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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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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经 纬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吴江市绸都盛泽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资产的法律意见书

二○○八年九月

关于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吴江市绸都盛泽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资产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沪经纬律法字(2008)第041号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合法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与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或东方市场)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合法执业的和法礼律师、仲建华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东方市场与吴江市绸都盛泽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之间资产收购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资产收购)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资产收购提供法律服务,为本次资产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区间:

本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就其本次资产收购一事进行审查,审查的范围限于委托人本次资产收购的方案、协议在主体、客体(标的)内容及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等问题,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本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本律师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文件资料:

1、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市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000004838);

2、东方市场公司概况、股本结构、最新股本状况、高管人员情况等电子下载文本;

3、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荐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函”(苏政函[1997]47号);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35号);

5、东方市场章程(经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东方市场工商年检资料;

7、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丝绸集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4000006750);

8、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同意吴江丝绸集团公司改制为国有资产独资公司并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批复”(苏政复[1998]34号);

9、电子商务公司章程;

10、电子商务公司年检资料;

11、丝绸集团董事会“关于与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资产置换的决议”(2007年8月30日通过);

12、东方市场三届二十次董事会“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决议”(2007年8月31日通过);

13、东方市场三届二十次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决议”(2007年8月31日通过);

14、吴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与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批复”(吴国资办[2007]48号)

15、丝绸集团“关于将水务、电子商务等资产在适当时机注入上市公司的承诺函”(2007年8月31日);

16、丝绸集团“关于将水务、电子商务等资产适当时机注入上市公司的补充承诺函”(2007年10月31日);

17、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盛泽镇政府部分资产移交请示的批复”

(吴政发[2007]131号);

18、吴江市绸都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9、吴江市绸都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承诺函

20、吴江市绸都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1、东方市场董事会《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产交易的决议》(2008年9月19 日);

22、丝绸集团董事会《关于与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决议>>(2008年9月15 日);

23、资产评估报告(天衡评报字(2008)第0024号)

四、本所及本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一)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系基于发表法律意见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分析和判断系基于委托事项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所提供和本律师自行查阅的资料和信息,以及该资料和信息所反映的有关事实情况。本律师假定:相关部门及人员已就委托事项向本律师提供了完整的资料和信息,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盖章是真实的,并且是有关人员、单位及部门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部门及人员的陈述和承诺也是真实、有效的。据此确认与本委托事项相关的这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东方市场本次资产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针对会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四)本律师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委托事项所涉主体资格情况、拟收购资产的性质及状况、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核查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法律意见书没有虚假陈述及重大遗漏和瑕疵,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市场为本次资产收购目的所用,不得作为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使用。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本次资产收购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东方市场

东方市场系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8]71号文《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由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法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4月10日,经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35号文批准,东方市场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500万股(A股)。2000年5月29日,东方市场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交易。东方市场股票代码为000301,股票简称为“东方市场”(原简称为“丝绸股份”)。东方市场现有总股本为1,218,236,445股。

东方市场目前持有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00000000483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

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法定代表人吴新祥,注册资本1,218,236,445元,实收资本1,218,236,445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公路货运(限指定的分支机构经营);一般经营项目资产经营,纺织原料(皮棉除外)、针纺织品、聚酯(PET)生产、销售,电脑绣花,仓储,蒸汽供应,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技术咨询,实业投资,国内贸易。本企业及其成员企业自产的坯绸,本企业自产的染色、印花绸及化纤织物、电脑绣花系列产品、服装、服饰系列产品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业务。

经核查,东方市场已通过2007年度工商年检,合法存续。

本律师认为,东方市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目前不存在被退市或终止的情形,东方市场具备本次资产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资产出售方:吴江市绸都盛泽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公司目前持有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58400000673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江苏省吴江市盛泽东方丝绸市场管委会内,法定代表人颜有明 ,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承接户外告业务。

经核查,电子商务公司已通过决议2007年度工商年检。

本所律师认为,电子商务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目前不存在被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资产出售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资产收购

(一)收购性质

本次资产收购的主要内容为:东方市场收购电子商务公司拥有的绸都网及经营性资产。本次收购是 2007 年 7 月 18 日,吴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了吴国资委办[2007]48号《关于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与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批复》批准的资产置换方案的继续。丝绸集团持有电子商务公司100%的股份,是电子商务公司的股东,同时丝绸集团也是东方市场的控股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资产收购属于关联交易。

(二)《资产收购协议》

2008年 9 月 19 日,东方市场与电子商务公司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收购的标的

电子商务公司拥有的绸都网站电子设备及车牌号苏ETS827奥德赛汽车一辆。

2、本次收购的价格和作价依据

江苏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拟收购资产进行了评估,于2008年9 月19日出具了天衡评报字(2008)

第0024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计算,在评估基准日2008年6月30日,吴江绸都盛泽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评估结果如下:

部分资产:账面价值129.64万元,调整后账面值129.64万元,评估价值72.27万元,评估减值57.38万元,减值率44.26%。

双方以评估值为依据,确认交易价格为72.27万元。

3、本次收购的资产状况

本次收购的资产属于电子商务公司拥有的绸都网站经营性资产,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1)依据江苏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衡评报字(2008)第0024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电子商务公司拟出售至东方市场的资产情况如下:

部分资产:账面价值129.64万元,调整后账面值129.64万元,评估价值72.27万元,评估减值57.38万元,减值率44.26%。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129.64 129.64 72.26 -57.38 -44.26 其中:在建工程71.81 0.00 0.00 0.00 0.00 建筑物

设备57.84 129.64 72.26 -57.38 -44.26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它资产

资产合计129.64 129.64 72.26 -57.38 -44.26 (2)电子商务公司对拟售出资产的权属情况

电子商务公司已经作出承诺:“本公司对于本次出售至东方市场的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且有权处置该资产。该资产并不存在所有权争议,也不存在抵押、质押等他项权或被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经本律师核查,电子商务公司对本次售出至东方市场的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且有权处置该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他项权或被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限权的情形,资产权属清晰。

(3)电子商务公司拟售出资产所涉债务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的处理

江苏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衡评报字(2008)第002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未涉及该部分资产的负债情况。 另外,电子商务公司在出具的《关于承担出售资产相关义务的承诺函》中承诺:售出资产如有所涉债务,且相关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给东方市场造成损失的,电子商务公司同意承担。

经本律师核查,电子商务公司本次售出资产并未涉及债务,且其已经承诺如有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由其承担。该承诺是明确、有效的。

(4)人员安置

依据东方市场与电子商务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书》,东方市场负责对资产相关的全部在册员工进行安置。前述“安置”包括但不

限于:全部在册员工的工作安排、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保险,以及其他依法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因提前与电子商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有关补偿或赔偿事宜,以及因此所发生的劳动纠纷等均由电子商务公司负责处理

(5)关于未披露事项的责任及处理

双方经协商确认,如存在本次资产交易实施完成日之前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未披露事项且遭受相应损失的,仍由电子商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补偿:

①存在未披露的债务及或有负债等未明示债务;

②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任何潜在纠纷;

③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外担保;

④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因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权利等原因而形成的侵权之债。

4、资产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

(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东方市场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次资产收购方案;

(3)电子商务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资产出售方案;

(4)东方市场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本次资产收购方案及<<资产收购协议>>。

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后认为,上述《资产收购协议 》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和内容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

制性规定,亦没有任何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命令或任何双方已签署的其他协议构成本协议生效的障碍或使协议成为无效,待具备协议规定的生效条件后,上述协议将对协议各方构成法律约束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方市场已经对本次拟收购资产所涉及事项的安排未发现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发现有损害相关债权人或权利人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本次资产收购的授权及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资产收购已取得以下授权和批准:

1、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 8年 9 月15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同意丝绸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与东方市场进行资产交易的议案。

2、电子商务公司于 2008 年 9月 15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3、东方市场于 200 8 年 9 月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资产交易的议案》等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各项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但本次资产收购还须履行以下程序及批准。

1、东方市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资产收购协议>>。

2、东方市场应作信息披露;

3、根据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备案(如需)手续

四、关于本次资产收购的实质条件

(一)实施本次资产收购后,东方市场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资产收购后,丝绸股份的总股本和股本结构均不发生变化,总股本仍 为1,218,236,445股,其中上市流通股股份总数为

686,136,445股,占总股本的56.32%。

(二)本次资产收购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资产收购行为依法进行,由东方市场董事会提出方案,聘请有关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提出评估、法律等相关报告,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如需)。在交易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合法程序,有关关联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以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本次资产收购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东方市场的本次资产收购为关联交易

1、由于吴江丝绸集团持有东方市场36.69%的股份,为东方市场第一大股东,同时吴江丝绸集团持有电子商务公司100%的股份,因此,东方市场本次资产收购构成关联交易。经核查,为实施本次资产收购行为,东方市场已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提出评估、法律等相关报告,

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如需)。在东方市场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董事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资产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2、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程序性。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发出会议通知,2008年9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计海明先生回避了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余董事全票通过了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平性。本次资产收购价格是根据天衡评估所所出具的天衡评报字(2008)第0024号评估报告,以2008年6月30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发现董事会存在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前期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经过内部适当决策程序,以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将所拥有的相关电子商务资产在2008年10月1日前通过适当的方式注入上市公司”的承诺,该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新业务的拓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实施后的投资回报率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

本所律师认为,东方市场的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了合法程序,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资产交易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资产交易是对2007年重大资产置换的延续及对该次重大资产置换相关未了事项所作承诺的具体落实。为有效避免同业竞争,丝绸集团曾出具过《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丝绸集团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东方市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东方市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丝绸集团的该承诺仍然有效。电子商务公司系丝绸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丝绸集团的承诺对其有约束力,同时,电子商务公司也承诺:出售绸都网经营性资产后,公司将不再从事相关与东方市场在商业上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原有的业务不再经营。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在本次资产交易完成后,电子商务公司与东方市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且丝绸集团已经作出承诺将避免与东方市场产生同业竞争,该承诺至今有效,对丝绸集团具有约束力。电子商务公司的承诺明确,有效。

六、本律师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本律师经向吴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了解,由于丝绸集团被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有权对涉及丝绸集团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全资子公司占有的国有资产,控股、参股子公司中股权属于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经政府授权的其他国有资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故本次资产交易涉及国有资产部分可由丝绸集团决定

处理,除另有特别规定和要求外,可不再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而作为上市公司的委托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资产交易的方案及协议书后,方能生效并实施。

第三部分 本次资产收购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本次资产收购行为在履行东方市场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即可依法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资产收购所必备的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呈报相关主管机关和部门,以正式实施资产置收购方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和法礼 律师

仲建华 律师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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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了筹建律所

本人为了筹建律所,在去年专门撰写的计划书,现在公布出来,有志同道合者,愿意创造一番事业的律师同仁,欢迎联系,共同发展。 电子信箱zgdlls@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15091995.html, 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计划书 (草案) 鉴于,拟成立的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系由实际投资人、创始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种新型模式的律所; 鉴于,实际投资人、创始合伙人具有共同的发展理念——创建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是为将其作为自己事业的平台; 鉴于,律所的运作将充分保障和平衡投资人利益、律所利益以及合伙人利益; 为此,特别制订本计划书草案,以供律所发展参考适用。 第一部分湖北法律服务市场的简单分析 一、对于湖北法律服务市场的简单剖析。 1、湖北执业律师人数的变化 2006年度、2007年度湖北注册律师信息表 类型2006年度2007年度增加数额年增长率 律师事务所384 384 0 0% 注册律师4008 4446 438 11% 法援律师200 222 22 11% 公司律师65 76 11 17% 公职律师15 19 4 27% 由表可见,湖北执业律师的人数是以年两位数的增长率,不断增长。武汉作为湖北省省会城市,其执业律师的增长率将远远高于省执业律师的增长率。 2、律所的发展模式 从上表看,2006年度至2007年度,湖北整个市场的律所数额没有变化,但是最近几年湖北律所特别是武汉本地律所在进行大规模的整合兼并重组,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与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与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湖北浩瀚律师事务所、湖北中融律师事务所、湖北合丰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法律顾问处与武汉经济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这种通过合并重组,迅速扩大规模的方式,将是在未来律所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这种简单的人数添加的方式,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较好的结果,没有建立将律师能力整合的执业文化和管理模式,其结果大所中的执业律师仍然还是处于一种个人作坊式、柜台式的运作,难以充分体现“大所”优势。同时,由于大所天然具有的机构臃肿等毛病,将决定管理的投入和成本将远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目前律所的发展趋势除了合并重组走大型综合所发展方向外,还有坚持走专业化专业领域的中小所发展方向,例如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未来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同样法律行业,面面俱到的万精油律师,万精油律所将会被市场遗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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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 【完整版】 2017年11月全面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建纬观点】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材料采购之表见代理司法认定的实践分析

【建纬观点】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材料采购之表见代理司法 认定的实践分析 作者介绍 徐寅哲,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英国赫特福德大学商法硕士、苏州大学法学硕士。执业10余年间,为各大房地产、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各类工程诉讼案件300余起。曾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及其适用指南、《法院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等书籍的编写工作,曾在《建筑》、《上海律师》、《商法》等期刊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基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建筑市场情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施工行为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是一客观事实。由此引发的最为常见的纠纷,除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单位、转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工程款之争以外,就是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其中又以对外材料采购纠纷为巨。以我们服务的多家大型建筑施工单位而言,因实际施工人对外材料采购而引发的年诉讼量,几乎均占其年涉诉总数的半数以上。 而此类纠纷,法院又大多是以《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表见代理的制度规定为由,判决转包、违法分包或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此类判决,其背后似乎有一

套公正逻辑,短期内缓解了大量所谓善意第三人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但从长远来讲,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基本规定,却也较为严重地损伤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近年来从最高院到各地方省市,都出现了日益趋紧的司法审判趋势,由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本文即以我们参与的个案为例,分析这样一种审判趋势,试图为我们工程律师的办案实务提供借鉴。 一、案件简介 2012年,盐城A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其厂房工程发包给江苏B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建,B公司随即将全部工程转包于王某,后王某又将其中的土建部分发包给杨某,并以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与杨某签订《单位工程经济承包协议》。杨某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外以B公司的名义向盐城C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 公司”)采购商品混凝土177万余元,并签订有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后因杨某无力支付混凝土款,C公司遂将杨某、B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连带支付所有混凝土款。起诉过程中,C公司提交了王某与杨某签订的《单位工程经济承包协议》、张贴在施工工地的B公司人员联系电话一览表(其中有杨某的联系方式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工程开工现场照片(其中有杨某),举证认为杨某构成表见代理。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1、C公司在与杨某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 南京西路1515号 嘉里中心20楼

目录 引言 54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4)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55) 正文 57 一、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的合规性及价格的公允性 (57) 二、美国阳光集团公司(以下称“阳光集团”)、香港万力有限公司(以下称“香 港万力”)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8) 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9) 四、上海晶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晶贵”)股权结构调整 (60)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变更 (61) 六、发行人前身常州华盛天龙从设立至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后是否存在出资不实 的情况 (62) 七、常州华盛天龙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63 八、发行人股东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 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 (64) 九、发行人主要资产过户手续的完成状况 (68) 十、冯幼敏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2) 十一、江苏春江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称“春江农化”)、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同大房地产”)与发行人的关系 (72) 十二、上海群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群英销售”)与上海群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群英”)及发行人的关系 (74) 十三、常州市孟河制药化工机械厂(以下称“孟河机械厂”)与发行人的关系.74十四、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更 (75) 十五、发行人拟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称“上市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 (76) 十六、新乡市华盛天龙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乡数控”)的股东背景、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增资的最新进展 (79) 十七、发行人2009年5月26日与江苏顺大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的编号和其与宜兴晶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供货合同》的编号同为“江苏华盛(2009)销售第[09006]号”的原因 (81) 十八、发行人参加2008年度工商年检的情况 (81) 十九、基于重新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1) 二十、基于相关政府部门重新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4) 二十一、关于冯金生控股股东身份的认定 (85) 二十一、关于冯龑中的“龑”与冯?中的“?”是否为同一个字 (85)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排名前五十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也是全国百强的律师事务所。而北京前十的律所,甚至在亚洲律师事务所中都有不错的排名,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律师必将走向全球市场,获取更高的世界排名。无论是十佳还是十强,排名和评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激励律师行业的振兴,进而感受法治社会的优越与公正。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在所有法律服务领域上都夺得头筹,相反,大多律所在某几个领域成为权威才带动了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排名参考了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北京律师事务所众多,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还在不断涌现,正所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十佳律师事务所正是里面的排头兵,领航者。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及反倾销、高科技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保险、并购、传媒及娱乐、国企改制、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房地产、工程建设及基础项目、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矿业及能源、劳动、公司破产、税务、私人股权投资、诉讼与仲裁、通讯与电子商务、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物业管理及租赁、移民、银行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外商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业务、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业务等。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等。 5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企业收购与兼并、风险投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电信、房地产、金融、招标与投标、反倾销等诸多方面。 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收购与兼并、证券和投资市场,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与项目投资、基金信托、矿产和自然资源,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运输和物流、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等。 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公司证券、金融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诉讼与仲裁等。

建纬观点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纬观点】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主要法律风 险及防范(二) 作者介绍 王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在法院审判庭工作多年,执业后为多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住宅商品房项目开发等提供非诉及诉讼等法律服务。目前主要服务方向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司治理等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李徐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团队执业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目前在读北京大学创办的国内第一个国际工程法研修班。主要执业方向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PPP、公司业务等领域,曾长期到项目现场为大型施工企业提供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 三、交付阶段开发商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法律风险繁杂,难以一一列举。在此笔者结合实践情况,列举了以下主要法律风险:(一)逾期交房的法律风险逾期交房是开发商在交付阶段面临的首要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二是购房人合理拒绝收房视为开发商未按期交房。1、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主要体 现在“交房”时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通知交房、交付

房屋、购房人完成初步质量验收或书面确认,只要开发商的履约行为存在不具备完备方式或程序之情形,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交房”行为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所以,此情形属于开发商主动违约的情形,即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程序进行交房。实践中,部分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先签署收房文件后验房或先交费后验房,通常购房人难以接受开发商的该要求,从而导致双方未能进行验房程序,甚至导致发生诉讼。根据2014年住建部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规定“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开发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交房程序,购房人有权拒绝。如因此导致纠纷甚至是发生诉讼的,笔者认为开发商有被认定为未“交房”并最终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法律风险。2、购房人合理拒绝收房视为开发商未按期交房此情形为开发商被动违约的情况,即开发商已按期提出交房,但购房人拒绝收房。司法实践中,购房人拒绝收房的,一种情形是实际未接收房屋,但如果购房人已收取钥匙、实际使用房屋或有其他可以被认为交房完成的情形,则此种情形购房人不能再主张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责任;而另一种情形是购房人基于法律上规定的合理理由拒绝收房,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1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7楼117 2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市延安路126号, 耀江广厦A座4楼116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5楼101 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西路52号丙101 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96 6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96 7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文化路90号95 8 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山航大厦16楼91 9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楼12层89 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89 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89 12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87 13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华强北路4002号圣廷苑酒店B座19-20层86 14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楼85 15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22楼85 16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83 17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裕华路西路452号83 18 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上海胶州路58号12楼83 19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11层1101-1103 82 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80 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78 22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3层78 23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层76 2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74 25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A1 74 26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7楼74 27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5楼74 28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重庆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19楼73 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72 30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中山五路193号百汇广场18楼72 31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423室71 3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71 3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71 34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71 35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武定路333号1号楼11楼70 3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68 37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515室67 3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67 39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仓边路93-95号银山大厦B座5楼66 40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市长江中路90号4楼66 41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大厦19-21层66 42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65 43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65 44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广州广州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6楼65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企业名单和地址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企业名单和地址 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上海市中山北一路705号海建大楼416室 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中山北一路1212号西上海商业城 上海市神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虹口区赤峰路630号(南雁大厦)703室 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赤峰路630号南雁大厦 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广灵四路341弄2号海枫大楼 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651号二楼 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共和新路3022号 上海市商惠所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控江路980弄杨浦大厦三楼 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同济联合广场b栋8楼200092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黄兴路122号 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控江路1690号凤凰大酒店1010室 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大连路990号上海上新城10号商务楼 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长阳路8号建爱大厦14D室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法律服务所哈尔滨路290号 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东宝兴路157号精武大厦 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虬江支路181号22楼2202室 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四川北路1688号 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总部山阴路133弄75号 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四川北路2093号2楼 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四川北路2115号方舟大厦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 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欧阳路561号欧阳大厦9楼C、D座 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14楼G、H座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中山北路198号 上海市闸北区宝山法律服务所上海市青云路600号104室 上海市慧谷律师事务所闸北区共和新路912号云华科技大厦19层1901室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恒丰北路108弄3号楼22楼05室 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闸北区恒丰北路108号灵广大厦3号1701室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中山北路828

几种主要的律师业务拓展方法

几种主要的律师业务拓展方法 业务拓展始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重点。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拓展业务是十分必要的并且是紧迫的.. 业务拓展始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重点。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拓展业务是十分必要的并且是紧迫的。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系统地采取以下方式或途径拓展业务和市场: 1、传统但永久有效的方式 A、通过熟人介绍。律师尤其是初做律师的同志要勇于并善于通过自己的亲朋好友来承接业务。要把自己的老乡同学、亲戚朋友,包括曾经服务过的人列成名单,勇敢地告诉他们你的希望和需求,然后经常性地保持联系,这是最起码要作的业务拓展工作。业务拓展要从自己身边的小事和容易的事做的,并且是终其整个律师生涯都要做的。 B、建立口碑,口耳相传地扩展影响力。律师服务有很强的人身性,故口碑对于律师来说异乎寻常地重要。口碑好的律师,业务也会相对持续稳定。以诚实信用、勤奋敬业的精神,认真负责地处理受托事务,待人热情而又有亲和力,口碑自会慢慢建立。

以上的业务拓展方式是永久有效的,也是最基本、最起码的方式。 2、针对目标市场进行单项法律服务产品的推广。 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考虑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态势,依托自身优势和队伍力量,选择恰当的目标市场,总结研究若干个法律服务产品,即特定行业、特定类型客户的法律服务方案等,以及与之配套的宣传资料。无形的法律服务,要想办法有形化、产品化,才能实现市场化。服务产品的推广贵在坚持,坚持下去必有成效。 3、进行现场或平面等媒体的法律咨询。 我们的目标是建立较大规模,综合性但内部实行专业分工的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必须要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必须有一些人特别是青年律师、律师助理能经常地深入群众、联系群众,甚至于能发动群众,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建立和发挥持久的影响力,为群众提供与他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切实相关的价格公道的法律服务。持续和形式多样的法律咨询活动既能使我们的大多数青年律师得到锻炼,又能广泛扩展事务所的影响力,还能扩大业务来源。 4、召开研讨会或座谈会。

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务

LawFirm50: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 务 作者:LawFirm50 2010-11-05 13:00 过去的2009年,尽管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市场萎靡不振,但是受政策刺激和巨额信贷投放影响,中国证券市场表现相对活跃,含创业板在内,沪深两市实际发行新股125只,过会超过175家(含否定、延迟发行等)。 特别是创业板开启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表现异常活跃。据LawFirm50不完全统计,2009年在册创业板IPO业务超过120家,部分律师事务所更是同时收获在册创业板业务超过5单,极大的提振了萎靡1年的中国证券法律服务市场。 在此背景下,2009年年初启动的证券市场(尤其是创业板IPO市场)抢夺,弥漫全年。以业务抢夺为目的的各种研讨会、报告会层出不穷,更有律师事务所为招揽业务铤而走险。 与2008年相比,随着行业竞争的白热化、公开化,2009年证券法律服务市场集中度略有减弱,证券业务“垄断型”律师事务所业务比重明显降低,业务地区分配、律所分布更加合理,这从创业板发审委律师委员的地区分布可窥一斑。 2009年的上海市场,有9家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了境内IPO法律服务业务,37家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了再融资法律业务。LawFirm50将根据数据监测和证监会数据,制订并发布本《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务》,报告全文请联络LawFirm50购买收费报告。 TOP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在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上海事务所在2009年表现卓越,先后担任奇想青晨化工、崇义章源钨业、柘中建设、新朋实业、中利科技等IPO发行人律师,再融资法律服务业务超过20起。” 推荐律师:吕红兵、管建军、刘维等。 TOP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强大的规模优势在证券业务领域体现明显,2009年上海办公室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特别是再融资法律业务方面领先业界,IPO业务方面主要有佳豪船舶、丽鹏股份、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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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固定总价模式下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问题分析

建纬观点固定总价模式下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问题分析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建纬观点】固定总价模式下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问题分析作者介绍 吴迪,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和金融双学位,现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律师。曾有在大型国有建筑企业任部门负责人的项目招投标、施工现场管控和法务方面经验。目前主要为房地产并购、商业地产运营、建筑工程现场及企业内部的风控和纠纷处理、PPP 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目前建筑市场上,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投标已普通适用,其相对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更加简洁直观,符合市场需求。另外,实践中发包人基于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且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人,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等缘由,许多发包人选择与承包人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招投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常常出现漏项、少算等情况,而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乃至纠纷。本文主要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及图纸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项目,两种常见典型情形下,工程量清单错漏的责任承担问题,结合司法裁判案例进行论述分析。 一、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的缘由发承包人就工程结算的争议事由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价的争议,一种是量的争议。当采用固定总价招标时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固定,则除措施费等费用争议外,固定总价合同双方更多是针对量发生争议。量差的主要缘由来自工程的发包人在其所提供的招标资料中,没有能把工作内容明确地反应在工程量清单之上,造成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不匹配,由此便会导

2016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丨完整版

2016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丨完整版 反垄断与竞争法第一梯队 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马辰(汉坤律师事务所)韩亮(方达律师事务所)宁宣凤(金杜律师事务所)吴鹏(中伦律师事务所)詹昊(安杰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蔡丽(中博律师事务所)冯瑶(世泽律师事务所)江宪胜(中伦律师事务所)任勇(天地和律师事务所)顾正平(安杰律师事务所)孙韶松(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丁亮(德恒律师事务所)陶杰(海问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国浩律师事务所)陈巍(通力律师事务所)许蓉蓉(君合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第一梯队秦悦民(通力律师事务所)陈烽(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刘大力(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军(金杜律师事务所)王玲(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昕(环球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邢冬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樊荣(中伦律师事务所)林小龙(环球律师事务所)李志强(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刘屹(润明律师事务所)梅亚君(通力律师事务所)张宁(金杜律师事务所)沈宏(方达律师事务所)王舒(汉坤律师事务所)张宏久(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陈冬悦(中伦律师事务所)陈运(金杜律师事务所)韩季余(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缪剑文(汉坤律师事务所)陆菁(中伦律师事务所)吕立秋(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王明朗(环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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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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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 1李玉麟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2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3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4张勇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 5孙仁荣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6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 7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8王雪华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9童平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10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11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12王凡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 13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14王天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 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 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4王祖国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45侯建文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46孔建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47辛尚毅宁夏金天平律师事务所48刘彦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49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50孙忠仁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51李君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52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53宋振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54王广仁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55杜丽娟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56李文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57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58吴国章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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