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

南京西路1515号

嘉里中心20楼

目录

引言 54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4)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55)

正文 57

一、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的合规性及价格的公允性 (57)

二、美国阳光集团公司(以下称“阳光集团”)、香港万力有限公司(以下称“香

港万力”)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8)

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9)

四、上海晶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晶贵”)股权结构调整 (60)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变更 (61)

六、发行人前身常州华盛天龙从设立至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后是否存在出资不实

的情况 (62)

七、常州华盛天龙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63

八、发行人股东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

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 (64)

九、发行人主要资产过户手续的完成状况 (68)

十、冯幼敏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2)

十一、江苏春江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称“春江农化”)、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同大房地产”)与发行人的关系 (72)

十二、上海群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群英销售”)与上海群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群英”)及发行人的关系 (74)

十三、常州市孟河制药化工机械厂(以下称“孟河机械厂”)与发行人的关系.74十四、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更 (75)

十五、发行人拟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称“上市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 (76)

十六、新乡市华盛天龙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乡数控”)的股东背景、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增资的最新进展 (79)

十七、发行人2009年5月26日与江苏顺大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的编号和其与宜兴晶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供货合同》的编号同为“江苏华盛(2009)销售第[09006]号”的原因 (81)

十八、发行人参加2008年度工商年检的情况 (81)

十九、基于重新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1)

二十、基于相关政府部门重新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4)

二十一、关于冯金生控股股东身份的认定 (85)

二十一、关于冯龑中的“龑”与冯?中的“?”是否为同一个字 (85)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09年10月12日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聘

请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本所委

派黄伟民律师和陈鹤岚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以下合称“本所经办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创业板上

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它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已经于2009年7月26日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

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

律意见书》(以下称“原《法律意见书》”)以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原《律师工作报告》”)。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8月21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090974号,以下称“反馈意见通知书”)的相关要求,本所兹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为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具有执业资格,可以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三)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四)本所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同时,根据反馈意见通知书的相

关要求,本所对原《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事项及其更新进行补充披

露后,出具了一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律师工作报

告(一)》(以下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合称“《律师工作报告》”)。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已经公布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相关

内容的,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提供的文件

的引述。

(二)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并审阅了本所经办律师认

为必需的有关文件。

(三) 本所经办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的

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

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本所

经办律师对于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股东、发行人或者其它

单位经正当程序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四) 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六)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申请文件中部

分或全部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七)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

上市的法定文件,随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在原《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要求补充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

表述不同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未涉及的事项仍以原《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另行予以说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词语、词汇应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中同样的词语、词汇具有相同的涵义。

正文

一、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的合规性及价格的公允性

(一)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的合规性

2008年4月29日,发行人前身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常

州华盛天龙”)股东会做出决议,一致同意常州华盛天龙整体变更改制

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5月29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召开了发

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发行人章程”)。2008年7月11日,发行人领取了《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正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华盛天龙在改制成股份公司之前适用的《江苏华盛天龙机械有限

公司章程》未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门规定,因此,常州华盛天龙于

股份改制之前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其它非关联交易的决策程

序相同。

发行人股份改制以后,通过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经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华盛天龙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建立了规范发行人关联交易履

行程序的关联交易制度。

2009年5月5日,发行人在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

1.《关于确认公司股份改制设立以来各项关联交易的议案》,就发行

人股份改制设立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予

以确认,并将该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批准了发行人2009年度拟进行的2项关联交易。一

是向关联方常州美晶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供应单晶硅生长炉的非

标准化零配件;二是向关联方江苏华盛精细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出

租部分厂房,并将该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资料,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根据发行人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了回避。

2009年5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两

项关联交易议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在审议上述

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根据发行人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

了回避。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

其所有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符合并满足了中国法律

法规、发行人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在履行程序合规性方面的规定

和要求。

(二)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管理层人员的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人员确

认,发行人及其前身常州华盛天龙在确定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时系参

考相同或相近产品在交易当期的市场价格以及与其它非关联方的实际

成交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如果没有前述可供参考的成交价格,则根据

生产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发行人及其前身常州华盛天龙所

有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于2009年10月10日出具的《关于江苏华盛天龙

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发行人

及其前身常州华盛天龙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及2009年1

月至9月期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化定价原则,交易

价格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发行人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于2009年10月10日签署的确认函,确认发行人

及其前身常州华盛天龙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及2009年1

月至9月期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价格公允,不存在

损害发行人及其前身华盛天龙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发行人股东

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有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

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美国阳光集团公司(以下称“阳光集团”)、香港万力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万力”)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一)阳光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美国律师事务所Law Office of John Y. Tu的律师John Y. Tu (一位

经美国加州律师协会批准执业的律师)于2009年8月28日出具的书面

报告及其经公证的中文翻译,阳光集团的股东为Yihong Mao,其行政

人员任职情况为:Da Huang任总裁,Di Ji任首席执行官,Ping Ma任

财务总监,Lansing Wu任秘书。

根据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它

核心人员于2009年8月31日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阳光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香港万力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吴慧思律师于2009年8月20日出具的《证明书<

公司注册资料证明>》,香港万力的股东为苏广雄(香港居民)和李浩波

(中国公民),香港万力的董事为苏广雄和李浩波。

根据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它

核心人员于2009年8月31日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香港万力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实质即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借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借贷违反了前述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就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行人未获得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其它违规收入,且发行人已经及时自行纠正了该等违法行为,截至2009年4月30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的往来款项已经全部结清,且之后发行人与关联方未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诺亚科技”)及实际控制人冯月秀、冯金生、吕行和万俊平分别于2009年3月30日签署了《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并保证不以包括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在内的各种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亦不会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四、上海晶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晶贵”)股权结构调整

上海晶贵系发行人与陈美庆(系实际控制人之一冯金生的配偶)于2006年7月28日共同投资设立。上海晶贵设立时,发行人持有上海晶贵90%的股权,陈美庆持有上海晶贵10%的股权。

发行人董事会于2009年8月28日召开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晶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同意受让陈美庆持有的上海晶贵10%的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截至2009年6月30日的上海晶贵经评估净资产价值的10%。评估机构由发行人选聘。鉴于上述股权转让为关联交易,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了回避。2009年8月30日,陈美庆已经出具了同意函,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根据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出具的《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上海晶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书及明细表》(编号:苏中资评报字(2009)第132号),截至2009年6月30日,上海晶贵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1,179,800元(下称“净资产评估值”)。

2009年9月16日,发行人与陈美庆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于9月27日进一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受让陈美庆持有的上海晶贵10%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净资产评估价值的10%,即人民币1,117,980元。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向陈美庆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陈美庆就本次股权转让所得已经缴纳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09年9月2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就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予以核准并签发了注册号为31011000039901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晶贵将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晶贵的股权结构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将不再存在利益冲突。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变更

基于相关文件的审阅和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一)冯月秀、冯金生、吕行和万俊平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为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其中:冯月秀与冯金生为姐弟关系,冯月秀与吕行为母

女关系,吕行与万俊平为夫妻关系。

(二)自发行人前身常州华盛天龙设立以来,冯金生一直担任发行人及其前

身常州华盛天龙的董事长,全面负责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是经营方针

政策、组织结构运作、经营管理层任免等重要事项的主要决策人之一,

能通过董事会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

2008年4月,冯金生自冯幼敏处受让常州华盛天龙21.01%的股权,经

常州华盛天龙之后增资并股份改制后,冯金生持有发行人16.81%的股

份。

2008年5月29日,冯金生与冯月秀、万俊平、吕行、诺亚科技签署

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以进一步明确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权。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冯金生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第15

号)(以下称“适用意见1号”)关于“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的标准,且

2008年4月以后冯金生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或股份,并于2008年5

月29日与冯月秀、万俊平、吕行、诺亚科技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因此,冯金生最近两年一直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且未发生变

更。

(三)诺亚科技与冯幼敏于2003年10月20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受

让冯幼敏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51%的股权,冯月秀、吕行和万俊平据

此通过诺亚科技间接持有了常州华盛天龙51%的股权。后经发行人历

次股本沿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诺亚科技持有发

行人40.79%的股份,且在此期间,诺亚科技一直是发行人及其前身常

州华盛天龙的控股股东,冯月秀、吕行和万俊平持有的诺亚科技的股

权亦未发生任何变更。

2008年5月29日,冯月秀、万俊平、吕行与冯金生、诺亚科技签署

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以进一步明确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权。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最近两年,诺亚科技一直是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且冯月秀、吕行和万俊平持有的诺亚科技的股权亦未发生任

何变更,符合适用意见1号关于共同实际控制人“每人都必须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的标准,因此,冯月

秀、万俊平、吕行最近两年均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且未发生

变更。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符合适用意见1号第三条之规定,亦符合《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六、发行人前身常州华盛天龙从设立至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后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常州华盛天龙从设立至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后的出资情况如下:

(一)2001年12月28日,冯幼敏女士独资设立了常州华盛天龙,注册资本

美元412,000元。根据经江苏省金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的常

州华盛天龙章程,注册资本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缴清。

根据常州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2年4月10日出具的验资报

告(常华会证(2002)110号),截至2002年4月8日冯幼敏缴纳了第1

期出资美元69,000元。根据常州永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3年8

月25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常永嘉验(2003)248号),截至2003年8月25

日冯幼敏缴纳了第2期出资美元99,994美元;累计缴纳注册资本美元

168,994元。

(二)2003年11月18日,常州华盛天龙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由诺亚科技

持有51%的股权,冯幼敏持有49%的股权。根据经江苏省金坛市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的《中外合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合同》,

常州华盛天龙的注册资本由合资双方按其出资比例于营业执照变更之

日起6个月内缴清。

根据常州永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3年11月5日出具的验资报

告(常永嘉验(2003)267号),截至2003年11月5日冯幼敏和诺亚科技

缴纳了第3期出资美元185,841元,其中冯幼敏缴纳美元33,000元,

诺亚科技缴纳美元152,841元。根据常州延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4年3月1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常延陵验(2004)第0233号),截至

2004年3月15日,诺亚科技缴纳了第4期出资美元57,159元;冯幼

敏和诺亚科技累计缴纳注册资本美元412,000元,其中冯幼敏缴纳美

元202,000元,诺亚科技缴纳美元210,000元。

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

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因此冯幼敏女士未在规定时间内

缴纳第一期出资,亦未按照常州华盛天龙设立时经批准的章程,在1

年内缴清全部注册资本。但是常州华盛天龙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后,

冯幼敏和诺亚科技已在经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的合资合同规定

的时限内缴足了全部注册资本,因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前

身常州华盛天龙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其设立时股东延迟出资的瑕

疵对发行人合法有效的存续和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对本次发行上

市亦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七、常州华盛天龙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常州华盛天龙在变更成为内资企业之前,系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企业,其财务报表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因此,冯幼敏以美元现汇向常州华

盛天龙缴付的历次出资,均按实际缴付时美元结汇即时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人

民币计入实收资本科目;冯幼敏以及诺亚科技以人民币现汇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则

直接以人民币计入实收资本科目。据此,截至2008年4月25日,常州华盛天龙

按人民币记账的注册资本累计达到12,718,646.81元人民币,详见下表:

出资人

实收资本

入帐日期 出资金额 (美元) 出资金额 (折合人民币)

折合汇率备注

冯幼敏 2002年4月8日 69,000.00570,264.308.2647 以美元出资,并按结汇

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

币入帐

冯幼敏 2003年8月25日 100,000.00826,420.008.2642 以美元出资,并按结汇

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

币入帐

诺亚科技 2003年10月20日 152,841.001,265,000.008.2766 以人民币出资,按当日

基准汇率8.2766折合

152,841.00美元

冯幼敏 2003年11月5日 33,000.00272,672.318.2628 以美元出资,并按结汇

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

币入帐

诺亚科技 2004年3月15日 57,159.00473,111.008.2771 以人民币出资,按当日

基准汇率8.2771折合

57,159.00美元

诺亚科技 2006年8月28日 595,700.004,748,860.837.9719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

本,按转增当日基准汇率7.9719折合59.57

万美元

冯幼敏 2006年8月28日 572,300.004,562,318.377.9719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

本,按转增当日基准汇率7.9719折合57.23

万美元

截止2008年4月25日累计 1,580,000.0012,718,646.81

注册资本合计158万美元,账面实收资本累

计折合人民币

12,718,646.81元

基于上述,常州华盛天龙变更成为内资企业后,其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未发生变

化,仍为人民币12,718,646.81元,而并非直接按1:8.05由原注册资本美元

1,580,000元折算而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常州华盛天龙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

为内资企业的过程中,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八、发行人股东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时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

(一) 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相关事实的基

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股东历次股权转让及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股本时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进一步核查如下:

1. 2003年10月20日,冯幼敏女士与诺亚科技签署了《股权转让协

议》、《中外合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

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章程》。冯幼敏女士将其持有的部分常

州华盛天龙的股权,即常州华盛天龙51%的股权转让给诺亚科技,

就该等股权转让常州华盛天龙于2003年10月29日及30日分别获得了江苏省金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签发的《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由独资企业变更为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坛外资字(2003)第89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苏府资字[2001]39519号)。

2003年11月18日,常州华盛天龙取得了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股权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合苏常总字第002891号)。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诺亚科技持有常州华盛天龙51%的股权,成为控股股东。根据常州永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3年11月5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常永嘉验(2003)267号)和常州延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4年3月1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常延陵验(2004)第0233号),截至2004年3月15日,双方已足额缴付全部注册资本。

根据冯幼敏与诺亚科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冯幼敏向诺亚科技转让常州华盛天龙51%股权,鉴于该等股权对应的向常州华盛天龙出资的义务尚未履行,因此,诺亚科技在受让常州华盛天龙51%股权的同时,诺亚科技亦承继了向常州华盛天龙缴纳相应注册资本的义务,且无须向冯幼敏支付股权转让金。基于前述,冯幼敏在上述股权转让项下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常州华盛天龙董事会2006年7月26日的董事会决议(常天龙

董字[2006]第008号),常州华盛天龙以截至2005年度止的未分配利润人民币9,361,991.24元,折合美元1,168,000元转增注册资本。

此次增资完成后,常州华盛天龙的注册资本变更为美元1,580,000元,合资双方在常州华盛天龙的持股比例不变。就该等增资,常州华盛天龙于2006年8月24日及29日分别获得了常州市外商投资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增资、增加经营范围及变更法定地址的批复》(常外资委金[2006]094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01]39519号)。根据常州延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6年8月2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常延陵外验(2006)第0310号),截至2006年8月28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出资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

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因此,冯幼敏作为外方股东,在上述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项下不存在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称“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金坛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于2005年9月26日出具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编号:坛国税外(2005)8号),常州华盛天龙自2004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诺亚科技以常州华盛天龙截止2005年度末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实际系以其获得的常州华盛天龙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期间产生的税后利润转增股本。因此,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诺亚科技无需就上述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所经办律师亦注意到,2008年4月,常州华盛天龙由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由于常州华盛天龙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故常州华盛天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补缴了其2004年度至2007年度原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它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常州华盛天龙2008年因企业性质变更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诺亚科技是否有义务就2006年8月常州华盛天龙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事项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在常州华盛天龙2008年因企业性质变更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中国法律法规未要求诺亚科技(作为常州华盛天龙的股东)就2006年8月常州华盛天龙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事项补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常州华盛天龙董事会2008年4月2日的董事会决议,一致同

意并批准冯幼敏女士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常州华盛天龙的股权,常州华盛天龙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4月8日冯幼敏女士与冯金生、赵政亚、刘定妹、钱建平、

朱国新、熊建华签署《股权转让合同》,2008年4月9日,冯幼敏女士与诺亚科技签署《关于终止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合资经营的协议》。就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事宜,常州华盛天龙于2008年4月11日获得了常州市外商投资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外方转让全部股权、终止合营合同的批复》(常外资委金[2008]023号)。2008年4月25日,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常州华盛天龙签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400400007534)。根据常州延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年4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常延陵验(2008)0316号),常州华盛天龙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718,646.81元。截至2008年4月21日,冯金生等6位新股东已经向冯幼敏女士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85,000,0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7月2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冯幼敏应就前述转让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依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总计为人民币15,748,653.54元。

根据冯幼敏分别于2009年5月21日和2009年8月24日向税务主管机关填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税务主管机关相应出具的完税证明,截至2009年8月24日,冯幼敏已就前述股权转让所得清缴了应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税款。

4.2008年7月发行人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以常州

华盛天龙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折股。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前述整体改制项下,发行人股东未缴纳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整体改制项下,诺亚科技无需就以净资产折股的行为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目前中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于2009年8月26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

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

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

2009年8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2009年8月24日,发行人7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

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

净资产折股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

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

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二)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发行人股东在历

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不存在

欠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之情形。

九、发行人主要资产过户手续的完成状况

(一) 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属证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拥有

以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序号

房地产权证

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 房屋/土地座落

土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1.坛国用(2009)第8235号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中

路北,经九路西侧

74,346.4

2.坛国用(2009)第8237号金坛经济开发区思母路

1号

13,177.5

3.坛国用(2009)第8239号金坛经济开发区思母路

1号

3,830.2

4.坛国用(2009)第8240号金坛经济开发区思母路

1号

3,104.8

5.坛国用(2009)第6682号南二环北、金坛伟业电

力设备有限公司西侧

20,119.0

6.房权证常金字第015025号思母路1号2,41

7.10

7.房权证常金字第015026号思母路1号1,203.42

8.房权证常金字第015864号思母路1号487.76

9.房权证常金字第015865号思母路1号1,661.99

10.房权证常金字第015866号思母路1号1,661.99

11.房权证常金字第016131号思母路1号1,563.67

12.房权证常金字第016158号华城路318号19,217.6

13.房权证常金字第016159号华城路318号469.17

14.金湖花园17-202室

坛国用(2009)第8236号金湖花园17-202室 18.3

房权证常金字第015894号金湖花园17-202室93.79

15.金湖花园17-302室

坛国用(2009)第8232号金湖花园17-302室 18.3

房权证常金字第015898号金湖花园17-302室93.79

16.金湖花园17-402室

坛国用(2009)第8233号金湖花园17-402室 18.3

房权证常金字第015899号金湖花园17-402室93.79

17.金湖花园17-22号(车位)

坛国用(2009)第8238号金湖花园17-22号(车位) 1.9

房权证常金字第015897号金湖花园17-22号(车位) 9.50

18.金湖花园17-24号(车位)

坛国用(2009)第8234号金湖花园17-24号(车位) 2.4

房权证常金字第015895号金湖花园17-24号(车位) 12.09

19.金湖花园17-27号(车位)

坛国用(2009)第8243号金湖花园17-27号(车位) 2.0

房权证常金字第015896号金湖花园17-27号(车位) 10.37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

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人名称均已经变更为“江苏

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即上述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

均已过户至发行人名下。

(二) 发行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过户情况

1.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属证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拥有

以下注册商标:

商标名称 注册

证号

核定使用 商品 核定种类注册 有效期限 第

4245453号

自动镦锻机;轴承(机器零件);精加工机器;夹盘(机

器部件);磨刀器;磨床;

机床;磨石;滚珠 7 自2007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

2007年5月22日,发行人就上述第4245453号注册商标申请进一步

增加使用商品的范围,扩展至锯台(机器零件);电池机械;铸造(锭)

机;铸造机械;铣床;机器人(机械);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片);带锯;

电子工业设备;截锯(机器零件)等商品,申请号为6065014号。

目前发行人正在办理上述第4245453号商标注册证注册人名称和第

6065014号注册商标申请人名称由常州华盛天龙变更为“江苏华盛天

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并且已经取得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9年4月20日签发的编号为

2009变16909SL 和2009变16910SL 的《变更申请受理通知书》。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8年9月1日出具的《注册申

请受理通知书》(发文编号为:ZC6875686SL),发行人就“”

商标在第7类的申请已经被受理。目前发行人正在办理上述注册商标

申请人名称由“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华盛

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和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下述专利:

序号 专利号 名称

类型 有效期至 1. ZL200720302009.3一种石墨导热块

实用新型2017年11月6日 2. ZL200520076510.3单晶硅切方装置

实用新型2015年10月19日3. ZL200620079789.5一种双层石英管

水冷密封结构

实用新型2016年9月13日 4. ZL03114636.8 电子薄膜材料生

长的加热器

发明 2023年4月14日 5. ZL02139446.6 装料取料机械手

发明 2022年9月25日 6. ZL200820158626.5无锁紧装置的空

实用新型2018年9月26日

心轴磁流体密封

装置

上述第1项至第5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名称已完成了由“江苏华盛天龙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的相关手续。上述第6项专利系发行人与湖南朗润共同研发,共同为

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目前正在办理专利权人名称变更手续。本所经办

律师认为,该等专利权人变更不存在法律障碍。

常州华盛天龙于2007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人工晶体生

长用导流筒升降机构”(申请号为:200710021527.2)提出发明专利的申

请;2009年9月4日,发行人就该项专利申请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

签发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经本所

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2009年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局汇付了专利登记费。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项专利最终取得专利证

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发行人拥有的车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属证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拥有

以下车辆:

序号 车牌号 类型 品牌型号 注册日期

1.苏DGA907 小型普通客车别克牌

2008年2月20日

SGM6527AT

2.苏DG8599 小型轿车宝马

2006年1月5日

WBAHN610860

3.苏DGA367 小型越野客车胜达

2007年5月28日

KMHSH81DX7U

4.苏DGD777 小型越野客车奥迪

2007年12月4日

WAUAY54LX8D

5.苏DG9387 小型轿车帕萨特牌

2006年8月28日

SVW7203EPI

6.苏DG8250 轻型普通货车江淮HFC1045KS2005年9月28日

7.苏DG8567 小型轿车雅阁HG7240A 2006年3月15日

8.苏DGC691 小型越野客车切诺基BJ2021G 2003年8月8日

9.苏DG5323 重型普通货车东风牌EQ1181W2008年6月24日

全球排名前五十国际律师事务所

全球排名前五十国际律师事务所! 1、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 安庆国际法律事务所2 2、Allen and Overy LLP安理国际法律事务所3 3、Ashurst法律事务所5 4、Mallesons Stephen Jaques 澳大利亚万世基法律事务所6 5、Baker & McKenzie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7 6、Bingham McCutchen LLP法律事务所8 7、Bird & Bird 国际法律事务所9 8、Chadbourne & Parke 美国查德本?派克法律事务所11 9、Cleary Gottlieb Steen & Hamilton LLP 美国佳利律师事务所12 10、Clifford Chance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14 11、DLA Piper律师事务所15 12、Davis Polk & Wardwell律师事务所16 13、Deacons 的近律师行18 14、Debevoise & Plimpton LLP美国德普律师事务所19

15、Denton Wilde Sapte国际律师事务所20 16、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21 17、Gibson Dunn & Crutcher 律师事务所22 18、Gide Loyrette Nouel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23 19、Heller Ehrman LLP 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25 20、Herbert Smith英国史密夫律师事务所26 21、Hogan & Hartson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27 22、Jones Day众达律师事务所29 23、Kirkland & Ellis LLP律师事务所31 24、Latham & Watkins美国瑞生律师事务所32 25、Linklaters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33 26、Lovells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35 27、Mayer Brown Rowe & Maw律师事务所36 28、McDermott Will & Emery LLP律师事务所38

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 和业务管理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 律师所业务及行政管理 一、业务管理 (一)业务管理架构: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分管业务管理合伙人—业务部督导合伙人—合伙人及律师 1、管理委员会构成: 首席合伙人:负责律所的发展,全局考虑,抓全面工作 执行合伙人:日常事务处理 分管业务合伙人:案件的质量、流程管理(督导合伙人的直接领导) 分管合伙人:根据需要设置人事、财务、行政等 2、业务部督导合伙人:每个业务部一名督导合伙人,主要职责案件第一次审批,本分部的业务文书审查,进行专业研究、开拓市场、业务培训、研讨、发展计划、业务质量等 受案流程管理:主办律师填表----督导合伙人审批-------分管合伙人审批 目的是降低律师事务所风险 (二)业务管理内容及方式 康桥所倡导专业化分工及团队合作。根据本所实际及山东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康桥所设立了七大专业部门,包括公司证券部、金融保险部、建筑及房地产部、知识产权部、刑事业务部、涉外业务部、环境资源部。 1、业务创新及开拓管理 (1)业务方向的变更 康桥所如其他地方综合性律师所一样,是从律师的传统业务起步的,民事及刑事诉讼的代理、辩护是基本的业务,随着律所的发展和人员的专业领域的

丰富和扩大,特别是适应经济发展对法律服务的更高需求,我们有意识的对公司证券、知识产权、涉外业务等进行了人员和知识的储备,近五年以来,非诉业务有了大量的增加和提升,特别是近两年多以来,参与了众多的公司并购重组、上市、挂牌、投融资等专项的法律服务。 (2)开拓方式的变革 过去的传统市场开拓模式往往是个人的资源的利用,进行市场开拓。但这种开拓模式是单一的,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可持续性不够。为此,我们研究如何结合康桥品牌在山东地方法律服务市场的认知度和美誉度,如何进行市场的有计划性开发和培育。比如我们加强了各专业部在市场开发和培育中的作用,对相应的专业领域进行有计划的宣传和培育,积极推出相应的法律服务产品,组织不同的研讨会、座谈会等,同不同媒体的合作等方式,提升品牌形象。将具体的法律服务产品的推广和康桥品牌的推广向结合,在某些领域与其他律师所、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合作共赢是合作的基础。 对金融及保险机构等具有系统性特点的行业进行成片开发;对企业集团及所属公司的综合服务;参与到政府法律服务采购;参加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案件的招标投标;对常年顾问单位的深度服务挖掘,从日常的法律服务到参与重大公司并购、投融资项目的前期研讨、咨询和建议。 (3)对新型业务的研究和跟进 如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公司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新三板等。 (4)对具有重大发展前景的业务的挖掘和创新 如并购重组业务中,不同的并购方式、新的并购主体和融资的方式、税务筹划等。在新的并购浪潮中,公司的并购行为,已经从单一的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转变为合资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并通过优化税收筹划,减少并购成本;并购的支付方式也从单一的货币,到股权、债权、信托、私募等多种方式;从国内公司间的并购,到国外公司、合资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离岸公司及返程投资;从公司并购到协议控制等。并购的重点从注重尽职调查,到并购方案的设计优化等等。对于此类的具有重大发展前景的业务,要进行全面的研

本人为了筹建律所

本人为了筹建律所,在去年专门撰写的计划书,现在公布出来,有志同道合者,愿意创造一番事业的律师同仁,欢迎联系,共同发展。 电子信箱zgdlls@https://www.wendangku.net/doc/1b12667585.html, 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计划书 (草案) 鉴于,拟成立的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系由实际投资人、创始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种新型模式的律所; 鉴于,实际投资人、创始合伙人具有共同的发展理念——创建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是为将其作为自己事业的平台; 鉴于,律所的运作将充分保障和平衡投资人利益、律所利益以及合伙人利益; 为此,特别制订本计划书草案,以供律所发展参考适用。 第一部分湖北法律服务市场的简单分析 一、对于湖北法律服务市场的简单剖析。 1、湖北执业律师人数的变化 2006年度、2007年度湖北注册律师信息表 类型2006年度2007年度增加数额年增长率 律师事务所384 384 0 0% 注册律师4008 4446 438 11% 法援律师200 222 22 11% 公司律师65 76 11 17% 公职律师15 19 4 27% 由表可见,湖北执业律师的人数是以年两位数的增长率,不断增长。武汉作为湖北省省会城市,其执业律师的增长率将远远高于省执业律师的增长率。 2、律所的发展模式 从上表看,2006年度至2007年度,湖北整个市场的律所数额没有变化,但是最近几年湖北律所特别是武汉本地律所在进行大规模的整合兼并重组,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与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与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湖北浩瀚律师事务所、湖北中融律师事务所、湖北合丰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法律顾问处与武汉经济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这种通过合并重组,迅速扩大规模的方式,将是在未来律所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这种简单的人数添加的方式,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较好的结果,没有建立将律师能力整合的执业文化和管理模式,其结果大所中的执业律师仍然还是处于一种个人作坊式、柜台式的运作,难以充分体现“大所”优势。同时,由于大所天然具有的机构臃肿等毛病,将决定管理的投入和成本将远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目前律所的发展趋势除了合并重组走大型综合所发展方向外,还有坚持走专业化专业领域的中小所发展方向,例如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未来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同样法律行业,面面俱到的万精油律师,万精油律所将会被市场遗弃,走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律师事务所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主任岗位职责:负责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二、专职律师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l 、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的谈判; 3 、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5、指导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 三、律师助理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 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二)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三)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等; (四)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五)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法律事务。 四、行政助理岗位职责: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日常行政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业务问题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本所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 1李玉麟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2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3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4张勇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 5孙仁荣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6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 7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8王雪华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9童平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10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11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12王凡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 13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14王天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15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16陈友兵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 17周雷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18陈卓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19刘信平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20陈少先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21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22张显峰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22魏东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23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 24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5何悦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 26郑筱荷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27张培义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28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 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 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4王祖国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45侯建文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46孔建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47辛尚毅宁夏金天平律师事务所48刘彦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49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50孙忠仁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51李君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52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53宋振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54王广仁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55杜丽娟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56李文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57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58吴国章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 【完整版】 2017年11月全面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建纬观点】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材料采购之表见代理司法认定的实践分析

【建纬观点】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材料采购之表见代理司法 认定的实践分析 作者介绍 徐寅哲,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英国赫特福德大学商法硕士、苏州大学法学硕士。执业10余年间,为各大房地产、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各类工程诉讼案件300余起。曾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及其适用指南、《法院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等书籍的编写工作,曾在《建筑》、《上海律师》、《商法》等期刊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基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建筑市场情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施工行为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是一客观事实。由此引发的最为常见的纠纷,除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单位、转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工程款之争以外,就是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其中又以对外材料采购纠纷为巨。以我们服务的多家大型建筑施工单位而言,因实际施工人对外材料采购而引发的年诉讼量,几乎均占其年涉诉总数的半数以上。 而此类纠纷,法院又大多是以《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表见代理的制度规定为由,判决转包、违法分包或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此类判决,其背后似乎有一

套公正逻辑,短期内缓解了大量所谓善意第三人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但从长远来讲,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基本规定,却也较为严重地损伤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近年来从最高院到各地方省市,都出现了日益趋紧的司法审判趋势,由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本文即以我们参与的个案为例,分析这样一种审判趋势,试图为我们工程律师的办案实务提供借鉴。 一、案件简介 2012年,盐城A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其厂房工程发包给江苏B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建,B公司随即将全部工程转包于王某,后王某又将其中的土建部分发包给杨某,并以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与杨某签订《单位工程经济承包协议》。杨某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外以B公司的名义向盐城C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 公司”)采购商品混凝土177万余元,并签订有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后因杨某无力支付混凝土款,C公司遂将杨某、B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连带支付所有混凝土款。起诉过程中,C公司提交了王某与杨某签订的《单位工程经济承包协议》、张贴在施工工地的B公司人员联系电话一览表(其中有杨某的联系方式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工程开工现场照片(其中有杨某),举证认为杨某构成表见代理。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1、C公司在与杨某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排名前五十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也是全国百强的律师事务所。而北京前十的律所,甚至在亚洲律师事务所中都有不错的排名,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律师必将走向全球市场,获取更高的世界排名。无论是十佳还是十强,排名和评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激励律师行业的振兴,进而感受法治社会的优越与公正。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在所有法律服务领域上都夺得头筹,相反,大多律所在某几个领域成为权威才带动了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排名参考了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北京律师事务所众多,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还在不断涌现,正所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十佳律师事务所正是里面的排头兵,领航者。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及反倾销、高科技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保险、并购、传媒及娱乐、国企改制、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房地产、工程建设及基础项目、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矿业及能源、劳动、公司破产、税务、私人股权投资、诉讼与仲裁、通讯与电子商务、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物业管理及租赁、移民、银行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外商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业务、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业务等。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等。 5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企业收购与兼并、风险投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电信、房地产、金融、招标与投标、反倾销等诸多方面。 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收购与兼并、证券和投资市场,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与项目投资、基金信托、矿产和自然资源,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运输和物流、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等。 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公司证券、金融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诉讼与仲裁等。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 南京西路1515号 嘉里中心20楼

目录 引言 54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4)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55) 正文 57 一、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的合规性及价格的公允性 (57) 二、美国阳光集团公司(以下称“阳光集团”)、香港万力有限公司(以下称“香 港万力”)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8) 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9) 四、上海晶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晶贵”)股权结构调整 (60)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变更 (61) 六、发行人前身常州华盛天龙从设立至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后是否存在出资不实 的情况 (62) 七、常州华盛天龙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63 八、发行人股东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 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 (64) 九、发行人主要资产过户手续的完成状况 (68) 十、冯幼敏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2) 十一、江苏春江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称“春江农化”)、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同大房地产”)与发行人的关系 (72) 十二、上海群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群英销售”)与上海群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群英”)及发行人的关系 (74) 十三、常州市孟河制药化工机械厂(以下称“孟河机械厂”)与发行人的关系.74十四、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更 (75) 十五、发行人拟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称“上市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 (76) 十六、新乡市华盛天龙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乡数控”)的股东背景、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增资的最新进展 (79) 十七、发行人2009年5月26日与江苏顺大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的编号和其与宜兴晶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供货合同》的编号同为“江苏华盛(2009)销售第[09006]号”的原因 (81) 十八、发行人参加2008年度工商年检的情况 (81) 十九、基于重新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1) 二十、基于相关政府部门重新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4) 二十一、关于冯金生控股股东身份的认定 (85) 二十一、关于冯龑中的“龑”与冯?中的“?”是否为同一个字 (85)

建纬观点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纬观点】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主要法律风 险及防范(二) 作者介绍 王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在法院审判庭工作多年,执业后为多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住宅商品房项目开发等提供非诉及诉讼等法律服务。目前主要服务方向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司治理等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李徐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团队执业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目前在读北京大学创办的国内第一个国际工程法研修班。主要执业方向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PPP、公司业务等领域,曾长期到项目现场为大型施工企业提供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 三、交付阶段开发商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法律风险繁杂,难以一一列举。在此笔者结合实践情况,列举了以下主要法律风险:(一)逾期交房的法律风险逾期交房是开发商在交付阶段面临的首要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二是购房人合理拒绝收房视为开发商未按期交房。1、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主要体 现在“交房”时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通知交房、交付

房屋、购房人完成初步质量验收或书面确认,只要开发商的履约行为存在不具备完备方式或程序之情形,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交房”行为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所以,此情形属于开发商主动违约的情形,即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程序进行交房。实践中,部分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先签署收房文件后验房或先交费后验房,通常购房人难以接受开发商的该要求,从而导致双方未能进行验房程序,甚至导致发生诉讼。根据2014年住建部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规定“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开发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交房程序,购房人有权拒绝。如因此导致纠纷甚至是发生诉讼的,笔者认为开发商有被认定为未“交房”并最终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法律风险。2、购房人合理拒绝收房视为开发商未按期交房此情形为开发商被动违约的情况,即开发商已按期提出交房,但购房人拒绝收房。司法实践中,购房人拒绝收房的,一种情形是实际未接收房屋,但如果购房人已收取钥匙、实际使用房屋或有其他可以被认为交房完成的情形,则此种情形购房人不能再主张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责任;而另一种情形是购房人基于法律上规定的合理理由拒绝收房,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1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7楼117 2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市延安路126号, 耀江广厦A座4楼116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5楼101 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西路52号丙101 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96 6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96 7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文化路90号95 8 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山航大厦16楼91 9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楼12层89 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89 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89 12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87 13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华强北路4002号圣廷苑酒店B座19-20层86 14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楼85 15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22楼85 16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83 17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裕华路西路452号83 18 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上海胶州路58号12楼83 19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11层1101-1103 82 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80 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78 22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3层78 23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层76 2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74 25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A1 74 26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7楼74 27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5楼74 28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重庆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19楼73 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72 30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中山五路193号百汇广场18楼72 31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423室71 3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71 3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71 34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71 35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武定路333号1号楼11楼70 3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68 37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515室67 3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67 39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仓边路93-95号银山大厦B座5楼66 40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市长江中路90号4楼66 41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大厦19-21层66 42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65 43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65 44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广州广州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6楼65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企业名单和地址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企业名单和地址 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上海市中山北一路705号海建大楼416室 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中山北一路1212号西上海商业城 上海市神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虹口区赤峰路630号(南雁大厦)703室 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赤峰路630号南雁大厦 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广灵四路341弄2号海枫大楼 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651号二楼 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共和新路3022号 上海市商惠所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控江路980弄杨浦大厦三楼 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同济联合广场b栋8楼200092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黄兴路122号 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控江路1690号凤凰大酒店1010室 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大连路990号上海上新城10号商务楼 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长阳路8号建爱大厦14D室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法律服务所哈尔滨路290号 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东宝兴路157号精武大厦 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虬江支路181号22楼2202室 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四川北路1688号 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总部山阴路133弄75号 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四川北路2093号2楼 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四川北路2115号方舟大厦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 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欧阳路561号欧阳大厦9楼C、D座 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14楼G、H座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中山北路198号 上海市闸北区宝山法律服务所上海市青云路600号104室 上海市慧谷律师事务所闸北区共和新路912号云华科技大厦19层1901室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恒丰北路108弄3号楼22楼05室 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闸北区恒丰北路108号灵广大厦3号1701室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中山北路828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协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遭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纪律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的不当请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务

LawFirm50: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 务 作者:LawFirm50 2010-11-05 13:00 过去的2009年,尽管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市场萎靡不振,但是受政策刺激和巨额信贷投放影响,中国证券市场表现相对活跃,含创业板在内,沪深两市实际发行新股125只,过会超过175家(含否定、延迟发行等)。 特别是创业板开启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表现异常活跃。据LawFirm50不完全统计,2009年在册创业板IPO业务超过120家,部分律师事务所更是同时收获在册创业板业务超过5单,极大的提振了萎靡1年的中国证券法律服务市场。 在此背景下,2009年年初启动的证券市场(尤其是创业板IPO市场)抢夺,弥漫全年。以业务抢夺为目的的各种研讨会、报告会层出不穷,更有律师事务所为招揽业务铤而走险。 与2008年相比,随着行业竞争的白热化、公开化,2009年证券法律服务市场集中度略有减弱,证券业务“垄断型”律师事务所业务比重明显降低,业务地区分配、律所分布更加合理,这从创业板发审委律师委员的地区分布可窥一斑。 2009年的上海市场,有9家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了境内IPO法律服务业务,37家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了再融资法律业务。LawFirm50将根据数据监测和证监会数据,制订并发布本《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务》,报告全文请联络LawFirm50购买收费报告。 TOP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在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上海事务所在2009年表现卓越,先后担任奇想青晨化工、崇义章源钨业、柘中建设、新朋实业、中利科技等IPO发行人律师,再融资法律服务业务超过20起。” 推荐律师:吕红兵、管建军、刘维等。 TOP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强大的规模优势在证券业务领域体现明显,2009年上海办公室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特别是再融资法律业务方面领先业界,IPO业务方面主要有佳豪船舶、丽鹏股份、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 天津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上海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重庆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 河北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山西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 辽宁 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 吉林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郎信律师事务所 浙江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安徽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江苏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福建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 江西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山东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河南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金研律师集团(焦作)律师事务所 湖北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湖南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帮律师事务所 海南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广西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四川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四川仁竟律师事务所 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

某律师事务所SWOT分析

某律师事务所SWOT分析 单位介绍: 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涉外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主营业务为:公司与商务、国际贸易与竞争、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资本市场与证券、碳交易与清洁能源等。并因业务扩大在上海设立了分所。 内外部环境分析: Strength(优势) 1、内部环境分析: 某律师事务所工作语言为中文、英语、日语,合伙人大多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和美国及其他国家律师执业资格,大多掌握两种或多种语言,更熟稔多种文化。律师大多毕业于国内及国外一流法学院,并具有在国际顶级律师事务所长期执业的丰富经验。对客户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中国市场所关注的问题及所面临的挑战有着深刻理解。世泽律师所拥有的海外学习和执业背景使世泽可以向国外客户诠释在其本国熟知的法律与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之间的重要区别。

2、外部环境分析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大门已被打开,与国际市场相比,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相差悬殊。目前,中国每万人所拥有的律师人数为0.93,而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同比却高达31.7、15.4、6.2和6.2。随着WTO过渡期的结束,更多跨国企业将更大程度的进入国内市场,更多的国内企业也将走向国际市场。与此同时,国内企业及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加强,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weakne ss(弱势) 内部环境分析: (1)随着事务所的迅速发展,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增加,且由于律师事务所的特性:合伙人股权相等,话语权基本一致,形成的各合伙人人人参予管理,诸事均需纵向汇报且等待批准,执行部门接受的指令不明晰造成管理混乱。 (2)缺乏系统的品牌建设,营销定位不清晰,业务开拓更多的是靠合伙人的个人能力和资深律师积累的人际关系。 (3)在取得快速发展同时,事务所正面临着发展的瓶颈。想发展壮大,再上一个台阶极为艰辛,面临着组织管理、激励机制、投资回报分配、专业精深程度、事务所人力资源等一系列问题。 外部环境分析: 经济快速发展为全国律师行业的总量和业务收入带来了持续、高速增长的契机;

建纬观点固定总价模式下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问题分析

建纬观点固定总价模式下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问题分析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建纬观点】固定总价模式下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问题分析作者介绍 吴迪,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和金融双学位,现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律师。曾有在大型国有建筑企业任部门负责人的项目招投标、施工现场管控和法务方面经验。目前主要为房地产并购、商业地产运营、建筑工程现场及企业内部的风控和纠纷处理、PPP 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目前建筑市场上,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投标已普通适用,其相对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更加简洁直观,符合市场需求。另外,实践中发包人基于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且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人,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等缘由,许多发包人选择与承包人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招投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常常出现漏项、少算等情况,而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乃至纠纷。本文主要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及图纸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项目,两种常见典型情形下,工程量清单错漏的责任承担问题,结合司法裁判案例进行论述分析。 一、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的缘由发承包人就工程结算的争议事由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价的争议,一种是量的争议。当采用固定总价招标时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固定,则除措施费等费用争议外,固定总价合同双方更多是针对量发生争议。量差的主要缘由来自工程的发包人在其所提供的招标资料中,没有能把工作内容明确地反应在工程量清单之上,造成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不匹配,由此便会导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