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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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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及《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八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 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

(二) 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职业年龄不得超过60岁(出资人除外);

(六)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 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住宅楼不能作为办公场所);

(十)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第九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 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 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职业年龄不得超过60岁(出资人除外);

(五)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住宅楼不能作为办公场所);

(八)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 申请核定乙级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资质许可程序

第十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向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各市(行署)、县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 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 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 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八) 企业营业执照;

(九) 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十) 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材料,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暂定期一年)》(正、副本)。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各市(行署)、县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资质证书,不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又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重新提出暂定期一年的申请,逾期不提出换发资质证书申请的,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暂定期一年)》。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有效期手续。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含暂定期一年),期满后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各市(行署)、县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等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股权、造价工程师人数等发生变化的;

(三) 企业注册地跨省及省內跨地、市变更。

第十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一)款情形的,应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附表1)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

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二)款变更情形的,可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不安更备案表(附表2)及提交有关材料,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登记,予以变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三)款变更情形的,我省转往外省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由省外转往我省的应由原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经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一)(二)款变更情形的,应向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经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变更申请、有关材料及初审意见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三)款变更情形的,我省转往外省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由省外转往我省的咨询企业应由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经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内跨地、市变更的,经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变更的依据及变更申请报告;

(二)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三) 变更后的企业章程。

第二十二条企业组织形式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二)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 变更后的企业章程。

第二十三条企业股权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股权变更申请报告;

(二) 企业章程、出资协议;

(三) 股权转让协议书;

(四)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企业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变更申请报告;

(二) 董事会决议;

(三) 股东出资协议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四)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五)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住所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变更申请报告;

(二)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 办公住所产权或租赁证明。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变更申请报告;

(二)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三) 企业章程修正案;

(四)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技术负责人变更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变更申请报告;

(二) 任职文件;

(三) 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简历;

(四)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二十八条企业注册地跨省及省內跨地、市变更的,除提交涉及上述所列变更材料外,需另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变更申请报告;

(二) 董事会决议;

(三) 原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出文件;

(四) 工商管理部门收缴原营业执照、单位印章证明;

(五) 工商管理部门移送企业登记档案的证明;

(六) 拟迁入地的企业营业执照;

(七) 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完成后,应在网上及时更改其变更事项和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信息。

第三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交回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交回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暂定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各类建设工程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 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 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 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按照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造价管理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还必须按照执业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成果文件上必须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在项目负责人处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具体工作人员应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否则所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建设部建标造函[2006]57号文件规定的样式刻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第三十五条因业务需要,外省进入我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可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三) 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不少于3名);

(四) 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第三十六条进入我省的分支机构应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否则所出具报告文件无效,并应接受工程所在地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我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在本省各地、市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具体标准同本办法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外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在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我省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 从事项目人员名单(包括造价师)及证书等;

(三) 签订的咨询合同;

(四) 企业出具的项目委托书及质量承诺;

(五) 办公地点证明及电话。

第三十九条我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各市(行署)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到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具体标准同本办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四十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恶意压低咨询费用。

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 超越资质等级限制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咨询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 转包已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四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造价员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

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

(二) 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部门要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牟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 对不具备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 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

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撤销其资质。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或暂定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十条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资质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异地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五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 超越资质等级限制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咨询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 转包已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

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凡涉及提交书面材料的,均要求一式两份。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黑建经字[1997]第9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附表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 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造价咨询单位排名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百名排名 1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2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 3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4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 5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6 上海明方复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7 上海东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8 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 10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11 中竞发(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2 上海万隆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13 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4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15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6 上海财瑞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7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18 北京华建联造价工程师事务所 19 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21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2 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 北京中宇恒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4 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5 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6 北京中天恒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28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29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30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31 四川中砝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32 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3 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4 上海上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5 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36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7 北京恒信诚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8 昆明华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9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40 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1 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2 北京永拓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制度.doc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制度1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制度 1. 为了有效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特制定本规程。 2. 本质量控制规程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过程和成果的质量实施专业咨询员自校、项目负责人复核、技术负责人审核的三级质量控制程序。 3. 专业咨询员自校、项目负责人复核、技术负责人审核,在《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审核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盖执业专用章。 4. 专业咨询员自校 4.1 专业咨询员是指承担咨询项目编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咨询员完成咨询项目的编审或评估后,应对本人提交的初步成果进行自校,并对初步成果的质量负责。 4.2 自校的主要内容: 4.2.1 是否完成了咨询项目计划书规定的全部咨询内容和达到规定深度; 4.2.2 项目咨询采用的法规、规范、标准、定额、计算方式、价格等依据是否真确、合理; 4.2.3 咨询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会议纪要、取证等文件是否真实、充分和有效; 4.2.4 对咨询项目中出现的复杂事项、重大分歧、投资风险因素以及对咨询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初步成果是否有说明分析,判断和结论是否真确,

理由是否充足; 4.2.5 数据引用、数据计算、数据调整、数据评估、数据汇总是否准确; 4.2.6 初步结果表述是否完整、一致、清晰,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4.3专业咨询人员对本人完成的初步成果自校确认无漏项和错误后,填写《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将未决事项和需要提请上一级复核人员重点复核的问题在流程单自校意见栏中说明。应说明而未说明,专业咨询员负直接责任。 4.4 专业咨询员将初步成果、技术文件、相关附件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提交项目负责人审核。 5. 项目负责人审核 5.1 项目负责人是指受咨询企业的委派和授权,具有与咨询项目相关专业知识及水平,负责咨询合同履行,主持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承担对专业咨询员提交的专业成果复核职责,对整个项目的咨询质量负责。 5.2 复核的主要内容 5.2.1 各专业的初步成果是否完成了咨询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其深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和满足使用需要; 5.2.2 咨询过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咨询方法运用是否恰当,提交的技术文件和相关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5.2.3 初步成果采用各种规范、技术经济标准、经济参数、计算分析公式、计价依据是否真确、一致;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43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1-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许可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简介

工程造价咨询 公司简介 一、概述 有限公司是经河南省建设厅批准、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单位。公司成立于年月,注册资本万元,是严格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一家自主执业、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社会中介机构。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以来,恪守“以诚为本,以信兴业”的执业理念,坚持科学、规范、公正的执业原则,业务团队和技术力量不断壮大,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日瑧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广受好评。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先后承接完成了上百家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目前工程咨询领域业绩增长最快的工程咨询机构之一。 二、机构设置及管理

公司机构包括董事长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总工办公室、经营办公室、保密室、资料室、造价一部、造价二部、项目管理部。 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协助公司经理处

理技术业务工作,总经理负责主要负责业务技术质量把关和疑难问题处理,指导业务人员的业务活动。 公司设立办公室和造价咨询一部、造价咨询二部。 经营办公室负责对外联系业务,签订业务合同,成果资料和文书档案管理。对内负责财务管理,成本分析和员工的日常考绩考核、协助经理处理一般的管理服务事务。 造价咨询一部负责工程预算,工程结算,招标标底的编审,及施工过程的投资控制。 造价咨询二部负责工程造价审计及司法鉴定,工程项目的概算编审,投资估算及经济分析。 保密室负责招标标底的最终修改、补充、调整、汇总、打印、装订、签章、密封、传递直至开封。 三、业务团队 作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公司,我公司目前拥有一个由资深专家和行业精英组成的精干业务团队: 行政人员 1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人 注册造价员人 公司机构包括董事长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总工办公室、经营办公室、保密室、资料室、造价一部、造价二部、项目管理部。 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协助公司经理处理技术业务工作,总经理负责主要负责业务技术质量把关和疑难问题处理,指导业务人员的业务活动。 公司设立办公室和造价咨询一部、造价咨询二部。 经营办公室负责对外联系业务,签订业务合同,成果资料和文书

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加强内部管理机制的措施 为了高质量地做好接受委托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规范公司业务,我们从项目评审的承接、计划、组织实施等环节入手,结合公司以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定(包括防范、控制评审风险等方面的相关内控制度)专门制定了《防范、控制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廉政制度》,《项目评审质量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项目评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责、权、利,把执业人员风险、成本效益和自身利益挂钩,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的责任。通过严格的职责区分,来最大限度地规避执业风险,减少或降低公司风险,保障公司信誉。 附件一:《防范、控制评审风险管理办法》 附件二:《评审工作廉政制度》 附件三:《项目评审质量内部管理制度》

附件一: 防范、控制评审风险管理办法 一、防范、控制评审风险体系的组成 1、ISO 9001:2000质量体系管理控制文件 2、公司其他相关质量控制文件 3、防范、控制评审风险管理办法 二、人员配备 1、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及具体项目评审负责人组成一个领导小组,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和《昆明市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业务管理办法》、《昆明市财政局对受聘单位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年度考评暂行办法》等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项目评审业务各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全面防范、控制评审风险; 2、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评审业务中各专业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质量管理等工作,对项目各专业负责人的工作进行复核,防范、控制评审过程中的风险; 3、专业负责人,主要负责本专业的评审业务实施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本专业评审人员的工作,防范、控制评审具体过程中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许可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八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技术档案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和管理,强化咨询质量,降低咨询风险,促进提高整体水平,保证咨询资料的完整性、统一性、实用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的归档与管理 1、公司的归档资料实行“项目归档”制度,每个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资料的归档工作; 2、每个工程项目文档都要进行编号处理,并按文件类型再分成若干个子项以便查找; 3、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4、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5、档案管理员根据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档案管理员职责:保证公司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二、档案的收集及移交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归档,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咨询报告出具后30日内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档案室;公司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造价咨询档案的接收、装订立卷、保管、提供查阅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档案移交后90日内将档案装订归档,并保证归档后档案的完整、安全。 三、档案的保存 项目负责人在交付存档资料时要保证各种资料齐全,归档时填写资料清单及页数,工程量计算书要求加封面,并分类装订完好,资料完整方能存档。各种类型项目存档资料要求如下: (一)工程标底、清单编制存档资料: 1、存档资料目录; 2、工作总结(业务范围、完成时间、参加人员等); 3、工程造价(标底、清单)编制委托合同; 4、委托方交付的资料:建设方提供的招标文件、答疑文件(除图纸外); 5、成果文件:工程(概)预算书(电子版及纸质版); 6、三级复核表; 7、工程量计算书(电子版及手稿); 8、委托方评价意见。 (二)工程造价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合伙制企业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满足上述条件。”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齐全; (六)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七)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合伙制企业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具有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且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条件。”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收入排名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收入排名 1 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3 中竞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4 信永中和(北京)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6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 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8 中大信(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9 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0 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 华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2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3 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4 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15 四川开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6 立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7 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8 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9 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 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1 北京中天恒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2 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3 北京中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4 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5 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6 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7 四川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8 北京中瑞岳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9 北京恒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0 北京兴中海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1 陕西鸿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2 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3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4 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35 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36 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7 中审华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38 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9 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40 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41 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2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3 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审计)质量考核奖惩办法为了不断完善与提高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员质量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成果的质量管理,必须建立在全员岗位质量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 1、岗位质量管理职责 (1)单位技术负责人 主持制订大型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负责指导与审核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编制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对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执业全过程负责技术指导,解答咨询(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重大疑难问题及专业上的分歧,寻找专业支撑,提出处理意见;对更新的软件、新颁布的工程造价文件及时组织学习,针对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建立全员参与研讨的互动机制,提高全体执业人员专业水平;结合咨询(审计)业务具体开展情况与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情况,归纳其共性问题,并将存在的共性问题纳入质量改进目标,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方法;对本单位全体员工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并负责向公司备案本单位全年培训计划与季、月度培训计划的调整情况。 (2)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负责编制一般性项目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组织本项目组专业人员对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的学习,并用它来指导项目组每个成员的执业行为;对委托方提供咨询(审计)资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负责,并办理资料交接清单;按照实施方案拟定的原则、风险防范要点、计价依据等要素,规范地开展咨询(审计)工作;具体负责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相关专业人员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

工作;对咨询(审计)过程中尚未排除的风险,须如实向单位技术负责人反映报告,并在初步成果文件形成前加以解决;按照公司规定,对项目组初步咨询(审计)成果复核后,汇总成册;对咨询(审计)初步成果文件的评价深度与复核质量负责;咨询(审计)成果审核后,负责组织按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3)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按照批准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规范地进行咨询(审计)工作;对自己的计价依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计算结果、 取证及必要的论证分析评价过程记录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与留存;依据留存资料,完成咨询(审计)初步成果的自校或互校,自校或互校后的初步成果,应表述清晰规范完整、计算数据齐全准确,结论真实可靠;对自己发现而无法排除的风险,须在咨询(审计)过程中,及时向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反映汇报,以征得问题解决;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对自己承担的咨询(审计)初步成果质量负责,对支撑自己咨询(审计)结论的资料完整性与准确性负责,对送审的咨询(审计)初步成果按复核与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2、校审签发质量管理责任 (1)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自校或互校责任 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按照职责划分,对完成自校或互校的初步成果确认无漏项与错误后,随同归纳整理后的全部咨询(审计)资料及填写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单》,一道提交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复核。对未决事项与需要提请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重点复核的问题,须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单》自校或互校意见栏中加以说明,应说明而未说明的,视同对其已认同,由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负直接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 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 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 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 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 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资格证;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负责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行政管理制度 一、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薪酬管理体系,体现员工价值,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并使公司能长远健康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的薪酬管理。 第二章薪酬管理一般规定 第三条薪酬设计和管理 一、负责人通过工作分析和职位评估,根据薪酬市场调查,制定工资结构,确定工资标准和工资计算方式,设定薪资管理流程,制定薪酬管理体系,并由合伙人会议审批。 二、负责人将公司合伙人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的薪资设计和管理体系加以执行,并根据公司发展状况不断完善。 第四条薪酬构成

一、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学历工资和辅助工资。 二、员工基本工资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个月所发的工资,按照月平均二十六天核计,按日计算当月工资。基本工资(900元/月) 三、绩效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基本费率为3‰的30%为工资标准,编制预算占60%(其中编制图形、合计工程量、编制说明及汇总打印预算书22%、编制结构钢筋1 8%、安装工程:给排水5%、采暖5%、电气10%)编制结算占40%(其中核量、审核变更签证及编制结算书:25%、安装15%) 系数调整表 注:以上为房建部分执行标准;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工程视工程规模进行调整:市政(道路)工程为2.5‰的30%;园林绿化为2.5‰的30%(若有小品及廊亭的系数×1.2);抗震加固及拆迁工程为2.5‰的30%;(若有装修部分的系数×1.2); 2、提成扣减: A:公司内部发现的错误按100元/次;同一项目累计三次扣除全部提成 B:公司外部及客户发现错误 1)可挽回的错误,按提成标准扣减10%~50%; 2)不可挽回的错误,不予以提成;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招标代理部负责人岗位职责 1、依照公司章程和部门职能设置,全盘负责招标代理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本部门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的编制、报审、组织实施和执行结果反馈; 3、负责代理招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任务分派,主持工作结构分解(WBS)或《项目计划进度安排表》的编制,及时完成《代理招标项目计划进度及实际完成结果对比表》的填报; 4、负责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适用文本的遴选、初审和澄清(答疑)文件的草拟; 5、项目执行期间,对关键节点的工作认真开展检查和督导,敦促项目负责人按程序精心操作,确保项目优质、高效、按计划圆满完成; 6、负责项目资格预审、现场踏勘、招标答疑、标前预备会、招标开标等活动或会议的组织、引导、协调、服务工作; 7、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前期备案资料索取、查验和后期资料整理、上传、归卷和存档工作;对部内共用物品、各类业务书籍的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 8、协助综合管理部落实各类项目招标代理费的收取工作; 9、负责本部门员工年度思想素质、劳动考勤、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的综合考评,效益工资计算分配和业务培训工作; 10、负责公司内部业务的部际协调;负责与业主方的信息交换、意见沟通和外埠业务指导、技术对接等对外业务联系; 11、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造价咨询部负责人岗位职责 1、依照公司章程和部门职能设置,全盘负责造价咨询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部门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的编制、送审、组织实施和执行结果反馈; 3、负责造价咨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生产调度;通过填列《造价咨询部项目安排表》的方式,完成与项目进度、质量有关的约束性指标的编制和下达工作;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及《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八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 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 (二) 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职业年龄不得超过60岁(出资人除外); (六)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 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住宅楼不能作为办公场所); (十)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的造价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那么哪里有工程造价专业咨询公司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

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2007]8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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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管理 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管理模式 公司严格按ISO9001-2000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我公司实施的ISO9001-2000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流程如下: (1).成立工程造价咨询项目部;为保证合同切实有效地履行,按照投标文件条款,委派适合本项目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造价咨询项目部的工作。 A、项目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直接任命。 B、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 C、各专业工程师由项目负责人提名,公司领导批准。 D、项目部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岗位证书。 (2).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纲要,包括对项目服务内容、进度、责任范围和质量目标、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等进行编制。 (3)、编制服务质量计划,召开交底会议 A、服务质量计划由项目经理按合约编制符合本项目要求的造价咨询服务质量计划(含实施细则),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进度、服务质量目标及人员安排等;服务计划须公司审核及批准;服务期在一年以上的服务计划,须同时编制服务计划进度表;项目计划和实施细则可根据项目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计划和实施细则按原审批程序执行。

B、交底会议根据服务质量计划,由项目经理召集项目组人员进行项目交底,说明工程概况、服务内容、人员组成及分工、服务期限等具体内容,并填写项目交底会议纪要。 (4)工程造价咨询文件资料的提供及管理 A、项目经理根据合同条款及政府行政规定提出本项目所需要的技术标准等项目需用文件; B、项目部需要的政府行政规定文件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提供; C、工程造价信息等根据性资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提供; D、项目部制定专人负责管理上述文件资料; E、项目部接受或发送文件资料应做好收文、发放的记录。 (5).咨询服务质量控制 A、日常工作要求:凡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要求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须经相关授权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 B、所有成果文件及相关的中间成果文件在签发前须经过审核程序。成果文件涉及计量或计算工作的,审核前须实施校对程序。 C、咨询服务计划实施情况的检验:检验咨询服务计划和项目执行准则的实施情况及项目各阶段中工作记录的齐全与规范化程度。 D、根据项目情况,公司每两个月组织一次检查,并填写《项目情况检查记录表》。内容包括: E、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工程项目内容及分项工程划分是否合理,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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