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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的联系与区别

论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的联系与区别
论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的联系与区别

本科毕业论文

( 2016届)

题目:论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的联系与区别

——兼谈新《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学院: 人文学院

专业: 广告学

班级: 12广本2班

姓名:黄诗琼

学号: 12105303206

指导老师:徐卫华

完成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一、绪论 (4)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4)

1. 选题的背景 (4)

2. 选题的意义 (4)

(二)研究的基本方法 (5)

二、广告代言人的概念及核心要件 (5)

(一)广告代言人的概念理解 (5)

(二)广告代言人的主要特征和作用 (6)

1、广告代言人的主要特征 (6)

2、广告代言人的主要作用 (7)

(三)认定广告代言人的核心要件 (8)

三、广告表演者的概念及转化 (9)

(一)广告表演者的概念理解 (9)

(二)广告表演者的主要类型和作用 (10)

(三)广告表演者在特定条件下的转化 (11)

四、广告法相关规定的问题及对策 (12)

(一)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存在界限模糊问题 (12)

(二)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13)

1、立法本身对广告代言人的界定不清晰 (13)

2、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4)

3、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规定存在漏洞 (14)

(三)广告法存在问题的对策 (15)

1、配套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 (15)

2、完善广告代言人的认定程序 (15)

五、结论 (12)

参考文献 (17)

论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的联系与区别

——兼谈新《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

摘要:新《广告法》的施行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普遍关注,其中对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存在认定模糊的问题,即普通的广告表演者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会转化成为大众眼中的广告代言人,这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因此,需要对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论述,从而得出相关的结论。本文从该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研究的基本方法、广告代言人的概念及核心要件、广告表演者的概念及转化、广告法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着手研究,力图解决广告法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缺陷和不足。

关键词:广告代言人;知名度;广告表演者;转化;认定模糊

The Relation and Distinction between Adve rtising Performance and Advertising Endor

sement

- Chapter II Article 5 of New Advertisement Law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Advertisement Law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s in the field. Some experts mention that the definition of advertising endorsers is not very clear. Theoretically, advertising performers could be transformed into advertising endorsers in the eyes of public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Practically, some problems may arise. Therefore, it’s necessary to dissert the relation and distinction between advertising performance and advertising endorsement. This paper studies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topic, basic methodologies of study, the concept and core of advertising endorsers, the concept and transformation of advertising performers,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levant solutions of regulations of Advertisement Law, to solve the flaws of Advertisement Law in the regulation and enforcement process.

Key words: advertising endorsers; reputation; advertising performers; transformation; vague definition.

一、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选题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告主的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的合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背景下,我国的广告行业也在快速地发展,广告业的生存环境和经营环境也随之发生改变,因此广告法在具体的监管和执法的过程中也渐渐地暴露出了很多缺陷和不足。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我国广告行业现状,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比原《广告法》,新《广告法》不仅在内容上有了很大一部分的扩展和补充,而且还把原来很多比较粗略的活动规范和准则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更加地丰富和具体了。另外,还加重了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加强了实际的可执行性。其中第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是将“广告代言人”的概念第一次纳入到了《广告法》中,有很大的立法进步,但没有进一步地明确规定,因此在落实到实践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意料之外的状况,可能会造成实际操作上的困难,暴露出一些问题。

2.选题的意义

新修订的《广告法》被称作是“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可以预见,在接下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它将成为加强我国广告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我国广告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制保障,同时它也进一步地完善了我国现有的广告监管制度,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且自其实施以来,在社会上以及行业内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吸引了许多的媒体组织对其进行各方面的解读,也出现了很多企业和品牌借此机会进行病毒式的营销和跟风现象,可谓是2015年最“火”的一部法律,因而极具研究价值。

另外,新《广告法》虽然将“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纳入到了法律体制中,同时也增加了许多关乎到广告代言人的相关细则,但具体对“何为广告代言人”、“如何认定广告代言人”等问题并没有作详细的界定,看似清晰,实则不然,因

而容易引起大众的误解,将“广告代言”与“广告表演”混淆在一起,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也会带来许多操作上的困难。研究“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的联系与区别”有利于更好地了解两者的概念以及在实际生活运用中的界限模糊问题,究其原因、发现问题根源,并对此提出一定的建议和对策,帮助界定“广告代言人”,规范广告代言行为,更好地实施《广告法》。

(二)研究的基本方法

1)资料收集法:利用学校图书馆的网站和书籍资源,查阅并收集大量有关广告法、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的资料,为全面充分论证本文观点打实基础。

2)内容分析法: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对中国期刊网、学术论文网、中国知网等网站的相关数据在整理研究的基础上加以分析归纳。

3)个案研究法:通过对个案进行重点的调查研究,将大量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对比,综合起来进行归纳,从而得出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论述本文的核心观点。

二、广告代言人的概念及核心要件

(一)广告代言人的概念理解

代言人,英文为spokesperson,又可译为“发言人”。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发言人意为“代表某一政权机关或组织发表意见的人”。即代言人是指“代表某些方面(阶级、集团等)发表言论的人”。

代言人本身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笼统的讲,它就是指那些为企业或组织的盈利性亦或是公益性的目标而传播相关信息的人员,由此可分为商业代言人和公益代言人。而广告代言人(advertising spokesperson)则是在相应的广告活动中代表广告主发言、传播广告信息的一类群体。

按照以往大家约定俗成的理解,我们一般认为,广告代言人就是代言广告的明星,但是在2015年新修订出台的《广告法》中,第二条第五款明确提到了“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这就与约定俗成的理解有差异,也引发了业界对“广告代言人”这一概念的理解探讨以及对其一系列其他各个方面有关问题的持续关注。

不同的人对广告代言人这一群体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认为广告代言人就[1]

是“形象代言人”,他们是代表产品、企业或者组织在广告中表演并且传播产品、品牌信息的表演者;也有人认为广告代言人就是“广告表演者”,他们通过一定的媒介,在广告中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推荐该商品或服务,广告模特和品牌形象代言人也包含其中,但不限于此;而更多的人认为,广告代言人,是指那些在商业广告中,利用自己的形象、表演技巧和社会知名度等自身资源来代表产品或企业,借助杂志、电视、网络等各种形式的媒介,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团体、组织。

(二)广告代言人的主要特征和作用

1、广告代言人的主要特征

广告代言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广告代言人可以是自然人,包括名人(Celebrity)、专家(Expert)和典型消费者(Typical consumer);也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非营利性的组织。

然而不论是哪种身份、哪种类型的广告代言人,他们都具有一定的共性,总体概括起来他们的主要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

1)广告代言人所代言的广告基本上都是商业广告。而商业广告就是广告主承担一定的费用通过媒介向外界推销商品或传播服务信息的广告,最终达到企业盈利的目的。当然,生活中也有非商业性的广告,也就是公益广告,这种类型的广告虽然也有可能出现代言人,但是他们在权利、义务还有责任等方面与商业广告的代言人相比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也就是说,在商业性广告中,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行为是有偿的,广告主会根据广告代言人的代言程度来支付相应的代言报酬。换而言之,通过代言他们可能会得到物质的回报,也可能会得到一些较为隐形的利益,如帮助树立内涵形象、增加受众印象以及进一步提高社会知名度等。如影视明星可以通过出演广告来增强自己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知名度,以便得到其他一些方面的利益。

2)广告代言人的代言活动是为产品、企业服务的。所谓“代”,就是受广告主的委托按照其要求在广告中帮助其宣传产品或服务。在广告代言活动中,明星就主要是作为某一产品或企业的“发言人”身份出现,然后利用其自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该产品或企业进行认可和推荐,最终达到一定的宣传和销售效果。广告代言人的这种性质就决定了他会在广告中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自身的影响力来劝导消费者进行购买行为,二是可以通过宣传企业的良好形象来达到更好地促进产品销售的目的,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方式。

3)广告代言人具备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较高的知名度。广告主之所以不惜花费重金聘请广告代言人来为其产品或者品牌代言,就是想要通过这一群体良好的社会形象、较高的知名度以及他们在公众中具备的广泛影响力等资源,来达到宣传其品牌和促进销售的目睹,同时这也是作为广告代言人最关键的作用所在。利用自身的形象来为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作推荐这是代言人在广告中必然会体现的内容,而知名度更是影响代言人广告效果极其重要的一个因素,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广告的受众范围和引起的关注度,以及广告对消费者的影响程度。

2、广告代言人的主要作用

广告代言人,一般情况下都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也就是指在广告中代言产品或企业的明星,其作用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四点:

1)促进产品的销售,宣传并提高企业的形象。邀请明星做广告代言人需要大笔的酬金,例如奥康曾经请过因韩剧《来自星星的你》热播而风靡一时的都教授——金秀贤作为其广告代言人,据说代言费用高达千万。就因为明星代言费用通常极高,一般小企业请不起,所以请得起明星来做广告代言人的企业通常会给人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加之明星代言广告会将其自身一部分的特质赋予给产品或品牌。因此,明星不仅可以帮助企业促进产品的销售,还可以起到树立并提高品牌良好形象的作用。

2)帮助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因为明星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他们往往具备很高的知名度,所以普通大众会对他们产生浓厚的兴趣。不管明星出现在哪里,人们总是想接近他们,亲眼目睹一下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的风采,看一看他们的所作所为与平常人有何不同,这就是明星效应,他们的任何举动和言行都会得到相关受众的极大关注。所以,有明星作代言人的广告更加容易吸引受众消费者的眼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广告的受众范围,进一步提高其代言的企业或品牌的知名度。

3)爱屋及乌和示范作用。受众会因为喜欢某个明星,然后喜欢该明星所使用、所推荐的产品或品牌,这是一种很常见的情感迁移现象,即“爱屋及乌”。另外,明星作为社会上富有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衣着打扮、行为举止和生活方式等都会对普通的消费者产生巨大的影响,人们常常会对此纷纷效仿,这种现象也就是“追星”。因此,邀请明星来作广告代言人,他们在广告中表演和推荐产品就能够起到示范的作用,在情感上对受众进行感染并产生较强的说服力。

4)延续广告效果,维持品牌知名度。通过较长一段时间的广告重复播放和宣传,代言广告会给消费者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在其心目中逐渐建立起广告代言人与品牌之间的联系。那么即便消费者不再观看该代言广告,当他一旦在其他

的场合或者情境中再次看到该明星时,就会自然而然地联想到他曾经看过的广告,这是较为强制性的,因此能够延续产品的广告效果、维持品牌的知名度。

(三)认定广告代言人的核心要件

从普通大众的角度来看广告代言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企业已经在广告中宣布其为代言人的,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与消费者均认定其为该企业的广告代言人。如周杰伦代言优乐美奶茶广告,汤唯代言德芙巧克力等。

第二类是企业并没有宣布其为广告代言人,消费者也不认为其为广告代言人的。这样的情况大都是认定为广告表演者,他们只是在广告活动中起到了一个角色扮演的作用,是广告表演的组成部分,帮助广告主更好地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引起大众消费者的够买欲,促进销售。

第三类便是企业没有宣布其为广告代言人,但是他们在大众的眼中却已然是成为了企业的广告代言人。这种情况往往是消费者的认知产生了偏差或者是企业的一些作为和广告对消费者的认知产生了引导作用,从而使得消费者认为他们就是该企业的广告代言人。这时候,无论企业是否宣布其为广告代言人,他们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已经是等同于广告代言人了。因此,如何认定广告代言人就显得尤为的重要。

那么在企业并没有宣布其为广告代言人的情况下,什么样的群体会被消费者认为他们就是广告代言人呢?试想一下,如果只是普通的广告表演者,如奥妙洗衣液广告洁净篇中,新娘的头纱在婚礼进行前被狗狗衔走非常着急,小男孩在帮忙拿回头纱的过程中白衬衫染上了许多污渍,但紧接着画面转换到婚礼进行时,小男孩的衬衣又恢复了洁净,时间间隔如此之短,这体现出了新奥妙洗衣液去污渍三倍更快的特点。而广告中无论是新娘亦或是小男孩,他们的主要作用便是帮助表现整个故事的剧情,使其更加完整,在情境表演中突显出奥妙洗衣液的去污时效之快、功能之强,将消费者的关注点集中于产品本身而不是表演者,加之他们并不具备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辨识度,因此也就不会认为他们是奥妙洗衣液的广告代言人了。

但如果广告中的表演者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辨识度呢?如在全新奥妙摩力球去渍洗衣液广告的教学篇中,明星姚晨将小男孩弄脏的衣服用奥妙摩力球洗衣液洗干净,并介绍演示了摩力球的使用方法和步骤,消费者在接收广告信息时不仅接收到了奥妙摩力球可以去除干固污渍的产品基本信息,还会被明星姚晨的个人魅力所吸引,将一部分对明星个人的喜爱与信任转移到奥妙洗衣液上,爱屋及乌,从而产生够买的欲望。同时,通过这个广告我们也会发现,同样是出现在广

告画面中的两个人,分别扮演着妈妈和孩子的角色,受众会更倾向于认为姚晨是奥妙的广告代言人,而小男孩只是普通的广告表演者,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认知结果,这与他们的个人知名度有着很大的关系。

姚晨在奥妙摩力球洗衣液广告中

因此,同样的广告内容,由不同的人来表演,其产生的效果也会大有不同,究其原因,是表演者的知名度在起作用。表演者的知名度越高,知晓他的社会群体就越广泛、越庞大,从而会产生一系列的名人效应。此时尽管企业并没有邀请其为广告代言人,但他在广告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在消费者群体中的影响力已经与广告代言人等同,那么在消费者的眼中他就是该企业的广告代言人了。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认定一个人是否为广告代言人的核心要件就是知名度。

三、广告表演者的概念及转化

(一)广告表演者的概念理解

广告表演者(advertising performer),指在广告中作为一个表演者的身份出现,帮助表现广告的声音、画面以及故事的完整性,向消费者传递广告信息的一类人。他们往往以出演各种广告作为本职工作,以此谋生。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传播媒体上看到广告表演者,他们本质上就是演员,通过静态图像、声音以及连续性动作等形式进行广告表演活动。他们的主要作用就是在广告中扮演角色,帮助表现出广告的创意性和故事的整体性,以此来传递广告主通过这则广告想要表现出的产品或者品牌信息,带给消费者不一样的感受,力图通过氛围营造和场景再现来引起消费者的共鸣,最终促进产品的销售。

因此,作为广告表演者,其个人的情况并不十分重要,在广告中要表现出的

主要是该产品的信息与当时的情境感受,而广告表演者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这与广告代言人就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他们在广告中所起到的作用也与广告代言人有着天壤之别。如舒肤佳香皂广告中的妈妈和孩子的形象就是典型的广告表演者形象,妈妈担心孩子到处玩耍手上会有很多的细菌,而用了舒肤佳香皂就可以有效地清除细菌和抑制细菌的生长。广告中主要表现的是舒肤佳香皂产品本身的特性,运用了生活中常见的情景来体现,引起消费者的共鸣。消费者也不会认为广告中的妈妈或者孩子就是舒肤佳的广告代言人,他们只是在里面起到了一个表演的作用,这就是广告表演者。

舒肤佳香皂广告

一般情况下,我们并不会将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混为一谈,毕竟两者不论从本质上来看还是在具体的表现中都有显著的区别。

(二)广告表演者的主要类型和作用

广告表演者在本质上就是演员,重在一个“演”字。他们大多是一些电视群众演员,也有其他的像广播广告中的配音演员、平面杂志中的广告模特等等。

当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各种日常需求也在日益地变化着,很多新研发的产品尤其是电子科技产品也是日新月异、层出不穷,更新换代的速度非常快。这些新兴的产品对大多数的消费者来说,可能就会比较陌生,不太明白它们的使用方法和作用,这时候就需要企业来给予他们做一些相应的示范的引导。而通常在电视广告中扮演角色的广告表演者就具备这项功能,他们可以在广告中为消费者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以画面和声音的形式来使消费者更加直观、便捷地领会到他想表达的内容。因此,广告表演者的主要任务便是运用自己本身良好的表演素质和功底,配合广告的剧本和情景,将产品的功能和效用突显出来,同时给消费者视觉和听觉上的双重享受。简而言之,他们并不是广告信息的主体,而是起到了一个帮助传递广告信息的作用。

生活中的我们并不总是有闲暇坐在沙发上看电视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在

上下班的过程中,我们更多地接触到的便是广播了。广播广告不需要你用眼睛去看,所以你可以边听边做其他的事情,这种情况下,一个好的声音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一般来说,不同的广播广告需要不同的配音,具体视广告内容和基调来定。一个优秀的配音演员会根据广告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语音、语调以及语速,使广播广告增色不少,配合广告的背景音乐,更好地达到渲染和传播的目的。

而在平面杂志中,可以说广告模特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了企业和产品的形象。每一个产品都会有许多的特点要展现,它会需要用一个简单并且方便记忆的符号传递到受众眼中。所以说一个优秀的广告模特会将商品的所有信息转化成为一个形象符号,在平面海报中表现出它应有的感染力,在视觉上以浅显易懂、平易近人的姿态对受众进行最大限度的冲击。因为大多数的受众更加倾向于感性的认识,所以,与其在平面杂志中用大段大段的文字去描述产品的优点、说服受众关注,还不如直接用广告模特的形象诠释出产品的特质,去感染受众。因此,我们需要将广告模特的形象符号化,这样才更加有利于传达出产品本身的特质,从而进行广泛地传播。

(三)广告表演者在特定条件下的转化

我们知道,广告作品需要通过各种媒介才能进行传播,这也使得其通常具有可重复性,通过不同的媒体不断地对外展现,从而达到传播与宣传的目的。既然认定广告代言人的核心要件是知名度,那么是否会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原本只是在广告中扮演一个角色的普通广告表演者,在通过广告多次播放与传达的条件下,亦或是广告本身所具有的创意性等因素,使广告表演者逐渐积累起一定的知名度,达到了这一核心要件,从而转化成为了大众眼中的广告代言人。

而在生活中,这样的现象是真真切切地存在着的,且并不在少数。你是否还记得步步高点读机电视广告片中的那个小女孩,她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步步高点读机广告中的高君雨

该广告因为播放次数频繁,加之其特点鲜明的广告语:“哪里不会点哪里”、

“so easy”、“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学习”等,使高君雨从一个普通的广告表演者转化成了步步高点读机的广告代言人,究其原因便是其知名度的累积与提高。甚至在2015年的高考期间传出高君雨参加高考仅得403分的谣言,虽说后被证实这只是一个段子,当时她还只有14岁在上初二,然而这件事情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广大网友对此的关注程度,她已经与步步高点读机产生了一定的关联度,并且因此提高了自己的知名度。

还有一个案例,是温州爱尔五官科医院的广告。这是一个在温州公交车移动电视上的广告,广告中父亲好像感冒生病了,儿子问是不是感冒了,父亲说是鼻炎,儿子说是感冒,争执了好几次,最后儿子说:“知道是鼻炎还不找爱尔?治鼻炎,找爱尔,小学生都知道!”因其播放次数频繁,每天滚动播放,基本每个坐温州公交车的乘客都知道这个广告,加之其广告语的“独特性”以及小男孩在广告表演中的语气及动作,极易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在新修订的《广告法》中有一条是“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1],且不说这个小男孩是否不满十周岁,但他因为这则广告积累起了一定的知名度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他在广告中也是为温州爱尔五官科医院作了推荐,那么他的身份还仅仅只是一个普通的广告表演者吗?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在大众眼中已然成了温州爱尔五官科医院的广告代言人。

像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原本的广告表演者通过广告表演与广告播放,积累起了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其身份发生了变化,成为了广告代言人,这样的转变势必带来其他各个方面的变化。

四、广告法相关规定的问题及对策

(一)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存在界限模糊问题

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是两类不同的群体,在一般情况下非常容易区别开来,就最简单的来说,两者的知名度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广告表演者就是将出演广告中的各种角色作为自己的工作,我们可能会在不同的广告中看到他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一会在麦当劳的广告中扮演一位普通的顾客,一会又在某品牌冰箱广告中扮演销售员,但是无论看到过多少次,大众始终不会对他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认知,都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同时对广告商来说,他唯一需要的就是完成这个广告的场景表现,其他的与广告里面的一张桌子、一卷窗帘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而广告代言人则完全不同,拍广告并不是他的主要经济来源,企业找他做为广告代言人,就说明他具备一定的知名度,拍广告的目的也是以明星效应来迅速

[1]

地让包括粉丝在内的相关受众对企业品牌建立一定的信任度,以此来带动产品的销量。一方面,企业这么做是因为需要借助明星的知名度来提升品牌的影响力,而另一方面,明星也可以借助企业的品牌资源来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知名度,两者可以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另外,两者的报酬也存在巨大的差距,广告表演者的报酬大概几千元不等,而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费用一般都很高,甚至上千万也是有的。

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之间虽然有很大的区别,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甚至在特定的条件下还会发生转化。由上述可知,广告表演者一旦累积起一定的知名度,就有可能转化成为广告代言人,那么这时候,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的概念之间就会产生一个交集,在整体上存在一个界限模糊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我们认定广告表演者还是广告代言人造成困惑与混乱,造成管理困难的局面。

(二)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1、立法本身对广告代言人的界定不清晰

在新修订的《广告法》中,第二条第五款是“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

首先从主体上来看,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不包括广告主。那么若是企业家为自己的公司代言,该如何来认定呢?比如众所周知的,陈欧作为聚美优品的CEO为其公司代言,董明珠为格力代言。如果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其企业的商业性行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认定为这类行为是属于广告主为自己作推荐、证明,从而不属于广告代言人的范围?那么若是让某个明星持有了某个公司的股份或者是在该公司挂名了一个职位,是否就可以规避广告法对于某些行业禁止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了呢?如邓超加盟长虹,担任长虹的CHiQ产品经理,参与CHiQ产品的设计与研发,是否就是有意规避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呢?

其次,广告代言人还需要“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那么如果普通人(如广告表演者)在广告中表明了自己的身份,或者是利用了自己的形象对商品、服务作了推荐、证明,他是否会被认定为是广告代言人?如果他并不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那么他作为“广告代言人”就没有实际意义上的作用和效果了。就如同普通的广告表演者通过不断地表演逐

[1]

渐形成了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一定的意义上,他就已经成为了广告代言人。这些都是立法本身对广告代言人的界定存在有漏洞。

2、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是相关受众可以明显识别出的名人明星,是否也需要对其进行区分广告代言和广告表演?明星这一群体是指在某个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物,同时也是广告相关受众能够识别出来的拥有较高人气的名人,比如音乐界的知名歌手、演艺界的著名演员、体育界的运动明星等,他们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是不加以区分,笼统地一概而论,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困扰。例如:孙杨是众所周知的体育明星,那么是否不论他做什么,哪怕仅仅只是在广告中站在某企业产品边上,便是该企业的广告代言人了?这样势必会造成明星代言行为随意扩大化的现象,所以必须对明星的代言行为进行认定。

作为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明星群体,其一言一行都备受大众关注,但也不能一昧地将其在广告中所有的言行都认定为是在为该企业产品代言。本文认为,在达成了知名度这一认定广告代言人的核心要件后,还应该对明星在广告中的言行进行进一步的认定,如若明星在广告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了推荐、证明,那么可以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否则,便是广告表演者。

3、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规定存在漏洞

本文前段已经提出了“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存在界限模糊问题”的观点,认为广告表演者在积累起一定的知名度后有可能会转化成为广告代言人,那么在一些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的情形下就有可能会出现谬论。

试想是否有可能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若有普通广告表演者在《广告法》明文规定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这四类广告中作过角色扮演,后通过一系列的表演及广告的重复播放积累起了一定的知名度,拥有了较大的影响力,从而转化成为该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代言人。如此一来,他的身份及地位发生了变化,等同于原本属于合法范围内的表演性广告居然变成了违反禁用广告代言人情形的违法广告,这将会是一个非常荒诞的现象。

因此,对于这一特殊情况下产生的特殊群体,由于原广告表演者知名度的提高、影响力的扩大,其广告作用和效果已经等同于广告代言人,那么其行为举止也应该受到法律的规范。

(三)广告法存在问题的对策

因此,针对《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存在的一些问题,我提出以下对策:

1、配套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

应该对“广告代言人”这一概念进行更进一步的详细解释,解决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之间界限模糊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其界限来指导实践。

配套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

认定其是否为广告代言人需要认定是否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要件一:是否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一个人一旦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他就会具备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才能够在进行广告代言活动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达到这一核心要件也就具备了成为广告代言人的基本要求。否则充其量也就是广告表演者,没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是达不到广告代言的目的的。

要件二:是否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了推荐、证明。若是没有达成这一必要条件,那么即便是明星,也是不能被认定成为是广告代言人的,否则就会造成明星代言行为的随意扩大化现象。试想明星如果没有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也就起不到广告代言人的作用了。

2、完善广告代言人的认定程序

配套出台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后,如何来具体地执行认定呢?

如何判定广告表演者是否转化成为了广告代言人?怎么判断一个人的知名度是否达到了成为广告代言人的标准?如何判定明星在广告中是否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了推荐、证明?每个人对这些同样的问题都会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广告中的表演者知名度挺高的,已经算是广告代言人了,但也有的人会认为他的知名度还不够高,并不能够算作是广告代言人,还在广告表演者的范畴内,这些相关认定内容都是需要进一步地规定和细化的。

要想完善广告代言人的认定程序,需要建议建立起一套专家评审制度,即可召集全国范围内一定数量的广告专家、学者来组成一个专门的听证小组,定期召开听证会,对部分有争执的广告代言人进行知名度指数的测量。例如可以统计其微博的粉丝数量、微信的关注点击量等等各方面的综合数据,通过一系列的指标测量和方法计算,再集合齐一众学者、专家们的意见,也可以加设一个大众的意

见调查,来最后判定其是否为广告代言人。同样的,针对判定明星在广告中是否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了推荐、证明的,也可通过听证小组的一致表决来决定,力求做到客观和公平公正。

五、结论

新《广告法》虽然相比原《广告法》有了很大的进步,更加适合我国现有广告行业的各种情况,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更改和完善。

本文通过对《广告法》中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概念与范围部分的深入研究,论述了广告表演和广告代言的联系与区别,得出认定广告代言人的核心要件是知名度,并发现广告表演者可以通过表演累积起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向广告代言人转化,进而认为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存在界限模糊的问题,最后对该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要在《广告法》的基础上配套出台关于广告代言人详细的司法解释,并且完善广告代言人的认定程序,建立起一整套的专家评审制度,来帮助我们更好地区分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进而解决执法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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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法律性质

论悬赏广告法律性质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悬赏广告的性质在理论上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实践中,法院判决因悬赏广告发生争议时的理论依据也不相同.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因悬赏广告发生的争议越来越多,准确地给悬赏广告定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在我国日渐增多,悬赏广告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有悬赏归还遗失物的,有悬赏交通肇事目击者的,有悬赏提供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悬赏广告的发布人,有公民个人,企业,团体,也有政府部门.公安机关通过悬赏广告捉拿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在我国日渐增多,由此起因于悬赏广告的纠纷频繁发生.但由于我国在法律上没有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案例,而我国又非判例法国家,致使有关悬赏广告的一些法律问题,见仁见智,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不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不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有必要对悬赏广告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本文拟就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判例中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公41995年第2期公布的"李珉诉朱晋华\李韶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中,一审判决不承 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二审判决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公布的"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中,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都认定了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判决没有给悬赏广告定性,但认定了悬赏广告是产生债的原因.其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的第84条,即"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为我国法律没有针对悬赏广告的具体法律规定,因此只能推定一审法院是把因悬赏广告产生的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合同之债来处理.二审法院判决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即"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认定"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没有明确东港市公安局是违反"合同"义务还是"不履行其他义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发[2000]26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将悬赏广告纠纷置于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中,这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将悬赏广告纠纷作为合同纠纷来处理的.这似乎可以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的倾向.综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不承认悬赏广告的效力;其二,认为悬赏广告是要约二,学术界关于悬赏广告性质的主要观点在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上,历来有契约说(或要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观点.1.契约说.持契约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此种要约因广告中所要求的特定行为的完成而成立合同.美国合同法巨擎科宾认为,悬赏广告是要约.英美法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一种单方契约之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英美法虽将之列入契约法的范畴,但学者们对之讨论并不热烈.在美国,法院通常在判决中把商品广告

广告创意设计的论文

广告创意设计的论文 广告创意包含了广告活动中创造性的思维,只要是涉及到创造新的方面,从战略、形象,到战术以及媒体的选择等,“创意”二字实践出新的方案上。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广告创意设计的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广告文字设计的主要内涵 文字设计是平面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根据设计用途,对字形、字体进行排列组合或图形加工,设计者对文字进行版式设计与艺术处理,可以达到协调页面美感、传递信息的目的。文字创意设计是人类主观思维创造的表现。主要包括版式设计和字体设计,探究文字排版、造型的技术与理论,比如字间距、织体和大小等。就美学视角而言,文字设计是一种审美性的文字构成,可以提升作品的视觉效果,它不包括文字内容撰写。文字设计在广告设计中起着重要作用,被广泛应用于印刷品装帧设计、海报设计等方面。 (二)广告文字设计的原则 首先,要遵循功能性原则。广告文字设计的主要目的是向受众传递信息,因此,广告文字设计的得风格和形式,都要以准确传达信息为目的,所以,文字设计的功能性原则历来被视为其首要原则。功能性原则要求设计者在进行文字创意设计时要将内容与主题有机结合在一起,避免在广告文字设计中出现无关联、相互矛盾的现象,应努力增强传递信息

的精准性。不管是一个字体、一个 LOGO,还是一个商品品牌、一个标题,都要具备独特的内容与内涵,广告文字设计的最终目的是向消费者准确传递基本信息与要素。此外,广告文字设计的内容和形式也应当是高度统一的,例如,将同一字体进行不同形式的创意设计,就会呈现出不同的风格,作品意蕴也会受到影响。其次,要遵守艺术审美原则。在广告文字创意设计中不仅要准确传递信息,还要在此基础上带给受众美的感受,满足受众的审美需求,提升受众的审美品位,所以,视觉美感也是广告文字设计应当注意的另一个设计原则。进入信息化时代,人们接触到的美学信息越来越多,对广告作品的审美需求也逐渐提升,这就要求设计师在广告文字设计中关注美学元素的使用。比如,在文字创意设计中,要明确文字的数理、对称、节律、平衡和对比,且在设计中遵循这些形式法则,提升文字的设计感,增强作品的吸引力,提升作品的艺术魅力和价值,从广义角度看,广告文字创意设计的形式感法则主要包括简约法则与平衡感法则。 韩国的汉字主要源自我国,并经过整合加工发展成本国文字。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与韩国的经济贸易往来逐渐增多,我国的许多传统文化和项目都受到韩国人民的广泛喜爱,许多韩国设计师在广告设计中也时常采用汉字元素。与中国广告文字创意不同之处在于,韩国广告文字设计更加关注品牌,看重设计型创意项目,着力增强设计作品

简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及其治理方案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性及治理方案 摘要: 近年来,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在社会上屡见不鲜,其出现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毒化了社会风气,而且直接导致传播生态环境的恶化,构成了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顽疾”。本文旨在对这一有害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主要针对该问题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提出相应治理对策,并呼吁社会相关部门对此问题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把握控制,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以此来净化传播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社会危害;治理方案 Star Speak Of The Danger Of False Advertising And Governance Programmes Name: Wang Jie ;Instructor: Guan Ni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Stars speak false advertising" of this phenomenon is not uncommon in society, there is not only a viola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poisons the social atmosphere, and directly leads to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pread, it is a major "cancer "to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is paper aims to th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f this harmful phenomenon, finding out its harm to society, proposing some countermeasures, calling on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seize and control the social harm on this issue, improve the corresponding to coordinate of management system , in order to spread clean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advertising industry. Key words: Star speak;False advertising;Harm to society;Governance programmes 1.前言 现代社会中,广告作为一种大众性的信息传播手段,维持与促进着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明星,作为有一定“公信力”的公众人物,与广告相结合,必然会增强传播力度,达到更优质的传播效果。但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明星所代言的产品涉嫌欺诈行为的案件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给消费者乃至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了传播生态环境的恶化。 因此,社会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士应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有害现象进行研究和控制,多方协调,加强立法、监察和治理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以进化我们的传播环境,优化我们的传播质量,推动广告业乃至媒体真正得以实现其自身价值,符合其功能定位,从而走上良性的运作发展轨道。 本文旨在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不良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和须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有关责任方予以一定的剖析,并提出初步的可行性治理方案。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 本论文选取了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作为研究对象,旨在对其出现的社会原因进行分析,揭示出其存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通过借鉴国外该方面相关治理约束机制,探求一套较为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可行性管制方案,以净化广告传播环境,促进我国广告业健康发展。 2.2研究方法 2.2.1文献资料法 本论文在研究过程中,通过对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网络中大量文献的检索、阅读、整理,以拓宽视野和知识面,并尽量局限着眼点,选取于论文有益的内容,获取直接或间接的论文研究资料。 2.2.2案例分析法 本论文中列举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中较为突出的案例,如“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葛优涉嫌为传销组织代言”等,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并提出相应

语言表演课教学大纲

语言表演课教学大纲 一、课程编号:(鹤)07513001 二、课程性质与特点: 语言表演课是培养从事影视剧(含儿童剧与节目主持人)表演的专业艺术人才的专业。改革年龄段的学生要要几基本掌握语言表演课的基本理论知识。扎实掌握创造人物形象所必需的表演技能和技巧。争取在最短的课时内,有效的以严格的技术训练去独立面对艺术创作任务。并且具有和同龄孩子相比较高的文化艺术修养。了解更多的影视剧的创作流程方面的知识。力争成为将来的复合型艺术人才。同时要求学生与同龄的孩子相比具有更加广博的知识,全面的能力。具有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在未来的成长过程中,善于运用正确的世界观,方法论和美学原则观察,认识,表现生活,以较强的艺术素质和独到的方法面对包罗万象的人生。 三、语言表演课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语言表演课是艺术领域当中的必修课。它具有较强的系统性,规律性和科学性。本课程的任务是语言表演的基础训练开始,通过不同的教学阶段,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采用不同的训练项目,培养学生的想象力,信念感,感受力,表现力,观察力以及从生活中吸取创作素材并在创作中进行提炼的能力,掌握语言表演艺术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内外部技巧。舞台行动的规律,在充分开掘,锤炼学生语言表演创作基本素质的同时,牢固的掌握台词的发声方法,人物的创作方法,并在

有限的课时内初步形成自身的创作型,最终最大限度的独立完成剧本当中赋予的角色。 四、教学目的 语言表演作为一种创作艺术,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生活积累和文化底蕴的基础上。鉴于授课学生的年龄普遍偏小。故授课老师应该倾注更多的爱心,更多的信心,以及对孩子无尽的爱和关怀。从而更大限度的发挥学生的潜能。掌握学生在家长面前不善于表露的“闪光点”。最大限度的让“在知识里游戏”的方针发挥作用。在语言表演课的教学中要坚持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质、敬业精神、丰富的生活积累和厚实的文化底蕴。 五、教学方法 以实践为主,理论将手为辅。教学时间内容包括单人双人小品练习,观察生活小品练习,元素训练小品,儿童文学作品改编,儿童戏剧片段表演训练,中外童话排演。实习剧目(原创儿童剧)演出。 六、考核方式 采用平时成绩与每学期期末成绩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比例如下: 平时成绩:出勤成绩-10% 课堂几率成绩-10% 完成作业成绩-10% 期末考试(期末向家长的汇报演出)成绩-70%

试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谈悬赏广告能否对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适用 -------兼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容提要:悬赏广告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同时也是一个在法理上很复杂的问题,其复杂性在于对其在法律性质上的认识的不统一。综合起来看,采用单方行为说更有利于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更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基于完成悬赏行为而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基于特定身份悬赏广告在是所应完成的义务之间的法律冲突,应在严格区分“公”行为和“私”行为的基础上作从宽的解释。 悬赏广告是一个日常生活中常见而在法理上很复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缺乏法律的明确细化的规定,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相当大。而问题的尖锐性在于,诉讼双方的争议往往不是一个“量”的问题,而是一个“质”的问题;同时,在诉讼中有可能出现标准的悬赏广告争议之外的一些情节——如对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基于完成悬赏行为而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基于特定身份所应完成的义务之间的法律冲突——法官此时的判决如无充分的法理基础,很可能导致败诉的一方(包括学界中持败诉一方观点的学者)的激烈反应。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理清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的这个大前提下,去关注个案中某些具体情节在法理上的阐释,关注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去解决那些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有重叠(竞合)的具体个案。最近看了个案例,其中涉及到了一个问题:在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基于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权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试对此问题加以探讨,并求教于学界先进。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原告曾某于1996年3月5日在H省某县丢失一个提包,有现金1万元,各种票据等计款8万余元。原告发现其钱物丢失以后,立即在该县电视台和有线广播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在寻物启事中声称,谁拾到提包并归还失主,失主则付给拾者1.5万元酬金以示意。10天后,被告某(某派出所民警)在下班回家的路上拾到该提包,当即前往原告指定的交物地点,准备将提包、钱物交付给原告。但在交付时,被告提出原告应当按寻物启事的容先偿付1.5万元酬金,然后才能交付拾得物。原告提出当初播放寻物启事主要是为了尽快地找到拾得物,考虑到提包只有1万元现款,因此不能给1.5万元的酬金,并且被告身为人民警察,拾得遗失物返还失主是理所当然的,是职务行为,所以只能给2000元酬金。双方因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遂拒绝交付拾得物。后原告请有关部门出面做协调工作,原告并同意支付1万元酬金,被告仍坚持应实现许诺的1.5万元,否则不交钱物。原告被迫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交付拾得物。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该归还原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此费用是指拾得者为完成此归还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不是报酬性质的给付,而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支付。可见,失主是否向拾得者支付报酬完全不影响他向拾得者要求归还拾得物,而且,拾得者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可以对抗失主的这种请求权,相反,向失主归还拾得物对他而言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同时,原告的人民警察身份决定了他没有要求报酬的权利。因此,被告无须支付任何报酬。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在丢失提包后向社会发出的附报酬条款的寻物启事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要约,而被告在完成其指定的行为后即构成了对该要约的承诺,双方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应该享有基于合同关系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原告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有权不返还拾得物。 另外,在有关悬赏广告的纠纷中,悬赏广告的发布人的意志是否真实也是一个争论的焦点问题。一般来说,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大多坚持认为,广告发布人的意志表示是不真实的,他们认为“广告人失去所有物,拾得者捡到遗失物而予以无声的占有,这使得广告人认为遗失物处于危急状态,他(她)对遗失物的利益濒临消灭的危险。在这种紧急状态下,他才不得已作出悬赏的意思表示,以图恢复自己原有的财产权益。这显然是一种无可奈何之举,并非真实的意识表示”。○1因此广告发布人可以据此否定自己先前的意思表示,拒绝拾得者的报酬请求权。而

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孔凡勇)

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 孔凡勇 上传时间:2008-3-31 关键词: 给付报酬/要式行为/报酬请求权 内容提要: 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广告人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其二,这种明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针对广告所指定的行为而作出的。二者结合起来,就构成了悬赏这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在司法实务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件,不仅要遵循民事法律合同关系的一般原则处理此类纠纷,同时,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成为法官裁量的重要依据。 一、引言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据《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一字者,赐以千金"。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其方法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适用面广,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实践情况如此复杂,但我国法律上恰恰没有对悬赏广告进行明文规定,学术界多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也甚感棘手,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因此,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概念、特征、效力、适用标准进行必要的研究和探讨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同时,也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悬赏广告纠纷具有积极的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我国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学者们也对此众说不一。目前,比较通俗的学术讨论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契约说”。该说通常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契约,即合同性质。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均采用此说,事实在我国法律实务上,大多数人也采纳这样的主张。 第二种观点是“单方或单独行为说”。该说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独行为或者叫做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合同。这种主张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其理由是:首先,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约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的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同时广告人应受广告的约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撤回。其次,可以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最后,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

现代平面广告中的视像美学浅析

现代平面广告中的视像美学浅析 二维的视觉美学艺术随着年代不断地发展,体现出不同的特色,比如绘画中出现了不同的绘画流派。尤其是在印象派,抽象派艺术风格的出现,更是逐步影响并形成了不同以往的现代视像艺术。而现代视像艺术也从早期的绘画艺术扩展到生产生活中的各个领域,比如平面广告,服装,室内设计,产品设计,工业设计等等。这里我就对我比较感兴趣的平面广告所包含的视像美学艺术进行自己简要的分析研究。 平面广告发展到现在,我认为也有着其独特的艺术魅力,既包含了长期发展的绘画艺术的美学特点,又比较直观而鲜明地展现出现代艺术的特色。当然平面广告说到底也还是广告,其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以一些独特的创意吸引观者眼球,宣传产品。这里只简单对平面广告的美学特征做浅析,而对广告的创意和宣传特性这里就不作为重点分析。 一、简洁 首先在现代平面广告中所具有的一大重要的特点就是简洁。整个画面多采用单色调的背景,然后以简单的线条,图形或者文字等在小面积范围内就完成了构图。整体给人的效果就是简单干净,主体突出,而简洁也是现代视像艺术一大重要的特点。以下是一些此类的平面广告范例: 范例1 范例1中,全黑的背景配以白色的人形图案,猛一看像是随意的涂鸦,然

而仔细就可看出这样构图所展现的那种抽象的人体美感。 范例2 范例2中就是很简单的白色背景,然后巧妙地以耳机的线条勾勒出一个舞动的人形,再配以阴影的处理使其更有立体感,一种简洁的动感跃然纸上。 范例3 同样是勾勒出一个人形,范例3中则是使用类似水中墨水的形态画出了一个在舞动的美丽的女人姿态。这幅画面可以看出很有印象派画风的感觉,它注重的不在形,而重在意,特别是以清新的绿色作为画面主色调,更让观者感受到出一种明快,清爽。

明星虚假代言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当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屡见不鲜,给公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明星就其代言的广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近年来,娱乐明星比如解小东唐国强代言的北京新兴医院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张铁林被批做某榨菜虚假广告出卖了“爷爷的爷爷”,熊天平减肥广告被指作假,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被央视3·15晚会曝光,台湾36名艺人也涉嫌代言假药200万人上当受骗,举不胜举,但最窝囊的还是明星葛优为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的传销骗局代言,事情败落后葛优在全国舆论的一致批评下不仅向广大群众道了歉,还甘愿退还出来30万代言费以平民愤,甚至由于接拍虚假广告而被受骗上当的群众打官司的明星也比比皆是,比如张铁林和郭冬临等明星代言假广告就被消费者告上法庭,06年南昌消费者吕萍在使用了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后,感到皮肤瘙痒与部分灼痛,也以“刘嘉玲和SK-Ⅱ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为由,将著名影星刘嘉玲告上法庭,这些在群众中都引起很大反响。 与此同时,有调查表明,我国有91.8%的公众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感觉“愤怒”。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并无明文,如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代言明星往往以道歉了事,至多会使其信誉遭受质疑,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简言之,在我国法上,明星代言广告长期无“规矩”[1]。 本文在近几年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前提下,从明星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两方面展开分析,对当前我国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使我国法制建设进一步走向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虚假广告的概念及表现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具体表现为: (一)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二)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对产品、服务部分承诺虚假,带有欺骗性。虚假性主要表现为: (1)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2]。 (2)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

2014年公务员面试热点辅导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中公教育2014年公务员考试 2014年公务员面试热点辅导: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背景链接】 新修订的《消法》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多位明星经纪人均在采访中透露,为了规避风险,多数明星已不接食品、药品类的代言,而且自己也基本不使用代言产品。明星代言广告虽然舒心养眼,但如果代言产品出现问题,那“有麻烦”的就不仅仅是厂商了,此事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标准表述】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影响]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对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进行追责,一直以来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明星应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应对消费者负责;也有人提出,明星并无义务也无能力去判断产品真假,不应担责。其实深思之后我们发现,消费者并不要求明星代替质检部门判断产品真假,他们只是要求明星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不要把广告看成演戏,如果是演戏,就应打上“纯属虚构”的标志,否则就是谎言。明星代言应该是证人代言和明示担保,如果虚假,那就是“伪证”,是在忽悠消费者。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连坐”的好处] 一是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明星代言商品广告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已是荧屏上的常事,但有些明星为了一己之利不惜代言虚假广告,以致误导消费购买虚假产品。这样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并且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对此问题,十二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案做了二审,二审明确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此举措能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是将有力打击和制止商家“作奸犯科”:现在的社会是个现实的社会,商品的高销售额离不开顶级的广告宣传。然而,明星代言也就成了顶级广告宣传的王牌,因为明星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所以,商家就利用这一点找各种明星代言自己的虚假产品,谋取不法利益。十二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审通过了对明星代言虚假产品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样虽说直接规定了明星的法律责任,但间接的又打击和制止了商家“作奸犯科”,因为这样断了商家的王牌来源,他们也就少了“作奸犯科”的机会。 三是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星代言商品的广告宣传近年越来越普遍,但是由此引发的产品纠纷事件也日渐增多。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对不负责任的代言明星进行谴责,要求法律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和相关措施还存在漏洞,有责任的代言明星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此次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肯定,这样一来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的保障。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编)

同学们好,我是中国石油大学文学院穆丽霞,本节课我们来学习合同法中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悬赏广告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我们在生活中也时不常的会碰到,比如说有人把东西落在了出租车上,为了找到自己丢了的东西就会在电台上发布广告,如有拾到者必以现金重谢;还有呢,像老人小孩走失的,家人就会在路上贴出寻人启事,对提供线索者愿以重金酬谢等等这些都属于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就是对完成广告上所指向的行为的人要依承诺给付报酬,实质上是一个法律行为。那么对此我们应该对这一特殊的法律行为有所了解,来避免一些生活上不必要的纠纷。 那么究竟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悬赏广告是如何构成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又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做一个讲解。 //2008年7月,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下属的《围棋天地》杂志社突然接到了一份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有人将杂志社告上了法庭。这份起诉书中将杂志社作为被告,提到杂志社在2004年发布了一则悬赏广告,赏金是5万美元,现在起诉杂志社,要求支付这笔悬赏金。 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2004年11月15日,《围棋天地》出版的一期杂志上登载了一篇名为《一个棋战的诞生》的人物专访,文中采访的台湾应氏集团的董事长应明皓先生。杂志社表示,当时正值应氏杯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开幕,应氏杯是由已故台湾爱国实业家应昌期老先生创办。《围棋天地》专访了应昌期老先生的儿子,也是现在应氏杯棋赛的负责人应明皓先生。在采访中记者问到:过去应老先生曾经说,无论是谁,找到应氏规则的漏洞,就奖励他五万美元,这个事儿还行不行?当时应明皓先生哈哈一笑说:行,当然行。 “应氏规则”是应氏杯世界围棋锦标赛等应氏集团主办的围棋专业赛事所采用的比赛规则,是当今世界围棋界的四大规则之一。为了能让自己潜心研究的

论美学在广告中的体现

论美学在广告中的体现 项目:期末论文 课程:广告美学

目录 一、综述 (3) 二、广告美学化——必然的趋势 (3) (一)广告与美学的结合 (3) (二)广告美学化为什么是必然趋势 (4) 三、当今美学在广告中的体现 (4) (一)广告形式的美学化 (4) (二)广告内容的美学化 (5) (三)广告投放环境的美学化 (5) (四)广告创意的美学化 (6) 四、美学在广告中运用的案例分析 (7) (一)“五粮液”广告介绍 (7) (二)“五粮液”广告形式 (7) (三)“五粮液”广告的美学体现 (7) ①是它的意境美 (7) ②是它的形式美 (8) ③总结 (9) 五、结论 (9)

一、综述 古人云:“感人心者,莫先乎情。”人类是有情感的动物,人与人之间因为有情感,所以有相互沟通和分享的需求。广告要突破人的心理防线,情感诉求几乎是一种老少皆宜的最大众化的策略,有人将之视作所有的广告方略中最温柔、最保险的一种。 在这个社会中,实在与影像之间的差别消失了,日常社会以审美的方式呈现了出来。面对生动的社会场景的变化,美学研究的当务之急是建立与现实生活之间有机的、积极的学术联系,广告与美学的结合就是必不可少的联系之一,这种联系使广告达成情感诉求,与受众发生审美与情感的共鸣。 因此,广告离不开美学,美表现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 二、广告美学化——必然的趋势 “我们生活在一个不断发展的时代,这个时代是可用各种说法来概括的一个新型社会——后工业社会、消费社会、信息社会等等”。电视、网络及其他传播媒体在社会经济与信息的发展推导下得到前所未有的普及,广告也随之而无孔不入了。 美学,是总结人类审美实践活动经验的特点和规律的学科人们在审美过程中的积极审美意识活动促使美感的产生。美感是人们在审美活动中直接欣赏对象形象的美而激起的一种怡悦的感情状态,是对事物美的反映,由多种心理功能复杂、交织及相互作用而产生的。 (一)广告与美学的结合 在这个时代中,经济文化一体化正在成为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经济需求的增长有着明显的审美观念的导向性。广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受到审美观念的影响和制约,其本身也会具备一定的文化美学和艺术内涵。现代社会的不断变化与发展,社会意识形态的不断前进,广告作为反映这些变化的物质形态之一,其观念、创意思维模式、艺术表现形式、刊播环境、媒介载体、运作方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 -大学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制

诚信声明 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媒体宣传的作用。各类广告铺天盖地

的充斥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可谓想尽千方百计,无孔不入。在这种背景之下,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比如李嘉欣代言的“黄金叶坠”案、赵本山代言的“蚁力神”案、葛优代言的忆霖传销案等……之所以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误解和弊端,产生了很多危害,因此要追究这种广告责任。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阐释了我国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现状、原因及其危害性,探讨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治理该类法律纠纷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对策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emphasis on business media

publicity effect.All kinds of advertisements to be in the newspapers, television, Internet and other news media, is to make every attempt, get in by every opening. In this context, the star advertising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For example, Michele Lee's "golden leaves fall" case, Zhao Benshan's "yilishen" case, Ge You's Yi Lin pyramid selling case etc....... The reason for celebrities engaging in false advertising liability, because their behavior caused a lot of confusion and problems to the consumer and has a lot of harm to them, so to pursue such advertising liability.To solve the problem,this paper expound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auses and harmfulness of false endorsement ads star, o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false advertising spokesperson,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relevant legal system,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the legal dispute. Keywords:Star endorsement of false advertis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Countermeasures

XX语言表演艺术培训中心教案(精品).

XX少儿语言表演教案 教学名称:少儿语言表演课程(课程一) 授课老师:蔡琳琅 教学对象:3~6岁幼儿 计划学时:2小时 教学目标:让孩子在课堂中找到自信,培养音乐素养,仪态训练端正,在故事中找到角色感。 课堂道具:卡通小贴片(20个)信封小猴子模拟头饰小田鼠模拟头饰小乌龟模拟头饰小包裹小盒子沙子鸡蛋壳小桌子信纸笔 教学流程: 一、孩子们自我介绍。简单介绍自己的兴趣爱好,再大声喊出自己的名字+口号(我最棒)。例:“我是小明,来自蓝天幼儿园大2班,今年6岁了,我爱唱歌、爱画画。我是小明,我最棒!”语言不流畅,吞吞吐吐,思维连贯性不强的孩子可以在老师的提醒和引导下回答问题。例:“给大家说说,你叫什么名字啊?......是哪个幼儿园的呢?.........今年几岁了?.......你最喜欢的是什么呢?........”(培养孩子的自信心和训练孩子的吐字归音。) Time:30min 二、歌曲训练。今天学的歌曲是《汽车开来了》,先把歌词用PPT展示给小朋友们看,逐字教会,念通畅后用电脑放一遍给小朋友们听,再逐句教会他们唱。歌曲熟练之后再让小朋友们排成一条汽车型,边唱歌边做动作。(培养孩子的音乐素养和动作协调能力,让左右脑平衡发展。) Time:20min 三、表情训练。 1、教师用一手掌挡住自己的脸,说:“我会变脸,变——”接着把手慢慢移下或移上时,露出脸部高兴或难过等表情。 1、幼儿尝试自由做表情游戏,看看谁的表情最丰富,教师也要参与其中,并且记录孩子的表情。 3、出示五个表情图,(大笑、大哭、吐舌头、思考、害怕)用PPT展示,教师引导幼儿做出相应的脸部表情和身体动作。 Time:10min

广告美学历资考试题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 广告美学试题 2009年1月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5分) 1.广告美学的根基是什么() A 社会学 B 自然学 C 美学 D 艺术学 2.广告美的生命基石是() A 科学性 B 实用性 C 长久性 C 真实性 3.广告传播基于跨文化传播的现实条件而采取的必然选择是() A 适应性 B 统一化 C 单一化 D 本土化 4.在通常情况下,我们把社会生活中和自然界中的喜剧称之为() A 幽默 B 荒诞 C 讽刺 D 滑稽 5.展现在受众面前的再现现实世界物质形态的广告形象是广告审美形象中的() A 抽象性形象 B 夸张性形象 C 具象性形象 D 超象性形象 6.广告中反常规的不同凡响的审美形象组合,属于下列哪种构图方式( ) A 并列式 B 跳跃式 C 奇异式 D 反复式 7.色彩的第一美学效应是色彩的() A 表现力 B 象征性 C 情感性 D 审美特征 8.形式美诉诸人的听觉器官的基本构成因素是() A 画面 B 音响 C 文字 D 声音 9、形式美中的总法则是() A 主从 B 整齐一律 C 均衡 D 多样统一 10.黄金分割律是由下列哪位人物命名的() A 毕达哥拉斯 B 柏拉图 C 鲍姆嘉 D 黑格尔 11.广告口号又叫() A 广告标题 B 广告语 C 广告文案 D 广告正文 12.平安公司“以效益为中心”的企业理念属于下列哪项审美类型() A 团结创新型 B 质量技术型 C 抽象目标型 D 市场经营型 13.下列哪种媒介的出现标志着人类传播史上第五次传播革命的到来() A 招贴媒介 B 广播媒介 C 报刊媒介 D 网络媒介 14.社会信息传播的接受者群体叫() A 广告受众 B 受者 C 受众 D 群众 15. 审美距离说的提出者是() A 黑格尔 B 柏拉图 C 布洛 D 伯恩巴克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 16分) 1.以下关于美学与广告美学的学科关系的描述哪几项是正确的。() A广告美学以美学基本理论为基础理论。 B美学为广告美学输送理论营养,提供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 C美学为广告美学的建立奠基,美学则以自己的理论贡献和实践成果充实、丰富了美学理论。D广告美学体现了中国当代美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术原则。 2.品牌商标的审美设计原则包括() A 适应性原则 B 知识性原则 C 可呼性原则 D 易识性原则 3. 广告创意的文化环境可以划分为以下那几个层次() A 艺术层面 B 物质层面 C 制度层面 D 精神层面 4、形式美的基本构成因素有() A 画面 B 色彩 C 形状 D 声音 5.下列哪几项是广告的审美价值() A 认知价值 B 传播价值 C 欣赏价值 D 实用价值 6.下列哪几项是电视广告媒介的审美特征() A 视听兼备 B 通俗平易 C 声画并茂 D 虚拟现实 7.CI包含的子系统有( ) A 理念识别 B 行为识别 C 系统识别 D 视觉识别 8.广告审美批评的功能有() A 监督功能 B 规范功能 C 促进功能 D 引导功能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

新《广告法》处罚明星代言的亮点和无奈

新《广告法》处罚明星代言的亮点和无奈 据新华网11月13日消息,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案件。通报了某些利用名人进行的虚假广告案件,其中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人被点名。在这些通报的典型案件中,名人以参与推荐、证明、节目访谈等形式,为发布广告的企业站台,共同制造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今年9月1日才生效实施,修订条文实施时间较短,通报的12起典型案件显然不是发生在新修订的广告法实施之后。 新修订实施的广告法有两个显着亮点,第一,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与广告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同时限制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第二,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由原来的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增加到19种,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即便如此,并不能得出违法广告数量必然下降的结论,也不能据此推论明星违法代言广告的现象因此而减少。电视里不要1800元只要188元的黄金还在继续播放;价值数十万元的清朝收藏品或纪念币,只需要几千元即可得到并持续升值还在纸媒肆虐;喝下这瓶药,你就是全中国肾最好的男人,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衡量一项法律实施是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既需要公众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也需要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多方当事人守法意识的自我约束与规范,更需要监管部门严格执法。而这些,都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过程来推动与规范。 阻碍良法获得善治效果的,恐怕首当其冲的重要因素还是利益。企业发布广告,最终追求的还是利润,广告效益推动的品牌建设、产品推广、市场占有等都在为企业利润服务;广告设计者做出的广告方案,除了表现自己的专业影响力,七弯八拐绕出来的广告思路或噱头,最终也还是为利益服务,广告发布媒体或平台以精确到最小单位计费的模式,广告代言明星动辄七

琅琅语言表演艺术培训中心教案(2)

琅琅语言表演艺术培训中心教案 教学名称:琅琅少儿语言表演课程一 授课老师:蔡琳琅,曾瑶瑶 教学对象:4~9岁儿童 计划学时:2小时 教学目标:让孩子在课堂找到自信,培养音乐素养,仪态端正,在故事中找到角色感。 课堂道具:小卡纸、水彩笔、油画棒、作品复印的备份、字卡。 教学流程: 一、才艺展示。 在课前让每个孩子喊出我们专属口号(我是XX,我最棒!)。 让课堂中让每个小朋友简单介绍自己,让大家认识彼此。再展示自己的一个才艺(提前让孩子们准备好,例如:简短的一段打油诗,一首歌曲,自己制作的手工小卡片,摆几个pose......)。 二、课堂分组。 小朋友站成一排,从1~5报数,然后数到1的站在一起,数到2的站在一起......以此类推。作为孩子上课排座位的方法。每节课交换不同的同桌,让孩子更快了解对方,并且用新鲜感促进孩子对课堂更多的兴趣。 三、动手操作训练。 老师将制作卡片的工具发放给每位小朋友。在老师的操作演示下带领小朋友每人制作一张卡片,再将每张卡片呈现给小朋友们看,最后让小朋友把自己的卡片赠送给自己的同桌。(锻炼孩子的动手操作能力和交友能力以及培养孩子懂得分享,珍惜友情的优秀品质。) 四、舞蹈训练。 与孩子一起做一段律动操。(作为每节课开始的热身运动,并且成为琅琅语言表演艺术培训中心专属律动操,形成我们培训中心的特色。动作自己编。)

五、绕口令训练。 《数星星》 天上小星星, 地上小青青。 青青看星星, 星星亮晶晶。 青青数星星, 星星数不清。 (通过绕口令的训练,纠正孩子的语音发音,培养孩子的语感。) 六、歌曲训练。今天学的歌曲是《拍手歌》,先把歌词用PPT展示给小朋友们看,逐字教会,念通畅后用电脑放一遍给小朋友们听,再逐句教会他们唱。歌曲熟练之后再让小朋友们边拍手边唱歌。(培养孩子的音乐素养和动作协调能力,让左右脑平衡发展。) 歌词:如果感到幸福你就拍拍手...... 如果感到幸福你就跺跺脚...... 七、仪态训练:坐姿。 用PPT展示给小朋友看什么是正确的坐姿,再纠正小朋友的坐姿,抬头,挺胸,将两手端正地放在桌面上,呈平放放松状态。(塑造孩子的身姿体态) 八、散文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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