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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规则对比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最终修订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5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深交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3.6.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 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 30、13:00至15:30。 3.6.3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6.4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5股票、基金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6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3.6.7大宗交易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该细则出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第三章第六节

上交所主板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中的价格计算题以深交所769号文为例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中的价格计算题——以深交所769号 文为例 作者:一线沧州中院田晓平安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 一、问题的提出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是场内交易一个重要补充。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不同,其在性质上是当事人之间通过一对一的协商达成的私下交易。当然,使用协议转让这一方式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此处不加赘述)。由这种交易属性所决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协议转让这个领域是相对自由的,特别是在交易价格的确定方面,其与二级市场的当期股价可以没有必然的联系。但这一情形在2016年发生改变:以深交所为例(上交所除本文第三部分所述部分外其余大体相同),其先于2016年3月7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证上〔2016〕105号)》(下称“105号文”),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规定为“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依此规定,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交易价格最低为该“定价基准日”价格的90%(ST时为95%);此后于同年11月4日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

务办理指引深证上〔2016〕769号》(下称“769号文”)中继续沿用了该规则并进行了完善。至此,有关上市公司协议转让价格的计价体系被确定出来。价格的确定是一项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合同要素和交易基础,关乎当事人的重要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或锁定)交易价格,并依此对相关风险进行必要的分配,是法律规则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我们在本文中将对这些“算术问题”进行简要分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 里的讨论和部分结论可能并不能涉及或解释那些涉及“默契”、“变通”等而进行的私下安排(有关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可以关 注上交所对忆晶光电控制权交易的一览子问询情况及后续 证监会的调查结论)。至于交易所制定该种该规则的正当性、合理性等问题,这里也不加多言了。二、一般流通股交易的价格确定转让价格> =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 90%1、九折规则从静态角度看,九折规定将对交易低 价产生影响。对于一个确定的基准日或收盘价而言,交易双方不能以9折以下的更低价格成交。如果将这个收盘价看做目标公司股权价值的公允反映以及控股权溢价等因素的影响,这个九折规则可能也并不显得十分“过分”。但在特殊情 况下,如二级市场的阶段价格表现偏离价值较大,即使交易双方共同认可一个九折以下的低价格,按照目前的规则是无法成交的;再比如对于一些由于各种事件发生长期停牌而无法产生近期市场收盘价的股票,过去的交易价格可能并不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年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 【发文字号】上证公字[2012]34号 【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2.07.07 【实施日期】2012.07.0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公字[2012]3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

订。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四)原《上市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上市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日期:2006-05-15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六章、交易行为监督 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章、交易纠纷 第九章、交易费用 第十章、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2 3 5 14 16 19 21 22 23 24 25 目录 3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业务细则另行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1 4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2

深交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会〔2006〕92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

深交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2.2.1会员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 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2.3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 2.3.1 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权证;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3.2 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 (一)现券交易; (二)回购交易; (三)融资融券交易; (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节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证所今日公布修改后的《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明确了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申报方法和交易时间等内容。该细则自明日起施行。 根据细则,在上证所采用大宗交易的证券单笔买卖需达到如下最低限额: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到15:30,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收盘价,但成交量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交易经手费比日常交易为低,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大宗交易系统正式运行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本所将于2003年8月20日起,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同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要参与大宗交易,应通过本所网站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并取得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颁发的有效数字证书,方能成为本所大宗交易用户。 二、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内部大宗交易用户的管理、使用,保证大宗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本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的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 //61.152.172.80 ;备用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 //61.129.103.80。 四、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 00-15 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14 30-15 00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15 30-16 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操作界面获取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 五、大宗交易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将通过本所宽带广播系统发送。

上交所深交所代码编码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分配规则 首位代码规则 首位代码产品定义 0国债/指数 1债券 2回购 3期货 4备用 5基金/权证 6A股 7非交易业务(发行、权益分配) 8备用 9B股 二、三位代码规则 第1位第2-3位业务定义 000上证指数、沪深300(行情论坛)指数、中证指数 09国债(2000年前发行) 10国债(2000年-2009年发行) 90新国债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出入库(对应010***国债) 99新国债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出入库(对应009***国债) 100可转债(行情论坛)(对应600***),其中1009**用于转债回售10可转债(对应600***) 12可转债(对应600***) 13可转债(对应601***) 20企业债(席位托管方式) 21资产证券化 26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29企业债(席位托管方式) 81可转债转股(对应600***) 90可转债转股(对应600***) 91可转债转股(对应601***) 201国债回购(行情论坛)(席位托管方式) 02企业债回购 03国债买断式回购 04新质押式国债回购(帐户托管方式) 310国债期货(暂停交易) 500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9开放式基金申赎 21开放式基金认购 22开放式基金跨市场转托管

23开放式基金分红 24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 80权证(含股改权证、公司权证) 82权证行权 600A股证券 01A股证券 700配股(对应600***) 02职工股配股(对应600***) 04持股配转债(对应600***) 05基金扩募 06要约收购 30申购、增发(对应600***) 31持股增发(对应600***) 33可转债申购(对应600***) 35基金申购 38网上投票(对应600***) 40申购款或增发款(行情论坛)(对应600***) 41申购或增发配号(对应600***) 43可转债发债款(对应600***) 44可转债配号(对应600***) 45基金申购款 46基金申购配号 51国债分销 60配股(对应601***) 62职工股配股(对应601***) 64持股配转债(对应601***) 80申购、增发(对应601***) 81持股增发(对应601***) 83可转债申购(对应601***) 88网络投票(对应601***) 90申购款或增发款(对应601***) 91申购或增发配号(对应601***) 93可转债申购款(对应601***) 94可转债配号(对应601***) 99指定交易(含指定交易、撤销指定(行情论坛)、回购指定撤销、A股密 码服务等) 900B股证券 38网上投票(B股) 39B股网络投票密码服务(现仅用939988)

[Word]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差异比较

[Word]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差异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差异比较 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 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基本相同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理人员人员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声明上交所和深交所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创业板除了前述要求,还多了对控股及承诺书” 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签署“声明”的要 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求,具体如下:“公司的控股股东、 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 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 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 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 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监创业板多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的声明的要求(3.1.6;3.1.7),如下: 内容,上交所、深交所以及创业板都相同。 3.1.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 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 况。 3.1.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 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 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 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有效打击证券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限制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及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限制证券账户买卖的措施。 限制交易包括盘中暂停当日交易和盘后限制交易。 第三条 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下列异常交易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相关规定买卖证券; (三)发生《交易规则》或者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规定的可能或者已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形的,本所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限制交易措施: (一)禁止买入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

(二)禁止卖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 (三)禁止买入和卖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 (四)本所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 第五条 本所对投资者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单次持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决定延长限制交易的时间。 第六条 实施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的,本所监管部门盘中直接限制相关证券账户当日交易权限,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托管相关证券账户的会员,该会员应当在收到通知的当天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告知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实施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的,本所可以根据需要,继续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 第七条 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前,本所向托管相关证券账户的会员发出《限制交易决定书》。该会员应当在收到《限制交易决定书》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机构投资者租用或者直接持有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在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前向该机构投资者发出《限制交易决定书》。 第八条 《限制交易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实施依据; (二)受限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参考答案一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属于异常波动。+-20%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亿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上述规定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6、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不再筹划同一事项。3个月内 7、A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占A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A公司就该担保()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达到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并披露 8、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同

深交所资金结算规则

关于发布《银行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证发[1999]3 号 各有关银行: 鉴于本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联网系统开始投入使用,为了确保电子结算联网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本所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则、规定,结合银行现行结算制度,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银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银行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规则》。凡需办理本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的银行均须遵守该规则,并在1999 年1 月28 日前向本所提交参与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的申请,经本所考查合格后,本所再与各有关银行签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协议》,请各有关银行做好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银行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规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银行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为了提高证券资金结算效率,保证证券资金安全,规范证券资金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结算业务规则》,结合银行现行结算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 条银行办理本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的基本条件: ⒈实收资本在30 亿元人民币以上; ⒉在深圳设有分行,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营业网点; ⒊具备行内资金实时汇兑系统,同行异地证券资金划拨在两小时内到帐; ⒋根据本所要求开发银行证券资金电子结算系统并与本所联网; ⒌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并进行必要的的岗位培训; 第1.03 条银行与本所联网后,有关本所证券资金的收付款业务及对帐查询等将通过证券资金电子结算网络系统进行。 第1.04 条与本所联网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深圳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应参照本规则制定出收付款业务、对帐查询、业务联系、资金管理、安全保障、岗位职责等内部管理规程、制度,并报本所备案。 第二章收、付款业务 第2.01 条开户 银行根据本所申请开立资金结算帐户,该帐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第2.02 条建立和维护指定收款人信息库 银行根据本所书面通知,由专人负责建立、更改和删除指定收款人信息库。指定收款人信息包括本所指定收款人的名称、开户行、帐号和联行行号等。 第2.03 条收款 收款是指本所会员或其他机构向本所划款。 ⒈银行收到划给本所的款项应及时入帐,并将收款信息通过结算网络通知本所。其中属于本所会员的汇款,应提供该会员在本所的资金结算席位代码;银行无法提供资金结算席位代码时,应采用与本所约定的特殊代码代替,并在附注中说明情况,以便本所确认款项来源。 ⒉当本所结算帐户的入帐资金出现错误时,应由银行经办人员填写《撤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款申请书》,经内部授权后通过结算网络将撤销收款指令传送给本所。本所响应可以撤销收款时,银行从本所帐户划出错误入帐的款项。 第2.04 条付款 付款是指本所向本所会员或其他机构付款。

(完整版)上交所和深交所证券编码规则

中国证交所证券编码规则 股票代码用数字表示股票的不同含义。股票代码除了区分各种股票,也有其潜在的意义,比如600***是大盘股,6006**是最早上市的股票,一个公司的股票代码跟车牌号差不多,能够显示出这个公司的实力以及知名度,比如000088盐田港,000888峨眉山。 开头 沪市票买卖的代码是以600或601打头,如:运盛实业:股票代码是600767。中国国航:股票代码是601111。B股买卖的代码是以900打头,如:上电B股:代码是900901。 深市A股票买卖的代码是以000打头,如:顺鑫农业:股票代码是000860。B 股买卖的代码是以200打头,如:深中冠B股,代码是200018。 沪市新股申购的代码是以730打头。如:中信证券:申购的代码是730030。深市新股申购的代码与深市股票买卖代码一样,如:中信证券在深市市值配售代码是003030。 配股代码,沪市以700打头,深市以080打头。如:运盛实业配股代码是700767。深市草原兴发配股代码是080780。 中小板股票代码以002打头,如:东华合创股票代码是002065。 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打头,如:探路者股票代码是:300005 上交所编码方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根据上交所"证券编码实施方案",采用6位数编制方法,前3位数为区别证券品种,具体见下表所列:001×××国债现货; 110×××120×××企业债券;129×××100×××可转换债券;201×××国债回购;310×××国债期货;500×××550×××基金;600×××A股;700×××配股;710×××转配股;701×××转配股再配股;711×××转配股再转配股;720×××红利;730×××新股申购;735×××新基金申购;737×××新股配售。900×××B股; 深交所编码方案 以前深交所的证券代码是四位,前不久已经升为六位具体变化如下:深圳证券市场的证券代码由原来的4位长度统一升为6位长度。1、新证券代码编码规则升位后的证券代码采用6位数字编码,编码规则定义如下:顺序编码区:6位代码中的第3位到第6位,取值范围为0001-9999。证券种类标识区:6位代码中的最左两位,其中第1位标识证券大类,第2位标识该大类下的衍生证券。第1位第2位第3-6 位定义0 0 xxxx A股证券3 xxxx A股A2权证7 xxxx A股增发8 xxxx A股A1权证9 xxxx A股转配1 0 xxxx 国债现货1 xxxx 债券2 xxxx 可转换债券3 xxxx 国债回购1 7 xxxx 原有投资基金8 xxxx 证券投资基金2 0 xxxx B股证券7 xxxx B股增发8 xxxx B股权证3 0 xxxx 创业板证券7 xxxx 创业板增发8 xxxx 创业板权证3 9 xxxx 综合指数/成份指数2、新旧证券代码转换此次A股证券代码升位方法为原代码前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编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交易规则》)将于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为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其主要内容,我们将分四期逐一解读该规则,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 新版《交易规则》条款共137条,与原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本次调整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其中,交易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新版《交易规则》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统一,方便投资者理解。 1.为何要删除? 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特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理解和掌握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之前的条款作出修订,统一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2.新版《交易规则》对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有何影响? 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前,投资者买卖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因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限制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只有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

【免费下载】深交所 上交所 交易规则 差异对比

深交所上交所交易规则差异对照 深交所上交所 席位保留了席位概念(2.1.1),同 时新增加了交易权限管理的条 款(2.1.3)。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概念取代了交易席位的概念(2.1.1),增加了交易权与交易业务单元一节(2.2.1、2.2.2、2.2.3)。 收盘集合竞价引入了最后3分钟收盘集合竞 价制度(2.3.2)。 无此规定。 收盘价确定方式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 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 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 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 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 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 当日收盘价(4.2.3)。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 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 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 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 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4.1.3)。 权证没有具体规定,打算以专门规 则加以规定。将权证当日回转交易写入规则(3.1.5),并在其他几处条款也增加了权证的内容(3.4.9- 3.4.11)。 交易商采用主交易商概念(3.1.6)。采用一级交易商概念(3.1.6), 并且在规则中明确写明债券大 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 (3.7.9)。 竞价申报时间9:25至9:30接受申报,但 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进行 处理(3.3.1)。9:25至9:30不接受申报(3.4.1)。 市价申报方式采用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 方最优价格申报、最优五档即 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 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及全额成交 或撤销申报共五种方式 (3.3.4)。并且对申报价格进 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 本方或对手方无申报的情况, 明确规定申报自动撤销 (3.3.6)。采用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两种(3.4.4)。对申报价格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或对手方无申报,申报是否自动撤销未作规定。 竞价交易债券和债券回购的申报单位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 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 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 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债券以 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 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 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 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 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 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 、 管 路 敷 设 技 术 通 过 管 线 敷 设 技 术 , 不 仅 可 以 解 决 吊 顶 层 配 置 不 规 范 问 题 , 而 且 可 保 障 各 类 管 路 习 题 到 位 。 在 管 路 敷 设 过 程 中 , 要 加 强 看 护 关 于 管 路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连 接 管 口 处 理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弯 扁 度 固 定 盒 位 置 保 护 层 防 腐 跨 接 地 线 弯 曲 半 径 标 高 等 , 要 求 技 术 交 底 。 管 线 敷 设 技 术 中 包 含 线 槽 、 管 架 等 多 项 方 式 , 为 解 决 高 中 语 文 电 气 课 件 中 管 壁 薄 、 接 口 不 严 等 问 题 , 合 理 利 用 管 线 敷 设 技 术 。 线 缆 敷 设 原 则 : 在 分 线 盒 处 , 当 不 同 电 压 回 路 交 叉 时 , 应 采 用 金 属 隔 板 进 行 隔 开 处 理 ; 同 一 线 槽 内 , 强 电 回 路 须 同 时 切 断 习 题 电 源 , 线 缆 敷 设 完 毕 , 要 进 行 检 查 和 检 测 处 理 。 、 电 气 课 件 中 调 试 对 全 部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电 气 设 备 , 在 安 装 过 程 中 以 及 安 装 结 束 后 进 行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调 整 试 验 ; 通 电 检 查 所 有 设 备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相 互 作 用 与 相 互 关 系 , 根 据 生 产 工 艺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要 求 , 对 电 气 设 备 进 行 空 载 与 带 负 荷 下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调 控 试 验 ; 对 设 备 进 行 调 整 使 其 在 正 常 工 况 下 与 过 度 工 作 下 都 可 以 正 常 工 作 ; 对 于 继 电 保 护 进 行 整 核 对 定 值 , 审 核 与 校 对 图 纸 , 编 写 复 杂 设 备 与 装 置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调 试 方 案 , 编 写 重 要 设 备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试 验 方 案 以 及 系 统 启 动 方 案 ; 对 整 套 启 动 过 程 中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电 气 设 备 进 行 调 试 工 作 并 且 进 行 过 关 运 行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技 术 指 导 。 对 于 调 试 过 程 中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技 术 问 题 , 作 为 调 试 人 员 , 需 要 在 事 前 掌 握 图 纸 资 料 、 设 备 制 造 厂 家 出 具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试 验 报 告 与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 并 且 了 解 现 场 设 备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布 置 情 况 与 有 关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电 气 系 统 接 线 等 情 况 , 然 后 根 据 规 范 与 规 程 规 定 , 制 定 设 备 调 试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方 案 。 、 电 气 设 备 调 试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技 术 电 力 保 护 装 置 调 试 技 术 , 电 力 保 护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配 置 技 术 是 指 机 组 在 进 行 继 电 保 护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总 体 配 置 时 , 需 要 在 最 大 限 度 内 来 确 保 机 组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安 全 , 并 且 尽 可 能 地 缩 小 故 障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破 坏 范 围 , 或 者 对 某 些 异 常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工 况 进 行 自 动 处 理 , 尤 其 要 避 免 错 误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保 护 装 置 动 作 , 并 且 拒 绝 动 作 , 来 避 免 不 必 要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突 然 停 机 。 因 此 , 电 力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保 护 装 置 调 试 技 术 , 要 求 电 力 保 护 装 置 做 到 准 确 灵 活 。 对 于 差 动 保 护 装 置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调 试 技 术 是 指 发 电 机 一 变 压 器 组 在 发 生 内 部 故 障 时 , 需 要 进 行 外 部 电 源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切 除 从 而 采 用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主 要 保 护 装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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