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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

(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

(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

(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

答案:

(1)9月5日至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

(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案:

(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

(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

(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

争议。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

问:

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案:

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 B市法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企业法

1.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但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

(3)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

(4)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

(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合并、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按约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配。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本案中外方投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2)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但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以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规定。

(3)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拟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4)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

(5)对于本案中所列举的企业重大事务不必由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而是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的条款不符合规定。

(6)中外合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约定比例分配。

2.2001的3月,江苏省某市一家用电器厂准备与日本公司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中外双方合营者在签订的合营合同中约定日本方以技术出资,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中外双方商定中方为董事长,日方为副董事长。该合同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成立后,由于日方担心投资风险,于是让该公司在日本的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安全保险。公司成立半年后,经营效益良好,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

问:请分析该案中哪些地方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答案:

该案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该案中,合营企业合同规定日方以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这一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关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在本案中,日方的投资比例仅为20%,显然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此,日方应追加出资。

(2)本案中有关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方面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会议通过,而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在本案中,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这一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增加出资的决议无效。

3.中国甲公司与泰国乙企业拟在中国宁波设立一家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一份中外合作企业协议草案,部分条款如下:

(1)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5%,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出资额的35%。

(2)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但中方应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

(3)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前5年分别让外方先行收回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

(4)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比例分配。

(5)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合作企业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1)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及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以现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法人合作企业,外方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外方的出资额占65%,符合规定。

(2)经营期限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按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约定让外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先行回收其投资的,那么合作期间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所有。本题中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3)在合作经营期间,外方可以依法先行回收其投资。但是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收回投资,这表明只能用企业利润来回收投资。所以本题中把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直接计入企业当年成本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5)关于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应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4.甲、乙、丙、丁四人商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物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设立后存续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事实(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设立3个月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后,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1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此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

(4)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半后,乙在与C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C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该合伙企业又继续经营了3个月后,由于在此之前甲等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该合伙企业亏损严重,合伙企业的E债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25万元,但所欠债务40万元。

要求:

(1)假设该合伙企业中的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判断可否成为合伙人。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判断此项协议条款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分析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3)甲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而A公司如果是善意的不知道该合伙企业对甲的内部限制的第三人,分析该代销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合伙企业某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析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不久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

(5)分析甲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张某来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及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乙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分析乙是否仍然可以作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7)分析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答案:

(1)如果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则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为在职国家公务员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因此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关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其他部分合伙人负有限责任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依法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他财产权出资。

(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的A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不能以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来否定代销合同的成立有效。

(4)丁、戊理由不成立。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及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两项事务均属于法定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本题中甲擅自进行这两项事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故为不合法。

(6)乙属于退伙。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体财产份额的情形,合伙人当然退伙。故乙在情形实际发生之日起不再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了。

(7)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全体或者任何一名合伙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追偿由于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5.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商定,甲出资5万元,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丁以场地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并将合伙企业命名为“众发有限责任公司”。

回答:

(1)本案例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以其设备向债权人戊出质但未告知其他合伙人,则乙的行为效力如何?

(3)丙的债权人周某以丙曾向他借款2万元为由要求撤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1万元,则周某的要求能否实现?

(4)后来,乙想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朋友钱某该如何处理?

答案:

(1)甲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丁四人有关承担有限责任的约定不合法;合伙企业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称。

(2)乙的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能实现。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券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故周某的要求不合法。

(4)该行为须得丙、丁的一致同意。

6.郑某、张某、朱某分别出资2万元、4万元、6万元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从事小食品

加工。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该合伙企业成立1年后,三人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无法调和,于是一致同意解散该合伙企业。三人经清算查明:合伙企业现有价值1.5万元的小食品,欠职工工资0.5万元,税款1万元,借款3万元,清算费用0.2万元。

回答:

(1)该合伙企业债务该如何清偿?

(2)郑某、张某、朱某各自承担份额多少?

答案:

(1)首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按照清算费用→职工工资→所欠税款→债务→返还出资的顺序进行清偿。即:1.5―0.2―0.5=0.8(万元)。

(2)不足清偿的部分,即:3+1-0.8=3.2(万元)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则郑某分担3.2×1/6(万元);张某分担3.2×2/6(万元);朱某分担3.2×3/6(万元)。

7.2004年8月7日,甲出资6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0月18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货物。

2005年3月15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欠丁的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企业。依法进行企业清算,以A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定顺序清偿后,仍欠丁债务5万元,而经查甲个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

(1)分析乙于10月18日以A名义向丙购入价值1.2万元的货物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假设不足清偿丁的债务,分析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乙于10月18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1.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对债权人的责任消灭。因此,A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以个人财产2万元偿还,尚欠丁3万元。A企业解散,甲对欠丁3万元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丁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持续偿债义务就消灭。

8.甲曾是某高校旅游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

(1)甲在申请设立企业的申请书中未载明注册资金的数额,则该申请书的效力如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受理其申请?

(2)甲向该企业投资的五台电脑、一套办公桌椅,自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所有权属于谁?

(3)该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有方业务越来越大,甲为扩大规模打算让其好友乙共同参与经营,乙能否成为该企业的投资人?若不能,则甲该如何处理?

(4)1年后受SARS影响,该企业亏损严重,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依法进行了清算。解散后,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丙才得知解散的消息,则丙能否向甲主张债权?为什么?

答案:

(1)该申请书有效,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要求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金,只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故工商行政机关受理其申请。

(2)属于甲所有。

(3)乙不能成为投资人,甲可以委托或聘用乙管理该独资企业的事务。

(4)丙可以在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向甲主张债权。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章公司法

1.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甲企业用货币出资;乙企业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丙企业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三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

要求:

(1)回答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说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3)分析各发起人的出资应如何确认和缴纳。

(4)回答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的人士组成。

答案:

(1)该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市政府批准发起成立的,因此其设立登记手续应在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3)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金额必须经过评估确认,乙企业和丙企业的出资应以其提供的实物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认定。

各发起人出资缴纳程序如下:以货币出资的,股东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的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甲、乙、丙企业的代表外,还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

2.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甲投资者占30%,乙投资者占45%,丙投资者占25%,半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50万元,已知公司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股东会决定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要求:说明该公司本年度利润应如何分配。

答案:

(100-50)=50(万元)

50-50×25%=37.5(万元)

37.5×10%=3.75(万元)

37.5-3.75=33.75(万元)

甲33.75×30%;乙33.75×45%;丙33.75×25%。

3.A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①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6年度税后利润3000余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

(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财政局的检查。

要求:

(1)回答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2)回答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分析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4)分析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5)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规定。为什么?

答案: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第一项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第二项不符合。

董事会职权中,有权聘任、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

(2)符合。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10%提取,当公司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3)不符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全部转让”股份不符合规定。

(4)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不符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督。

4.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的金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2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运作后,经济效益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投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3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7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规定被诉之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1)分析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回答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分析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分析光中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5)回答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齐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表决时,同意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第五章合同法

1.甲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3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提供的A型钢材100吨,但价格希望以每吨2400元成交,如同意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本公司”。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甲公司在2006年3月11日得知A型钢材可能涨价,拟撤销要约,是否可以?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2006年3月2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则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4)假设乙公司接到甲公司2006年3月10日电报后,于3月12日派人带款提货,而此时甲公司已将这100吨钢材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案:

(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2)不可以。因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

(3)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4)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乙公司在承诺期内带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设立合同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一个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甲公司如无法履行其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向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2.2006年5月12日,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份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销售10台电子设备,每台2万元,2006年6月底交货,由甲负责委托运输公司送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6月中旬,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随即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乙接到通知后及时提供了担保。6月底,甲委托丙运输这10台电子设备,但运输途中被人偷掉,致使甲在6月底前不能交货,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认为不能按时交货并非自己过错,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在6月中旬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7月8日,乙要求与甲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

(1)合法。因为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

(2)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甲因丙运输公司的原因造成了违约,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甲和丙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乙向甲购买化工原料20吨,价款50万元,甲交货后乙方在10日内付款,其他条款齐全。甲按期交货后,乙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甲屡屡催讨无果,在催讨过程中,甲得知丙欠乙已到期的债务30万元,而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同时,甲又查明乙放弃了丁欠其的已到期的10万元债权,又得知乙以转产的名义将一台设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戊,但戊并不知道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对丙可行使什么权利?为什么?甲行使该种权利时应通过何种方式来行使?

(2)若甲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放弃债权和低价转让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因为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

甲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来行使,即甲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才能行使代位权。

(2)甲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放弃债权的行为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甲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的低价转让行为不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即对有偿行为,以恶意为主观要件,当债务人有恶意时,若第三人也同时有恶意,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中,乙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第三人戊并不知道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即戊没有恶意,故甲不能行使撤销权。

4.2006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销售5台机床,价款20万元,甲在4月15日交货,乙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违约金为5%。合同订立后,甲按时交货。4月16日,甲与丙签订转让债权的合同。于是,甲通知乙到期时将货款支付给丙公司。4月30日合同付款期届满,乙未向丙付款。5月8日,丙公司催告乙公司付款,乙公司以甲公司转让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付货款,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丙公司是否该合同当事人?为什么?

(2)乙公司对丙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公司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假设乙公司以甲公司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丙公司抗辩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丙公司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法规定,权利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本案中,甲与丙签订了权利转让合同,丙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

(2)不成立。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合同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本案中,乙以甲权利转让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

(3)符合。因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不仅取得主债权,同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违约金债权等。本案中,丙不仅取得货款的主债权,同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违约金从权利。

(4)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亦得以对抗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故假设乙以甲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丙抗辩是合法的。

5.A电器厂与B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A厂生产的新型电器插座5000套,总价10万元,B公司先付定金2万元,2006年6月底前交货,交货后B公司10日内付款,违约金按10%计算,发生争议由××省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成立后,B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A厂由于未及时组织生产,致使A 厂不能按期履行合同,A厂要求迟延履行合同2个月。B公司认为迟延履行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于当年7月10日通知A厂解除合同,并要求A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A厂不同意,B公司遂于2004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B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2)B公司要求A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3)B公司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有权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A厂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使B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B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不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

(3)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不得再寻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故B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6.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

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3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到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答案: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定金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数额也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定金为25万元,占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20万元,低于乙公司给甲公司的损失的50万元的经济损失,所以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7.2006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

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做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甲、丁订立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答案: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

(2)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在本题中,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因此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作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丁公司不能提供担保,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8.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

乙、丁经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因乙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答案: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质量要求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丁在汇票不获利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发出追索通知。

9.2006年3月1日,甲厂为扩大生产,决定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半年。由丙公司向乙银行为甲的借款合同作一般保证。2006年8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乙要求丙替甲偿还借款,丙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拒绝向乙偿还甲的借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乙应在什么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会产生什么后果?

(3)如丙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能否拒绝?为什么?

答案:

(1)合法。因为丙是一般保证人,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拥有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先诉抗辩权。

(2)如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乙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险责任。

(3)丙不能拒绝。因为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

满没有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0.2006年2月20日,华光厂欲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遂与A银行签订一份300万元的贷款协议,A银行要求华光厂提供抵押担保,华光厂便以其已出租给B企业的价值250万元的房屋一栋及价值50万元的仓库存货设定抵押,当日分别签订了房屋和仓库存货抵押合同,3月1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并告知了承租人B。贷款协议期限届满,华光厂无力偿还贷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华光厂与A银行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和仓库存货抵押合同在何时生效?为什么?

(2)房屋抵押后,华光厂与B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应当终止?为什么?

(3)贷款协议期限届满,华光厂无力偿还贷款,A银行可采取哪些方式来实现抵押权?

答案:

(1)华光厂与A银行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于2006年3月1日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以房屋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华光厂与A银行之间的仓库存货抵押合同于2006年2月20日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以仓库存货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不应当终止。因为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抵押人有书面告知承租人的义务。

(3)A银行可与华光厂协议采取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

11.2006年2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6个月,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甲以一张价值150万元的提单作为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约定10日内交付提单,2006年2月8日,甲将该提单交于乙银行,该提单的提货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同时,甲以其专利权为其余额作质押担保,并于2004年2月12日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2006年6月28日,甲公司去乙银行要提单去提货,乙认为提单已作为抵押物,不能将该提单交还甲,甲则声称贷款尚未到期,而提单的提货物期限已到,乙应将提单交还。双方发生纠纷。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担保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之间提单质押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2)甲、乙之间专利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3)本案中,提单的提货日期先于贷款合同的履行期到期,乙银行如何实现其质押权?

答案:

(1)甲、乙之间的提单质押合同于2006年2月8日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以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甲、乙之间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于2006年2月12日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乙银行可以要求甲将提单提取的货物提存或要求甲提前清偿担保的债务。因为担保法规定,在权力质押中,若作为质权标的物的权利优先于担保债务到期的,质权人有权请求提存或提前清偿担保的债务。

12.2006年3月28日,甲公司委托乙服装厂加工服装500套,每套加工费80元,计加工费4万元,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并规定甲公司在4月下旬付款提货,否则,乙服装厂有权留置200套。4月20日,乙服装厂按约完成加工任务并通知甲公司提货,甲因资

金紧张,无力支付加工费。之后,甲提走300套服装,乙留置了200套服装并通知甲在1个半月内付清加工费及提货。孰料,留置期间,因乙服装厂仓库年久失修,留置的服装被雨淋污染,甲提出赔偿,乙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服装厂留置甲公司200套服装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服装厂留置服装后,通知甲公司在1个半月内付清加工费是否合法?为什么?

(3)乙服装厂对遭受雨淋污染的服装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1)合法。因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当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清加工费时,乙服装厂有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对200套服装行使留置权。

(2)不合法。因为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3)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应付对留置物尽善良保管人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损毁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3.2006年9月1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起重电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方乙公司在当年11月底前交货,货款总额80万元,甲方在收到货后1周内付款,违约金比例为10%,甲方应于2006年9月1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订约后,甲方于2006年9月8日支付了定金。后来,由于乙公司计划不周不能履行合同,为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定金双倍返还20万元,乙方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定金担保何时生效?为什么?

(2)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要求定金双倍返还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为什么?

答案:

(1)定金担保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以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符合。因为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双方约定定金10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符合法律规定。

(3)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要定金双倍返还,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14.甲有一幢临街的房屋欲出售,找到乙。乙想买,但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双方约定,由乙分五次付清房款后,双方一起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后,乙便搬入该房屋居住。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各题:

(1)假如乙一时急需用钱,将该房屋转卖与丙,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2)假如乙入住1个月后,由于忽起台风使房屋受损,此损失应由谁承担?

(3)若乙在支付第二次房款时,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可能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则乙应如

何处理?

(4)若乙届满支付房款期限,乙还有三分之一的房款未支付,则甲可以如何处理?

答案:

(1)乙、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需要经权利人的追认。本案中,乙尚未取得房屋产权,是无处分权人。

(2)乙入住后,台风使房屋受损,该项损失则由乙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自标的物交付后发生转移。

(3)乙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不支付第二笔房款。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履行义务在先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履行义务在后的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4)甲可以要求乙支付全部房款或主张解除合同。

15.甲市某商场从报纸上看到某电脑商刊登的一则广告,介绍一种新型电脑,价格为每台6000元,多购可以优惠。因这种新型电脑的市场销售前景很好,商场当即发电传给电脑商,内容为:“定购你处新型电脑100台,如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电脑商收到电传后,回电称:“同意降价10%,但因库存仅100台,可以立即发运,另100台半个月后发运”。商场受到电传后未予答复。电脑商即派业务员林某将100台电脑运往甲市某商场,商场验收合格后以每台5400元价格支付了货款。林某告知商场因生产厂家提前发货,故另100台电脑可在7天内送到,请商场做好接货准备,商场称已从别的途径购进100台同类电脑,不再需要另100台电脑。林某立即回公司报告此事。电脑商认为商场不能擅自毁约,遂决定按期发运第二批100台电脑。但第二批电脑运至商场,商场拒绝接受。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各题:

(1)某商场向电脑发电传请求购买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电脑商的回电属于什么性质?

(3)电脑商的业务员林某送100台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4)商场接受100台电脑并付款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5)对于100台电脑而言,商场与电脑商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电脑商发运第二批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7)商场拒绝接受第二批电脑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商场向电脑商发电传请求购买的行为是要约。

(2)电脑商的回电是要约。

(3)业务员林某送电脑的行为是要约。

(4)商场接受100台电脑并付款的行为是承诺。

(5)对于100台电脑,商场与电脑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电脑商发运第二批电脑的行为是要约。

(7)商场拒绝接受第二批电脑的行为合法。因为第二批电脑的买卖行为并未形成合意,合同未成立。

16.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

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于是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①甲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②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报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7.2006年1月8日,陈林生借款1.8万元给王军,双方约定2006年12月31日还款。到了2006年12月31日时,王军告诉陈林生自己借给了表哥章程2万元钱,现在手头没有钱可还,陈无奈只好催促王赶快将其2万元钱及早收回以便偿还还欠自己的1.8万元。过了几天,陈林生打听到王军这笔钱是1年半前借给其表哥的,本应在2006年12月1日还款,但王军在外宣言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了,大部分也要给陈林生,肥水不落外人田,自己的表格肯定不会赖帐。因为,王军根本就没有去向章程要钱。陈林生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如果王军向其表哥要回了2万元钱,那么他前自己的1.8万元就可以还了。陈林生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章程将欠王军的1.8万元还给自己。依据合同法回答以下问题:(1)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该项诉讼中,陈某、王某、章某的法律地位分别如何?

(2)陈某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章某主张权利?为什么?

答案:

(1)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陈某为原告,章某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

(2)陈某不可以直接要求章某还款。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形式进行。

18.张系专业户,为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张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房屋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张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一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张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张,要求支付运费,张拒绝。因发生市场变化,张预计的收入落空,张因此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现问:(1)张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张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5)县良种站要求张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6)张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1)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2)有效。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是生效。

(3)朱与蒋之间成立承揽法律关系。朱是定作人,蒋是承揽人。之后朱与蒋之间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留置关系,朱是债务人,蒋是债权人、留置权人。

(4)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与定金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5)不应支持,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应为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即县良种站。

(6)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有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 1、一位25岁网名名卡佳的北京女孩,在她的博客中,她这样表示愿为中国足球“献身”:“如果中国国青队在4月26日的中日国青比赛中能够胜出,我愿意与当场最佳球员度过浪漫一晚。” 你如何看待她这种行为? 2、“有关国人、外国人、汉奸与奸商”。2006年6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登载了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老外在地摊前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老外语言不通上前当翻译,并帮助老外把价钱砍到15元一斤。老外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一个中国人怎么帮着一个老外,汉奸!。”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3、案例分析: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翁,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宣布,将以每年分期付款的形式,将自己的370亿美元捐给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这样,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世界第二大富翁就组成了超级慈善组合。在此之前不久,盖茨已宣布他将逐步退出微软的日常管理,全身心与妻子米兰达一起管理慈善事业。媒体言:“随着岁月流逝,有着主宰世界野心的无情商人比尔·盖茨,正慢慢向立志拯救劳苦大众的富有同情心的科学家比尔·盖茨妥协。 问题:价值的大小能否比较?如果可以的话,你认为比尔·盖茨和雷锋谁的价值大? 4、案例分析:今天,大家已经跨入了大学的门坎,你有没有清楚地想过,你来读大学是为了什么? 2002年,湖南株洲二中高级教师尹健庭在课堂上向自己的学生宣扬“读书就是为了将来赚大钱、当大官、娶美女”,结果被校方开除。这和那句俗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是一样的意思,大家今天来读大学是不是也是为了这些?仅仅为了这些? 5案例分析:有个年轻人曾经这样谈到:我的邻居为了手提箱里的1000元公款,和徒搏斗牺牲了,可我不佩服她。我不明白,那1000元真的比生命还珍贵?你的看法呢? 6、案例分析:有个民工到城里来,很久找不到工作,他几乎快要饿死了,你认为他此时是该去偷一些食物来保全生命呢,还是为了守住不偷的原则宁愿饿死呢? 7、案例分析: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 2006年9月1日,珠海平沙一中初三女生刘某某开学首日,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15岁。为什么在花样年华选择这样的不归路?后父母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了刘某某同学在自杀前分别写给父母、老师、同学的遗书,遗书的部分内容说明了她自杀的原因:“我根本不知道活着是为了什么。”

组织行为学常用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组织行为学》常用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案例一 参考答案或提示: 开始组织较小,采用的方法很使用这种较小的组织,随着组织的变大,管理者没有能力像以前一样的继续完成以前成功的方法,管理方法不适应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从组织变革的步骤着手分析。 案例二 参考答案或提示: 1、由职权之争引发冲突,又因信息沟通障碍产生矛盾。 2、威恩解决矛盾的方法是可行的。他采用了转移目标的策略,如给他们设置一个共同的冲突者马德,并促进明娟和阿苏之间沟通信息,协调认知。 3、改善人际关系一定要体现平等的原则、互利原则和相容的原则。让明娟和阿苏和平共处、互相谅解,且告知他们未升迁的利益更大,并使他们相信威恩的话。这一过程启发我们应该依据人际交往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帮助下属正确处理好人际关系方面的问题。 案例三 参考答案或提示: 1、王义堂现象说明领导者个人的实际管理水平与素质,即真才实学很重要。 同时还说明,王义堂采用的专制管理方式,在技术相对简单和成熟、而管理又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具有很好的效力。 2、在当前研究王义堂现象,有以下现实意义: A、改革应首先从企业领导人入手; B、改革的关键是管理创新。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到实处;并根据客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领导人的管理方式。 C、改革要进行制度创新,要在经营机制上把领导人的个人利益同组织利益相结合。 案例四 参考答案或提示: 1、我们根据钱德勒的组织结构理论便能发现,陆振华的蚊香厂采用的是一种职能制(或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2、根据钱德勒的组织结构理论和权变思想,鲍发建议的产品型结构其实质是一种事业部制组织结构。 案例五 参考答案或提示: 1、因为唐文为了便于自己对公司进行集中领导,有利于他实施控制和管理,所以要对以前的组织结构进行改革。改革后的组织结构是典型的直线职能结构:它包含了直线关系、参谋和委员会,管理层次分明。且具有集中领导,便于调配人力、财力和物力;职责清楚,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秩序井然,使整个组织有较高稳定性的优点。 原先的组织结构具有多头领导、责权不明、管理层次混乱、管理跨度不合理等缺点。 2、唐文改革组织结构可能遇到以下问题: ①来自公司上下员工观念上的阻力; ②因地位变化的产生阻力; ③来自人们的生活习惯方面的阻力; ④来自社会环境方面的阻力,如人们的指责或批评等。 他应该分以下步骤予以实施: ①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②要利用群体动力,发动群众讨论和参与组织结构改革;

2017考研政治马原单选题实例解析:实践

2017考研政治马原单选题实例解析:实 践 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曾结合自己的科研经历,语重心长地对年轻人说:“书本知识非常重要,电脑技术也很重要,但是书本电脑里种不出水稻来,只有在田里才能种出水稻来。”这表明(答案:B) A.实践水平的提高有赖于认识水平的提高 B.实践是人类认识的基础和来源 C.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 D.由实践到认识的第一次飞跃比认识到实践的第二次飞跃更加重要 上面这道单选题是2015年考研政治单选题的第一题。这道单选题延续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哲学常识部分的一般出题模式——出题人不会直接考查对基本原理的掌握情况,也不会直接考查一些基本概念。 哲学这一部分的考查目的是要了解考生对于哲学原理的运用能力,这种能力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考查考生利用原理解释生活生活现象的能力,第二个方面就是考查学生在生活现象中发现哲学原理的能力。这可以说是两个方向的考查。它们的出题形式也就集中在选择题和分析题。选择题侧重于在生活中“发现”哲学原理,分析题侧重于找到合适的原理来“解释”生活现象。 既然我们了解了哲学原理这一部分的考查形式,那么我们就应该接着了解怎么能够正确快速地把答案选出来。这里的关键之处有两个,第一个就是找到材料中的关键词,第二个就是直接判断选项是否为真、是否是无关项。 对于题干,我们没有必要把整个材料都看完,我们只需找到一些关键性的语句和词语。对于选项,我们最好是先看它们的真假,有的题目就可以直接通过排除表述错误的选项就可以解答出来,尤其是我们哲学原理这部分题目。 现在我们具体地来看一看这道考研真题。我们首先来看看它的四个选项。由于这四个选项都是对哲学原理的表述,所以我们就拿教材中的原理对比一下,我们就基本上可以判断出它们的正误。先看A。A的表述不完全正确。在整个“实践—认识”链条之中,在终极意义上起决定作用的是实践水平,正所谓“实践决定认识”;只是在这个链条上的某一个环节和某一个片段之上,“实践水平的提高有赖于认识水平的提高”,正所谓“认识反作用于实践”。接着看B。B的表述是完全正确的。在这里,完全正确的表述也不一定是正确答案,关键还要看它表述的原理是否在材料中有所体现,是否契合题意。要想做好这一判断,我们必须回到材料,在其中找到一些关键词。材料中的袁隆平院士的一句话中的几个关键词起了决定作用——“书本知识”、“电脑技术”和“田里才能种”。根据我们学习的认识论原理,我们便发现,前两者属于认识,第三者属于实践;再从“只有”这个关联词上,我们基本上就可以判断出B是正确的。再看C。C的表述是错的的。正确的理论对实践有促进作用。最后看D。D表述的也不对。第二次飞跃比第一次飞跃更为重要。因为我们的实践才是认识的起点和归宿、目的。 以上就是我们对这道真题的分析,主要综合运用了两个方法,一个是找关键词,一个是直接判断选项。在具体应用时,同学们要应时而变,灵活处理。如果题干特别短,就一到两行字,可以先找关键词;如果题干特别长,有三四行字,那就先判断选项。所以,同学们以后在学习过程中,一方面要关注生活现象和时政新闻,灵活运用原理,一方面要多做真题,

医患沟通(案例分析)习题含答案要点

医患(案例分析) 基础部分 1、一中年男患者,因“消化性溃疡伴上消化道出血(出血量较大)”首次入院治疗,因对病情转归及恢复时间没底,又因手头工作紧,家里小孩将迎接中考,故心情较抑郁。作为管床医生,你将如何与之做好沟通? 答题要点: 住院初沟通:仪表端庄、神态自信、目光亲切;称呼得体,自我介绍后耐心、详细地询问病史及社会心理史;问诊、查体结束后,简介之后需进行的诊疗流程、注意事项、与相关医护的联系方式等。 治疗中沟通:据病情、检查结果、经济状况等制定相宜治疗方案,与患者及时沟通,使其了解治疗各阶段,既做好心理准备,也利于配合医护人员的诊疗工作。同时注意加快病人社会心理的康复。 出院沟通:可从康复处方、诊疗效果反馈、医疗服务等方面进行。 随访:增加医患沟通的外延,可主要通过电话、书信交流。 2、有一位外地农民来医院就诊,女性,不识字。腹部剧烈疼痛半天,在挂号窗口前不知挂哪科的号。请问如何引导病人挂号、就诊? 答案要点:导医可上前询问,是上腹痛还是下腹痛,有无恶心呕吐,有无腹泻等症状,如有以上症状可以挂内科,如以上症状不明显可以挂外科,因为是女性,还可以挂妇科。应将病人送到诊室。 3、在医患日常的交流中,患者提出了医疗以外的如法律方面的较专业的问题,作为临床住院医师的你一时无法回答,请问应如何应对? 答案要点:谦虚、实事求是、不回避自己的不足;鼓励、加强学习、与患者共同学习;扩大自己的知识面、广博知识,提高患者对自己的信任。 4、某外地农村患者至一大医院,进入门诊大厅,不知该往哪边走,你是医院的导医人员,请与他沟通使之顺利就医。 答案要点:亲切礼貌、平易近人,称呼得体;耐心询问以前病情,介绍医院诊疗情况;引导患者至正确的诊室就诊,鼓励患者、家常话。 5、医院推行“病人选医生”制度,你作为医务处领导,请简要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 答案要点:选择的盲目性;忽视了医疗工作的特殊性;择医重心的不平衡。 6、一位51岁的女性患者,因慢性腹泻反复发作6-7年又发3周,伴暗红色稀便、腹痛入院。初步诊断:慢性结肠炎、肠克隆氏病?入院后病人焦虑、常发脾气,睡眠差,食欲一般。在入院的第8天中午用餐时,发现食堂提供的菜中有一小虫子,此时菜已吃了一大半。患者随即大声叫喊,在工作人员赶到后提出妥善处理建议时,患者剧烈呕吐,之后发热一天(T37.5℃)。如果你是当事医务人员,该如何与患者沟通,并妥善处理此争议事件。 答案要点:正视患者反映意见,重视患者感受。对工作中的失误诚恳表示歉意。马上请主管床位医生到位,作必要检查妥善处理病情,争取患者配合和谅解。 7、在母婴病区,一位刚生产二天的产妇,从护士手中接过刚常规洗完的婴儿,给宝宝喂奶中,发觉婴儿食欲不好,精神差。即请新生儿科会诊,收住新生儿病房,经摄X片等检查,诊断:新生儿肺炎。产妇及家属认定是护士给婴儿洗澡受凉所致。要求医院保证患儿健康痊愈,并承担医疗费用。 如果你是当事医务人员,该如何与患者沟通,并妥善处理此争议事件。 答案要点:重视家属意见书,肯定意见中的合理部分,实事求事分析患儿情况,让家长了解新生儿洗澡环境和流程。 伦理 [案例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详解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资料

精品文档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家供货商联合17 2003年某月,某行业协会属下的1.(第二次考的,二选一,10分题)双方的谈判否则他们将集体撤离家乐福。向家乐福发难,要求家乐福砍掉某些不合理收费,该行业协会说,一些供货商由于家乐福的高额进场费而造成亏损。随后,来自北不欢而散。京、南京等地的部分供货商声援这家行业协会,家乐福面临四面楚歌。“进世界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对国内供货商一般只收几百元作为所谓的形成对比的是,月沃尔玛到北京开店时,向供应商公开承诺免收进场费。,而且6场费”沃尔玛高效的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系统。沃尔玛给人们留下印象最深的是它的整套先进、的管理模式已经跨越了企业内部管理和与外界“沟通”的范畴,而是形成了以自身为链主,“供应链制胜的关键—链接生产厂商与顾客的全球供应链。其创始人山姆?沃尔顿有句话说:—永远都要比对手更好地控制成本”。请回答下列问题:1)试剖析家乐福收取高额进场费的原因,并分析沃尔玛采取免费进场的有效手段。(2)请你为家乐福设计改进方案,以保持其与供应商的合作。(因为17家供应商没有形成供应链管理,答:家乐福收取高额进场费的原因是:家乐福与供应链是以顾客满意度作为目标的服务化管理,即没有于合作的企业形成一体化的合作目企业与企应链管理是面向顾客需求而形成的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在供应链的节点上,标。自然就不会收合作业之间是一种协同性的合作管理,如果家乐福是面向顾客来经营企业的,企业的高额进场费了。沃尔玛采取免费进场是因为它拥有整套先进、高效的供应链管理系统,运用供应链管理 用户的需求拉供应链是面向用户需求而存在的,的现代管理思想和管理手段进行客户管理。服务流、资金流运作的驱动源。供应链管理已成为一种先进/动是供应链中的信息流、产品创建集成也为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的业务管理模式,它不仅带来了新的管理理念,已成为表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项科学有效地管理供应链,的业务流程环境提供了原动力。重要指标。为追求共同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共沃尔玛与其供应链上的企业之间形成了贸易伙伴,同努力。供应链理论认为,供应链企业间是一种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全面规划供应链中的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并进行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家乐福要想摆脱困境,就必须改变经营战略,实行供应链管理,与供应商始终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世纪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采取供 21根据上述分析,家乐福要想走出困境,就要适应应链管理模式。首先,家乐福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改造和集成业务流程,与供应商以及客户从而更好地控制包括物实施电子商务,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建立协同的业务伙伴联盟、流成本在内的企业经营成本。其次,家乐福要建立广泛的企业客户关系管理,和业务伴结成战略联盟关系。对重点客户客户要重点管理,经常性地进行联系,了解业务信息。 “大众包餐”是一家提供全方位包餐服务的公司,服务分10分题)2.(第二次,二选一,为:递送盒饭和套餐服务。“大众包餐”要求顾客只能通常每天都有顾客打电话来订购盒饭,但由于设施等原因,点前电话预订,以便确保当天递送到位。在上午10在套餐服务方面,该公司的核心能力是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冷餐会、大型聚会,以及一但由于这项服务的客户所需的各种菜肴和服务可以事先预约,般家庭的家宴和喜庆宴会上。需求量忽高忽低,有旺季和淡季之分,因季节性很强,又与各种社会节日和国定假日相关,1个月前来预定。此要求顾客提前几周甚至灵活 的服务以及低成本的高质量的食品、可靠的递送、包餐行业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大众包餐公司已经开始感觉到来自愈来愈挑近来,运营等都是这一行求生存谋发展的根本。服务的柔顾客们愈来愈需要菜单的多样化、剔的顾客和几位新来的专业包餐商的竞争压力。性化,以及响应的及时化。公司老板最近参加了现代物流知识培训班,对准时化运作和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概念印但是他们感象很深,他们认为这些理念正是大众包餐公司要保持其竞争能力所需要的东西。到疑惑,大众包餐公司能否借助第三方的物流服务。请你分析下列问题:1)大众包餐公司的经营活动可否引入第三方物流服务,并请说明理由。)大众包餐公司实施准时化服务有无困难,请加以

马原案例分析

一、 随着德国贝塔斯曼公司停止中国书友会运营的宣布,这个有着170余年历史的图书巨鳄正式退出中国市场。为什么在欧洲极其成功的贝塔斯曼公司会在中国折戟,苦心经营十三年而未实现盈利?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强制消费。除了入会费之外,贝塔斯曼公司规定会员每季度必须购买一本图书,否 则取消其会员资格,这一协议是最为让中国消费者厌恶的,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以及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同时背离了中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 2、图书定位狭窄。书友会会员数量攀升后,公司没有考虑更有内涵的读物,依然力推 励志及言情书,难以满足不同层次读者的需求。 3、价格高。读者刚入会时可以得到低价购得图书的机会,但此后只能以九折购书,而 加上邮费之后往往价格会高出原售价。 4、开设实体店的战略。2002年公司更换CEO之后力推在法国成功的实体店战略,然 后在欧洲书价高、房租低,但在中国书价远低于欧洲,而房租几乎持平,于是这一模式反而成为公司的累赘。 5、标准外企的管理模式。在国外CEO的带领下,公司走的完全是西方式的管理道路, 与当地文化完全为进行融合,同时也忽略了书本身的文化内涵和特点。 6、海外的出版运作模式。贝塔斯曼在国常常是针对作家买断版权,一本《克林顿自传》 就要付出1000万,这与国内与作家谈稿费、税率、印量的作法完全不同,使得公司耗费了大量资金而销量却往往不甚理想。 7、大型网络书店的迅速崛起。由于价格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是非常敏感的指标,当当 网、卓越网等网络书店的崛起给贝塔斯曼带来了致命的冲击,由于高邮费的弊端,使得读者群大量流失。 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告诉我们,联系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多样性的特点,并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贝塔斯曼公司没有考虑到其经营模式与中国固有图书市场的联系,一味的坚持自己的原有经营理念,违背了事物的客观规律。同时事物是永恒发展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利好讯息,图书市场也在不断地发展着,自然存在新旧交替的历史必然过程,贝塔斯曼的经营理念不能遵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自然只能被淘汰。 所以,这件事带给我们的启示就是,看待事物要从科学的、理性的角度,遵从历史以及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要知道事物是普遍具有联系的,并且是永恒发展的。作为伟大祖国的未来复兴的中坚力量的我们,自然更是要学好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会更加科学的看待事物,更好的认识世界理解世界。 二、 我认同“成功的模式绝不可能完全复制”这一观点。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称之为矛盾的普遍性;不同矛盾各有其特点,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的发展过程各有不同的特点,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一级没一个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性质特点,称之为矛盾的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 任何一个人或集体追求成功的过程都是艰辛的并且充满着各种各样的矛盾的,这些矛盾之间具有共性也具有其各自的个性,有必然联系却又不尽相同。同样,在不同的人或集体追求成功的过程中充斥的矛盾,自然也有相通的共性,也存在着完全不同的个性,即矛盾的特殊性。既然矛盾尤其特殊性,那么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所走的路线和采取的方法必然不同, 所以每个人和集体在追求成功的模式上完全照搬是必然会失败的。 贝塔斯曼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失败,更是从实践的层面说明了这一观点。贝塔斯曼将其在欧洲的成功模式完全照搬到中国,只看到矛盾的普遍性,却没有想到矛盾的特殊性。正是因为贝塔斯曼忽略了在中国市场开拓疆土的特殊性,在13年经营而未盈利后终于退出市场。 所以我们在追求成功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认识自身,认识矛盾,从而更好的解决问题,将矛盾转化为成功的奠基

实训及案例分析部分题目答案要点

《经营决策会计》实训指导 【实训一:成本性态分析】 要求:分别采用高低点法和回归直线法进行成本性态分析。案例分析:5200)低点(16,1.由题意得高低点坐标分别为:高点(28,8200),300052008200??? 126128?b=件)250(元/(元)×a=5200-25016=1200成本模型为y=1200+250x2y2x、∑xy、∑。、和∑、2.列表计算n、∑y 0.9788169?53600??11586008?r=2253600366180000?69?1)(8? (8?3675 b==250.77a==1402.48 该企业的成本性态模型为:y=1402.48+250.77x

1. 【案例二】根据兴业公司2011年1月——6月总成本制造费用(Y)与业务量产量(X)的资料如表2.8所示。 制造费用包括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和混合成本三部分,该公司会计部门对最低点产 量(2月份)为45台的制造费用作了性态分析,其各类成本构成如下: 固定成本总额10000元 变动成本总额9000元 混合成本总额5400元 制造费用总额24400元 要求:采用高低点法对制造费用进行成本性态分析。 案例分析: (1)根据2月份制造费用总成本的构成,计算最高点产量(5月份)为75台的制造费用总成本构成。依据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的性质,计算如下: 5月份固定成本总额(a1)=2月份固定成本总额=10000(元) 2月份单位变动成本(b1)===200(元/台) 5月份变动成本总额=2月份单位变动成本×5月份产量=200×75=15000(元) 5月份混合成本总额=31660-10000-15000=6660(元) 由此可得表2.9如下:

基础法律案例分析复习题.doc

案例分析复习题: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T,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丁?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血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未成年】 试问:(1)杨某应否对白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耍的时候,也可以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晩上,孙某潜回家中,丁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课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止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口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X)8年6月21 口,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 H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土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间接故意】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口己的行为会发牛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牛,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C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正当防卫】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木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被告人魏某,2(X)9年4月15 口至18 口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犯罪预备】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己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丁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

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1.教学生识字有很多技巧,有一位老师告诉学生如何区分买和卖,多了就卖,少了就买, 学生很快就记着了这两个字;这些教法有何心里依据? 答:这些教法对我们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的作用,心里学的知识告诉我们,凡是有意义的材料,必须让学生积极开动脑筋找出材料之间的联系;对无意义的材料,应尽量赋予其人为的的意义,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识记,记忆效果就好,简而言之,教师应教学生进行意义识记。 2.在课堂上老师让学生列举砖头的用处时,学生小方得回答是:建学校,建仓库,铺路, 学生小名的回答是:建房子,建花坛,打狗,敲钉,你更喜欢那种,为什么,请用思维原理进行分析? 答:小方得回答都是沿着建筑材料这一方向进行发散的,几乎没有变通性,而小明的回答不仅想到了砖头可以作为建筑材料,而且可以作为防身的武器,敲打的工具,这样的发散思维变通性就很好,其新的思路和想法,有利于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3.一位热心而热爱教育工作的老师,为了使学生更好的学习并且创造一个更有情趣的学习 环境,他对教室进行精心布置一番,教室的墙内张贴了各种各样的有趣的图案,窗台上还摆放了各种各样的花草、植物,使教室充满了生机,请你分析判断,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 答:这位热情的老师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事与愿违,反而分散学生的注意力,影响学生集中精力学习的效果,根据无意注意的规律,有趣的图案,室内的花草,等这些东西会刺吸引学生的注意,尤其是对低年级的学生,他们容易把注意力转移到有趣的花草,图片上面,从而影响了转系听课。 4.老师,我能不用书中的原话吗?以为老师在教学时,让两位同学扮演书中的角色,以为 学生说:;老师,书中的原话太长,我背不下来,我能不用书中的原话吗?老师高兴的抚摸一下学生的头,说:你的意见很好,你可以用自己的话来表演。结果这个孩子表演的很出色。请评价一下这位老师的做法? 答:师生平等关系的形成,是课堂民主关系具体体现,教师从过去的知识传授者,权威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帮助者和学习和伙伴。教师没有架子,尊重学生的意见,让学生真正感到平等和亲切,师生间实现零距离接触,民主和谐的课堂氛围逐步形成。 5.教师在版书时,常把形近字的相同部分用白色和红色的粉笔标准出来,目的是什么,符 合什么规律? 答:目的是加大形近字的区别,是学生易于掌握形近字。(1)符合知觉选择规律:知觉对象与知觉背景相差越大,对象越容易被人感知;(2)符合感觉的相互作用中同时性对比规律,红白刑场鲜明的对比,使学生容易区分形近字。 6.一位青年教师在进行公开课(伊犁草原漫记)的教学中,课文第二段,第三段写秋天猎人 猎熊的果敢,但是一名学生没有按照要求归纳猎人的果敢,而是说猎人很残忍,可喜的是,这位教师并没有因为学生当着听课教师的面提出不同的观点而懊恼,而是因势利导,让学生充分的讨论,最后全班学生从保护野生动物的角度出发,推翻了课文的观点。请对这位老师的行为进行分析? 答:当学生的观点与课本、教师有不同之处时,教师不再像以前那样直接否定学生的答案,而是采取让学生进行讨论、分析、辨别,达到统一的意见或者是并不统一的意见,留着悬念

马原,第五章 习题及答案 (1)

第五章资本主义的发展及其趋势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由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的时期是( ) A.18世纪末期 B .19世纪中期 C.19世纪末20世纪初 D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2.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资本集中的最直接后果是() A.社会总资本急剧增加B.社会就业率明显提高 C.个别资本规模迅速扩大D.绝对剩余价值总量快速增长 3.生产和资本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 A.加剧矛盾 B.形成积累 C.导致竞争 D.产生垄断 4.金融寡头在经济上的统治主要是通过( )实现的 A.联合制 B.参与制 C.股份制 D.价格制 5.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占统治地位的资本是() A.金融资本 B.工业资本 C.商业资本 D.借贷资本 6.金融寡头政治上的统治主要是通过()实现的 A.合作参与制 B.个人联合 C.建立政策研究咨询机构对政府施加影响 D.掌握舆论工具控制新闻媒介 7.垄断利润是() A.超额利润 B.大大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 C.平均利润 D.企业利润加利息

8.垄断价格是() A.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 B.生产成本加超额利润 C.生产成本加垄断利润 D.生产成本加利润 9.为了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垄断组织在采购原材料时多采取() A.垄断高价 B.垄断低价 C.自由价格 D.市场价格 10.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基础是( ) A.国有垄断资本 B.私人垄断资本 C.国私共有垄断资本 D.股份资本 12.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根本特征是() A.国有企业的存在 B.国私共有的垄断资本 C.私人垄断资本的主导地位 D.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 13.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对经济的宏观调节,代表着() A.极少数金融寡头的经济利益 B.企业的经济利益 C.中小资本家的利益 D.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14.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 ) A.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B.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产物 C.资产阶级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产物 D.资产阶级国家管理经济的产物 18.战后国际垄断组织的主要形式是( ) A.跨国公司 B.国际卡特尔 C.国际辛迪加 D.国际托拉斯 19.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决定了它的发展必然是() A.有利于所有国家 B.有利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是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的基本要求。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教育系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战场,为此,我国普通高技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该课程的任务是,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坏建设的需要,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收集和整理了一百多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取材于现实生活,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案例的分析,观点正确、言筒意赅,反映了法学研究和应用的最新成果。该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律基础”课程的配套教材,有利于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也可作为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对公职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教材及社会各界人员的普法读物。我们相信,以生动具体的案例和案例分析实施课程教学和法制宣传,是有效的方式。经过这样的实践,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 案例1 2002年8月5日6点40分,17岁的男青年李某下夜班后急急忙忙骑自行车往家赶。在下坡时因为车速过快、刹车不灵,将一正常过马路的行人王某撞成重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是已造成王某终生残疾。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在住院期间所花费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家属请假护理的费用等,共计60000元,并要求李某承担以后的医疗费50000元,共110000元。经法院查明,王某被撞确实是李某骑车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 问题 李某未满18周岁,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 李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U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菜不仅已年满17周岁而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工资)最为主要生活来源,因而在民法上李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不仅是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还包括对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本案中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不应该由他的父母或其他人承担。 案例2 2001年1月8日深夜,李某的父亲突发心脏病,李某背起父亲上街拦出租车准备上医院。出租车司机王某见情况紧急就说:“收费500元。”李某本来不想同意,因为从他家到医院只需要10元钱。但是父亲病急;当时又无别的车可坐,无奈之下只好坐王某的车去医院。事后,李某后悔,找王某索要多给的钱。王某认为是李某自愿给的钱,因此不退。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多收的490元钱。

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资料

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1.(第二次考的,二选一,10分题) 2003年某月,某行业协会属下的17家供货商联合向家乐福发难,要求家乐福砍掉某些不合理收费,否则他们将集体撤离家乐福。双方的谈判不欢而散。该行业协会说,一些供货商由于家乐福的高额进场费而造成亏损。随后,来自北京、南京等地的部分供货商声援这家行业协会,家乐福面临四面楚歌。 形成对比的是,世界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对国内供货商一般只收几百元作为所谓的“进场费”,而且6月沃尔玛到北京开店时,向供应商公开承诺免收进场费。 沃尔玛给人们留下印象最深的是它的整套先进、高效的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系统。沃尔玛的管理模式已经跨越了企业内部管理和与外界“沟通”的范畴,而是形成了以自身为链主,链接生产厂商与顾客的全球供应链。其创始人山姆?沃尔顿有句话说:“供应链制胜的关键——永远都要比对手更好地控制成本”。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试剖析家乐福收取高额进场费的原因,并分析沃尔玛采取免费进场的有效手段。 (2)请你为家乐福设计改进方案,以保持其与供应商的合作。 答:家乐福收取高额进场费的原因是:家乐福与17家供应商没有形成供应链管理,因为供应链是以顾客满意度作为目标的服务化管理,即没有于合作的企业形成一体化的合作目标。应链管理是面向顾客需求而形成的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在供应链的节点上,企业与企业之间是一种协同性的合作管理,如果家乐福是面向顾客来经营企业的,自然就不会收合作企业的高额进场费了。 沃尔玛采取免费进场是因为它拥有整套先进、高效的供应链管理系统,运用供应链管理的现代管理思想和管理手段进行客户管理。供应链是面向用户需求而存在的,用户的需求拉动是供应链中的信息流、产品/服务流、资金流运作的驱动源。供应链管理已成为一种先进的业务管理模式,它不仅带来了新的管理理念,也为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创建集成的业务流程环境提供了原动力。科学有效地管理供应链,已成为表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指标。 沃尔玛与其供应链上的企业之间形成了贸易伙伴,为追求共同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共同努力。 供应链理论认为,供应链企业间是一种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全面规划供应链中的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并进行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家乐福要想摆脱困境,就必须改变经营战略,实行供应链管理,与供应商始终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家乐福要想走出困境,就要适应21世纪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采取供应链管理模式。 首先,家乐福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改造和集成业务流程,与供应商以及客户建立协同的业务伙伴联盟、实施电子商务,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而更好地控制包括物流成本在内的企业经营成本。 其次,家乐福要建立广泛的企业客户关系管理,和业务伴结成战略联盟关系。对重点客户客户要重点管理,经常性地进行联系,了解业务信息。 2.(第二次,二选一,10分题)“大众包餐”是一家提供全方位包餐服务的公司,服务分为:递送盒饭和套餐服务。 通常每天都有顾客打电话来订购盒饭,但由于设施等原因,“大众包餐”要求顾客只能在上午10点前电话预订,以便确保当天递送到位。 在套餐服务方面,该公司的核心能力是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冷餐会、大型聚会,以及一般家庭的家宴和喜庆宴会上。客户所需的各种菜肴和服务可以事先预约,但由于这项服务的季节性很强,又与各种社会节日和国定假日相关,需求量忽高忽低,有旺季和淡季之分,因此要求顾客提前几周甚至1个月前来预定。 包餐行业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高质量的食品、可靠的递送、灵活的服务以及低成本的运营等都是这一行求生存谋发展的根本。近来,大众包餐公司已经开始感觉到来自愈来愈挑剔的顾客和几位新来的专业包餐商的竞争压力。顾客们愈来愈需要菜单的多样化、服务的柔性化,以及响应的及时化。 公司老板最近参加了现代物流知识培训班,对准时化运作和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概念印象很深,他们认为这些理念正是大众包餐公司要保持其竞争能力所需要的东西。但是他们感到疑惑,大众包餐公司能否借助第三方的物流服务。 请你分析下列问题: 1)大众包餐公司的经营活动可否引入第三方物流服务,并请说明理由。 2)大众包餐公司实施准时化服务有无困难,请加以解释。

马原案例分析

马原案例分析: 案例7: 在布莱克.威尔德提出中国贫油论,并得到美孚在陕北采油失败的佐证,而且这一理论还得到了西方许多地质学家的赞同和我国一些地质学家的附和。在这种情况下,李四光早在1928年就发表文章表达自己的观点:“美孚的失败,并不能代表中国没有油田可办。”他经过对大同盆地太行山麓以及庐山等地的长时间考察研究,发现大量冰川存在的证据,并得到国际公认,推翻外国专家关于“中国没有冰川”的错误结论。并于1934年,在《中国地质学》一书中提出:新华夏构造体系沉降带有“可能揭露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沉积物”。在新中国成立后,在他的部署下,在沿新华夏构造体系沉降带发现不少大型油田,宣告“中国贫油论”的彻底破产。 “中国贫油论”的破产说明,真理与谬误仅一步之遥,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真理是具有绝对性的,赞同中国贫油论的科学家,仅仅通过在陕北,延安一带没有打出石油,就盲目支持“中国贫油论”而没有对中国其他地方进行考察,就将贫油论推广到全国,不免生出谬误。而李四光进行了长时间的考察后,找出冰川存在的证据,打破了中国贫油论存在的基础之一。在新中国成立后,根据自己独创的地质力学理论,在沿新华夏构造体系沉降带上发现大量石油储备,用切身实践来证明“中国贫油论”的破产。 案例8: “水稻亩产十三万斤”通过大量的施肥,移植其他稻田中的禾苗,采用并蔸的方法,使这块田的密度升高。但仅仅如此,也还不能放出这颗巨大的卫星。在称量时,将其他生产队粮仓里的粮食挑出来,对已有粮食重复称量,用欺诈的手段造就了这颗史无前例的大卫星。这幕闹剧给党和国家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让人民在饥饿中死去,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难以估量的损失。 从中,我们不得不反思,如何才能避免此类闹剧再次发生,如何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首先,从实际出发,努力认识和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对客观规律认识越深刻,越正确,越能有效的发挥主观能动的作用。不顾规律和违背规律,只能把事情办糟。“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妄以人的主观能动性来改变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导致实践的失败。其次,通过实践我们才能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将意志物化。要将你心中所想付诸于实际行动,来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最后,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还依赖于一定能的物质条件和物质手段。15年赶超英国,英国比我们早一百多年的工业化,科技水平,人才质量,物质基础远远高于百废待兴的我国。不可能简单的依靠群众的热情与干劲就可超越。“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说的也就是这样的道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 。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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