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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标准

附件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的图形符号。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平面图等图纸的手工制图和计算机制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17.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信息代码第4部分:道路路面类型代码

GA17.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信息代码第5部分:道路路面情况代码

GA24.4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4部分:机动车类型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the scene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及其相关的空间范围。

3.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 the rough drawing for the scene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时,按标准图形符号绘制的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的图形记录。

3.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the ichnography for the scene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按标准图形符号、比例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的平面图形记录。

4 交通元素图形符号

3.4机动车图形符号

机动车图形符号见表1。

表1 机动车图形符号

3.5非机动车图形符号

非机动车图形符号见表2。

表2 非机动车图形符号

3.6人体图形符号

人体图形符号见表3。

表3 人体图形符号

3.7牲畜图形符号

牲畜图形符号见表4。

表4 牲畜图形符号

5 道路及道路安全设施图形符号

5.1道路结构、功能图形符号

道路结构、功能图形符号见表5

表5 道路结构、功能图形符号

表5(续)

5.2安全设施图形符号

安全设施图形符号见表6。

表6 安全设施图形符号

表6(续)

6 土地利用、植被和地物图形符号

土地利用、植被和地物图形符号见表7。

表7 土地利用、植被和地物图形符号

表7(续)

7 动态痕迹图形符号

动态痕迹图形符号见表8。

表8 动态痕迹图形符号

8 交通现象图形符号

交通现象图形符号见表9。

表9 交通现象图形符号

9 其他

其他图形符号见表10。

表10 其他图形符号

10 使用说明

8.1本标准中各类图形符号,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8.2绘制图形符号时,应按本标准中图形符号的各部位近似比例绘制,避免图形符号失真。

8.3实际使用时,将机动车平面图形中的两侧轮胎连接作为车轴后,即为机动车仰翻后的

底面图形。

8.4道路标志标线可按实际道路情况绘制。

8.5道路以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绘制,并用文字简要说明。

铁路运输一般行车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一般行车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行车工作中凡事故性质及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均为一般行车事故。 一、行车一般事故的范围 一般事故分为A类、B类。 (一)A类一般事故 1.调车冲突。 2.调车脱轨。 3.挤道岔。 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7.列车分离。 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13.列车拉铁鞋开车。

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二)B类一般事故 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1)车辆燃轴;(2)其他配件。 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1)信号设备;(2)通信设备。 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1)牵引供电设备; (2)信号供电设备;(3)给水设备。 二、一般行车事故的认定 1.“耽误列车” (1)列车在区间内停车; (2)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 (3)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 (4)列车超过图定的停车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包括早到没有早开,晚点列车增晚; (5)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4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为迅速、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公司成立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领导组: 组长:,全面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指挥和协调。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事故处理、应急救援两个小组。 事故处理小组由、、组成,负责联络、协助交警、保险等有关部门的现场勘查、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事故的处理事宜。 应急救援小组由、、组成,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救援,对所载货物进行现场保护、清点、转载等事宜。 2、应急处理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进行自救。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 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公司车队。 (2)车队接到事故电话后,马上向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领导组组长汇报,组长决定启动应急 预案。 (3)召集两个小组人员以最快速度赶往事故地点,按照分工开展事故处理事宜。如交警、医疗 机构还未到现场,事故处理小组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对现场进行保护;应急救援小组将伤亡人员移至安全地带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发生火灾的要立即采取灭火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医疗救援、善后各项事宜。 3、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事故报告电话(白天),(夜间)。 (2)物资保障:公司应准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卫生急救用品等物资。 (3)人员保障: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卫生等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组织演练。 4、事故报告 公司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马上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交通运管机构进行报告,并每两小时将事故情况向公司领导和运管进行报告,事故处理后将事故情况书面上报,并将事故记录留存归档。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2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照相方法 A.1 方位照相 宜采用下列方法拍摄: a)现场位于路段,纵向范围较大时,可将机位设置于道路中心线(轴线)上,采用直线连续拍摄 法拍摄; b)现场位于路口,可采用多向拍摄法或回转连续拍摄法拍摄; c)宜采用标准镜头拍摄,光圈不大于F8; d)有条件的,可将机位设置于较高地点,进行俯拍。 A.2 概览照相 宜采用下列方法拍摄: a)现场位于路段,可采用相向拍摄法拍摄; b)现场位于路口,可采用多向拍摄法拍摄; c)现场范围较大,可从相对方向分别采用直线连续法拍摄。 A.3 局部照相 拍摄现场局部照片时,宜围绕现场重要局部,采用多向拍摄法拍摄。 A.4 元素照相 宜采用下列方法拍摄: a)拍摄尸体全身照时,应采用中心垂直拍摄的方法,持相机站于尸体一侧,保持相机镜头与尸体 所在平面基本垂直,使人(尸)体不小于画面的2/3; b)拍摄面貌照时,应以鼻尖为中心,相机垂直于面部拍摄,记录面貌特征及附着物和伤痕情况; c)拍摄多轮车辆时,应以相同高度、相同距离沿车辆对角线相对方向各拍摄一张; d)拍摄两轮车辆时,应在垂直于车体两侧的中心位置各拍摄一张; e)车体损伤变形较大的,可选取能反映车辆损伤变形情况的位置拍摄。 f)拍摄较大面积痕迹和散落物时,可持相机站于痕迹或散落物起点一侧,朝痕迹止点或散落物抛 洒方向,保持相机水平拍摄,使被摄元素不小于画面的2/3; g)拍摄较小面积痕迹和血迹时,应采用中心垂直拍摄方法。 A.5 细目照相 拍摄细目照应采用比例照相方法,保持镜头与痕迹面垂直,使比例尺与取景器一侧边框平行;单幅画面无法反映完整时,可采用直线连续拍摄法,拍摄时相邻两张照片应有重合部分,重合部分应避开主要痕迹损伤位置。A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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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2455478.html,/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2455478.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路部分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 (高速公路部分) 1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要求 一般要求 事故勘查警员接警后,出车前须穿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服,检查车内反光锥形交通路标、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备是否齐全。 停车前应开启警灯、警报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车载显示屏。 车辆应停放在交通事故发生处上游50m以外或能见到事故发生处的相对安全位置,人员下车前应穿着防护服,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下车。放置警示标志时应有专人负责现场观察,提示现场人员和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夜间、雨雪、雾霾天气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应使用主动发光式警示标志。 警示标志发光面、反光面应面向上游方向。 现场道路具备通行条件或者短暂处置后能够恢复交通的交通事故现 场安全防护作业要求 设置临时通行车道

在交通事故现场有通行条件的,应设置临时通行车道。在临时通行车道起始端应设置限速标志。 设置警戒区 应在事故现场周围使用警戒带或符合GA/T 415 反光锥形交通路标等设备,设置隔离警戒区域,警戒区内禁止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 设置预警区 为防止高速行驶的车辆闯入警戒区,应在警戒区上游一定距离设置预警标志,设定限速行驶的预警区。 警戒区设置 在警戒区前端从左侧(或右侧)护栏处至事故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沿约45 °斜线,每隔~2m放置1个锥形交通路标至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上应从来车方向起,每间隔10m~20m放置一个锥形交通路标,参见附录A中图~图。 在交通事故现场锥形交通路标上由前至后,设置车辆闯入报警设备。在警戒区前段,锥形交通路标后2m~3m处,面向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对临时通行车道限速。 警戒区设置见表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制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制作规范) 事故地点 XX市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 (XX市XX路XX路段或XX道<线>KXXXX+XXXM处) 天气 晴、阴、雨、 雪、雾 勘查时间 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 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勘查人员姓名李XX、王XX(若干名但不得少于2人) 单位云南省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一、道路基本情况 道路走向:东西(南北)或者以该路段两地名之间方向(如甲地至乙地)叙述道路行政等级: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镇)道、村级间公路、其它公路或高速、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外);城市道路(快速、一般城市道路、小区自建、停车场、公共广场等)及路外。 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无□有:按实际情况填写,如市政设施、行道树、建筑物、堆积物等。道路交通标志:□无□有:标志名称及内容:按国标注明类别、名称等。道路隔离设施:□无□有:名称:如绿篱(护栏)、隔离墩(防眩目板)、桩、网、交通锥等。路面性质:□沥青□水泥□砂石□土路□其他: 路表情况:□干燥□潮湿□积水□漫水□冰雪□泥泞□其他 照明情况:□白天夜间路灯照明:□无□有 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1、道路线型(平直、一般弯、一般坡、急弯、陡坡、一般弯坡、急弯陡坡、一般弯陡坡、一般坡急弯、隧道、桥梁);2、路口类型:平面交叉(三枝、四枝、多枝分叉、环形交叉、铁路道口)及互通式立交(说明现场道路及连接匝道情况);3、交通标线情况(有标线控制的说明标线类别、名称及内容、人行横道等);4、交通控制方式等 二、相关部门到达情况 1、急救、医疗部门:无或具体名称 2、消防部门:无或参与处置的消防部门具体名称 三、初步判断现场人员伤亡 死亡:()人;急救、医疗人员签名确认:勘查人员到达后仍在现场的签名,已离开受伤:()人。现场的记录说明。 现场勘查人员签名:需本人签名,不允许代签记录人签名:李XX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无签名或拒绝签名的要记录说明 共肆页第壹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X)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X)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V) 4、取得初级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不能参与处理死亡交通事故。( X) 5、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V) 6、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三人。 ( X) 7、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X) 8、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X) 9、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X) 10、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V) 11、交通警察到达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 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X) 12、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组织分流。(X) 13、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级公安机关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协助查缉。(X) 14、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V) 15、为确保安全,严禁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进行模拟实验。(X) 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签名即可。(X) 17、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可根据勘查情况决定是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X) 18、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交通警察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一并当场进行 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确认。(X) 19、现场勘查完毕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即可撤离现场,现场清理工作交由清障施救单位实施。(X) 20、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X) 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V) 22、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两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两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X) 23、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陈述材料不得由他人代笔。(X) 24、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X) 25、只有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才能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X) 26、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V) 27、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事故受害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X) 2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破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正在开展的侦破工作。(X) 29、集体研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工作需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完成。(X) 30、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而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保密需要应予拒绝。(X) 31、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制作编号相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X) 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但不得复制证据材料。(X) 3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V) 34、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 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X) 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 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二日。(X) 36、对给予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既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也可由其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将上述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V) 37、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环节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38、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交通警察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申请,分别组织调解。(V) 39、赔偿权利人要求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数额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建议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40、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为确保公正,避免误导当事人,交通警察不应提出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

交警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演练培训体会文档

交警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演练培训体会文档 Training experience document of on-the-spot investigat ion drill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carried out by traffic pol ice team 编订:JinTai College

交警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演练培训体会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本文档根据心得体会内容要求和针对主题是培训学习群体的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事故处理工作,提高事故处理工作水平,深化推进“大练兵”活动,10月8日下午,xx交警大队组织开展了xx年度第6次事故现场勘查大练兵活动。此次演练由大队长xx主持,事故处理民警、协警参与了演练。 演练中,模拟现场设置了一起轿车车与自行车相撞,造成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演练内容包括警容风貌、接出警、现场处置、现场勘查、现场绘图、现场撤离等环节。当指挥员打电话报警时,参与演练民警携带必备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器材迅速出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次完成对整个模拟事故现场的现场警戒、绘制现场图、现场照相、现场调查取证、现场疏导交通和现场撤离等规定演练项目。

演练结束后,大队长xx组织召开了点评会议,考评组对参与演练民警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现场处置情况、现场安全防护、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痕迹等按照执法质量个案评判标准分别进行了详细的点评,指出了各组在演练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不足。对于下一步工作,xx大队长要求:一是要规范接处警。接警要规范,处警要迅速,确保接处警“零失误”,提升群众满意度;二是要规范执法。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程序办案,做到文明规范用语、执法程序规范、案卷文书填写规范,切实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融入到事故处理工作中去;三是要抓好调查取证。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对事故现场的遗留物、散落物、刹车痕迹必须进行细致认定,做好详细记录。 通过这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实战演练培训,强化了民警对事故现场勘查处理相关知识的消化和吸收,达到每位处理事故民警都能独立、快速、准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进一步检验民警现场处理协调组织水平,提高事故处理民警现场实战应变能力,促进民警事故处理业务技能基本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交通事故现场照相的内容、要求及方法

交通事故现场照相的内容、要求及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及其相关的空间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相是现场勘查的组成部分,是交警部门利用摄影的方法,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体及痕迹、物证等依法进行的记录活动,是固定、记录交通事故有关证据材料的重要手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相可分为:方位照相、概览照相、局部照相、元素照相、细目照相、比对照相 一、方位照相的拍摄内容、要求、方法 方位照相是指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地理位置及现场与周围环 境相互关系的专门照相。 1、方位照相的拍摄内容如下: a) 现场的地理位置、现场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 b) 现场地理位置的固定标识物,包括标志牌、里程碑、灯杆、桥 梁以及医院、学校、商店等标志性建筑物; c) 现场周围环境,包括街道、隧道、桥梁、山体、悬崖、沟渠、 涵洞、河流、植被等; d) 现场周围交通设施,包括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 线、交通监控设备等;

e) 现场道路的形态特征,包括路口、路段、车道数量、视距、坡度、曲度等。 2、方位照相的拍摄要求 a)、拍摄时取景范围应能反映出现场与现场地理位置标识物、周围环境、周围交通设施的相互关系和道路形态特征。 b)、现场位于路段,应沿道路走向相向拍摄,视角尽量涵盖现场所有车道,并反映是否弯道或坡道。 c)、现场位于路口,应沿道路走向从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方向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拍摄,视角覆盖整个路口范围。3、方位照相宜采用下列方法拍摄: a) 现场位于路段,纵向范围较大时,可将机位设置于道路中心线(轴线)上,采用直线连续拍摄法拍摄; b) 现场位于路口,可采用多向拍摄法或回转连续拍摄法拍摄; c ) 宜采用标准镜头拍摄,光圈不大于F8; d ) 有条件的,可将机位设置于较高地点,进行俯拍。 二、概览照相的拍摄内容、要求、方法 概览照相是指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全貌及道路交通事故元素 宏观相互关系的专门照相。 1、概览照相的拍摄内容如下: a)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全貌; b) 现场的道路交通事故元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其等级、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等内容。总则各条的规定对于其余各章具有指导意义,凡其他各章的条文均不得违反总则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在运用具体条款时应当贯彻总则规定的基本精神。 为了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配套,必须制定的部门规章将陆续出台,各地方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会逐渐增多。本《办法》的总则对于所有这些规定,都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也可以称为立法宗旨。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大国,道路、车辆情况复杂,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但数量多,而且给国家、集体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大。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办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工作需要,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需要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以便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建国以来,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做了规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都不太系统,有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有些省、自治区则还没有这方面的法规、规章。为了统一、全面地规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有必要制定本《办法》;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即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通过事故处理,保护当事人应当得到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侵害;三是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需要,即恰当地追究责任者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事故处理,教育人们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对少数责任者的处罚,警戒和教育这些人及早改正错误,避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立法目的三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第一个是《办法》的总要求,后两个是达到这个总要求的两个方面。它要求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和其他公民,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全面理解其内容;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立法目的的实现要通过法律条文的内容才能达到,更要通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实践才能达到。因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并掌握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并在工作中加以贯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规定。

204交通事故处理测试题(初)

交通事故处理资格测试(初级)试题 (总分120分,测试时间120分钟)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交通事故时,事故分类使用名称:( A ) A、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事故 B、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一般事故、轻微事故 C、故意事故、过失事故、意外事故 D、单车事故、双方事故、多车事故 2、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填写( B )登记备查。。 A、交通事故报案登记表 B、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C、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D、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 3、接到报案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处置,一般情况下( A )内赶到现场。 A、10分钟 B、15分钟 C、20 分钟 D、30分钟 4、执法人员到达事故的现场后,对现场处置的正确程序是:(B )(1)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并开启警灯。 (2)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当事人在安全地带等候。发现有受伤人员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 (3)遇有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

(4)确认肇事人,验明身份。责令肇事人不得离开现场或者与无关人员谈论交通事故情况。 (5)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放置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 A、(2)(5)(3)(1)(4) B、(5)(2)(1)(4)(3) C、(4)(5)(2)(3)(1) D、(1)(4)(5)(2)(3) 5、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C ) A、予以受理 B、先行进行调查,在确定案件确实存在的予以受理 C、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D、予以立案调查 6、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 C )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A、24小时 B、2日 C、3日 D、5日 7、《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其中“二十日”的起计时间是指:(A) A、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起; B、检验、鉴定机构从事检验、鉴定之日计起; C、通知检验、鉴定机构之日计起; D、现场勘查之日计起;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 B )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 B )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A、三 B、五 C、七 D、十

行政执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及范文

行政执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办案人员接报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运用科学办法和技术手段,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检查后,将结果完整、准确地加以记录并用以反映现场勘查事情的文字材料,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它既是现场调查工作的纪实,又是记录肇事事实,分析事故原因,甄别当事人供述,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并为事故伤害赔偿和依法处理肇事人提供证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基本事情栏要写明事故发生的时刻、地方、天气、路面性质、开始勘查时刻、结束勘查时刻。 (二)正文 正文包括简要案情、勘查事情、附记三个层次。1.简要案情 要紧简洁记录当事人驾驶的车辆(车型、车号)在什么事情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物品损失等事情。 2.勘查事情 是现场勘查记录的中心部分。应具体记录下列勘查内容: (1)现场的具体地方和位置、身边环境、路段地形地物、肇事车辆与现场其他物体、痕迹的相互位置。 (2)现场道路状况。如路形、路质、路宽、视线等。 (3)肇事车辆痕迹。如车辆碰撞、挫划印痕、油漆脱降印迹、车内头发、皮屑、血迹、手印等退迹的部位、形状、特征及位置。 (4)现场路面痕迹。如轮胎印迹、制动拖印长度、车辆停止位置及状态等。 (5)车辆检查自查事情。如车辆转向制动、传动、仪表、灯光、发动机效能状况等。 (6)伤亡检查事情。如伤者的受伤部位、血迹部位、尸体位置与车辆的距离等。 关于变动现场,记录时应将变动原因(人为的或自然的、伪造的或逃逸的)及现场上所见的反常现象叙述清晰,便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附记 要紧写明: (1)提取物证事情。 (2)采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3)拍照、录相的内容和数量。 (4)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三)结尾 由现场勘查指挥员、勘查员、绘图员签名,并注明此现场勘查记录共几项。 三、几种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的重点 1.机动车碰撞行人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的重点 (1)现场上人、车、物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体的方位及其相互关系。 (2)人行横道前所在位置、横道路线、车与人相撞时接触的部位及各自所在的位置。 (3)机动车内的毛发、头屑、血迹、手印、人体组织及其他附属物的部位及距离,车与人损伤部位距离地面高度是否相符。 (4)轮胎印痕、制动拖印长度和始点、终点至基准点的距离(制动拖印呈弧形状的还应测量凸凹处距路边的距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 标准

附件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的图形符号。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平面图等图纸的手工制图和计算机制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17.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信息代码第4部分:道路路面类型代码 GA17.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信息代码第5部分:道路路面情况代码 GA24.4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4部分:机动车类型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thesceneofroadtrafficaccident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及其相关的空间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theroughdrawingforthesceneofroadtrafficaccident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时,按标准图形符号绘制的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的图形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theichnographyforthesceneofroadtrafficaccident 按标准图形符号、比例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的平面图形记录。 4 交通元素图形符号 3.1机动车图形符号 机动车图形符号见表1。

表1 机动车图形符号

3.2非机动车图形符号 非机动车图形符号见表2。 表2 非机动车图形符号 3.3人体图形符号 人体图形符号见表3。 表3 人体图形符号 3.4牲畜图形符号 牲畜图形符号见表4。 表4 牲畜图形符号

行政执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案人员接报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检查后,将结果完整、准确地加以记录并用以反映现场勘查情况的文字材料,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它既是现场调查工作的纪实,又是记录肇事事实,分析事故原因,甄别当事人供述,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并为事故损害赔偿和依法处理肇事人提供证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基本情况栏要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路面性质、开始勘查时间、结束勘查时间。 (二)正文 正文包括简要案情、勘查情况、附记三个层次。1.简要案情 主要简洁记录当事人驾驶的车辆(车型、车号)在什么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物品损失等情况。 2.勘查情况 是现场勘查记录的中心部分。应具体记录下列勘查内容: (1)现场的具体地点和位置、周围环境、路段地形地物、肇事车辆与现场其他物体、痕迹的相互位置。 (2)现场道路状况。如路形、路质、路宽、视线等。 (3)肇事车辆痕迹。如车辆碰撞、挫划印痕、油漆脱落印迹、车上头发、皮屑、血迹、手印等退迹的部位、形状、特征及位置。 (4)现场路面痕迹。如轮胎印迹、制动拖印长度、车辆停止位置及状态等。 (5)车辆检查自查情况。如车辆转向制动、传动、仪表、灯光、发动机效能状况等。 (6)伤亡检查情况。如伤者的受伤部位、血迹部位、尸体位置与车辆的距离等。 对于变动现场,记录时应将变动原因(人为的或自然的、伪造的或逃逸的)及现场上所见的反常现象叙述清楚,便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 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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