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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1)剖析

国际结算(1)剖析
国际结算(1)剖析

国际结算

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

1、国际结算: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单位、企业或政府间因

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的外汇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2、国际结算业务的分类(了解一下)

按照使用结算支付手段的不同,国际结算业务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现金/货币结算:如果国际结算业务使用现金或货币结算,则其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票据结算: 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汇票是逆汇形式,即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作为出票人,命令受票行/付款行将票款付给出票人自己或其代理人。汇票和本票均为可流通票据,可以背书转让。

(3)凭单结算:海运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约和物权单据三种作用

(4)电讯结算: 汇出行发出电讯汇款指示给汇入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给收款人。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1、票据流通的形式(大概知道对应的有哪些类型)

(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采用过户转让的票据有股票、人寿保险单、政府证券、债券等,它们不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

(二)交付转让: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B/L)、仓单(Warehouse Receipt)、栈单(Dock Warrants)、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Not Negotiable Crossed Cheque or Demand Draft)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Quasi-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 Instruments)。(三)流通转让:采用流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Certificate of Deposit)、不记名债券(Bearer Securities)等,它们是完全可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

2、票据的特性

(一)流通性: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二)无因性:票据是否成立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三)要式性:指票据从书面形式上包含的必要条件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就是有效的票据。它的权利、义务全凭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

(四)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五)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收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

3、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确定的将来,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基本当事人: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

4、汇票式样(P16页)要求会开汇票,会算汇票的付款时间(P18页)

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1)写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款时间。(5)一定金额的货币。(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7)收款人名称。(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注:提单日期就是已装船批注日期,即使提单发出日期与装船批注日期不是同一日期也如此

5、票据行为

(一)出票:发出汇票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另一个是将汇票交付收款人。

(二)背书(Endorsement)是指汇票背面的签字。

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在汇票背面签字;另一个是交付给被背书人。

背书有五种:(1)特别背书;(2)空白背书;(3)限制性背书;(4)带有条件背书;(5)托收背书。

(三)提示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Presentment/ Presentation)。

提示可以分为两种:

(1)、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

(2)、即期汇票或已承兑的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

提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汇票载明的付款地点向付款人提示。

持票人向付款行提示汇票的渠道有三条:第一条是到付款行柜台上提示;第二条是通过票据交换所的清算银行换出票据;第三条是代理行、联行通过邮寄票据提示给付款行代收票款。

(四)承兑

承兑(Acceptance)意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签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付款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承兑有两种,即普通承兑和限制承兑。

(1)、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普通承兑是指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地同意和确认,通常所称的承兑即指普通承兑。

(2)、限制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限制承兑是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改变汇票承兑后的效果。

带有条件的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

部分承兑(Partial Acceptance)

●限定地点的承兑(Local Acceptance)

?延长时间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 as to time)。

(五)付款

?票据的最终目的是凭以付款(Payment)。

?持票人在到期日提示汇票,经付款人或承兑人正当付款(payment in due course)以后,汇票即被解除责任

(六)退票

(七)退票通知

(八)拒绝证书

(九)追索权

(十)参加承兑

(十一)参加付款

(十二)保证或担保

6、本票与汇票的相同点

(一)本票的收款人与汇票的收款人相同。

(二)本票的制票人与汇票的承兑人相似,两者同是主债务人。

(三)本票的第一背书人相似于已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他与出票人是同一人,两者同是第二债务人。

第三章国际银行清算

金融体系支付系统也称清算系统或支付清算系统。

1、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WIFT)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营利性的合作组织,负责设计、建立和管理SWIFT国际网络,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成立于1973年5月。SWIFT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安全可靠;高速度、低费用;自动加核密押。

第四章汇款方式

1、结算方式按资金的流向和结算工具传送的方向可分为:

(1)顺汇(Remittance)也称汇付法,是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交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法。

特点:结算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运动方向一致,并且是从付款(债务)方传递到收款(债权)方,故称顺汇。

(2)逆汇(Reverse Remittance)又称出票法,是由债权人以开出汇票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索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

特点:结算工具传递方向与资金运动方向相反。

2、汇款种类(按支付工具不同分类):

(1)电汇(T/T),其结算工具有电报、电传、SWIFT

(2)信汇(M/T),其结算工具为信汇委托书、支付委托书

(3)票汇(D/D),其结算工具为银行即期汇票

3、电汇汇款业务流程图

4、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主要汇款方式

(一)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是进口商先将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发运货物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

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商,而不利于进口商。

(二)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是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将货款汇交出口商的另一种汇款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有时还可称为赊销方式(Sold on Credit)或记账赊销方式(Open Account,O/A)。

?货到付款在国际贸易上可分为售定和寄售两种。

(1)售定

售定(Goods Sold)是指买卖双方已经成交,货物售妥发运,并经进口商收到后一定时期将货款汇交出口商。多数的货到付款系指售定方式。

这种方式对进口商有利而对出口商不利,因为货物出口后,出口商就失去控制货物的权利,如进口商不付款,出口商将会货款两失。

(2)寄售

?寄售(Sold on Consignment)是指出口商先将货物运至进口国,委托进口

国的商人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待售出后被委托人将货款按规定扣除佣金后全部汇交出口商。

?寄售的出口商称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寄售的国外商人称为受托人。

?寄售的装运单据多由委托人直接寄给受托人,个别的也通过银行寄单。

?已经售定的货到付款交易,采用汇款支付货款结算方式,简称汇付方式。

为了便利贸易,银行可以办理汇付融资即出口发票融资方式。

第五章托收方式

1、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的托收,是委托人向

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提示要求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贸易上的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注意与基本精神结合在一起)

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2、托收指示:托收指示就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 Letter),它是由托

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制作的。

托收指示的重要性有三点:

(1)托收业务离不开托收指示,所有的托收业务必须附有一个单独的托收指示。

(2)代收行仅依托收指示中载明的指示行事。

(3)代收行不从别处寻找指示,并且没有义务审核单据以获得指示。

3、《托收统一规则的基本精神》

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应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银行对在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开支、意外事故等均不负责,而由委托人承担。

第六章信用证概述

1、信用证: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2、承付:承付行为被限定在三种信用证下,即承付是在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行为,而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则没有承付行为可

言。(并不是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所有的付款行为都称为承付。例如在议付信用证下的所有付款行为,包括被指定议付行的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对议付行的偿付等。)

3、议付: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

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4、相符交单:审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

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之间是并列关系。

5、信用证的自主性

跟单信用证应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independent and abstraction principle),即

(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是一种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

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其开证行或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

(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买卖。)

6、信用证的作用

(1信用证解决了贸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2).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

(3).保证进口商安全提货。

(4).进、出口双方均可在信用证项下获得资金融通。

7、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业务所涉及的基本当事人为三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

?除此以外,还可能出现保兑行、通知行、被指定银行、转让行和偿付行等。

?在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开证行指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或中间商,是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8、跟单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

第十四章备用信用证

1、备用信用证:作为一个独立的凭单付款的保证书,备用信用证的内容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和第三者的违约行为。

2、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1)跟单信用证多用于贸易结算货款方面;备用信用证多用于非贸易或贸易上的担保或融资方面;

(2)跟单信用证规定全套各种单据和装期、交单期、效期;备用信用证规定索款要求、违约声明,只有效期,没有装期和交单期。

(3)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单据是商业发票、运输单据,种类比较复杂,跟单信用证对货物的运转、仓储进行融资时,一般都凭出示代表货权的单据付款。

而备用信用证的主要单据是索款要求、违约或其他提款事由的声明,种类比较简单;

(4)跟单信用证适用UCP600的全部39条;备用信用证适用ISP98,或者也可适用UCP600。跟单信用证付款条件是受益人的履约(单证一致);备用信用证付款条件是申请人没有履约(违约)。

第十五章银行保函

1、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是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根据银行保函,银

行作为担保人,以第三者的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如未向受益人履行某项义务,由担保银行承担保证书所规定的付款责任。

2、银行保函的作用

? 1.协助投标人中标

? 2.促使合同达成与实施

? 3.保证及时收汇并正式启动项目

? 4.实现延期支付便利

3、投标保函:在以招标方式成交的工程建造或货物买卖等交易中,银行应投

标方的要求向招标方(受益人)出具的,保证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在中标后规定期限内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或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如投标方违反以上条件,则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向招标方(受益人)赔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补偿的书面承诺。

案例题

1、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推销某产品,支付方式为D/P即期付款。日本B

公司答案:若支付方式改为D/P见票后90天,并通过B公司指定的日本J 银行为代收行,则可接受我方要求,签订合同,请分析,日本B公司提出其要求的出发点何在?

答:日本B公司要求更改支付方式的目的显然是推迟付,

以利于其资金周转;而指定由J银行担任代收行,则是便于向该银行借得提单提货,以便早日获得经济利益。一般情况下,在远期付款交单业务中,代收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答应进口商借单提货的。在本案例中,日本B公司如此明确的提出由J银行担任代收行,显然其彼此间有相应的融资业务关系,从而可取得提前借单提货的便利,以此到进一步利用我国A公司资金的目的。

2、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指示按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

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交易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L I R C522)第四条a3项的规定,“除非托收指示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所收到托收的有关人/银行的任何指令”。显然按照上述规定,代收行办理本笔托收业务的依据只能是托收委托书中所交代的,按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处理,而不能按进口商所声称的30天承兑交单意见办理。

3、我国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11年6月15日,

信用证有效期2011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11年5月29日。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请问(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

答:(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虽然此

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有效期之内。现在该公司于5月29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

(2)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改正,该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该进出口公司的风险是: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4、中国T公司(Beijing)日前出口美国A Trade Co.一批货物,金额为5000美元,假定T公司于2006年12月5日签发以其指定人为收款人、见票后6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试代T公司完成下列行为:

(1)出具该远期汇票。按照要求填写。

BILL OF EXCHANGE

for ●

?after sight pay to ??only

To ?

Newyork For ?

Beijing

Signature

(2)指定付款人于2011年12月12日承兑该汇票,完成汇票的普通承兑行为。

计算汇票的付款日。

答:承兑日不作起算日:12月13-31日计19日,07年1月1-31日计31日,07年2月1-10日计10日,共计60日。所以07年2月10日为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下一日

5、2011年7月12日,N银行收到I银行开来信用证,指定N银行为延期付款行,付款期限60 DAYS FROM B/L DATE,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N银行于当天将信用证通知给收益人B公司。

2011年9月11日,B公司通过N银行向开证行交单。随后开证行发电文承兑,到期日为2011年11月28日。应B公司申请,N银行根据I银行的不可撤销付款承诺叙做了无追索权融资业务,同时致电I银行受益人款项已让渡N银行。

10月31日,I银行致电N银行声称:由于收到当地法院止付令,该行无法履行到期付款责任。N银行当即回电强调指定行的善意持票人地位及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强烈要求I银行向法院申请撤销止付令。

11月12日,收到I银行回电,声称其将出席2011年11月20日的法院听证会,并表示其将在法庭上申请撤销止付令。

11月20日在当地法院举行的听证会上,A公司声称B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B公司称只有欺诈才能构成申请止付令的理由,仅凭质量纠纷不应申请止付令,要求法院撤销已经颁布的支付令;I银行则称止付令已严重影响该行国际声誉,强烈要求撤销支付令。当天法院裁决2012年1月19日继续听证会。

2008年1月19日,法院召开听证会并最终裁决撤销已经颁布的止付令。随后,I银行全部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并支付了迟付利息。

请问:(1)出口上之间的合同纠纷能否应成为开证行拒绝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请说明理由。

(2)本案中I银行的做法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3)本案中N银行的处理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4)在本案中“欺诈例外”为什么不适用?

答:

(1)不能。根据U C P600第4条规定,信用证就其性质而言,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银行与这些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即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2)妥当。根据U C P600第7条规定,I银行作为有最终付款责任的开证行,一旦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就有承兑并到期付款的义务,开证行必须全面完整地履行承兑到期付款这两项义务。本案开证行承兑后由于法院止付令的客观原因,不能履行付款,属于没有完整履行自身义务。本案中开证行能积极推动法院撤销止付令,既遵守了国际惯例也维护了银行信誉。

(3)合理。开证行的承兑属于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在经开证行承兑后,任何银行都有理由基于开证行的授信给予出口商无追索权融资,并同时受让相关款项及权利。

本案中N银行融资行为并无瑕疵,作为善意持票人理应获偿,实务中通过代理行、客户沟通等多方努力据理力争并最终妥善解决,体现了N银行有效利用国际惯例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能力。

(4)本案涉及的仅仅是货物质量问题,而非所谓的交易欺诈。关于信用证欺诈,U C P600本身并未作出决定,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应由各国国内法律解决。即使存在所谓欺诈的情形,根据通行国际惯例和多数国家的法律实践,只要开证行已经承兑且被指定银行已经取得善意持票人地位,通常应适用“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不可止付,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大学 国际结算论文

Three methods of the international payments The three methods of the international payments are remittance、collection and letters of credit. Remittance Remittance, as a frequent payment metho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 refers to the transfer of funds from one party to another among different countries. Remittance, which is always used by those import enterprise, indicating the bank to a certain way pay a certain sum of money to the export enterprises. Now the World Bank generally use the remittance way, as SWIFT system treatment telegraphic transfer (T/T). By remittance, the goods’ direct payment provided by import enterprise is paid to export enterprise, while the documents representing the goods by the export enterprise directly submitted to import enterprise. Payment and the order of the shipment, directly determine the size of import and export both in case of any risks. Practically, some import enterprises’ remittance is divided into former T/T and after T/T j before the so-called roughly the equivalent of advance payments, T/T roughly equivalent to cash on delivery. Obviously, if export enterprise products’ market is competitive, it can make proper requirements before T/T import enterprise pay the cost only if the import and export both have good credit and credit after T/T is stable and powerful tool for orders. Collection A collection means an arrangement whereby the seller draws a draft on the buyer and authorizes its bank to collect the money from the buyer . Collection differentiates from open account or cash in advance. Collection is pointed out in the shipment of the goods after mouth enterprise issued by financial documents and commercial documents, entrust its bank through the collecting bank which import enterprise is located to its payment. Specifically, under different way remittance export enterprise, the collection of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 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

以信用证业务为主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过程与比较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课程论文得分: 课程论文题目以信用证业务为主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过程与比较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课程论文完成时间 目录 摘要 (1) 一、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2) (一)国际结算方式含义 (2) (二)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2) 1.汇款 (2) 2.托收 (2) 3.信用证 (3) 二、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3) (一)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3) (二)托收结算方式 (4) (三)汇款结算方式 (4) 摘要: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使用三种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由现在的国际贸易流通情况来看,每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对贸易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其优缺点也各不相同。在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汇款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均属于逆汇。汇款和托收均属于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基本均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开立信用证一般需要交纳保证金,且费用较高。因此,对各种结算方式进行比较,全面了解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熟悉他们的优缺利弊, 选择合适的国际结算方式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人员以及外汇结算银行来说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一)国际结算方式含义 国际结算方式:国际间由于各种相互往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必须按照一定的贸易条件,使用一定的货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进行结算,这样就产生了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也称国际支付方式,是一国债务人向另一国债权人偿还债务或一国债权人向另一国债务人收回债务的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是使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二)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1.汇款 汇款, 是一种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指由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 将款项汇交收款人。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国际结算时,银行只提供账户划拨款项的服务而不涉及银行的信用。利用这种结算方式时, 当卖方交货后,买方是否能按时汇出款项; 或者买方汇出款项后, 卖方能否按规定交付货物, 全凭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 故属于商业信用。汇付属于顺汇,即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是一致的。 在国际贸易中, 汇款方式有电汇(T /T ) , 信汇(M/ T) 和票汇(D/D) 。汇付方式主要用于进出口货物的货款及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 2.托收 托收是指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出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为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在国际贸易中托收往往特指跟单托收。按照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由于托收方式的结算工具——托收委托书和跟单汇票等是从出口方流向进口方,而款项却是从进口方流向出口方,两者呈反方向流动,故属逆汇。

国际结算论文

河南农业大学 国际结算论文 论文题目: 学院: 专业: 姓名: 学生证号: 指导老师: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目录 摘要 (3)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 (3) 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 (3) 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 (3) 2.信用证软条款表现方式 (4) 三、议付单据的制作 (7) 四、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9)

信用证软条款与收汇风险 摘要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信用证是最常用的支付方式。许多人认为信用证付款方式对出口商结汇是最安全的,其实并不然。文章针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其对出口商收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应防范的风险。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业务方式更趋于单据化。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银行信用。为保证各自利益,越来越多的贸易双方在进行国际贸易业务时,多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同样,开证人也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接受单据并对其履行责任的银行进行偿付的义务。因此,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要想顺利结汇,那就必须使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相一致。 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 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证保证自己的利益,而进口方也会懂得利用信用证来设下各种陷阱或条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进口方拿不定其所进口货物是否能顺利卖出去,就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所谓的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教学案例分析 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出口商备齐各种转运单据后还需开立一张远期汇票。开立汇票的事情这次落到了小徐的身上。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除了以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外,还有几个“相对必要记载项目”。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汇票的作用:(要点)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简称为Draft或Bill。在国际结算中使用频率远远超过本票和支票。在各国的票据立法中,关于汇票的规定最为全面、具体。在各种类型的票据中,汇票最具典型意义,汇票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或部分适用本票和支票。中国《票据法》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本例中即为远期汇票,指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不管哪种汇票,都要求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绝对载内容。相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等,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案例3、小丁的同学小朱在宁波的A公司工作,A公司与俄罗斯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五金产品的CIF合同,两个40FCIL。合同约定分两次等量装运,两次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精选1

案情: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责。 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到解除责任。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案情: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 Y,金额不一致。 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本案例中,汇票票面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为.....数字金额即小写金额为.....两者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只能按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照付。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分析: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B公司。故B′银行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但从南美的习惯做法看,南美客商认为,托收方式既然是种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就应体现其优越性。D/P远期本意是出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而现在的情况是货到南美后,若按D/P远期的做法,进口商既不能提货,又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的滞迟费。若进口商想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则必须提早付款从而提早提货,那么这D/P远期还有什么意义?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远期均视作D/A 对待。在此情况下,B′银行在B公司承兑后放单给B公司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代收行对托收指示的态度:1995年11月,荷兰A银行通过国内B银行向C公司托收贷款,B银行收到单据后,将远期汇票提示给付款人承兑。据付款人称,出票人已告知,货物已抵达香港,必须承兑汇票后,出票人才肯交货。付款人为尽快取得货物,遂承兑了汇票。1996年1月,B银行收到已承兑的汇票后,遂对外发出承兑电,称汇票业经付款人承兑,到期我行将按贵行指示付款。1996年5月,汇票到期,B银行要求付款人(C公司)付款,C公司称,由于未完全收到货物,不同意付款,B银行就此电告A银行,付款人不同意付款。几天后,A银行回电称:在我行的托收指示中,我们要求贵行:⑴承兑交单(汇票期限为出票后180天);⑵承兑的汇票由贵行担保;⑶如果已承兑的汇票没有由贵行担保,请不要放单。贵行1996年1月来电通知,客户已承兑汇票,到期时,将按我行指示付款。因此,请贵行立即安排付款。

国际结算方式论文..

课程名称:国际金融实务课程论文得分: 课程论文题目 以信用证业务为主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过程与比较 班级商务英语132班 学生姓名刘婷 学生学号 030413216 课程论文完成时间 2015年7月2日

目录 摘要 (3) 关键字 (3) 一、三种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和信用证)的含义及比较 (3) 1、汇款(Remittance) (3) 2、托收(Collection) (3)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3) 二、三种国际结算业务的种类和业务流程 (4) 1、汇款 (4)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流程 (4) (2)信汇(Mail Transfer,M/T)流程 (4)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4) 2、托收 (5)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流程 (5) 3、信用证一般流程 (6) 三、三种结算方式的特点与比较 (6) 1、汇款 (6) 2、托收 (7) 3、信用证特点与优点 (7) 四、信用证条款与审单 (8) 1、信用证主要条款 (8) 2、信用证的审核 (9) 五、总结 (10) 参考文献 (10)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敞开国门,面向世界市场,大力发展国际贸易。201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对外贸易更是经历发展大潮,对外贸易总额从2000年的四千多亿美元发展到2013年的四万多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国际结算业务作为国际贸易往来中关键性的一环,为越来越多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学习掌握,希望以对国际结算的熟悉来在实际贸易往来中占据一定优势。本文旨在分析三大国际结算方式的过程与差别,以信用证为主谈谈这三种国际结算方式。 关键词:汇款、托收、信用证、国际结算方式 一、三种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和信用证)的含义及比较 1、汇款(Remittance):是一种顺汇方式,是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托收(Collection):是银行根据债权人的指示向债务人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者在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后交付单据的结算方式。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出口商作出的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 从以上定义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这三种国际结算方式的简单的不同。汇款是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以银行为媒介向收款人直接汇款的方式;托收是出口方委托本地银行根据其要求,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 问:(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 (1)成立,提单唛头属提单重要信息,需与信用证规定一致,题中错误导致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2)公司制单需仔细,议付行审单需严谨。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 不成立,要求合理。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付款条件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这里的相符是指单据表面相符,与实质贸易及合同无关。如果提单描述的货物与信用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赎单,但货物品质与合同是否相符与信用证结算无关,因此不可拒绝付款。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月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 月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60 天的远期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 @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60天后才能收汇,且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 答案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 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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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大学 国际结算论文 论文题目: 学院: 专业: 姓名: 学生证号: 指导老师: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目录 摘要 (3)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 ..3 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 .. (3) 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 . (3) 2.信用证软条款表现方式................................................................... .. (4) 三、议付单据的制作.................................................................. . (7) 四、结束语.................................................................. . (9) 参考文献................................................................... .. (9)

信用证软条款与收汇风险 摘要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信用证是最常用的支付方式。许多人认为信用证付款方式对出口商结汇是最安全的,其实并不然。文章针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其对出口商收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应防的风险。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业务方式更趋于单据化。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银行信用。为保证各自利益,越来越多的贸易双方在进行国际贸易业务时,多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同样,开证人也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接受单据并对其履行责任的银行进行偿付的义务。因此,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要想顺利结汇,那就必须使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相一致。 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 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证保证自己的利益,而进口方也会懂得利用信用证来设下各种陷阱或条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进口方拿不定其所进口货物是否能顺利卖出去,就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所谓的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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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摘要由现今的国际贸易流通情况来看,每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对贸易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其优缺点也各有不同。在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汇款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均为逆汇。汇款和托收均属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 关键词汇款托收信用证汇票业务流程风险当事人权责比较一常用的三种结算方式 汇款又称汇付,是付款人委托所在国银行,将款项以某种方式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款,通常是由买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条件和时间,通过银行将贷款付。汇款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电汇的速度快,费用较高,但比信用证的要低,安全性还可以,它一般使用的是银行间的SWIFT才传递的,而信汇时间长,票汇容易发生票据在邮递途中丢失的可能性。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贸易后的小额尾款可以使用托收的方式,如果金额大,最好不要使用,非常的不安全。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要求,开给出口人的用以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通常,出口商在觉得出口风险较大时,会要求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由银行作出书面付款承诺,只要出口商能满足有关条件,做出付款承诺的银行就会付款,从而降低出口商的收款风险。 二汇款、托收与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所使用的汇票 汇款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入行),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简单的说,汇款方式中的票汇方式所使用的汇票是银行即期汇票。汇款人自行将汇票传递给收款人,汇票需经收款人背书后方可流通,收款人可自行将汇票向汇入行收款。 托收方式是指出口商(或债权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货,然后开立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出口托收行通过其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进口代收行),向进口商(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 托收汇票的当事人有:托收汇票的出票人即出口商或卖方,托收汇票的付款人即进口商或买方, 托收汇票的收款人有三种情况:一是受益人,二是托收行,三是代收行。托收汇票的三种背书转让情况:1、委托人/出口商是payee。。2、托收行是payee。3、代收行是payee。 托收汇票的期限有:即期汇票、远期汇票、固定日期以后一个时期付款。托收汇票期限前面可以写出D/P或D/A。托收汇票中委托人即卖方可在托收申请书中要求托收行通知代收行办理已承兑汇票的担保。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分析-英文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4 —20 15 学年第二学期) 课号:012A06R01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改卷教师:贺翔 学号:126150121 姓名:卓婷婷得分: The Case of L/C 1. Case: A foreign importing company signed a contrast with Chinese exporting company to purchase 500 tons of chemical fertilizer. The contrast requested that the letter of credit should be issued by Jan 30st 1994, and the goods should be shipped before Feb 5th. In Jan 20th, the buyer sent a credit, and its expiry date is Feb 10th. Due to some difficulties of shipping in time for the seller, so it asked the buyer to put the shipping date off to Feb 17th and the valid time of credit lasts to Feb 20, finally the seller agreed. Neither of them confirmed opening bank. Eventually, after getting goods loaded, the seller applied open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to pay. Unfortunately it was refused. 2. Solution and Personal thought: Although L/C is supposed to be written according to business contrast, it becomes legally independent after issuing. And opening bank only accepts clause restraint of initial credit but not business contrast. In this case,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achieved an agreement of credit modification without confirming the bank or getting its permission. So the bank has the right to refuse the payment. As for the seller, to make things right, it can ask the buyer to confirm the bank to modify the extension of L/C. Or it can directly ask the buyer to perform the payment based on revised contrast. As we know, there exists a triangle relationship between applicant, beneficiary and opening bank. L/C. Three parties should be clear with their ow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be aware of what the role each is playing in international payment. It’s obvious that modification and extension of L/C can be risky. When making any of them, both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should be cautious. Even their business contrast is revised, the independent L/C should also be 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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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3、2006年6月12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本票支付。合同生效后,B企业按时向A企业发货,A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并转交B作为货款。由于B先期拖欠C企业的款项,其与该本票金额相当,于是B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了C。但C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直到9月才向银行请求支付本票金额。但银行以该本票已经过期为由拒付。于是C转向B要求支付款项,但遭到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后,C向法院起诉B和银行,要求它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法院应如何处理C企业的起诉? 答:法院因支持C公司对银行的起诉,而对B企业不进行起诉,因为B已经将本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制票人和受款人所以B公司已经没有责任,对银行,由于C公司本票合法法院要求银行进行付款但是C公司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所以有一部分的损失由C自行承担,银行将会扣除耽误的时间所存在的价值。 4、H公司与G公司签订了一笔贸易合同。卖方H出具了一张期限为3个月、付款人为Y银行的远期汇票作为要求买方付款的凭证。H获得Y银行承兑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W银行。汇票到期后,W要求Y付款,该银行拒付,其理由是该银行已经接到G通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停止支付汇票。W与Y和H 多次协商无果,于是W向法院起诉Y和H,要求其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赔偿其延期付款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答:Y银行要支付损失和有关费用,因为远期汇票一旦做了承兑则主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即为承兑人就是Y 银行而不是H公司,又因为远期汇票做了承兑即不可撤销,则需要对其汇票进行承兑,所以银行Y停止支付汇票是不正确的。 5、中国香港K公司与大陆D公司达成买卖镀锌铁皮交易,并同意2个月付款。K开立了一张期限为2个月的汇票,其付款人是D,但受款人是大陆C公司。该汇票经D承兑,C于汇票到期时向D要求支付款项,但D以K没有向其发货为理由拒付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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