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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我国,安乐死始终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革,安乐死的合法化呼声越来越高。本文将从人性与道德的角度,对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探讨,分析其利弊,以期为这一争议提供更多思考。

安乐死,顾名思义,是指在患者或者残疾人自愿的情况下,由医生实施的一种结束生命的方式。安乐死主张者认为,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遭受病痛折磨时,有权选择结束痛苦。而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安乐死是被严格禁止的,理由是涉及生命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从人性和个体权利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人具有自主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当一个人因疾病、残疾等原因,生活质量极度下降,不堪忍受痛苦时,应当允许他选择结束生命。这种选择既体现了个体权利的尊重,也彰显了人性的关怀。此外,安乐死还可以避免家庭和社会承担沉重的医疗负担,提高死亡的质量。

然而,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出发,安乐死合法化则存在诸多问题。生命是神圣的,无论个体还是社会,都没有权力轻易剥夺。尤其是对于那些患有心理疾病、抑郁症等患者,他们可能因为一时的冲动,选择结束生命。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容易诱发更多的家庭悲剧和社会问题。此外,安乐死的实施可能滋生欺骗、利用和滥用现象,使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有机可乘,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

在笔者看来,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并非简单的Yes或No所能回答。在推进这一议题时,我们需兼顾人性与道德,确保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同时,防范潜在的风险。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设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于申请安乐死的患者,应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心理、生理等多个方面的考量。确保患者在充分了解安乐死的后果后,依然坚决选择结束生命。

2.明确安乐死的实施范围。仅允许患有绝症、无法治愈的痛苦患者实施安乐死,排除心理疾病、抑郁症等患者。

3.加强法律监管。对安乐死的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监控,杜绝滥用现象。同时,加大对非法安乐死的打击力度,保护生命权益。

4.强化道德教育。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尊重生命,珍惜生命,降低安乐死的诉求。

综上所述,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涉及到人性与道德的较量。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我们应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加强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确保安乐死的实施既能满足患者的需求,又能维护生命的尊严。

【最新2018】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探讨word版本 (3页)

【最新2018】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探讨word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探讨 一、安乐死的概念 什么是安乐死我们只有了解了安乐死的实质意义才有资格倡导将其合法化。安 乐死这个概念最初来源于希腊文,意味着快乐无痛苦的死去。《中国大百科全 书法学卷》中的观点,把安乐死解释为:面对那些身患无法医治的绝症并具有濒临现实存在的死亡危险的病人,在经过患者同意或者患者提出申请,基于患者 真实意思的表达,可以采用一些医学措施使患者提前结束自己生命,使其避免 被病痛无休止的折磨,减少其难以承受的痛苦。根据以上关于安乐死实质意义 上的理解,我认为安乐死的目的在于减少病人痛苦,使其有尊严的死去,这是 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措施。 二、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和哲理性探讨 ( 一)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分析 哲理性,是某一事物之所以存在并得以认同的根本性基础。本文通过从生命权 理论出发,来探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从生命权的角度来讨论安乐死合法 的问题,那就不得不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生命权的性质是什么? 第二, 生命权是否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在《政府论( 下) 》一书中洛克谈到: 生命权是人类赖以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最基础的最自然的权利。生命 权是作为人最基本的一个权利,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前提,任何人不得侵犯他 人的生命权。无论从社会伦理还是从法律角度,我们都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权,那我们是否可以剥夺自己的生命权? 我认为任何人也没权利剥夺自己的生命权,因为这是对社会不负责的表现也是对生命权的不尊重。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 以上提到的面临无法治愈的绝症且身心遭遇着无法忍受的病痛折磨的病人,这 时基于患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其实施安乐死减少患者的痛苦结束其生命是否意 味着侵犯了他的生命权? 我认为这种情形不但没有侵犯生命权,而是尊重生命 权的体现,尊重他人的生存方式。因而,人类既然有了选择生存方式的权利, 那么对于死亡方式的选择人类依然拥有这种权利。 ( 二)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安乐死能否在中国做到合法化,首先得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必须先论证安 乐死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其二便是安乐死行为的实施必须由立法来完成。

浅论安乐死合法化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9077560.html, 浅论安乐死合法化问题 作者:杨荣雪 来源:《山东青年》2018年第06期 摘要: 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向来是高度引人关注,特别是自荷兰以绝对优势通过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之后,中国社会各界也相应展开了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论争。各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无法说服对方,但社会的集体意识给安乐死投了反对票。纵观多方观点、传统认知,人们对安乐死合法化依然保持谨慎的态度,可以理解它的存在,但是排斥它很快的到来。追究其本源,其实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社会集体的认知。不可否认的是消极安乐死的普遍存在,所以我们希望的安乐死法案仅为赋权性法律,它仅是赋予那些能够接受安乐死或者安乐死对他们来说是更佳选择的人们以豁免权(并不是强迫所有临近死亡的人都必须实施安乐死),让这些合理实施安乐死的人不受到惩罚,然后带动安乐死完全合法化的进程。 关键词:安乐死;学理争论;生命权;传统认知 一、安乐死的发展历程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原意是指“不痛苦的死亡”,“快乐的死亡”。它一般包括两层含义:幸福无痛苦的死亡;无痛死亡。安乐死又分为两種情况:积极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是指采用药物加速病人的死亡进程同时缩短病人的痛苦时间的安乐死方式;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停止对病人进行治疗或实施抢救措施,即放弃通过医疗技术的延长病人生命的长度,同时达到缩短病人的痛苦时间的效果的死亡方式。 安乐死现象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原始游牧部落在迁移过程中,常把老人,病人留下,任其自生自灭。或者遇到突发部落战争,就直接将他们杀害,以免他们被俘虏遭受更加羞辱的对待。另外就是原始部落为保证其整体部落的强盛,常把老人、病人杀害或者直接活埋,减轻部落的负担以及病者的长期的痛苦。这也算是最早期的“安乐死”。后来由于西方基督教的兴起,中世纪完全处于教会的统治下,此时宣扬人的生命是上帝赋予的,个人的生命是属于上帝,自己是没有权利也无法决定自己的生死,安乐死也因此沉寂了一段时间。十六世纪以后,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对于安乐死的讨论也是更加深入。加之,边沁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角度分析支持安乐死的功利主义学说更是深入人心,为众多学者所推崇,此时安乐死为大多数人接受的。然则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安乐死成为纳粹分子实行种族的灭绝工具,大批犹太人在毒气室里遭到残杀,致使安乐死的声名狼藉,“安乐死”也因此几近消失。近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水平的提高,小部分人拥有了“安乐死”的需求以及社会上消极安乐死的普遍存在,学者们又开始怀着谨慎的态度对安乐死的进行研究和探讨,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也因此又重回大众视野、历史舞台。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摘要: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对患者以临终关怀,使之死亡状态得以优化从而使死亡安乐化。安乐死具备现实性、合理性,所以安乐死应该有其合法化的地位。 关键词:安乐死起源现状立法思考实施程序目录: 一、安乐死的起源及各国的现状 (一)安乐死的定义 (二)安乐死各国的立法 (三)我国安乐死事件 (四)国内的民众关于安乐死的意愿调查 二、安乐死的学说 三、安乐死存在的可行性 (一)存在的合理性 (二)存在的合法性 四、安乐死的实施程序 (一)实施程序 (二)违法执行安乐死应承担的责任 五、安乐死的立法思考 一、安乐死的起源及各国的现状 (一)安乐死 安乐死(Euthanasia )一语源自希腊语“美丽的死” (Euthanlos ),又称安死术或称怜杀原意是指舒适或无痛苦地死亡。① 安乐死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形式,目前尚无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牛津法律指南》

将安乐死定义为“在不可救要的病危者自己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其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救药的并濒临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身心原因致死,让其死亡及自杀。狭义的安乐死则把其局限于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人,即对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未延长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积极的措施认为的加速其死亡的过程。安乐死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安乐死”实施的对象应该是指那些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并正处于极端痛苦之中的病人或者是无生命价值的人。2 、“安乐死” 应该是在病人自愿请求的前提下进行的。如在病人在非自愿情况下,而强行对其实施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3、在这一行为中,执行人,只能是取得合法资格的医护人员,且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死亡的问题,是每一个活着的人所不可回避的问题。人类的死亡,体现了自然的规律,但死亡的方式各有不同。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因为即使不实施安乐死,该病患也会死亡,而且是痛苦的死亡,所以,安乐死不是生向死的转化,而是把死亡由“痛苦”向“安乐”的转化。其本质是驾驭消除痛苦的机制和规律,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消除痛苦,是病患死的安乐,是优死。 安乐死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而分为:1)积极的“安乐死”与消极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又称为主动“安乐死”指医务人员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病人的生命。消极的“安乐死”有称被动的“安乐死”指对那些身患绝症处于极端痛苦的病人停止救治、放弃救治,包括停止使用生命辅助设施和药物,是病人自然的死于疾病。2)根据被实施者明确表达愿望与否,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指病患在意志清醒时候,有明确的表示,自愿实施“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指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脑死亡、植物人和先天性疾病的婴儿,由于这类人都无行为能力,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对于这类病人的安乐死应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思想发起于17 世纪。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培根、洛克、休谟等都阐述过他们对死亡的看法。托马斯·莫尔在其《乌托邦》一书中还对如何实施安乐死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设想。20世纪30年代,由于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使一部分危重病人的生命可以在人工干预下,长时间地、极其痛苦地延长,这在极大程度上激化了医学伦理中延长病人生命和解除病人痛苦的矛盾,使安乐死合法化运动与人权运动结合起来,并正式走上了历史舞台。1936 年英国首先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1944 年,澳大利亚和南非也成立了类似的组织。1983 年美国成立了“无痛苦致死协会” 。② (二)安乐死在各国的立法 澳大利亚,是一个历史上较早在个别区域范围内通过了安乐死立法的国家之 ①储怀植: 《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32页②严领蓉:《关于安乐死立法的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2004 年12 月第 4 期,第323、324 页一。 1995年5 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临终患者权利法案》该法案自1997年起生效实施,于1999年3 月被废止。③ 至今为止,英国还没有一部独立的安乐死成文法。但并不等于医生不能为患者实施安乐死。2002年3 月22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决同意了普雷蒂娜女士可以实施安乐死。这一判例,表明安乐死在英国事实上已经取得了合法地位。④ 荷兰2001年4月10 日,荷兰议会上议院以46 票赞成、28 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日本是世界上首次以司法判例形式附条件地认可安乐死行为合法的成文法国家。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摘要 安乐死既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法学、医学问题,又是一个极为敏感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病人、家庭、社会等多种价值的交叉和冲突。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病人的尊重,也能减轻病人家庭和社会医疗资源的压力。而使安乐死的合法化,要通过法律严密的制定安乐死的各项程序,从而达到生命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重实现,避免安乐死滥用和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文章从先从安乐死的概念进行了概述,使人们对安乐死有个总体的了解。然后对安乐死合理性和非罪化进行分析,以说明安乐死本身具有合法化的理论基础。安乐死毕竟涉及多个学科,具有复杂性,并且其涉及的又是有关生命的话题,我们必须谨慎对待。目前安乐死的合法化虽然还不具备完善的基础,但是其合法化的趋势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文章最后提出了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实施的有关设想,从安乐死实施条件和安乐死立法原则进行阐述。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合法化;生命利益

Abstract Euthanasia is an extremely complex legal, medical problem, but also is an extremely sensitive social issue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atient, family, social and other values of the cross and conflict.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s patients with respect, but also can reduce the patient's family and social health resource pressure.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legal strict formulation of euthanasia procedures, so as to achieve life value and social value of double implementation, avoid euthanasia abuse and to be utilized by people have an ulterior motive.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cept of euthanasia from are outlined, enabling people to have an overall understanding of euthanasia. Then the rationality and the decriminalization of euthanasia are analyzed, in order to illustrate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tself has theoretical basis. It relates to many subjects, complexity, and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topic of life, we must be treated with caution. At present,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s not perfect, but its legalization trend is in doubt, so the author brings forward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n our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levant idea, from euthanasia euthanasia legislation condition and the principles expounded. Keywords:Euthanasia;The right of life;Legalization;Life interest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伦理:“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安乐死的再次提出,并大肆宣传和广泛推行,发生在1930年代的纳粹德国。实际上,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纳粹罪行的揭发使人们在讨论安乐死和优生学问题时不能不有所忌讳。 后来,安乐死问题又引起广泛的兴趣,这主要来自医学本身。科学技术的进步激化了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中包含的一对固有矛盾。作为医学伦理学基础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以前只要一个人无法进食,生命就难以维持,而呼吸、心跳停止,就算死亡;残疾人很难终其天年。现在人体的许多功能都可以用人工的方法维持;同时,由于一些治疗措施的进步,许多不治之症的结局可以变得相当拖沓。这样一来,病人临终前的痛苦也延长了,这种痛苦不可能在死亡到来前解除。不少疾病终末期的病人,由于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哀求医生结束他的生命,当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有时就杀死自己。但由于不谙生理解剖,在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他们往往不得不忍受多余的痛苦。于是,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不断出现。 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①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②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论文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学生姓名:魏金萍学号:20095014240 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黄烨职称:教授 摘要: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学界是见仁见智。本文针对安乐死的理解及发展概况、国外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倾向、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依据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阐述和探讨,从而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认为安乐死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应将其合法化。 关键词:安乐死 ;合法化 ; 人性 ; Abstract:For euthanasia of discussion, the academic circles is think differently. In this paper the definition and abroad for euthanasia about euthanasia legislation tendency, in China the basis of legalizing euthanasia aspects elaborated and conduct a series of discussion, thus one conclusion, I think in our country has certain euthanasia should be legalized it necessity 。 Keywords: euthanasia ; legalize ; humanity ; 前言 2009年2月8日齐鲁电视台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就读于曲阜师范学校的19岁济宁大一女生刘翠珠不幸患上一种罕见的疾病——上颌骨颈动脉血管瘤,与恶性肿瘤(通常所说的癌症)不同,刘翠珠的血管瘤属于良性肿瘤,但却十分凶险,经常会出现大量出血,发病频繁,在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治疗了两个多月,先后做了四次手术,病情却一再恶化。面对这种罕见的血管瘤,惟一可行的办法是做“肿瘤切除手术”,但这种手术要将整个右侧上颌骨摘除。母亲看着女儿数次忍受剧烈的病痛折磨,即使做了切除手术,并且手术成功的话,也会造成毁容、不能说话、右眼失明,根本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更何况手术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大出血,造成死亡。刘春花认为女儿与其活活受罪,甚至死无全尸,还不如通过注射的方式安静、完整地死去。母亲不堪女儿忍受病痛折磨,征得女儿同意后,主动向医院申请给女儿施行“安乐死”,却遭到了医院的反对。

论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

摘要 安乐死一直是各国备受争议和关注的热门话题,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史中大家对死亡的观念不断的演变着,而且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不过,安乐死的合法化作为一种价值选择的趋势,有尊严并能安静地离开人世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在我国,对安乐死的探讨较晚,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安乐死制定相关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而我国现行刑法对“安乐死”行为一般按杀人罪处理。但是安乐死在国内外或明或暗地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由于国内外安乐死的运动不断壮大,人们对于安乐死走向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且它与故意杀人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实施有条件的安乐死不仅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愿望,. 而且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本文主要从安乐死的可行性和合法化进行论述。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可行性

目录 引言 (1) 一、安乐死的概述 (1) (一)安乐死的基本概念 (1) 1.安乐死的概念 (1) 2、安乐死的类型 (2) 3、安乐死成立的基本条件 (2) (二)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 (3) 1、安乐死的起源与发展 (3) 2、安乐死在国外的现状 (3) 、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 (4) (一)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 (4) (二)我国法学界对安乐死合法化态度 (5) 1、肯定安乐死合法化的观点 (5) 2、否定安乐死合法化的观点 (5) (三)中国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 (6) 1、国内外安乐死运动不断壮大 (6) 2、安乐死行为的正当性 (7) 3、安乐死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构成要件 (7)

我国建立安乐死合法化制度的建议 (8) (一)局部示范逐步推广 (8) (二)安乐死的实施条件、程序与法律责任 (9) 1 、安乐死的实施条件 (9) 2 、安乐死的法定程序 (9) 3、安乐死的法律责任10 四、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13

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 近些年来,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新问题,比利时等国对于安乐死已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也有对消极安乐死的相关判例,国内学者也在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合法化之后会产生的后果有了更加深入的研究,对于安乐死和故意杀人罪的异同,也有了较明确的区分。然而,在安乐死引起的刑事责任和具体的立法制度上,却少有建树。因此,日后研究应更加关注安乐死的法律制度建立和认定,完善刑法体系,促进社会发展。 标签:安乐死;刑法 对于安乐死的法律认定,不同学科立场的人角度不同,对此一直有着较大的争议。在我了解到的众多案例中,法院在认定行为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同时,又大多对其采用了减刑或缓刑。但,目前国内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对于安乐死的法律规定,这致使法院在做判决时也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不统一性。生命是无价且宝贵的,没有谁会轻易无辜放弃自己的生命。但是对于那些饱受病痛折磨且明知已无药可救的病人,或是经历了太多挫折,先天又有身体缺陷,孤身一人苟且在世上,内心认为活着还不如死个痛快的人,这几种情况下,患者及其他近亲属,或者医生,是否有让他们安乐死的权利?或者说,我们是否应该赋予他们这种权利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1、安乐死的内涵和定义 最早的“安乐死”一次的出现,是在古希腊,原意是无痛苦死亡。在医学伦理学立场上,安乐死是指已经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病情危重濒临死亡的状态下,难以忍受躯体和精神的极度痛苦,医生或权威机构根据患者及近亲属合理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仁慈医疗措施让患者在减轻或没有痛苦情况下度过生命的最后阶段,最终结束生命的过程。 在我国,从传统医学上看,他们的伦理道德观是反对安乐死的,不仅因为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就算无药可救,但只要有一丝希望一点气息就仍要拼尽全力救治,还因为过去的时候,医生权威高于病人,医生完全有权抉择是否继续医治,而患者只能选择听从。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文明进步,我相信安乐死必然会一步步被人们所接受,成为一种合理结束生命的方式,让人们对自己的生命作出理性选择。 2、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 因为安乐死涉及到人的生命权,这是对个体来说最至高无上的重要的权利,所以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非法利用安乐死来作为故意杀人的手段。 安乐死与故意杀人在形式上的确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有人会把安乐死与故意杀人混为一谈,作为一个性质的事去描述。要明确安乐死的非犯罪性,首先就

[作文]安乐死论文(精选4篇)

[作文]安乐死论文(精选4篇) 安乐死论文 安乐死论文精选(一): 试论安乐死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生命权保障研究 论文摘要安乐死处在法律与道德、个体与社会等各方面的冲突和矛盾中,价值决定与事实选取并存,合法化争论异常激烈。但就生命权的内涵而言,生命利益支配权理应是生命权的重要资料,这也是安乐死合法化的权利基础。虽然中国没有立法确认安乐死,但不可否认安乐死合法化是现代礼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制定专门的安乐死法,规定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于在安乐死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生命权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论文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合法化条件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2月17日,武汉市一女子因身患癌症饱受病痛折磨,又无经济负担医疗费用,申请安乐死未果,所以对生活失去信心而将自我活活烧死。这无疑是一个令人心痛的杯具,叹息之余,安乐死又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之中。事实上,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由来已久,讨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2007年,肌无力患者李燕在网上公布了她想透过全国两会代表提交的《安乐死申请》议案,并在博客上讲述她的苦难,强烈地呼吁安乐死合法化。央视《大家看法》栏目对此个性制作“李燕申请‘安乐死’事件”的专门节目,一时之间,安乐死是否能够合法化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由于安乐死本身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不一样的社会成员价值取向也不一样。因此,对于安乐死的讨论从一开始就充满了理性与情感、个体与社会、传统观念与现代精神、科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等多方面的冲突和矛盾。其中,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构成了赞同与反对两种立场鲜明、针锋相对的观点,两方的争论更是异常激烈。总的来看,关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体此刻以下几个问题上: 第一,生命观。赞成者以生命质量论为依据,认为生命质量是衡量生命价值高低的终极标准,指出个体的人具有社会属性和社会价值,具有最低层次的生命质量是一个人存在于这个世界的必要理由。反对者则以生命神圣论为依据,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于人而言具有至高无上性,一切应以人的生命为最高目标。 第二,生存权利。赞同者认为生命属于个人,个人有选取生存的权利,包括生存的方式与死亡的方式。安乐死便是在特殊状况下一种特殊的处分自我生命的方式,并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反对者则认为生命的存在是实现生存权利的前提,安乐死有悖于生存权利。 第三,社会效果。赞同者指出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允许濒临死亡的危重病人安乐死能够节约医疗资源。反对者则认为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对病人进行救治是社会的职责和义务,以节约资源为名而对危重病人实施安乐死,是对个人基本生存权利的侵犯,违背了社会公正。 二、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 以上四个方面从不一样的视角对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作了回答,各自都有必须的道理。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安乐死与公民生命权的关系,即生命权的内涵问题——生命权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如果公民个人拥有支配生命利益或处分自我生命的权利,那么他理所当然能够选取结束生命的方式,这也是安乐死合法化的权利基础。 首先,生命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因此从逻辑上讲,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务必弄清楚什么是权利。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如此解释道:“法定的权利不论是私人的或是国家、市政的等公共的,原先就称之为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权利即为自由,包括思想自由与行动自由,当然,就像关于将权利绝对化的说法经不起严格推敲一样,这种自由也是有限度的、相对的。从权利的层面来说,生命权人作为权利享有者自然拥有对自我生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安乐死问题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问题,其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推动其合法化。本文以此为宗旨,对安乐死的实质、安乐死的立法理由及立法步聚、内容进行论述,以期促进安乐死在我国早日立法。 一、安乐死问题的实质 二、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没有痛苦的死亡”。而安乐死的现代含 义则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安乐死问题实际上是接受死亡法则的生命处置问题。这类行为实质上是以生命终结法则为基础的针对生命终结方式的处置。故可以将安乐死的实质界定为“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而不能将涉及生命处置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病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独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 引言 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伦理、道德、法律以及人道主义等多个领域。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并得到正式承认,但在其他地方,安乐死一直被视为非法行为。本文将讨论安乐死合法化的意义、影响以及相关的利弊。 1. 定义 安乐死是指在终末期病人或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的病人主动选择死亡,以解脱 于无尽的痛苦和病痛之中。安乐死常见的方式是医师在病人的要求下,通过给予特定药物或实施特定操作,使病人平和地离世。 2. 安乐死合法化的意义 2.1 尊重个人自主权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和可支配权,使其能够决定自己的生死。 病人可能已经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折磨,无法忍受生活的持续痛苦。允许安乐死可以使他们在绝望之中找到一线希望,以一种他们认为最有尊严的方式结束生命。 2.2 缓解病人的痛苦与病痛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病人可能长时间忍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和病痛。合法化 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并给予他们一种有尊严的结束方式。尤其是对那些身患绝症、即将面临难以承受的痛苦的病人来说,安乐死合法化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做法。 2.3 降低非法安乐死的风险 即使在安乐死被禁止的情况下,仍然有人为了逃避痛苦而实施非法的安乐死。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少非法操作的风险,并确保安乐死过程有专业医师的参与和监督,从而保证病人的安全。 3. 安乐死合法化的影响 3.1 医学伦理和道德挑战 安乐死合法化将对医学伦理和道德提出严峻的挑战。医生是为了治疗和拯救生 命而存在的,但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使他们面临一个新的责任,即在病人的要求下帮助他们结束生命。这种变化将引发伦理学和道德学上的争议和讨论。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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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命意义和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 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

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

[困境,理论,大陆]论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依据及大陆的实行困境

论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依据及大陆的实行困境 “安乐死”,从字面上理解即是“快乐的死亡”。死亡都变得快乐的背后是活着的极端痛苦,当一个人身患绝症,每日每夜面对的只有病痛的折磨、希望渺茫的治疗、亲人的泪水以及自己无休止的挣扎与绝望时,死亡对其而言真的不失为一种欢愉,一种解脱。然而,由于安乐死被滥用的历史以及安乐死理论本身存在的争议,多数国家至今仍未将安乐死合法化。虽然世界各国对安乐死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但越来越多的人对于身患绝症、极度痛苦但又不具备自杀能力的病人采取同情的态度,他们支持安乐死并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这说明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合理性,但也存在现实困难。故此,本文拟分析安乐死合法化主要理论支撑,并通过探索台湾《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通过的医疗背景,说明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困境。 一、安乐死的概念 探究安乐死问题,首先要明晰安乐死的概念。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有广义、中义、狭义三个层面上对安乐死的解读。其中,笔者赞同狭义的安乐死观,即安乐死只能是病人因重大不能治愈的疾病带来的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自愿放弃治疗或真诚委托医生采取某种保障尊严的医学措施来加速死亡进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也采用了这种观点。狭义的安乐死观尊重病人的意思自治,将非自愿的安乐死排除在外,它是基于安乐死必须以个人选择的价值理念为基础,严格限制了安乐死的实施范畴,保障了病人的自主权益。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依据 (一)人权依据 安乐死合法化争论的核心在于人权之一的生命权。关于生命权,有两种理论――生命质量论和生命神圣论。采用狭义安乐死观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认同生命质量论,即人类拥有生命权,既包括生的权利,也包括选择死亡的权利,人类可以因自己的生命尊严遭到破坏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生命圣神论认为人类没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人的生命是圣神的,任何人不得违反神的意志而随意侵害生命,包括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实践中究竟应当采取何种论点,理论界意见不一。支持生命质量论的学者大多是从人性和生存现实两方面来论证该理论的合理性。他们认为,人的天性使其追求有尊严的幸福人生,拒绝虚无而无谓的生活。当痛苦和绝望来临,选择死亡的权利作为生命权的一部分符合人性的需求。其次,生命权也受到现实生活的影响,“现实生活的状况从外部制约着人权的理想”。难以忍受的痛苦和人所具有的社会价值被破坏是病患的生存现实,无视这种痛苦而“一味地坚守非理性的习俗或是冰冷的形而上理念,是对人类的伤害。”支持生命神圣论的学者则认为,虽然人类的生命不是由神所控制的,但人类仍不能享有完整的生命权,因为人的生命不仅属于个人,也属于家庭、社会甚至国家,人不能仅凭一己之私随意侵害。 笔者认为,生命的确是圣神的,但是不能将生命的神圣局限于外在生命的延续,生命的神圣还应当在于人的尊严和对知识、财富的创造性。人活着不是一种遵守神的意志的义务,

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愿在世上挨,不在土里埋”,其意思是说,人活于世,宁肯被再大的疾病和痛苦所折磨,也不愿到所谓的“极乐世界”去。事实确也如此,死了的人什么也不知道,什么也没有了。而那些忍受病痛者,却可以看到这美丽的人间,体会到温暖的亲情,正所谓好死不如烂活,所以,我是绝对站在反对“安乐死”这一边的。只要还有一丝希望存在,就应该努力去争取生存。因为,生命只有一次。 死亡对于一个身患绝症的人是必然的,对于每个活着的人也都是必然的结局。 没有哪个人心甘情愿地选择死亡。 (1)安乐死是变相杀人,安乐死与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背道而驰。 (2)医生不可杀人,只有法律部门才能依法结束一个人的生命。 (3)人有生的权利,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主动促其死亡,否则违背人道原则。 (4)安乐死以不可逆的诊断为前提,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它有可能使病人错过自我改善、继续治疗得以恢复和使用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疗法三个机会。

(5)安乐死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中国自古以来,“听天由命”的传统思想已在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了。在孝道文化中,“以孝为先”的道德理念有目共睹。而安乐死作为一种对传统文化冲击较大的观念,在短时间内已无法动摇传统理念在生活中的地位。所以目前,我反对安乐死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应该好好珍惜。中国有句古话叫“好死不如赖活着”。是的,生命本身就没有永恒性,生命诚可贵啊。当然,选择安乐死的人必定是被病痛折磨着,已难以抵御痛楚。但有限的生命里必定会有挑战,面对着句句深情的问候与安慰,又何尝舍得离开这温暖的世界,何不“痛并快乐着’呢? 2、生命有其必经的过程,生与死也是一种自然现象。面对着自然规律,我们应予以尊重,现代社会推崇的是与自然地和谐,在尊重自然地同时,让其生命自然萌发与终结是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大自然中最活跃的因素。 3、在中国传统礼仪中,保全长者自然死亡是尽孝的基本,体现了中华“以孝为先”的道德素质。尽孝并不是伴随着生命的终止而结束的,相信在更多人意识中,尽孝更多的是在乎对死者生前的照料和重视,即使是生不如死的生命的存在,对生者看来也是一种心灵上的安慰,因为延续的生命代表的是希望,是尽孝的最终目标,而不是寻求办法让他们就这样解脱。我想此意识在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看来心中还是有所质疑,甚至会成为不孝子得套子而被嘲笑。 4、让其生命自然终结是丧户家属减轻悲痛,减少忏悔意识的方式,

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姓名:朱琳学号:131220080008 班级:08法学一班 【摘要】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立法机关既要尊重个人意愿的神圣性,又要保护社会道德秩序的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安乐死合法化。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安乐死应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 现代法治社会,法应该体现一种人文精神,它是一套观念体系,也是一种崇高的理念,其要义是: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放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作为主体的个人和团体,应当有公平、宽容、诚信、自主、自强和自律的自觉意识和观念。人文精神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关怀为特质。现代法律和人文精神密不可分,人文精神是近现代法律产生和不断改革的强大动因,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以及以“自然法”、“自然权利”观念为核心的人权理念,都是人文精神的伟大体现。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含量是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法必须以人文精神为基调,并不断的充实这种精神要素的含量。就安乐死而言,患者最为迫切的需要就是结束自身的痛苦,而自愿选择死亡来实现解除难以忍受的痛苦是无危害性的,更是基于尊严和现实需要而不容置疑的应有权利。法应该尊重和确保人的这种选择权利,对人的这种应有权利进行认可和维护。病人也是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人”,而非抽象的人,法律同样也应该以他们为出发点,以他们的需要为中心,把他们作为制度的主体,弘扬其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他们的权利同样的予以尊重和关怀。反之,如果法律对人的这种应有权利选择漠视的态度,则辜负了其应有的使命;如对其进行限制,对相关无过错者处罚,就表现出残暴,就辜负了其应有的人道。所以,为了切实对请求安乐死的患者予以关怀,我们必须弘扬法应有的人文精神,对其选择予以尊重,对相关者给与宽容。 现在很多人认为,如果有一套完善的“安乐死”法律程序,例如在病人本身和全部家人的同意下,几位医生的认可(认为无药可救),加上几位法律界人士的见证后,即可以定期进行“安乐死”,当可以为病人本身和社会解决了很多问题:(一)减少病人所需忍受的痛苦,让病人死得有比较有尊严。(二)无须令到病人家人为了照顾那些患了绝症的家人,长期劳碌奔波和忧心,甚至可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医药费。(三)让医院和医护人员可以有更时间和空间,照顾其他病人。在极大程度上可能会提高了医疗服务素质。(四)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除了可以减少浪费资源,舒解人口压力外,长期来说也可能会提高人类的素质和环保生态。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的有关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有100多万人是在极度痛苦(如癌症晚期的剧烈疼痛)中离开人世的。这100多万死亡者中又有相当多的人曾要求过安乐死,但因无法律根据和保护而被拒绝,因此他们也只能“含痛死去”。而在我国的医学实践中,一方面有条件的大医院同样存在着用昂贵的代价来维持脑死亡患者的“生命”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对无法忍受痛苦的绝症患者的医疗处理过程中,安乐死以隐秘或公开的方式进行已久(上海、广州等城市)。这已不是什么秘密了。这也是生活提出的要求,人们需要安乐死。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安乐死”为什么终究会合法化 姓名:李瑞星学号:20140051011579 摘要:本文之所以说“安乐死”终究会合法化,而为什么不讨论“安乐死”是否会合法化的问题?笔者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在个人权益、法律正义、法的目的、法与道德的关系方面说明“安乐死”为什么终究会合法化。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公民的生命权是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因为公民一切权利的行使都必须以公民拥有生命为前提,所以,法律对公民生命权予以特别保护,不管是实体法或是程序法都对剥夺公民的生命权给予特别的规定. 但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在某些医疗领域已经可以相当准确地预测该病的预期寿命和治疗前途,而这其中又有一些病是令患者极其痛苦的,此时,在一些此类患者眼中生命两个字就意味着有期限性的极端痛苦。几十年来,理论界赞成安乐死观点的呈现了一个上升趋势,然而,反对安乐死的观点也是大有人在,双方针对安乐死本身展开多次交锋,其各自观点主要针对人的权利,公众道德,医生职责等多方面展开讨论。 笔者认为,支持安乐死比反对派更为合法合理,反对派认为安乐死是不尊重生命权,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生命权的滥用。其实不然,生命的真正价值在于其本身有意义,应是一个安逸、舒适而又有所收益的状态,绝不是病痛无限期的纠缠与折磨,安乐死只是改变了患者继续遭受因患病产生的无法忍受而又无谓的痛苦的命运,人为地将濒危的病人无法挽回的,由疾病导致的必死的结局,稍稍提前一点,而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因而是一种仁慈的行为,是对患者选择死亡方式和时间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对病人本身来说,有利无害;对病人家属来说,能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对医生来说,可以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命意义和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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