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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规则整理

交易所交易规则整理
交易所交易规则整理

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异同对比

一、交易品种

同:股票、基金、债券、权证、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沪深交易所都有质押式债券回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异:上交所有买断式债券回购,深交所没有。

二、交易时间

同: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为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市除外。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异:上交所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交所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三、撤单时间

同: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异:深交所14:57至15:00不接受撤单申报,上交所可以撤单。

四、申报类型

同:都接受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两种申报类型,且市价申报中,两个交易所都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这种申报方式,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异:市价申报中,上证所特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

报撤销。深交所特有: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3、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4、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五、竞价数量

同: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

异:债券交易时,上交所规定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深交所规定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六、申报价格

同: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1)价格单位

同:A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

异:上交所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B股交易为0.001美元。深交所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

(2)集合竞价

同: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异: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交所规定:1、股票交易集合竞价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2、基金、债券交易集合竞价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3、债券回购交易集合竞价申报无价格限制。深交所规定:1、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和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另行规定。

(3)连续竞价

同: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

异:上交所规定: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深交所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上交所无此规定。

七、成交规则

同: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沪深交易所在成交规则方面无差异

八、大宗交易

(1)大宗交易条件

同: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异:上交所:1、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2、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深交所:1、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2、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3、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4、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万股;5、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万份;6、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2)大宗交易方式

同:两个交易所都有协议大宗交易,具体方式分为1、意向申报;2、成交申报;3、定价申报;4其他申报。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异:上交所规定:1、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2、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3、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深交所规定:1、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2、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九、开盘收盘价格

同: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一般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异:上交所无收盘集合竞价,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深交所有收盘集合竞价,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十、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同:沪深交易所都有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将被临时停牌。

异:上交所规定: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超过80%(含)的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含)的被临时停牌;2、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深交所规定: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

时停牌;2、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60分钟;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中金所交易规则整理

一、会员

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其中,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其客户和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会员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席位年申报量不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2万元;席位年申报量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3万元,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二、品种合约

(1)沪深300指数

交易代码:IF

合约乘数:每点300元

最小变动价位:0.2点

合约月份: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每日价格最大涨跌幅限制: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8%

最后交易日(交割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方式:现金交割

(2)上证50指数

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

交易代码:IH

合约标的:上证50指数

合约乘数:每点300元

最小变动价位:0.2点

合约月份: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8%

最后交易日(交割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方式:现金交割

(3)中证500指数

挑选沪深证券市场内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市值公司组成样本股

交易代码:IC

合约标的:中证500指数

合约乘数:每点200元

最小变动价位:0.2点

合约月份: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8%

最后交易日(交割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方式:现金交割

三、交易指令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可以附加全部成交或撤销和部分成交剩余自动撤销两种属性。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入时,必须在其限

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集合竞价在交易日9:10-9:15进行,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

四、交易费率

2015年9月2日晚间,中金所公布一系列股指期货严格管控措施,将期指非套保持仓保证金提高至40%,平仓手续费提高至万分之二十三,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1、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客户在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个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制。

2、沪深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非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为40%,沪深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为20%。

3、股指期货当日开仓又平仓的平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平仓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十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二零一五年三月

目录 一、接入 (1)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 b)文件网关 (16) c)DCOM (18) 二、交易 (21) 三、行情 (33) 四、交易参考信息 (35)

一、接入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一个用户是否可以同时使用STEP和BINARY协议? 答复:用户可通过调整网关的配置设置网关使用STEP或BINARY 协议。由于一个网关只能支持一种协议,因此,如果用户部分系统使用STEP协议,部分系统使用BINARY协议,则需要启动不同的网关程序。 2.使用BINARY接口是否会比STEP接口性能更好? 答复: STEP接口的数据最终都要转换为BINARY格式,因此BINARY 接口要比STEP接口快,但是扩展性要差一些。建议对于性能要求较高、业务规则较为成熟的业务,如竞价业务,使用BINARY接口,对于性能要求不高的业务,如协议交易业务、各类创新业务,可以考虑使用STEP接口。 3.字符串类型字段是否需要补空格? 答复:BINARY协议字符串类型字段需要在后面(即右侧)补足空格;STEP协议不需要补空格(补空格也没问题)。 4.BINARY协议应该使用哪种字节序? 答复:应使用网络字节序(big-endian)。 5.解析FAST的时候是否需要先加载模板,再根据模板解析FAST? 答复:是的。解析时要先从FAST流中解出模板ID,再根据模板ID找到模板,之后再解析后续的FAST数据。 6.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是否会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

答复: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可能会包含多条FAST消息,因此可能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在收到一条STEP消息时,应该重置一下FAST解码的上下文。 7.STEP接口中,logout后,再次logon时,其会话的序列号会重新 从1开始,这种现象是否正常? 答复:STEP接口使用LFIXT协议,再次登录会从OMS登录消息中填写的下一个期望的ID(NextExpectedMsgSeqNum)开始,如果未提供则从1开始。 8.STEP协议登录消息中DefaultApplVer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按接口规范要求填写。 DefaultApplVerID=9 DefaultApplExtVerID=124,DefaultCstmApplVerID=STEP1.20_SZ_1.00 注意:DefaultCstmApplVerID 应填写为STEPn.xy_SZ_a.bc格式,其中n.xy为step协议版本, a.bc为数据接口规范版本,当前应该填写的版本号为STEP1.20_SZ_1.00,表示使1.20版本的STEP 协议和1.00版本的数据接口规范。 9.SenderComp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SenderCompId可以自行填写,要求为非空字符串。 10.STEP方式和BINARY方式的登录消息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为可选项, 是否可以不填写? 答复:登录网关是否需要身份验证,可由用户自己决定。将网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2012)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注: 1、本收费表只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 上证所” )收费及代收税费情况,不含券商佣金和登记结算公司收费情况。 2、有关通信、信息服务收费情况,请与上海证券通信有限公司(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4196675.html, ,68664588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68800098 )联系。 联系部门及电话:财务部68808321 时间:2012年6月 1 日 业务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最终收费对 象 交易A股 经手费成交金额的0.0087%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4%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代收) 印花税成交金额的0.1% (单向) 投资者交税务 机关(上证所代 收) B 股 经手费成交金额的0.026%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4%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代收)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 式基金、ETF ) 经手费* 成交金额的0.0045%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4%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代收) 权证 经手费成交金额的0.0045%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4%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代收) 债券现券(国债、企 业债、公司债、可转 换公司债券、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可转债回售等) 经手费 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固 定收益平台现券交易,最高不超 过100元/笔)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1%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香港股票交易规则和交易时间

香港股票交易规则和交易时间 一、香港股市交易规则 1、港股买卖可做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可以卖出。 2、实际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第2个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及进行买入股份的转托管。港股不设当日涨跌幅限制。 3、港股可以卖空。但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只有被列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投资者才可进行沽空。认股权证及债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单之内。 二、香港股市交易时间 在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进行交易,交易时间如下: 1、开市前时段:上午9:00至上午9:30 上午9:00至上午9:15(竞价买卖盘时段) 上午9:15至上午9:20(对盘前时段) 上午9:20(对盘时段) 上午9:20至上午9:30(暂停时段) 2、持续交易时段: 早市:上午9:30至中午12:00(注:若因节假日产生半日市将在12:08-12:10随机收市)

午市:下午13:00至下午16:08-16:10(随机收市) 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或农历新年前夕,将没有午市交易。 香港联合交易所每年编制一份休市日历,可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查阅。 香港股市每个交易日在早上10:00开盘交易,中午12:30收市休息;下午14:30开盘,交易直到16:00结束。这与A股的交易时段有明显差异。此外,指数期货的交易时段要比股票市场多出30分钟,具体为早上9:45开盘,下午16:15结束。扩展资料 香港股市是香港股票市场的简称。一般指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原有4家证券交易所,即远东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和九龙证券交易所。1986年,4家证券交易所合并成立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也称为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股市的管理机构是证券监理处,它是根据《1973年证券条例》而成立的法定监管机构。《1973年证券条例》还规定设立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负责有关证券的决策工作。香港是世界著名的自由贸易港,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银行业、地产业和加工业十分发达,近年来股市发展非常迅速。 重要指数 恒指服务有限公司: (恒指服务有限公司)乃(恒生银行全资附属机构),负责编制及管理恒生指数及一系列其他股市指数: 选取范畴: 成份股以在联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的公司为选取目标. 以(H 股)形式於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如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将合资格获考虑纳入恒生指数.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 第四章保荐人 (13)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 第六节回购股份 (48)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 第九节股权激励 (53) 第十节破产 (54) 第十一节其他 (58)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 第一节一般规定 (64)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 第一节暂停上市 (73) 第二节恢复上市 (76)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 第五节重新上市 (98)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 第十八章释义 (103) 第十九章附则 (107)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2013年9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上证函〔2013〕9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明确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依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统称转让双方)依据依法订立的协议,申请转让本所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协议转让),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转让双方向本所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转让双方或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

转让双方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并自行承担协议转让的风险和与之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所依据《暂行规则》及本指引的规定受理协议转让申请,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出具合规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申请: (一)与上市公司收购或者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涉及的协议转让;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指引办理。 第六条 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 (二)协议各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三)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港股交易规则与费用

港股交易规则与费用 1、港股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早市10:00-12:30 午市2:30-4:00 周六、周日及香港公众假期休市,如复活节、圣诞节、中秋节等。 2、港股交易规则 港股买卖可做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可以卖出。 实际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第2个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及进行买入股份的转托管。 港股不设当日涨跌幅限制。 港股可以卖空。但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只有被列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投资者才可进行沽空。认股权证及债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单之内。 3、港股交易单位 在香港联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一般以完整买卖单位“手”或其倍数进行。碎股的价格通常有别于“一手”的买卖价(碎股一般以折让价卖出)。 和A股不同,港股500,1000,2000股一手的都有,根据每间上市公司的不同、其交易单位也存在差异。 而对于部分价格极低的“仙股”,投资者往往以“球”(即一百万股)为单位向经纪商落盘。 4、港股交易费用 港股的交易费用单边总共约为3.6‰,其中,佣金2.5‰、股票印花税1‰(最低1港元)、投资者赔偿征费0.02‰、证监会交易征费0.05‰、联交所交易费0.05‰、香港结算公司结算费0.02‰(最低2港元,最高100港元)。 中行开通的“港股直通车”业务税费标准确定为:印花税1.5‰,佣金2.5‰,单向税费合计3.59‰。而A股仅印花税就高达3‰。 五、如何开立港股交易帐户 方法一: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 如果你有港元,直接用于买卖股票就可以;如果没有,那你就需要去银行购汇。按照外管局的最新规定,如果只用于炒港股,购汇额不受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限制(据传港股直通车最低投资金额门槛为10万元人民币,上不封顶),你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在开办了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就可以办理。 申办“港股直通车”手续流程: 1、开立港股帐户持有效身份证在天津中行开立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同时在中银国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 中行其他分行与天津中行签协议后,也可办理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见证开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

深交所5日发布公告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同时,深交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审核债券上市申请,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 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港股的特点和规则

港股的特点和规则 港股一直以来深受国际投资者及机构的高度评价。除了有健全的市场机制之外,香港的金融立法也很完善。投资者在香港的股市中享受到的是安全与合理的投资回报。并且由于香港回归之后,内地与香港地区的更紧密的经济关系和金融合作使得香港的股市更受国际关注。几乎所有的国际投资机构都参与到香港的股市之中。在一轮一轮的投资轮回中,港股带给投资者的收益是被积极肯定的。 一、香港金融市场的“闪光点” (一)、香港的金融市场毋庸质疑的要比国内的金融市场更有吸引力 首先,金融体制上的优势,香港的金融体制的完善是举世公认的。 其次,在立法方面,健全的法制是香港经济几十年长期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 再次,在风险控制方面,香港的各种监督管理一直都让全球的投资者坚定信赖。各种交易中,除了交易商和银行之外,另有第三方的监管,来保证所有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最重要的是香港金融市场的收益,这是促使全球投资者对香港金融时市场青睐的最重要原因。所以,投资香港的金融市场是理财选择中十分不错的选择。 (二)、投资港股的理由 1:香港是自由开放的金融中心,吸引世界各地的投资者,证券市场成熟理性,受政策及人为因素影响小,追逐价值投资理念。

2: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内地企业,H股股价远低于A股股价,同股不同价,随着QDII资格和港股直通车逐步放开,必将带动这些股票股价上升,投资空间潜力很大。 3:认购新股-----港股特色。香港是全球最大的IPO集资市场,新股发售数量多,香港政策比较照顾中小投资者,新股认购中签率高,并且投资者通过经纪公司可获得自有资金9倍的银行融资,即自有10万港元即可以100万元认购新股。(可达10%中签率) 4:交易品种丰富,认股权证多达2000个,(仅中国人寿就有设有200多个权证)权证交易活跃,如窝轮。-成交量居全球首位。另有各种ETF基金,跟踪指数,成本低,收益稳定。 5:境内直接投资香港市场进一步放宽,政策上,境内居民个人已经可以与合格境内投资者共同参与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境内资金更多流向香港,港股市场必然因资金注入而看好,而此时在港股直通车未正式启动之前,前期进入香港市场,抓住进场时机,待直通车开启,资金大举进入,则在前期进场低成本建仓的同时,必定享受到水涨船高引起股价上涨带来的较高的投资回报。(每年两个黄金周的大陆资金冲击,足以证明了资金市对港股行情的一波又一波的强烈支持)特别是,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曾表示正在研究A股和H股互换问题,引发了投资者对于两地股价将会接轨的预期。虽翌日声明当前条件不足,但是没有对“正在研究”予以正面说明。故,互换预期存在,而且一旦发生则影响很大。 为何要投资香港股市 第一,香港股市与大陆股市相比,香港市场更加成熟和规范。香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为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2005年、2006年先后三次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以及因业务发展不再适用应予废止的业务规则共计104件。现将废止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序号文件编号发布日期标题 1 1991 深圳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发布方式 2 深证所字〔1993〕299号1993-10-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办法 3 深证所字〔1994〕177号1994-11-11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4 深证所字〔1994〕187号1994-11-24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 深证所字〔1995〕33号1995-3-13 关于印发《出市代表守则》的通知 6 深证所字〔1995〕81号1995-5-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7 1995-5-9 交易大厅设备管理办法 8 深证发〔1996〕450号1996-12-2 关于加强交易与开户管理的通知 9 深证发〔1998〕194号1998-8-10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 深证会〔1999〕47号1999-6-23 关于收取席位分支管理费通知 11 深证会〔1999〕84号1999-11-17 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系统券商业务操作指引 12 深证会〔2000〕59号2000-5-18 关于债券二级帐系统启用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13 深证综〔2000〕16号2000-6-7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4 2000-8-8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 15 深证会〔2000〕26号2000-8-22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上网披露工作的通知 16 深证会〔2000〕151号2000-12-4 关于建立“保荐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17 深证上〔2001〕25号2001-3-27 关于确认上市公司行业类属的通知 18 深证上〔2001〕32号2001-4-6 关于上网披露公司章程等事项的通知 19 深证上〔2001〕48号2001-5-11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 2001-7-11 关于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21 深证会〔2002〕1号2002-1-7 关于启用“会员之家”网页并通过该网页发送会员监管信息的通知 22 深证上〔2002〕12号2002-3-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23 深证会〔2002〕55号2002-3-26 关于启用会员报表网上报送系统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发〔2014〕31号 日期:2014-05-09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上证发…2014?3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优先股业务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 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试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先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的优先股,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向首次参与优先股交易或者转让的投资者全 面介绍优先股的产品特征和相关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 第二章上市 第五条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优先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优先股上市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优先股公开发行的文件; (三)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四)中国结算出具的优先股登记存管证明文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港股交易规则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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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交易规则与费用? 1、港股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市10:00-12:30午市2:30-4:00 周六、周日及香港公众假期休市,如复活节、圣诞节、中秋节等。? 2、港股交易规则 港股买卖可做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可以卖出。 实际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第2个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及进行买入股份的转托管。 港股不设当日涨跌幅限制。 港股可以卖空。但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只有被列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投资者才可进行沽空。认股权证及债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单之内。 3、港股交易单位 在香港联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一般以完整买卖单位“手”或其倍数进行。碎股的价格通常有别于“一手”的买卖价(碎股一般以折让价卖出)。 和A股不同,港股500,1000,2000股一手的都有,根据每间上市公司的不同、其交易单位也存在差异。

而对于部分价格极低的“仙股”,投资者往往以“球”(即一百万股)为单位向经纪商落盘。 4、港股交易费用 港股的交易费用单边总共约为3.6‰,其中,佣金2.5‰、股票印花税1‰(最低1港元)、投资者赔偿征费0.02‰、证监会交易征费 0.05‰、联交所交易费0.05‰、香港结算公司结算费0.02‰(最低2港元,最高100港元)。 中行开通的“港股直通车”业务税费标准确定为:印花税 1.5‰,佣金 2.5‰,单向税费合计3.59‰。而A股仅印花税就高达3‰。 五、如何开立港股交易帐户 方法一: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 如果你有港元,直接用于买卖股票就可以;如果没有,那你就需要去银行购汇。按照外管局的最新规定,如果只用于炒港股,购汇额不受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限制(据传

深交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会〔2006〕92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收费管理,规范本所收费行为,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收费是指本所为证券及其相关衍生品(以下统称证券)上市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管证券上市交易活动而向市场主体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经手费、上市费和交易单元费等。 第三条本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费用的收取,适用本办法。 本所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面向市场主体代收并代为缴纳的税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原则,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所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综合考量本所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上市交易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相关证券产品、服务和设施的市场供求,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等因素。 境外交易场所在本所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领域或者其他领域相关收费具有合理性的,本所可以参照确定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

第六条本所根据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相关证券产品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可以对不同类别市场主体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免收相关收费。 第七条本所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适用的收费期限届满或出现收费不合理等情形的,本所及时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本所制定、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应当对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相关上市交易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进行测算,对相关证券产品、服务和设施使用的市场供求状况、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境内外相关收费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对资本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产品和服务的收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本所开展收费的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论证,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相关业务一并进行。 第九条本所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论证基础上拟定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二)制定、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经本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一条本所理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以下事项: -2-

港股交易知识

和讯网:朱总,上期节目我们讲到了港股基础知识方面的一些问题,以及港股开户和资金安全方面的一些介绍,本期我们的主题是港股交易的规则。请问朱总,港股每天的交易时间是什么样的? 朱江:港股每天的交易时间,上午是早上9点半到12点,下午是1点到4点,这比A股的时间要长一点,也是周一到周五五个交易日。 有些A股的朋友会喜欢下隔夜单,今天晚上下单明天成交,港股行不行呢?我们说也可以,只要等到港交所清算完了以后,每天晚上8点以后你就可以下隔夜单。大家都知道香港是一个中西文化交汇的城市,除了像国庆节、端午节、中秋节、劳动节这样的传统节日不开市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节日也不开市,比如耶稣受难日、佛诞日、圣诞节、复活节的第一个星期一,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这些节日也不开市。 另外,我们知道香港是一个海滨城市,如果香港气象台当天发布八号台风或者黑色暴雨,当天港股也是做休市处理。 和讯网:请问港股交易费用一般有哪些? 朱江:港股交易费用分三大块:第一块是佣金,这块是券商来收,目前平均的费率在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三之间,但我们要注意它的单笔最低佣金100港币,A 股是5元人民币,这个稍微贵一点。 第二块是印花税千分之一,这是双向收取的,和A股相同,有一点要注意有例外,就是权证和牛熊证交易不收印花税,交易成本要低一点。 第三块是交易征费和交易费,这两者合计是万分之零点九,也是双向收取。另外有一些像交易系统费、转手指费等非常少,可以忽略不计。 我们可以看到港股交易主要的成本是两块,券商的佣金和印花税。 和讯网:港股除了交易费用方面,它的规则和A股方面有什么不一样?

朱江:港股交易规则和A股规则差别非常大。我简单谈一下三个方面,第一,港股是T+0交易的,这和A股区别非常大,A股是T+1交易。在港股当天买当天就可以卖出,一笔资金可以多次交易。A股当天买了第二天才能卖出,这区别很大。 第二,港股没有涨跌幅限制,有时候一些股票的波动特别大,当天可能涨几倍的股票也有。像我们有些客户每天专门挑那些强势的股票,一开盘的时候就杀进去,盘中他觉得在合理的点位就进行获利了结,A股就做不到。 第三,港股和A股的交收制度不同。港股是T+2,今天卖的股票后天才可以卖这笔资金,A股是T+1,我今天卖了以后明天就可以用这笔资金了,这是以上三大主要区别。 和讯网:朱总,国内A股投资者投资A股的时候,A股的每手,我们一般说是100股一手,在港股方面是不是也一样呢? 朱江:港股每一手并不是固定的100股,它每一手既有100股,也有1000股的股票。但我们发现它的每一手的股数和股价是有关系的,它们是一个反向的关系。你的股价越高,每一手的股数也少;你的股价越低,每一手的股数越多。当你在下单的时候,你的交易软件会自动提醒你,你的每一手是多少股数,所以,各位投资者也不用担心会弄错。 和讯网:这样设置也是比较方便投资者看,在大额股票的时候也方便小额资金的操作,在操作小额股票的时候也方便不用过多的输入它的股数。 朱江:对。 和讯网:请问香港证券市场主要指数有哪些? 朱江:港股指数有两个最有影响力的,一是大家熟悉的恒生指数,二是恒生国际指数,我们一般简称为国际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深交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3.6.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 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 30、13:00至15:30。 3.6.3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6.4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5股票、基金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6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3.6.7大宗交易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该细则出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第三章第六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doc18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各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交易品种 2.2.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节交易时间 2.3.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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