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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

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
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

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

摘要: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的历史和各类文化中普遍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几乎是有文字记载以来就已经存在。二战以后,随着人们认知不断进步和同性恋者争取自己权益的运动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也越来越理性化。本文从人类对同性恋的认识出发,及立法现状,结合我国实际,对同性恋者的婚姻立法进行思考建议。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立法建议

一、同性恋的定义及普遍性

1.同性恋的定义

同性恋是homosexuality的意译,最早是法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Walker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写到,同性恋是一个人和另一个同性别人产生的性吸引,并导致身体接触和性快感。

2. 同性恋现象的普遍性

同性恋现象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客观社会事实,不管是现代还是古代,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甚至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尤其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因其特异性受到人们的仰慕和尊敬。

(1)世界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太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伦人、古代黑海一辈的西先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根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和拉丁美洲的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都有大量同性恋现象的存在。有专家认为,玛雅文明属于同性恋甚于异性恋的文明。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由于女性与世隔绝,导致男性中同性恋现象风行。

(2)中国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

清代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卷12中写到:“杂说称娈童始黄帝”,此处“娈童”即指同性恋。而关于同性恋的第一个实例,则是《宴子春秋》中所记载的“羽人”倾慕齐景公的故事。又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暇与卫灵公“分桃而食”;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汉哀帝的袖子,汉哀帝不忍惊醒他,遂“断袖而起”。于是,“龙阳”、“余桃”、“断袖”便成为后世指称同性恋

的暗语。

最早有女同性恋的记载是《汉书·外戚传》,说汉武帝时的陈皇后“后又挟妇女媚道,颇觉。元光五年上遂穷治之,女子楚服等坐为皇后巫蛊祠祭祝诅,大逆无道,相连及诛者三百余人。楚服枭于市。到晋代和六朝时期,同性恋相当流行,并且公然形诸歌咏。“晋代和六朝是一个十分讲究品性的时代……各种品性中,记载最多的是姿容,是仪容,男子也讲仪容”,男子讲仪容正是男子同性恋的佐证。中国古代的“南风”几千年来一直较为稳定,明清时期甚至达到一个小小的高潮,而这个高潮是由政府禁娼所致的。

由以上引据的大量事实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同性恋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模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二、同性婚姻的定义及发展

同性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的男性或女性所组成的、具有固定伴侣关系的一种婚姻形式。除了双方的性别相同而无法进行传统意义上的性生殖外,其它关系基本与传统婚姻一致。是特殊婚姻中占绝对多数的一类,国、内外对此争议也最为激烈。在 20世纪 70年代以前,美国精神病学界一直把同性恋当成一种精神疾病,归入精神性病患。随着对同性恋的认识的更加理性化和科学化,DSM-IV 和ICD-10明确地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诊断中删去。然而即使是这样,在人们的观念中还是无法抹去对同性恋的偏见和歧视。同性恋者在现实社会中的人权和尊严,身份和地位得不到保障,甚至无理由地受到摧残。尤其是在中国这种相对保守的国家,同性恋在很大程度上被当作精神病或变态存在。即使在这个思想多元化的时代,同性恋能够被多数人所理解与认同,但就社会、法律层面上来说,同性恋者的人权问题,同性伴侣之间的经济、税收、遗产、抚育子女、收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等的权利仍然是我们需要关注的现实。

同性婚姻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是在同性恋者权益运动兴起后人们对同性恋态度的又一重大转折。1989年6月:丹麦通过了《注册同居伴侣法》,并于当年10月1日实施。成为第一个认可同性伴侣法律地位的欧洲国家。1993年4月30日:挪威通过相应立法,并于8月1日实施。1994年6月23日:瑞典通过相应立法,1995年元旦实施。1996年6月12日:冰岛通过相应立法,当年6月27日实施。1996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婚姻保护法案”,称联邦政府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授权各州可以拒绝认可其他州的同性结婚证书的合法性。共有38州颁布了相类似的州立法。1996年:匈牙利修改其民法典,允许同性同居伴侣获得类同于异性同居伴侣的地位。1997年:荷兰通过《注册同居伴侣法》,1998年元旦生效实施。荷兰的该法不仅仅针对同性恋伴侣,而是不问其性倾向、对所有同性或异性同居伴侣开放。1998年3月19日:比利时通过《关于共同生活合同和建立合法同居的法律》,2000年元旦实施。2000年:美国佛蒙特州州长霍华德?迪安签署法律,允许同性伙伴之间的“公民结合”(civilunion);佛蒙特成为美国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的州。“civilunion”是由佛蒙特州创造出的新法律关系,自此后被广泛使用。2001年4月1日:荷兰的《荷兰民法典》开始生效,允许同性恋结婚,成为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同性婚姻家庭享有传统家所享有的一切待遇。2001年8月2日:德国通过《生活伴侣法》。2002年9月22日:瑞士的日内瓦和苏黎士地区通过相关立法。2003年比利时正式颁布了对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实施相同保护的法案。此后,法国、德国、芬兰等相继通过了保护同性婚姻的法案,在不同程度上对同性婚姻进行了认可与法律保护。2005年,西班牙成为了世界上第三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同年7月,加拿大上议院同性

婚姻法通过,该法律也承认同性婚姻。除此之外,美国、冰岛、巴西、捷克斯洛伐克等国,也不同程度地保护同性伴侣的法律权利。

三、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

世界各国由于文化的不同,对待同性恋的态度也有所不同。但各国大致也都经历了一个有排斥到接受的过程。现今在大多数国家同性恋都已经非罪化,在一些国家业已实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这些国家根据其立法方式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同性婚姻立法模式—荷兰

这一模式以荷兰最为典型,荷兰的《注册伴侣法》在1998年元月一日正式生效,该法同样赋予了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权利,只是不能收养子女。这种立法模式在于将传统婚姻制度同样适用于同性伴侣,只需将婚姻法中对“婚姻”的定义从“异性”扩展为“异性与同性”,并且将其中涉及性别的字语进行替换,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婚姻意味着伴侣双方依一定的法律规定所建立起了配偶关系。进入婚姻,表明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通过对国外立法的考察,目前还有比利时、葡萄牙、南非采取了与之相同的立法模式,即直接建立普遍适用于异性恋和同性恋的婚姻制度。

2、民事契约结合模式—法国

法国于1999年通过修改民法典承认了同性伴侣的同居关系,并创造了不同于婚姻家庭的模式---民事互助契约。这一模式是通过双方为了组织其共同生活而缔结的合同来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生活。介于婚姻与合伙两种制度之间,缔约条件与普通合同基本相似,但要求双方以共同生活为要件,禁止血亲间的乱伦即同时缔结多个互助契约。缔约人可以享有异性夫妻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并承担各种义务。这一立法也使得法国成为了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的天主教国家。阿根廷在关于同性婚姻的问题上,基本借鉴了法国模式。这种契约方式的实质要件是合意,订立并且在主管的司法官面前注册民事团结契约本身可以说表明了双方的合意。但是,这并不排除缔约中诸如暴力、欺诈、胁迫或者认知错误的缺陷。在上述情况下,缔约备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官提起撤销之诉,诉讼时效为自契约成立之日起5年。

3、注册伴侣立法模式—丹麦

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用同性伴侣法的国家。该国的《家庭伴侣法》于198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案规定同性伴侣可以享受一部分婚姻家庭权,如保险、社会福利、所得税减免、继承、离婚、收养等等,但收养的对象仅限于伴侣的亲生子女,不可以收养其他子女,也不可以人工受孕子女。不过,1999年丹麦对该法进行修订,赋予了同性伴侣抚养小孩的权利。这种模式与婚姻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解除不同,注册伙伴关系的解除相对比较简便。婚姻一直以来是人们互相公开表达承诺、谋求个人家庭关系稳定与确定的最重要的机制,其具有很高的强制和严格性。由于社会的接受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的认可,而伙伴关系为同性恋伴侣创设了一种类似婚姻的法律地位。此种模式受到很多西方国家的青睐。

四、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004年我国政府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并先后批准或加入了二十几个国际人权公约。国人的维权意识高涨,维权活动频繁,中国正步入权利的时代。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们不能忽视同性恋者的权利要求,加强对同性恋婚姻的立法有很大的必要性。

1、我国中华精神科学会在2001年4月通过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也不再笼统地把同性恋认定为“精神障碍”或“心理变态”、“性变态”。《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同时,国外诸多的立法实例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对象。

2、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中国拥有60亿人口,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2004年,我国官方首次向外公布了中国境内同性恋人群的数量:根据我国卫生部门的一项调查表明,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约占性活跃期男性大众人群的6%,按照这个比例估算,中国大约有500万至1000万男性同性恋者。而且有专家估计,地下同性恋人群的数目约在5000万人左右。李银河博士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在中国特质大陆地区同性恋者有3900万—5200万左右。这些数据表明:在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全球化思潮的进一步影响,这个比例必将呈现出上升趋势。由于中国的法律对同性恋的规范尚处于空白状态,人们对同性恋存有歧视和排斥,对他们的待遇不公平,就会使它们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从而导致部分同性恋者产生伤害他人及自己的人身安全或犯罪的行为,同时严重影响到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同性恋者在同居期间,也会产生一定的民事纠纷,比如经济纠纷,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情况下,也需要法律来进行明确,保障社会秩序。

通过对同性婚姻进行立法,从而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同时也对同性恋者有了一定的约束。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使同性恋婚姻与异性恋婚姻有了相等的地位,进而减少了同性恋者内心的不平衡。减少了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达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双重效果。

3、是对人权的尊重

人权是人因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而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并能在这个社会中生存下去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是任何个人甚至国家都不能剥夺和侵犯的权利。它包含平等权、生存权、人格权、自由权、发展权等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然如此,就应该保证宪法至上的权威性,尊重和保障同性恋者的人权,从法律的层面上保护他们的关系、使同性恋关系合法化。同时,《宪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从法律上说,是指公民与其他公民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缔结婚姻的权利也应该为所有公民同等享有。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因此同性恋者应当正当的享受与异性恋者相同的缔结婚姻的权利,还应当完全享有与异性恋婚姻关系中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地位。

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同性恋者的权利等方面进行立法保护。使他们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实现不了自己的人权,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对同性婚姻的立法状况进行改善,使同性恋者在社会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在法律上人权得到应有的保障。

4、引导人们客观、公正认识同性恋现象

在西方,对同性恋的认识从歧视到相对宽容,是经过一段漫长、曲折的过程的,虽然现在许多国家已经把同性恋甚至同性婚姻合法化了,但是仍然还有一部分人公开反对它,这就是人们价值观念的不同。在中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

仅众多非同性恋者对同性恋者持忽视和蔑视态度,甚至相当一部分同性恋者自身在传统文化的禁忌面前,也认为自己的同性性行为是不道德的、可耻的、下流的。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同性恋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同性恋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它与道德无关”(李银河语)。因此,对同性恋进行道德上的否定评价是对同性恋的错误认识。实际上,同性恋者作为和异性恋者一样的“自然人”,理应享有“人之为人有和应有的权利”,不应因其性取向的不同而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这是对同性恋群体正确认识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应通过立法途径,引导全社会来关注同性恋的权利,从而使人们认识到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的同质性,培育一种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环境和社会氛围,使人们客观公正地认识同性恋现象。

5、利于预防、减少疾病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异性配偶之间的婚姻进行了保障,法律规定了异性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对异性婚姻的保障和约束。然而,在同性关系方面法律是空白的,没有相关法律的约束和保障,会使有些同性恋者随意交友,或者频繁的更换同性伙伴,对同性伙伴不负责,这就增加了性病、艾滋病传播或犯罪的可能性。

因此通过对同性婚姻的立法,指引同性恋者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对他们的一些行为在法律上有了约束,有利于他们建立长期的稳定的关系,这将会大大减少性病、艾滋病的传播。

五、同性婚姻立法的阻碍

在中国的传统伦理里,一向尊崇天地父母,阴阳互补之说,男为阳,女为阴,认为阴阳并济才是治身之道,这样的思想留存于婚姻中,当然就会认定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只有这样的结合才是阴阳互补,才能达到和平。这个流传了千年的观念早已在人们心里只下了根深蒂固的理念。

中国还有“不孝有大三,无后为大”的伦理思想,不孝敬父母尚有理可陈,无子则罪无可恕,“七出”之条中无子及重要过错。

六、同性婚姻的立法建议

1、采取注册制度

由专门的注册机关对有共同生活意愿的同性恋者,予以注册,保护他们之间的合法权利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和歧视。注册的必备条件:1、双方须出于完全自愿结合,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注册双方应为年满22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双方必须是以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为目的。4.必须是到专门机关进行注册。禁止条件是:1.双方具有血缘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双方或者一方已存在配偶。3.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的情况。4.具有收养关系的。

2、注册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注册之后的同性伴侣之间享有和传统婚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伴侣双方互负同居、忠实的义务,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诉讼法定代理权、医疗决定权等与婚姻中夫妻双方同样的权利;当伴侣一方丧失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将作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双方在注册期间内所得的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在此期间,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3、允许同性婚姻家庭收养子女

为了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同性婚姻家庭除了应该必备收养法中规定的五项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人双方共同生活五年2、收养人应定时

向民政局等有关机构汇报被收养人身体状况、智力发育状况等情况以方便有关监督机构监督保护被收养人利益。3、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有权对被收养人的情况向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对于被收养人,民政部门应完善保密工作,禁止由于其“父母”是同性恋者而受到各界的歧视。4、否应取得被收养人同意,对于五岁以上的幼童的收养,,应由有相当经验的医师介绍收养情况并取得其同意;并且在收养前可以进行一段时间的“试养”以确保被收养人确实同意被收养。

4、同性婚姻的解除

同性婚姻自注册之日起成立,双方不得自行解除。同性婚姻的解除条件有以下两种:一是自然解除,即伴侣的一方死亡关系自动解除。二是双方到相关司法部门诉讼解除或者到相关部门申请解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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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礼勇:中国同性恋调查.[M] 中国光明日报出版社1996(1) 序言.

【3】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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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6】刘婧琪,我国同性婚姻立法浅探,[J],今日南国,2010,154,229~230。

【7】陈思,浅析同性婚姻立法,[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06,27~28。

关于同性婚姻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同性婚姻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在探讨法律承认同性婚姻之前,我们必须要对法律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法律是对政府,公民,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之间权利和义务作出的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包含了违反这些规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婚姻法是对于公民之间基于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婚姻法项下的婚姻的概念是异性之间的婚姻。在此基础上,我们来看看,法律确立和保护同性婚姻的法理基础。 一、法律并不保护婚姻,而是保护公民因婚姻而产生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不难理解,法律并不代替公民缔结婚姻。但缔结婚姻的双方,如果想要得到法律所确定的关于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设定的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达到法定婚龄以及其它条件。在婚姻法律制度出现之前,缔结婚姻的双方关于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一些族群习俗来规范的,并不统一。在某些情况下,更是以契约关系来处理的。譬如指腹为婚。当然,一些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婚姻旧习,已经被唾弃。但是,婚姻制度在相当大的层面上,与契约制度仍然有相同之处。首先,法律并不代替公民签订契约,这与法律并不代替公民缔结婚姻一样;其次,契约的签订意味着双方之间意欲通过合意的契约关系达成一定的契约目的,婚姻的缔结则意味着双方之间意欲通过合意的婚姻关系达成一定的婚姻目的(或爱情圆满,或传宗接代,或家族联合;这里法律只审查合意,但不能且在实践中无法审查目的);其三,契约法律制度只保护符合法定要件的契约所产生的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婚姻法律制度只保护符合法定要件的婚姻所产生的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根本上,婚姻法律制度对婚姻成立的所有条件设定,是针对公民希望通过婚姻取得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要求而作出的。应当认识到,一国在决定公民在何种条件下缔结婚姻方能享有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时,是以尊重公民当事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兼顾当事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状况以及社会整体利益(public interests)来考虑的。例如,一夫一妻制和禁止纳妾,绝非仅仅是一些伦理上的考虑,还有社会整体男女比例关系以及对婚姻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女方)权利的法律保护的考虑。 在确定了婚姻成立的条件之后,法律就必须对符合这些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给予保护,这些权利包括相互扶养权,共同财产权,获得赡养权,遗传继承权等等。但是,法律并不保护婚姻本身。当一方因任何理由提出离婚时,一旦符合法定条件(笔者仍然将这些条件的满足视为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法律就必须允许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终结,除了法律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因婚姻而产生的在离婚后持续有效的权利义务之外,双方当事人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亦同时终结。 二、对同性婚姻的承认,其目的就是确立和保护同性公民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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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中国同性恋的群体日益庞大,他们的权利需求和权利缺失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随之愈加凸显。然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却没有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学者们对同性婚姻问题也是认识不一,没有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因此,本文主要运用历史考察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欧美国家同性婚姻的历史进程和立法模式进行考察。同时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深入论证在我国进行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我国应参照“渐进式”立法模式,分三个步骤循序渐进地进行立法。希冀通过对该课题的研究可以为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一些依据,并最终达到维护同性恋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同性婚姻权利立法模式 引言 近年来,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同性婚姻的立法活动在西方国家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成为了全世界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同性恋群体也日益庞大,但由于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者们更没有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导致同性恋群体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因此,笔者想通过这篇文章,为仍在“柜中①”的同性恋者献上一己之力,希望更多学者和法律界人士对这个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尽早结束我国目前这种制度的空白状态。 一、同性婚姻概述 本文以“同性婚姻”的研究为核心,所以在文章的开始,有必要对同性婚姻的含义及历史进程作简要介绍,以便文章能够顺利地进行。 (一)同性婚姻的含义 在讲同性婚姻之前,我们首先要理解“同性”这个词。同性在这里是指两个同样性别的人,它不单指男同、女同或者同性恋,还包括双性恋、性转换者或第三性,这里强调的“同性”,可以是来自任何一个群体的两个成年人。②同性婚姻需要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上的同性婚姻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制度,即同性婚姻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不仅名称与异性婚姻相同,并且同性夫妇可以享有与异性伴侣完全相同的权利。广义上的同性婚姻是指法律采取某种制度来对同性伴侣的关系进行规范,通过登记等程序给予同性伴侣部分或全部配偶权。在这种意义上,同性婚姻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只要是对同性伴侣关系 ①戴娜娜.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4):11. ②李银河.性文化报告[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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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2014级法学本科贾建岗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同性恋”这一特殊的人群开始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我国,同性恋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和法律冲突日益呈现,因此,关于同性恋的权利如何保障,是否应当合法化以及如何使之适应中国国情,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难题。针对同性结合合法化在我国的必要性,借鉴西方国家立法现状,对我国同性结合立法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同性婚姻;同性恋;伴侣法 一、我国同性恋现状 (一)我国同性恋群体规模 据艾滋病干预专家北川教授估计,目前,我国15岁至60岁同性恋人数约为3000万,其中男同性恋和双性恋2000万,女同性恋1000万。著名性学教授银河则表示,按照金赛对美国同性恋者数量的统计和怀特姆关于各个社会和各类文化中同性恋者所占比例均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的权威说法,可以推测,同性恋者在我国也应当占到成年人口的3%至4%(约为3600万至4800万),如果关于同性恋成因的先天说可以成立,在未成年人口中的潜在同性恋也应达到这个比例,这种性取向也不可能通过治疗或者惩处而改变。 (二)我国同性恋者生存状态 近年来,我国同性恋者的社会地位逐渐改善,但是,专家普遍认为,这个特殊群体的生存处境依然很艰难,遭受严重的社会歧视。长期以来,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的同性恋者,大多生活在恐惧和愧疚之中。专家曾对生活在大中城市、受过良好教育、相对年轻和“活跃”的男同性恋者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同性恋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十分令人担忧。因为受歧视,30%~35%的同性恋者曾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9%~13%的人有过自杀行为,67%的人感到“非常孤独”,63%的人感到“相当压抑”。超过半数人由于不被理解,曾感到很痛苦并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 (三)我国法律对同性恋的态度 198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于“流氓罪”的解释,把同性恋行为包含其中。1997年

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1)

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 黄秋月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老干处,湖北襄樊441050) 摘要:随着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急剧变迁,人们的情感生活日趋丰富化,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以及生活方式日趋自主化,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逐渐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开展。在学术界,也出现了许多关于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法律权利及保护的观点。但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带来很多弊端,鉴于此,理论上保持对话,现实中尊重选择以及立法上科学、谨慎,应当是当代中国对待同性婚姻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姿态。 关键词:同性婚姻;合法化;性别歧视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4X(2005)06-0058-04 收稿日期:2005-06-12 作者简介:黄秋月(1970-),女,河南南阳人,襄樊职业技术学院老干处干事,主要从事婚姻法学研究。 1引言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文字记载以来,婚姻作为一种 社会制度历来就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并且包含着在家庭中生育和抚养子女的内容。这已经作为一项真理或历史规律为全世界所普遍默认并沿袭至今。然而,近年来,随着后工业化时代文明的快速演进,随着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急剧变迁,人们的情感生活日趋丰富化,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以及生活方式日趋自主化,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逐渐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传统的婚姻法律关系及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性婚姻问题由此成为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一个新课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的关注和思考。 2同性之间能否缔结婚姻关系 1971年,美国明尼苏达州的一对男同性恋者贝克尔(RichardJohnBaker)和麦克唐纳尔(JamesMichaelMcConnell)要求被告纳尔逊(Nelson)为其颁 发结婚证而遭到拒绝,于是起诉到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1]。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件有关同性婚姻的案件。其后,又相继分别发生了多起案件。这些案件的原告均诉称,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性结婚,所以关于婚姻成立的立法目的中应当包括同性婚姻。因此认为当地法院没有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规定,从而侵犯了他们的自由权、结婚权、平等权、财产权等。由于受美国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以及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程度 的制约,上述案例均以原告———同性恋者的败诉而告终结。与之相联系,这些同性性伴侣之间的权利也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但是,此后的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不仅没有停息,反而一浪高过一浪,众多的同性恋者致力于消除禁止同性恋者结婚的法律障碍。在争取婚姻权利的过程中,他们不屈不挠,历经许多艰辛和曲折。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多元化和人类民主意识的逐步提高,人们愈来愈崇尚自我、尊重差异,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来愈开明、宽容和认可,“禁止同性婚姻”的论点和做法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松动和破解,并相继发生了一些逐渐承认同性伴侣权利的判例,并出现了许多关于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法律权利及保护的观点,归纳如下: 第一,同性婚姻并不意味着一定违背人类的道德和思想意识; 第二,禁止同性婚姻实际上是一种性别歧视;第三,从一定意义上讲,同性婚姻家庭同样具有生育和抚养子女的职能; 第四,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以异性为自然前提;第五,同性婚姻、同性家庭与其子女成长之间并不能产生必然影响。 3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弊端 尽管从总体趋势来讲,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正视 同性伴侣的婚姻要求,并通过渐进的法律改革来保障这一权益,并且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如丹麦、荷兰、比利时、加拿大、芬兰、冰岛、挪威、新西兰、德国、法 第4卷第6期2005年12月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ofXiangf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 Vol.4No.6Dec.2005 58

同性婚姻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811788983.html, 同性婚姻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钟诗雨张国婧叶苏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期 摘要利用网络论坛、贴吧及同性恋酒吧招募同性恋群体,采用自编问卷通过“同伴推动抽样”、“网络动员”等途径对成都地区青年同性恋人群进行调查,对自愿深度访谈的调查对象进行面访和电访,为调查该人群视角下同性婚姻发展提供数据分析。了解成都市青年同性恋群体的一般情况、社会认同度、自我认知、家庭关系对同性婚姻对其在我国发展的影响因素,站在同性恋群体的角度、倾听他们的呼声,理性思考如何为同性婚姻进步作出努力。 关键词青年同性恋人群同性婚姻影响因素 作者简介:钟诗雨,成都医学院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生;张国婧,成都医学院麻醉学专业本科生;叶苏葶,成都医学院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2811788983.html,ki.1009-0592.2017.03.374 2001年,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性学家李银河教授第一次在两会上提出《同性婚 姻法》的提案,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2011年,《同性婚姻法》已经通过两会立法的初审, 在全国两会决议中《同性婚姻法》排列在所有议案的第一位;2015年,李银河再次向两会提 出该项提案,提议将原有婚姻法中的“夫妻”改为“配偶”,和原有的一夫一妻制改为不限制性别,将广大民众的目光聚焦于同性恋这类处于中国边缘的群体。 较之近10年来的类似研究,国外有关于同性恋群体的课题研究主要集中于研究同性恋群体,调查的立场中立,但范围过大,深入研究的程度不够。中国同性恋群体的人数逐年增多,探究影响同性恋者的婚姻与恋爱因素不仅仅能让社会更全面地了解到同性恋者在我国的处境和作为少数群体所承受的压力。研究影响同性恋群体的恋爱与婚姻的因素以及产生该因素的原因,反映单个因素在整体中所有的比例,深入剖辨当前成都地区的同性恋群体所受到的压力和影响我国婚姻合法化进程的主要原因,为促进同性婚姻关系在我国进一步发展提供有效的、有价值的数据和依据标志之一。 一、调查基本情况 调查针对成都地区青年同性恋者,通过滚雪球在网络论坛、贴吧及同性恋酒吧招募同性恋群体以及面访进行问卷调查。其原因有二:1.同性恋人群相对来说较为隐形,周围并不存在那么庞大的人口。2.在网上的贴吧和论坛上面很容易找到他们的聚集的“地方”,这对我们来说提供了足够的人员,网络也有利于他们隐私的保护,问卷更能反映真实情况。问卷主要包括了4个方面:一是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状况、是否有伴侣等);二是社会认同度;三是自我认知;四是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看法及家庭关系。共发放问卷500份,回

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

存档编号 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 教学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 届别2014届 专业法学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作者声明 本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设计)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归本人所有。 特此声明。 作者专业:法学 作者学号:100102074 作者签名: 年月日

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 On Legal Thoughts of Homosexual Marriage 2014年4月30日

摘要 伴随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同性恋者人权运动的兴起与发展,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对同性恋者的态度越来越宽容,这促进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不断发展。国外的同性婚姻立法形式根据对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方式的不同分为零星的规则模式、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登记伙伴(注册伴侣)立法模式、同性婚姻立法模式。我国也出现了许多关于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法律权利及保护的观点,但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带来很多弊端以及在我国以立法形式确认同性婚姻尚与国情不符,同性婚姻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鉴于此,理论上保持对话,立法上科学、谨慎,应当是当代中国对待同性婚姻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姿态。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立法模式 Abstract With the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and the rise of gay rights movement, people in some countries and regions, more tolerant attitude toward homosexuals, which promotes the legalization of same-sex marriage evolving. Same-sex marriage legislation in the form of foreign ways, depend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gay marriage and family is divided into sporadic rule model, domestic partner (cohabitants) legislative model, registered partners (registered partnership) model legislation, same-sex marriage legislation mode. There have been a lot of ideas about legal rights and protection of homosexuality and same-sex marriage, but legalize same-sex marriage will bring many disadvantages as well as same-sex marriage is recognized in our country and the situation is still not pay through legislation, same-sex marriage legislation conditions are not ripe . In view of this, in theory, keep the dialogue on legislative science, caution should be the treatment of same-sex marriage in contemporary China's basic position and attitude. Key Words:Homosexuality; Homosexual Marriage; Legislative Model

当代同性婚姻问题

对同性婚姻的一点看法 同性恋,是指一个人持久性的对同性产生情感、浪漫和性的吸引,无论这样的吸引是否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同性恋是性取向的一种,是自然的存在,动物世界中也存在着许多同性恋。不同的性取向就如每个人眼睛的颜色不同一样,是自然给予的个体特征,并不是病态的存在。 现代科学研究显示,各种少数性倾向和精神病理不存在任何内在联系,故同性恋不是一种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只是一种和异性恋一样正常的性倾向。 中国的同性恋有长久历史,从帝王名士到平民倡优,构成了古代中国一个特殊的人群。周小史,周小史是晋代出名的美男,有人作诗咏道:“可怜周小童,微笑摘兰丛。鲜肤胜粉白,慢脸若桃红。…… 剪袖恩虽重,残桃爱未终。娥眉讵须疾,新妆递入宫。”汉哀帝刘欣与董贤,他们之间产生了历史上最著名的同性恋典故,即断袖故事:董贤美丽自喜,哀帝悦其仪貌而幸之;一次,董贤白天压着哀帝的衣袖安睡,帝欲起而不欲惊贤,便将自己的衣袖割断,可见恩爱之深;古代没有“同性恋”这一名词,“断袖”是对同性恋现象最典型的概念表达。汉武帝,汉武帝幸臣众多,韩嫣是他的少年同学,当时就已相爱,后来韩嫣因宠而富,在长安市中把金丸当弹球,一天遗失十余个,以致当时谚云:“苦饥寒,逐金丸。”贫家儿童紧随他的身后,看到金丸的落处就敢紧去抢拾,成为京中一景;倡优出身的李延年在宫中做太监,善为新声,是历史上有名的音乐家;他“与上卧起,甚贵幸”,并且虽为阉宦却未曾彻底净身,竟能与宫人为奸。陈文帝与韩子高,韩子高容貌美丽,状似妇人,离乱当中得宠于陈文帝陈蒨,竟也能屡立战功,拜爵封将;两人之间的故事后来被写成了《陈子高传》,子高变为陈姓;在明代杂剧《男王后》里,陈子高更是被封做了正宫王后,事愈传而人愈奇。袁枚,在《小仓山房诗集》、《随园诗话》、《子不语》等诗文小说中,他对自己以及社会上的男风同性恋有细致生动的描写。 由于世界各国文化、宗教的差异,导致世界各国至今对同性恋人群还存有争议。中世纪的欧洲,受天主教的影响,民众遵从教会定义,认为同性恋违反神意是犯罪的。我国古代,“娈童始于黄帝”,“男风”在历朝历代时常盛行。相对于中世纪欧洲的严苛,直接用文字和法律规定残杀同性恋来说,中国古代社会更加宽容,儒家也对同性恋问题只做泛指性教导,孔孟亦未曾对普通同性恋表明过彻底否定的观点。如《论语·阳货》中的“巧言令色,鲜兮仁”,《论语·季氏》中“损者三友。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孟子·尽心下》中“恶佞,恐其乱义也”在非洲和亚洲西部、南部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同性恋仍被视作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国家甚至将同性恋者处以极刑。随着时代的进步,现代人普遍认为,同性恋是一种正常的性倾向。现今,欧洲许多国家(包括法国、西班牙等天主教传统国家)同性婚姻已经完全合法。在各种意义上,同性恋被人们理解乃至认同,都将会是今后世界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也是人类文化多元化发展的一种具体表现。 同性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婚姻。现在,有荷兰,加拿大等十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有12个国家承认民事结合。截至2013年11月,同性婚姻与民事结合在全球四大洲得到合法化。 在我国,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6章第160条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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