强调要利用鉴定证据数据和劳动力市场以及有关单位对鉴定反馈信息等资料进行科学管理; 7、强调体系持续改进的问题,要根据鉴定对象、企业、社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对鉴定质量的分析等情况,定期进行管理评审、组织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使之不断改进,始终关注与满足鉴定工作和广大考生的需求; 8、重点说明了两个问题:(1)本体系标准的第五节内容可根据本组织的职责权限进行适当删减;(2)体系标准也要根据经济、科学及情况发展与变化适时进行修改调整。 (二)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资格认证办法 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资格审核(简称体系资格认证),是对组织依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运行后的资格认定,资格认证依据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对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鉴定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的技术规程。该规程主要规定体系资格认证的原则、程序、操作办法及鉴定机构应具备的资格认证基本条件。体系资格认证的目的,是要通过定期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找出不足,不断完善,保证本组织的鉴定活动及每一个环节质量活动过程符合体系要求。认证时各部门必须提供质量活动记录,以便判断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体系经过不断整改、持续改进而日趋完善。 体系资格认证具有审核正规组织、按照鉴定过程和合理性抽样等特点,分为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审核认证等3个类型。我们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命题工作管理办法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命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命题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以下简称陕西省题库)的开发、更新、维护工作。 第三条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陕西省题库开发、更新、维护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命题单位、审题单位、题库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受省鉴定中心的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鉴定中心是陕西省题库命题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为: (一)编制、下达陕西省题库年度命题计划; (二)审查题库建设项目申请,审核命(审)题专家资质,必要时确定命(审)题单位; (三)审查、批准命题单位填报的计划任务书和经费拨付申请; (四)协调、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的命(审)题工

作; (五)组织题库的初审、复审、技术验收和终审工作; (六)受理命题单位计划任务调整申请,审查项目调整方案; (七)对题库命(审)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八)办理项目经费拨付。 第五条省鉴定中心负责命题的组织,命题专家组或者单位负责命题工作的实施,其职责为: (一)省鉴定中心提出命题专家成员建议名单; (二)命题专家组或者单位编写计划任务书和经费拨付申请; (三)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研讨、实验等工作,为命题工作创造条件,保证按期完成命题任务; (四)按计划要求编制题库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五)整理、汇总各有关方面对题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命题工作过程中相关会议的筹备工作; (七)负责命题过程中有关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密工作; (八)负责管理命题工作经费,保证其有效使用。 第六条审题单位由省鉴定中心根据命题工作的需要确定,其职责为: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鉴定站、点 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目录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制度 (3) 二、鉴定工作规程 (5) 三、财务管理制度 (6) 四、档案管理制度 (7) 五、线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8 - 六、线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考务员守则···········- 10 - 七、考场规则······························- 11 - 八、保密守则······························- 12 - 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站长岗位职责)··················- 13 - 十、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副站长岗位职责)·················- 14 - 十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5 - 十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出纳员岗位职责)················- 16 - 十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档案资料管理员岗位职责)············- 17 - 十四、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计算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8 - 十五、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考务员岗位职责)················- 19 - 十六、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考评员岗位职责)················- 20 - 十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岗位职责)···········- 21 -

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制度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在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管理和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每次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时,均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组成原则和管理暂行办法》,组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组,负责本次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监考、评分、统分等业务工作。 三、担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考评员,必须是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派的具有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担任。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组人数,应根据被鉴定人员数量和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规定配置。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每次考评时,组成考评小组要采取轮换考评员的办法,轮换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六、职业技能鉴定站对本单位的人员实施鉴定时,本单位考评员不得超过考评小组总数的三分之一。 七、考评员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该考评员不能担任对其亲属的考评。 八、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组成,须在考评前15天报上级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备案。 九、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印章,由批准设立该站的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 印章使用限于: 1、被鉴定考核人员资格的审查确认; 2、准考证的确认; 3、考核成绩通知单及考核鉴定报告用印; 4、收取费用用印; 5、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的事物用印; 十、职业技能鉴定站收费与支出: 1、设立专门财务管理人员,负责鉴定站的财务管理工作; 2、申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项目包括: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场地、设备、考务、命题、阅卷、考评、发证、检测及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等费用; 3、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依据国家财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制定。 4、职业技能鉴定站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情况及支出情况要单独建账。

2016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考试试题下

2016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测试 101.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采取()指导下的()管理体制政府方针政策社会化 102.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共同成为近年来在鉴定技术方面取得重要进展的标志《职业分类大典》、国家题库、质量管理体系103.通过现场(全真、半真、模拟)技能操作完成考核项目运用了()考评技术操作类 104.职业分类是以()为基本原则,对社会职业进行的系统划分和归类工作性质的同一性 105.考、评双方直接对话对鉴定对象知识和技能能力进行考评运用的是口试法 106.职业道德是人们在()中应遵循的特定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职业活动 107.国家规定职业资格证书由()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08.考评人员的证卡由()统一样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09.以下工作,属于实施鉴定阶段的是()123(不确定)110.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由()组成人社部总库、行业分库、地方分库 111.职业技能鉴定的()性质,决定了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内容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命题方法应遵循()测验命题技术规则的特点标准参照标准参照 112.军队技术兵种职业技能鉴定由()负责综合管理解放军总

参谋 军务部 113.保证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前提条件是(不确定)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职业标准体系 114.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第一联应交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115.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工作包括:,下列排序正确的是1426375 116.我国职业分类的技术原则是工作性质的同一性 117.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机构是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18.考评员对考评现场的违纪行为可以做出的处理决定包括1234 119.操作技能试题库鉴定点数量要不少于()个,每个鉴定点下题量要不少于()道20 2 120.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测试和考核的场所是()职业技能鉴定所121.考评员应具备()资格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122.考评员必须在()聘用取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 123.考评员需要不断学习,探索灵活多样的考评技术和方法,以适应科学技术和劳动方式的变化和发展,体现了考评工作()的特征变化性和创新性 124.操作技能命题的最基础工作是()操作技能考核内容结构表125.笔试和面试并用是()考评技术的基本特点论文类

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系各类考试的监考工作,特制定本监考工作规范。 一、考试开始前 1、监考人员应事前熟悉考务办公室及考场位置、监考场次 和监考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签字领取试卷,核对本场考试的课程、班级、考试形式,清点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份数和考试人数。 2、监考人员应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组织考生按规定 座位入座,并尽可能保持考生间距离。若有疑问应立即请示考务办公室,不得擅自作主。 3、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应提醒考生将准考证置于考桌右前 方,核查准考证,清退无证考生。必须重申考试纪律,完整宣读考场规则。 4、监考人员提醒考生将带入考场的书本、纸张及其它复习 资料放到考场前指定地点;提醒考生清理座位及周边桌面及抽屉内所有物品;提醒考生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5、监考人员考前应擦净黑板,在黑板上醒目位置书写“严 肃考纪,端正考风”,以及本场考试所考课程名称、考试班级、考试形式、收发试卷时间等信息。 二、考试过程中 1、两名监考人员应保持考场一前一后,认真履行监考职能。

2、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内长时间交谈,不得吸烟或做其它 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抄题做题,不得中途离开考场,手机应关机或置于振动。 3、试卷如有缺页、缺题,监考人员应及时通过流动监考人 员向考务办公室报告,并及时补发。考生如有因考题不清楚提出询问,监考人员可当众说明,但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 4、监考人员如发现有考生违纪行为,应及时处理,并将违 纪形式、详细情节如实记录在《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事实认定表》中,并签名,考试完毕交考务办公室。 5、考试过程中如有其它偶发事件,应立即报告流动监考员、 巡视员或考务办公室。 6、考试过程中,如有考生提前交卷,应按第三条第2款的 方式处理。 7、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三、考试结束时 1、提醒考生“考试时间已到,停止答题”,同时注意维持 好考场纪律。 2、要求考生将试卷整理好,正面朝下放于桌面上,并安静 离开考场。 3、按考号顺序收回考试试卷、答卷、及草稿纸,整理整齐, 清点答卷份数。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原则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 原则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原则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就是在客观条件一致的前提下,使考生公平参与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是对考生知识和技能水平的客观评价,这是贯穿鉴定活动始终的基本原则。 完善的考试规章制度是实现公正性的基础。各项鉴定规章和法规,确定鉴定活动的行为规范,同时又为维护鉴定的公正性,实现依法治考提供了政策依据。 统一的考试技术标准是实现公正性的基本手段。考生一般是通过媒介反映其职业能力,仪器、设备、材料、环境等性能和特性都可能影响鉴定结果。为使考生在相同客观条件下应试,就需制定一系列的技术标准,按照相同标准实施鉴定才能体现公正性。 (二)程序化原则 指职业技能鉴定各项活动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从申报、鉴定实施、鉴定结果处理到证书颁发,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影响,其运行有一套完整、科学的程序,能有效防止和纠正考试中出现的误差。 (三)保密性原则 保密工作维护着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其中,最重要的是试卷保密工作,从命题、审题、打样、印制,直到实施考试,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围绕这些环节有大量考务管理工作需要

做。一旦出现试题和评分标准泄漏,考试将无效,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将付之东流。因此,保密是考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之一。 (四)制约性原则 制约性原则是在职业技能鉴定各工作环节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机制。各个工作环节相互制约才能形成健全的考试制度。 制约机制作用于两个方面:一是考试外部的约束,即社会监督;二是考试内部的约束,即行政与技术监督。制约机制是鉴定考核严肃性和可靠性的有力保证。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林学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及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一、考评人员登记表(此表在国家林业局鉴定指导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并获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在证书有效期间根据本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的需要,可参与具体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工种考评小组组长和成员由林学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确定。具有考评员资格的教师要填写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报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

二、考评员资格证书(鉴定站管理员保管) 三、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1、严格遵守考评人员的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2、在执行考评和考务工作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胸卡。 3、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做好考核评分工作,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4、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和考场规则。 5、严守考评纪律,不许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并主动接受考评组长的监督。 6、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有事不能到场考评,应提前与组长请假。 7、履行职责期间,不擅离职守,因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经小组长同意方可离岗。 8、保守鉴定试题秘密和鉴定成绩的秘密。 四、监考人员守则 1、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

2、考生及入考场后,先核查照片御准考证是否一致。 3、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4、对违纪考生,视情节轻重,先警告,严重者,报告下组长处理,填写考场记录。 5、考场内不得吸烟、读书看报、不准说话,不准将试题带出考场。 6、考试结束后按照考号顺序装订试卷。 7、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入场干扰考试。 8、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五、考生须知 1、考生应了解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 2、考生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应持有效证件,严禁伪造和弄虚作假。 3、考生要服从鉴定站以及考评员、监考人员安排,并接受监督、检查。 4、参加考试时必须带《准考证》。 5、考生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或指定的地点。 6、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7、考生不得替考,不准将《准考证》借与他人。 六、考场规则 1、考场应整洁、明亮,材料设备齐全,仪器符合要求。 2、考试前一天标示出考场编号,考生编号,张贴《考生须知》。 3、考试时考生将《准考证》放到桌子上,以便核查。 4、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5、考试只允许将必要的考试文具代入考场,其他无凭一律不得带进考场。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 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 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 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 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 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 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 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 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 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 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计划包括:鉴定职业(工种)与级别、鉴定人数、鉴定日程安排、考评人员配备、试题来源等。面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管理办法 一、向国家题库申请鉴定试题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国家统一命题原则,对于国家题库已经开发并运行的职业(工种),实施鉴定必须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按照国家题库运行网络规程要求,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国家题库总库运行,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国家题库地方分库运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行业分库的运行。采用国家题库的各鉴定机构,向国家题库分库运行机构申请试卷,先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申请表,再由国家题库分库运行机构发往各鉴定机构。 对于暂未建立题库的职业(工种),可由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在本地区、本行业使用。 二、试卷的印制、接送和保管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是国家机密文件。国家对机密文件的编制、审定、印刷、运送、保管上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泄露试卷的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的印制、接送和保管工作中特别注意以下一些环节: (一)试卷印刷工作要集中统一管理,应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印刷厂承担试卷的印刷、分装任务。对印刷厂的要求是:能有效地保密,在开印前至考试结束后这段时间能有效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试

卷。对印刷技术等条件也要作相应的要求,以确保较高的印刷质量。 (二)应有专门的监印人员,负责监督印刷厂执行保密规定和质量要求等,防止在印刷试卷过程中出现问题。 (三)在试卷印刷的全过程中,主管印刷人员要与提供试卷清样的国家题库有关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如果试卷不是由国家题库提供,而是由本地区、本行业的专家命题小组提供,则要求专家命题小组派专人负责监督试卷印制过程,并做好试卷校对工作。 (四)对试卷的运送和启用前的保管应作出周密严格的安排,建立必要纪律和制度,以确保不泄密。试卷运送时必须专人专车,在运送途中,人不离卷。试卷交接过程中,交接双方必须清点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密封、包装合格后,由双方填写试卷领取表,并在试卷领取表中签字负责。 (五)国家题库,省部级题库通过公共通信系统传送试卷清样时,不得使用明码传送,通信过程必须符合保密规定。 (六)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相应机构)应设有专用保密场所和设施存放未启用的试卷。 (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八)考点领取试卷时间为考前两小时(交通不便地区视情况定),由指定人员领取,设备清单领取时间以最短准备周期为基准。 酒泉市第六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XX-04-21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 制度 1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篇一: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 规章制度目录 一、鉴定所简 介 .......................................................... .1 二、职业资格证鉴定流 程 ...........................................2 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4 四、财务管理制度 (8) 五、鉴定工作流程...................................................13 六、档案管理制 度 .................. ..............................15 七、考务规 则 (17) 八、考场规 则 (19) 九、考评员守

则 (21) 十、试题管理岗位职责...........................................26 十一、工作安全保卫制度.......................................27 十二、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8 十三、鉴定所规章制 度 (29)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简介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 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清远市佛冈县初级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年鉴定能力5000人。 佛冈县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包括:美容师、美发师、维修电工、计算机操作员等。凡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及各类劳动者,均可与我所联系报名。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地址:佛冈县石角镇文康路劳动社保大厦507室联系电话:4278129联系人:李老师 职业资格证鉴定流程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单位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陕煤化集团《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煤化司发〔2012〕243号)文件及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单位内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机制。依据国家和煤炭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标准、陕煤化集团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第三条建立职业技能考评激励机制。坚持公平公正、评聘分离、使用和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实行技能岗位津贴,激励技能岗位职工立足岗位成才。 第四条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或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资格。技能等级鉴定实行逐级晋升的考评原则,不得跨级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

师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审。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成员:副总工程师各部门、车间负责人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职业技能评审组织协调、单位内部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集团公司职培训单位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承担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委托安排的鉴定任务。 (二)编制单位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组织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前强化培训工作。 (四)审核上报参评人员资格,协助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做好培训及鉴定工作。 第三章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鉴定对象 (一)转正后的学徒工和熟练工。 (二)专业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技术操作岗位工作的职工。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国家通用工种和石油化工行业特有工种及国家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函[1990]52号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含从事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及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操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本鉴定所(站)是在执行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基础上,受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领导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是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与劳务输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件。 第二章鉴定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所(站)长负责制,下设考务、质检、证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六条鉴定所(站)职责 (一)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三)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四)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 (五)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六)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七)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八)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报考条件和手续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以下范围: (一)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及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二)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四)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 (五)其他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六)经就业前培训后的社会待业人员或需鉴定实际技术水平的自学人员。 (七)其他需要认定技术等级或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学徒期满的徒工、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毕(结)业生,或在本工种工作满三年,或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资格的鉴定。 第九条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中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资格的鉴定。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障我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运作,验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工艺装备及生产设备,提高产品质量,有效地避免和制止技 术问题的发生,确保外购、外协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根据我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对首件的鉴定。 3 职责 3.1 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 3.2 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3.3 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并参与首件鉴定。 3.4 生产部负责协调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3.5 生产车间参与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4 工作程序 4.1 首件鉴定 对相关技术文件中明确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产品、更换设备或设备大修后加工的首件产品、更换操作人员加工的首件产品,必须按规 定程序进行首件鉴定,未经首件鉴定合格的产品, 不准批量进货或生 产。 4.2 首件鉴定依据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在编制技术协议、外购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验收技术要求及工艺卡片等相关文件时,需明确是否进行首件鉴定、首件鉴定是在供方处还是在公司内部、批量生产前是否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等。 4.3 在供方处进行首件鉴定 431物资部、市场部等部室接到供方鉴定邀请函后报总工程师或技术中心相关部室负责人。 4.3.2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 并确定参与首件鉴定的成员,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公司内部相关部室或车间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3.3质量保证部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4.3.4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办理出差事宜并参与首件 鉴定。 4.4 在公司内部进行首件鉴定 4.4.1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 组织进行首件鉴定,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4.2对一般外购、外协产品进行首件鉴定时,首件进厂后,由物资部、市 场部相关业务员填写报检单报质量保证部,由质量保证部组织首件鉴定工作。 4.4.3对工厂自制的一般加工件、组装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生产车间操作 人员在首件完成后向质量保证部报检,质量保证部组织进行首件鉴 定。

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发[1993]134号),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对本企业内部从事煤炭行业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人事管理科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本企业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本企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负责操作技能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和传送。

(六)建立和管理本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第六条各个生产单位配合完善鉴定基地如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及设备。 (二)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组织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和思想素质好、职业道德高尚、业务能力强的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凡隶属本企业从事煤炭行业职业(以及相关工种)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事管理科负责办理鉴定报名工作。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程序 (一)人事管理科每年根据国家和“行业中心”的要求制定和下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和各工种鉴定通知,明确鉴定职业(工种)、等级、鉴定方式、时间、鉴定收费标准等内容。“通知”一般在实施鉴定前一个月发出。 (二)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通知”规定及要求,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