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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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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的特点

法社会学的特点

法社会学研究的特点如下:

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静态与动态的结合——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社会因素对法律运行过程的影响。如社会因素对于立法的影响,对司法的影响,对手法行为的影响。

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定性与定量的结合。(参考定量方法的说明)

法社会学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继受性质(参考我那个三大法学派内容)近三十年来,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上呈现出融合、复杂的态势。多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方法在研究同一主题时共存,即打破传统社会学和法社会学的宏观与微观割裂、静态与动态分离的研究范式,出现了以问题为结点的宏观与微观的穿梭、静态与动态的结合,理论与方法的边界在研究主题上也逐渐模糊,出现一种融合趋势

法社会学研究的意义

1法社会学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实现法学理论与方法的融合

法律社会学由于法律现象的特殊性,迄今为止更多的还是倚重方法论层面和定性研究方法中的方法,但是法社会学一直在引入一些定量的研究方法,也是强调理论与方法的结合。一方面法社会学仍然重视定性研究,因为法社会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是置于社会母体之中,是在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去研究的,这种关系研究就须采用与此相对应的方法如结构主义、功能主义、互动论、交换理论、冲突论、系统论等等,而关系研究本身是一种动态研究,主要需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而法社会学同时又通过量化研究去回答了各种社会因素如何对法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发生影响的问题,布莱克《法律的运行行为》就是这样的代表作。

2法社会学通过中立的价值立场达成法学研究宏观与微观的穿梭

在法社会学领域,研究需要通过各种微观的数据采集与分析来达成宏观的结论,但是同时,法社会学这种宏观结论的达成是通过微观统计中的不预设价值立场的中立的客观的分析实现的。这种宏观与微观的穿梭首先表现在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中,他一直在探索现代社会中渐增的规训力量的着落点,最终落在现实生活中微观层面的无数的局部环境上,如各种规训场合如监狱,各种常态化的惩罚方式从而建构起他的权力的微观物理学,这种微观场景下获得的价值中立的各种数据与思考最终都成为他的大理论的基石。

3法社会学通过研究对象的预设实现法学研究静态与动态的统一

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往往是行动中的法,法社会学既要研究相对静态的法律秩序,也关注于法运行状态的历史性的,流动性的全过程,从很大程度上,它不仅关注制度本身。强调从静态的、平面的事实与现象描述向主体间性的、关系的这种事实与动态过程描述与揭示转变。法社会学也因此实现法学研究静态与动态的统一

缺点

首先是法社会学研究的共有缺陷,第一,法社会学研究的只是利益,制度只是手段,这让法社会的研究预设了价值中立的立场,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就忽视了制度正义的问题,也不利于法律信仰之塑就。第二,纯粹的法社会学只重视定量分析而不重视定性研究,这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方面,定量研究的样本科学性始终存疑,另一方面,即使样本正确,但也很容易

犯经验主义错误,因为任何法律现象出现的条件都不会完全相同,依托定量研究很容易产生教条和先验主义的错误。

其次是我国法社会研究的特有缺陷,我国法社会学在源头上犯了教条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源头性错误我国的法社会学最初是从西方引介而来。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即有一部分社会学

学者开始了法社会学研究:费孝通《乡土中国》影响广泛,但遗憾的是, 这股法学与社会学相

结合的涓涓细流在当时及其后并未汇成浩瀚之水。我国法社会学的真正稳定的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之后。

因此我国法社会学没有得到社会学的滋养, 存在严重的营养不足和结构失衡问题, 换言之,

我国目前法社会学不具有西方法社会学二元性的基本特征, 只具有一元性的法社会学研究特征,也就是法社会学的研究只具有法学性而缺乏社会学性、只采用了西方范式而忽视了我国实践的结合,只重视定量而忽视了定性研究。

法社会学论文

论人治与法治 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传统的经济管理手段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以法治国,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已是势在必行。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历史上看,就是每朝最高统治者无一不总揽全国军事、政治、经济、司法大权,所有政事听凭这个人独断专行。"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唯予一人有佚罚","听予一人之作猷","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历来的君主帝王一再削弱宰相的权力,致使"三公九卿,形同虚设"。人治的另一个特征,是实行"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和推崇"忠孝"思想。由于皇权至高无上,与皇帝有血缘关系的皇族和外戚分享着特殊尊荣。汉、唐、明等朝代都有宦官专权和外戚干政的现象。"任职终身"、"荫泽子孙",是人治的又一特征。在中国历史上,除了政治的变故和权力的倾轧外,没有哪位皇帝是活着时就主动让位的。至于每一朝代的各级官吏的选拔和委任,无论是分封制、荐举制、九品中正制,还是后来的科举制,几乎无一例外地保障他们终身乃至世代为官的特权。人治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常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以礼断狱"、"以言代法"、"以人代法"、"重德轻刑"。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经济现代化要求必须实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法治是近代大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近代西方的法治,推动了西方生产力的迅猛发展,

社会学答案

单选题 2.第2题 孔德的代表作是() A.《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B.《权力精英》 C.《实证哲学教程》 D.《神圣的帷幕》 C 4.第4题 下列关于角色的理解,正确的是 A.角色内含着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 B.角色与身份是相同的 C.角色与地位是相同的 D.角色与社会期待无关 A 10.第15题 个体在社会关系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是指() A.身份 B.地位 C.角色 D.角色丛 B 15.第22题 认为存在许多相互冲突的文化要素,不同文化要素代表不同群体或社会阶级的利益的文化分析视角是() A.生态学视角 B.互动论视角 C.功能论视角 D.冲突论视角 D 26.第50题 一般认为,最早使用“社会互动”的社会学家是() A.齐美尔 B.涂尔干 C.滕尼斯 D.帕累托 标准答案:A 28.第52题 如同们师兄弟这样群体成员对其有忠诚感的群体,属于() A.外群体 B.内群体 C.正式群体 D.次级群体 标准答案:B 4.第4题 以下沟通方式,属于语言沟通的是()A.借助面部表情的沟通 B.借助身体姿势的沟通 C.借助行为举止的沟通 D.借助文字的沟通 标准答案:D 16.第16题 家庭的本质关系是() A.婚姻关系 B.血缘关系 C.收养关系 D.同代关系 标准答案:A 18.第18题 社区发展的直接目标是() A.培养社区成员的民主意识 B.协助社区成员认识到自己的共同需要,协助社区运用外部援助和内部资源 C.提高社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收入水平 D.建立良好的社区内部人际关系和合理的社会结构 标准答案:B 23.第23题 按照霍尔的观点,45至120厘米的距离属于() A.个人距离 B.公众距离 C.亲密距离 D.社会距离 标准答案:A 30.第30题 再社会化与继续社会化的区别是() A.再社会化的环境相对开放,继续社会化的环境相对封闭 B.再社会化具有自主选择性,继续社会化具有强制性 C.再社会化在成年早期进行,继续社会化在成年之后进行 D.再社会化具有强制性,继续社会化具有自主选择性标准答案:D 1.第1题 假设教师、警察和消防员的职业声望分别是75分、70分和65分(满分100分),如果一个人从警察变成了教师,他的社会流动属于() A.向上流动 B.水平流动 C.向下流动 D.地理流动 标准答案:A 3.第3题 被假设为会对其他变量造成影响的原因变量是() A.控制变量 B.因变量

对埃利希一个法社会学命题的分析

第29卷第3期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V ol.29, No.3 2009年3月 Journal of HuBei TV University March. 2009, 081~082 对埃利希一个法社会学命题的分析 贾春生 (辽宁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内容提要] “法律的发展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这一命题的基础就是把法律与秩序等同,这就忽视了法的自我衍生功能而认为国家法的无用。在把这一命题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一个命题的比较后作者认为法律制度是法律发展的关键,尽管这个结论也是现象性的。 [关键词] “活法”;法律制度;“无限倒退”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427(2009)03-0081-02 一、埃利希一个法社会学命题的内涵 埃利希在《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中,提出一命题:法律的发展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1]。埃利希以这个命题来作为其对《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的高度概括,它的特点就是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社会本身蕴含了实际支配社会生活的“活法”,“活法”是法律条文的丰富来源。对待埃利希命题的理解,需要在埃利希所要达到的目的这一前提下来看待。正如埃里希对利益法学所进行批判时所说“正确地对待‘利益情况’以认识法律的目的为前提,因为不顾及法律的目的,也许能决定何种利益实际上被涉及到,但其实并不能决定何种利益应被优先照顾。”[2]同样,如果离开埃里希所要达到的目的,确实也可以知晓这一命题的内涵,但也许不会了解埃利希所优先强调的为何物。 埃利希的命题的提出有两个目的,一方面,为了反对概念法学的“成文法规是法的唯一法源”的观点,埃利希提出了这一命题。以这一命题为基础,来建构“一种新的社会法律观,一方面提倡法官的创造性作用,另一方面特别重视社会事实在法源中的作用”[3]。另一方面表达对传统法律概念的反对,即法律是以国家支持的强制性秩序。他认为这就包含了四个因素“有三个并不是法律的必要因素,因而需要排除在法律概念外。第一,由国家创造;第二,法院判决根据;第三,它是判决而来的法律强制力的根据;只有第四个因素是他学说的出发点,即法律是一种秩序化”[4]。 埃里希就是以此进行推演,即把法律和秩序等同。“如果我们不再把秩序作为人类可以建构的产物,我们的视野就会开阔,秩序的形成绝不是一套深思熟虑的而制定出来的规则体系单独作用的结果”[5]。而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很明显是先于法律,所以作为人类内在秩序的“活法”也就因此同样先于法律存在;先于法律存在的“活法”在法律未出现时调整着人类社会;同样在,有了法律之后,“活法”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仍然实际发挥作用。 由此可以看到埃里希的这一命题,一方面所着重强调的是国家制定、执行的法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所以,立法、司法的发展因其国家性也就不是法发展的重心;而法学又是以国家法为对象,所以法学的发展也同样不是法发展的重心。另一方面埃里希所着重强调的是,国家制定、执行的法并不起多大作用,真正起作用的是“活法”,而“活法”是“人类社会的内在秩序”。埃里希认为在法律所涵盖的领域,并不存在多少要由律师来解决的纠纷。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反社会的情形及如何解决这些情形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是“活法”。“活法”存在于司法决定、商业文件、社会组织的秩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对于法官来说,不仅仅要理解成文法,更重要的是理解“活法”。这就要求法官在制定法未涵盖的范围内,运用“自由判决”的方法,发现法律适用法律。既然“活法”是最基本的法的形式,同时这种最基本的法的形式又是一种社会秩序,存在于社会当中,以此来看,法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也就是不言而喻了。 二、埃利希命题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一个命题的比较 埃里希的命题指出了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而非立法、司法与法学。这种把法律为何发展及发展动力的答案求助于社会的观点并不是思想史上的第一次。自18世纪以来,诸多的西方法律学者均把法放置于法于社会的关系中来进行研究。如孟德斯鸠强调并致力于探讨地理、气候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历史法学派的法学家在法律的研究中也在从“民族精神”、“法的观念”的社会土壤中去发现法的内涵。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也认为法的发展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依赖关系。有的人也正是从此点出发认为埃里希的命题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对社会依赖性”观点的发展,如有人认为“他对社会性以及社会的依赖关系的论述,则进一步发展了卡尔·马克思的学说” [6]。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题是一定经济基础决定一定法的内容,一定经济基础的发展决定了一定法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个命题与埃利希的命题有所差别但也有所共同之处。因为经济是一个社会的基础,所以本节通过对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的阐述,来发现这两个命题在法的发展与社会的关系上的异同。 (一)相同点 1.两个命题均认为法的发展对社会有依赖性。埃利希认为法的发展重心在于社会;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发展。 2.两个命题均认为法的内容来源于社会。埃利希认为,以国家法形式出现的法律条文仅是法中的一小部分,大量的法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是人类组织的“内在秩序”即“活法”。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主观的产物而是一定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 (二)不同点 1.两者在社会(经济基础)在法发展中的地位上存在差异。差异是非常明显的,即埃利希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发展决定于社会(经济基础)。 [收稿日期]2009-01-01

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

风笑天的社会学研究方法笔记 重点:抽样;测量与操作化;理论与研究;实地研究;定量分析 ☆☆ 第一章导论 1、社会研究(social research):一种以经验的方式,对社会世界中人们的行为、态度、关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各种社会现象、社会产物进行的科学的探究活动。进而理解我们周围的社会世界,预测社会发展、变迁的趋势。其方法体系包括:方法论;研究方式;具体方法与技术。 社会研究的三个基本特征:研究的主题是社会的而非自然的;研究方式是经验(经验性,指社会研究必须依据可感知的资料)的而非思辨的;研究的问题是科学的而非判断的[是否正确]。 方法论(methodology):方法论所涉及的是规范一门科学学科的原理、原则和方法的体系,社会研究中的方法论所涉及的主要是社会研究过程的逻辑和研究的哲学基础。包括两种基本的、同时又相互对立的方法论:实证主义方法论和人文主义方法论。其中实证主义方法论一直占据主流位置。 实证主义方法论:社会研究应该向自然科学看齐,将社会现象当作纯粹客观的现象来测量分析,通过对社会现象进行具体可观的观察,对经验事实做出客观的研究结论。在研究方式上,定量分析是其最典型特征。 人文主义方法论:充分考虑人的特殊性,要发挥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的主观性,深入人的内心世界去理解其行为及其社会后果。人文主义者结合人类行为主体对社会世界的认识能力和能动特性、思维和意志等,来描述或建构研究对象的经验世界。在研究方式上,定性研究是其典型特征。 3、研究方式(research mode):指研究所采取的具体形式或研究的具体类型,包括贯穿社会学研究的全过程的程序、策略、方法等。通常有四种类型:调查研究;实验研究;文献研究;实地研究。心理学者通常采用实验研究;社会学者-调查研究;人类学者-实地研究;传播学者-文献研究式。 研究方式的选择:与所研究现象的性质、研究对象的规模、研究所采用的分析单位、研究所

法社会学论文

1.本文的方法论是现象学理论。首先,现象学理论是指由现象学所 发现的意识分析方法能够将人们导入纯粹的意识领域,所有的科学、所有的人类精神成就都能通过对现象学的意识分析而得到解答。现象学理论把人的行为与其感知、判断、归纳、想象、期待、时间意识、自我意识等内在因素联系起来,强调人的意识的主动性。其次,从本文来看,该文通过对一起赡养纠纷调解事件的过程进行分析,对该事件的相关人的行为、语言、动作等外在表示进行分析,符合现象学理论的基本要素。例如他的行政编制在 A 镇政府, 属于乡镇司法行政人员, 在其言语中就反映出一种模糊的角色定位: 一方面, 在他看来, 法律援助的意义在于“ 为人民服务” 和“ 维持社会稳定” , 从事法律援助是在完成上级“ 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 , 可见在其意识中, 法律是工具性的———具有社会政治功能的———存在, 这显然是政府行政人员而非法律人的思考模式; 另一方面, 他又提到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来“帮助群众解决矛盾纠纷” , 要依照法律规定审核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格条件, 从而将自己赋予了依法执法的法律人角色, 法律似乎又因为它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成为了规范性的存在。G 所长将上述法律的工具性和规范性混为一谈, 自然地, 法律援助工作与之前的司法行政工作在他看来“区别不大”。再例如,当事人老E做父亲的给儿子道歉“ 没道理” , 他是来这里讲“ 理” 的, 而不是来讲“ 法” 的。从老E对纠纷情况的陈述中可以看出, 他对国家法律是很陌生的, 他甚至没

有意识到自己找儿子讨要粮食、医疗费、生活费是依据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 儿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则是对自己利益的侵害。他的依据是“ 儿子分家前就说话了的” , 是纯粹从道德角度出发, 认为儿子说了要给钱粮的话就应该兑现。老E 的态度立场代表了中国传统的文化意识。综上所诉,我认为本文的法社会学方法论是现象学理论。 2.本文运用的法社会学基本方法是法律角色分析。理由如下,首先 法律角色分析方法是通过对法律角色的结构、关系、功能以及权力义务、行为模式等的分析来说明一系列的法律现象。在本文中,通过对G所长的在该事件中扮演的角色进行分析,说明了一些法律现象和事实。例如M 主任向大家介绍道:“ 这是咱们镇司法所的G 所长, 今天专门过来当调解人的。今天的座谈会就由他来主持。他是我们这片儿最懂法律人情的, 你们父子俩的矛盾纠纷今天在这里由他依法处理。”M 主任的介绍“ 他是我们这片儿最懂法律的” , 却着重突出了G 所长作为法律权威“ 在场” 所代表的意义, 淡化了他同时作为司法行政人员的官方色彩。由此可见,G所长的角色是一个法律人。然而, 无论G 所长自身的角色定位如何, 在一个具体纠纷解决场景中, 作为法律援助工作者, 他是以一个“ 法律人” 的身份参与其中的, 这对事件的其他行动者来说, 往往就意味着法律的“ 在场” 。既然G 所长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用“ 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一语带过, 他就很可能不会遵照法律的权利义务规定解决法律援

2016尔雅法社会学考试答案

法社会学考试答案 一、单选题(题数:50,共50.0 分) 1根据相关统计,2005年有关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比例是()。 A、1.1% B、7.6% C、13.7% D、29.3%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2()这种解决争端的方式是指第三方独自决定。 A、调解 B、讨论 C、判决 D、独裁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3正式的解决争端的方式不包括()。 A、舆论 B、学校的规则 C、社会组织的纪律 D、国家制定法律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4从法律角度看,“内部的人”不包括()。

A、普通人 B、法官 C、律师 D、法律制度中的人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5社会大变迁时期,()权威可以起到更大的作用。 A、传统的 B、超凡的 C、合理的 D、法律的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6()是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 A、中性指标 B、评价指标 C、否定性指标 D、肯定性指标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7《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受到经济危机的冲击,具体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变通行为不包括()。 A、地方政府严格执法,不为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开绿灯 B、中央相应措施为企业减负,降低各种税收和保险费用 C、采取多种措施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D、起草劳动合同法执行条例,回应社会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声音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8英国将控辩双方存在的交易称为()。 A、惩罚令 B、控辩交易 C、认罪请求 D、坦白制度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9根据埃尔文的理论,社会学家研究法律制度过程中并不关心()。 A、创制法的原因 B、法的创制者的行为 C、法的解释、适用、执行及其原因 D、书本上的法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10日本50年代到70年代发生的四大污染案件采用了()模型解决争端。 A、核心关系与边缘关系 B、利益的最大化 C、文化影响 D、简单关系和复杂关系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11对于2008年5月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多数网

法社会学的特点

法社会学的特点 法社会学研究的特点如下: 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静态与动态的结合——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社会因素对法律运行过程的影响。如社会因素对于立法的影响,对司法的影响,对手法行为的影响。 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定性与定量的结合。(参考定量方法的说明) 法社会学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继受性质(参考我那个三大法学派内容)近三十年来,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上呈现出融合、复杂的态势。多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方法在研究同一主题时共存,即打破传统社会学和法社会学的宏观与微观割裂、静态与动态分离的研究范式,出现了以问题为结点的宏观与微观的穿梭、静态与动态的结合,理论与方法的边界在研究主题上也逐渐模糊,出现一种融合趋势 法社会学研究的意义 1法社会学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实现法学理论与方法的融合 法律社会学由于法律现象的特殊性,迄今为止更多的还是倚重方法论层面和定性研究方法中的方法,但是法社会学一直在引入一些定量的研究方法,也是强调理论与方法的结合。一方面法社会学仍然重视定性研究,因为法社会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是置于社会母体之中,是在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去研究的,这种关系研究就须采用与此相对应的方法如结构主义、功能主义、互动论、交换理论、冲突论、系统论等等,而关系研究本身是一种动态研究,主要需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而法社会学同时又通过量化研究去回答了各种社会因素如何对法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发生影响的问题,布莱克《法律的运行行为》就是这样的代表作。 2法社会学通过中立的价值立场达成法学研究宏观与微观的穿梭 在法社会学领域,研究需要通过各种微观的数据采集与分析来达成宏观的结论,但是同时,法社会学这种宏观结论的达成是通过微观统计中的不预设价值立场的中立的客观的分析实现的。这种宏观与微观的穿梭首先表现在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中,他一直在探索现代社会中渐增的规训力量的着落点,最终落在现实生活中微观层面的无数的局部环境上,如各种规训场合如监狱,各种常态化的惩罚方式从而建构起他的权力的微观物理学,这种微观场景下获得的价值中立的各种数据与思考最终都成为他的大理论的基石。 3法社会学通过研究对象的预设实现法学研究静态与动态的统一 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往往是行动中的法,法社会学既要研究相对静态的法律秩序,也关注于法运行状态的历史性的,流动性的全过程,从很大程度上,它不仅关注制度本身。强调从静态的、平面的事实与现象描述向主体间性的、关系的这种事实与动态过程描述与揭示转变。法社会学也因此实现法学研究静态与动态的统一 缺点 首先是法社会学研究的共有缺陷,第一,法社会学研究的只是利益,制度只是手段,这让法社会的研究预设了价值中立的立场,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就忽视了制度正义的问题,也不利于法律信仰之塑就。第二,纯粹的法社会学只重视定量分析而不重视定性研究,这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方面,定量研究的样本科学性始终存疑,另一方面,即使样本正确,但也很容易

社会学研究方法

社会学研究方法读书报告 杨磊 本人通过前人经验分别从每个章节进行归纳总结,把一些自认为重点内容进行归纳整理成一篇五千字左右的读书报告,个人能力有限,如有错漏之处,望老师批评指正。 第一章导论 一、科学方法 1、知识的几种来源:常识:众人经验的积累。传统:历史形成的观念,经验个人经历的积累。权威:众人公认的依据,科学:符合逻辑的经验总结。科学的特征:科学是经验的,根植于、依赖于,科学是命题式的,形式结构,科学是逻辑的,符合正确的思维,科学是操作的,可实际检验,科学是趋于抽象的。概括、理论,科学是趋于系统的,完整体系,科学是累积的,相对的、部分的。 二、社会研究的概念与特征:1.社会研究的定义,研究:提出问题,寻求答案的过程。社会研究:利用经验去研究人们的行为、态度、特征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各种社会现象、社会产物所进行的科学的探究活动。2.社会研究的特征,研究的主题是社会的,而非自然的。研究的方式是经验的,而非思辨的。研究的问题是科学的,而非判断的。3.社会研究中的困难人的特殊性:感情、意识、霍桑效应;研究的干扰性:研究本身是一种行为;现象的复杂性:果多因、一因多果;特定的限制:伦理的、政治的、法律的; 三、方法体系:方法论研究的逻辑和哲学基础;研究的规则和程序体

系; 四、研究过程: 1.选择问题阶段:研究主题与研究问题 2.研究设计阶段: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案 3.资料收集阶段:四种主要方式 4.资料分析阶段: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 5.得出结果阶段:研究报告与成果交流。 第二章:理论与研究 一、理论及其层次:1.理论的层次:宏观理论,中观理论,微观理论; 2.衡量理论优劣的标准:范围广泛,精确性高,结构简练。 二、理论的结构: 1、概念:对现象的一种抽象,事物的属性在人们主观上的反映2.概念的功能:提供交流的工具,提供观察的视角能够分类和概括构成理论的元素;3.变量:具有一个以上取值的概念可以实际测量的概念;4.变量间关系:相关关系(共变关系)因果关系,共变关系,时间顺序非虚假关系;5.命题:关于概念的特征或概念间关系的陈述;6.假设:关于变量的特征或变量间关系的陈述可用经验事实检验的命题;7.理论建构研究:归纳推理从观察到概括从概括到理论暂时的、相对的、或然的理论;8.理论检验研究:演绎推理竞争解释与理论检验的需要。 第三章:选择研究问题 一、研究问题及其来源1、什么是研究问题:研究主题问题领域2、研究问题的来源:社会现实,个人经历,相关文献。 二、选题的标准1、重要性:意义、价值;理论、实践; 2、创造性:知识积累、独特之处 3、可行性:主、客观限制。

20xx法学法律社会调查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20xx法学法律社会调查 报告正式版

20xx法学法律社会调查报告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前言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 调查主体 1 相关社会背景和主要目的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十分严峻。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同时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很多大学生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沉默,而不是去争取他们的利益。这就会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淡,导致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强大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必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 [腐败的历史源远流长,它是与公共权力同生共长的。权力既可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以朝权利的自我膨胀、权力变异、权力腐败的方向发展,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司法腐败是腐败现象中的一种。近年来,司法腐败日益严重,愈演愈烈,“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现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蔓延”,“部分法官、检察官等已经成了产生腐败的污染源”。若不及早遏制和清除,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弘扬正气,维护正义,捍卫司法公正,就必须下大决心,下大力气清除司法腐败。 一、司法腐败的基本含义和本质特征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取或保持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从事非法行为。在我国,司法机关通常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等。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江泽民阿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的讲话中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综观近几年来,司法腐败在我国的发展速度之快、蔓延范围之广、涉及人员之众、影响之恶劣达到了惊人的地步。这些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严格执法、违法办案,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又是当前司法腐败的典型表现。现象反映本质,从司法腐败的典型行为中,我们不难剥离出司法腐败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巩固统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民权益的神圣职责。司法腐败摧毁了这一防线,玷污了这最后的净土。 二、司法腐败的原因 司法腐败究其存在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它既有司法机构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外部原因,既有司法腐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机构、部门和国家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第一、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虽然我国建立了很多的监督制约机制,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群众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以及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然而各种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可能形成司法机关监督不力或不受监督局面。 第二、司法腐败的另一外在原因是地方行政权力腐败的推动。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实质上就是地方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勾结,共同完成某中交易、共同谋取非法利益,共I司完成腐败行为。虽然司法部门是个独立的业务系统,但其干部

社会学概论课程内容报告

社会学概论课程内容报 告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社会学概论》课程内容报告-贫困 一、贫困的定义 贫困首先被看作是经济现象。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贫困是由于收入不足而导致的生活匮乏的状态。与之相近的界定有:贫困是缺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能力;贫困是指个人或家庭的经济收入不能达到所在社会可接受生活标准的那种状况。由此可以看出,站在经济学的角度看贫困,它是因经济收入不足而不能达到最低生活水平或可接受生活标准的状况。对最低生活水平的界定相对容易一些,国际上一般用贫困线来测量贫困。所谓贫困线是指社会中家庭品平均收入的一半,人均收入低于这个水平的家庭极为贫困家庭。显而易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贫困线可能不同,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生活水准不同,包括的范围为不同,家庭收入的平均水平也不同。实际上,测定贫困线是为实施社会救助服务的,因此,它一般以行政区为单位。 在西方发达国家,人们对贫困的界定包含了更多内容。比如英国学者汤森德(Townsend)认为,那些缺乏获得各种食物、参加社会活动和最起码的生活和社交条件的资源的个人、家庭和群体就是贫困的。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认为,贫困应该被理解为个人、家庭和群体的资源(物质的、文化的和社会的)如此有限,以致他们被排除在他们所在的成员国的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方式之外。近些年来,世界银行在反贫困方面也指出,贫困不但是经济上的,也是健康、文化和社交方面的,因此贫困具有综合特征。上述对于贫困特征的指认已经超出了纯经济范围,而认为它具有社会-经济特征。实际上,贫困被认为是与低收入相关的生活方式,甚至有人认为,在一定社会中没有体面的生活就是贫困。 二、我国的贫困问题

法律社会学作业2

1.按一定的间隔距离抽取样本的方法是指()。(4.00分) D. 系统抽样 2.作为社会学学科恢复重建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一开始就提出要建立中国自己的社会学的学者是( )(4.00分) C. 章太炎 3.个案调查是一种()( 4.00分) C. 定性研究方法 4.()就是观察者参与到被观察者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之中,并通过与观察者的共同活动从内部进行观察。(4.00分) B. 参与观察 5.近代社会调查的特点是()(4.00分) D. 以实证主义为指导,重视事实的描述 6.以问题表格形式向被调查者收集相关资料的一种定量研究方法是( ) (4.00分) C. 问卷调查 7.()是社会调查研究的第一步,是整个活动的起点,决定了整个活动的方向与目标。(4.00分) C. 确定课题 8.()能够影响其他变量,而又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而自身产生变化的变量。(4.00分) A. 自变量 9.运用概率、统计原理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和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数量变化等方面进行的研究属于()(4.00分) A. 定量研究 10.()是对现象的抽象,是类似事物或现象的属性在人们主观上的反映。(4.00分) D. 概念 11.文献法的实施是从()开始的。(4.00分) B. 文献搜集 12.一般的访谈时间最好为()小时。(4.00分) C. 1~2小时 13.社会调查研究根据调查的性质可以分为()(4.00分) A. 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 14.进行“单一时点”的社会调查研究是属于()(4.00分) B. 横剖调查 15.非全面调查分为()和个案调查两类。(4.00分) A. 抽样调查 16.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归纳、分类、比较,进而对某个或某类现象的性质和特征做出概括的一种分析方法是( )(4.00分) B. 定性方法 17.社会行为规范处于非常模糊不清或基本失效的一种社会状态称作( )(4.00分) D. 失范 18.随机抽样方法是指被调查对象是()出的。(4.00分) B. 相等机会选取 19.属于教育制度的潜功能的是( )(4.00分) D. 社会控制功能

法社会学典型案例分析

摘要:在当今网络和媒体发达的时代,对有法律意义的典型事件作社会学分析,对中国法治建设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关于轰动一时的肖志军、李丽云事件,苏力教授曾作过详细分析,但从法律社会学层面上看,并不成功,在其论证的经验起点、论证过程和论证结论上都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法学人去批评、思考和检讨。 一、起点:事件的回顾与再梳理—什么才是真正的问题自身逻辑、社会情怀和社会共识 韦伯指出:“社会科学产生于对实际问题的关注,而且还受到人们所要实现的社会变革愿望的刺激。” [3]同理,肖志军、李丽云事件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确实给我们提供了对法律问题进行社会学意义上的认识、分析和探讨的一个生活标本,我们于其中观察社会各群体的生活状态、抽出社会关注焦点、寻找法律在适应层面上的漏洞、整合社会大众对法律规范的各种主张,这是社会学分析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同时,法律社会学意义上的分析必须克服那种拟定片面事实、局限于单一范畴和方法、预定价值倾向、偏重单方利益的做法。这又如韦伯所说:“某个具体的‘结果’的原因必须从总体条件中去寻找,因为它们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而不是别的方式‘共同起的作用’(act jointy)才形成某种结果的。” [4]因此,对肖、李事件来说,它撩起人们内心激情的起始点,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法律关注、批评和修法建议的各种社会声音、社会背景是我们首先必须面对的,这是我们立论的基础和“总体条件”。 (一)成为公共事件的起因:一尸两命—又一个秋菊式的困惑 肖、李事件中的“最简单的‘可靠的感性’的对象”是什么呢?,那就是本事件中由于医方缺少“临门一脚”,坚守“非签字不手术”的规则,导致李丽云及其婴儿非自然的、非 不可抗力的死亡,这无疑是整个事件的起因[5],是生命的逝去让人伧然落泪而奋笔疾书。 [6]法律人不能有半点轻视这种普通人情感的倾向。这种情感的基础聚合力是强大的。首先,这里的权利关注是具体的,李丽云母婴有血有肉、活生生的存在,而非杜撰的“理想的生命体”,所以不存在苏文指出的什么抽象的自由主义和权利口号;其次,现代社会的人本主义水平使我们在面对任何个体生命时,能回到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这样一种彻底的人文境界,李丽云母婴的生命是“值钱的”,所以有理由认为规矩应让位于 生命而不是相反[7]。可以说,即便李之死是“一件事”意义上的(下文将说明肖、李事件在中国不是孤立的),它也未必没有让人反思的价值。 更有社会性意义的是,李丽云母婴之死这个事件不但有足够的论题聚合力而且还有足够的论题散发力。首先,尽管有个人的特殊因素,但肖、李二人相对贫困的状况与民工身份,难免不让人联想到如“同命不同价”案中农村户口方的吃亏、孙志刚案中孙本人的卑微地位造成的惨剧等。在这些事件中,社会不断暴露自身的法律公正问题,这也造就了当事人的弱势地位与媒体关注程度成正比关系的奇特社会现象,中国的人本主义精神也许正是通过这种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最后修改版)

述评: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摘要:社会学要成为一门科学,就必须具有自己的独特的研究对象及方法。迪尔凯姆把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并提出了一系列研究社会事实的方法、准则及检验标准。他认为社会学像自然科学一样,其研究对象是可以实证的,从而为实证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参考。本文通过描述迪尔凯姆实证研究方法的准则,并对其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已达到深入学习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学方法社会事实方法的准则 一、迪尔凯姆提出社会学方法的背景 社会学是在十九世纪中后期由孔德在实证哲学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他试图使用一种物理学的方法来统一所有的人文学科——包括历史、心理和经济学,从而建立经得起科学规则考验的学科。他的社会学既无明确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又无专门的社会学研究方法。继孔德之后,著名的社会学家斯宾塞试图明确社会学的内容,提出了一系列开展社会学研究的问题,但也没有涉及方法问题。 而对于一门科学能否独立存在,关键取决于它是否涉及到某种独特的“客观现实”,是否拥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这本论述社会学方法的著作中,迪尔凯姆意在说明把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研究的独特对象,以区别于其它的学科,以及它所使用的特别方法,从而使社会学变成一门科学成为可能。 二、《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 迪尔凯姆提出,应把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而社会事实是什么呢?在此,应对社会事实下一个定义:“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1]也

法律的底色以《今日说法》案例所作的法社会学分析

法律的底色以《今日说法》案例所作的法社会学分析 电视文化导论结课作业 标题:浅议《今日说法》学专业:水利水电工程 班级:12级水工2班 姓名: 洪海峰 学号:120xx228 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浅议《今日说法》 引言:电视对我们这代人来说应该是最熟悉的,在选择写什么时我纠结了许久,我既想写现在比较火的电视节目如跑男,爸爸去哪儿之类,也想写我比较喜欢的一些经典电视栏目如《百家讲坛》,《人与自然》,但是这些节目我都是一时偏爱,只有《今日说法》一直未弃,所以我最终还是决定写《今日说法》,尤其是近期又听到有学生被传销组织拐带,虽然被救,但作为大学生,我觉得在我们即将步入社会的时候,除了必要的专业知识,我们还应该学会保护自己,而法律正是保护我们的一项重要武器,借助《今日说法》我们可以学到很多法律常识。 特点:我从小到大也看过很多期《今日说法》,尤其是中学的时候几乎天天看,那时还没有午睡的习惯,而中午也没有什么电视剧之类,刚开始只是打发时间后来就喜欢上了这个节目,我归纳了下我看《今日说法》给我的最大特点: 一:标题引人入胜

所谓“文以简为能,不以繁为巧”,《今日说法》的标题非常吸引人,我上网查了下一些经典标题,按字数归纳可以有四字标题:婆媳之争;失踪之谜;桃子事件。五字标题:车牌“绑架”案;幼儿园谜案;追踪逃逸案。六字标题:网吧里的悲剧;看不见的战线;泥石流的背后等,节目标题制作者在长度上把握短小精悍的标准,却在内涵上赋予其深远的意味,将对节目阐发的主旨以及对节目主讲案件的态度、观点融入其中,引人深思。例如:美酒成祸那一期用“美酒”与“祸”构成因果关系;赌徒末路那一期则简洁明了地揭示出赌海无涯,回头是岸的道理。 新闻传播中,标题制作者往往将焦点信息放置在焦点位置,达到有效传播主题信息的功效。而《今日说法》的标题制作者更是十分娴熟地将这一功能运用到了标题的制作中。主要表现为精选每日话题的关键词,进行恰当的组构,突显出每期节目的话题焦点,引人瞩目和深入思考。做到了组构精当,突显焦点。具体表现为两类:一,突显事件发生的地点信息如网吧里的悲剧、美容店引出的恩怨、幼儿园谜案。二,突显事件的关键人、物如实习生的遭遇、尴尬慑像头、楼顶的羊群。哭泣的金钱松、疯狂的六合彩、岳飞夫人像失窃之谜。 标题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的:内容质朴平实,品味不凡。法制节目往往涉及暴力、凶杀、色情等等因素,但决不能利用这些吸引受众的眼球,以达到提高节目收视率的目的。《今日说法》在这方面做得高雅大气,从标题可见一斑。综观各个节目标题,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案件涉及内容有:家庭纠纷、消费问题、青少年犯罪等等;

实践报告:法律社会实践报告

法律社会实践报告 xxxx年暑假,我有幸参加了xx大学法学院组织的“法律乡村行”社会实践活动。目的是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调查。以期用我们所学的知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群众,为他们答疑解惑,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此次社会实践的实践地是xx____(省、市、区、县)xx绥县。在具体的活进行当中,小组成员选择了在xx绥县城以及岜盆乡和渠离镇等几个有代表的乡镇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调查。 在这一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我对法律在农村的宣传状况及其现实的实用性有了一定的认识。在法律日益普及的今天,我们依然可以在农村遇到不少关于法律的问题,其中很多正是我国普法特别是农村普法盲区。为此组员之间交换过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这就是农村普法调查的意义所在。在我国,人口占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真正懂法的少,能用法敢用法的更少;少数精通某一类法律知识的农民,却是因为长期诉讼而不得不加以学习用以维护切身利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畸形的发展和进步。在如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大潮中,依法治国在农村仿佛还是空荡荡的口号。在此,我想有必要谈谈自己在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所思所想,希望能为法制建设尽一点点微薄之力。 (一)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首先,就法律的实用性这一点来说,我所遇到的问题是什么。在xx绥县城发普法传单时,我们分发的是婚姻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群众大多乐意接受新的知识并为亲戚朋友传递法律知识。但我们同样面临着不解和拒绝,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在他们心目中缺乏合理的实用性。例如,就婚姻法来说,有的群众认为自己已经结婚惑离婚就用不上婚姻法了,更有甚者认为只有离婚才用得上婚姻

法,因此他们抵触我们的普法宣传。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宣传对农民群众是不到位的,至少是缺乏实用性的,以至他们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就如上所说的婚姻法问题,很多农民群众或许就不了解家庭暴力,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家庭矛盾,威胁社会和谐的细胞。这种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宣传的缺失惑缺乏,无疑是农村普法过程中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其次,是关于法律宣传方面的问题。黄赌毒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但我们在渠离镇的集市上却很容易的发现很多农民群众显然沉迷于xx的现象,而且没有任何人加以阻止或取缔。这不由得让我们产生疑虑和忧患,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是不争的事实,但精神文明的滞后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无疑将衍生一系列农村问题,进而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同样的情况我们在xx绥县城也曾遇到过,一对夫妇向我们咨询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言语中透露,夫妇俩本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可惜却因赌博导致感情破裂,最终走向婚姻的失败。试想如果农村法律宣传及时、到位,这种情况又如何会屡屡出现。 第三,是农民群众在看待法律的态度方面的问题。农村作为一个特定的区域,特殊的地理和人文条件下,孕育出了一套自己的潜规则。淳朴热情却又相对缺乏知识的农民群众一旦相信某些人或事对他们有利或值得去干,他们便会给以衷心的支持和拥戴。相反他们便会产生抵触的情绪,并且在农民群众中扩散开来。这也许就是农村地区老大难问题难以解决的症结所在吧!在岜盆乡,我们遇到一位前来咨询的老大爷,向我们咨询土地纠纷问题。看得出老大爷很无奈也很无助。老大爷似乎并不满意我们给他解释的法理知识,摇着头说这就是中国社会的弊病所在,认为这应该就是官官相互的结果。在他看来自己翻阅了各种法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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