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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再现特区经济优势_深圳市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_袁作新

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再现特区经济优势_深圳市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_袁作新
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再现特区经济优势_深圳市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_袁作新

随着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弊端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本质性冲突日益凸显,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通过两年多来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行的理论研究以及结合深圳的经济特点,深圳市探索形成了新的商事登记制度。

一、深圳市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

2009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将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纳入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实方案以及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由此成为广东地区的优先发展目标之一。2010年,深圳市委市政府正式将商事登记改革纳入当年改革计划,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21世纪企业登记监管新模式的客观环境已经具备。

2010年上半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市法制办、市科工贸信委等部门组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课题调研工作。两年多来,课题调研组先后赴武汉、上海、北京等城市工商登记部门进行考察,掌握一线城市在商事登记制度方面的新做法和新动向。赴英国、德国以及香港地区考察了国外和香港地区商事登记制度的体系建设和法律框架。还与深圳大学法学院共同成立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课题联合调研组,借助科研机构力量整合和吸收理论界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课题的学术资源和成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问卷调查形式问计于民,多次召开专家、企业家等学术或实务研讨会,集思广益,全面征集社会各界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起草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调研报告和改革方案,改革风险评估、控制风险的监管措施等研究文章报深圳市委、市政府,得到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经过两年多的深入调研和论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与市改革办、市法制办共同研究草拟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于2012年5月7日正式上报市法制办。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1月14日,深圳市人大正式公布了《深圳市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定于201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二、深圳市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

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最初是建立在以计划经济为主导、以政府作为社会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其制度的核心是计划和管制。改革开放以来,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不断融合进市场经济的元素,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以计划和管制为核心的商事登记制度限制了市场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社会资源配置的公正与效率,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商事登记制度,可以更好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是提升商事登记管理总体效能的迫切要求

现行商事登记制度对营业执照双重证明功能、前置审批制度的安排以及注册资本制度、住所登记制度、年检制度等引发了诸如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门槛高、效率低、虚假注册现象严重、商事主体市场适应性差、

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再现特区经济优势——

—深圳市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袁作新

新兴行业的发展受限、商业资本运营和场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行业监管缺位和容易滋生腐败行为等弊端。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可以降低商事主体资格取得门槛,提高商事主体登记效率,建立和完善商事主体信用基础,激发市场资本和场地资源运行活力,理顺市场监管职责,明确行业管理,实现商事登记体制和监管体制的整体优化,从而提升商事登记管理总体效能。

(三)是深化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世界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现有的商事登记制度与国际惯例差别较大,不利于我国商事主体拓展国外合作和发展空间。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可以充分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商事登记制度方面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事登记制度,推动我国经济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

(四)是发挥深圳经济特区示范窗口作用的客观要求

在深圳经济特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可以构建与深圳经济特区相契合、与国际商事登记惯例相适应的新型商事登记制度,可以为广东省乃至全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做好试点和铺垫工作。

三、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登记相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许可经营资格的关系,建立审批与监管高度统一的登记制度

审批与监管的统一有利于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的惯性思维,实现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协调统一。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方式的改变有利于从整体上解放场地资源,实现现有建筑资源的优化配置,帮助经营者降低场地成本。具体内容包括:

1.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各自独立进行,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2.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仅为商事主体资格凭证,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或申请书记载并公示。

3.一般经营项目无须许可审批,商事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后即可自由经营;特许经营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4.实行审批和监管相统一,审批事项和行业的日常监管由有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此项改革有利于降低创立公司的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激发创业热情;有利于引导公司按照自身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出资,规范注册资本管理,减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的发生。具体内容包括:1.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公司的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等均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3.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三)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

此项改革改变了企业年检制度的监管性质与功能,突出其公示服务功能,有利于减少对商事主体的管理和控制,增强了市场服务功效。具体内容包括:

1.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不再作为行政机关对商事主体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转变为商事主体对社会公众公开年报备案信息的法定义务。

2.年报备案的主要功能是采集商事主体的动态信息,作为信用建设的重要手段。

(四)改革现行商事主体监管方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创新信用监管模式

此项改革有利于解决大量商事主体因疏忽而导致受到过于严重处罚且无法恢复的问题,有利于引导规范商事主体重视信用的建立和维护,从而保障了与商事主体相关的交易相对人、债权人的权益,提高了社会整体诚信度。具体内容包括:

1.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商事主体,中止其正常

商事登记公示,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

2.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符合一定条件后可申请恢复。

3.将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纳入信用体系。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旨在建立对商事主体诚信义务的公开曝光机制,促进诚信建设。

(五)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此项改革既有利于建立一个统一、全面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体系,让社会公众及市场交易各方全面了解商事主体的登记和信用信息,约束商事主体诚信经营,构建诚信社会。具体内容包括:

1.依托现有的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2.社会公众可通过此平台查询商事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年报信息、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和信用记录等。

(六)改革传统登记方式,全面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此项改革既有利于方便社会公众申请商事登记,降低社会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商事主体登记的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具体内容包括:

1.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的电子化登记模式。

2.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体可凭电子营业执照直接经营。

3.推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

四、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对策建议

(一)建立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审批和监管相统一的登记制度可能产生的风险

1.改革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风险。截至目前,我国关于商事登记的制度均采取了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合一的立法模式,如果深圳市采取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的做法,就必然与上位法产生冲突,导致行政部门无法依法行政。笔者认为,深圳市可以利用特区立法权解决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中央给了深圳以特区立法权,使深圳可以先行先试。因此,深圳将利用优势,通过特区立法为商事登记改革降低法律风险,奠定法律基础。

2.改革后与全国统一的登记模式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不一致的风险。按照商事登记改革方案,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后,营业执照只是主体资格的凭证,不再具有经营资格的证明功能,不再登记经营范围,不再审查住所文件,不再登记实收资本等,均与现行规定的登记模式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有所不同。因此可能面临新版营业执照在其他地区、其他部门不被认可,深圳企业外出投资经营造成困扰的风险。笔者认为,上述风险可通过特区立法赋予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充分的法律效力,提请并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发文认可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改革后在过渡期间可能面临企业的各种需求,商事登记部门可通过各种辅助服务或出具相关证明,解决企业过渡期的实际问题。

3.改革后对现行监管体制改变可能产生的风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强化“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如各审批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做好相应的信息和队伍准备,可能导致与现有监管手段的不匹配,产生监管不到位的风险。笔者认为,对于此种风险,一是可按照改革内容相应调整监管权限;二是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条件;三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服务作用及市场诚信的基础调节作用,强化社会管理。

4.营业执照不记载经营范围与现实需求产生矛盾的风险。改革后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将产生如下疑问:一是社会公众如何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目前公众的习惯是看营业执照,无论购物、签合同还是招标,均通过查看企业的执照来确定企业的经营范围。没有经营范围,公众难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有可能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是相关政府部门如何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比如税务部门对于税率的核定,进出口部门核定进出口的范围,商事登记部门对于超范围经营的管理等都要参考企业的经营范围。笔者认为,针对上述风险,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应为外界提供了解企业经营范围的途径,例如要求企业在章程、协议或者申请书中记载经营范围,由商事登记

部门摘录经营范围后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其他部门均可以任意查阅,获取企业经营范围信息。针对社会公众如何了解哪些经营范围属于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可以由政府部门建立统一的审批信息公示平台,将所有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审批机关在统一的审批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解决经营者的信息需求,实现经营者按其所从事的行业或项目进行查询,从而获知准确的审批信息。

5.不记载经营场所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商事登记改革,企业法人登记只记载住所,不记载经营场所,在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企业,有可能企业会注册在违法建筑或者住宅小区里面。这样就面临三个风险:一是当政府要拆迁违章建筑时,由于里面有合法经营者,可能造成拆迁困难,补偿成本变大。二是如果所注册登记的违章建筑是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安全风险。三是住宅改商业用途的问题,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社区里的业主投诉增多、纠纷增多。笔者认为,对于涉及无产权建筑,可以由企业做出承诺,对所申报的住所承担责任,承诺当政府需要拆除违章建筑时,不要求政府部门进行补偿。对于有产权的建筑,企业应承诺该住所的使用已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包括住宅改办公的情况。如果企业进行虚假承诺,则由该企业承担相关责任。企业有违法使用地址的情况或者有居民投诉的情况出现,可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可能产生的风险1.改革后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风险。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实缴,同时对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都有明确规定。改革后,政府部门不再监管企业实缴资本情况,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的认定有可能产生变化。笔者认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并没有否认商事主体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如果企业存在两虚一逃的情况,仍可按照现有的刑法进行处罚,此次改革与现行的法律规定并不冲突。

2.改革后营业执照不记载实收资本产生的风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信息,但企业在经营中或取得审批许可时可能需要实收资本信息,例如企业进行招投标、审批部门的审批需要等。笔者认为,如果企业在经营中需要实收资本的信息,商事登记部门可对于需要进行实收资本备案的予以备案并公示。企业备案的实收资本情况的真实性的责任由企业自身承担,登记机关对实收资本备案不做实质审查。如企业在实收资本备案时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其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据相关规定必须实缴注册资本的,由相应监管部门查处;其他情况则由登记机关进行罚款并将违法记录公示。

3.企业随意申报认缴高额注册资本的风险。在注册资本认缴的登记制度下,由于企业无需实有相应注册资本即可办理营业执照,有可能产生企业为了将自己的企业打造成为所谓的“大型”企业,而随意申报巨额认缴注册资本的问题。笔者建议,在对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中,对于企业股东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并要求企业在章程中也明确责任承担问题。

(三)改革现行企业退出机制,建立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可能产生的风险

各行政部门、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不适应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缺乏上位法的支持。

笔者建议,对于此种风险,一是可通过商事登记立法和国家工商总局转发文件等方式支持该项改革的推进,同时加强宣传,推动该项改革措施被各行政部门、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所知晓和理解。二是加强与税务及许可审批部门的联动。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可通过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税务和许可审批部门,其他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四)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建立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产生的风险

年报制度只是对现行企业年检方式的一种改革,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不再作为行政机关对商事主体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而是转变为商事主体对社会公众公开年报备案信息的法定义务,商事登记机关依

法对年报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通过特区立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发文的方式予以明确后,不会对企业经营和政府的监督管理产生风险。

(五)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风险

目前,深圳市政府办公模式已日趋电子化、网络化,已经拥有了比较成熟的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公共信息平台的建立是信息共享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方向。信息平台的建立与完善,会引导人们重视信息,有助于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此项改革不存在风险。

(六)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可能产生的风险

目前,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通过特区立法,能够明确规定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外,在全面推行网上登记的过程中,商事登记机关将在一段时间内保留传统的窗口受理模式,允许网上申请受理和窗口申请受理同时存在,保证两种受理模式的平稳过渡。

责任编辑:王晓婷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商事经营中重要的或与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事项的相关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后,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行政许可法》将商事登记定义为行政许可事项,这是对其“赋权”性质的确认,是对公民权利在生产经营准入领域的限制。

一、我国商事虚假登记行为的概念

商事虚假登记是依附于商事登记的概念。在本文中,结合我国商事登记的公权力属性和目前法律规定,按照实践层面的通常理解定义为,商事虚假登记是指商事登记申请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隐瞒实际情况,致使不知情的商事登记机关将与事实情况不符的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中的行为。商事虚假登记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商事登记管理秩序,是对国家权力和公共利益的挑战。

商事虚假登记具有三个明显特征,即隐瞒事实、登记机关不知情和时点违法行为。

一是申请人必须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虚假登记行为的表述为:“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也有相同表述。可见,“隐瞒”是虚假登记的主观要件,而提交虚假材料只是隐瞒的手段。申请

商事虚假登记的成因及规制问题研究

摘要:商事虚假登记是多年来困扰工商部门的“老大难”问题,也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相对人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这一现象的产生和泛滥具有极为复杂的社会背景,折射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深层次问题。对这一现象的规制,无论是工商部门的登记监管实践还是法院的司法实践都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导致登记监管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本文试从商事虚假登记的成因入手,结合我国商事登记法的立法过程,就实践和制度层面规制商事虚假登记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商事虚假登记行政权力司法救济商事立法

北京市工商局刘清郭岳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3月1日正式实施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3月1日正式实施 2014年03月04日 10:53 秦皇岛晚报 “没想到这么顺利就办理成功,比之前节省了不少时间,程序简便多了。”3 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我市在注册资本登记方面降低了 门槛、简化了手续,全省第一张新版营业执照在我市诞生。 首张新版执照诞生 3月1日是周六,早上8点多,本该紧锁大门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却来了不少市民 在市工商局的窗口前排队,工作人员早早地就坐在窗口前准备好登记工作所用的物 品。 8点30分一到,工作人员叫01号市民到窗口办理业务,中运传媒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单鹏爽带着材料坐在窗口前的椅子上,开始提交资料、填写表格,工作人员认 真核对着每一份材料。不到一个小时,单鹏爽就办完公司的营业执照。得知自己是 全省第一个拿到新版营业执照的人,单鹏爽还高兴地向大家展示了一下。 “我们公司来了几个人,最早的5点多就已经等在门外了。”单鹏爽告诉记者, 早就在网上看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知道不需要验资报告和年检之后, 他们就想着要试试,没想到这么快就办完了。 扩大“一元办企”范围 对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有人比喻成:“一元钱 也能办企业。”但“一元办企”并非是从这儿才开始有的。 “在之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没有注册资本金额限 制,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马全说,这次改革将公司 由注册资本实缴也变成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虽然改革后扩大了范围,但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 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尤其是金融机构,要求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 以维护金融稳定。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 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模板】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2012年10月30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商事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七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类型; (四)负责人; (五)出资总额; (六)营业期限; (七)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或者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五)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第九条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或者协议;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商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原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硬性规定,取消了经营范围的登记和审批,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改善了企业登记环节高昂的设立成本、复杂的程序以及法律不确定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既对企业理性投资、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又对市场经济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实施过程中监管存在的问题 1、实缴出资的监管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的规定和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两虚一逃”不再适用所有的公司,仅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对于当前注册资本已经实缴的公司的“两虚一逃”案件,工商部门是否仍要主动查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裁量?实践中,这不仅是一个公司法律制度衔接问题,更是工商执法人员可能无法规避的监管责任和履

职风险问题。 2、认缴出资的监管 一般性质的公司设立不再进行验资,股东可以根据需要,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做出书面承诺,而这些承诺往往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得到检验的,承诺不兑现的法律责任目前也不明确。因此,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大额认缴出资额,跨大出资时间期限,以此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现实中,工商登记部门对这些股东也束手无策,只能随其“任性”的认缴。 3、先照后证的监管 先照后证的实施,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地方政府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一些监管部门及其之间的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在一些经营项目好申请,但该项目有没有许可条件,许可如何办理等,经营户就不得而知了。更有甚者,口头承诺办理许可,一出工商部门的门,就忘到九霄云外。这势必要求一些监管部门改变以往的工作方式,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引导经营户合法经营。 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 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深化改革认识; 充分利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大众传媒等载体宣传改革的各项措施及推进步骤,通过上门服务、加强行政指导等多种方式,借助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使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切实了解改革的深层意义,自觉作出合理合法投资。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 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制定目的】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名称登记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及相关管理活动: (一)冠“佛山市”、“佛山”行政区划的商事主体名称; (二)冠“佛山市”、“佛山”并与区行政区划连用的商事主体名称。 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商事主体暂不实行名称自主申报。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 【名称自主申报含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名

称自主申报,是指登记机关通过佛山市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行选定录入并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的一项服务。 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自主申报名称,在办理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以下统称“企业登记”)前,无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登记机关】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佛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提供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并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审查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申报的名称。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条) 【基本制度】第五条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申报系统,向申请人提供商事主体名称开放查询,制定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有效释放商事主体名称资源,指导并推进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工作。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

树立五种意识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树立五种意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关于商事登记的法律比较分散,商事登记立法存在“因人(商事主体)而异”的情况,法人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支机构,都有各自的商事登记法律、法规,形成了目前由众多法律、法规、办法、通知等构建的多层次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难以适应商事交易活动的现实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从多轨并行转向和谐统一。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要求各种商事主体登记统一,而且要求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规定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因此,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对商事登记的程序、效力、类型等作出一致规定,以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和效率。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以现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为基础,参考其他商事主体登记规定,制定统一的规范各类商事主体登记的《商事登记法》。 树立大监管意识 传统监管理念亟须转变 “严管”不是对市场主体从重、从快处罚,而是转变监管理念,强化信用约束,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严格依法管理,从事前监管更多地转到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 必须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把市场监管执法与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实施指令性干预,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抬头。比如,设立“企业宁静日”,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监管执法工作。 厘清部门间监管职责 一是明确监管任务分工。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厘清部门职责,实行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权责对等机制。二是将市场秩序监管纳入“大城市管理”范畴,调动多方力量,实现多方共治,推动政府治理精准化。三是加强部门间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沟通协调,真正做到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实行”四单”管理 改进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方式,借助大数据实现政府负面清单、问题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四单”透明化管理,在企业监管、质量安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旅游服务等领域,推动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流、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数据的整合和关联分析,提升政府决策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改革市场监管执法方式 一是加快监管创新,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二是加强大数据研究应用,最大限度整合信息资源,广泛运用信息技术实施监管,提高执法效能。 构建社会协同共治 一是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自律管理机制。降低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的门槛,鼓励组建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二是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建立政府与社会公众间的对话与合作机制,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实现社会公众对政府治理的有效监督。完善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调动公众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的积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避免政府履职不到位和企业失信等行为的发生。三是建立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针对目前各地工商、质监、食药监管理体制存在下改上不改、部门整合不一的现实,探索建立上下联动、有效对接的市场监管体制,确保改革严肃性和稳定性,减轻基层压力。四是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市场监管协同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市场监管协作联动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制定行政执法协同工作预案。

工商总局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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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标 签】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业务主题】其他 【来 源】  序言:近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工商总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工商系统长期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同志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解读,将分次进行刊载,敬请关注。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一 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必将惠及民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方案》)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的。 二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

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

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 为推进广东省商事登记改革试点,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后的营业执照种类、适用范围及主要记载事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适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记载: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或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适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记载: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者、成立日期。 为处理好改革后营业执照与现有营业执照的有效衔接,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均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包括出资情况、营业期限、许可审批项目、年报及其他监管信息等事项的查询)等重要提示内容。 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其他记载内容 (一)营业执照正本正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压上方的边框线). (二)营业执照的名称右下方(框内)显示“注册号”。注册号具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和标准生成。 (三)营业执照左下方(框内)统一设置“重要提示”栏,具体内容根据营业执照种类有所区别: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注册资本:XXX市(区)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3、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1b16131434.html,)查询。” 2.《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协议、申请书等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1b16131434.html,)查询。”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1b16131434.html,)查询。”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1b16131434.html,)查询。”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资料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创新与发展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如重准入轻监管、重管制轻服务、重权力轻责任、许可事项多、审批周期长、企业注册难、行政职责不清、监管越位错位、社会自律机制欠缺等。而深层次问题则是行政管理体制问题。要促进经济发展、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社会公平,就需要对既存问题进行改革。根据先行先试的原则,2012年广东省获得国务院授权开始进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提出了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要求。而深圳和珠海则通过立法形式将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内容固定下来,将相关政策规范化、法制化。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同年11月29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上述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也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支持。201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实行宽松登记管理政策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支持创新更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登记管理机制等。2013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工商企字[2013]36号),原则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并在深圳、珠海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深圳和珠海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无疑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商事制度的完善,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 分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需要明确界定什么是商事登记。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商事登记”作明确的界定,主要是商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理论探讨。关于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主要有如下观点:(1)公法行为说。该观点认为,商事登记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这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1]此观点强调了商事登记制度的公法性,但并没有明确其具体法律性质。商事登记具体是什么性质还存在分歧,主要有行政认可、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等观点,具体又可以分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营业资格的确认。(2)私法行为说。这种观点将公司设立登记视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许可。其理由在于,一方面,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商事登记的法律效果是使公司取得私法主体资格。[2](3)行为复合说,即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混合说。这是折衷说。该观点认为,商业登记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管理监督措施,即国家为对商事营业实施行政管理而采取的登记措施;二是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即为了商事营业的设立、筹办营业的自然人或行将营业的组织体获得商业主体资格,以及为了商事营业的变更、终止等应登记事项,当事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所实施的具有商事性质的法律行为。[3]

商事主体住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适用于设立开业登记) 拟设立商事主体 名称 广州市区路(街、大道、巷、住所(经营 镇、村)号楼房场所)具体地址 房屋所有权人联系电话 拟设立商事主体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自有物业□租赁□无偿使用□其他(请补充填使用权取得 写) 房屋法定用途□商业□工业□办公□其他(请补充填写) 申请人签署:年月日 填写说明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 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 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 写具体内容; .地址应该按照市、区、路(街、大道、巷、镇、村)、号、楼、房格式申报,做到规范、 清晰准确。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 一、已知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号)等规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拟设立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有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规定要求。 二、如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五、所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商事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知晓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虚假承诺取得商事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查处或者撤销登记。将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年月日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

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

深圳将推行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模式

深圳将推行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模式 去年8月1日,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市场监管局实现了商事主体的全流程网上登记。据统计,去年8月以来,市场监管局共受理企业全流程网上登记申请20448份。企业不用再面对大厅里“排长队”、“办事轮候时间长”的烦恼,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6月30日期深圳将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业务范围拓展到全部登记业务,是基于网上登记系统已经不断完善、登记业务操作不断规范、银行机构逐渐加入壮大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实施的,是为了拓展全流程网上登记系统的功能,使更多的企业受惠,也借此推动深化深圳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深圳市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的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具有几个方面的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在全国率先实现商事登记“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便民、优质、高效,为全国行政审批方式方法创新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申请人无需到达现场提交纸质材料、股东可远程电子签名、登记机关网上审批发照、保管电子档案等等,省时、省事、省力、省心,是第一次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全流程、无纸化”的网上商事登记,这在全国也是史无前例的一次创新。 第二个亮点是创造性引入社会公众已普遍应用的银行U盾(银行个人数字证书)来作为办理网上注册登记时进行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工具之一,大幅扩大网上登记受惠群体范围。银行U盾不仅满足数字证书的技术要求,而且具备办理条件严、涉及资金账户安全申请人会自觉妥善管理、应用范围广等优势,去年我们首批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合作,试点在网上登记中引入U盾,涉及数百万银行个人用户。 第三个亮点是普及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电子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的“两证合一”,促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企业不仅可以将该电子公共服务证书应用于营业执照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报、组织机构代码网上办理、网上报税、网上社保等深圳市主要的电子政务网上应用,还可以在银行开户、车管业务、房屋租赁等领域实现离线验证服务,未来还将拓展到深圳市三十六家政府机构网上办事系统中应用。 第四个亮点就是利用个人数字证书实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来加强信用监管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CA公司或商业银行为申请人办理个人数字证书或银行U盾时,均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本人须亲自到场办理,并采集申请人的影像。这就提高了申请人身份的可信度。 据统计,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我市即新登记商事主体54.3万户,相当于我市改革前历年累计商事主体数量的57.1%,截至5月底,全市累计商事主体149.4万多户,同比增长41%。奔涌而来的商事登记大潮,既展示了改革为我们带来的红利,也不可避免地给创业群众带来诸如“排长队”、“办事轮候时间长”等困难。 随着网上登记系统的不断完善,登记业务操作的不断规范,商业银行逐渐加入壮大,为了进一步发挥全流程网上登记系统的效能,使更多的企业受惠,也借此推动深化我市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我市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决定将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业务范围拓展到全部登记业务。与去年8月相比,全流程网上登记系统可以办理的登记业务大大增加,除了个别业务需要提供第三方纸质文件存档、客观上无法通过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方式办理外,全部登记业务均已覆盖。 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模式的操作流程 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分为:申请人注册、申请、商事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决定和存档等环节。 第一步是申请人注册。 申请人首次办理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业务时应当通过互联网在商事登记机关的门户网站进

商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商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XX年3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区工商质监局结合实际,在放宽准入条件、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商事主体年检备案制、创新管理模式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部门协作,经营主体自律,社会监督、“宽进严管”方面还需要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为此,区工商质监局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市中区商事制度改革情况 XX市长调研商事制度改革时,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袁晓松副市长对落实改革举措作出重要批示,并进行安排。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释放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多次组织全区相关单位召开会议,部署、推进;市中区工商质监局将这项改革作为全局性工作,整合资源,积极稳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绩。 改革的具体举措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市中区工商质监局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改革的总体方向,将改革任务细化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两大类,制定

了改革工作任务表,细化分工、明确实施时间、定期督查。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市中区“法律七进”活动,通过短信平台、网络平台、发放宣传资料、电话通知等方式,确保辖区内每位经营者知晓年报制度,应报尽报。印发《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宣传册3000份,发送“温馨提示”年报短信251户条,电话通知XX余户次。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134项前置审批事项改后置审批事项,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对8项行政许可项目,仅保留个体名称预先核准及个体工商户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户外广告登记3项,合并3项。全面清理含有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会议纪要,有效加快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 四是深化并联审批。按照“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进一步优化了窗口材料的受理、材料传递、并联审批启动、审查、限时办结、统一发照以及优先办理、提示催办的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并联审批网络系统的办件提示信号,严格实行并联审批事项优先办理、限时办结;严格执行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协调、监督,对在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窗口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报请政务服务中心会商协调解决,加大对并联审批办理情况的效能跟踪,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运行。

【调研报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专题调研报告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专题调研报告 省委书记XX在全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推进会上强调:“我们在推进改革的实践中,要经常问需于企、问政于民,让企业和群众了解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进程、评价放权效果。”省长XXX在省政府全体会议上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涉企服务,积极开展“问诊于企”活动,主动上门服务,以公务人员的辛苦指数换取企业的满意指数。”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和局党组的工作安排,我们在XX、XX两地开展了“问诊于企、问计于民”的专题调研,实地走访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走访和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基层市场监管工作的难点与瓶颈,调研掌握企业、工商户等监管服务对象生存发展的痛点与症结。 一、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痛点” 1、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登记窗口人员严重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201X年3月份开始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呈井喷式发展,新设市场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在业的市场主体变更也更趋频繁。在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登记等业务量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各地登记窗口人员却没有相应增加,致使人均办件量急剧增加。以两市为例,XX市改革以来登记窗口每人每日办件量约为35件/次,月均名称办件量13324件/月。XX市改革以来登记窗口每人每日办件量约为30件/次,月均名称办件量4086件/月。登记业务量与登记窗口人员不足矛盾十分突出,不能全面满足市场主体的登记申请需求。XX等经济发达地区甚至有部分分局因每日业务量太大,不得不采取限号措施。 2、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的建设没有完全到位。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各级政务中

2014年《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面解读

2014年《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面解读 “一元公司”“零首付”成真 我省12项举措构建“宽进严管”体系,本报独家解读改革方案和具体举措 昨日,省工商局召开改革动员会,部署从3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广东此前已在深圳、珠海、东莞、顺德等地开展工商登记改革试点并取得显著成效。国务院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时,也吸收了广东试点经验。 作为今年全省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省政府日前批准了《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推出12项改革措施全力构建“宽进严管”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体系。《方案》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改革?改革在全省铺开后将对省内企业产生哪些影响?昨日,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南方日报的独家专访,对《方案》和即将铺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解读。 1 改革登记审批流程 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 改革前,工商登记采取“先证后照”模式,企业登记需先向审批部门申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改革后,实行“先照后证”,除部分涉及前置审批的工商登记需凭“证”(批准文件)办“照”外,其余直接向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就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必须经审批才能开业的,经审批取“证”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原来规定先有‘证’再办‘照’,而‘证’的审批往往要求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专业人员资质等,而拿不到营业执照,没有主体资格,就无法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租赁场地、采购设备或签订用工合同等,又难以满足办‘证’所需条件,所以以前经常出现证照互为前提的困局。”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先证后照”的制度设计,准入程序不够科学,有法定依据的前置审批就多达180多项,存在种种弊端。《方案》以改革市场准入流程为切入口,推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是对现行登记审批流程的重大调整和重构。为进一步落实这项改革,将从两个方面进行配套衔接:一是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审批事项,二是推进工商登记及相关审批标准化建设。 2 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 实现“一元公司”注册“零首付” 改革前,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必须在两年内(投资公司在5年内)实缴出资并提交验资证明,公司设立时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20%、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改革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其自主约定(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首期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及货币出资比例限制等。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制度设计中,对公司注册资本设定了较高的要求和不尽合理的限制,加大了中小微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不利于投资创业。如实收资本需要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这一环节手续繁琐,期限较长,增加了企业使用资金的成本。 对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进行改革,实质上解决了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资本限制。一方面,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投资人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另一方面,全面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通俗的说法就是可以“零首付”;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可以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资本运营成本。这些改革措施,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投资创业都是重大“利好”。

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及建议

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及建议 原创:总局法规司市场监管半月沙龙10月8日 2014年3月1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启动,正式拉开了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序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通过注册资本改革、企业住所改革、企业名称改革、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证照合一改革、“先照后证”以及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等具体措施,深入推进企业注册便利化取得了显著成效。营商环境的大力改善,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市场活力得到了持续释放,企业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10024.3万户,较改革前(2014年2月底)净增3894.0万户,增长63.5%。其中,企业共有3133.1万户,较改革前净增1586.9万户,增长102.6%。企业在全国实有市场主体总量中的占比由改革前的25.2%上升为31.3%。分别按2017年底和2013年底的全国人口计算,平均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由改革前的44.6户增加到70.6户,每千人拥有企业由改革前的11.2户增加到21.8户。 市场主体的大量涌现和跨越式增长,对于扩大就业、拉动整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反映出市场准入标准的调整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制修订符合大众所期待的效果。但是,我们在看到改革成绩的同时,也要对市场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全面和及时的评估,如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是否意味着优质增长,市场主

体“出生难”问题的解决是否意味着它能有效存活,以及市场主体总量是否存在数据沉积等。鉴于此,本文尝试分析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典型现象和问题,对市场主体发展背后潜藏的风险进行探讨,以期为后续出台和改进改革措施,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提供参考。 一、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基本情况 (一)全国市场主体基本情况 商事制度系列改革与国家创业创新政策形成叠加效应,有力地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主体快速增长。2013年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总量6062.4万户,商事制度改革第五年突破了1亿户。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共计10024.3万户,注册资本(金)313.1万亿。其中:企业3133.1万户,注册资本(金)302.7万亿;个体工商户6685.9万户,注册资本(金)5.6万亿;农民专业合作社205.2万户,注册资本(金)4.8万亿。 全国实有内资企业3077.5万户,注册资本(金)278.3万亿(其中:私营企业 2819.5万户,注册资本(金)186.0万亿);实有外资企业55.6万户,注册资本(金)3.9万亿。 (二)全国市场主体发展特点 1.实有市场主体增速加快。2010年至2013年,各年年末全国实有市场主体分别为4627.3万户、5061.8万户、5494.8万户、606 2.4万户,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8.5%、9.4%、8.6%、10.3%。2014年2月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仅6130.2万户,2014年3月1日商事制

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或负责人、代 表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法典、专门的商事登 记法或其它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 管机关提出,经其审查核准,登记于登记簿并公布于众的行为。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现状 (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特点 中古时代,商人组织行会,欲取得商人资格,必须注册登记在会员名 簿上,是谓商事登记法之摇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相关 精神的日益渗透,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大有裨益,但意识形态层面 的影响是长远且隐性的;其次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深受行政体制 的制约和影响,多数单行法纪实施条例概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再者,因为商法理论研究的不足,使商事登记制度难以形成一个有机 的体系。在学界尚不清楚何为“商”的情况下,苛求立法机关或相关 部门制定一套统 一、完整、协调,并充满现代理念的商事登记制度,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二)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缺陷与不足 1.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分散、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立法的理念和规划 我国当前并无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相关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散见于 各汇总法律法规中。林林总总并不意味着完美,缺乏宏观考虑和整体 协调的庞杂体系和分散立法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文件的内容既有交叉重叠,又有相互冲撞的对抗,更有疏漏的法律盲点和真空地带。 2.我国商事登记的多元立法,导致差别待遇现象严峻且程序极不统一

因为商事登记法规的规定不统一,不同的商事主体被不平等对待,戳 伤了商事主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的积极性。这种制度显然与市场经济 要求的自由平等理念不符。在我国加入WTO后的大背景下,这种“差 别待遇”,无异于给商事主体的自由进展套上了枷锁,背离了商法的 私法本质。 3.前置审批程序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而过多过滥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作为最基本的商事登记法律文件,确 立了企业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制度,并贯穿于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 和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各个环节。我国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门槛实 际上已被名目繁多的行政审批前置程序和实质性证明文件大大提升, 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远远超过商事登记法的明文规定,使登记的透明 性大打折扣,腐败亦可能发生。 4.重事前把关,轻事后监管,重静态治理轻动态治理 就整个商事登记程序来说,当前绝绝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纳通用的市场 准入原则,我国的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监管重心却是企业的准入年检制度,但因为不实行登记责任制度及登记簿和相关文件治理制度的欠缺,使所谓的年检制度也多流于形式。这种重企业出生,轻企业死亡的认 知和制度设计,导致登记信息公信力的削弱。 二、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若干思考 (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模式的选择 针对分散、复杂的商事登记立法形式,若要改革我国商事登记法的多 元化和不统一编纂模式,兼顾商事主体登记的效率和安全,在我国最 有实际意义的就仅是单行法模式,即制定一部既适用各种主体的、总 括性的、原则性的一般规则,又根据不同主体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统 一的《商事登记法》。这样不但能够消除各个法律文件的冲突,也能 够补充“空白”和疏漏,有利于形成市场准入的均等机会和条件,有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市场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群众投资创业的热情持续高涨,注册资本从实缴变为认缴,进一步降低了创业成本,便利了投资者,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盲目投资或非理性投资增多。新设公司门槛降低,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出资,注册资本较大公司的产生,是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投资者认为改革就是登记门槛降低了,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常被视为企业实力的象征,在市场准入、合同招标等项目中也是重要的条件和参数之一。为了提升信誉度,一些投资者对个人出资能力、承担风险能力考虑得不多,随意变更出资及出资期限,部分企业甚至不顾自身实力和发展需要盲目增资,很多企业认为缴纳多少资金、什么时候缴清,全由自己说了算,产生侥幸心理,出现了“只认不缴”的现象,并未认识到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法律意识有待增强。同时,也存在新设市场主体迅速增长,大量皮包公司的出现,给后续监管带来困难的问题。 二是任意填报出资方式现象增多。因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行为无需评估作价,及非货币出资占货币

的最低比例限制的取消,出现了部分企业任意填报出资方式的行为。对此负责任的公司会以市场评估价来约定非货币出资物的价值,而不负责任的公司会任意填写非货币的出资额,注册资本的可信度也会大打折扣。 三是同一地址登记公司数增多。在同一地址登记多家公司的现象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了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高兴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初次创业等对场所要求不高的企业的经营场地问题,能为他们降低创业成本。但同时,实行“一址多照”,允许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也容易催生“空壳公司”,也会为相关监管部门带来更大的挑战。 四是经营范围中新兴行业较多。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很多经营范围无法准确分类,只能归属于其它行业。会间接影响对经济发展行业趋势的判断。 五是后续监管任重道远。改革后,市场主体数量大幅上升,监管任务加重,大量的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监管,工商部门一直存在的有限监管力量与无限监管任务的矛盾更加突出。而当前基层的监管模式无法彻底解决这一矛盾,监管力量也跟不上“严管”的高强度要求。目前最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推行“先照后证”模式后,各行政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方面监管模式的转变。“先证后照”模式改为“先照后证”并不仅仅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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