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家韩非“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启示

法家韩非“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启示

法家韩非“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启示

[摘要] “法家”韩非的法治思想本质是为君主专制体制服务的,具有很强的历史局限性,但其思想中仍然有许多闪光点可以为当今奉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中国有所借鉴,同时能为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重大的启示。

摘要:“法家”韩非的法治思想本质是为君主专制体制服务的,具有很强的历史局限性,但其思想中仍然有许多闪光点可以为当今奉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中国有所借鉴,同时能为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重大的启示。

关键词:法家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启示

一、法家“法治“思想与依法治国

韩非子的政治思想具有很强的历史局限性,但其思想中仍然有许多闪光点可以为我们今天所借鉴,目前,我国正处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变革时期,需要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作为主要的调节手段。因此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加快了制法的步伐,也制订出了一大批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适用性的法律法规,法治思想成为当代的主流思想,而韩非子的思想对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相当大的启迪作用。

(一)立法。在《八说》篇中韩非指出:“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意思即为了使所有人都能遵法、守法,以法为路,法要详细、具体。法是“必然之道”,因为是必然之道,所以必须使天下人知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不之于百姓者也。……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难三)))法一定要明确,要公诸于众,使社会成员都熟知法律才能真正守法。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先必须建立较为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要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使得法律深入人心,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韩非主张赏罚要“合乎刑名”,“刑名者,言与事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二柄)))。同时要“赏罚有度’,,赏罚作为法治手段必须使用恰当才能达到赏善罚恶的目的,否则“无功者受赏则财匮而民望,财匮而民望则民不尽力矣。故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饰邪》)。反映到现代法律中,就是罪刑法定的原则,它要求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这是刑法民主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依法治国的当然要求。我们应该依法公正、公平办事,不能滥用法律,徇私枉法,对于违法者量刑要完全依据法律,总之,一切以法律为根本,“有法必依”。

(二)执法。韩非认为应以法律统一社会,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法犹如测量事物长短、轻重、曲直、多少的器具,在运用过程中体现的客观性是稳固的,它不因人的主观意愿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它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公正平等、一视同仁的。因此.法可以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对于那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官吏,他更强调刑无等级,事断于法。“法不阿贵”和“刑无等级”思想,是韩非为实现其法治目的,提出的最激进的主张,他在《韩非子有度》篇是这样说的:“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同样的思想在商鞅那里被表述为“一刑:“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者,罪死不赦”。这种思想作为三代盛行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直接对立面而出现,其矛头直指贵族特权,因此,它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后世人们反抗法外特权奠定了基本的理论基础,这是应该予以充分肯定的。对于现代法制建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是最重要的原则,只有明确了这一基本原则,才可以消除司法活动中的特权,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在执法上,韩非强调“重刑止奸”、“峭其法而严其刑”,这使得他走向了“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的死胡同。但是,其“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对于犯罪分子坚决严惩不怠

的思想仍然值得我们借鉴。在现代社会中,也总有各种各样的刑事犯罪出现,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经济犯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绝对不能姑息,应该坚决予以严惩,“违法必究”,只有从重从严惩罚犯罪,才可以真正地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

二、法家“法治“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个大的飞跃,它对依法治国的含义进行了准确的界定,进一步将“法制国家”的提法改为“法治国家”,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和“法治”庄严地载入了党的纲领性文件。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方略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原则和前提,其最终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我们也应认识到,仅有依法治国,一切事务单凭法律决断,也是不行的。道德作为社会整合的必要手段同样必不可少,它对社会的那种积极的规范、教育、导向作用是法律所无法达到的。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历史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点。

先秦儒家主张“德治”、法家主张“法治”,可以说各有其积极合理的一面,但是又各有片面性。儒家与法家之间的差异,简而言之即道德与法律之争。道德和法律一样,说到底只是调节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范。从这点上来说,无论是作为个人修养还是作为统治方略,任何法制模式或德治模式都应只具有工具性而不具有价值性和目的性。然而,在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儒家的礼法德治还是法家的高压政策,都使道德或法律不同程度地"僭越成目的。与此对应,人则被贬损为工具乃至沦为牺牲品。儒家为了强调道德的普适性而贬低法的作用,法家为了伸张法的权威而夸大道德的局限。道德与法律潜越割裂的后果,一方面使道德由于没有法律和物质的支持而变得空洞甚至虚伪,另一方面使法律由于没有道德的精神滋润而生硬化甚至流于形式。这样做的结果使得二者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会使得社会动荡不安。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虽然也能够兴盛一时,但最终都走向了衰落和灭亡。只有法治、德治并举,既抓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又抓道德教化,坚持以德治国才能国强民富长治久安。在现实生活中,道德有理想化的品质,主要满足人的精神和情感需要;法律注重现实和事实,主要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道德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调节手段既不可或缺,同时又都不充分,只有相互结合才能相得益彰。

当前我们提倡建立和谐社会,法治和德治是行之有效的最佳手段,我们应充分发挥法治和德治的作用和功能,树立法治权威的同时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不仅要建设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设相应的道德规范体系。要不断强化依法治国理念,同时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为改革发展构建一个人心思进、公平正义、富而好礼的和谐社会。

春秋以来,时局动荡,兼并与侵略不断,“弒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就是这一时期的真实写照,在这种环境下的“百家争鸣”,争的其实是如何解决当前严峻的国际形势,在残酷的竞争中保存自己的国家,换句话说,就是如何治理国家才能富国强兵。对于治国的方略,儒家说要“克己复礼”,礼治;墨家说要“赏贤任能”,这是人治;道家说要“无为而治”,其实是不治了。最后,法家说要法治。礼治、人治、无为而治都不是本文讨论范畴,我们重点阐述法治。

法家的法治一个最重要的实践就是秦朝的商鞅变法。众所周知,秦原本是一个“僻在雍州”的经济政治文化相对落后的小国,无权参与中原各国的事务,常受中原诸侯的鄙视,直至秦孝公重用商鞅开始“弃礼任法”,实行“法治”而使秦一跃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并最终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可见其“法治”是具有其积极意义的。其实,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可供现代法治借鉴的东西。法家的法治也有诸多负面性。

一、法律万能主义

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有其滞后性,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诚然,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秦二世而亡即是明证。法家要求“事皆断于法”,否定道德的作用,犯了法律万能主义的错误。现代法治社会虽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是依然需要道德的调解作用来缓解社会矛盾。如果一切都用法律来调节,除非是机器人才能做到。

二、法律专制主义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王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比起“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有其进步性。但是它却把君王给漏掉了,如果君王犯法,怎么办?没法办。法家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法律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它只是君王用于统治的工具。这与以民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有根本上的区别。现代法治没有谁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律是由民主选举出来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民主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础。

三、极权主义

诸子百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法家也不例外。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法家认为是农战。然而,法家实行法治的基础是人性好利恶害,而“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民之外事,莫难于战”,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那么如何驱民耕战呢?法家认为,必须“强国弱民”,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己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能强盛。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利益,这体现了法家的极权主义。法家的法治下,富的只是国,不是家,强的也只是兵,而不是民。这也是与我们以人为本的思想相抵触的。法家的富国强兵只是满足了统治者的个人私欲,并没有带给人民以真正的富强。现代法治虽然依法治国,但是贯彻的却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与法家为了满足统治者的一己私欲的严刑酷法有极大的不同。四、重刑主义

在法家看来,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止犯罪的根本,可以导致“无刑”。“铸刑鼎”的子产曾经说过:“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这可谓重刑论的萌芽。在法家看来,之所以“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是因为“刑重而必得,故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因此,在实践上,法家的代表人物基本上都有酷吏的评价。“刑用于将过”则是重刑主义的极端表现,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然而,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不应定罪处罚。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这是极不符合法理的,而且,这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总而言之,法家的法治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是不同的,法家的法治是建立在君主专制与个人独裁的基础上的,而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的。固然,法家的法治也有许多值得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借鉴之处。如上文所述的历史进化观等。然而,法家代表的是地主阶级,法家的法治维护的是地主阶级的利益,贯彻的是地主阶级的意志。而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无产阶级中也包括被地主所压迫的农民。此二者在根本上是相对立的,我们在借鉴法家的法治思想时万不可忽视这一点。同时,依据法家的历史进化观,历史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过去的经验不能照搬,春秋时的法家思想无疑不能适用于当代。基于此,我不得不遗憾的说,法家的法治思想从本质上来讲是不适用于当代的,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具有现实意义。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