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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为了保障公民个体的生存与发展,而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社会权利,当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遇到障碍时,得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权益的实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认识的不足,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际状况令人堪忧。

虽然我国在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受教育权实现的状况仍然不乐观,主要表现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但包括地域、性别的不平等,同样也包括学校在录取和管理中的不平等。

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受教育者比西部地区享有更多、更好、更优质的教育服务,这也就决定了东西部地区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和教学条件等方面有着较大差距。特别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虽然在国家的重视下,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总体改善较快,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他们上学难,需要交很多很多不可理解的证明,如果想上好一点的学校还要交一定的借读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失学率愈来越高。当然还有学习条件较差居住环境简陋等等诸多问题。

在性别上的不平等则是由于受传统封建观念的影响,重男轻女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特别是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女童处于因性别和家庭贫困而导致的双重不利处境,受教育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从录取学生的角度来看,有的高校甚至以考生的相貌丑陋和身体残疾为由给考生设立障碍。如北京残疾女孩蒋南,以高出本科分数线12分的成绩被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录取,但校方除了提出“上学期间身体出问题,学校不负责”外,还有个让蒋南感到委屈的条件:不给毕业证书,只能给结业证书。

从学校管理的层面上看,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出台了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定,这些规定的设置许多不规范,有的直接侵害了学生权利。例如,拖欠学费的不允许使用学校的学习工具;在给学生作出评价的时候,教师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公平地使用手中的评价权。这些行为都从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这说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上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认识这些问题并将其完善,才能更好地实现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尽管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见轮廓,但事实上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达到法制健全的要求,即尚未形成适合现代发展要求的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公权力领域忽视公民个体权利的实现:由于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一直是家国个体,不注重公民个体权利的培养,加之新中国在成立后长期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的行政管制民间社会缺乏发达的私法文化,因此在公权力领域中,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个体权利经常被忽视,甚至是被漠视。

实行地区差别对待:长期以来,各高校对各地生源采取不平等的录取分数线,特别是在高校所在城市生源的分数线明显低于外地生源的分数线,使得进入同一高校不同地区的学生考分差距很大。这里存在的矛盾是,既要考虑高校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对高校所在地生源进行适当照顾,又要对各地考生实行录取平等;既要在招生时对民族地区的考生予以适当照顾,又要实现考分面前一律平等;既要考虑到国家培养人才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兼顾,适当调配,又要实现考分面前平等。所以解决受教育权的地区差别对待可能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现行的考试制度不能完全实现教育机会的平等:虽然受教育机会的平等需要通过考试体现出的能力来衡量,但是仅仅由考试分数体现出来的能力是现象上的能力,与考生的实际能力未必相符合。比较完善的考试制度应当是能够实际体现考生接受教育能力的制度。现行的考试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不能最大限度地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因而还不能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本人认为受教育权主要是针对政府权力的,政府承担的义务不仅是消极不侵害和防止第三人侵害,更重要的是积极主动提供实现的各种条件。其次,它还是经教育法等具体化了的普通法律权利。我国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有些内容已经法律化了,但法律化的程度不高,法律保护仍然涵盖不了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由于这些内容的广泛性和不明确性,只施行法律保护难以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考虑这种复杂的因素,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允许公民直接诉诸于宪法寻求救济,但是现阶段司法机关应谨慎对待,尽量运用现有的法律或法律的原则解决问题,不能轻易启动宪法机制。

结语: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还存在很多缺陷,我们会在不断地改进中完善,公民的受教育权特别是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更应该受到重视!提高对教育的重视以及教育投入会解决一大部分问题!我们和政府应该更加努力!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一、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这个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的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所谓受教育权,按照现代比较成熟的观点,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包括公民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①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被我国载入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20世纪以来,人权观念的重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警察国”消极保护之自由权转移到“福利国”积极服务之社会权。②受教育权的价值也开始得到了凸显。对于个人,只有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才能够有效提高自己的素质,发展自己的能力,在社会中取得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料,进一步促进自我价值的实现。对于社会而言,公民只有能够接受教育,才能较快地实现公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更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推进民主政治的运行,实现在社会之中个人的幸福。欲令一切人民享有发展其个性的机会,自不能不承认一切人民,须受最小限度的教育。③所以,已经视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它对义务承担者国家的要求己经不只是消极不干预受教育权的行使,而是进一步要求国家通过积极主动的社会措施,给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这叫做公民积极的基本权利,也称受益权。由于受教育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写进了宪法之中,虽然英、美等国没有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归于宪法中(英国本身也并没有成文宪法),但在这些国家中,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借助平等权,通过对公民的平等保护等司法途径得到实现。④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说明作为基本公民权利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紧密的联系,平等理念也成为了受教育权基本内涵的核心之一。 二、受教育权之平等 现在公民人权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自消极方面而言,便是自由;就积极方面而言,便是平等。⑤“平等”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文本身就含有正义之意,因此可以看出平等的思想本身就是一种在追求理想的民主社会中所形成了核心价值观。其实,平等的内涵十分广泛,何为平等,我们追求的平等到底是什么,古往今来从亚里士多德、卢梭、萨维尼到罗尔斯,他们从不同的视角给出了许多不同的解释,难怪说“平等乃是一种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⑥而从宪法学角度来看,自由权与平等权共同构成了宪法中的权利模式,实质的权利大部分都以自由权的形式表现出来,如选举权、人身权、言论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它们旨在主张公民享有这些权利,体现了公民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必须为公民服务,未有正当理由不可擅自剥夺公民这些权利。在这种权利理念基础上衍生出了平等权,其旨在关注享受这些权利的主体在存在种种不可避免的差异之下如何合理地得到平等的对待,以保证自由权之实现不会受到不公正的侵犯。 美国独立宣言中明确说明“人人生而平等”,但这只是一种理念。而要在实际社会运用中便不得不面对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各种差别,如种族、性别、阶级等方面。宪法所保障的平等,从其本质来说,绝不是简单的平均主义等刚性原则,必须从其欲实现之效果为立足点, ①龚向和:《受教育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②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③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④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⑤刘清波:《现代法学思潮》,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6年版,第86页。 ⑥[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2019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期中检测卷(2)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期中试卷 时间:60分钟满分: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小题,每题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它们的序号填入下表中相应的空格中。每题3分,共45分) 2 1.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规定说明( ) A.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B.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C.宪法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D.宪法规定了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 2.右边的漫画说明尊重和保障人权( ) A.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B.要求行政机关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 C.要求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D.要求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 3.2017年7月25日上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在省人大会议中心开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锦斌主持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属于国家的( ) A.权力机关 B.行政机关 C.审判机关 D.检察机关 4.古人云:“居官守职以公正为先,公则不为私所惑,正则不为邪所媚。”毛泽东曾给自己定下三条原则:恋亲,但不为亲徇私;念旧,但不为旧谋利;济亲,但不以公济私。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①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②要用好权力,造福于民③领导干部必须放弃个人利益④要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5.2017年9月5日至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广西调研时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法律,积极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加快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加强社会、民生、文化、生态等领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 《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3月18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一步规定: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别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依照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进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进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进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青年就学。 适龄儿童、青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青年同意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进展并保障公民同意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舞进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同意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同意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同意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青年、少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同意教育制造条件。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同意职业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

11、受教育权

1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是通过向个人传授思想, 技能等方面的知识,来塑造和完善人格的过程,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 教育训练的权利教育,可以培养个人潜在的能力,不仅让我们能够更为顺利的步入社会,从事一份理想的职业,而且可以使我们成为有理性,有人格,有尊严的人,而这 又是公民,正当和有效行使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早在1995年,我国便颁布了教育法,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 施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和公正评价,完成规定 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受教育不仅是一项基本权利,同时还是一 项基本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 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 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 教育制度的实施,在我国当前,初等教育。属于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当年阿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大 部分公民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之后,可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直接步入社会,但随 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在步入社会之前,接受完整的高等教育的人口比例,不断增大, 与此相应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自然也不应局限于义务教育阶段,那么除 了不得不正当的限制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呢还应当积极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 宪法第19条的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而且发展学前教育,那么国 家对于义务教育,负有普及的义务,国家应尽可能为每一位公民实现受教育权,创造 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例如,提供并管理相对完善的教学设施,培养合格的教师, 为教育投入必要的经费,制定相关的制度等等,那么这里所说的相关制度主要是指法 律制度,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确保宪法对受教育权的保护落到实处,除了针对义务教 育是用的义务教育法,我国还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没有合格的教师,公 民的受教育权就不可能真正实现,那么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修养和业务素质的 教师队伍,我国还制定了教师法,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并不意味着只能 由国家举办的教育事业,我国宪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在2003年我国开始实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 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民办教育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第三课公民权利课时练习

第三课公民权利 课时练习 姓名: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 评价:__________ 一、单选题 1.张先生在一家网红餐厅吃饭时发现餐厅服务员拿着手机拍录大家吃饭的视频进行直播,以达到宣传和招揽生意的目的,张先生立即与店家进行交涉。下列有助于张先生交涉成功的法律依据有( ) ①公民要有规则意识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③权利行使要有界限④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A. ①③ B. ②④ C. ①④ D. ②③ 2.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31名救火英雄遇难。在网上的一片悼念痛惜声中,有一位网民却发表了一些诋毁烈士的不人道言论。目前公然侮辱英雄的这位网民已被绳之以法。这说明() ①公民的言论自由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②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③言论自由在网上不应受到限制④任何权利都是有范围的,行使权利要有界限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②③ 3.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 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教 育。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教育投入继续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切实降低农村学生辍学率,抓紧消除城镇“大班额”,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可是八年级学生小辉学习成绩不太理想,总觉得读书没有前途,还不如去打工挣钱,于是萌生了辍学的念头。对此,我们应该认识到() A. 上学是个苦差事,还是打工轻松些 B. 受教育是小辉的权利,放弃是他的自由 C. 既然读书无望,早点打工也是不错的选择 D. 中学生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4.公民享有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也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这项权利指公民拥有的() A. 人身自由权 B. 政治权利和自由 C. 社会经济权利 D. 社会文化权利 5.某校为了提高学生学习《道德与法治》课的兴趣,举行了“权利知识知多少”竞赛活动。下面是四位同学对有关权利的认识,说法错误的是() A. 甲同学:“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B. 乙同学:“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是我国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C. 丙同学:“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D. 丁同学:“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6.熊某以搞资本运作连锁销售为名,盅惑刘某等11人出资加入。刘某等人发现上当受骗后,多次找到熊某想要回投资的钱,但均遭拒绝。于是,刘某等人强行闯入熊某住房并将其控制在其房内,不让离开。期间,刘某等人还多次对熊某进行殴打、威胁、造成其头部、手臂产、背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刘某等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一年三个月不等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在,有的初中生存在这样一些现象:不按时完成作业,迟到早退,旷课逃学,考试不及格。面对老师的教育和同学的劝说,他们却振振有词:“上学读书有什么用啊,再说,上不上学是我自己的事情,与别人无关!”我们应当帮助这些同学从以下三个方面转变认识。 一、认清教育的重要性 人的生命是短暂并且无法重复的。要想有尊严、有意义地度过一生,教育是基础,教育能为我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定基础。在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知识和技能是我们将来独立谋生的基础,在知识密集化而且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现代社会更是如此。同时,对于我们将来的发展来说,潜力的开启、眼界的拓宽、精神世界和个性的丰富以及具有较广泛的选择机会和成功条件等,都离不开接受教育。希望工程第一个受助者张胜利、“大眼睛”女孩苏明娟靠知识改变命运的事例充分说明,教育对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 二、珍惜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教育,将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并从法律、物质、师资等方面

对中小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给予充分保障。比如,全面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部分地区免除了课本费、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教育公平;山东等地区专门立法规定“禁止开除学生”……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我们应该认真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面对党和政府的关爱,我们中学生没有理由不拿认真学习来作为回报。 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无论是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业人才方面,还是在提高创新能力和提供知识、技术创新成果以及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教育都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从国家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为此,我们中学生应当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守则、校规和校训,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爱护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校舍、桌椅板凳、文体器材、校园花木等。 同学们,昔日周恩来同志“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今天,我们更要为了自己的发展、国家的富强、社会的进步,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探析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重点

探析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 摘要: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应从五个方面考虑:一是该项权利所必须的;二是主要的;三是该项权利自身的特点;四是该项权利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五是这些特点是有机联系的。鉴于此,该项权利的特点有六个:一是新型的权利;二是积极的受益权;三是具体性权利;四是文化权利;五是社会权;六是既为权利又为义务。 关键词:新型的,积极的受益权,具体性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 所谓基本的是指根本的、主要的;所谓特点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标志。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的界定应考虑几个方面:(1)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该项权利所必需具有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2)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主要的,而不是细枝末节的;(3)所指出的特点应能使人们正确、全面的把握该项权利,是属于该项权利的特点,而不是其他权利均具有的;(4)该项权利的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5)所指出的特点应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们结合在一起从而共同展示公民受教育权。 早些年,人们对公民受教育权较少系统的、专门的研究,对于该项权利性质特点的探讨多是附带性的。 如龚祥瑞教授认为,从西方各国宪法文本来看,权利主要有三类:①消极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各项个人自由,该类权利可以说是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②积极的基本权利即公民的受益权,该类权利,是国家所必须积极履行的义务,公民受教育权即属于积极的公民权利。③参政权。[1] 何华辉教授认为,在现代国家中,人有三种属性:即政治生活的人、社会生活的人和私人生活方面的人,和这三种属性相联系相适应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应该有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个人生活三类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2] 近年来,随着公民受教育权受到极大的关注,人们对于该项权利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入,就特点而言,学者们也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受教育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两种权利特性。[3] 该学者还指出,公民受教育权是一种复合性格的人权。[4] 有的学者提出:①受教育权概念具有很大的模糊性;②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③受教育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④受教育权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⑤受教育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特点。[5]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摘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是从我国受教育权实现现状上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在司法领域还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本文从宪法救济的角度着手提出完善公民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必要性。论文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 一、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得以全面发展的前提。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给公民受教育权的享有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也将公民的受教育权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为贯彻宪法的规定,近些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施行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法规,在各个层次、各个方面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受教育权已成为广大中国人民普遍并实际享有的权利。但是,从某些具体情况而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现状却不容乐观。 当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实际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就是教育平等的问题,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既包括地域上的不平等,也有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还有身体与相貌上的歧视所导致的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1)地域的不平等,表现在城市和农村中小学教育上,特别是中西部

地区学生的教育上。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等导致城市受教育者拥有比农村受教育者更多、更好、质量更优的义务教育。而中西部和少数民族的学校则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师资短缺,经费不足,普及义务教育存在极大困难。我国1986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欧美等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早在19世纪初便实行了国民教育的免费制,在有些国家甚至大学教育也是免费的,也有部分发展中国家,如朝鲜、古巴等实行教育免费制。相比之下,我国的起步较晚,2007年,2008年国务院相继出台关于农村、城市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相对改善了城乡教育不平等的现象。 (2)性别上的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8 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这里,少年的概念没有性别区别,人人都有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些规定意味着我国已从宪法的高度赋予了女性在教育上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但现实中,由于观念和文化因素、家庭经济困难、教育资源短缺等,特别是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女童处于因性别和家庭贫困导致受教育机会严重缺失,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这些都暴露出公民受教育权利在性别保障上的不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课 一、知识结构 这一课与学生关系最密切。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 什么是受教育权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 民权利又是公我国公民受教育的主要内容: 的义务 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讲,受教育 受教育既是公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的基本权利又是 公民的基本义务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 又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义务教育: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 我国普及九 年义务教育强制性 .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特征普遍性 九年义务免费性

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施行 普及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务教育 的法律国家的职责 保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国家社会的职责 社会、学校、家庭的责任学校的职责 家庭的职责 国家采取各种法律保障:——可靠保障 措施保障公民物质保障:——物质基础 的受教育权师资保障:——重要条 .国家保障公民的受 教育权利,公民要自青少年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 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自觉履行 受教育的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义务青少年要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 自觉履行务教育的义务 受教育义务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法 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 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许多人士认为这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和创

新。 我国目前25岁以上劳动人口中受过高中、中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只有18%;接近9亿的劳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7.4年,还不到初中二年级水平,提高25—64岁劳动人口的文化素质是终身教育体系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据联合国统计,中国对教育的投入低于其它发展中国家。1998年—1999年,中国对教育的投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2%,而对有形资产的投入大约是它的15倍。土尔其对教育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9%,印度为3.2%,菲律宾为4.2%,而美国是5%。 中国在维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努力抑制伴随着经济发展常常出现的贫富不均现象。它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中国放弃了共产主义戒律,允许受过教育的工人拿到更多的工资。它一直容忍着穷人和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贫富差距过大可能引发社会动荡。解决的办法就是教育。教育可以帮助那些落后者及其子女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工资收入。 国家的持续繁荣有赖于基础教育和终身教育,特别是贫穷人口的技术培训及其子女的教育;只有缩小孩子们受教育的差距,才能缩小孩子们今后收入上的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就不仅仅是个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传授问题,也有今后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意义;要用国家的力量,以法律和政策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期中检测卷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期中检测卷 题序一二三四五总分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45分) 1.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规定说明( ) A.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B.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C.宪法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D.宪法规定了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 2.右边的漫画说明尊重和保障人权( ) A.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B.要求行政机关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 C.要求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D.要求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 3.2017年7月25日上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在省人大会议中心开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锦斌主持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属于国家的( ) A.权力机关 B.行政机关 C.审判机关 D.检察机关 4.古人云:“居官守职以公正为先,公则不为私所惑,正则不为邪所媚。”毛泽东曾给自己定下三条原则:恋亲,但不为亲徇私;念旧,但不为旧谋利;济亲,但不以公济私。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①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②要用好权力,造福于民③领导干部必须放弃个人利益④要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5.2017年9月5日至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广西调研时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法律,积极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加快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加强社会、民生、文化、生态等领域立法,依法支持和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下列对上述材料理解最准确的是( ) A.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B.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C.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D.宪法是国家所有法律的总和 6.右边漫画告诉我们( ) 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公民的基本权利》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集体备课

一、导入新课 师生互动: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位新朋友,刘斐,一个很可爱的小姑娘,大家想不想和她做朋友?别急,我们先看看刘斐的介绍。 一个女婴降临人间,父母给她起名叫刘斐。小斐在父母的呵护下健康成长。她6岁上小学,12岁步入中学校园。刘斐喜欢绘画,升入初中后,她的两幅作品被一家出版社采用。刘斐品学兼优,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的称号。高中毕业的暑假参加勤工俭学,获得1000元收入。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年满18周岁的刘斐给自己满意的代表候选人投下庄严的赞成票。 问题:请说说刘斐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提示:姓名权、被抚养权、受教育权、著作权、荣誉权、获得劳动收入权、选举权。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活动一:投上宝贵的一票 针对刘斐趁假期回乡参加选举一事。 1.思考:(1)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2)公民行使选举权有什么意义? 提示:(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二)政治自由 知识识记: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监督权 活动二:探究监督权的行使 (阅读教材第33页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及图片) 2.思考:罗先生实名举报是在行使什么权利?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提示:罗先生是在行使监督权。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等等。 3.归纳总结: 政治权利和自由条件意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年满十八周岁是公民的一项基本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范文最新推荐------------------------------------------------------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 1 / 8

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

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为了保障公民个体的生存与发展,而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社会权利,当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遇到障碍时,得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权益的实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认识的不足,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际状况令人堪忧。 虽然我国在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受教育权实现的状况仍然不乐观,主要表现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但包括地域、性别的不平等,同样也包括学校在录取和管理中的不平等。 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受教育者比西部地区享有更多、更好、更优质的教育服务,这也就决定了东西部地区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和教学条件等方面有着较大差距。特别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虽然在国家的重视下,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总体改善较快,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他们上学难,需要交很多很多不可理解的证明,如果想上好一点的学校还要交一定的借读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失学率愈来越高。当然还有学习条件较差居住环境简陋等等诸多问题。 在性别上的不平等则是由于受传统封建观念的影响,重男轻女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特别是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女童处于因性别和家庭贫困而导致的双重不利处境,受教育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从录取学生的角度来看,有的高校甚至以考生的相貌丑陋和身体残疾为由给考生设立障碍。如北京残疾女孩蒋南,以高出本科分数线12分的成绩被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录取,但校方除了提出“上学期间身体出问题,学校不负责”外,还有个让蒋南感到委屈的条件:不给毕业证书,只能给结业证书。 从学校管理的层面上看,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出台了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定,这些规定的设置许多不规范,有的直接侵害了学生权利。例如,拖欠学费的不允许使用学校的学习工具;在给学生作出评价的时候,教师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公平地使用手中的评价权。这些行为都从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这说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上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认识这些问题并将其完善,才能更好地实现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尽管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见轮廓,但事实上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达到法制健全的要求,即尚未形成适合现代发展要求的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公权力领域忽视公民个体权利的实现:由于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一直是家国个体,不注重公民个体权利的培养,加之新中国在成立后长期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的行政管制民间社会缺乏发达的私法文化,因此在公权力领域中,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个体权利经常被忽视,甚至是被漠视。 实行地区差别对待:长期以来,各高校对各地生源采取不平等的录取分数线,特别是在高校所在城市生源的分数线明显低于外地生源的分数线,使得进入同一高校不同地区的学生考分差距很大。这里存在的矛盾是,既要考虑高校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对高校所在地生源进行适当照顾,又要对各地考生实行录取平等;既要在招生时对民族地区的考生予以适当照顾,又要实现考分面前一律平等;既要考虑到国家培养人才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兼顾,适当调配,又要实现考分面前平等。所以解决受教育权的地区差别对待可能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一)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一)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宪法权利的一种,这一权利从属于社会权利,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体现。与传统自由权不同,它是对国家提出的积极要求,要求国家采取一定手段保障公民这一权利的实现。社会权与自由权性质上的差异深刻影响了各国宪法的文本结构,及这一权利的实现方式。目前,为了克服传统理论在给予这类权利保护方面所形成的不便,确定有资格寻求司法干预以抵抗立法不作为与非法行政方面适当的衡量标准,保护新型利益,特别是那些受益于政府关系中的利益的需要,各国在关于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社会权利理论与实践方面出现了回应性扩展。一、公民受教育权是积极的社会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在宪法性质上属于积极的社会权利,而不是消极的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国家的积极责任,也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现。社会权利与自由权的价值基础不同,自由权的价值基础是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社会权利的价值基础是实质平等。自由权是对国家提出的否定性要求,要求国家不得以作为的方式予以侵犯。自由权的哲学基础是天赋人权或者自然权利,该理论依靠自然状态,论证作为人所应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认为人之为人,需要一些内在的构成要件,如生命、自由和财产,离开这些条件,人将不成其为人,国家必须无条件地维护这些权利,不得制定侵犯这些权利的法律。社会权利与自由权不同,它们不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进入社会状态之后,作为政治社会中的人所享有的政府给予个人的一种好处、福利或者恩赐,因此是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在实现方式上,社会权利与自由权有很大不同,自由权要求国家不得制定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否则,这些法律就构成违宪,社会权利则要求国家制定法律促成这类权利的实现。(一)受教育权伴随着国家责任的扩大,是积极国家观的宪法表现作为实质平等价值体现与社会权利的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的产物,这是一个伴随着积极国家观的国家理念变迁的过程,故第一批近代宪法中并没有体现这一权利。在自由国家的理念之下,国家与社会分离,宪法只禁止国家侵害那些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以天赋人权作为理论基础,是防卫性的宪法权利。具体到教育权而言,教育只是公民个人的事情,属于市民社会的范畴,国家也不负责有关教育的一应事务,是否接受教育、怎样接受教育以及接受这样的教育属于公民个人的私事,国家不予干预。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扩张,国家与社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融合,工业化生产与国家管理需要对国民进行教育,以提供符合社会生产和国家管理需要的人力资源,于是,教育纳入国家的全面规划之中,成为国家的积极责任之一。国家在教育机构、教育经费、师资培训、教育内容、入学年龄、考试制度等方面实行全面管理,反映在宪法上,就是在保障传统的古典自由权之外,增加规定了教育权。同时,国家与社会的融合还导致了其他权利的宪法化,如劳动权、休息权等,这些权利在性质上与受教育权一样,都是国家干预社会的宪法表现,且这类权利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既表现为公民宪法上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第一部规定教育权的宪法是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魏玛宪法第二编为“德国人民之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其中第四章为“教育及学校”。该章第一四二条规定:“艺术、科学及其学理为自由,国家应予保护及培植。”第一四三条规定:“青年教育,由公共机关任之。其设备,由联邦各邦及自治区协力设置之。”第一四四条规定:“教育事务,在国家监督之下,国家亦得令自治区参与之。学校之监督,应由以教育为主要职业及有专门学识之官吏担任之。”这部宪法第一四八条还规定:“各学校应致力于道德教化,国民节操,使人民在德意志民族精神及国际协和上,能造就人格及发展职业才能。”该宪法还规定了联邦政府和相应的公共机构的责任,或者委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者规定应于预算内筹备公款,或者由政府配备人员,或者规定应由联邦、各邦及自治区振兴之等。魏玛宪法开创了将教育权规定为公民宪法权利的先河,其后其他奉行相同理念的国家也在宪法中规定这一权利,教育权遂和其他社会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宪法的突出标志之一,区别于近代第一批宪法规定的古典自由权。(二)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义务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是受教育权的突出特点之一,这是国家与社会融合的结果。我国现行宪法第

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框题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知识要点】 1、教育的含义(广义、狭义)及其作用 2、受教育权的含义、两个基本要素 3、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 4、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5、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6、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关键与基础 【知识网络】 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 条件 1、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适龄儿童和少年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有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及权的主要内容继续深造的机会 、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 、公民可以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合法途径接受教育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 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本知识点是第一框的重点和难点,是学习后面两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只有掌握了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为什么要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以及公民为什么要自觉地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把握这一知识点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把握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实际就是公民通过上学这种作为获得利益,而且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提供条件(即作为),要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妨碍(即不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活动的权利。 (2)弄清受教育权的两个基本要素及关系。这两个要素中,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机会,是从公民的角度讲的,也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前提条件;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是从国家的角度讲的,也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保证。 (3)明确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经验的必要手段。在当代,一个人如果不接受教育,就不可能掌握现代科学知识,那么他就很难在社会上立足。只有接受良好的教育,才能拥有知识,增加智慧,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才能丰富和完善自己,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因此,公民为了自身的发展,就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提供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以保障自己能上学接受教育。所以,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的角度来看,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4)明确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巨大力量,是国家发展的先决条件。一个国家的公民接受教育的程度和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盛衰兴亡。21世纪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的素质的竞争。民族素质的高低,主要是通过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体现出来的。历史经验证明,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提高整个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同时,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每个公民只有接受教育,掌握科学文化知识,才能为国家的繁荣发展和社会进步多作贡献。因此,从国家的繁荣和对公民的要求的角度来看,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金题解读迁移】 〖例1〗最佳选择题: 据调查表明,当前人们的就业、事业发展和收入状况与他们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成正比,“脑袋满,才能钱袋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3.1《公民的基本权利》知识点梳理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第三课公民权利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知识点梳理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1、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人身自由 (3)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4)平等权 (5)宗教信仰自由 (6)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特殊保护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地位: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6、政治自由的内容: 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7、公民享有政治自由的意义: 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8、监督权的意义: 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9、网上评议政府的意义: (1)网上评议政府,有助于政府接受市民监督和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2)有助于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激发公民关心国家大事的主人翁精神。 10、网上评议政府的内容: (1)工作业绩 (2)工作效率

(3)执行力建设 11、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12、人身自由的含义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3、人身自由的内容: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4、人身自由的地位、作用: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15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6、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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