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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毕业论文 基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探索

知识产权毕业论文基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探索基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探索

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中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它包括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各种形式。然而,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境。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屡见不鲜。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了一种备受关注的解决方案。本文将从网络环境的角度出发,探讨基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

1. 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困境

在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多方面的困境。首先,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易于隐藏。传统的法律手段往往难以追溯和打击侵权者。其次,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法满足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要求。知识产权的数字化生产和传播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成本大大降低,一旦侵权行为暴露,已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挽回。因此,需要一种更加强制性和有针对性的制度来应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问题。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必须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起到威慑作用并惩罚侵权行为。其核心目的

在于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为受害者提供更充分的赔偿。相比于一

般的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高额赔偿的特点。侵权人需要支付相对

较高的赔偿金额,以此来重创侵权行为的经济基础,使其无法再次犯罪。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强调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提供了更充

分的赔偿机制,还能起到一定的教育和示范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的法

治建设。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重视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对知识产

权侵权行为具有明确的反社会性评价,以此来彰显社会的公义与公正。

3. 基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适用是一个需要探

索的问题。首先,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应建立相应的证明责任

制度。由于网络匿名性的存在,侵权责任的界定变得困难。对于侵权

人的主观恶意和过失应加以明确界定,并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给

予相应的证明责任。其次,应建立有效的证据保全机制。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产生的证据可追溯性较差,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证据保

全制度,确保受害者在维权过程中能够充分保存相关证据。最后,需

要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和金额。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应采取一定的量刑标准,以使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

威慑作用。

4. 基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果与影响

基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于保护知识

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惩罚性赔

偿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减少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也能够提升知识产权创作和创新的积极性,促进知识经济的长远发展。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也有可能导致过度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注意权衡利弊,确保制度的公正和合理。

总结

基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旨在解决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中的保护难题。通过建立一套适合网络环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更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需考虑相关证据保全、判定标准等问题,避免制度过度保护知识产权的弊端。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良好保护,促进创新创造,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参考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参考 1、论知识产权案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2、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教育 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路径 4、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 5、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研究演变轨迹评析 6、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7、试论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8、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9、黑龙江省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研究 10、论“新丝路”背景下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11、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论争之思考 12、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现状、原因与对策 13、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选择及策略研究 14、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15、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信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16、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 17、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8、知识产权视角下农业遗传资源权的构建 19、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愿景及其实现路径 20、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问题研究 21、跨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及防治对策 22、论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23、山寨文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初探 24、广西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问题及对策研究 25、论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26、论反不正当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 27、试论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28、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研究 29、论保护知识产权与健全国家创新机制

30、论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 31、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32、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33、论TRIPs协议 34、论作品的构成要件 35、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36、论实用艺术作品着作权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37、论着作权的主体 38、论着作人身权利 39、论着作财产权利 40、论合理使用的构成的条件 41、论我国着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 42、沦我国着作权法关于着作权保护期的规定 43、论商标的显着性 44、论申请在先原则 45、论商标权的内容 46、论商标的许可使用 47、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48、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关系 49、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50、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51、论专利权的内容 52、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 53、论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 54、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 55、论植物新品种权 56、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57、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58、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59、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919377539.html,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 一、最新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参考 1、《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法为中心的思考 3、<<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下) 4、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 5、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6、知识产权法总论 7、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的平衡与协调 8、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 9、知识产权法与技术、文化创新 10、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 11、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 12、知识产权法教程 13、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 14、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15、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 16、知识产权法教程 17、网络知识产权法 18、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 19、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连接模式之选择——以《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为视角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919377539.html, 20、论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与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建立——兼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信息财产法之关系 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大全 1、知识产权法原理 2、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 3、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 4、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调——来自欧盟的经验及启示 5、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 6、必须的修订——入世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完善 7、重塑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8、知识产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关系的实证分析——以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为例 9、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 10、《反假冒贸易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比较研究 11、知识产权法详论 12、融合还是交叉——《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影响 13、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 14、知识、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基本概念的法理解读 15、《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影响 16、论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 17、西法中移的文化困惑——《偷书不算偷:中华文明中的知识产权法》评介 18、知识产权法市场本位论——兼论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

浅谈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谈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随着经济发展日益加快,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知识产权侵害行为依然不为少数的存在着,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十分迫切。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犯和惩罚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该制度起始于英美法系国家。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權领域的所出现的问题,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受到了广泛关注,并己被明确引入法律条文。虽然总体上惩罚性条款数量有限,内容并不十分完善,但其作为民商法主要制度之一,作用也十分巨大。 标签:知识产权;惩罚性制度;引入 1 惩罚性制度概述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起始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主要是指在思想上存在故意,并利用欺诈手段,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侵害人除了需依法承担补偿性的赔偿责任以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通过一定程度的经济惩罚达到教育、预防及警示社会公众的目的。 2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比较严重,不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增长的态势,而且恶意、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也比较突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成果,可以分享,可以传播。知识产权不能通过自我保护实现,只能依赖法律强力,即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客体信息的垄断权。但是即便如此,行为人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还是不存在天然障碍,只是受法律的制约。而往往有人经不住利益的诱惑而进行知识产权侵害行为。 另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失主要表现为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的计算相当困难,因此,人们想出了以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参照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甚至使用法定赔偿额等替代性办法来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但判赔的数额少于实际损失的现象仍然不少。与此同时,权利人的维权成本高。因知识产权本身易受侵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控制,权利人在侵权调查、取证等方面困难重重,侵权证据或容易消失,或收集成本高昂,再加上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律师介入成为常态。诸种因素导致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实践中,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会迫使权利人放弃维权,同时又助长了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3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2014年修改后施行的《商标法》在第63条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其中“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被解读为是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

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条件难以标准化: 1、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对于恶意的判定有别于一般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至少达到“屡罚不改”、“恶意昭彰”。 2、侵权情节或者后果是“严重”的:在法律实务中,“情节严重”即该情节所造成的危害明显超出一般侵权的行为,如侵权时间长、地域广、类别多等。如侵害的是知名商标,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3、赔偿基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但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很难举证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及许可使用费。 二、惩罚性赔偿的“尺度”难以把握,容易发生过度惩罚的情况。 1、商标、专利价值评估体系建设滞后。 2、被侵权方难以证明自身的经济损失与专利侵权行为的直接关 系,因而难以判定侵权方应当赔偿金额的基数。 理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初级阶段,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如果立刻执行严苛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则会造成我国很多技术发展受到国外专利的制约,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现阶段我国民法制度相冲突,强行实施会导致执行难,把知识产权法推向边缘化。 1、民法作为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身并不具有惩罚性。因此,我国规定的民事侵权赔偿实行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即损失或获利多少则赔偿多少)。 2、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惩罚性赔偿则有违该原则的精神主旨。因为如果对侵权人实行惩罚性赔偿,则会导致被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利,有违公平原则。 3、我国仅在产品责任、销售假冒商品责任等特殊方面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关于知识产权侵权在司法实务中不可类推适用。

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 议 摘要:知识产权是一种保护各种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构建优质的营商环境、鼓励创新发展、促进行业进步,离不开各种产权保护制度。而就目前来说,在知 识产权领域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势在必行,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中侵权惩 罚性不足的问题,有必要从各个方面来加以完善与优化。文章就完善知识产权侵 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意义、建议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建议 引言:探究如何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明确其具体意义以及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含义,从赔偿条件、赔偿数额认定方式、证据开示制度等 方面来加以深入探究,以此来针对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落实各项惩罚性赔偿措施,提升其违法成本,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权利人利益。 一、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 当前中国经济正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在产业链全面升级、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全面发展战略整体推进的发展环境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会大幅度提升侵权成本,制裁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构建良好的营商 环境奠定基础。就当前阶段来说,专利法、商标法与知识产权领域的系列政策主 张都在推进或者尝试性地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遏制与震慑各种恶劣的知识 产权侵权行为,提升企业与个人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意识与保护意识,从而在 整个社会中营造一个优质的营商环境。 二、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议 从以下数个方面来阐述完善赔偿制度的具体建议: 1.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件

(1)赔偿适用性应以“故意”为要件。因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进一步加重责任,故而为避免权力过分扩张,要求在制度制定之初,就应以“故意”为要件;“故意”让惩罚具备一定的正当性,且让行为人有着可归责性,以给行为人加以 更加沉重的负担来约束其本身可能会出现的不法行为,以此来减少该种案件的发生。且“故意”代表着行为人知晓其本身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对比过失来说,有着更大的主观恶性,故而应给予其更加严苛的处罚;最后需注意的是,如 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者恶意,且其并未引发严重的客观损害,是否应采取适 用惩罚性赔偿,答案是坚决不可行的,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并不单单用于强制或者制裁,更重要的是对其他人的预防与教育,若是对该种行 为不加以惩罚赔偿,会给行为人如下错觉:只需降低知识产权侵犯带来的后果即 可躲避惩罚与赔偿。故而,应根据行为人的错误程度来对其加以惩罚性赔偿。 (2)通过适宜的方式来判断行为人的侵权严重性。若是未制定正确的“情 节严重”认定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惩罚性赔偿的正确性、可操作性,故而 有必要界定“情节严重”的界限与内涵,其中在《商标法》中有所论述,大意为:“针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恶劣的,应按照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与五倍 以下来赔偿”,由此知晓,“情节严重”属于对“恶意侵权”的有效补充与说明,即行为人侵权行为在超出大众容忍的同时,还需存在相应的恶劣行为。可从以下 数个方面来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其一,侵权手段异常恶劣,例如经原告不间断的 催告之后,行为人仍旧我行我素,未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变本加厉,此种行为即 可直接判定为“情节严重”,并需承担对应的惩罚与赔偿,且在具体的实践进程中,要求法院将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当作“情节严重”的主要依据;其二,侵权 时间长、法院判决后、经行政处罚、多次侵权之后再次侵权的,应认定为“情节 严重”;其三,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对权利人产生利益损害与消极行为的,应认定 为“情节严重”[1]。 2.健全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方式 不再按照“法定赔偿额”来进行惩罚性赔偿额基数计算,主要原因是该种赔 偿制度本身就可赋予法官一定自由的裁量权,且具备惩罚属性,故而在各项制度 提升法定赔偿最高额的条件下,加强了其在制裁、惩罚方面的功能,因此将补偿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一、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旨在通过加大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必要性、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知识产权是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激励创新者和发明人积极投入研发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2.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传统的赔偿制度往往只能赔偿侵权方损失的一部分,难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的作用。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可以使侵权方面临更重的经济压力,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3.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知识产权是企业创造和积累的重要资产,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将迫使侵权者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使其不敢轻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促进公平竞争的实现。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1. 专利权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可以采取较高的赔偿标准,以达到威慑效果。 2. 商标权 商标是企业形象和竞争力的重要标识,侵犯商标权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应用于商标侵权行为,提高侵权成本和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3. 著作权 著作权是文化创新的重要保护手段,侵犯著作权会对作者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害。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强化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方式 1. 确定赔偿标准 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明确赔偿标准,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或巨额利益侵权行为,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赔偿倍数,以达到威慑效果。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侵权者的经济能力,以避免赔偿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2. 提供举证便利 为了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应当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大侵权方的举证难度。可以允许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由侵权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 3. 鼓励举报 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效的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举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发现侵权行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活动。 五、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1. 赔偿标准不明确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 目录 一、引言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五、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 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缺点 七、案例分析 八、结论 一、引言 侵权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很多国家对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之一。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并分析其优缺点。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法院可以判决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和威慑的目的。与普通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具有更高的赔偿金额,以及更强的惩罚性质。该制度主要用于严重侵权行为,如恶意故意侵权、违法经营等。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主要有以下条件: 1.侵权行为属于故意或恶意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故意或恶意侵权行为,而不适用于过失侵权行为。 2.损害后果严重:损害后果严重是惩罚性赔偿的基本要求之一。只有在损害后果对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或精神上的损失,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3.违法程度较高: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违法程度较高的侵权行为。只有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或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才能适用该制度。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产物,其维护对于保护创新者的权益至关重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中广泛应用,以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威慑作用。 2.商业竞争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业竞争中的适用主要包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诋毁、商业间谍等行为。通过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3.产品责任领域: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这一领域的适用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环境保护领域:环境污染和破坏是严重影响人类和自然环境健康的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的适用,可以有效地促使侵权行为人改善环境污染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赔偿。 五、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故意侵权的成本:惩罚性赔偿是对故意侵权行为的一种惩罚手段。通过加大对故意侵权行为的经济惩罚力度,可以有效地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2.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使受害人得到足够的经济赔偿,弥补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惩罚性赔偿还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避免类似的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对侵犯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利益平衡。 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缺点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缺点: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一、前言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国家发展创新型经济的必要条件,保护知 识产权也是防止知识产权侵权、打击侵权行为的重要措施。然而,现 实中,还存在一些恶意侵权行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给知识产权正常的发展带来了很大阻碍。因此,各国都对知识产权的 保护加强了力度,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 惩戒恶意侵权行为,切实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国内外发展历程、我国现 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惩 罚性赔偿制度的对策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指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者而言,比普通 赔偿金额高出很多倍的惩罚性赔偿,以切实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正式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刺激和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经 济的发展,防止知识产权被侵犯,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最终达到 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目的。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国内外发展历程 在国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2001年起制定的《专利法》中,第65(二)条规定,在判决侵害专利权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侵权行为的情节认定,在原赔偿额基础上加倍至 五倍的数额内予以赔偿。 2007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则明确规定:当著作权侵权的情节特别恶劣或者损失特别巨大,著作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惩罚性赔偿。 在国外,美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建立。在美国,惩罚 性赔偿起源于“In re Seagate Technology,LLC”,该判例的重要 观点就是侵权者有意识地侵犯他人专利权,而不是认为自己没有侵权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 摘要: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及进步,知识产权也得到了十分蓬勃的发展, 而针对知识产权所出现的一系列侵权行为,也成为了当今社会当中的一项关注重 点及热点。当前我国有关法律当中针对侵害知识产权系列的行为主要是使用填平 原则为主来进行赔偿,但是这一原则当前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 的实际需求。因此,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当中,对于当前的 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当前的法律法规完善,都具有较多的益处。本次研究主要是 进一步的分析当前有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希望能够为 一系列至产权的侵权行为处理,提供更多的参考及借鉴。 关键词: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的不断进步,当前,人们针对知识产权方面 的认识也越发的完善,更加关注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可否认,伴随着改 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的迅速进步及发展,当前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当中的一个 经济强国经济大国;但是我国在针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整体质量却并不十分的理想,与国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明显落后。伴随着不断转型的经济类型以及经济结构, 当前有关知识产权的行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种全新的新兴行业及朝阳产业。不 仅如此,不管是国家政府还是民众开始越发的认识到在知识产权当中所蕴含的一 系列创新能力及推动能力,并且将其作为了对国家竞争力以及发展力进行衡量的 一项重要参考标准。而伴随着日益普及的互联网以及信息化技术当前在侵犯知识 产权时,也有了更多的选择以及途径。相比于法律当中的其他民事权利而言,知 识产权最为明显的一个区别就是其具有无形性,并没有客观存在的实物。而正是 因为这一特殊性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我国法律行业长期以来的一项难点及重点。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

《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 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林广海李剑秦元明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目次 一、起草背景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原则 三、关于司法解释名称 四、关于故意、恶意的认定

五、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六、关于基数的确定 七、关于倍数的确定 八、关于生效时间 九、关于防止惩罚性赔偿滥用 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3月3日起施行。《解释》共7条,主要依据民法典、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涉及适用范围、请求内容和时间、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和倍数、生效时间等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拟对《解释》起草中的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注意的适用问题作一阐述,以便更为准确地理解条文原意,确保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规划了我国未来5年发展蓝图,设定了2035年的远景目标。当前,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服务保障构建新发展格局。引入和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可以阻遏侵权并充分补偿权利人,符合新发展理念内在要求,有利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

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

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为各类信息资源的采集工作提供了便利,这一过程中各类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活动频繁出现。如今,国内针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立法与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并不健全,发展相对滞后,广大群众还未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网络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情况较为严重。本文研究围绕如今国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展开,按照现代互联网技术水平制定了相应的改进方案,期望能够为国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帮助。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属于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促进现代科学技术进步发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历经长期的实践探索,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构建日趋健全,然而依然有着诸多不足,特别是怎样在互联网平台中维护知识产权的问题还有待解决。所以,我们还必须进一步研究互联网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构建问题,找出目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制定解决方案,进而有效促使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朝着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内涵 网络知识产权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按照有关的法律制度,由互联网中的公司或个人创造的智力方面的成果与权利,其具体内容涵盖下述三点:首先是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具体指的是互联网游戏有关的虚拟货币、虚拟游戏道具等,换言之也就是网络运营商与网络游戏开发商自身具备的开发程序或提供服务的权利。其次,原有知识产权所有者在网络平台中享有的权利,例如电子形式的著作权等。最后,以互联网为

基础的有关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创造的产品或者研发出的程序均以互联网为基础,与传统知识产权存在差明显差异,这部分产权如果脱离网络,意味着知识产权拥有者也将丧失有关的权利。除了上面包含的主要方面外,互联网知识产权还涉及很多的领域,比如在互联网环境下催生出来的相关产品,包括多媒体、数据库、电子邮件、动画作品等等,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充。 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权利体系不完善。 首先,尽管国内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制度日趋健全,然而立法滞后的问题依然较为严重,网络技术的快速进步与法律制度建设不对称,各类知识产权侵害行为较为常见。其次,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使用层面的权利系统并不健全,如今国内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权利具体涵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发明、外观设计等种类,部分新型专利成就还未被计入保护区间之内。其属于一类财产权,由于权利体系不完善、权利的分类不细、界定困难,使得知识产权所有人对该权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护。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 第一,国内当前时期监管也出台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条文,然而尚无法有效应对知识产权侵权活动,当前时期依然主要凭借网络技术的进步来实现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二,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水平不高、法律救济效力不足。网络的虚拟特性导致侵权活动只有借助互联网技术展开检测,然而互联网检测技术水

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者:张敏 来源:《南北桥》2022年第01期 [ 作者简介 ] 张敏,女,江苏盐城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 摘要 ] 懲罚性赔偿制度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直至今日该制度也极少被法院具体适用。法定赔偿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占比极高、赔偿基数难以认定、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普遍低于权利人的诉请等,是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急需应对的问题。本文从立法现状、惩罚性赔偿金的认定、权利人举证、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展开论述,并基于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 关键词 ]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2013年就被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但从颁布并推行至今,在大量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却罕有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商标具有非物质性,其被侵权极其简单且成本低廉。近年来,恶意注册、高仿等现象屡禁不止,可商标侵权诉讼赔偿额度低、维权成本高却已成为商标权人维权路上的绊脚石,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在于《商标法》仅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无法准确地具体适用,且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外,目前为止尚未有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作具体释明,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中也都没有依据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具体判决的案例。 因此,务必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对商标侵权加以遏制,深入加强商标管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尝试对该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推动立法优化,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1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商标侵权人主观上构成“恶意”,客观上侵害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原告提起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时,法院为惩罚、遏制被告的违

浅谈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具体落实

浅谈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具体落实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产生的社会市场价值愈发突出,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然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则日趋严重,给产权拥有者带来巨大的个人损失。我国司法体系建设日趋完善,而在知识产权法的建立上则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往往采取补偿性赔偿原则,无法实现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有效抑制。为此,应当引进惩罚性赔偿,基于我国具体的国情和知识产权侵权性质和程度进行有效落实。本文首先对惩罚性赔偿进行简要阐述,进而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和现状,阐述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落实策略。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法;引进;落实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中采取的一种侵权责任形式,其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实施目的,一方面是基于补偿性赔偿采取的一种重要损失赔偿方式,另一方面则是对蓄意和野蛮的、严重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否定,并对侵权者实施惩罚和存在侵权意向者的警戒。与补偿性赔偿相比,其不仅能够有效弥补受害人的经济和个人损失,还能尽可能阻遏侵权人实施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就我国的知

识产权法建设而言,引进惩罚性赔偿,是对当前采取的补偿性赔偿的有效补充,也是尽快实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完善的重要手段。 一、惩罚性赔偿概述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中采取的责任处理方式之一。如被告存在着恶意或欺诈性的行为,则法院在受害人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对被告判决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以达到对被告的处罚和对他人的警示作用。由此可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实施目的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超额赔偿,以充分尊重受害人的应有权利和尊严;一方面是对被告的惩罚和阻遏,预防其再次实施同样行为,充分体现司法的严肃性;一方面则是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确保司法对社会的保障和保护作用。 要探讨惩罚性赔偿,就必须将其与传统民法当中的补偿性赔偿进行比较。补偿性赔偿原则是以受害人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利益为依据,对被告实施相应的赔偿处罚。补偿性赔偿是我国大陆法系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判决的重要基石。就两种原则的联系来看,首先,惩罚性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一般在原告得到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再依据原告的意愿和被告实施行为的严重性进行相应判处;其次,惩罚性赔偿金也是基于补偿性赔偿金来确定的,其必定高于补偿性赔偿金,并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而从两者之间的区别来看,首先,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作者:陈红亮 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11期 【摘要】知识产权作为民法的分支,沿用了民法的补偿性赔偿制度,设立了一套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具有的充分补偿功能、惩罚性功能、威慑性功能、遏制功能等,可弥补补偿性赔偿功能在责任承担方面的不足,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下文先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简要概述,又分析了其功能和特征,以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特征功能 引言 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伴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渐健全,我国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也日益提升,公民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然而,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侵权仍旧非常严重,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它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遏制知识产权侵权,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产生非常关键的发展意义。 1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是相对的概念,应该属于损害性赔偿的范畴,其侧重点在于对侵权者的惩罚。同补偿性赔偿相比较而言,它不仅具备对被侵权人补偿的功能还具备对侵权人惩罚的功能,其对侵权人的保护力度更大,并可对潜在侵权人造成足够的威慑力。在美国,惩罚性赔偿以制裁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震慑潜在的侵权者为目的。在英美法系中,惩罚性赔偿有时还可以用于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或是没有实际损害的案件中。在我国学界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含义则表述不尽一致,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指由法院做出的具体赔偿数额超过了实际损害额的赔偿,它既有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功能,还具有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等多重功能。也有人认为,在英美法系,惩罚性赔偿是指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 2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点 2.1补偿性和激励性。惩罚性赔偿在对间接损害无法举证而不能得到赔偿的案件中,不仅充当了额外惩罚的责任,也充当了补充赔偿的责任。一方面是弥补受害人没有完全被赔偿的损失,另一方面是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并最终达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惩罚性赔偿的另一层特性是激励性。由于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可以获得额外的赔偿数额,更加鼓励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对行为人请求赔偿。实务中,受害人可能会因赔偿金额较少,起诉时间较长不愿意起诉,行为人因此免受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对于受害人除了补充其无法从补偿性赔偿中获得的利益,同时也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可以理解为对受害人承担社会义务的激励。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成心损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中,损害人除了 需依法承担补偿性的赔偿责任以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通过一定程 度的经济惩罚到达教育、预防及警示社会公众的目的。现代各国中,美国在知 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在各个知识产权部门法中,均有 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英国在1988年公布的?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中规定了附加刑损害赔偿制度便具有惩罚性赔偿责任性质。在德国,损害支持 产权通常被认为有三种赔偿金额计算方法,根据原告所受损失、根据获得使用 容许的费用、根据被告不法行为收益,一般把这种惩罚方法看做其在知识产权 立法上包含的惩罚性因素。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利法?也明确规定了损害专利权 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起到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作用。 目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也已不陌生。一般将1993年公布的?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看做首次对惩罚性赔偿做出规定的法律。但也有学者认为1991年 我国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就有相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表达。而自惩罚性赔偿 制度进入我国法律工作者视线起,相关的法律法规已一步步完善开来,可以预 见的是,惩罚性制度将得到法律各界更多的重视、适用范围也将一步步扩大, 从而更好地效劳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开展。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民事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方 面的详细表达,要研究其性质,主要可以通过研究民事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 度的性质进展。目前,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认识还未统一,主要有公法 责任说、民事责任说和经济法责任说三种。公法责任说认为,“惩罚性责任完全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一、本文概述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其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然而,传统的赔偿制度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时,往往因赔偿数额有限,难以对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导致侵权行为频发,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更为严厉的赔偿方式,开始在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本文旨在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首先介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及其理论基础,明确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接着,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梳理和分析,揭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以及其在保护知识产权、遏制侵权行为方面的实际效果。本文还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核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构建更加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源于对传统民事赔偿原则的拓展与深化。传统民事赔偿原则主要关注于填补损害,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然而,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这一原则显得捉襟见肘。知识产权的特性,如无形性、专有性和地域性,使得其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有效遏制。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威慑理论:惩罚性赔偿通过对侵权人施加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起到威慑作用,防止其再次实施侵权行为。这种赔偿方式能够增加侵权成本,降低侵权收益,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矫正正义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往往是对智力劳动成果的非法占有和使用,这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体现了矫正正

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适用问题研究

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蔺孟南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8期 【摘要】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判处被告承担的、超过原告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金。我国2013年的新《商标法》虽然已经正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不容忽视的是,该制度在诸多方面、尤其是司法实践上面临诸多困境。由此,本文即以司法实践为基础,选取91例相关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继而总结现阶段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成因,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商标法;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判处被告承担的、超过原告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金。i近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国,有学者主张英国最早的惩罚性赔偿案例为1763年的Wilkes v. Wood案,ii另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始于1763 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主审的Huckle v. Money案。iii缘起于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并未在英国发扬光大,而是在大洋彼岸的美国觅得其繁衍的乐土,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美国最早的惩罚性赔偿案件是1784 年的Genay v. Norris一案,该案是一起侵犯人身权案件,被告在原告的酒中放入化学物质导致原告身体上和精神上饱受痛苦,因而被判令承担惩罚性赔偿金。iv此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逐渐延及产品责任和合同领域,v并在知识产权法中得以引入。美国《专利法》、《版权法》、《兰哈姆法》和《统一商业秘密法中》中均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就我国而言,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63条正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外,在《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8条以及《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7条中同样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在2018年4月10日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在年初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亦明确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由此可见,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中全面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是必然的趋势,但是就我国当前在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及制度构建而言,仍有些许问题亟待解决。商标法第63条是我国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上“迈出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其适用状况和施行效果对于我国现行立法的修改完善、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全面建立,无疑极具参考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司法现状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 作者:张俊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以及其本身所蕴藏的巨大经济价值,它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也极易成为不法竞争者侵害的对象。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贸领域中的知识产权含量逐步升高,由侵权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加。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于权利人受到的损害,往往需要通过给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补偿,从而实现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利益失衡状态的矫正功能。赔偿数额确定适当与否,标志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程度,也关系着司法救济制度的合理性评价问题。因此,探求一条适当的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思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我国法律确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其缺陷 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对侵权赔偿的范围都作了规定,如《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对侵权损害赔偿也有进一步的规定,从上述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法律对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地损失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销量减少、利润下降的损失;间接损失则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支付的合理费用。从表面上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当完善的,但是在实际中,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却很难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并且很难执行,就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例,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法院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用。第一种是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方法运用得很少,因为如果专利产品的销售量没有减少,则此方法不能适用;如果专利产品销售量下降,其下降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侵权人可以比较容易地针对此种计算方法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所以在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中,很少有人要求对损失进行完全的调查。第二种是以侵权人因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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