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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立论稿(浙大新生赛)

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况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合适方法使病人在无痛状态中结束生命进程的做法。合法化指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

医学方面:

(1)失去对医学信心:如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就势必要先承认,医学已经到了无计可施的地步,而随之而来的就是人们对医学界的极度不信任。(你补充一下)

(2)阻碍医学发展:恩格斯曾经说过:“社会上不断形成的对科技的需求所产生的对科学的推动力,大大超过几百所大学所产生的作用。我们医学的发展就是基于对一个又一个曾经的疑难杂症的研究而曲折前进发展的。就比如肺结核在建国初期就是一个致死率最高的疾病,而如今可以说是可以完全治愈。试想,如果每个患上绝症的病人都选择死亡而没有勇气与毅力接受病魔的挑战,那么绝症将永远是绝症,不但医学发展迟滞,医生也会因为失去外在动力而轻易放弃。谁能保证某个医生不会为了自己尽早去度周末,而随意在周五下午提前把病人“杀死”呢?

(3)在对于不治之症的认定上存在争议:地域差异,科技差异,认知差异使这种争议不可消除。在今天不能治愈的也许明天就能治愈,在这里不能治愈的也许在那里就能治愈,所以我们极有可能只是杀死了一个完全有可能被治愈的人。

法律方面:

法律本身对其合法化有极大的限制,安乐死合法化扰乱了司法秩序。对他人实施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的定义几乎是完全相符的,故意杀人罪主观上要有杀人之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带来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基于何种动机而产生杀人故意并不影响杀人罪的成立。成千上万种符合故意杀人罪定义的行为被认定为是犯罪,是不合法的,而安乐死的合法化却偏偏将对他人实施安乐死这一种行为认定为合法,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安乐死案例急剧增多,司法认证失控,就会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造成可趁之机。难道这对司法秩序不是一种扰乱么?

社会方面:

阻碍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形式上的因素,主要是法律天然的对于人性的忧虑。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带来一种“灰色效应”。所谓滑坡论证、多米诺骨牌论证无不反映了这点。这些忧虑包括:

如果实施安乐死合法,这是否会导致医生为摆自己应尽的责任而把安乐死作为借口?

是否一些不孝子女会为摆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

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否会导致人们认知上的误解?因为,一些病人之所以实施安乐死,是因为他们将死,生命已不再有意义,而且自认为是社会和家庭的累赘。如果带着这样的认知实施安乐死,对我们的社会伦理道德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冲击。

另外,安乐死的直接原因是病人无法救治并承受巨大痛苦,而且他自愿接受安乐死。

可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迅猛,医学技术不断提高创新,谁能保证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在一两年内不会被医学界攻克呢?

一些重病人和残疾病人,将因此常常感到心情沉重和无形压力为了减少家人负担,理应选择死亡。而合法化后的社会现象恰恰告诉他们,你们可以选择了,你们有权去死了。这就会无形中成为那些心理相对脆弱者走向死亡的催化剂,将会使另一部分本可以走向光明的人更进一步接近死亡。

再次,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就极有可能失控。还是在荷兰,安乐死合法化后安乐死人数稳步上升,越来越多的人实施安乐死,这么多的人难道都是无药可救了吗?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的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立论稿(浙大新生赛)

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况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合适方法使病人在无痛状态中结束生命进程的做法。合法化指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 医学方面: (1)失去对医学信心:如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就势必要先承认,医学已经到了无计可施的地步,而随之而来的就是人们对医学界的极度不信任。(你补充一下) (2)阻碍医学发展:恩格斯曾经说过:“社会上不断形成的对科技的需求所产生的对科学的推动力,大大超过几百所大学所产生的作用。我们医学的发展就是基于对一个又一个曾经的疑难杂症的研究而曲折前进发展的。就比如肺结核在建国初期就是一个致死率最高的疾病,而如今可以说是可以完全治愈。试想,如果每个患上绝症的病人都选择死亡而没有勇气与毅力接受病魔的挑战,那么绝症将永远是绝症,不但医学发展迟滞,医生也会因为失去外在动力而轻易放弃。谁能保证某个医生不会为了自己尽早去度周末,而随意在周五下午提前把病人“杀死”呢? (3)在对于不治之症的认定上存在争议:地域差异,科技差异,认知差异使这种争议不可消除。在今天不能治愈的也许明天就能治愈,在这里不能治愈的也许在那里就能治愈,所以我们极有可能只是杀死了一个完全有可能被治愈的人。 法律方面: 法律本身对其合法化有极大的限制,安乐死合法化扰乱了司法秩序。对他人实施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的定义几乎是完全相符的,故意杀人罪主观上要有杀人之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带来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基于何种动机而产生杀人故意并不影响杀人罪的成立。成千上万种符合故意杀人罪定义的行为被认定为是犯罪,是不合法的,而安乐死的合法化却偏偏将对他人实施安乐死这一种行为认定为合法,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安乐死案例急剧增多,司法认证失控,就会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造成可趁之机。难道这对司法秩序不是一种扰乱么? 社会方面: 阻碍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形式上的因素,主要是法律天然的对于人性的忧虑。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带来一种“灰色效应”。所谓滑坡论证、多米诺骨牌论证无不反映了这点。这些忧虑包括:

安乐死辩论赛

安乐死辩论赛 1、立论陈述阶段;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正方一辩:; 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首先就让我们 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 病人在垂危状;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1.从个人的角 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 1、立论陈述阶段 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正方一辩: 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重视--生存 备受关注,死亡也越来越发人深思.那么今天我们就将对"安乐死是否应 该合法"的问题展开一场辩论. 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 致死术; 十一(女)春天的阳光是多情的,它用叶的浓清,花的娇艳和风的 缠绵为我们编织着迷人的梦境。让我们用喜悦去寻找春天的阳光,用欣 慰去感受春天的温暖。下面请欣赏诗歌朗诵《一树春天》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 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

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让他安静祥和地离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 06、07级各班各派一支队伍(4人)参加本次辩论赛,法律协会与学习部各派一支队伍(4人),共3支队伍参加本次辩论赛。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这一生命过程的应有尊严。它保证了个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对生命的自主和自决的权利。 2.从经济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是阻止成本无限扩张的有效方式。当死亡过程逐渐展开,生存的成本逐渐放大,对经济,心理,家庭和社会成本都是不断的加大。而安乐死可以减少这种浪费的支出,是实行者对这家庭成员爱的考虑。 3.安乐死能够解除人的不幸和痛苦,是对人权的保护。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谢谢 下面请反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反方一辩: 张丽清:还记得古希腊医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吗:我将尽我的全力去辅助病人而决不损害他们!两千多年的这条训戒成为医生们的最高信条!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即主动帮助病人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这个伦理和道德问题上,人们意见不一。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痛苦;然而,也有人坚决反对合法化,担心滥用和伦理道德的风险。下面,我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展开讨论。 首先,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主张尊重个体自主权。人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终末期疾病折磨着他们的时候。对于那些无法摆脱病痛,生活变得毫无尊严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脱之道。我们不能忽视患者的利益和需求,而应允许他们在尊严和安详的环境中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终末期疾病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是无法想象的。对于一些患者来说,病痛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他们没有任何希望得到康复。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离世,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此外,这还能节省医疗资源,使医护人员更专注于那些有希望康复的患者。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和道德困境。首先是滥用的风险。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难以控制和管理谁应该有这个权利,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滥用可能导致一些本不需要安乐死的人请求它,或者被错误地诊断为终末期疾病的人接受它。这可能引发伦理道德上的混乱和争议。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护人员产生心理和道德压力。医生和护士们面临的是救治的责任和道德约束。他们可能会被迫面对一个困境,即要履行患者的要求,同时又要平衡自己内心的伦理和道德观念。这对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抉择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尽管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及其家庭的痛苦,但滥用和伦理道德问题也不可忽视。或许我们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讨论和规范来找到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利益,同时保护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患者的生命尊严。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反驳,20秒) (对方极有可能把安乐死的定义扩大.我方对于安乐死的解释是选取的我国的解释,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在此强调病人的病痛及自愿的原则.) 那么今天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而合法化的标准即为维系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由于,安乐死在参照条件,和实施过程中,有极大的不可控性,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以下,阐述我方观点.. 1从医学角度考虑,人类医疗发展水平有限.实施安乐死首先要对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了解,而这需要高超的医疗技术和现代化的医疗检测手段,但是目前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都相对落后,距准确诊断还有一段距离. 而随着医学的进步,不治之症也逐渐被克服,也许明天,也许下个月,这种病就可以医治了.同时,痛苦的程度无法界定.单单从生理的痛苦而言,是女生的经痛比较痛苦,还是男生的蛋疼比较痛苦.人与人不同,自然痛苦的界定也各不相同. 2从法律的角度看,安乐死的权利主体不好界定.单按照我国对安乐死的解释,病人安乐死,需要通过病人和其亲属的共同要求,并且获得医生认可.那么这个权利属于谁?如果病人申请安乐死,而其亲属不同意,那么,亲属是不是侵犯了病人的权益?并且是哪些医生可以评判一个人是否可以安乐死,是不是需要一个考核制度?而考核制度的严格与否又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那又是哪些亲友可以评判?这些问题都是凌驾于生命之上的,直接决定人的生死。 3. 从社会文明角度看,世界各国精神文明发展参差不齐,人们的道德素质尚不能为安乐死提 供伦理保障.(对方也举出荷兰的例子或我们以著名国家荷兰为例),02年,安乐死实行合法化但是,下半年不到一年时间,荷兰实施安乐死的人数突增只7000人.与此同时,荷兰有3万名患者老人单独或者接班逃亡到邻近还没有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04年德国著名教授赖纳发表文章,用证据证明:荷兰患者逃命邻国,是因为担心被该国安乐死变相杀害.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_正方观点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正方立论陈词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就有人为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而开展运动。2001后4月10日,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近几十年来,我国学术界对这个议题的热度有增无减,赞成安乐死的人数呈上升趋势,然而,反对安乐死的声音也一直不绝于耳,这些发声的人们主要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生命权的滥用。不过,在我看来,这样的看法忽略了生命的本质,即生命的真正价值在于其本身有意义,而这应是一个安逸、舒适而又有所收益的状态,绝不是饱受病痛无限期的纠缠与折磨的状态,因此,我认为安乐死有其难以忽略的价值,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和一些人的传统认知不同,安乐死在法律上并非违法行为,而这主要包含两个层面,即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的法律特征: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安乐死只是改变了患者继续遭受因患病产生的无法忍受而又无谓的痛苦的命运,人为地将病人必死的结局提前,因而是一种仁慈的行为,是对患者选择死亡方式和时间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因此,安乐死不具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安乐死区别于故意杀人行为的最本质的特征。 应受刑罚处罚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犯罪必不可少的特征之一。对于安乐死来说,我国刑法并未对安乐死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就应当不归为犯罪,因而安乐死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而应受刑罚处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它表明了国家对于具备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应有立场和态度,而既然安乐死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当然谈不上应受刑罚惩罚性。 除了安乐死在法律层面的非犯罪性,安乐死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一定的社会价值:首先,安乐死体现了对生命尊严的维护和对生命权的尊重。人类生命的尊严体现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上。因身患绝症而没有任何生存的希望,且处于巨大的身心痛苦之中的病患,其生命已无质量可言,此时,允许病患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从精神和生理上解除患者的痛苦,维护其生命的尊严,符合人类道德的要求,也是人类文明的进步的必然选择。同时,生命权作为人的一种最基本权利,不仅包括维持生命

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

反方原始报告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下面由我来宣读我方原始报告,就“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问题,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从字面上看,安乐死即安然而愉悦的离开人世。纵然表面上的美好的定义让人感到舒服,但是我方在立足国情考虑到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和完备,还存在亟待解决和完善的诸多问题的情况下,认为现在我国实行安乐死合法化还为时过早。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论述: 第一,患者真实意愿不确定。安乐死应以患者本人的意愿作为一般性原则,这是安乐死实施的基本条件。而且只有当患者的情绪处于稳定状态时,所做出才是理性的判断,但在处于肉体和精神极度痛苦状态下,在考虑到家庭和家人的情况下,容易感情冲动,失去自制力,在这种状态下,极易做出违背理性的选择,表达对死亡的渴望,这个选择并不能算是患者的真实意愿。其次,根据医学权威雷克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更应该重拾他们生的希望。 第二,医疗科技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安乐死判断标准难以确定。安乐死立法必须具有科学的依据。世界上到目前为止对安乐死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性质,适用对象,和条件等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安乐死的立法内容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要为安乐死立法,对于适用对象,“濒临死亡”,“不治之症”的认定,应当由相应的医疗权威机构制定具体统一的判断标准,这是安乐死合法性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的关键。而在我国,“濒临死亡”和“不治之症”的判断标准在短期内也不能达成一致。第三,医疗机构管理体制不健全,法律意识尚需强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要与社会的发展状况相适应。由于技术水平和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在技术,设备,和诊断水平上与发达国家比仍存在巨大差距,同时我国各个地区不同医疗机构的水平和管理也参差不齐,除了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硬件设施的限制外,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必然出现安乐死实施和监管不力的现象,允许安乐死实施,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很好的遵守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管理体制出现漏洞,法律意识淡薄,出现监管不力等现象,必然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产生负面效应。 综上所述,本着慎重的原则,我方坚定认为在此时的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辩论赛稿件范文.doc

安乐死辩论赛稿件范文 辩论赛既然是一种竞赛活动,那么,参赛者谁胜谁负,需要有人作出评论和裁判。评判人员必须是具有与辩论内容相关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下面是我整理了安乐死辩论赛稿件范文,供你参考。 安乐死辩论1、立论陈述阶段 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安乐死辩论正方一辩: 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重视--生存备受关注,死亡也越来越发人深思.那么今天我们就将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的问题展开一场辩论. 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灵

和肉体上的痛苦,让他安静祥和地离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理由有以下几点: 1. 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这一生命过程的应有尊严。它保证了个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对生命的自主和自决的权利。 2. 从经济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是阻止成本无限扩张的有效方式。当死亡过程逐渐展开,生存的成本逐渐放大,对经济,心理,家庭和社会成本都是不断的加大。而安乐死可以减少这种浪费的支出,是实行者对这家庭成员爱的考虑。 3. 安乐死能够解除人的不幸和痛苦,是对人权的保护。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谢谢 下面请反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安乐死辩论反方一辩: 张丽清:还记得古希腊医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吗:我将尽我的全力去辅助病人而决不损害他们!两千多年的这条训戒成为医生们的最高信条!而安乐死做为一个医学概念被提出时医生就被至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种法律的确立要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要保证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安乐死的立法将对法理,道德,伦理进行挑战甚置是颠复!没有甚重的态度,尽凭着对病人的一腔怜悯是不能成为立法的理由的!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一辩: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解除其痛苦,结束其生命。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但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病人可以随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其次,什么是合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从情理上看。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从法理上看。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安乐死合法化体现的是法律对公民意愿的尊重,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证明。 从程序上看。为了防止无意愿安乐死被滥用的可能,彼特?辛格曾提议到:建立一套以登记制度为主的严格程序制度,使得不想被安乐死的病人意愿能被记载,有效遏制无意愿安乐死决定权的滥用。荷兰、澳大利亚等国据此制定出了严谨的程序,规定安乐死的实施必须基于患者真实的、明确的意思要求,而且要经过医疗与司法机构的严格认证与审查。它需要经过:1.申请程序,安乐死的申请应对患者进行医学鉴定,只有在神智清醒的时候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主治医师提出。2.审查程序,包括专业审查与司法审查两道程序。3.操作程序,要求专职医护人员,近亲属代表和司法机关在场见证4.备案程序。这些程序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操作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安乐死在情理和法理上有其正当性,在实施过程中又有一定的程序能够予以保障。我们没有理由无视在绝症中苦苦煎熬的病患对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的诉求,而将安乐死拒绝在合法化的门槛之外。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二辩:中国有句老话:生如夏花之灿烂,死如秋叶般静美。人没有选择生的权力,但有选择死的权力。人生的要灿烂,死得也要有尊严,与其痛苦的活着不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一辩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我作为正方的第一位辩手,我要就此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是一种对他们自身的尊重和关爱。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剥夺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这样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对于那些病情已经无法挽救的病人来说,他们的生命延续只会消耗更多的医疗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用来救治那些仍有希望的病人。 最后,我们不能因为道德观念而忽视人们的自主权利。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而不是让他们受制于他人的意志。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接受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谢谢大家! 二辩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 我是正方的第二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

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这时,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可以让他们摆脱痛苦,从而减轻他们和家庭成员的痛苦。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行为。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仍有一些人选择非法安乐死。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和悲剧。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选择安乐死,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医生可能会因为帮助病人实现安乐死而面临法律风险。这可能会让医生在面对病人的选择时感到无助和困惑。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医生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帮助病人完成安乐死,从而保护他们的权利。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并保护医生的权利。谢谢大家! 三辩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 我是正方的第三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权。每个人都应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包括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如果一个人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安乐死。这是一种人权的保护。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立论稿

开开主席,诸位评委、诸位瞅寡,大家早上佳!之阳早格格创做 正原浑源,安乐死是指,患出有治之症的病人正在自己及其亲友央供下,经医死认可并真施的,用人为的要领使病人牺牲的历程.尔圆认为“安乐死出有该该合法化.”缘由有三. 第一安乐死的认定自己具备出有决定性.真施安乐死最先需要对于病人的病情有粗确的诊疗,但是天下上很多国家的调理技能战办法跟兴盛国家存留很大好异,距离准确诊疗安乐死的央供出入甚近;据统计,尔国暂时临床误诊率正在30%安排,而某些疑易病例的误诊率达到40%以上.那种情况下,动做决裁者的医死又怎么样能包管其推断的准确性呢!再而,病人提出安乐死是正在遭受病痛合磨的状态下,当他们神志醉悟时,将越收体验到死命的难得,对于死命越收留恋;考察隐现90%的病人经医死劝道皆搁弃了安乐死.试问,将病人极度痛苦时的非理性采用动做评判的尺度果然符合吗?里对于如许宽沉的无法预防的隐患,安乐死一朝合法化,将会有几人果此而容易的丧得死命啊,所以安乐死天然出有该该合法化. 第两安乐死合法化会让执法造度挨启一个伤害的心子,成果将出有堪设念.据统计荷兰7000例安乐死案例中有41%利害甘愿安乐死,正在比利时近对于合真止过安乐死的护士称出得到过病人共意.如果安乐死果然是为了病人的便宜,那又为什么有那样多人志愿安乐死呢?况且安乐死合法化会让病人爆收一种无形的压力,以至将安乐死动做自己的包袱,为了减少家庭社会的包袱而央供安乐死,

当部分采用形成了社会包袱,那样的安乐死能道是志愿的吗?安乐死合法化还会让犯警分子有空可钻,为他杀提供“合法”的道路.那是咱们所出有期视瞅到的啊.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宪法粗神战伦理公德.安乐死的真量是牺牲而出有是安乐,尔国宪法粗确确定:“国家尊沉战包管人权.”所有部分出有得褫夺他人死命权.如果执法共意安乐死,相称于法官判决末止病人的死命,那是执法对于人死命存正在的需要性做出的可定评介,那出有是宽沉违背了宪法粗神吗?再而,人是社会最贵沉的财产,人的死命是崇高的,其崇高性出有但是表示为死命的量,还表示为死命的量;出有但是体现为死命的经济价格战社会价格,还体现为死命的存留价格.易讲当人的死命由健壮形成抱病的时间,它便得去了存留的价格、死命的崇高性便要挨合扣吗?扔启死命自己去评判病人是可切合安乐死的条件,那易讲对于死命控造任的做风吗? 鉴于以上三个瞅面,尔圆脆持认为“安乐死出有该该合法化.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这一概念从1986年进入我国理论界至2001年将安乐死合法化,这一徘徊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关于其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我方认为,中国大陆地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安乐死的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两大方面论证: 第一,中国大陆的现实条件无法保证安乐死的严格执行。 首先,我国总体的医疗服务较落后,且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无法准确判断患者是否无可挽救。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差距较大。安乐死定义中对于无可挽救的病症的确认,需要有一定水平且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单位作出。但是一些贫困地区医疗条件落后,无有权威的单位认定,且医生医德无法保证。所以在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安乐死很难实行。 其次,中国医患关系已经很紧张,安乐死这一敏感话题更易引起纠纷。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进行的调查统计,近三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为10.81万元。可见我国医患关系之紧张。而且安乐死牵扯到患者家属的判断,一旦在情理上不被其认同,医患关系的明天就更难以想象了。 最后,由于经济条件方面的因素,一些贫穷的患者因为不想给家人带来负担,而谎称自己的痛苦无法忍受,要求实行安乐死,我们到底同不同意?这显然是违背了安乐死设置的为病人解除痛苦的初衷而被滥用。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会引导一种弃生的错误价值观。有些患者不向命运屈服,顽强地与病魔做斗争;而有些患者因为疼痛,就轻言放弃自己的生命。我们到底应该鼓励哪一种呢?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就像发出了一种信号,告诉病人在斗争的时候,死亡是一个合理的选择,给了患者的放弃的理由。从尽全力拯救、延续患者的生命,变为了可以放弃。把在斗争和放弃中间摇摆的病人推向了死亡。那么之后的患者呢,在痛苦中就会更多的想到安乐死这样的解脱行为,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是一种错误的价值导向。 综上,尽管理想情况下,安乐死在情理上有可能解除病人痛苦,具有人道主义精神,但在法理上是不能接受的。立法是一种社会行为,我们要考虑到立法的现实条件和此法律对社会的导向。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中国大陆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立论稿之欧阳理创编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 正本清源,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自己及其亲友要求下,经医生认可并实施的,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死亡的过程。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理由有三。 第一安乐死的认定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实施安乐死首先需要对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诊断,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医疗技术和设施跟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距离准确诊断安乐死的要求相差甚远;据统计,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而某些疑难病例的误诊率达到40%以上。这种情况下,作为决裁者的医生又如何能保证其判断的准确性呢!再而,病人提出安乐死是在遭受病痛折磨的状态下,当他们神志清醒时,将更加感受到生命的可贵,对生命更加留恋;调查显示90%的病人经医生劝说都放弃了安乐死。试问,将病人极端痛苦时的非理性选择作为评判的标准真的合适吗?面对如此严重的无法避免的隐患,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将会有多少人因此而轻易的丧失生命啊,所以安乐死当然不应该合法化。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会让法律制度打开一个危险的口子,后果将不堪设想。据统计荷兰7000例安乐死案例中有41%是非情愿安乐死,在比利时近半数执行过安乐死的护士称没得到过病人同意。如果安乐死真的是为了病人的利益,那又为什么有这么多人被迫安乐死呢?况且安乐死合法化会让病人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甚至将安乐死作为自己的义务,为了减轻家庭社会的负担而要求安乐死,当个人选择变成了社会义务,这样的安乐死能说是自愿的吗?安乐死合法化还会让不法分子有空可钻,为他杀提供“合法”的途径。这是我们所不希望看到的啊。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宪法精神和伦理道德。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而不是安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生命权。如果法律同意安乐死,相当于法官判决终止病人的生命,这是法律对人生命生存的必要性作出的否定评价,这不是严重违背了宪法精神吗?再而,人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其神圣性不仅表现为生命的质,还表现为生命的量;不仅体现为生命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还体现为生命的存在价值。难道当人的生命由健康变为患病的时候,它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生命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一辩正方辩词: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我代表正方团队,将为大家阐述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理由。首先,安乐死合法化符合人权和自由选择原则。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决定自己生命的权利,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安乐死合法化,将使那些无法忍受极度痛苦和绝望的患者们能够选择终止他们的痛苦。这是一种对人的尊重和关怀,让他们能够在尊严中离开。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减轻医疗资源压力。我们不可否认,当前医疗资源有限,特别是在重症病房和终末期医疗方面。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因为治疗无效带来的高昂医疗费用和资源浪费。这将为其他病患提供更好的医疗资源。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当前,医生经常在无法治愈患者的情况下承受极大的道德和法律压力。合法化安乐死后,医生可以在一定的法律约束下,协助病人结束痛苦。这将减轻医生心理负担,提高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因为它符合人权和自由选择原则,能够减轻医疗资源压力,同时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请支持正方团队,谢谢大家。 二辩正方辩词: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我是正方团队的二辩,将继续为大家陈述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立场。首先,安乐死合法化的实施可以减少不人道的人工维持生命。在一些绝症患者或严重残疾者的病情无法得到任何好转的情况下,人工维持生命可能会使其在痛苦中度过,并浪费医疗资源。安乐死合法化将为他们带来一种更为人道的选择,尽可能减少他们的痛苦。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并不意味着滥用。对于安乐死的实施应当确立严格的程序和条件,例如需要多位医生的共同决定、经过一定时间的思考等。这样可避免滥用的可能性,使得安乐死成为一种严肃和负责的决定,而不是随意的选择。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减轻家庭成员的负担。在目睹亲人遭受无法缓解的痛苦时,家庭成员也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痛苦。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使家人更容易接受亲人的离去,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 因此,我们坚信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因为它减少不人道的维持生命、避免滥用,并减轻家庭成员的负担。谢谢大家。 三辩正方辩词: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作为正方团队的三辩,我将为大家阐述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观点。首先,安乐死合法化将提供合法的选择。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而安乐死的合法化为那些无法忍受痛苦和绝望的患者提供了一种选择。这是一种尊重个人自主权的体现。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痛苦。一些病患可能身处绝望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一辩反方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观众们: 安乐死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和尊严,应该慎重对待。作为反方,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以下是我的理由: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虽然安乐死的初衷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和痛苦的家庭成员,但是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会有人滥用这项权利,把它当成一种逃避责任的方式。一些家庭成员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医疗费用的问题,或者为了继承财产而迫使患者选择安乐死。这种滥用行为将会严重侵犯患者的权利和尊严。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医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医生的职责是拯救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医生将面临选择是否执行安乐死的困境。这种选择将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心理造成极大的压力和困扰。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传递出一种消极的信息,即生命不值得珍惜。这种信息将会对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人们对生命的看法变得越来越淡漠。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们应该尽力帮助患者减轻痛苦,同时保护他们的尊严和权利,而不是通过结束生命来解决问题。谢谢。 二辩反方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观众们: 安乐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话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去思考。作为反方,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以下是我的理由: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对患者和家庭成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患者和家庭成员将面临着一个艰难的决定,是否选择安乐死。这种决定将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和困扰。如果安乐死合法化,这种心理压力将会更加严重,因为他们将面临更多的选择和责任。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人们将会认为生命不值得珍惜,这将会导致社会的道德水平下降。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传递出一种消极的信息,即我们可以通过结束生命来解决问题。这种信息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人们对生命的看法变得越来越淡漠。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一些患者可能会选择安乐死而不是治疗,这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我们应该尽力减少浪费,而不是通过安乐死来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们应该尽力帮助患者减轻痛苦,同时保护他们的尊严和权利,而不是通过结束生命来解决问题。谢谢。 三辩反方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观众们: 安乐死是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去思考。作为反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 辩发言稿 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保障人权,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三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三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医生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反方辩词一辩: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 首先,我代表反方赞成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们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之宝,应该全力维护和尊重人的生存权利。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人权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将安乐死合法化,意味着我们认可了主动终结生命的行为,并且开启了潘多拉的魔盒。这将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举步维艰的伦理困境,如何划定安乐死的边界,避免滥用权力和滑坡效应问题,成为一项巨大挑战。 再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导致滥用风险。有人可能滥用安乐死程序,以解决其他问题。例如,家庭成员可能利用安乐死合法化的处境来改变遗嘱制定和继承权利,甚至可能杀死年迈的亲人以争夺财产。因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行为的增加,进一步侵害人权和社会公平。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弱化医疗道德。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救助生命,而非终结生命。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使医生在道德和伦理上产生混淆,失去救治生命的初衷,而选择终结生命作为解脱的手段。这将对整个医疗体系和病患信任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反对安乐死合法化,因为这将带来人权、伦理、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我们应该努力提供支持和关怀,让生命获得更好的

照顾和保障,而非将终结生命作为解脱的途径。 反方辩词二辩: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 我们反方坚持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以下是我们的几点论据:首先,安乐死合法化会对社会秩序和价值观带来冲击。就目前中国社会观念的整体情况而言,安乐死合法化与传统的生命至上思想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将引发价值观的分歧和冲突,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撕裂社会的道义和道德共识。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医疗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医疗资源本已紧缺,安乐死合法化将会给医疗机构带来更大的压力和困扰。一旦安乐死合法化,某些患者可能会优先选择终结生命,以争夺更多医疗资源。这将导致其他病患无法得到足够的医疗救治,加剧社会的剥离和不平等。 再次,安乐死合法化难以确定明确的判断标准和决策程序。安乐死意味着主动终结生命,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伦理和道德问题。如何确定安乐死的标准、评估患者的痛苦程度和请求的真实性,如何避免滥用和误用等问题都需要清晰的程序和有力的监管机制。然而,现实中我们很难设立一个公正、公平的决策体系和标准,使得合法化安乐死的实施变得困难且不确定。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对社会心理健康带来负面影响。一个充满着绝望和消极情绪的社会环境会影响人们的心理健康。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会导致人们容易选择放弃面对困难和危机,而选择终结生命。这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一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观众: 我们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现在,让我们来谈谈我们的理由。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比如终末期疾病、疼痛不堪等,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和尊严。对于这些人来说,让他们忍受痛苦和折磨,只会让他们更加痛苦和绝望。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让这些人在尊严和��静的情况下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已经被一些国家合法化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比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家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这些国家的医生和患者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选择安乐死。这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给患者带来更多的选择和自由,同时也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和安全。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风险。在一些国家,由于安乐死不合法,一些人不得不通过非法手段来实现安乐死。这些非法手段往往是不安全和不可控的,可能会给患者和医生带来风险和麻烦。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这些风险,让患者和医生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选择和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不仅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也可以带来更多的自由和安全。谢谢! 二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观众: 我们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现在,让我们来谈谈我们的理由。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和患者造成严重的道德和法律困扰。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拯救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医生将不得不面临这种矛盾和道德困境,这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都会造成影响。同时,患者也会面临道德和法律上的困扰,因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一些人滥用这种权利,甚至可能会有人被迫接受安乐死。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滑坡效应。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一些人可能会认为生命不再具有价值和意义,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对生命的轻视和忽视。这种滑坡效应可能会导致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崩溃,对整个社会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可预测的后果。虽然一些国家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但这并不代表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和安全的。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可预测的后果,比如一些人可能会被误杀或者滥用安乐死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会对医生和患者造成道德和法律上的困扰,可能会导致滑坡效应和不可预测的后果。谢谢!三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观众:

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正方辩稿

正方 合法化的含义:指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也指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 安乐死的定义: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在荷兰仍然是犯罪,但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下列标准,报告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不会受到起诉: (1)·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2)·医生与病人有足够密切的关系,使医生能够确定这个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经过充分考虑的。 (3)·按照目前的医学意见,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没有改善的希望。(4)·医生与病人讨论过除安乐死以外的可供选择的办法。 (5)·医生至少应向一个具有独立观点的其它医生咨询。 (6)·安乐死的实施应符合优质医疗实践。 其后,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协助自杀。2008年11月,华盛顿州近60%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第1000号动议案,成为继俄勒冈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华盛顿州允许安乐死的法律自2009年3月5日生效,规定,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时间不到6个月,可以要求医生对其实施安乐死;要求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年满18岁, [1]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但就澳大利亚全国而言,至今仍无安乐死的国家立法。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项内容。 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这种言论,是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的。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 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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