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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规约

小区管理规约
小区管理规约

南京市北苑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条宗旨

为维护南京(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则的效力

本《管理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规则的效力及于现有的物业继受人。

本规则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本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定报业主大会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

本规则由物业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规则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管理区域(四周及附图)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a)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单位经法定程序变更的,直接修改此条)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b)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

(三)业主委员会地址:;

(四)业主委员会电话:;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会所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包括围墙、照明设施等。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业主授权

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则,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

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用批评、规劝等方式直至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则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对业主违反本规则第十条第八项的,物业管理企业制止后业主不改正的、可以采用下列第1项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不遵守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使用人的行为予以公示。

第七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则作为二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出租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积极配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同行、通风

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外观整洁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修养护

第九条物业的使用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二)业主、使用人应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关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三)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责任有业主承担。

业主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饰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上午7时至12时,下午1:30时至6时);晚间7时至次日上午7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五)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工作。(六)物业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区域车辆行驶和停放相关规定和协议。

(七)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约定的行为:

a)不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不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

构、房屋外貌;

b)不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物

业共用部位及相关场地;

c)不在天井、庭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物业共用部位及相关场地违章

搭建、私设摊点;

d)不擅自移动或损坏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e)不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f)不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不排放有毒有害

物质,不发出超标的噪声;

g)不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h)不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i)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业主、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

1、遵守南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一)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场地、挖掘道路等,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业主

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

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公共场地、挖掘道路等需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出

相应赔偿;

(三)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

应急维修义务,且必须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

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派出所或者社区居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

关人员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有责任人承担;

(四)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不得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的物业损坏或财产损

失的,由其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和使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注明欠费的业主姓名、楼座号并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利用物业设施设备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进行经营性的,应当在征得相关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用。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大会盖章

年月日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学习资料

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座落: 物业区划四至: 物业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和商业 物业区划所属房屋共有栋、个单元、其中户住宅户,户商住户,物业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小区内物业区域由业主大会依法、依约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护和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本小区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五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或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大公桥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职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方案

裕马龙城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方案 制作方:曲靖市万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目的和职责 1.目的 为了搞好裕马龙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为业主/住户创造温馨、和谐、优美、整洁的居住环境,我公司特制定本方案。 2.指导思想 一切从业主的需要出发,在物业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通过对小区的房屋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实施全面的管理,努力把裕马龙城建成安全小区、环保小区、文明小区。 3.职责分配 (1)本服务方案由客户服务部负责具体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其他部门负责所属服务的具体执行工作。 (3)行政人事部承担各个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二、服务基本要求 1.接管物业项目时,认真查验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证验收手续齐全。 2.同所有业主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依照合同开展各项服务工作。 3.制定完善的物业服务管理方案,并建立完善、齐全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人事管理等各项制度。 4.公司管理服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根据服务特点统一着装、佩

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5.公司公示24小时服务报修电话,有专职客户服务人员,24小时受理业主/住户来访来电、咨询、报修和投诉;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水、电、等急迫性报修15分钟内、其他报修30分钟内到达现场;建立报修、投诉台账,报修服务48小时内进行100%的回访,投诉4个工作日内100%回复;夜间有管理人员值班,处理突发紧急事件。 6.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7.在资金和费用管理上,均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8.每年至少两次征询业主/住户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到70%以上。 9.建立各种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水、电、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的处理机制和预防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即能保证预案的及时启动。 三、服务标准 1.房屋维修管理 (1)每年1次对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情况制定维修和管理计划,上报委托方并组织实施。 (2)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填写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并确保记录的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第四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5: 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臵:; 总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

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服务用房、、、等。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 (二); (三); (四)。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装修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

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装修。 第八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五)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六)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1: 临时管理规约 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2019小区业委会最新管理规约(草案)

AAA小区管理规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对本 住宅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AAA (二)详细地址:江宁区东山镇新亭路9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业主总户数:3861户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403920.45。 (六)物业管理区域四界 东至:莱茵达路; 南至:天元东路; 西至:潭园西路(围墙);

北至:新亭路。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此处空白、此处空白、此处空 白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此处空白、此处空白、此处空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檀香座泛 会所、花语座泛会所等。 4、物业服务用房位于:碧水座会所。 5、业委会办公处、监事会办公处:暂未定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X X X X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XXXX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XXXX 座落位置:长沙市城南西路XX号 物业类型: 商住两用型?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和物业买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

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最全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最全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龙山国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目录 1.0 居安泰物业公司企业理念 1. 企业宗旨 2. 企业精神: 3. 工作态度: 4. 服务准则: 5. 企业管理理念: 6. 员工修养理念: 7. 企业服务理念: 8. 企业愿景: 2.0 项目基本情况 1. 龙山国际一期项目概况 1.1 龙山国际一期经济技术指标和主要配套概况 2. 项目物业管理分析 3.0 收费项目及标准报备 1. 关于物业管理收费的初步意见 4.0 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及薪酬福利 4.1 管理机构设置 4.2 人员定编 4.3 人员薪资体系 5.0 开办测算及日常管理测算 5.1 前期投入明细表 5.2 详细的成本测算、管理成本构成及测算结果一览表(年经营支出汇总表) 5.3 人工费明细表

5.4 办公费明细表 5.5 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低易耗品摊销明细表 5.6 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费明细表 5.7 清洁、保安、不可预见费、管理佣金明细表 6.0总体管理构想及各项规章制度 1.0 安防管理 2.0 公共事务管理与人性化服务 3.0 环境服务管理 4.0 机电设备的维保管理 5.0 内部运行机制 5.1 《装修管理规定》 5.2 《住宅装修管理公约》 5.3 《物品搬进(出)管理规定》 5.4 项目管理中心经理岗位职责 5.5 事务助理岗位职责 5.6 前台监控员岗位职责 5.8 工程水电人员岗位职责 5.9 项目社区文化公关接待员岗位职责 5.10 项目中心电脑文档人员岗位职责 5.11 安防部主管岗位职责 5.12 安防班长岗位职责 5.13 巡查员岗位职责 5.14 交通、车辆管理员岗位职责 5.15 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5.16 环境服务部主管岗位职责 5.17 绿化班长岗位职责 5.18 保洁班长岗位职责 5.19 保洁员岗位职责 5.20 绿化员岗位职责 5.21 出纳收费员岗位职责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附件1: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1.[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订的,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的维护、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公共管理权的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2.[制定主体和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3.[公示和修改]管理规约草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7天。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正式的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管理规约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重新公示。 4.[法律效力]管理规约草案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经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管理规约草案经表决通过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效。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基本内容]管理规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九部分内容,分别为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方式、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则。

5.1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和物业共用部分。 5.2 物业管理方式:按照《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5.3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业主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并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5.4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可以分为属于全体业主的经营及收益和属于相关业主的经营及收益。 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约定进行分配,但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约定的分配方式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一般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5.5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包括物业使用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物业的装饰装修,物业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杭州市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及我的修改意见

杭州市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及我的修 改意见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在拟定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拟定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 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建设单位拟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 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4、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的管理规约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表决通过后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物业主管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 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并连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临时管理规约一致。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总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恒信嘉园小区管理规约 序言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和共同管理权,维护本小区的生活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依法办事、业主自愿、服从多数意见并尊重少数意见为基本原则,制订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经恒信嘉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财产和共有秩序进行管理。 第二条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包括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质询权及罢免权等;按其专有部分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常设机构单元代表议事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共同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内与共同管理权有关的事务,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照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本小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监督并检查物业服务质量、协调物业服务纠纷、调解相邻权纠纷等。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恒信嘉园 座落位置:清远市碑林区雁塔中路17A号 总建筑面积:34057.89 平方米,其中:1号楼10928.54平方米、2号楼6864.24平方米、3号楼7345.57平方米、4号楼8919.54平方米;1-4号楼建筑面积分别占建筑面积的32.09% 、20.15%、21.57%、26.19%比例 住宅总户数:236户,其中:1号楼72户、2号楼40户、3号楼60户、4号楼64户 物业类型:商品住宅 第七条规划用地许可确定的区域为本物业区域,其共有部分指全体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及占用道路、空地或绿地形成的且没有明确权属的地面停车场;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楼顶、外墙面,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本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八条本物业区域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有利益优先原则。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改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小区管理工作方案范文

小区管理工作方案

小区管理方案 小区的物业管理总体思路是:制定相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现代化的管理服务方法和手段,经过服务实践,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不但是对物业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更重要的是使物业发挥最大的效用,同时使维护成本最低化。 一、确定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物业主任:主要负责全面管理服务工作。 2、客服部:主要负责业主接待和计算机档案文件资料的处理以及后勤、人事、回访工作、收费事务;负责与其它部门的联络工作、特约服务等。 3、秩序维护部:主要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负责物业道路的畅通、车辆的有序停放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人员进出管理等。 4、工程部:负责物业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业主委托的维修服务项目、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等工作。 5、环境部:负责环境保洁、绿化维护、卫生消杀、灭虫治虫和委托的保洁服务项目等。 二、建立管理人员的监督制度 建立完善的人才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且奖惩并施,以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效能。 1、督查机制

为全面落实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各项服务质量到位,服务中心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指导。每次督查都有侧重点,从督查事深入到督查人。找准薄弱环节,善于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并帮助当事人做好对其的教育整改工作,也作为对有关人员平时工作考核的客观依据。每月坚持平时督查与集中督查相结合,除深入认真检查现场、查看台帐外,还广泛听取业主、员工意见。 2、激励机制 企业要想保持长久的活力,就要有良好的奖励机制,鼓励员工奋发向上、努力工作;经过致力于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上下级和同事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培养团队精神,增强团队意识和集体的凝聚力。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资激励双管齐下的员工激励原则。鼓励每位员工都成为各自岗位上的专家能手,实施竞争上岗,给每一位员工搭建充分发展的平台,让一线的优秀员工能有机会脱颖而出。最终形成员工能上能下,职位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的员工管理良性机制,真正盘活人力资源。 3、制约机制 员工管理中的绩效考核是充分发挥人员素质效能的内在保障。经过实践,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服务标准和量化考核标准,并推出一整套突出绩效和综合测评相结合的考核实施方案,使考核起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同时也使员工有压力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和健全劳动力与人才的竞争机制,鼓励杰出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座落位置:。 (三)物业类型:。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深圳市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区街道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

资金等费用。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就制订或者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1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

小区管理工作建设方案

小区管理工作建设方案WORD版本下载后可编辑

某某区的物业管理总体思路是:制定相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现代化的管理服务方法和手段,通过服务实践,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不仅是对物业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更重要的是使物业发挥最大的效用,同时使维护成本最低化。 一、确定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物业主任:主要负责全面管理服务工作。 2、客服部:主要负责业主接待和计算机档案文件资料的处理以及后勤、人事、回访工作、收费事务;负责与其它部门的联络工作、特约服务等。 3、秩序维护部:主要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某某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负责物业道路的畅通、车辆的有序停放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人员进出管理等。 4、工程部:负责物业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业主委托的维修服务项目、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等工作。 5、环境部:负责环境保洁、绿化维护、卫生消杀、灭虫治虫和委托的保洁服务项目等。 二、建立管理人员的监督制度 建立完善的人才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且奖惩并施,以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效能。 1、督查机制 为全面落实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各项服务质量到位,服务中心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指导。每次督查都有侧重点,从督查事深入到督查人。找准薄弱环节,善于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并帮助当事人做好对其的教育整改工作,也作为对有关人员平时工作考核的客观依据。每月坚持平时督查与集中督查相结合,除深入认真检查现场、查看台帐外,还广泛听取业主、员工意见。 2、激励机制 企业要想保持长久的活力,就要有良好的奖励机制,鼓励员工奋发向上、努力工作;通过致力于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上下级和同事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培养团队精神,增强团队意识和集体的凝聚力。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资激励双管齐下的员工激励原则。鼓励每位员工都成为各自岗位上的专家能手,实施竞争上岗,给每一位员工搭建充分发展的平台,让一线的优秀员工能有机会脱颖而出。最终形成员工能上能下,职位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的员工管理良性机制,真正盘活人力资源。

物业管理规约

物业管理规约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物业管理规约为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规约、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法规和本规约制定的管理规定,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居住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业主邻里相互尊重、关心、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 二、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义务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五、装修房屋时,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修管理规定》、《小区室内装修指南》及有关物业装修的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如有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七、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如:毗连房屋内渗漏水),或有碍外观统一、小区观瞻的(如:空调外挂设备不按

小区管理规约

南京市北苑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条宗旨 为维护南京(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则的效力 本《管理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规则的效力及于现有的物业继受人。 本规则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本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定报业主大会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 本规则由物业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规则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管理区域(四周及附图)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a)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单位经法定程序变更的,直接修改此条)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b)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 (三)业主委员会地址:; (四)业主委员会电话:;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会所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包括围墙、照明设施等。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业主授权 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则,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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