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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行业准入标准

锡行业准入标准
锡行业准入标准

锡行业准入标准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锡冶炼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锡行业规划,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锡冶炼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锡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

(一)新建、改扩建以矿产原料为主的锡冶炼项目年产锡锭(或粗锡)不得低于8000吨,拥有粗炼、精炼、烟化、真空、余热利用、“三废”处理等完整工艺流程。

粗炼向强化熔炼发展,采用氧气顶吹炉或大型反射炉等先进工艺,反射炉炉床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配备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治理系统。

火法精炼采用自动控温电热机械结晶机和真空炉工艺等先进工艺,电热机械结晶机单台处理能力大于30吨/日,真空炉单台处理能力大于10吨/日;湿法精炼采用电解等先进工艺,选用高效节能的整流设备。

烟化炉床面积大于4平方米。氧气顶吹炉、大型反射炉和烟化炉接有余热锅炉,回收利用高温烟气余热。

(二)新建、改扩建以含锡废料为原料的再生锡冶炼项目年产锡锭(或粗锡)不得低于3000吨,主要生产设备电炉不得低于400千伏安,有综合回收和“三废”处理等完整的工艺流程。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锡金属综合回收率≥95%,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400千克标煤/吨;有价金属的综合回收率≥80%。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废气在原料处理、转运、熔炼等过程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当配备收尘及烟气净化装置。各种炉窑均应当配备袋式收尘装置或其它先进烟气净化收尘装置,废气排放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具有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系统。

主要指标:1997年1月1日以前建成投产的企业,二氧化硫排放低于120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低于150毫克/立方米、硫酸雾低于70毫克/立方米、铅及其化合物低于0.9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低于0.015毫克/立方米、镉及其化合物低于1.0毫克/立方米、锡及其化合物低于10毫克/立方米等;199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企业,二氧化硫排放低于96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低于120毫克/立方米、硫酸雾低于45毫克/立方米、铅及其化合物低于0.7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低于0.012毫克/立方米、镉及其化合物低于0.85毫克/立方米、锡及其化合物低于8.5毫克/立方米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三)废水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主要指标为:PH值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石油类低于10毫克/升、硫化物低于1.5毫克/升、总铜低于0.5毫克/升、总锌低于2.0毫克/升、总锰低于2.0毫克/升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四)废渣设有专用的废渣堆存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含砷废渣应当有专用防渗、防漏、防雨的堆存场地,并安全可靠地处置。对含砷废渣应当进行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其贮存设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等的规定。

(五)噪声厂内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

(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按新的行业标准执行。

五、产品质量

企业应当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锡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728-1998;铸造锡铅焊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GB/T8012-2000;锡铅钎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3131-2001。

依据《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一)新建、改扩建冶炼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企业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应当经过安全评价,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企业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

家卫生标准。

七、劳动保险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锡冶炼项目应当符合本准入条件;现有锡冶炼企业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逐步达到本准入条件中环保、能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劳动保险等方面的要求。

各有关部门在对锡冶炼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锡冶炼项

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各级锡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锡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要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锡生产企业名单。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不能获得出口供货资格和产品出口许可证,不能获得含锡废料的进口许可证。

九、附则

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国家对限制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对限制行业准入条件 ?成文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 解读:除上述要求外,在已发布的相关办法和规则指引中,均未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表现和偿债能力等作出任何成文的硬性规定,目的在于与“注册制”的内涵相契合。 ?行业准入方面的窗口指导政策: 钢铁:1、粗钢产量综合排名需进入全国前20位。20位以下的,除非是生产特殊用钢,原则上不支持。2、近期召开的主承销商大会对钢铁行业提出新的政策要求:对于正处于重组整合过程之中的钢企项目要谨慎考量;对于处于存续期内的项目,若发行主体发生并购重组的,要妥善处理好相关偿债责任的承接。 房地产:不受理房地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房地产企业认定标准:房地产为第一大主业,或收入占比超过30%。 政府平台类企业:根据协会近期的最新政策,所有类型的平台类企业均不予受理。 ?国务院最新指导政策:《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 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 ?解读:目前不仅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的传统行业存在盲目扩张,而且风电设备、 多晶硅等新兴产业也出现了重复建设倾向。十部委联合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所涉及的行业,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一律不得通过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 ?产业政策导向: 钢铁: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 尽快完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 水泥:新项目水泥熟料烧成热耗要低于105公斤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石灰石储量服务年限必须满足30年以上;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 平板玻璃:新项目能源消耗应低于16.5公斤标煤/重箱;硅质原料的选矿回收率要达到80%以上;严格环保治理措施,二氧化硫排放低于500毫克/标准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低于700毫克/标准立方米、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 煤化工:禁止建设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的焦化、电石项目。 多晶硅: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3000吨/年,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多晶硅,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引导、支持多晶硅企业以多种方式实现多晶硅—电厂—化工联营,支持节能环保太阳能级多晶硅技术开发,降低生产成本。 风电设备:严格控制风电装备产能盲目扩张,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维护市场秩序。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建设新的整机制造厂;依托优势企业和

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7月1日实施

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7月1日实施 ??为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常态,强化节能环保约束,进一步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管理,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5月25日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下为文件全文: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

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

各行业标准

各行业标准规范号 标准目录 标准规范号标准规范名称 一、城镇建设 CJJ10-86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1-90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28-29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2-90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33-8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5-90 钢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90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42-91 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44-91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4-97 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替代CJJ4—83) CJJ62-95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CJJ63-95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9-85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 二、电力行业 DL/T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替代SDJ245-88) DL/T5048-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篇) (替代SDJ67-83) DL/T5069-96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 检验篇)(替代SD143—85) DL438-91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替代SD107-83) DL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5009.1-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5009.2-9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DL5011-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替代SDJ53-83) DL5017-93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L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替代DL56-79) 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代替SD167-85) DLJ58-8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三、纺织行业 FJJ211-86 夹套管施工及验收规范 FJJ213-84 VD406~LVD802型涤纶短纤维设备安装质量标准(试行) FJJ215-86 粘胶纤维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标准(试行) FJJ216-86 日产50吨涤纶短纤维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标准(试行)(替代FJJ216-86) FJJ218-87 涤纶长丝高速纺丝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标准(试行) 四、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CECS01:88 呋喃树脂防腐蚀工程技术规程 CECS02:88 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CECS10:89 埋地给水钢管道水泥砂浆衬里技术标准 CECS19:90 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闭气试验标准 CECS21:90 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 CECS27:90 工业炉水泥耐火浇注料冬期施工技术规程 CECS28:90 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CECS29:91 柔毡屋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CECS40:92 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 CECS41:92 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道设计与施工验收规程

压力管道热处理规程

压力管道热处理规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压力管道热处理规程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压力管道热处理质量,指导现场施工,特制定本工艺。 本规程适用于压力管道焊接、弯曲和成形后的热处理。 2 热处理工艺 弯曲和成形后的热处理 除弯曲或成形温度始终保持在900℃以上的情况外,壁厚大于19mm的碳钢管弯曲或成形加工后,应按表的规定进行热处理。 公称直径大于100mm、或壁厚大于13mm 的碳钢、碳锰钢、铬钼合金钢、低温镍钢管弯曲或成形加工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热处理。 a) 热弯或热成形加工后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完全退火、正火、正火加回火或回火热处理; b) 冷弯或冷成形加工后的热处理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热处理基本要求

注1:双相不锈钢焊后热处理既不要求也不禁止,但热处理应按材料标准要求。 注2:硬度值要求见本规程 条。设计有规定时,碳钢和奥氏体不锈钢的硬度可按表列数值控制。 本规程要求进行冲击试验的材料在冷成形或冷弯后,其成形应变率大于5%者应按表 的要求进行热处理。 高温使用的奥氏体不锈钢及镍基合金,冷、热弯曲或成形后应按表进行热处理。 表 高温使用的弯曲、成形后的热处理要求[2] 成形应变率的计算 a) 管子弯曲,取下列较大值: 应变率(%)= R D 50 应变率(%)=10012 1???? ? ??-T T T b) 以板成形的圆筒、锥体或管子: 应变率(%)= 50?f R T c) 以板成形的凸型封判断、折边等双向变形的元件:

应变率(%)= f R T 75 d) 管子扩口、缩口或引伸,镦粗,取下列绝对值的最大值: ① 环向应变 应变率(%)=100??? ? ??-D D D e ② 轴向应变 应变率(%)=100???? ??-L L L e ③ 径向应变 应变率(%)=10022 1???? ? ??-T T T 式中: D ——管子外径,mm ; R ——管子中心线弯曲半径,mm ; T ——板材名义厚度,mm ; 1T ——管子初始平均厚度,mm ; 2T ——成形后管子最小厚度,mm ; e D ——成形后圆筒或管子的外径,mm ; f R ——成形后最小曲率斗径(厚度中心处),mm ; L ——管子变形区初始长度,mm ; e L ——成型后管子变形区的长度,mm 。 对于有应力腐蚀倾向或对消除应力较高要求的管道,在弯曲或成形加工后,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热处理。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审批稿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附件1: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

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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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T50358-200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50359-2005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GB50360-2005 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GB/T50361-2005 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 GB/T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50362-2005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GB50364-2005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5-200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50366-2005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67-2006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9-2006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1-20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3-2006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374-2006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375-2005 建筑工程施工评价标准 GB/T50378-2006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9-2006 工程建设堪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50380-2006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热处理工艺编制

热处理工艺编制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工艺性评价:参与设计中的工艺性论证,研究材料的选用,制定工艺路线,确定技术要求。二是编制热处理工艺方案:根据技术条件编制工艺方案,设计工装夹具,确定质量检测规程,并进行试验验证,完成工艺会签与审批。 一、零件热处理工艺性评价 (1)质量保证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时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业务范围、职责和彼此之间的关系,二要了解热处理内部的管理模式。 (2)工艺性评价产品的质量是设计出来的,但是能否完成制造过程,其工艺性如何,这是产品工艺评价的事情,是热处理专业人员的冷加工设计师相互配合完成的。在工艺评价中,热处理工艺人员可以了解零件的服役条件,确认热处理技术条件是否合理,设计结构是否适用于热处理,以及热处理之前的加工余量是否合理等。 ①零件选用材料是否合理,热处理技术条件与热处理工艺是否适应,选用国外的材料时,应该采用国外的原始牌号,不能采用相当于国内牌号的代号书写。 ②材料的原始化学成分和冶金质量以及供货状态是否符合要求。 ③材料的预处理工序以及次数是否足够,并能为最终热处理工艺提供组织准备,避免重复热处理工序,和原材料的供货状态结合起来考虑,尽量简化热处理的工序,但是不能省略必要的热处理工序。 ④零件加工的工艺路线是否合理,了解热处理工序的作用,确认热处理工序所在的位置是否恰当,热处理时的半成品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有尖角、毛刺、盲孔、薄壁、厚薄相差悬殊、零件的对称性等结构,这些结构给热处理带来困难,应该尽量避免。对于焊接中空的密封件应该在密闭体上开出冷却时排放气体的出气工艺孔,防止加热爆破或冷却变形。 ⑤是否使用代用材料:当需要采用代用材料时,代用材料的选用原则应该遵循高一级材料来代用低级材料,而不是使用低级材料替代高级材料。 ⑥与热处理关系密切的铸锻韩工序是否为热处理提供了合格的组织,铸锻焊工序不仅是提供了形状条件,还要控制工序中的材料组织状态。 ⑦热处理技术要求:技术要求的评定包括书写规范、在图纸中是否标准清楚、技术要求的完整性、技术要求的合理性、技术要求的规范性、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检测部位等。 ⑧确定热处理工艺是否符合上述的工艺编制原则。 ⑨确认热处理的生产能力,以及设备、工装是否满足要求。 二、编制热处理工艺方案 (1)工艺标准工艺标准的内容包括技术要求、工装设备、检测仪器方法,制定的依据是: ①根据国内外的先进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②根据国内外的先进设备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设备条件,制定设备技术标准: ③根据国内外的先进检测水平和仪器标准,结合本公司的试样条件,制定合理的检测标准。 对于公布的国家标准应该优先采用。在制定本公司的标准时,标准水平应该稍高于生产水平,促使整个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的企业标准应该上报标准管理部门备案,保证标准的有效性。 (2)工艺守则工艺守则又称为操作守则,它不是按一种零件来编制的,是按同类零件编制,是工艺规程的细化。对热处理工艺进行原则性介绍。它的编制没有统一格式,编制依据如下。 ①科学性和合理性:按工艺类别或产品类别进行编制,例如退火工艺守则、淬火工艺守则等。对工艺规程中不能详细描述的操作要领进行规定,例如装炉的注意要点。炉子的有效区尺寸,脱氧、真空炉脱气等。对热处理共性的部分进行说明。 ②根据设备性能编制。 (3)工艺流程工艺流程对热处理工艺规范进行原则性介绍,叙述热处理各个工序之间的排列关系,便于浏览整个工艺实施过程。 (4)工艺规程 ①收集热处理的基础资料

锑行业准入条件

锑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锑冶炼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锑行业规划,有合法稳定的原料来源(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锑冶炼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锑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 新建、改扩建项目精锑(锑锭)或锑白(三氧化二锑)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主要设备鼓风炉风口区截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座,反射炉炉膛不小于10平方米/座,浸出槽罐不小于5平方米/台。拥有综合回收和“三废”处理等完整的工艺流程。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精锑 冶炼综合回收率:以硫氧混合矿为原料,锑≥90%;以氧化矿为原料,锑≥88%;以硫化矿为原料,锑≥95%;以脆硫铅锑矿为原料,锑≥80%、铅≥88%。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80%。 精锑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03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低于460千瓦时/吨。 (二)锑白(三氧化二锑) 直接法生产锑白:锑回收率≥90%,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450千瓦时/吨。 间接法生产锑白:锑回收率≥99%,单位产品综合能耗≤0.02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100千瓦时/吨。 (三)熔析法生产三硫化二锑的综合回收率锑≥98%。 (四)综合回收利用水资源,水循环利用率≥95%。

热处理安全使用规范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2736 热处理安全使用规范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热处理安全使用规范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鉴于液化气瓶组自然气化工艺(热处理)的实际情况,我公司特制订了此规范,在作业前应该一定要遵守以下几点安全使用规范: A.现场参与的工作人员应当要身体健康,无防碍作业的疾病,并经过热处理有关的安全培训才可以进行操作。 B.在筒体外围2米,设置围护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通知公司所有员工有关事宜。 C.现场工作人员应穿好防静电工作服(我公司的工作服是全绵的)戴好防冲击防护眼镜,和其它劳保防护用品。

新准入标准

附件: 客户二部各业务品种准入标准 客户二部条线各业务品种新客户继续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各省级分行要将新客户情况及时报总行备案。以下各业务品种准入标准于下发之日起施行,对下发之日前已经贷款支持的企业,各省级分行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要求其限期达到新的准入标准,经过努力到期仍不符合准入标准的要逐步稳妥退出。对企业个别条件未达到准入标准,但省级分行认为确有必要支持的,应将拟同意准入的理由形成书面报告,与企业资质审核表一并报总行审核。准入标准按年施行,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予以调整。 一、储备类贷款客户准入标准 (一)棉花储备贷款企业准入标准 借款人申请棉花储备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经国家政府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储备、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企业。 2、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3、必须且只能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在其他银行开户必须经农发行同意。 4、具有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棉计划或省级相应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棉计划(含直接收储、移库、轮库计划、进口转储备计划)。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6、储备与经营严格分开,实行专库、专账、专人管理。 7、落实财政负担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8、借款人应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法规,按要求向农发行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储备棉收储、出库、轮换、移库、进出口计划和有关库存、财务、统计报表,并接受农发行的监管。 (二)糖肉及其他储备贷款企业资格准入标准

2、储备糖贷款企业资格准入

钢铁行业规范2015

附件1: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

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

公共场所“五小行业”行业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五小行业”行业规范要求 1、小美容、美发卫生规范标准:①有严格的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提示标志;有专人负责,并掌握正确的消毒操作程序和方法;用品、用具用后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毛巾细菌总数不超过规定标准,刀具、胡刷、毛巾、围布等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②各类美容美发用具、用品的数量按规定配备,理发工具、围布与座位数均按1:1配置;毛巾与座位数按5:1以上配置。③设有专用的理发(美容)工具消毒箱和其它用品、用具的消毒设施。④备有供患有头癣等皮肤病顾客使用的专用理发工具,单独存放,标志明显,用后及时清洗消毒。⑤染(焗)、烫发场所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烫发、染(焗)发、美容均设有单独的操作间,布局合理。使用的染(焗)、烫发剂及美容化妆品等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 2、小洗浴卫生规范标准:①有禁止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患者就浴的措施,入口处警示标志醒目。②有严格的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提示标志;有专人负责,并掌握正确的消毒操作方法;各类公共用具、用品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和保洁。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数量足够,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浴巾做到面巾与身巾分开、垫巾与披巾分开。并有明显识别标志,随脏随换。 ③每日歇业后,及时打开门窗进行充分的自然通风换气。彻底清洗浴池,经消毒后注水;营业期间定期、足量补充新水2次以上,每次水量占总水量20%以上;浴盆一客一清洗一消毒。清洗、消毒和补充新水台帐齐全。④洗浴用水、补充新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淋浴用水水质达到二次供水水质卫生标准。⑤候浴、更衣、休息室、浴室间等室内设计、布局合理,应设有保暖设施和机械通风换气设施;男浴室按要求配有一定数量的淋浴设施;女浴室禁止池浴。洗浴间地面有坡度,防滑、防渗、无积水。⑥设有公共用具、用品清洗、消毒专用消毒间,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齐全。设有水冲式厕所,蹲式便器,粪便排泄通畅和无渗溢。有独立的排风换气设施。 3、小游泳池(场、馆)卫生规范标准:①禁止皮肤病、性病和传染性疾病患者入池游泳,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一、总则 (一)萤石是重要的工业基础原材料。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萤石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萤石系指萤石采选产品。 二、生产布局条件 (三)萤石矿开采、选矿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萤石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四)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开采矿山。

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开采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不得新建萤石生产加工企业。 三、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五)新建萤石矿山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矿山开采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发利用方案等选择安全、高效、适用的采矿方法和装备。 (六)萤石选矿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应≥100吨(每年按300天计算)。矿山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要求有相应配套的选厂。 (七)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选矿厂,必须具备相匹配的自备矿山、尾矿库、污水(物)处理设施,不得新建“三无”萤石浮选厂。 四、资源综合利用

装修行业标准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庭装饰工程的质量要求、结构安全和验收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检查和质量验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在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3、定义 本规范采用QB1838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家庭装饰工程(home decorative engineering) 是指对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系统工程。 4、质量要求 4.1饰面板(砖)工程 适用于大理石、花岗石、墙地砖等工程。 4.1.1各种石材、墙地砖应符合设计的要求,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 4.1.2根据墙地砖、花岗石的规格检查边长和对角线尺寸,按其颜色深浅程度,将墙地砖分类码放。 4.1.3大理石应根据其天然纹理及色彩的差异,施工前应预排,并将试拼后的板材编号堆放。 4.1.4采用水泥作粘结材料时,所用水泥应是合格的425#以上的水泥,所用的砂应是经过筛的中、粗砂,砂浆配合比为:水泥:砂=1:2(体积比) 4.1.5基层应清理干净,凸出部分凿去,如果是光滑的楼地面,应凿毛地面(凿毛面积大于70%),并提前10小时浇水湿润基层表面。 4.1.6饰面板(砖)安装(镶贴)必须牢固,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4.1.7饰面板(砖)接缝应填嵌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板(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4.1.8突出物周围的板(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12页wor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第35号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 2.钢铁行业范条件申请报告 附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9〕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9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产业〔2019〕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二)环境保护

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各行业准入条件

各行业准入条件 钢铁行业 工信部昨天开始对《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集意见,根据《办法》,产能在百万吨以下的普通钢企和50万吨以下的特钢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工信部一位官员告诉笔者,目前国内钢铁企业大约有300~400家,其中能达到上述准入条件的大约只有80家左右。这意味着全国约五分之四的钢铁企业将面临行业准入“生死劫”。 而产能规模并非政府对钢铁企业制定的唯一准入条件,《办法》对现有钢铁企业还规定了另外五个准入条件。 六大准入条件 《办法》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准入条件,包括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以及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根据《办法》,现有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且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在环保方面,《办法》要求钢铁企业必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具体排污指标方面,《办法》要求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等。 在中国提出了碳强度减排目标的大背景下,《办法》对钢铁企业的能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办法》要求所有钢铁企业必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对具体的产品能耗提出了最高限额,例如,作为钢铁行业最核心工序的高炉工序,《办法》要求其能耗不得超过411千克标煤/吨等。 若将《办法》对钢企的产品能耗最高限额逐项相加人们就会发现,《办法》对吨钢能耗的最高限额仅为0.674吨标煤,甚至比中国政府此前确定的2020年标准还要严格——2005年,中国颁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中国钢企到2020年将吨钢能耗平均降至0.7吨标煤。 在工艺与装备方面,《办法》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约束性指标。例如,要求企业的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等。 这个指标也略为“超前”,按照年初公布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国本打算在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新的准入条件意味着400立方米高炉这个门槛提前一年施行了。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上述各个“门槛”,《办法》提出,若企业无法满足除生产规模之外的准入条件,则要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进行整

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18修订)

附件 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15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钢铁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钢铁产业产能严重过剩、无序竞争、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和综合竞争力不强等问题,推动钢铁产业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新常态,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2005年国家发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修订,制定《钢铁产业调整政策》。 第一章政策目标 到2025年,钢铁产品与服务全面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实现钢铁企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创新活力强、经济效益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转型升级。产品服务、工艺装备、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第一条〔结构调整〕 产品结构实现升级。大中型钢铁企业品种质量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拥有一批国际化钢铁制造标准;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与国际接轨,实现由钢铁制造商向以用户为中心的材料服务商转变。 钢铁产能基本合理。到2017年,钢铁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产能规模基本合理,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行业利润率及资产回报率回升到合理水平。生产设备大型化、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鼓励推广以废钢铁为原料的短流程炼钢工艺及装备应用。到2025年,我国钢铁企业炼钢废钢比不低于30%,废钢铁加工配送体系基本建立。大中型钢铁企业主业劳动生产率超过1000吨/人·年,先进企业超过1500吨/人·年。 组织结构优化调整。兼并重组步伐加快,混合所有制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到2025年,前十家钢铁企业(集团)粗钢产量占全国比重不低于60%,形成3~5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超大型钢铁企业集团,以及一批区域市场、细分市场的领先企业。 空间布局得到优化。积极推进中心城市城区钢厂转型和搬迁改造,实现国内有效钢铁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 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到2025年,形成可支撑行业发展的自主创新和研发体系,建成一批具有先期介入、后续服

林业行业标准

林业行业标准 《主要香调料培育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标准任务来源 《主要香调料培育技术规程》为国家林业局2018年林业标准制订项目,项目编号:2018-LY-147。 二、制定本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丰富完善2008年发布的L Y/T 1776-2008八角栽培技术规程、2011年发布的L Y/T 1942-2011顶坛花椒培育技术规程、L Y/T 1945-2011肉桂丰产栽培技术规程、L Y/T 2454-2015八角低产林改造技术规程。进一步规范我国几种主要香调料树种山苍子、花椒、八角、肉桂种子采集及贮藏、苗木培育,栽培技术、病虫害防治、采摘技术和方法,为我国主要香调料树种良种选育、丰产栽培提供技术支撑。 本项目联合当前国内主要从事山苍子、八角、花椒、肉桂培育的单位开展主要香调料培育技术的研究,对2008年发布的L Y/T 1776-2008八角栽培技术规程、2011年发布的L Y/T 1942-2011顶坛花椒培育技术规程、L Y/T 1945-2011肉桂丰产栽培技术规程、LY/T 2454-2015八角低产林改造技术规程,以GB/T1.1-2009的新要求进行修正。融合新的科研成果和生产技术进行丰富,对苗木培育、栽培技术进行细化,并整合了几个树种的技术规程内容,使修订后的标准具备更好的针对性和覆盖的全面性。 三、工作简况 1、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四川省林业科学 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资源昆虫 研究所。 2、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阳东,高暝,陈益存,吴立文,郭红英,马锦林,廖声 熙,杨志武。 标准起草过程

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

热处理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热处理行业管理,做好《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0号)符合性审查及规范公告的实施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热处理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审查及规范公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处理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受理、初审及材料汇总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报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 第三条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开展本地区热处理企业规范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区热处理发展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更高要求的本地区标准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本地区热处理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四条申报规范公告的热处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品企业的热处理车间及热处理分厂可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总厂或公司提出申报);

(二)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具体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五条申报规范公告企业应登录“热处理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12421027.html,),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规范公告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热处理规范企业公告申报书》(见附件)。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热处理规范企业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或近三年最高热处理加工营业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对质量检验仪器仪表检定报告; (六)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 (七)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八)自本办法实施日后新(扩)建企业需提交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其它证明文件(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能源审计报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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