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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有如下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亦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2、当事人一方认为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公证事项与承办公证员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该公证员回避。

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证收费。

4、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有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

5、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有权获得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义务:

1.申办的公证事项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

2.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及其它应由其交纳的费用(核查、鉴定、拍照、录像、交通等费用);

4、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人。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证据保全公证告知书

(保全行为、事实及文书送达公证)

法律意义:

在该类公证事项中需保全的对象应属以后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提取的证据,以避免在今后解决纠纷中举证困难,故先行办理证据保全以便固定证据。

法律后果:

⒈公证机构只是就需要证明的事实或行为做一忠实记录、描述,为当事人在今后解决纠纷中对已发生的该事实或行为提供客观证明,但对其在今后解决纠纷中是否必然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结果不作任何保证;

⒉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法院可不采纳公证证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特别告知:

1、申请人应当保证公证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2、公证员在履行职务时,遇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他人阻挠、妨害公证员按规定执行职务的,公证员有权终止该公证事项的办理,所收公证费不予退还;

3、在文书送达公证中,当事人对送达时间、地点、被送达对象的正确性承担责任。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法律意义:

1、经过公证的财产买卖合同(协议书)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2、签订财产买卖合同(协议书)是转让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法律行为,是财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法律依据。

法律后果:

经过公证的财产(房屋、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并不必然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依法律规定,不动产买卖中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动产买卖中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以财产交付为准,法律有规定的从规定。

双方做出意思表示并办理公证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告知:

1、卖方应当如实陈述财产的权属状况(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有无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设定过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财产有无瑕疵,是否出租,目前使用或占有的情况等;

2、财产被出租或有共有人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已出租的财产出卖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法律意义:

1、经过公证的财产买卖合同(协议书)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2、不办理有关过户登记,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法律后果:

1、承租方享有对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租赁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双方做出意思表示并办理公证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告知:

1、出租、出卖方应当如实陈述财产的权属状况(所有权人,共有权人,

有无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设定过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财产有无瑕疵,是否已出租,目前使用或占有的情况等;

2、财产有共有人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方可出租、出卖,出租的房屋出售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有奖活动公证告知书

法律意义:

有奖活动公证是公证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者的申请,通过事前审查、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包括结果)真实、合法的活动。它是公证机构凭借其独立的证明职能、以其对社会的公信力作为保障、通过对有奖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从而保证有奖活动依法进行。

法律后果:

作为主办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有奖活动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奖活动的内容、规则和程序并按照所公布的活动规则和程序进行开奖。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向社会公布的有奖活动内容、规则和程序的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依程序和规则进行开奖获得的结果必须按规定履行兑奖义务,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告知:

1、活动举办方不得阻挠公证人员依法对有奖活动实施监督;

2、活动举办方对活动现场发生的开奖纷争或混乱秩序应负责予以妥善解决、对开奖器具出现的技术故障应及时予以解决,以保证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公证处有权不予办理公证;活动举办方有义务保障公证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否则公证处有权不予办理公证;

3、有奖活动如属分阶段举行,申请人若对有奖活动的某一阶段申请公证的,则申请人应对该阶段之前的每一阶段的有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借款合同(协议书)公证告知书

法律意义:

借款合同(协议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金融机构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协议书)或依法证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协议书)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公证机构对借款合同(协议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据此出具的执行证书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或担保人实施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法律后果:

1、双方作做出意思表示并办理公证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经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协议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则可能承担不经过诉讼直接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

特别告知:

1、公证机构赋予借款合同(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并依规定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持执行证书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可以免去诉讼程序。

2、公证机构赋予借款合同(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并可依规定出具执行证书,但所出具的执行证书能否被人民法院接受并执行,公证处不作保证;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4、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

5、对民间借贷建议借款人提供担保;

6、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如系共同所有,须经共有人书面同意。

7、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公证书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的申请书(包括执行标的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

(2)、原借款合同或协议复制三份(包括公证书);

(3)、代理人须提交授权书或委托书。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赠与合同公证告知书

法律意义: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2、签订赠与合同是转让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法律行为,是财产权利发生转移的依据。

法律后果: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不必然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依法律规定,不动产赠与中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动产赠与中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以财产交付为准,法律有规定的从规定;

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撤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告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不能委托他人;

2、赠与人不得有规避法律、恶意逃避债务和法律义务的行为;

3、赠与标的为共同共有财产的,须有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4、赠与的财产转移所有权依法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5、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继承权公证告知书

法律意义: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权资格。继承权公证书是确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利的证明,是继承人向有关部门、机构或个人宣示其权利并被承认或被允许转移遗产所有权的凭证:

特别告知:

一、遗嘱继承类公证

1、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继承人不得以遗嘱中未指定上述继承人继承为理由而拒绝分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

5、遗嘱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嘱无效。

二、受遗赠类公证

1、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的必须履行义务;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法定继承类公证

1、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遗产如已被被继承人生前所签的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或所立遗嘱处分的,法定继承无效;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法定继承人中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承父母。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5、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遗嘱公证告知书

法律意义:

它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其个人财产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对自己生前的财产在其死亡后的处理做出规定,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公民处分私有财产权的尊重。

法律后果:

1、立遗嘱人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立遗嘱即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死亡后其遗产原则上应依据其遗嘱的内容处分,不得违背遗嘱内容。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2、立遗嘱人通过在遗嘱中指定受益人从而改变了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办法,可能剥夺了部分甚至全部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3、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特别告知:

1、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立遗嘱人在死亡之前有权对其所立的遗嘱变更、撤销,但是经过公证的遗嘱的变更、撤销行为必须再经过公证方可;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5、遗嘱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的无效,处分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

6、公证机构对遗嘱的证明仅限于对遗嘱制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不能证明遗嘱内容的完全真实与合法。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告知书

法律意义:

1、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为明确相互间遗赠与扶养的权利义务所订立的协议。它是以特殊内容的合同这一法律形式解决社会上鳏寡孤独老人晚年生活、解除他们后顾之忧的有效手段。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发扬尊老爱幼的良好社会风尚;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它是引起遗赠人遗产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3、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法律后果: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变更协议。特别告知:

1、遗赠人生前对协议所涉及的财产不得随意处分,所遗赠的财产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才能由扶养人受赠;

2、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

3、双方必须完全出于本人自愿。对有配偶的扶养人,应征得其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遗赠的财产必须无权利瑕疵,遗赠人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法律意义:

声明书是声明人主张权利、放弃权利或同意承担义务的书面意思表示。经过公证的声明书可以向他人证明该声明书确系该声明人所为,使接受者消除疑虑。

法律后果:

声明人应对其声明书内容负法律责任。

特别告知:

1、声明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2、公证处仅对声明人的声明行为的真实性负责,其声明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及预期效果性由声明人自己负责。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法律意义:

委托书是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对外处理事务时表明委托关系和委托权限的证明。委托书经过公证,其委托和代理关系的真实性及代理权限得到了公证机关的证明,易于为他人所接受,它对于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协调社会关系,稳定法律秩序及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后果: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内代为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担。

特别告知:

1、委托事项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2、公证处仅对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的真实性负责,而委托事项内容的合法性、完备性及预期效果性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3、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告知书

法律意义:

1、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体现了国家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和在选择实行何种家庭财产制度的自由。

2、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3、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不仅可作为夫妻之间实行何种家庭财产制度的凭据,同时也为第三人能够甄别、区分该夫妻家庭财产、婚前或婚后个人财产提供了便利。

法律后果:

夫妻之间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约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约定对第三人无法律约束力,但第三人明知的除外。

特别告知:

1、夫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仍由夫妻婚后双方财产偿还,但该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2、夫妻之间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规避法律的意图的,该约定无效;

3、约定的财产如果是房地产或车辆等需要到相关的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4、所约定的财产发生所有权人变更但该财产上又设有他物权(如抵押、质押权)的,应将约定内容通知他物权人。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公证告知书

法律意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的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它是国家与土地使用者均作为平等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签订的债的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受让方之间签订的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合同,包括出售、交换、赠与。

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是国家为了促进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而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后果:

1、该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后,无论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还是一般的土地使用者均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合同经公证后具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公证,可以防止集体土地流入市场、可防止不具有出让资格的出让人出让土地使用权、可防止出让、受让双方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损害国家利益。增强双方履行合同的严肃性,减少随意性。

特别告知:

1、仅适用于城镇国有(全民所有)的土地,对集体土地则不适用;

2、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3、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履行法定手续的不得进入土地二级市场;

4、土地使用者应在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否则会被处罚;

5、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但土地使用者也可以申请续期。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办理抵押物登记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和《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一、公证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财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二、公证当事人变更抵押合同应向原公证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如不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的,则自行变更后的抵押不发生《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登记效力。

三、公证当事人履行完毕主债务或提前终止、解除抵押合同,应向原公证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四、办理抵押登记后,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可协商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如协商不成,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以该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财产抵押后,如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

六、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湖南省永州市公证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公证时,公证员已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

年月日

合同或协议公证告知书

法律意义:

1、合同或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它仅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

2、经过公证的合同或协议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法律后果:

合同或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变更合同或协议。

特别告知:

1、公证处以第三方公证人的身份,对一方、两方、叁方或多方提交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进行公证。公证处不存在与任何一方合作的情况,如有一方打着与公证处合作的名义,则是明显欺骗行为,请向本公证处告知并请你方不再申请公证;

2、针对合同、协议而言,合同、协议经公证后,并不意味着公证处确保合同、协议中每项条款的实施,公证处仅对合同、协议上签名的真实性负责。一方如不履行自已的义务(即不履行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另一方可凭公证书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就是说本公证书仅起一个有力证据的作用,而不是担保合同、协议得到完全的实施的作用;

3、公证处仅针对合同或协议双方的签约行为及签字属实进行公证,合同或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及预期效果性由当事人双方自己负责。

4、合同或协议需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并自觉尊守合同或协议中各条款,公证处不能保证合同或协议双方能正确的履行合同或协议中各条款;

5、公证处是以公证、中立的立场对合同或协议双方的签约行为及签字属实进行公证,并不偏向于任何一方。

6、合同或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必须完全出于本人自愿。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简答题(公证与律师制度)

1.简述公证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正机构、公正当事人、公正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正事项,进行公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1、公正法律关系主体,公证机构、公正当事人、公正代理人、公正厉害关系人、其他公正参与人 2、公证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3、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公正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 2.简述公证的特征。 1、公正是一种证明活动 2、公正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公正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3.简述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4.简述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5.简述公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公正法律制度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左右 2、公正法律制度的预防纠纷作用 3、公正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 4、专业化的公正队伍建设 6.简述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权的意义。19 1、公正机构独立行使公正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同意的需要 2、公正机构独立行使公正职权,也是公正执法的需要 3、独立公证有事公正机构正常工作的前提 7.简述自愿原则的含义。 1、当事人的自愿申请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先决条件。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行为无法成立 2、自愿原则贯穿公证全过程。公证活动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自愿申请,也可以在公证活动结束后,撤销公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不得阻扰。 8.简述公证员回避的情形。 1、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近亲属的公正业务 2、公证员不许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正业务 3、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与当事人又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公正业务。 9.简述公证机构的特征。 1、法定性 2、非营利性 3、独立性 4、统一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 5、服务性 6、非政府性10.简述公证机构的任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11.简述《公证法》对公证机构规定的禁止行为。28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 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6、法律、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请求调查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五、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六、聋哑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七、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八、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 九、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严格执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 签名: 年月日 注: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此告知书在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第一次询问前送达被询问人,并由其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在笔录中记明。

帮别人拿公证书有什么责任

篇一: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 我处已决定受理您的公证申请,现将办理公证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基本权利; 1、有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公证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2、有要求公证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出证的权利;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4、有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对、修改的权利; 5、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6、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如实回答公证人员的提问,陈述事实真相,决不讲假话,作假证; 3、按规定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4、确保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确保提交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内容真实无误; 5、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参与公证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 以上告知书内容本人已明确无疑并且自愿以签名(按手印)的方式予以确认.现本人郑重承诺:若提供虚假证据或讲假话、作假证甘愿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公证当事人: 年月日篇二: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亦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2、当事人一方认为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公证事项与承办公证员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该公证员回避。 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证收费。 4、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有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 5、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有权获得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公证机构提出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义务: 1、申办的公证事项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 2、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交被害人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有如下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亦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2、当事人一方认为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公证事项与承办公证员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该公证员回避。 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证收费。 4、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有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 5、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有权获得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义务: 1.申办的公证事项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 2.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及其它应由其交纳的费用(核查、鉴定、拍照、录像、交通等费用); 4、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人。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2.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聋哑人在接受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4.不满十八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基层组织负责人、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参加询问的权利。 5.有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6.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7.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8.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民警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9.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10.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1.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询问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

律师与公证制度复习资料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思考题 这是根据PPT整理出来的,大家看的时候自己酌情增删。 名词解释 1律师资格 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专职律师的对称,是指已经取得律师职业证书,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兼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着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依法取得政府律师执业证,享有国家公务员待遇,为所在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4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职业人员。 5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是指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依其职权,由国家下达编制、拨给经费而设立或批准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其性质是国家事业单位,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 6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个人出资设立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7律师权利、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还包括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以及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8律师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9比例收费、 比例收费即按争议标的的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它一般有一个浮动幅度,收费比例随着标的金额的增加而分级递减。 10风险收费 所谓风险收费,又称胜诉收费,主要适用于诉讼领域,它是指律师收取报酬以胜诉为条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对照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对照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uspect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uri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vestigation, the suspect has the follow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权利: Rights: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Citizens of all nationali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use their native spoken and written languages in court proceedings. (Article 9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The suspec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ile charges against investigators whose acts infringe on his citizen's procedural rights or subject him to indignities.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 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本告知书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时交犯罪嫌疑人。

[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

[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 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内容摘要]根据《公证法》规定,告知已成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一项法定义务。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既是当事人享有知情权的体现,也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措施。本文试从公证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告知的主体和对象、告知的内容、告知的时间和方式、告知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结合办证实务浅述公证的告知义务,目的在于加深对告知义务的认识,从而促使公证人员切实履行该项义务。 [关键词] 公证告知义务内容实务公证告知义务是《公证法》的一条独具特色的规定,既体现了公证行业作为一个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也是公证行业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公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再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存档。”这样告知就成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定义务,成为公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公证这样一个以程序为重的法律活动而言,未履行告知义务就违反了法定程序,这无疑是致命的,轻则引起当事人对公证书效力的质疑,重则引起当事人相互之间、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的纠纷,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和公证机构的声誉。因此告知义务不仅是公证员作为法律人的义务,也是公证员维护和体现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公证责任风险的重要方式,更是公证制度自身预防纠纷的必然要求。 一、公证告知的重要性(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是一项专门的法律职业活动,大多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对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不了解,对相关的程序和要求也不清楚,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该办理哪种公证,只是简单的认为“你盖个章就行了”。《公证法》正是基于这些考虑规定了公证告知义务。实际上履行公证告知义务的过程,也是一个宣传普法、维护当事人知情权的过程。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使当事人知道何事可为、当为,何事不可为、不当为。例如目前很多房屋委托公证,当事人虽然声称是委托中介卖房,但实际上已经将房屋卖给中介,即卖房将房产证交由买房,再办理一份委托书公证,写明房主委托买方办理此房的买卖、过户、代收房款等相关事宜。这样实质上经过了买卖交易,但没有到房管部门登记过户,房产证没有变更,买方却通过委托公证获得了该房屋的处置权,同时省下一笔契税。鉴于实践中很多买方认为到了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房款也拿到了,事情就算完了,以后中介将房屋卖给谁和自己都没什么关系了。公证员应当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澄清事实,向当事人说明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法律,在笔录中清楚准确地记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使无经验和老实的人受到损害。对事实是否符合法律或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怀疑时,公证员应当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公证员若怀疑事实,而当事人坚持要求公证时,则公证员应在笔录中加以注明当事人对此的陈述。再如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时,应告知赠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赠与给夫妻一方的财产只能作为受赠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在类似情况下,如果公证人员在当事人申请或咨询时不给予认真想些详细的告知和解答,当事人就不大可能准

1月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自考试题(1)

2011年1月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自考 试题 全国2011年1月自考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0092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作为公证证明活动的基础和依据的法律是() A.宪法 B.公证法 C.民事诉讼法 D.民商法 2.在我国,公证机构的根本任务是() A.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B.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C.维护法制,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发生 D.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 3.公证机构在工作中,因其过错或公证员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公证机构的财产对他人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性质是() A.民事侵权责任 B.民事违约责任

C.行政侵权责任 D.行政违约责任 4.保密原则是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体现保密原则要求的内容之一是要求公证处制作的专项公证书只能发给() A.申请人 B.当事人 C.翻译人 D.鉴定人 5.有权受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收养公证申请的是() A.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 B.送养人住所地公证处 C.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 D.收养行为发生地公证处 6.公证员游斌不愿意继续从事公证职业,欲提出辞职。下列机构中有权对游斌予以免职的是() A.县、区级司法行政部门 B.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 D.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7.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若当事人申请公证,则公证机构() A.可以公证 B.应当公证 C.必须公证 D.不予公证 8.公证员张帆违法办证的事件暴露之后,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张帆行政处罚。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张帆之前,应当告知张帆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等,张帆有权陈述、申辩,并有权() A.申请复议 B.申请复审 C.申请论证 D.申请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6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职工权利义务告知书

职工权利义务告知书 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求偿权.工伤社 会保险权.教育培训权 义务: .严格遵章守纪.接受教育培训.报告事故隐患 1、职工与用工单位应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上除了应当载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问应当有关于保障从业人员劳务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 2、用工单位应当在项目上配备专门的考勤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现场监督农民工考勤(打卡)工作,整农民工考勤记录表存档备查,每月向项目经理及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当月农民工考勤记录情况。每日的应每月进行汇总存档,结算时作为结算依据。 3、农民工依法受雇,在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未能取得约定工资情况下,应与劳务负责人、劳务商解决,协商未果则可先向工程所在项目经理部进行协调解决。农民工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投诉事项和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5、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用劳动防护用品。 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9、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告知人:接受人: 日期:

公证法学超星尔雅

公证法 公证法学概论 1 公证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有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公证的主体 A、公证纠纷 B、公证事项 C、公证矛盾 D、公证当事人 正确答案:B 2 ()就是公证活动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A、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 B、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 C、当事人 D、公证利害关系人 正确答案:A 3 公证活动是在(),通过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来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纠纷发生前 B、纠纷发生后 C、纠纷解决中 D、诉讼进行中 正确答案:A 4 公证活动的目的在于(),进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A、解决纠纷 B、预防纠纷 C、调解矛盾 D、作出裁定 正确答案:B 5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的() A、权利和义务 B、权利 C、义务 D、责任 正确答案:A 6 关于公证活动的特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证是一种诉讼活动 B、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C、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 D、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 正确答案:A 7 公证证明的事项大多是民商事实体法规范的对象,公证既遵循(),还必须遵循民商事实体规范 A、公证实体规范 B、公证程序规范 C、公法规范 D、私法规范 正确答案:B 8 公证法是正确实施()的保证 A、民法 B、商法 C、民事诉讼法 D、民商法 正确答案:D 9 公证是非诉讼活动,是() A、司法活动 B、证明行为 C、执行行为 D、确权行为 正确答案:B 10 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合法性进行确认,赋予其法律上的证明力 A、有效性 B、确定性 C、真实性 D、明确性 正确答案:C 11 宪法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基本法 B、根本法 C、基础法 D、程序法 正确答案:B 12 1979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恢复() A、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对照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uspect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uri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s investigation, the suspect has the follow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权利: Rights: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 条) Citizens of all nationali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use their native spoken and written languages in court proceedings. (Article 9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 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 条) The suspec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ile charges against investigators whose acts infringe on his citizen's procedural rights or subject him to indignities.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a memberof the judicial, procuratorial, investigatory and translation personnel shall voluntarily withdraw, and the parties to the case and their legal representativ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emand his withdrawal: (1) if he is a party or a near relative of a party to the case;

公证处规章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公证处规章制度 篇一:公证制度 第二编公证制度 第一章公证与公证法 一、公证制度概述 1、概念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特征 (1)公证是由专门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一种特 殊的证明活动。 (2)公证证明活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和事实。 (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具有证据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

效力。 (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地位 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功能是统一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通过公证证明活动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的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4、任务 一是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办理经济合同、股票、招标、拍卖、提存、公司章程、法人资格、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是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5、作用 (1)引导服务功能

公证当事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公证云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18639987.html,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我国法律承认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外国公民和法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当事人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他人的名义。如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则是一种代理行为,称为代理人,代理人不是公证当事人,而只是公证活动的参加人之一。 (2)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公证事项,对本人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利益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影响。如申请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与本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只是替他人申办,则不是公证当事人。 (3)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申请人在公证活动中,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义务依法只能由当事人享有,非当事人无法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派有资格的代表,代表人应当提供有代表权的证件。 (4)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可申办公证事项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类:一是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公证的主要特征

公证的主要特征 1、公证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专职法律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我国国家机构发出的证件或证明很多,如公安机构颁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但这些都不是公证,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公证机构以国家名义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其出具的公证文书不仅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广泛性、通用性、可靠性、权威性等特点,不受行业、国籍、职业、地域、行政级别的限制,在国际国内都能通行使用,这是其他机构的证明所不具备。公证员是公证机构中负责办理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代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并出具公证文书。其他机构和人员不能进行公证证明活动。 2、公证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 公证是为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而设立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公证与其他司法活动一样,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接受社会和公证当事人的监督。为保证公证程序的正确执行,司法部2002年发布了《公证程序规则》,对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当事人的条件和权利义务、公证管辖、回避、申请与受理、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出证、公证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特别程序、申诉与复议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收养子女、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赠与、委托、提存、认领亲子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指出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件和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文书和事实。如用于诉讼的证据材料、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学历、经历、需要保全的物证和书证、健康状况、出生、死亡、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属实等。 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以真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这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 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我国的司法制度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其主要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诉讼,一种是非诉讼。公证是预防的法律制度,其活动宗旨是通过公证活动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通过公证活动来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公证是非诉讼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权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96条)。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 (六)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6、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9条)。 7、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167条)。 8、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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