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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城电力规划规范

国家标准城电力规划规范
国家标准城电力规划规范

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2.0.2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2.0.9条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3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3.1.1.1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

第3.1.1.2条城市电力规划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第3.1.1.3条近、远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第3.1.1.4条应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3.1.1.5条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第3.1.1.6条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第3.1.2条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以规划人口、用地布局、社会经济发展为依据,结合所在地区电力部门制订的电力发展行业规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的进度安排,由城市规划、电力两部门通过协商,密切合作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中电力规划的编制。

第3.1.3条城市电力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规划、绿化规划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3.2 编制内容

第3.2.1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编制的阶段不同,调研、收集的基础资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1.1条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地区动力资源分布、储量、开采程度资料;城市综合资料,包括:区域经济、城市人口、土地面积、国内

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国民经济各产业或各行业产值、产量及大型工业企业产值、产量的近5年或10年的历史及规划综合资料;城市电源、电网资料,包括:地区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城市供电电源种类、装机容量及发电厂位置,城网供电电压等级、电网结构、各级电压变电所容量、数量、位置及用地,高压架空线路路径、走廊宽度等现状资料及城市电力部门制订的城市电力网行业规划资料;城市用电负荷资料,包括:近5年或10年的全市及市区(市中心区)最大供电负荷、年总用电量、用电构成、电力弹性系数、城市年最大综合利用小时数、按行业用电分类或产业用电分类的各类负荷年用电量、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等历史、现状资料;其它资料,包括:城市水文、地质、气象、自然地理资料和城市地形图,总体规划图及城市分区土地利用图等。

第3.2.1.2条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城市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归算至10KV电源侧处)的现状资料或地方现行采用的标准或经验数据;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土地面积、各类建筑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及大型工业企业或公共建筑群的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现状及规划资料;工业企业生产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产值等现状及规划资料;详细规划区道路网、各类设施分布的现状及规划资料;详细规划图等。

第3.2.2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2.1条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内容宜包括:

(1)预测城市规划目标年的用电负荷水平;

(2)确定城市电源、电网布局方案和规划原则;

(3)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布局示意图。编写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中的电力专项规划要点。

第3.2.2.2条应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内容宜包括:

(1)预测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用电负荷;

(2)电力平衡;

(3)确定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布局;

(4)确定城网供电电压等级和层次;

(5)确定城网中的主网布局及其变电所容量、数量;

(6)确定35KV及以上高压送、配电线路走向及其防护范围;

(7)提出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电力设施近期建设项目及进度安排;

(8)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图。编写电力总体规划说明书。

第3.2.3条大、中城市可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分区规划,内容宜包括:

(1)预测分区规划用电负荷;

(2)落实分区规划中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位置、用地;

(3)布置分区规划内高压配电网或高、中压配电网;

(4)确定分区规划高、中压电力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高压线走廊(或地下电缆通)宽度;

(5)绘制电力分区规划图。编写电力分区规划说明书。

第3.2.4条应在电力分区规划或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其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4.1条编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宜包括:

(1)确定详细规划区中各类建筑的规划用电指标,并进行负荷预测;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其位置、用地;

(3)布置详细规划区内中压配电网或中、高压配电网,确定其变电所、开关站的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

(5)绘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第3.2.4.2条在城市开发、修建地区,应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配套编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内容宜包括:

(1)估算详细规划区用电负荷;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点的数量、容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3)布置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网及其开关站、10KV公用配电所的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4)确定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线路导线截面;

(5)投资估算;

(6)绘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4 城市用电负荷

4.1 城市用电负荷分类

第4.1.1条按城市全社会用电分类,城市用电负荷宜分为下列八类:农、林、牧、副、渔、水利业用电,工业用电,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用电,建筑业用电,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用电,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金融业用电,其它事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也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第4.1.2条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2规定。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和代码表表4.1.2

第4.1.3条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3的规定。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表表4.1.3

第4.1.4条按城市用电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一般负荷(均布负荷)和点负荷两类

4.2 城市用电负荷预测

第4.2.1条城市用电负荷预测(以下简称负荷预测)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4.2.1.1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最大负荷;

(2)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年总用电量;

(3)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及第一、二、三产业各分项规划年用电量;

(4)市区及其各分区规划负荷密度。

第4.2.1.2条电力分区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分区规划最大负荷;

(2)分区规划年用电量。

第4.2.1.3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详细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2)详细规划区规划最大负荷;

(3)详细规划区规划年用电量。

第4.2.2条负荷预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4.2.2.1条预测应建立在经常性收集、积累负荷预测所需资料的基础上,从调查研究入手,了解所在城市的人口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究影响城市用电负荷增长的各种因素;

第4.2.2.2条应根据不同规划阶段预测内容的具体要求,对所掌握的基础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校核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资料、数据作为预测的基础;

第4.2.2.3条应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行补充、校核;

第4.2.2.4条应在用电现状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分期预测。负荷预测期限及各期限年份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第4.2.2.5条预测所得的规划用电负荷,在向供电电源侧归算时,应逐级乘以负荷同时率;

第4.2.2.6条负荷同时率的大小,应根据各地区电网负荷具体情况确定,但均应小于1。

第4.2.3条预测方法的选择宜符合下列原则:

第4.2.3.1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回归分析法、增长率法、人均用电指标法、横向比较法、负荷密度法、单耗法等;

第4.2.3.2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

(1)一般负荷宜选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等;

(2)点负荷宜选用单耗法,或由有关专业部门、设计单位提供负荷、电量资料。

4.3 规划用电指标

第4.3.1条当编制或修订各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时,应以本规范制定的各项规划用电指标作为预测或校核远期规划负荷预测值的控制标准。本规范规定的规划用电指标包括: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和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四部分。

第4.3.2条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市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地区动力资源和能源消费结构、电力供应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及节能措施等因素,以该城市的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为基础,对照表4.3.2中相应指标分级内的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幅值范围,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比较后,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不含市辖市、县) 表4.3.2

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4.3.3条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结合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人口规模、居民收入、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居住条件、家庭能源消费构成、气候条件、生活习惯、能源供应政策及节能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以该城市的现状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水平为基础,对照表4.3.3中相应指标分级中的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幅值范围,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不含市辖市、县) 表4.3.3

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4.3.4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或电力分区规划,当采用负荷密度法进行负荷预测时,其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三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设用地中所包含的建设用地小

类类别、数量、负荷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三大类建设用地的单位建设用地用电现状水平和表4.3.4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表4.3.4

注:1.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八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2.超出表中三大类建设用地以外的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4.3.5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当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时,其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三大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筑中所包含的建筑小类类别、数量、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标准、功能及各类建筑用电设备配置的品种、数量、设施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现状水平和表4.3.5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表4.3.5

注:超出表中三大类建筑以外的其它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确定。

5 城市供电电源

5.1 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择

第5.1.1条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两类。

第5.1.2条城市供电电源的选择,除应遵守国家能源政策外,尚应符合下列原则:

第5.1.2.1条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能源资源状况和可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确定城市供电电源;

第5.1.2.2条以系统受电或以水电供电力主的城市,应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火电厂,作为城市保安、补充电源,以保证城市用电需要;

第5.1.2.3条有足够稳定热负荷的城市,电源建设宜与热源建设相结合,贯彻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热电联产火电厂。

5.2 电力平衡与电源布局

第5.2.1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在负荷预测的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进行电力平衡,以确定不同规划期限内的城市电力余缺额度,确定在市域范围内需要规划新建、扩建城市发电厂的规模及装机进度;同时应提出地区电力系统需要提供该城市的电能总容量。

第5.2.2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和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城市电源点的数量和布局,大、中城市应组成多电源供电系统。

第5.2.3条应根据负荷分布和城网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合理配置城市电源点,协调好电源布点与城市港口、国防设施和其它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和影响。

5.3 城市发电厂规划设计原则

第5.3.1条布置城市发电厂,应符合下列原则:

第5.3.1.1条应满足发电厂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防洪、抗震、可靠水源等建厂条件要求;

第5.3.1.2条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的三类工业用地内;

第5.3.1.3条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大、中型火电厂应接近铁路、公路或港口等城市交通干线布置;

第5.3.1.4条火电厂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电厂与居民区之间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安全防护及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5.3.1.5条热电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

第5.3.2条燃煤电厂应考虑灰渣的综合利用,在规划厂址的同时,规划贮灰场和水灰管线等。贮灰场宜利用荒、滩地或山谷。

第5.3.3条应根据发电厂与城网的连接方式,规划出线走廊。

第5.3.4条条件许可的大城市,宜规划一定容量的主力发电厂。

第5.3.5条燃煤电厂排放的粉尘、废水、废气、灰渣、噪声等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

5.4 城市电源变电所布置原则

第5.4.1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其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交通运输条件、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和防洪、抗震要求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变电所的位置。

第5.4.2条对用电量很大,负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可采用220KV 及以上电源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布置。

第5.4.3条除本规范第5.4.2条情况外,规划新建的110KV以上电源变电所应布置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

第5.4.4条规划新建的电源变电所,不得布置在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除此之外,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协议。

6 城市电网

6.1 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和层次

第6.1.1条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500,330,220,110,66,35,10KV和

380/220V。

第6.1.2条城市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大、中城市的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宜为4-5级、四个变压层次;小城市宜为3-4级、三个变压层次。

第6.1.3条城市电网中的最高一级电压,应根据城市电网远期的规划负荷量和城市电网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确定。

第6.1.4条对现有城市电网存在的非标准电压等级,应采取限制发展、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则。

6.2 城市电网规划原则

第6.2.1条根据城市的人口规划、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用地布局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结合城市供电部门制定的城市电网建设发展规划要求,通过协商和综合协调后,从城市全局出发,将电力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图上。

第6.2.2条城市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叠、交错。

第6.2.3条城市电网规模应与城市电源同步配套规划建设,达到电网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要求,保证电能质量,满足城市用电需要。

第6.2.4条城网中各电压层网容量之间,应按一定的变电容载比配置,各级电压网变电容载比的选取及估算公式,应符合现行《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的有关规定。

第6.2.5条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按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综合管线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网中各级电压变电所、开关站、配电所、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和营业网点的位置和用地(或建筑面积)。

7 城市供电设施

7.1 一般规定

第7.1.1条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

第7.1.2条城市供电设施的规划选址、选路径,应充分考虑我国城市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用地紧张的空间环境条件和城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和要求。

第7.1.3条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

第7.1.4条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用地预留和空间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5条的要求。

7.2 城市变电所

第7.2.1条城市变电所按其结构型式分类,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城市变电所结构型式分类表7.2.1

第7.2.2条城市变电所按其一次电压等级可分为500,330,220,110,66,35KV六类变电所。

第7.2.3条城市变电所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

(2)靠近负荷中心;

(3)便于进出线;

(4)交通运输方便;

(5)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和协调,如:军事设施、通讯电台、电信局、飞机场、领(导)航台、国家重点风景旅游区等,必要时,应取得有关协议或书面文件;

(6)宜避开易燃、易爆区和大气严重污秽区及严重盐雾区;

(7)应满足防洪标准要求:220-50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1%的高水位;35-11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2%的高水位;

(8)应满足抗震要求:35-500kV变电所抗震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20-500kV变电所设计规程》和《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9)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易发生滚石场所等不良地质构造。

第7.2.4条规划新建城市变电所的结构型式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第7.2.4.1条布设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的变电所,可采用布置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

第7.2.4.2条市区内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结构;

第7.2.4.3条市中心地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结构;

第7.2.4.4条在大、中城市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小型户内式结构;变电所可与其它建筑物混合建设,或建设地下变电所。

第7.2.5条城市变电所的建筑外形,建筑风格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

第7.2.6条城市变电所的运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各类区域环境保护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7.2.7条城市变电所的用地面积(不含生活区用地),应按变电所最终规模规划预留;规划新建的35-500kV 变电所用地面积的预留,可根据表7.2.7-1和表7.2.7-2的规定,结合所在城市的实际用地条件,因地制宜选定。

35-110kV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表7.2.7-1

220-500kV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表7.2.7-2

第7.2.8条城市变电所主变压器安装台(组)数宜为2-3台(组),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应标准化、系列化。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选择,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7.3 开关站

第7.3.1条当66-220kV变电所的二次侧35kV或10kV出线走廊受到限制,或者35kV或10kV配电装置间隔不足,且无扩建余地时,宜规划建设开关站。

第7.3.2条根据负荷分布,开关站宜均匀布置。

第7.3.3条10kV开关站宜与10kV配电所联体建设。

第7.3.4条10kV开关站最大转供容量不宜超过15000kVA。

7.4 公用配电所

第7.4.1条规划新建公用配电所(以下简称配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第7.4.2条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台数宜为两台,单台配电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

第7.4.3条在负荷密度较高的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和对市容有特殊要求的街区及分散的大用电户,规划新建的配电所,宜采用户内型结构。

第7.4.4条在公共建筑楼内规划新建的配电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消防措施。

第7.4.5条当城市用地紧张、选址困难或因环境要求需要时,规划新建配电所可采用箱体移动式结构。

7.5 城市电力线路

第7.5.1条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第7.5.2条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5.2.1条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和附录B.0.2的规定;

第7.5.2.2条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第7.5.2.3条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第7.5.2.4条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7.5.2.5条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第7.5.3条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5.3.1条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0.1和附录C.0.2的规定;

第7.5.3.2条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应注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干扰和影响,并满足与电台、领(导)航台之间的安全距离。

第7.5.4条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第7.5.5条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7.5.5.1条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型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7.5.5.2条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7.5.5

第7.5.6条市区内规划新建的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

第7.5.6.1条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

第7.5.6.2条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

第7.5.7条布设在大、中城市的市区主次干道、繁华街区、新建高层建筑群区及新建居住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

第7.5.8条敷设城市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5.8.1条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应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的安全距离;

第7.5.8.2条城市地下电缆线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且必要时,宜采用地下共用通道;

第7.5.8.3条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

第7.5.8.4条城市电力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中对电力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并应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

第7.5.9条城市地下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7.5.9.1条应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的根数、施工条件、一次投资、资金来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

第7.5.9.2条当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多,且不宜超过6根时,在城市人行道下、公园绿地、建筑物的边沿地带或城市郊区等不易经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附表D的规定;

第7.5.9.3条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和不宜直埋且无机动荷载的人行道等处,当同路径敷设电缆根数不多时,可采用浅槽敷设方式;当电缆根数较多或需要分期敷设而开挖不便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

第7.5.9.4条地下电缆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交叉处,或地下电缆需通过小型建筑物及广场区段,当电缆根数较多,且为6-20根时,宜采用排管敷设方式;

第7.5.9.5条同一路径地下电缆数量在30根以上,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缆隧道敷设方式。

附录A 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

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表附表A

附录B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接近或跨越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第附录B.0.1条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1的规定值。

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附表B.0.1

第附录B.0.2条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2的规定值。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附表B.0.2

附录C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第附录C.0.1条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1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附表c.0.1

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

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第附录C.0.2条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2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附表C.0.2

附录D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

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理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

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附表D

注:1 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2 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3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

4 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0.5m时,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小至0.5m。

上海市城市电网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电网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电线电网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3.20 【实施日期】1995.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城市电网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本市城市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保障电力的正常供应,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电网,是指由变电站、配电站、电力线路(包括电缆,下同)和其他供电设施所组成的城市供电网络。但用户内部专用和自用的供电设施除外。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范围内城市电网的规划和建设以及供电用电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城市电网规划、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年度计划、资金总量的平衡和协调管理。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本市供电用电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电力工业局(以下简称市电力局)统一对本市城市电网的调度和电力供应、使用实施管理,并具体负责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的组织实施。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市政、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电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电网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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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1999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2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调度设施、供用电营业用房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含科研、培训、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等基建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法进行的小型基建项目投资活动。控股公司比照执行。第四条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应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掌握,应在保证电网项目投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及可能适当安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小型基建项目资金安排要纳入预算平衡,按建设管理程序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计划部门是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小型基建项目有关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应纳入投资单位的财务管理。第六条投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包括各类活动中心、培训中心、交流中心、会议中心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第七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各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均应纳入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之内。

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有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批,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其它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办理。第八条整体建设的项目严禁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项。第九条小型基建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需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第十条小型基建项目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开展初步设计工作。第十一条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对小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第十二条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突破概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工程概算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开工及年度计划管理第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开工建设,由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批项目的开工建设,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第十四条投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小型基本建设需要和资金平衡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审批权限,需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

电力设计规范

1 总则 第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第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custom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城市主力发电厂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城市变电所 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高压深入供电方式 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第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3.2 编制内容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编制的阶段不同,调研、收集的基础资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地区动力资源分布、储量、开采程度资料;城市综合资料,包括:区域经济、城市人口、土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国民经济各产业或各行业产值、产量及大型工业企业产值、产量的近5年或10年的历史及规划综合资料;城市电源、电网资料,包括:地区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城市供电电源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仓库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Q/CSG217016-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仓库管理办法 2011-2-1发布2011-2-1实施

目次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仓库管理办法 (1) 1总则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3.1 仓库 (1) 3.2 仓库编码 (1) 3.3 入库 (2) 3.4 待验物资 (2) 3.5 物资出库 (2) 3.6 物资调拨 (2) 3.7 物资盘点 (2) 4 职责 (2) 4.1 公司物资部 (2) 4.2 分省公司物资部 (2) 4.3 地市级物流中心 (3) 4.4 物资使用部门 (3) 4.5 计划发展部 (3) 4.6 财务部门 (3) 4.7 监察、审计部 (3) 4.8 项目建设单位 (3) 4.9 项目施工单位 (4) 4.10 供应商 (4)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4) 5.1 仓库规划及建设 (4) 5.2 仓库和急救包存放点编码 (4) 5.3 仓库分级 (6) 5.4 物资验收入库 (7) 5.5 现场收领料 (8) 5.6 物资仓库保管与保养 (9) 5.7 物资出库 (10) 5.8 物资退库 (10) 5.9 物资盘点 (11) 5.10 仓库账、单管理 (11) 5.11 物资调拨 (12) 5.12 库区管理 (13) 6 附则 (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仓库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仓库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基建、大修技改、营销等工程物资以及应急物资(含事故备品)、生产运维物资、报废物资、闲置物资的仓库管理。 2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Q/CSG219004-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Q/CSG217002-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编码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Q/CSG11801.4-2008)《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报废物资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闲置物资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配送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物资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材料验收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建设及配置标准》 《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2009年12月31日)》 术语和定义 3.1仓库 是指各分省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全资施工、制造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县(区)级供电企业、供电所等)所有仓库及担负南方电网公司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各类物资供应商使用的临时库和成品库等。 3.2 仓库编码 是指由公司物资部按编授一体的方式,为公司各级仓库授予的唯一的编码。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第一章绪论 1.1 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目前正在进行的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城市配网规划是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关键和基础,也是城市配网建设、改造的依据。配网是传输电能的高速公路,唯有网架结构合理、选点布局科学,才能切实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压合格率,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居民生活用电水平的增长,做中长期的规划和预测,逐一排查电网的薄弱环节,按照区域性、季节性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线;按照适当的超前原则,做好配电设备的选型工作,精除用电“瓶颈”现象。面对未来几年巨大的资金投入,如何科学地完成城市配网规划工作,提高供电质量、供电安全和可靠水平,合理有效地利用资金和节能降耗,取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乃是各级决策者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它具有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1.2 国内配电网规划的规定 城市配电网规划应根据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区电网规划和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编,配电网规划的年限应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选择一致,近期宜为5年,中期宜为10年,远期宜为15年及以上。 配电网规划宜按高压配电网和中低压配电网分别进行,两者之间应相互衔接。高压配电网应编制近期和中期规划,必要时应编制远期规划。中低压配电网可只编制近期规划。 配电网规划应在对规划区域进行电力负荷预测和区域电网供电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展。配电网各阶段规划宜符合下列规定: 1、近期规划应解决配电网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网络建设、改造和调整,提高配电网供电的能力、质量和可靠性。近期规划应提出逐年新建、改造和调整的项目及投资估算,为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2、中期规划应与地区输电网规划相统一,并与近期规划相衔接。重点选择适宜的网络接线,使现有网络逐步向目标网络过渡,为配电网安排前期工作计划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2)111-2015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基建项 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 理通则》,结合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项目管理是以项目建设进度管理为主 线,通过计划、组织、控制与协调,有序推动工程建设,全面 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过程。主要管理内容包括进度计划管理、 建设协调、参建队伍选择及合同履约管理、信息与档案管理、 评价考核等,安全、质量、技术、造价管理要求在各自专业管 理规定中明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项目管理, 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按照基建工程建设程序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管理职 责,公司各级单位发展、基建、物资、运检、调控、财务、档 案等部门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一)发展部门负责基建项目前期(立项、可研、核准等) 阶段管理,负责年度综合计划、投资计划管理,项目核准后移 交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1-

(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前期、工程建设与总结评价三个阶段管理工作,负责与运检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的直接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工程启动投运后移交运检部门运行,工程结算后移交财务部门决算,投运后工程档案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三)物资(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相关招标采购管理和物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招标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质量监督、配送和仓储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招标批次、物资供应计划。 (四)运检部门负责生产运行准备,指导开展工程建设阶段技术监督,参与主要设备验收、阶段性验收,与基建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 (五)调控部门负责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准备工作,负责根据调试方案编制基建工程新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审定停送电计划,参与启动验收,投产试运行等工作。 (六)财务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竣工决算和转资管理,会同基建管理部门加强基建成本管理。 (七)档案部门是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组织本单位重大基建项目档案的验收,接收和保管符合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的相关档案。 第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一)国网基建部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省公司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直属建设公司)项目管理

电力设计规范完整版

电力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 [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笫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

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笫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笫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nιrs, IOdd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笫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Iy SOUrCeS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条城市发电丿Urban POWer Pldnt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条城市主力发电J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Iant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管理办法

前言 根据公司一体化管理工作推进的要求,为了规范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工作,提高配电网规划工作水平,迫切需要我们制订一个适应新形势、符合相关规程规范且具可操作性的配电网规划管理办法。因此,公司组织五省(区)电网公司及有代表性的地市(州)供电局规划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起草本管理办法。本办法的编写结合了各省(区)、地市(州)的实际情况,经过征求意见和三次会议集中讨论而形成。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南方电网公司计划部、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广东电力设计研究院。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陈旭、彭波、邱朝明、戴志伟、林冬、张祖荣、张群安、罗竹平、刘东升、施坚、柯景发。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4 职责 (1)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2) 6 附则 (5) 7 附件 (5)

中国南方电网责任有限公司 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明确南方电网各层级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的职责,规范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提高配电网规划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配电网规划应以建设一个覆盖城乡的智能、高效、可靠、绿色的电网为总体目标,满足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求。 1.3 配电网规划的目的是指导配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为配电网投资计划安排及项目立项提供重要依据。 1.4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省公司、地市局和区县局的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管理工作。 2术语和定义 2.1 高压配电网:指35千伏、110千伏电压等级电网。 2.2 中压配电网:指10(20)千伏电压等级电网。 2.3 低压配电网:指380伏、220伏电压等级电网。 2.4 配电网规划: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规划。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但是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南方电网电力发展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南方电网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指导原则》 4职责 公司各级计划部门是配电网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级基建、生技、财务、市场、农电等部门和各级调度机构参与、协助计划部门开展配电网规划工作,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资料,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4.1公司总部职责 4.1.1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建立公司配电网规划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电力设计规范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 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2.0.2 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 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 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 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 in 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 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2.0.9条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 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江西电力合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综合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体化、市场化运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司系统的经营管理工作,把公司系统经营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目标管理,完善公司系统内控制度,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计划是公司系统的年度经营目标,是公司发展战略的近期目标和实施方案,是指以公司发展战略为指导,在各有关专业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优化后形成的公司系统年度计划。 第三条综合计划要体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宗旨的公司经营理念。 第四条公司系统综合计划的编制与平衡要坚持局部服从全局,专业服从综合,寻求公司系统总体效益最优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综合计划的内容 第六条综合计划应涵盖公司系统主要经营活动的各专项计划。 第七条综合计划涵盖九项专业计划,其主要指标是: 1.电力产量:售电量、直属电厂发电量、购电量、跨区送受电量;

2.固定资产投资:大中型基建投资、小型基建投资、限上技改投资、城网建设与改造投资、农网建设与改造投资; 3.电力建设规模:开工规模、投产规模、在建规模、关停小火电规模; 4.资产经营: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额、利润总额、上缴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率、应收电热费余额; 5.劳动工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劳动生产率; 6.供电质量:电网频率合格率、供电电压合格率、城市供电可靠率、城市居民端电压合格率、农村供电可靠率、农村居民端电压合格率; 7.安全管理:特别重大事故、人身事故死亡人数、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 8.能源节约:线损率、直属电厂供电煤耗; 9.科技环保:科技开发投入、烟尘达标排放率、废水达标排放率、单位电量二氧化硫排放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完成率。 第八条综合计划的内容包括综合计划指标和综合计划报告两部分。综合计划指标是指公司系统年度计划的具体量化目标。综合计划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综合计划编制指导思想、编制的原则和依据,并根据资产情况和经营状况,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电力市场情况和下年度预测水平,对各项计划指标及计划方案进行综合平衡和优化,分析有利和不利因素,提出保证综合计划各项指标和总体目标顺利实施的措施。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2008

ICS DB42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送审稿) The Construction Criterion of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Establishment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2008 前言 本规范的第4、 5.2.1、 5.2.2、 5.4.2、 5.4.4(a)、 5.4.6、 5.4.16、5.4.17、 5.4.18、 5.5.1.3、 5.5.2.1、 5.7.2、 5.7.5、 6.1.1、 6.1.2.1、6.1.2.7(c)(d)(f)(g)、6.1.2.8(c)(d)(e) 、6.1.2.9(c)、 6.2.1、 6.2.4、 6.3.3、 7.1、 7.2.1、 7.3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规范由湖北省电力行业协会提出。 本规范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电力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由国家电网湖北武汉供电公司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赵德应黄庆祥熊瑞屏龚敏陈俊杰陶菊勤 I

DB42/××××—2008 II 引言 为规范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依据国家、行业和湖北省相关标准、规范、导则,结合 本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可靠供电、建设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制订本规范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DB42/××××—2008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 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JGJ/T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825-2002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GB 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10963.1-2005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 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DL/T 698-1999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城市居住区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区域。居住区按居住户数和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本规范中所指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 3.2 建筑面积 floor area 建筑面积分设计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本规范引用的解释是设计建筑面积。 3.3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物。 3.3.1 低层住宅lower-rise dwelling 一层至三层住宅。 3.3.2 多层住宅 multistory dwelling 1

河南省电力公司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办法(暂行)

河南省电力公司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办法(暂行)发布时间:2008-05-23 来源:河南省电力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强化电网规划对电网建设项目的指导作用,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合理、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应围绕"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网整体经济效益、促进电网健康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努力做到公司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电力公司的电网规划(含输电网、配电网与电网二次规划)、用户接入电网以及具体项目前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省公司全面负责河南电网的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河南电网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包括省网二次系统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供电公司协助省公司负责本地区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包括本地区电网二次系统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并对本地区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具体建议。 第七条 各级电网规划应相互衔接,上一级电网规划以下一级电网规划为基础,下一级电网规划以上一级电网规划为指导。 第八条 省公司计划发展部是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章 电网规划管理 第九条 电网规划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有关规程规定; (三)河南省及各地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四)河南省电力发展行业规划、河南省电力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第十条 电网规划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的原则;

GB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 总则 1.0.1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1.0.3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1.0.4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1.0.5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1.0.6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custome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2.0.2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2.0.3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2.0.4城市主力发电厂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2.0.5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2.0.6城市变电所 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2.0.7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2.0.8高压深入供电方式 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2.0.9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管理办法[Q-CSG-213081-2011]

附件: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管理办法

目录 1.总则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职责 (1) 5.管理内容与方法 (2) 5.1 配网规划编制要求 (2) 6.附则 (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明确南方电网各层级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的职责,规范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提高配电网规划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配电网规划应以建设一个覆盖城乡的智能、高效、可靠、绿色的电网为总体目标,满足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求。 1.3 配电网规划的目的是指导配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为配电网投资计划安排及项目立项提供重要依据。 1.4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省公司、地市局和区县局的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但是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南方电网电力发展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南方电网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指导原则》(南方电网生〔2009〕4号) 3.术语和定义 3.1 高压配电网:指35千伏、110千伏电压等级电网。 3.2 中压配电网:指10(20)千伏电压等级电网。 3.3 低压配电网:指380伏、220伏电压等级电网。 3.4 配电网规划: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规划。 4.职责 公司各级计划部门是配电网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级基建、生技、财务、市场、农电等部门和各级调度机构参与、协助计划部门开展配电网规划工作,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资料,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4.1公司总部职责 4.1.1 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建立公司配电网规划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高压走廊规范

关于高压线 09-03-25 22:03 发表于:《兴都花园业主俱乐部》分类:未分类 第四篇工程规划 2 电力、电信工程规划 2.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 7.5.2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5.2.1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 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和附录B.0.2的规定: B.0.1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 小于附表B.0.1的规定值。 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附表B.0.1 B.0.2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附表B.0.2的规定值。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附表B.0.2 7.5.2.2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7.5.2.3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 区; 7.5.2.5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7.5.3.1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和改造,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0.1和附录C.0.2的规定。 C.0.1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1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附表C.0.1 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 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C.0.2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2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附表C.0.2 7.5.5.2 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

中国南方资料新电网公司配电网规划管理办法范本

附件: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管理办法

目录 1.总则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职责 (1) 5.管理内容与方法 (2) 5.1 配网规划编制要求 (2) 6.附则 (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明确南方电网各层级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的职责,规范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提高配电网规划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配电网规划应以建设一个覆盖城乡的智能、高效、可靠、绿色的电网为总体目标,满足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求。 1.3 配电网规划的目的是指导配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为配电网投资计划安排及项目立项提供重要依据。 1.4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省公司、地市局和区县局的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但是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南方电网电力发展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南方电网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指导原则》(南方电网生〔2009〕4号) 3.术语和定义 3.1 高压配电网:指35千伏、110千伏电压等级电网。 3.2 中压配电网:指10(20)千伏电压等级电网。 3.3 低压配电网:指380伏、220伏电压等级电网。 3.4 配电网规划: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规划。 4.职责 公司各级计划部门是配电网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级基建、生技、财务、市场、农电等部门和各级调度机构参与、协助计划部门开展配电网规划工作,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资料,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4.1公司总部职责 4.1.1 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建立公司配电网规划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会同有关电力设计院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总结和吸收了我国配电网多年积累的成熟有效经验和科技成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7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城市配电网规划、供电电源、配电网络、高、中、低压配电网以及配电网二次、用户供电、节能环保的规划、设计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或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穗路6号,邮政编码51062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家电网公司 参编单位:佛山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电力设计院上海电力设计院 天津电力设计院沈阳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余建国刘映尚邱野李韶涛白忠敏夏泉宇文争营吕伟强阎沐建李朝顺黄志伟李伟孟祥光魏奕李成汪筝宗志刚王桂哲陈文升主要审查人:余贻鑫郭亚莉葛少云曾嵘曾涛吴夕科唐茂林韩晓春吴卫蔡冠中李字明刘磊刘沛国万国成李海量胡传禄项维丁学真蒋浩。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1) 3城市配电网规划 (4) 3.1规划依据、年限和内容、深度要求 (4) 3.2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4) 3.3经济评价要求 (5) 4城市配电网供电电源 (6) 4.1一般规定 (6) 4.2对城市发电厂的要求 (6) 4.3分布式电源 (6) 4.4对电源变电站的要求 (6) 5城市配电网络 (7) 5.1一般规定 (8) 5.2供电分区 (8) 5.3电压等级 (8) 5.4供电可靠性 (8) 5.5容载比 (9) 5.6中性点接地方式 (10) 5.7短路电流控制 (10) 5.8网络接线 (11) 5.9无功补偿 (12) 5.10电能质量要求 (13) 6高压配电网 (15) 6.1高压配电线路 (15) 6.2高压变电站 (21) 7中压配电网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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