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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版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版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版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工作机构工作原则】投诉工作机构应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投诉人基本义务】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

第六条【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设在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处理如下投诉事项:(一)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认为可由其处理的。

除处理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外,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还应开展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培训,推广投诉事

项处理经验,督促地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涉及多部门投诉事项,由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投诉工作。投诉工作机构应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可以将有关投诉事项转交省级投诉工作机构办理。省级投诉工作机构应该调查情况,予以协调,反馈信息。

第八条【其他渠道】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除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纪检、监察、信访等其他合法途径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第二章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九条【投诉事项提出方式】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

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等信息,便利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第十条【投诉材料内容】投诉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明确的投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的,还应提交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请求,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的,还应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四)有关事实依据和证据;

(五)有关法律依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提交中文翻译件。

第十一条【委托投诉】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之间民商事纠纷的,或者其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或者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

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恶意投诉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投诉材料的补正】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第十四条【受理通知书】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投诉处理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继续教育)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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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在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时,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应转入的科目是()。 A.破产费用 B.应付共益债务 C.应付债务 D.应付破产费用 A B C D 答案解析: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2.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时,应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破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有()。 A.资产处置净损益 B.清算净值 C.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 D.债务清偿净损益 A B C D 答案解析: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时,应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破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3.下列各项中,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清算净值类会计科目有()。 A.应付破产费用 B.清算净值 C.应付共益债务 D.破产费用 A B C D 答案解析: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相关负债类会计科目有应付破产费用和应付共益债务。 4.下列不属于清算资产负债表中的“金融资产投资”项目构成内容的是()。 A.长期股权投资 B.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D.持有至到期投资

外资公司章程(外商合资公司设股东会)(参考样本)

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地区)注册的有限公司和国(地区)注册的有限公司决定在市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条投资者名称 甲方: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国籍: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国籍:联系电话: 第二章外资公司 第二条公司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国籍:联系电话: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三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使用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以及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经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使企业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规模:(视具体情况写) 第四章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为。 其中:甲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以出资,由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自行筹措。)第八条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未经执行董事同意,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或作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五章股东会 第九条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保证公司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条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决

深圳市公司章程工商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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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 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 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 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方: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类别】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文件代码】15938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3号) 为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规范银行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业务办理 第五条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

经典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资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程序 企业清算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 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含税务机关)进行清偿。 . . . . 3.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4.资产处置,包括收回应收款项、非现金资产转让等。非现金资产转让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转让价格。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坏账处理。 5.清偿债务。 由于清算企业有财产担保的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因此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即便是在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必须优先用于偿还担保债务,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属于清算财产的一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 . . . (1)支付清算费用。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过程中处置资产需要缴纳各项税费(含清算所得税)

外资独资企业章程范本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甲方投资者名称(姓名):(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乙方投资者名称(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第三条公司的中文名称: 公司的英文名 称: 法定地址:邮编:

第四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受中国公布的和公开的法律法规管辖。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产品: 第三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八条本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 第九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美元。 第十条甲方认缴资本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乙方认缴资本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 的%。 甲乙各方出资方式如下:甲方货币出资万美元,实物出资万美元,知识产权出资万美元,以可以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万美元。 乙方货币出资万美元,实物出资万美元,知识产权出资万美元,以可以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万美元。 投资者的货币出资应用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缴付。其人民币价值应当使用公司实际收到付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的买卖中间价计算。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如分期出资,投资者的第一次出资应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各自认缴资本额的15%,其他部分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到位,如为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对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在取得验资证明后,公司应发给投资者一份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自收到出资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股东)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深圳公司章程范本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深圳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 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深圳市xxxx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产品(以工商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元。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如下:

第八条甲方以现金出资人民币XXX元,乙方以现金出资人民币XXX元。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分三期缴付:首期支付出资额的X%(即人民币XXX 万元),在公司临时资金账户开设后三日内缴付;第二期支付出资额的X% (即人民币XXXX万元)、第三期支付出资额的X%(即人民币XXX万元),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清。 第十条公司应于甲乙双方出资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委任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就出资进行验证,并在出具验证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资方签发出资 证明书。 第十一条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的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公司名称 (2) 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 (3) 出资证明书及编号

外资企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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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一、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投资者在天津市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特订立本公司章程。 1—2 本公司名称为(以下称公司),英文名称为: 法定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为:。 1 —3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 —4 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公司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二、宗旨、经营范围 2 —1 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产品品质达到国际水准,使投资者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2 —2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分别为: 2 — 3 公司的产品 %以上在中国境外销售。 2 —4视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或增资扩大规模以及其他有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经批准的事项发生时,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後方可实施。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3 —1 公司投资总额为美元,注册资本为美元。 3 —2投资者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内缴清全部注册资本,缴清注册资本後,公司聘请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後,由公司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3 —3 经营期内,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3 — 4 有关公司占用土地事宜经天津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後,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3 —5 公同按天津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卫生和劳动保护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3 —6 公司的三废治理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达到天津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内部组织机构 4 —1 由投资者委派总经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4 —2 总经理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批准年度财务报告、收支预算、年度利润使用方案;

比较视野下的我国新_公司法_公司清算制度

贺伟跃于广亮比较视野下的我国新《公司法》公司清算制度第5 卷第6 期 别清算程序中的地位是不明确的。在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中, 对法院在特别清算 程序中的职权和地位多有明确的规定, 法院不仅可以选任清算机构成员, 而且还有其他诸多职权。譬如, 我 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39 条规定“: 法院认为对清算监督有必要时, 可进行各种保全处分”; 第252 条 规定: 法院有权“ 选任检查人检查公司义务及财产”。 3.清算制度的其他一些方面仍有待完善 ( 1) 清算制度缺乏完善的民事责任作保障。我国新《公司法》第207 条和208 条规定了清算机构成 员以及在清算过程中中介评估机构的民事责任, 但未规定股东、董事等在清算过程中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行 为不当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问题。并且对清算机构成员及中介评估机构的相关民事责任的 规定也太笼统。譬如, 仅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未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 民事赔偿的权利。同时, 对责任人承担责任范围的规定也太狭窄, 未规定在清算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的审 慎、注意义务, 这也不利于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 2) 未规定债权人会议制度。新《公司法》仅仅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以此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对债权人的保护以及债权人对清算的监督未给予更多的明确规定。应当规 定在清算过程中的债权人会议召集制度, 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譬如,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41 条规 定“: 清算人于清算中, 认为有必要时, 得召集债权人会议。占有公司明知之债权总额百分之十以上之债权 人, 得以书面载明事由, 请求清算人召集债权人会议。” ( 3) 未规定恶意解散时的直索制度。所谓恶意解散是企业希望通过解散逃避债务而故意制造的解散 或者在解散前转移、隐匿、私分财产的解散。在此情况下, 相关责任方应承担无限的清偿责任。在英美法系 国家称之为“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 直索制度”。我国新《公司法》对此问题未做 明确的规定, 是一种缺憾。 二、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对策及思考 1.进一步完善清算人制度 ( 1) 统一清算机构的名称。关于清算机构的名称, 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以及德国《有限责任公 司法》均称之为“ 清算人”, 美国《标准公司法》称之为“财产管理人”,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称谓均有所不 同。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 作者认为“ 清算人”的称谓比较普遍, 与清算制度本身也比较匹配, 我国应当将

企业清算期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清算期的相关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企业的财会部门应及时处理好相关的税务问题。 1、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倒闭、解散的文件资料,并报税务机关批准。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

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4、处理、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消费税等 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5、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6、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 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7、对企业欠税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清缴欠税。破产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职工安置费-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设立文件范本 - 外资企业章程(范本)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设立文件范本 - 外资企业章程(范 本) 外资企业章程(范本) ××××(深圳)有限公司 章程 (本范本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修改。) (本文本仅供参考。投资者可根据《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股东名称:…… 英文名称:…… 在……国(地区)登记注册,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注:股东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常住住所、电话、传真) 第三条外商独资企业名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地址:深圳市……。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注:股东名称)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股东可根据申报项目特点进行填写,要求用语规范、简洁)。第八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国家鼓励公司出口在国内生产的产品。第十条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公司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公司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非生产型企业可以省略第八、九、十条)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或其他外币,下同)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万美元 (注:币别同投资总额) 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股东从境外筹措。 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 现金:……万美元; 实物:……万美元; 知识产权:……万美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期投入。第一期……万美元,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投入;第二期……万美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注:不分期而一次缴付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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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 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 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 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 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 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 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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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格式化公司章程(备案版) 填写说明 1、本章程仅适用于外商独资的有限公司。 2、本章程凡加“注”的地方系填写说明,请企业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具体内容后,将标记为“注”的斜体字部分连同括弧,一并删除。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说明需要删除或补充的内容外,其余文字和条款不得作任何改动。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董事会的,将“执行董事”章节删除;设执行董事的,将“董事会”章节删除。设监事会的,将“监事”章节删除;不设监事会的,将“监事会”章节删除。 4、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5、本章程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6、本页无需提交。 附件:外商独资企业格式化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中文):;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注册地址(住所):。第三条股东名称/姓名:; 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 ; 法定地址(住所):。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为。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 (注:如有专项规定不需列明投资总额的,则删去投资总额项。)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投资者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注: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公司股东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并注明年月日) 第八条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四章股东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董事(或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增加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权内容) 第五章执行董事

公司注销清算的账务处理

公司注销清算的账务处理 在公司注销前,公司应该先进行注销前的清算。 公司注销前清算的账务处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先编制公司解散的资产负债表; 2.然后核算清算费用; 3.核算变卖财产物资的损益; 4.再接下来核算并收回公司账面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及核算公司损益; 5.再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 7.最后编制清算损益表和清算结束的资产负债表。 下面具体介绍一下公司注销前清算的账务处理。 1、在公司清算前,应当于公司终止经营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正常经营日的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一致的。 2、在公司注销清算过程中,要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 (1)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公司注销清算期间的各项成本费用,主要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和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及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在清算费用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本账户无余额。 (2)清算损益属于损益类账户,专门核算公司注销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和损失。清算损益账户的贷方反映公司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的收益和无法偿还的债务等;清算损益账户的借方反映公司的清算损失,主要包括清算发生的财产盘亏,包括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和无法收回的债权;期末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再将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清算结束时,该账户无余额。若利润分配下设的未分配利润的余额在贷方,再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若弥补亏损后,还有贷方余额,要缴纳清算年度所得税,最后若有剩余财产,将公司注销清算的剩余财产按实收股本的份额,在各个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3、最后,在公司注销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资本的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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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 范本)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 公司、先生或女士 )( 以下简称投资者 ) 在______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_______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 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为: ________ 第三条投资者为: 英文名称 ; 法定地址 ( 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 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经营规模

第十条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 %,内销 %。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 本之间的差额由解决。 第十一条出资者以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清全部出资额并 办理验资手续。 第十三条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成员一致同 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 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 ( 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通 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章程示范文本(有限公司).doc

(以下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章程 A(1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一人有限公司不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章程 B(1 股东、董事会、监事)(一人有限公司设董 事会不设监事会) 章程 C(1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一人有限公司 不设董事会设监事会) 章程 D(1 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一人有限公司设 董事会设监事会) 章程 E (多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多人有限公司不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章程 F(多股东、董事会、监事)(多人有限公司设董 事会不设监事会) 章程 G(多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多人有限公司 不设董事会设监事会)

章程 H(多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多人有限公司设 董事会设监事会)

章程 A(1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一人有限公司不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XXXXXX 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 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 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XXXXXXXX 公司 住所:深圳市 XX 区 XX 街道 XXXXXXXX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XXX 许可经营项目:XXX(许可经营项目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 可经营,按照相关许可文件的内容进行表述,若不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则写“无”)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简称投资者)在______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 第三条投资者为: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经营规模 第十条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内销%。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 本之间的差额由解决。 第十一条出资者以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清全部出资额并 办理验资手续。 第十三条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成员一致同 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 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 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条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企业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普通清算 第一节清算期限 第五条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第六条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第七条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2020版)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2020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0357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202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投资方有限公司(或个人)决定在_____投资设立外资独资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本公司的名称为: 中文:_____ 英文: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第三条投资方名称_____;法定地址_____;法定代表_____。 第四条本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_____市的条例、规定

并遵守。 第二章经营范围与规模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专项审批且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本公司的生产规模:_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本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人民币。 第八条本公司注册资本_____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出资方式为_____。 第十条公司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投资方缴资计划:第一期_____元,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在_____年内缴齐。缴足出资后,经会计师事物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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