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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管控导则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管控导则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管控导则是一份旨在规范城市管理行为的文件。该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城市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该导则明确了城市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提高城市品质。同时,城市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高

效的原则。

二、城市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该导则明确了各级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城市规划、市容

环境、交通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同时,该导则还规定

了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方式,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

公正性。

三、城市管理的重点工作

该导则明确了城市管理的重点工作,包括城市环境整治、市场秩序维护、交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同时,该导则还提出了一

系列具体的措施和要求,以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四、城市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该导则明确了城市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公众监督、内部监督

和外部监督等方面。同时,该导则还规定了城市管理工作的评估标准

和评估方法,以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总的来说,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管控导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

它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提高城市管理的

效率和质量。同时,该导则还强调了城市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开性,有

助于增强公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作为一名市民,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和环境。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

城市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和建议,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好。

璧山区城市总体规划

璧山区城市总体规划 作为一个刚刚开展城市化进程的新兴区域,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璧山区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如何科学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实现璧山区城市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意义 城市总体规划是一份关系到城市未来发展的重要文件,目的是规定城市面貌、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式,以实现城市的各种功能和目标。规划的可行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对于新兴城市,更是需要科学的规划来确保城市发展顺利。 二、璧山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背景和现状 璧山区位于重庆市西南部,是全市唯一一个县级市,全区总面积为1074平方公里,人口约为160万。璧山区的城市建设起步较晚,基础设施薄弱,城市管理和规划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和挑战都比较突出。 三、璧山区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内容 针对璧山区的现状和发展需求,璧山区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是: (1)建设宜居城市。着力解决城市面貌、生态环境、居民居住条件等问题,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2)打造经济发展区。加大产业投资力度,完善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3)创新生态发展模式。重大事项,涉及如何保护和发 展绿色生态、自然景观、文化和旅游产业。 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 (1)城市空间总体布局。通过制定适当的空间布局,合 理配置城市资源,提高城市空间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城市基础设施规划。针对城市中人居环境、交通、 电力、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问题进行分析和设计。 (3)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通过保护重要的自然 和文化景观,重生态优先,推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城市环保工作,实现城市的生态化发展。 (4)城市公共安全与城市管理。充分考虑城市安全、治安、消防、救援等方面的问题,规划合理、安全、可靠的城市管理方案。 四、总体规划的实施 璧山区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完成后,需要开展规划实施工作。首先需要制定详细的工程实施计划,按照规划中的条文,逐步推进实施。其次,需要设立合适的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掌握规划实施和监督工作。 总体规划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重和加强与市、县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合理思考未来的发展方向和长期计划,并不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宜居环境,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3]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国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2规划建设 第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 修改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七条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照城乡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互相衔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互相协调。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配套建设。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一)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二)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2023年度: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三条规划编制的分级管理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确定本级行政区域内规划编制主体单位; (二)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程序,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规定;

1. 规划编制主体单位的确定 规划编制主体单位的确定,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来进行,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编制需要情况来进行选择和指定。 2. 规划编制单位的职责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程序,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规定,以保证规划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规划编制的程序 (一)编制前期调研和勘察。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期调研和勘察、详细规划的前期调研和勘察、专项规划的前期调研和勘察等。 (二)编制方案阶段。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方案、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案、专项规划的编制方案等。 1. 前期调研和勘察 前期调研和勘察是规划编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需要对城市建设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确定规划编制的方向和目标。

2. 编制方案阶段 编制方案阶段是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根据前期调研和勘察的结果,提出具体的规划方案。 第三章规划实施 第五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规划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按期按质完成规划实施任务,接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 规划实施单位的监督管理 规划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按期按质完成规划实施任务,严格接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规划实施的效果和质量。 第六条规划实施后评估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1998年9月1日发布的管理条例,该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

(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 (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 (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 (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工作制度。 第九条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区域,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原有的要合理调整。 机场、铁路、港口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应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市设立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重要规划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执行《中华人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 1 ―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 2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城市公共停车场及临时占道停车点管理 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遵循适应城市发展水平并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保证公众出行安全和便利。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四十二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停车场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等符合设计要求; (二)具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通讯设备和其他经营管理设施; (四)有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停车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主城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帮助停车人便捷、及时、准确地掌握停车信息。 第四十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 (五)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停车场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市政、公安、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停车场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在公共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书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公开透明、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决定设置临时占道停车点。 第四十七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以及区域停车状况和交通条件,统筹安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方案: (一)不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划设规定车型的停车泊位标志,有停放时段限制的应当标明停放时段;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0730(颁布时间) 20100730(实施时间)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节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清扫保洁管理 第二节水域环境管理 第三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生活垃圾管理 第二节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 93号文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一条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 FAR=------ 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 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 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

璧山区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项目名称:《璧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2012年修改 编制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长:覃继牧(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 总规划师:彭瑶玲(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 设计总负责:赵芾(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所长:赵芾(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石力(工程师) 项目编制人员: 规划专业:石力(工程师) 余焱(工程师) 道路专业:马俊波(工程师) 管网专业:陈忠(工程师) 项目审查人员: 规划专业:赵芾(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管网专业:陈治刚(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道路专业:蒋航(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说明 (1) 一、修改背景 (1) (一)西永微电园拓展区快速发展的需求 (1) (二)规划建设用地时序适时调整 (2) 二、修改的依据 (3) 三、修改的原则 (3) (一)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总量不变的原则 (3) (二)不改变强制性内容的原则 (3) (三)城市建设时序协调的原则 (4) (四)远期预留控制原则 (4) 四、修改的目的 (4) 五、修改内容 (4) 六、修改前后各组团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变化情况 (5) 七、修改前后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变化情况 (7) 八、原总体规划文本的修改 (9) 第二部分附表 (16) 第三部分相关图纸 (21)

第一部分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说明 一、修改背景 2006年,《璧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璧山县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为璧山县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施以来,该总体规划有效地指导了璧山的城市建设。近期,由于市级重点项目的实施和用地需要,西永微电园拓展区笔电配套产业的发展需求,需要对原总规进行修改。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展《璧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2012年修改》方案编制工作。 (一)西永微电园拓展区快速发展的需求 璧山西永微电园拓展区是我市在“十二五”期间按照2+10”产业链集群建设方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全力建设亚洲最大的笔记本电脑基地的主要配套产业园区。 璧山县内的微电园拓展区同西永综合保税区空间距离短,作为西永笔记本电脑基地的配套产业园区,还将承接西永综合保税区部分平板电脑和其它电子产品的制造和配套企业。2011年,西永微电园拓展区引进全球第一大笔电枢纽轴生产商台湾新日兴公司,全球第二大笔电机壳生产商台湾奂鑫公司,全球第二大笔电散热模组生产商台湾力致等7家IT配套企业,项目总投资15亿元,年产值将达55.5亿元。 截止2011年四季度,西永微电园拓展区吸引一百多家企业入驻净用地需求已达3.86平方公里。而在09版总体规划局部修改中,西永微电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渝规发〔2008〕14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 (共印100份)

重庆市城乡规划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4、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5、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6、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7、社会福利与保障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9、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强、万终盛、赵剑、刘桢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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