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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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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卢梭读懂社会契约论

认识作者——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空、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丧,从小失去家人的关爱。没有受过传统、正规的教育,六岁的时候就阅读许多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学、小说,开发了心灵的沃土,获得丰富知识。十六岁那年遇上德.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地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1749)、《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新爱洛漪丝》(1761)、《社会契约论》(1762)、《爱弥儿》(1762)、《山中书简》(1763)和死后出版《忏悔录》(1788)。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但卢梭这些论著对近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会,推动历史进步。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似乎很简单,但读了几天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表面上看该书的结构十分简单明了,且每一章节文字并不多。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但是一旦读懂之后,对卢梭的感觉又回到开始的状态,他的观点十分鲜明,简单,逻辑性极强。与他人连篇累牍的政治学论文相比,他的文字不算多,写作的时间也不算长,仅有短短的两个月时间。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我整理其中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点:

1.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2.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的时代虽然有共和国,而且卢梭当时也是日内瓦共和国之公民。但当时国家形态的主要模式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故卢梭有此观点问世。

3.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4.由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是一个政治集体。在政治上,从对外的关系上,它是主权者,也就是国家。主权者可以是人的集合,国家则是现在政治学上集地域、政治关系等的复杂体。

5.政府的行政官员是主权者授权的。他们做事必然符合公意,也就是全体或者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6.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7.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8.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即若代表人民利益的君主,或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执行管理功能的总统,其所作所为脱离了人民,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起来反抗,更换这些代理人。他在这里包含了两种含义。其一是以和平的方式,即定期选举的方式更换自己的统治者,实为代理人。其二是当代理人实际上变人民的统治者,人民就有权力起来反抗,直接更换这些僭权者。

9.人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即使他自己,也无权出卖自己的自由而为他人的奴隶。当然,这里所说是指人身的自由,政治上决定自由,财产则是有转让的自由。

10.人生来是平等的,没有人有权奴役别人,也没有人有义务受别人的奴役。

11.与个人的人身自由不可转让一样,主权也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

12.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主权者根据公意制订法律,交由政府代表主权者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14.民主制不适合人类。卢梭认为,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第一,政府形式体现出国家权力的所有制,即国家的权力属于谁。贵族制,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属于贵族。国君制,国家权力属于国王,即中国自秦始皇以来的封建社会的国家结构。民主制,则是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卢梭认为民主不适合人类,是与他的人生而平等,生而具有一份平等的权利,政府和国王仅是人民的代表人的观点相左的。

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

卢梭指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国家由主权者构成,由主权者行使主权;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灵魂。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卢梭反对君主立宪而坚决主张民主共和:指出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他认为,主权者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政府只是主权者根据法律所建立,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

卢梭通过写《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想要唤起沉睡的人们,让他们了解到自由平等的思想,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让人们联合起来反对专制和暴政,帮助资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从封建专制主义下解放出来,实现社会的平等。

其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建立起到重要作用,也对推动我国新民主义革命也产生深远的意义。

在我看来,卢梭提出的一些观点是值得肯定的,比如说人民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国家的主权只属于人民。但是他的一些观点我也不是很赞同,比如说人人不可能生而平等,因为人的体力上,智力上的先天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个客观存在的差异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任何人能否定的。既然先天差异客观存在,而且是那么就很容易得出人人不可能生而平等这个结论。

《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

文摘

1.“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2.“亚里士多德早在他们之前也曾经说过,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

3.“人的天性的首要法则就是保护他自己的生存;他首先关心的,是照顾好他自己。”

4.“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

5.“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6.“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

7.“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这时候我们可以说,投票者的数目已经不再与人数相等,而只与集团的数目相等了。分歧在数量上是减少了,而所得的结果却更缺乏公意。”

8.“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者过早地希望他的国民成为其他的什么人的话;那他的国民将永远不再能够成为他们应该是的人。”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由于本人以前从未涉及过《社会契约论》有关的内容,所以此次读书中,特意在图书馆借了两本相关的书籍,一本是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全译彩图版进行入门学习,这本书图文并茂,不仅提高我对社会契约论的学习兴趣,而且一幅幅彩图加深我对当时那段历史的了解和记忆;第二本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卢梭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是纯文字版的,里面观点的阐述比彩图版的更加详细,可以加深我对社会契约论相关理论点的理解。下面的内容我是围绕彩图版的进行展开。 一、《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彩图版的《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确立了政治体的概念,意即主权在人民;第二卷探讨立法和公意的问题,解释主权的理论,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论;第三卷探讨政府形式的问题;第四卷探讨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指出国家的内聚力以公意的表达、公意和政府的平衡、公意的整体建立为前提条件。而每一卷都分成不同的章节进行详细的讲解,虽然没有读到卢梭的原著,但是通过读译本的了解,我发现这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卢梭信奉的启蒙思想的哲学起点就是人被假定为天生自由的,但人类社会的现实是,人们生活在国家这一特别的社会组织中,人们服从着国家的权力、听从着政府的管理,所以,现实中的人是不自由的,是处处受到约束、束缚的。而我认为卢梭要探讨的真理源出于此:人为什么要接受国家的约束?或者,反过来说,国家凭什么可以约束个人?国家的权力及其行使,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是正当的?而他书中的中心论点就很好的阐述了这些问题:即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我认为卢梭之所以有这样的思考,与他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也是分不开的,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于是,1762年《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

社会契约论经典句子

社会契约论经典句子 导读:本文是关于社会契约论经典句子,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我们可以说野蛮人并不是邪恶的,正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防止他们作恶的既不是知识的发达,也不是法律的限制,而只是感情的平静与对罪恶的无知。 2、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 3、**的自由要远远优越于自然的自由;因此,产生了**自由的**状态,乃是人类一切状态中最完美的状态,而且确切地说,还是人类最自然的状态。 4、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5、奴隶们在锁链中失去了每一样东西,包括摆脱锁链的愿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就像牲畜爱他们所处的环境一样。 6、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全部的区别就在于:在家庭里,父子之爱就足以报偿父亲对孩子的关怀了;但是在国家之中,首领对于他的人民既没有这种爱,于是发号施令的乐趣就取而代之。 7、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

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8、法律是**体的唯一动力,**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遁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 9、我之所以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是因为法律考虑的是臣民的共同体和抽象的行为,而不是个别人和个别的行为。所以,法律可以规定各种特权,但是却不能把这种特权明确赋予任何一个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若干等级,甚至规定各个等级的资格和权利,但是却不能规定个人是属于哪个等级的;法律可以确立一种王朝**和一种世袭的继承制,但是却不能选定国王和王室。总之,立法权利中没有与个别对象有关的职能。 10、如果说强大的统治者造就了最初的奴隶,而奴隶自己的怯懦永远使他们当奴隶。 11、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出现了最强者的权利。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 12、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订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导读

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导读 1974年,吉尔默抛出了耸人听闻的《契约的死亡》一书,从此以合意为核心的契约在当代社会中的困境成为了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契约在现实生活中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在现代法律中是否还应为契约法独立地保留一席之地?面对这些问题,苏格兰血统的美国学者麦克尼尔并没有如其他学者般依然在古典契约概念的基础上进行争论,而是直接把矛头指向了契约概念本身,主张将契约置于整个社会背景中予以分析,从而独树一帜地把超出合意之外的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引入到了契约中,麦克尼尔的这些观点集中于其在契约法学界颇有代表性的著作《新社会契约论》一书。 麦克尼尔现已移居英国爱丁堡,过着平淡悠闲的生活,但仍然关注着契约法的发展走向,并不时发出令人瞩目的言论。他曾先后担任弗吉尼亚大学、康乃尔大学、西北大学的契约法教授,并经常受各界人士邀请去作关于契约法律的讲座。《新社会契约论》一书就源于麦克尼尔在西北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罗森塔尔讲座上的演说,后由其本人整理出版。对于该书的书名,麦克尼尔一再声称只是一种隐喻,而并非卢梭所称的把社会联合起来的基本契约。但是麦克尼尔同样强调这个书名也并非一种为引人注目而耍的花招,“新社会契约”其新之处在于突破了传统的实证主义法学的契约概念,其社会性一方面在于其包含了各种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它也是基本的社会经济工具。这在书中对契约的分析中可见其详。 麦克尼尔在该书开篇就指出,“要理解什么是契约,就必须摆脱自己强加的知识隔绝状态,接受一些基本事实,没有社会创造的共同需求和爱好,契约是不可想象的……契约的基本根源,它的基础,是社会。没有社会,契约过去不会产生,将来也不会产生。把契约同特定的社会割裂开来,就无法理解其功能。”以此为出发点,麦克尼尔认为契约的根源有四个:社会、劳动的专业化和交换、选择、未来意识。据此,他把契约定义为:有关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在麦克尼尔的契约概念中,“交换”不再仅被视为市场上所进行的个别性交易,而是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交换”。进入这种交换的因素也不仅只

社会契约论 读书报告

刺向封建专制的利刃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背景 14、15世纪,欧洲的资本主义开始萌芽,封建经济开始逐步瓦解;16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天主教实力被削弱,适应资产阶级需求的新教形成,17世纪,英国爆发了著名的“光荣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随后英国便掀起了波澜壮阔的工业革命,这股“工业化风暴”迅速席卷了整个欧洲,并且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社会的面貌;另外,人文主义成为当时社会思潮的主流,人们意识形态领域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种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形成了一股时代的洪流。 在这样一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诞生了很多大师,这些大师也创作了很多优秀的著作,它们反映了历史发展的新方向,适应了社会变革的新需求,提出了新观念、新思想和新理论,给我们的留下了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时至今日,大师们的作品仍然对我们的思想产生深刻的影响,《社会契约论》就是其中之一。 二、《社会契约论》主要类容: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每卷论述的主题都不同。 1.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社会结构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决定的,不是天生的,这从根本上驳斥了“有些人生来就是被奴役”这一观点。同时社会也不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绝对的强力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哪种强力可以迫使人一直服从,除非它可以使人自愿服从。 社会契约是最原始的约定。自然状态下侵害人类生存的力量超过了个人的限度,于是人类就要改变生存状态,转而走向联合,这样集体的力量便可以战胜、破坏力量,这是社会契约产生的原因。形成了约定后,每个人都在一个“主权体”的指导下共同平等地生活。这个“主权体”可以称为国家,而缔约者就是最初的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要是讲契约论,第二卷主要讲的是主权论。我对这两部分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下介绍。 第一卷 在这一部分,主要谈到约定和契约。 在第一卷的开头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p4)其实,就是说,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约束。在第一卷中,卢梭主要是为这种约束寻找一种依据。卢梭的观点就是,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所以,卢梭首先谈到了约定。 首先,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约定。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当孩子依赖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当这种需要停止,双方都恢复到独立状态。这时候,如果他们继续在一起,就需要靠约定来维系。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领和人民的关系。 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可能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至此,卢梭为这种约束找到了依据——约定。同时,卢梭指出,在约定的情况下,并不能规定一方的绝对权威,另一方无限的服从,否者,这是无效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在约定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约定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这样一种境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使得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的时候,如果人们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就“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互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p19)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订立契约产生国家,并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即共同体。 第二卷 这一部分主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 首先,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依据。首先,主权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无法转让的,转让意志意味着出卖人的本质属性——自由。其次,所谓主权,实质上是全体公民公意的体现,不同于狭隘的个别意志,是一种集体生命,只能在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中表现出来,因而无法转让。关

社会契约论三种

社会契约论三种——霍布斯、洛克与卢梭 政治哲学思想比较 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段。第一时段代表人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作为“开明专制政体”的倡导者,他认为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秩序与安全。面对政府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不断侵犯,第二时段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保护天赋人权。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其代表人物。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第三时段,作为代表人物,法国思想家卢梭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我们能够从中发现他们政治哲学思想的若干共通性与差异性。 一 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霍布斯曾说,他的母亲实际上是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他自己以及恐惧。事实上,对战争和秩序失范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如斯人性导致每个人都一直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不过霍布斯指出,人们具有某种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后者的激情。这种激情可以被归结为乐生惧死。于是,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那么上述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权力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①)应当努力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起来的权力和力量。 霍布斯认为,为使主权者充分地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维持和平与秩序。显然,霍布斯所设计的社会契约具有单向性的特点,即它在很大程度上只对订立契约而成为被统治者的人具有约束力。关于此,霍布斯作了下述解释:“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一般说来,在君主之下生活的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于他们那种国家形式产生的。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1]也就是说,霍布斯的逻

《社会契约论》选章读后感

法学孙妍1203601100 《社会契约论》读书感悟 ——浅谈奴隶制与农民 奴隶,存在于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封建时期,奴隶制度是必然存在的社会结果。不仅奴隶被视为历史的长久不能遗忘的人们,农民这个居位最底层的群体也是历史长久不能忽视的。今天,我就谈谈在阅读《社会契约论》中有关章节—奴隶制时引发的思考与有关奴隶制和农民的大胆联想。 一、通过卢梭了解“奴隶制” 在古代,弱肉强食是社会现象,“成者为王,败者为寇”,是不恒久不变的社会规则。败者不为寇便为奴,耗尽一生为败之代价,以求安稳生活在世界上,奉出自由,只求拥有一定供给。我想中国古代的奴隶制便是由此转换的。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奴隶不再仅限于败者,越来越多的人因为生活的穷苦沦为奴隶,由此得到暖饱。 卢梭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论奴隶制度”中谈奴隶制时提到,人与人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权威,强力自身无法产生权利,人们之间的任何具有合法性的权威都需要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之上。“既然一个单独的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一个主人的奴隶;那么为什么整个人类就不能够转让他们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一个国王的臣民呢?”相对于卢梭对奴隶制的解释,格劳秀斯发表过这样的观点。卢

梭在书中认为,格劳秀斯所说的转让,实际上是涵盖奉送和出卖这两种意义。对于转让的奉送和出卖这两种含义,我认为奴隶更倾向于出卖。在我看来,奉送是有情原的,或者说有一定的回报更加贴切,回报并非只有物质,也可能是更友好的关系。出卖则可能是无回报的,是一味的付出以换取某种需求,带有强烈的交易性质。如果两个人之间成立了奴隶关系,那么身为奴隶的这个人并不是奉送自己,而是出卖自己,我们知道,奴隶是失去自由的交易,奴隶出卖自由求得至少生存权作为回报。但是如果全人类都在出卖自己,那么他们是为了什么呢?拉伯雷说,国王如果没有供养也是不能生存的。可见,身为奴隶的主人也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给予自己的奴隶以供养,所谓生存权,也就成了被供养的代词。那么,奴隶制,是生存于君主制下的奴隶制,人们相信君主会带给自己安定的生活便甘愿成为君主的奴隶,为了得到君主的供养,细心地给予君主极大的供养。 卢梭认为放弃自由是一个人的权利,但不代表这个人拥有着放弃他的下一代自由的权利,然而,在下一代未成年时,父辈可暂时对孩子的权利进行监管与运用,这就造成了父亲权利的滥用,在未能为孩子带来福利与保护的情况下。他还说,“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要成为一个合法的政府,其条件是每一个新一辈的人都能自由地选择承认它或者放弃它;但是,如果这样的话,这样的政府就不再是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了。”那么也就是说,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如果想要合法,就必然是失败的,如果一个政府要实行绝对的专制独裁,那么它必然要不合法,违反人们的意愿,如果这样,那么这样一个独裁政府也势必失去民心,最终毁灭。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孔庆伟2013年8月 Richard·Kong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作者介绍 卢梭(1712年-1778年)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人物,著名的民主主义思想家、文学家。其著作有《社会契约论》(1754年)、《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4年)等。 著作背景 卢梭所处的时代,正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夕,国内的阶级矛盾非常激烈。 正文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立法权只属于人们;专家治国; 一、卢梭认为人类社会的最早阶段是没有社会联系的,除了年龄、健康、体力等自然或物理的不平等之 外,没有人享有损害他人的特权,人人平等、自由。这种自然状态适宜人类的生存,适宜人类的本性。 二、民主共和制: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相互合作的,但也有许多困难。通过契约建立国家以弥补不完善的状态(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契约的关系)。因此国家需要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即公意。从而每个人丧失了自然自由和自然平等但获得了政治自由和法律平等及生命财产安全,最终,人们的生存状态比自然状态更合理。 契约本身的要求: 1.每个缔约者需要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让渡给社会; 2.每个缔约者将从社会获得同样的权利,可以增加社会的力量以保护每个人的利益; 以此建立的国家(共和国)体现了人们的最高的共同意志。 三、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全体,人民行使国家主权称为人民主权(人民主权理论) 人民主权的原则: 1.主权不可转让,以此反对君主制; 2.主权不可分割,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以此反对君主立宪制;

3.主权不可由他人(议员)代表,以此反对代议制,主张实行直接民主;(我认为若在所有领域实 行直接民主是不现实的!我们可以也应该在诸如选举最高领导人,选举议员,通过法律,通过重大决策时采取直接民主——全民公决;至于通过法律的具体程序可以是:议员或专家立法→试点→向全国民众公开征询意见→修改→扩大试点→征询意见→修改→......→最后修订→全民公决) 主权是绝对权威的,至高无上的,不可侵犯的。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需要选举官吏以组建政府(人民有委任权);政府须代表人民的意志,代人民行动,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及政治自由(执行行政权)。人民有权罢免。更换政府及其官员。若政府滥权,损害人民利益,不合法时,人民有权废除、更换它,甚至有起义权利(可以革命,甚至进行暴力革命)。 卢梭认为权力必须是合法的(宪政思想,法治思想); 卢梭的理想政体是民主共和制。(注:民主共和制是指国家最高权力为全体人民所有,通过选举选出代表,代表人民意志执掌权力,代表任期限定,可分为议会共和制和总体共和制——民主共和制的定义的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关于原文的观点来源 1.《文化的力量:影响人类的100本书》作者:李小兵;出版社:团结出版社

社会契约论 论文

读懂卢梭读懂社会契约论 认识作者——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空、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丧,从小失去家人的关爱。没有受过传统、正规的教育,六岁的时候就阅读许多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学、小说,开发了心灵的沃土,获得丰富知识。十六岁那年遇上德.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地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1749)、《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新爱洛漪丝》(1761)、《社会契约论》(1762)、《爱弥儿》(1762)、《山中书简》(1763)和死后出版《忏悔录》(1788)。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但卢梭这些论著对近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会,推动历史进步。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似乎很简单,但读了几天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表面上看该书的结构十分简单明了,且每一章节文字并不多。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但是一旦读懂之后,对卢梭的感觉又回到开始的状态,他的观点十分鲜明,简单,逻辑性极强。与他人连篇累牍的政治学论文相比,他的文字不算多,写作的时间也不算长,仅有短短的两个月时间。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我整理其中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点: 1.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2.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的时代虽然有共和国,而且卢梭当时也是日内瓦共和国之公民。但当时国家形态的主要模式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故卢梭有此观点问世。 3.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4.由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是一个政治集体。在政治上,从对外的关系上,它是主权者,也就是国家。主权者可以是人的集合,国家则是现在政治学上集地域、政治关系等的复杂体。

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

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 导读:本文是关于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人生来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2、强力并不意味着权利,而只有合法的权力才能产生义务。 3、奴隶们在锁链中失去了每一样东西,包括摆脱锁链的愿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就像牲畜爱他们所处的环境一样。…… 4、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 5、人民永远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 6、为了防止社会公约变成一纸空文,它就自然地含有这样一种规定--只有这个规定才得以使其它规定具有效力--任何拒不服从公共意识的人,社会就要折合他服从公章。 7、一种不以**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指宗教。 8、财产是**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立契约的真正保障。 9、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常困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反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 10、法律是**体的唯一动力,**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

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遁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 11、如果主权者对一个臣民的要求比另一个臣民多的话,事情就变成个别的,他的权力也就不再凑效了。 12、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 13、**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 14、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的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的更对。 15、**学的大问题,是找到一种将法律置于人之上的**形式,这个问题之难,可以与几何学中将圆变方的问题相媲美。 16、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17、赋予了**体以生命和生存的权力,现在我们需要让立法来赋予它行动和意志。因为**体得以形成与结合的行为,并不能决定**体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还应该做的事情。 18、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是18世纪的欧洲,正是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的时期。全书分为四卷,第一卷讨论的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介绍了几种社会组织,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而以下为本人就阅读此书后的对第一、二卷的浅略见解。 在我看来,无论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或第二卷,主权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第一章的题旨卢梭便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他看来,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不合法的、无效的行为,除非一个人已经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否则他不会甘愿放弃自己的自由,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奴隶。同时他批驳了格劳秀斯、霍布斯等人所主张的主权可以转让给君主的观点,从而否认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合理性。 卢梭在第二卷中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其最高权力应当属于人民全体,人民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主体,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国家的灵魂和集体的生命;第二,基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理由,所以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的意志是公意,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而并非只是一部分人的,而倘若不是公意,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意志,只能成为一种行政行为或最多是一道命令,绝对不可能成为主权行为;第三,为了确保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所以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倘若已经有了派的存在,那就必须增殖派的数目以保持公意的平等,这也表明了主权是不可代表的;第四,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而且主权者对每个臣民的要求也必须是相同的,否则事情就不再是公共的,而转化为私人的,那么他的权力也就不再有效。 由此可见,卢梭对公意是尤为推崇的,甚至在他看来,公意甚至是不会犯错的,但这并不代表着公意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我们应当将公意与众意区分开来,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所以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除了阐述主权,卢梭还在第二卷中提及了法律、立法者与人民。社会公约赋予了人民生存和生命,而法律则赋予人民以行动和意志,卢梭认为法律即公意的行为,是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的一种行为。因而,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但群众大多都是盲目的,多以个人的利益为主,他们希望自己的生活幸福,但是却难以看到何为真正的幸福,所以这时便需要一个立法者来为他们指导一条正确寻求幸福的道理,以避免他们受到个别意志的诱惑而违背了公意。立法者必须是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用卢梭的话是,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这样的一个人才具备作为一个立法者的资格,才能够指引全体人民的意志。 最后是关于人民,在现在看来,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有着不同的内容。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和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

《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作者:杨明喆 最近读完了这本书,不愧是启蒙时期的经典之作。当然其中也有不少与现实差异比较大的观点,且某些理论本身的缺陷也比较明显,但毕竟这本书写在两百多年前,而且在人类思想进步的过程中,也不免会有曲折,所以,在那个时代和当时的环境中能产生这样伟大的思想,其中展现的人性光辉足以值得我们学习和钦佩。 前言: 《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经典巨著。其“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 本书讨论了国家与人民、国家与法律、自由与平等、国家与社会等问题。对于当时的各国资产阶级来说,卢梭独特的见解是最有号召力的旗帜,也是强有力的武器。他们据此反对封建主义和宗教封锁,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并在革命胜利后参照其理论建立本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卢梭有一句广为人知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既是他人生经历、独特性格的写照,同时也是理解其政治思想的一把钥匙。简单地说,《社会契约论》谈的就是“自由”与“枷锁”之间的关系。他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既具有政治学、社会学方面的意义,同时,骨子里又是对每个活生生的人的关照。正因为如此,这部学术性很强的著作,才处处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正因为如此,这部书才既是深刻的,又是亲切的,既关注“大我”,也关怀“小我”。 下面随机摘录其中的一些句子,难免会断章取义,具体涵义请参考原文: 1、在这本论文里,我谈的是政治,人们因此会以为我是一位君主或是一位立法者。我当然不是,正因为我不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我才要谈政治;假如我是的话,我就不会写这些东西了,我会直接把这些想法变为行动,不然的话,我就什么也不会说。(第一卷前言) 2、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第一卷的宗旨) 3、亚里士多德说:“一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因为这句话是有前提的。有一个事实:在奴隶社会,人生下来就只能做奴隶。奴隶们的自由被奴隶主剥夺了,他们的一切都是属于奴隶主的。慢慢地,奴隶们习惯了自己被奴役的生活,甚至丧失了摆脱这种枷锁的愿望;不仅如此,他们还开始爱他们的奴隶主了,就像尤利西斯的同伴们爱自己的畜生一样。所以,如果真的有人生下来就是奴隶的话,那一定是因为他甘愿做奴隶。当然,一开始是没人愿意做奴隶的,实力还是使有些人成了第一批奴隶,这些奴隶之所以永远当奴隶是因为他们自己的怯懦。(第一卷第2章,论原始社会) 4、对合法的权力,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而实力并不构成权利。(第一卷第3章,最强者的权利) 5、格劳修斯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一个人可以出卖自己的自由,去做了某个主人的奴隶;那全体人民为什么就不能出卖自由,去做某个国王的臣民呢?假如为了自己的生活,一个人让自己成为一个奴隶,他虽然出卖了自己,但也无可厚非。可是全体人民呢?他们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总是养活不了自己的臣民,而且他只是不断地从臣民那里索取自己的生活需要。臣民为国王已经奉献了个人自由,难道国王还想掠取他们的财产吗?我看不出他们究竟还剩下什么。(第一卷第4章,论奴隶制) 6、选举是全体一致的,这一定经过了事先的约定,不然的话,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就不会出现。比如,现在有一百个人同意某一主人,而另外十个人是不同意这个主人的,那一百人哪来的权利代替那十几个人进行投票呢?这是因为多数表决的规则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而且这个规则被确立时是经过众人的一致同意的。(第一卷第5章,最初始的约定)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2011—11文艺生活LITERATURELIFE学术沙龙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周建茹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摘要:霍布斯是着名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家.他从人性论出发,以一个虚构的自然状 态为起点,提出了自然法,自 然权利的基本原则,进而通过社会契约论,建立了他的国家学说.虽然,他的国家学 说的结论是君主专制主义的 是极其保守的,但我们还要认识其理论中的进步因素,对其社会契约论进行全面的 分析和科学的评价.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 中图分类号:D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2—0273—02 社会契约论在l618世纪是主导西方世界的基本政治 价值观.托马斯?霍布斯,是十七世纪英国着名的政治思想家 和唯物主义哲学家,被西方学术界称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 者.霍布斯是在近代第一个全面阐述社会契约论的人.他"已 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 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研究他的政治学说,对于深入 理解西欧近代哲学思想和政治思想的发展,对于正确评价他的 思想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 ,霍布斯社会契约论订立的原因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体系从人性的原则出发研究国 家的起源,通过逻辑推论探求国家的本质,进而推演出主权,主 权者和人民在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订立的原因是他的"永久战争"状态.人们为何要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国家,进入一种文明的政 治社会?在霍布斯看来,这源于人们对"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 争"的自然状态的恐惧.那么自然状态为何会沦为人人为战的 战争状态?这又是基于霍布斯对人类本性的假设,即利己主义 的人性论而得出的推论.霍布斯认为,人的好恶都是以是否有 利于自我保存为转移的,这是人的活动的基本规律.也就是说 人的本性是自利的或者说是自私的.他说,人类做出一切活动 皆因为人的本性中存在两种最为基本的激情:欲望和嫌恶. 霍布斯认为,人生的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 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 道路.基于这种人生幸福的观念,霍布斯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 论:"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 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造成这种情形 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已取得的快 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势,而是因为 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在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都保 不住."这样,"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一种普遍的人类本 性.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自由与枷锁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自由与枷锁 自由与枷锁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原创:张静雅 《社会契约论》算是我读的第一本政治著作了,之前对政治的理解仅限于初中政治课本中的一些基本介绍以及每日发生的一些国家大事,新学期开设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一课程,既加深了我对法律的理解,又拓宽了我对政治的认知。毕竟,政治作为"上层建筑"的核心,法律还是为政治服务的。 这本书是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一篇论文。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的基础。全书一共包括四卷内容,篇幅不长,我大概花了四个晚上看完的。初读政治著作,书中很多生疏但有隐晦含义的表述,着实需要花费心思去了解其背后的含义。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

一卷的题旨"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任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当第一眼看到这句话的时候,便联想到了现实社会中的人,赤裸裸的来到人世间,从幼年到青年再到成年,但凡身处社会中,我们便要遵循条条框框的那些规则,有思想上的限制,也有身体上的限制。接着作者通过"论原始社会"提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但区别在于,在家庭中,父亲对于子女的爱表现在他对子女的关心,从对子女的关心中得到乐趣;而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父爱,他所关心的是如何统治人民,他以统治人民为乐。需要注意的是,孩子只有在他们需要父亲养育他们的时候,才依附他们的父亲,而一旦没有了这种需要,他们之间的联系便宣告解体,之后,就需要靠一系列的约定来维系,作者通过这样的一个类比联系,之后在"论最强者的权利"中,便详细讲述了这个约定,既然孩子长大以后与家长之间都是通过约定来维系关系,那国家与人民之间,就更不用说了吧?重要的是,这种约定不是建立在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是十八世纪时让-雅克·卢梭的作品,现在看来,虽然全书不足10万字,但却极具启蒙性和前瞻性,通篇都闪耀着思想的火花,读来受益匪浅,令人不禁赞叹卢梭是一位不可多得的伟大思想家。 全书分为四卷,前两卷论述的是社会契约与主权权利问题,后两卷具体阐述了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问题。我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谈谈自己体会。 一.我们用不着问应当由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是人民共同愿望的记录。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有了社会契约后,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这之后需要做的便是使其运作和表达意志。国家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可,一个好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通过讨论来产生这种公共意志,也就是产生法律。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和分割。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在卢梭生活的年代,主权者通常是一位专制的君主。那些统治者想当然地认为对他们国家的财产和居民拥有绝对控制权,没有外力能对他和他的国家施加任何影响。而卢梭不畏强权,勇敢地提出并断言主权者是人民而不是国王。在他所描绘的理想共和国家里,公意表达了至高无上的权利,人民集体使用权利来获取最适合所有人的东西。 在今天的中国,我们已经习惯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习惯于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国家的法律。早在十八世纪写成的《社会契约论》在当时的环境下,仍能勇敢地提出如此思想,实在令人钦佩。 二.我们用不着问君主是不是高于法律,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在《社会契约论》中,“君主”是一个中间体,这种中间体的成员称为行政官或国王,也就是说他们是执政者。政府是介于臣民和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它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既维护社会的自由,也维护政治的自由。 君主充当的是国家和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人。“他对公共人格发挥的作用,就有点儿像把灵魂和身体联合起来对人发挥作用一样”,国家之所以需要政府,其理由就在于此。人们往往把政府和主权者混为一谈,实际上,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罢了。也就是说,君主也只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三.我们用不着问法律是否公正,因为谁也不会对自己不公正在第一卷里,卢梭提出了其最著名的格言——“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却处处受到拘束”。那些“拘束”是现代社会给公民自由加上的种种限制条件,为的是换取“理性”和“道德”,真正成为公民社会的一员,人们为此会失去的是自然状态下“野蛮的自由”。 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

社会契约论三种

社会契约论三种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 政治哲学思想比较 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段。第一时段代表人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作为“开明专制政体”的倡导者,他认为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秩序与安全。面对政府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不断侵犯,第二时段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保护天赋人权。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其代表人物。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第三时段,作为代表人物,法国思想家卢梭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我们能够从中发现他们政治哲学思想的若干共通性与差异性。一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霍布斯曾说,他的母亲实际上是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他自己以及恐惧。事实上,对战争和秩序失范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如斯人性导致每个人都一直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不过霍布斯指出,人们具有某种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后者的激情。这种激情可以被归结为乐生惧死。于是,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那么上述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权力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 坦”①)应当努力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起来的权力和力量。 霍布斯认为,为使主权者充分地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维持和平与秩序。显然,霍布斯所设计的社会契约具有单向性的特点,即它在很大程度上只对订立契约而成为被统治者的人具有约束力。关于此,霍布斯作了下述解释: “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

《社会契约论》(2)

《社会契约论》 ——卢梭 读书笔记 第一节.关于作者。 卢梭(1712~1778),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在哲学上,卢梭主张感觉是认识的来源,坚持“自然神论”的观点;强调人性本善,信仰高于理性。在社会观上,卢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反映了资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从封建专制主义下解放出来的要求。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年6月28日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的家庭。他出生后不久母亲便离开了人世。卢梭10岁时,父亲被逐放,离开日内瓦,留下了

孤苦伶仃的儿子。1728年卢梭16岁时,只身离开 日内瓦。卢梭长年做临时工,他把自己的五个孩 子都送进了一家育婴堂(他最终到了56岁时才与 勒瓦瑟结婚)。虽然起初法国启蒙运动的自由主义 作家有几位是卢梭的朋友,其中包括德〃尼〃狄德 罗和让〃达朗贝尔,但是他的思想不久就开始与其 他人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卢梭反对伏尔泰在日内瓦 建立一家剧院的计划,指出剧院是所伤风败俗的学 校,结果他同伏尔泰反目,成了终生的仇敌。此外 卢梭基本上属于情感主义,与伏尔泰及百科全书派 成员的理性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从1762年 起,卢梭由于写政论文章,与当局发生了严重的纠 纷。他一生的最后二十年基本上是在悲惨痛苦中度 过的,1778年他在法国埃及迈农维尔去世。 第二节关于整本书的结构。 本书共分为六部分。即前言、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第四卷、附录《日内瓦手稿》第二章。作者在每卷中又分为若干章和结论。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平等与自由在现实中的存在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题记 “每个思想家都有自己的理想国,里面放着他本人对政治社会的向往。而理想与现实、理论和实践之间,永远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社会契约论》开篇导论里就有这么一句话。卢梭的理想国建设在和平与平等的基础上,没有绝对的权利,没有绝对的服从。可是人在社会中必然会有自私的心理,由于资源的稀缺、信息的不对称、竞争程度、成本、有限的理性等因素,约束着人们不得不从自私自利出发,这是银行管理老师曾在第一节课和我们阐述的道理。而在权利和义务中选择,人们更多愿意让自己的权利最大化,而不是义务。卢梭也说过,“《社会契约论》探讨的是权利道理,不是争论事实。”社会或许能寻找到一种适合人类发展与生存的方式,但无法做到绝对的自由与平等,这是我的观点。 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在美好的自然状态中,被赋予的自然权利,是人生而就应享有的,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让自由成为空中楼阁,让本应自由的个人处于奴役的枷锁之中。深谙不平等为自由的枷锁的卢梭,在平等的基础上来洞察着自由的深处,他犀利的指出私有制产生了财产上的不平等,只有当人们平等的拥有财富时,自由和美好的社会才能到来,“惟有当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的时候,社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益。”理想化中,社会财富的平等是让人们处于平等的一个基础,也是社会和平的一个重要因素。财富平等,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就不会存在利益斗争。中国的公有制就曾经试图让人民财产平等,可是最终还是瓦解了。因为财富创造和财富再分配两者之间的平衡很难把握。人是有惰性的,如果偷懒点的能和勤奋的获得同等财富,那还有谁会去勤奋呢?没有劳动的创造,社会发展也就止步不前了,或者说会退步。所以,财富平等并不能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它不能激励人们的进步与发展。当然,平等原则也不是不可能存在。人作为穷人和富人在行为能力上他们是平等的。穷人和富人在法律上应该是平等的,因为他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样的。只有肯定了这样一种平等的原则。才能够鼓励人们更去创造财富。或者我们还可以说穷人和富人都具有平等的机会。是一个法律上的机会平等的概念。但是,这并不是讲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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