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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doc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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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监狱

第十一条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犯罪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收教中心:李刚 摘要: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难点对策 一、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存在的难点 1.罪犯收押方面。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属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2.押犯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对于监狱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监狱设施及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3.押犯构成复杂。主要原因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的主要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势必对监狱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监狱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三者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笔者以监狱刑罚执行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就监狱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出一些想法。要完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要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制度的正确执行;要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做到阳光执法。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刑罚执行公正执 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

和改造罪犯的任务。同时,维持监狱的安全稳定又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大局。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必对监狱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监狱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作为一名在监狱工作十多年的人民警察,笔者仅通过此文,以刑罚执行工作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谈谈本人对监狱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一些思考。 一、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 《监狱法》第二条明确了监狱的性质,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的性质很明确,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那么刑罚执行的性质呢?对于监狱的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执行是整个司法活动的最后一环,其属性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有的教授则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笔者认为两种观点的存在恰恰说明了,监狱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监狱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就决定监狱在思考如何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要从刑事司法和依法行政两个方面出发,充分考虑如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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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的影响和对策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 影响及对策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主要是减刑、假释)工作条款的变动情况,指出新的变化对罪犯改造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监狱管理教育罪犯提出新的要求。监狱做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只有认真学习修正案中的新变化,深刻理解其背后的涵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犯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够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变动影响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正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国当前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刑法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严格限制死缓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调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的刑期上限,完善了减刑、假释的一些硬性规定。 一、《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变动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条款较大变动的主要有: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 (一)原刑法第五十条与修改后第五十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延长。与原条款相比,最大服刑时间相差十年。(2)第

五十条增加了第二款。修改和增加本条内容,其立法原意,既是适应现代刑罚趋势的需要,加大对死刑的控制,逐步减少死刑,也是贯彻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通俗说,就是犯重罪的人,牢底坐穿,在漫长服刑生涯中体味自己的犯罪,成本有多大。从而体现法律的严惩性,对受害者也是一种安慰。 (二)原刑法第七十八条与修改后第七十八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实际执行刑期延长三年。(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即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原刑法第八十一条与修改后第八十一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原是十年以上),其它条件符合,方能办理假释。(2)增加了不得假释的罪名,原指“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现修改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将假释条件中“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改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

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一)

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一) 关键词:监狱刑罚执行;权力;法律关系;行为;可诉性 内容提要: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从权力性质仁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应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应是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从行为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既是执行行为,又是管理行为;从行为的可诉性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一种可诉行为。 一、前提:刑罚执行应当从广义,狭义,还是从更为狭义的概念上来理解 广义的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执行自由刑的活动,即监狱刑罚执行{1}。除了上述广义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以外,《监狱法》还创造了一个外延更为狭窄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法》将“刑罚的执行”单独列为第三章,以区别于第四章规定的狱政管理,第五章规定的教育改造等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对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等方面。因此,在理论上同时并存着三个刑罚执行的概念,即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的刑罚执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以及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对刑罚执行概念的多重论述,容易造成理论指导匕的误区和实际工作中的困惑,长期以来困扰着监狱理论研究者和监狱实践工作者,必须予以明确和澄清。 那么,对于监狱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而言,我们应该采用哪个刑罚执行概念呢?笔者认为,应该采用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研究领域超越了监狱的范畴,外延过宽;而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概念)是不科学的,容易使人误认为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活动不属于刑罚执行的内容,“不仅使刑罚执行的概念在同一法典中产生了歧义,而且也有违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工作宗旨,有违立法者对监狱刑罚执行所确定之义。”{2}因此,笔者使用“监狱刑罚执行”这一概念来对刑罚执行的性质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分析 (一)从权力的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 监狱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司法权的范围,主要有“四权理论”、“三权理论”、“二权理论”和“一权理论”。四权理论认为司法权应当包括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刑罚执行权;三权理论认为司法权由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构成;二权理论认为司法权由审判权、检察权构成;一权理论认为司法权仅仅指审判权上述四种理论中,第一种理论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司法权,例如有的学者指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是由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监狱)等四机关分别承担的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所构成的,尽管执行在整个司法活动中仅只是一部分,并处于最后一环,但其属性无疑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与其之前的其他刑事司法活动相适应。”{3}而其他三种理论都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不是司法权,而是行政权。如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不具有司法权的性质,这也是行刑活动与定罪量刑审判活动的根本区别之所在。”{4}笔者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理由如下: 首先,司法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居中的裁判权,裁判性是其本质属性;而行政权是一种有倾向性的管理权,管理性是其本质内容{5}。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裁判权的行使以一定的争端存在为前提,权力行使者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对有关真假、是非、曲直等问题进行评判。而管理权的行使不以争端存在为前提,权力行使者具有鲜明的倾向性。应该说,监狱刑罚执行权是一种管理权,而不是裁判权。在整个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执行刑罚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没有体现出裁判权的特征。即使是在监狱刑罚执行中最具“司法气质”的减刑、假释

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

摘要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即有其相互关联性,又有其特定的独立性。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现行司法条件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因事而思,因事而议,就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关系层面上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提出了一些思考。第一个部分,从现行减刑制度的剖析出发,从法制、机制角度来研究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与法院的关系或关系走势,提出了对减刑制度的几种设想和对假释制度的再认识。第二个部分,从现行法律依据及模式对监狱追逃工作中与公安等机关的关系进行分析,指出了现行模式中的弊端,提出了监狱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追捕工作中应总结追逃工作的实践经验,正视法律之不足,理顺双方的协作、配合关系,才能真正达到配合默契,使法律之剑锋利无比。并指出监狱行使追逃权和享有特定侦查权的现实意义。第三个部分,从对收监时及执行中监狱对法律文书的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落实罪犯申诉等执行监狱法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在执行和完善《监狱法》的工作中,亟需建立监狱机关的司法建议权利和机制,从而有效推动刑罚执行工作中监狱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的发展。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既有其相互关联性,又具有其特定的独立性。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在现行司法体系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以期抛砖引玉。一、减刑、假释工作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最具“权力”特征的内容。在现行《刑法》、《监狱法》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中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是监狱主动和法院发生法律行为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362条、363条中详细规定了法院对监狱行使此种“权力”时双方制约与协作的特性。这是现行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运行基础。本文在此不作为研究的方向和重点。结合学术研究的成果和实践中的思考,以法制、机制角度来研究一下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与法院的关系或关系走势,未尝不是件事关监狱发展的大事。(一)对现行减刑制度的深入剖析1、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是统一的。减刑制度却正相反,它与一般预防论是相对立的,与特殊预防论是相排斥的。所以有研究认为减刑制度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刑罚理念。在指导实践中,也必然产生有悖于行刑目的的现象。例如,法院在执行[法释(1997)6号]的规定中存在典型的“罪轻减刑幅度小,罪重减刑幅度大”的现象。这在监狱干警和罪犯中有较为突出的反映。同时要减刑必然要对罪犯实施考核,现行中的考核罪犯与干警双重的人为因素造成考核的真实性下降使减刑的功能与目的难以实现。罪犯重生产劳动分,轻思想改造分的倾向在干警心态中同样如此。投机、欺骗、贿赂、人情等因素,使考核工作人为性加大,公正化、平等化、规范化下降,这必然动摇减刑公正性的基础。[!--empirenews.page--]2、我国法律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拥有减刑的裁定权。但事实上,具体办理减刑案件的审判人员既对罪犯的原判决的形成过程不太清楚,也对罪犯的实际改造状况不太清楚,法官代表法院行使的裁定权基本上是一种形式上的程序性需要。这种不太科学的运行机制,必然难以保证结果的正确、合理。这对监狱的管理和罪犯的改造必然产生诸多消极的影响。站在监狱的本位主义立场,为了便于管理,肯定希望加大减刑幅度和比例,甚至积极要求推行减残刑制度。法院站在监狱应为社会提供社会安全和社会正义的法理精神及公众心理立场自然不会认同监狱的思路,双方既配合又制约的关系就十分突出了。3、现行减刑制度没有设置相应的减刑裁定撤销制度,只要送达即生效不可更改,对罪犯的稳定改造和出狱后的思想自制的连续性均无有效制约,往往造成减刑前拼命干,减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9年3月 调查人员:XXX 调查地点:XX监狱 调查内容:XX监狱刑法执行存在的问题 调查目的:通过对刑罚执行工作的调查,分析其中的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 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一、兵团XX监狱的基本情况 兵团XXX监狱位于阿拉尔市13团,于1984年4月1日成立,2019年,1月2日搬入新疆开始使用,建筑面积XX平方米,现关押犯人总数为XX人,是一所全现代化的高度戒备监狱,以关押危安犯为主,是因为新疆特殊的环境和形势所决定的。为了快速应对这种新形势和新变化,监狱迅速调整部署,以适应现在的变化,确保监狱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当前XX监狱刑罚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罪犯收押方面 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二)押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 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

第六章 刑罚执行

第六章刑罚执行 第一节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94、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 95、刑罚执行原则的种类 (1)依法执行原则; (2)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 (3)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96、依法执行原则的内容 《监狱法》所设定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执行判决所确定刑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办事规程,刑罚执行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判决权威维护程度,因而,依法执行原则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首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收监与释放工作中,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所做出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监狱执行刑罚的准确,我国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监所检察机构,向监狱派驻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监狱执行刑罚进行监督。 97、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的内容 由于监狱是承担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专门的国家机构,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应当根据惩罚和改造罪犯原则进行。惩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正义的价值;改造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价值。由于惩罚与改造都是监狱工作的目标,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既要考虑惩罚罪犯的需要,也要考虑改造罪犯的需要。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种、刑期关押罪犯;另一方面,要根据法律规定适时调整罪犯刑罚,以利于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98、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内容。(1)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是量刑个别化的延续。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是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理论。由于罪犯的生活经历、社会背景,以及个人的性格、气质、年龄和性别等差别,罪犯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由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决定,罪犯改造难易程度不同,刑罚执行需有差别,需个别化,即刑罚执行状况与罪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2)刑罚执行个别化的要求刑罚执行个别化要求:罪犯积极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人身危险性减小,如罪犯符合减刑或假释法定条件,监狱就应对罪犯适用减刑或假释;反之,如果罪犯拒不接受改造,在服刑期间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监狱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罪犯服刑期限或改变刑种。刑罚执行实施个别化原则,体现了刑罚科学化精神,不仅贯彻刑罚个别化精神,而且为狱政管理的分押分管开辟了道路。 第二节刑罚执行的基本制度99、收监的概念 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100、收监的条件 (1)一般条件 ①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③执行通知书; ④结案登记表。 (2)身体条件 暂不收监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治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处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处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依照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治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爱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治理,同意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关于加强刑罚执行工作 提高刑罚执行质量的思考

关于加强刑罚执行工作提高刑罚执行质量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三章明确规定:"刑罚执行的主要内容:一是收监;二是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三是监外执行;四是减刑假释;五是释放和安置." 近年来,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大力提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严格执法,按章办事,科学管理,阳光操作,不断提高刑罚执行质量,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打造平安监狱,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2005年前后,我省大部分监狱陆续成立刑罚执行科,把相关刑罚执行业务工作从狱政管理部门划出归口刑罚执行部门管理,由此可见,刑罚执行工作得到了加强,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工作,不断提高刑罚执行质量,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目前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罚执行部门设置岗位职责不规范 1,部门设置不规范.就全国而言,有的省设置刑罚执行处,而有的省确没有设置刑罚执行处;就各省而言,有的监狱设置刑罚执行科,而有的监狱确没有设置刑罚执行科. 2,工作职责业务范围不规范.从目前已设置刑罚执行科的工作情况来看,有的是纯粹从事减刑,假释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申诉控告检举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申诉控告检举,公检法取证,罪犯离婚开庭以及罪犯解回再审等工作;此外,还有的从事罪犯档案管理工作. 3,岗位设置不科学.就目前掌握情况来看,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3名工作人员,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4名工作人员,还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6名工作人员以上不等.出现人少事多和人多事少的不正常现象. (二)减刑幅度不规范 1,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同是省局审批的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至1年,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而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只减刑6个月. 2,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同是记功,表扬,不同的地区中院减刑幅度也不一样,一次记功减刑有6个月,5个月,4个月或3个月不等;一次表扬减刑有4个月,3个月或2个月不等;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有的地区中院算,有的地区中院又不算,即使算也不一样,一个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减刑有8个月,4个月,3个月不等. 3,同是记功,表扬奖励,在有期徒刑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的幅度有很大差异.一次记功在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能减一年,而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只能减3——6个月不等;一次表扬在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能减6个月,而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只能减2——4个月不等. (三)操作程序不规范 1,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制作问题,有的监狱由刑罚执行科制作,有的监狱由监区,分监区(直属分监区)制作. 2,提请减刑幅度的问题,有的监狱在上报材料中提请减刑幅度,而有的监狱在上报材料中不提请减刑幅度. 3,各级签字签名人员不规范.监狱级的,有的是监狱长签字,有的是分管副监狱长签字;监区级的,有的是教导员签字,有的是监区长签字,有的教导员,监区长都签字;分监区(直属分监区)级的,有的是指导员签字,有的是分监区长签字,有的指导员,分监区长都签字. 4,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意见,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中无签字栏目及地方.使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意见没有办法体现. (四)罪犯卷宗材料档案管理不规范

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与创新_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

收稿日期:20080518 作者简介:湖北省监狱局课题组组长:陈文贵(湖北省监狱局局长);课题组成员:朱建新(湖北省监狱局刑罚执行处处长)、曾陵(湖北省监狱局研究所所长)、冯卫国(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监狱长)、陈安(湖北省沙洋监狱局综合信息处处长)、黄勇峰(湖北省沙洋监狱局综合信息处科长);执笔:黄勇峰。 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 湖北省监狱局课题组 (湖北省监狱局,湖北武汉430000) 摘要: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监狱是“最后防线”的最后屏障。监狱的刑罚效能直 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刑罚执行制度则是监狱工作有效运行的根本保障。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必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完善与创新监狱刑罚执行制度,以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关键词:和谐社会;刑罚执行制度;刑罚功能;恢复性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DF8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2663(2008)0320019205 一、现行监狱刑罚执行制度面临的挑战 (一)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与预防犯罪的客观需求不相 适应 社会和谐发展最基本的要求是稳定的社会秩序。犯罪 是对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监狱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消除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维护社会的稳定。然而,根据长期的历史经验,国家使用刑罚权,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惩罚犯罪,并没有收到明显的积极效果。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甚微,它并不像有些人想的那样,能够将所有反社会性的人变成社会性的人。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使得遏制犯罪的道路变得十分艰辛。以刑罚的威慑功能为例,第一,刑罚对于不知行为为罪的法盲不起威慑作用;第二,刑罚对于蔑视刑罚者威慑作用不大;第三,刑罚对抱有侥幸能脱逃心理的犯罪人威慑作用不大;第四,刑罚对激情犯难以起威慑作用;第五,刑罚对性情鲁莽者难收威慑之效应;第六,刑罚对过失犯 难以发挥威慑作用。〔1〕 此外,刑罚中的自由刑对于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饥不饱腹、衣不遮体的犯罪人来说,往往是其生存下去的办法。每个人因身份、地位、经历、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心理承受能力、思想意识以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对刑罚的感受不尽相同,千差万别。因而,立法者当初所设计和预想的痛苦刑罚之惩罚功能的发挥也就必然大打折扣。再者,改造功能是刑罚对犯罪人的主要功能,其集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与劳动改造于一身,可以起到根除犯罪人再犯罪意识的作用,因而往往被寄予厚望。然而,刑罚这一重要功能,往往受到社会客观条件和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制约,有时难以收到事先料想的改造效果。 (二)刑罚对再犯的“成功”塑造与罪犯的再社会化不相 适应 “监狱的设置,是人类对恶行,或是对危害行为的一种本能反应,是与人道和人性相对立的社会制度的产物,而不 是纯粹理性的设计。”〔2〕 现代监狱行刑的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对罪犯的再社会化,也就是通过监狱行刑、矫正,改造罪犯的反社会性,使其思想心理和行为习惯都接受并符合社会规范和社会的价值标准,而不再重新违法犯罪,成为守法公民。“监狱的改造功能,在国际范围内,有深刻的理论基础,而在中国为最。改造人,是监狱制度在现代中国的最深刻、最广 泛的体现。”〔3〕 监狱行刑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作用不容否定,然而监狱行刑的教育改造作用亦具有局限性,监狱并非是全部罪犯最理想的改造场所。监狱行刑自身与行刑目的之间存在固有的矛盾,产生了监狱行刑悖论。在监狱中,罪犯“监狱化”成为一个难以避免的现象。“监狱化过程的发生不仅可能使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倍加困难,而且可能加深罪犯 的反社会性程度,产生众多的累犯和惯犯。” 〔4〕 (三)刑罚实现的抽象正义与被害人需要的救济补偿不相适应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刑罚的安抚功能对于防止受害人加害罪犯具有积极意义。这是因为,刑罚可以满足受害人的报复欲。但是,这一功能并未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受害人都能起到防止私力报复与犯罪连锁反应的效果。“根据联合国在世界范围内所作的一项调查,有半数以上的被害人关注的并不是对犯罪人的惩罚,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但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运作模式,显然无法满足被害 人的真正需要。”〔5〕 实践中刑事赔偿往往难以兑现。当被害人无法从罪犯处获得赔偿时,法律并未规定其他补救措施。 第6卷 第3期Vol 16No 13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 onal College 2008年9月Sep te mber 12008

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

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 关键词: 监狱刑罚执行;权力;法律关系;行为;可诉性 内容提要: 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从权力性质仁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应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应是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从行为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既是执行行为,又是管理行为;从行为的可诉性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一种可诉行为。 一、前提:刑罚执行应当从广义,狭义,还是从更为狭义的概念上来理解 广义的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执行自由刑的活动,即监狱刑罚执行{1}。除了上述广义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以外,《监狱法》还创造了一个外延更为狭窄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法》将“刑罚的执行”单独列为第三章,以区别于第四章规定的狱政管理,第五章规定的教育改造等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对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等方面。因此,在理论上同时并存着三个刑罚执行的概念,即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的刑罚执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以及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对刑罚执

行概念的多重论述,容易造成理论指导匕的误区和实际工作中的困惑,长期以来困扰着监狱理论研究者和监狱实践工作者,必须予以明确和澄清。 那么,对于监狱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而言,我们应该采用哪个刑罚执行概念呢?笔者认为,应该采用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研究领域超越了监狱的范畴,外延过宽;而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概念)是不科学的,容易使人误认为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活动不属于刑罚执行的内容,“不仅使刑罚执行的概念在同一法典中产生了歧义,而且也有违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工作宗旨,有违立法者对监狱刑罚执行所确定之义。”{2}因此,笔者使用“监狱刑罚执行”这一概念来对刑罚执行的性质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分析 (一)从权力的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 监狱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司法权的范围,主要有“四权理论”、“三权理论”、“二权理论”和“一权理论”。四权理论认为司法权应当包括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刑罚执行权;三权理论认为司法权由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构

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事迹

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事迹 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事迹 说起**,大伙儿对他第一印象就是细心细致,在工作中那股认真好学劲儿。还是劳教所时候,他在大队当过教导员,基层工作经验十分丰富,劳教转型到监狱后,任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刑罚执行工作,本身就需要过硬的法律政策储备,恰当的条款解读,详尽的个案分析,灵活的渠道沟通。总之,需要耐心和细心。他常说,凡事要么不做,要做就认真做好。因此他一向以身作则,亲力亲为,不管什么都冲在前头,不落人后。 一、监狱转型期间刑罚执行业务推手 自单位从劳教转型到监狱以来,上级党委要求科室尽快熟悉相关刑罚业务,时间紧急,临危受命,**通过自学,到兄弟单位吸取经验,再经过本单位押犯以来的实战积累,逐渐从一个刑罚业务的门外汉,成为减刑假释办案能手,挑起刑罚执行业务大梁,全力确保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扎实有序地做好职能转型以及巩固期间的业务工作。2017年初恰逢减刑假释新政策出台实施,又给转型期间的监狱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带来新的挑战,减假新政策的学习和实施作为科室在新的一年里的工作中心。于是马不停蹄,短短几个月里,从通过省局专项检查,受到省局开会表扬,到在全监范围内分两批次宣讲减假新政,从制定刑罚业务台账规范,到严格审核减假材料,控制中院裁定变更率,从配合监区积极探索短刑罪犯的矫治方法,到提高刑罚执行工作的责任意识,一切从无到有,从〇到一的开始阶段,**的脚步都一一踏过。 二、支部党建辛勤耕耘的老黄牛 不管业务工作方面,还是党建工作方面,**都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担任支部书记任期内,全心全力做好上级党组织交付的学习任务,深刻领会和把握党建工作的新任务,开好高标准民主生活会,结合“三会一课”制度,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开拓新思路,提出新办法,使支部内的思想观念更加适应新形势,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努力将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创先争优的学习型党组织。同时,在会议前后,认真撰写心得体会和交流学习笔记,用心制作会议台账,以做促学,当好理论学习的表率,多次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 对其他年轻民警耳濡目染的传帮带式教育,勤恳尽职的态度,也使年轻民警受益匪浅。他的谦虚,总是让他身边的人感觉如沐春风。也正是如此,他得到了身边民警的尊敬,尤为难能可贵的是,他总是勤勤恳恳老黄牛的样子,付出了那么多,却一直保持一份共产党员的淡然与平和。 三、寻常生活中的奉献者 在**身上,有很多闪光点,接触时间长了,也会渐渐地耳濡目染,实在能够学到很多东西。他家里很忙,两个女儿让他忙的开心,他也是平凡人,在工作之余享受家庭温情,家庭琐事中不知时间去哪儿了。平和的心境,不会计较时间流逝,平凡的岗位,无须攀比付出多少。 他做事总是留有提前量,即使是一些重复的事务性事情,他总说,给别人留有时间,也是给自己留有余地,在快节奏的当下社会,掌控节奏真的是一项需要修炼的技巧,如何安排时间,考虑他人感受,这也是**为人处世的习惯准则。 一路走来,**见证了劳教到监狱的历史转折,在监管改造事业上,克己奉公,用他的实际行动,诠释了责任二字,展现出监狱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

【参考借鉴】新形势下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机制完善.doc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对于罪犯实行监禁、改造、管理和教育的职能,这一系列职能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不再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家庭的守法公民。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于社会的安全稳定,对于构建小康社会,起着无比重要的作用。 监狱作为阶级社会的产物,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作为社会主义监狱,已经走过了六十多年的历程。中国的监狱工作已经从当初的以镇压反革命为主,逐步过渡到对罪犯教育改造。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监狱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监狱工作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相比,监狱工作的发展是缓慢的,无论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在监管改造理念上,都是滞后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更好的实现监狱的职能,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实现刑罚的目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与政治文明,更好的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服务,成为摆在监狱工作者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监狱是“最后防线”的最后屏障。监狱的刑罚效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刑罚执行制度则是监狱工作有效运行的根本保障。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必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完善与创新监狱刑罚执行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一套适合新形势下的社会主义特色的刑罚制度,以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本文试从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历史与现状出发入手,分析研究制约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发展的瓶颈所在,对解决制约刑罚执行工作发展的因素从法制建设、队伍建设、健全监督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尝试回答“中国监狱工作将要走向何方?未来的监狱究竟是什么样子?”这一命题,对监狱发展建设实现法制化、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监督保障化等进行探索,并就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作一展望,以就教于理论专家与监狱实际工作者同仁。 一、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历史与现状 (一)、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历史 新中国的监狱成立与发展大致可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劳改工作创建时期:1949年10月——1954年8月。建国初期,根据《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和《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的要求在全国迅速大规模组建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产物。 第二阶段:整顿集中时期:1954年9月——1966年4月。监狱同一划归省级直属后基本固定下来。劳改工作建立了各项劳改工作法律、法规,使其走上了正轨。 第三阶段:遭受破坏时期:1966年4月——1976年10月。文革国家的各项正常工作都遭到破坏,监狱工作也是同样,在文革中砍掉了部分监狱。 第四阶段:恢复整顿时期:1976年11月——1981年7月。恢复工作包括:恢复了部分监狱、整顿机构、调回人员。 第五阶段:监狱发展的新时期。1981年9月——至今,1983年严打后,又根据需要新建了一批监狱。1983年8月改属司法部管理。 作为监狱工作的指导方针,也就是对罪犯的改造方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执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伴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工作的目标和改造质量标准也不断地变化和完善。1949年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提出了要把罪犯改造成“新人”的标准;1954年《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标准;1992年《中

司法行政工作恢复重建30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回顾与思

司法行政工作恢复重建30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回顾与思 司法行政工作恢复重建30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回顾与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伟大转变。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和加强司法行政工作,设置司法部。我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得以恢复重建。1983年8月,劳改工作(监狱工作)由公安部移交司法部管理。司法行政工作恢复重建30年来,我国的监狱工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改造罪犯手段的刑罚执行工作也取得了辉煌的业绩。回顾30年的刑罚执行工作,我们感到硕果累累;展望未来的刑罚执行工作,我们信心百倍。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的理论和实践在世界矫正制度中独树一帜,过去、现在和将来已经和必将载入世界矫正制度的史册。 一、30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简要回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监狱工作开始从根本上拨乱反正,平反了冤假错案,激发了民警职工的积极性,从政治上、思想上为监狱工作的稳步发展奠定了基础。“拨乱反正、恢复整顿的突出标志,是1981年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

作会议。”会议确定了新时期劳改工作的任务,提出了加强与改革劳改工作的措施。从此,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走过了一系列改革发展历程。从30年来的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实践来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1979——1984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恢复和探索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罪犯的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大多数在押罪犯是49年以后出生的年轻人。很多人,特别是青少年,是由于受当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受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还有一些人的问题,本来是属于民事纠纷,但由于种种原因,矛盾激化而犯罪。针对这一历史性变化,监狱工作在政策上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对监狱机关的性质、罪犯改造目标、监管改造手段等作出了新的规定,积极推进管教工作改革,出台了许多刑罚执行的措施。刑罚执行工作从无序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奠定了刑罚执行工作发展的基础。在这一历史阶段,有着几个标志性的事件:——劳改机关收回公安机关管理。1981年4月4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各地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将“文革”中交出的或被占用的大批监狱、劳改队收回公安机关。1983年1月公安部党组批准成立了“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开展筹划培训正规劳改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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